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

2022-10-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结构效应及税率调整研究

摘 要: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而税制改革是推动经济改革的重要方面。增值税改革与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密切相关,而税率又是税收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国民经济结构和税率两个方面对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

增值税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战时期,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和7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已经完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还未转变的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都是增值税改革的阻力。同时,“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的问题也陆续出现,应当在营改增进程中加以改进。本文从国民经济结构和税率两个方面对增值税改革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探讨。

一、国民经济结构和增值税改革的互动效应

从世界税收制度演变规律来看,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与该国工业化、城市化和经济结构密切相关。一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推动一国经济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一国税基、税收结构和税收总量,从而推动一国税收制度的演变。从国外城市化过程来看,城市化首先推动的是工业的发展,城市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外经验是城市化率达到50%),城市化开始推动服务业的发展,而对工业的推动效应开始下降。

2013 年中国城市化率为53.73% ,超过50%的临界点,同时中国工业化开始出现了下降的态势,这表明中国当前的城市化对工业化的推动效应已经开始下降,而对服务业的推动效应出现上升,中国经济结构开始表现出服务化的趋势,特别是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

在当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收制度下,这种经济结构的变化导致增值税税基下降,营业税税基上升,从而使得增值税税负增长落后于营业税税负。1994 年,国内增值税收入2308.34 亿元,营业税收入670.02 亿元,而2013 年增值税收入28803亿元,营业税收入17217 亿元。相较而言,增值税收入增长慢于营业税收入,以致近年来营业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相对稳定,而我国增值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则出现了下降。这种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下经济结构的变化对税负的影响在发达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所以,从国民经济结构的发展趋势来看,增值税“扩围”已经到了不得不扩的时候了,如果再不进行增值税扩围,那么中央财政影响力将日趋减弱。

二、增值税“扩围”税率问题相关研究

相比营业税对营业额全额征收的计税方式,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从理论上说是向税负公平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不同行业的增值率不同,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率不同的行业面临的税负变化情况极为不同。增值率高的行业税负将相对提高,增值率低的行业税负将相对下降。

1.关于简化税率的问题。征收增值税的发达国家,许多国家都采用超过了两档以上的税率。在低税率设置问题上,特别是实现对全部流通领域的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的法国和德国,其低税率仅有标准税率的三分之一左右。我国税率设置中,标准税率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7%、交通运输业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为6%;低税率为1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征收率为6%、5%、4%、3%、4%减半征收,税率设置明显过多,过乱,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也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空间。

基于国外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我国的税率应当调整。近几年来,物价快速上涨,食品类增值税的正常征收都往往成为部分学者宣扬税收推高物价的重要依据。而作为涉及民生的公共交通、食品加工、医疗卫生等行业在未来的增值税改革中应当考虑适用低标准的税率。建议将增值税税率设为4档,标准税率为13%、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和出口产品零税率。

2.适用零税率的行业。关于金融服务业,因为金融业在某种程度上是宏观经济的杠杆,金融成本可以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活性,加之确定金融业的增值额异常困难,所以,金融服务业应当适用增值税的零税率。虽然增值税“扩围”改革如果金融业适用6%的低税率,金融业仍可实现减税负的目的。但是应该看到如果将来金融业实现免征增值税,首先可以避免因为对金融业进行征管而产生的无谓损失;其次,免税而少缴的资金将可以直接进入金融市场,提高市场流动资本金;最后,因为更多的资本金进入市场,便可以产生压低存贷款利率,为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提供空间,进而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正外部性。金融业免税而减收的财政收入与金融业免税而减少的财政支出相比,国家财政仍属于正收益,我们对经济管控也更具市场化、科学化。

涉及社会公共福利的事业,例如教育、保险、文化、体育及医药等行业,在未来的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也应当考虑适用零税率,从实处实现降低公众基本生活的负担。而作为中国人头上三座大山之首的“房价问题”,房地产业除了因为土地财政的原因,房价被推高之外,房地产业的税费成本,也是房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解决公众基本住房需求的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建设领域,应当适用零税率。而面积较大的豪宅、别墅等房地产建设项目应当适用标准税率,以实现基本住房的价格稳定。

这些方面,欧洲部分国家已经有了许多的经验如瑞典对教育、银行、保险、文化、体育及医药、护理等个别行业免征增值税,德国对金融、燃料、电力、房地产行业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大部分欧盟国家对金融行业都免征增值税。

参考文献:

[1]李志学,付晓玥. 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述评[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2]沈开艳,杨亚琴等.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经济效应与政策建议[N].东方早报. 2014-01-21 (012)..

[3]周凤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J].北方经贸,2014(03).

作者:王蕴

第2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4日

第3篇: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省局明确,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

第二,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须保持一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按照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 政策依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照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 政策依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政策依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约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该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直接收款方式,并且合同约定有收款日期。合同约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约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如果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的约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按照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如果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如果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然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按照原税率17%开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如果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为没有及时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如果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如果未在4月份及时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处罚并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的。 政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按照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按照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按照什么税率?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按照17%的税率开具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委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提供,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按照11%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按照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该按照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该按照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如果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按照11%;如果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按照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如果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按照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如果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按照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①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如果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如果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如果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 政策依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

16、我们是超市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发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按照什么税率开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

(三)项至第

(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抓住一条,就是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抓住了关键,那么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4篇:消费税率调整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消费税率调整对生活有什么影响2007-02-02 21:54:46

4月1日起,我国现行消费税政策将有重大调整。届时,装修用的实木地板要征税、去小饭馆吃饭时用的一次性木筷子也要征税、吃饭时助兴的白酒税率也有所调整……

对老百姓来说,这些与日常消费行为密切相关的政策调整,将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为此,杭州日报对此次消费税率调整进行解读,帮您算一算账。

新增税目:

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10%

高档手表,税率20%

游艇,税率10%

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5%

实木地板,税率5%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每升元

燃料油、航空煤油,每升元

取消税目:

护肤护发品,取消原8%的消费税率。

调整税目:

白酒,取消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

小汽车,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摩托车,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

汽车轮胎,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聚焦

实木地板市场份额将越来越小

政策导向:

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由于都

大量消耗木材资源,不利于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据统计,2004年全国实木地板产量8500万平方米左右,生产企业约有6000多家,其中以小型生产加工者居多,木材资源浪费大。而我国每年仅生产一次性筷子就要消耗木材130万立方米,减少森林蓄积200万立方米。

将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这其实是一种产业政策导向,引导节约木材资源。杭州大庄地板负责人表示,在征税政策出台之前,有关部门就对厂家有过调查,他本人还是很拥护这项税收政策。因为全实木地板对森林资源、原材料的浪费太大,使用稳定性上也不如一些合成地板。税收的增加,肯定将对实木地板行业产生压力。调控政策也将引导地板生产企业更多地转向强化地板、竹地板、复合地板生产。

消费影响:

就消费市场而言,近两年来受南美洲、东南亚原材料涨价影响,实木地板

价格飞涨,普通实木地板都已涨至200元/平方米以上,许多消费者开始转向强化地板、竹地板、复合地板等替代品。税收政策的出台必将给实木地板的涨价风推波助澜,实木地板更加“曲高和寡”,其市场份额将进一步缩小。

聚焦

高档酒影响不大中低档可能降价

政策导向:

白酒统一税率为20%.白酒属于消费税的传统征税产品,原先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分别按25%和15%的税率从价计征消费税,4月1日起将取消差别税率,改为20%的统一税率,便于税收管理,堵塞漏洞。

消费影响:

华润万家超市酒类采购负责人表示,相差5%的税率对高档白酒的定价系统影响甚小,春节前后,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已纷纷提高售价,这跟原料价格、供求关系都直接相关,也不排除有的品牌存在跟风涨价现象。事实上,

这些高档白酒本身利润较高,其售价跟市场需求、生产供应最为密切,而税率的小幅变化不会直接反映在终端价格上。而对于中低档白酒而言,则可能出现价格调整现象。因为现在白酒市场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低档酒对价格因素的敏感性也大些,出于市场份额的考虑,部分白酒厂商可能会将这部分税率的降低直接反映到售价上。

聚焦

征税对名表消费群体影响不明显

政策导向:

高档手表征税20%.劳力士、奥米茄、卡地亚……一只只名贵的进口手表,早已成为拥有者身份的象征。价格同样令人咋舌。在杭州大厦名表馆,售价几万元的进口表比比皆是,高的达数十万、上百万元。有些手表采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此次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按照20%的税率

征收消费税。

消费影响:

去年杭州大厦光名表的销售额就超过1亿元。“几十万元一只的手表去年就卖掉了好几只。”杭州大厦购物中心总经理童民强认为,消费税的开征对这种高档手表的销售不会产生直接影响。因为这些高档奢侈品非大众消费者所能承受,针对的只是一小部分消费群体。目前也还看不出征收20%消费税对名表售价的影响。奢侈品消费群体是对价格调整因素最不敏感的一部分,奢侈品不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征税是一种对高档用品消费的调节手段,但不会对名表的销售产生明显影响。

聚焦

成品油税率调整影响不大

政策导向:

原先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元。

消费影响:

有车一族不必担心这次调整会让汽油、柴油调价,因为这两种燃油原已纳入消费税的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而与有车一族比较有直接关系的是其中的润滑油。按照税率(税额)为每升元,有车一族也就是在每5000公里的汽车保养维护时要使用润滑油等制品,而且每次用量也不大,这一点涨幅对有车一族几乎没有多少影响。

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也可能对下游企业有所影响。而经国务院批准,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消费者也不必担忧飞机票因此而涨价。

聚焦

大排量汽车将多征税

政策导向:

这次调整,把现有汽车的三个计征档次,划分为七档,将排气量的分类进行了细化,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20%。

消费影响:

杭州汽车城一位经销商说,这次税率调整,对经济型以及普通小汽车没有影响,以8万元的本田飞度为例,消费税从调整前的5%降到3%,车价还将有2%即1600元左右的下调空间。

目前市场上畅销的中级车伊兰特,其主力车型为,在消费税调整前后,其税率都为5%,这对车价不构成任何变化。

但要买大排量汽车的高端消费者就要多掏钱了,调整前排量(含)至(不含),消费税率都为5%,新税目已作了细分,在至之间,税率为9%,比原来增加了4%,如果汽车价格是20万元,那么,车价就将增加8000元。

一位最近想购买高档豪华车的萧山某民营企业主说,按照新税率,购买排气量大于升的豪华车,税率从原来的8%猛增至20%,如果车价是50万元,意味着就要多缴6万元的消费税。所以他要赶在4月1日之前,把车赶紧买回来。

附:调整前的小汽车消费税率

排量税率

小于升3%升(含)至升(不含)5%升(含)以上8%小于升的轻型越野车5%调整后的小汽车消费税率

排量税率

小于升(含)3%

升以上至升(含)5%

升以上至升(含)9%

升以上至升(含)12%

升以上至升(含)15%

升以上2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农民买摩托车可少掏几百元

政策导向:

将现行10%的消费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的税率不变。

消费影响:

杭州主城区几年前就开始控制摩托车上牌,所以,这一税目的调整,对主城区内的居民没有任何影响。对于杭城的郊县(市)的消费者,大部分人新购摩托车时,还是会选择排气量低于250毫升的普通摩托车,消费税率从10%降至3%,按车价5000元计算,就有350元的降价空间。喜欢购买摩托车的城镇居民及农民兄弟,4月1日以后购买摩托车,可以少掏几百元了。

聚焦

税率下调汽车轮胎不会立即降价

政策导向:

为适当减轻斜交轮胎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这次调整将汽车轮胎10%的税率下调到3%。子午线轮胎继续实行免

税政策。

消费影响:

这几天由于橡胶等原材料的上涨,汽车轮胎已在悄然涨价,这次消费税率调整,斜交轮胎的消费税率从10%降到3%,如果一只轮胎300元,就意味着有20元左右的下降空间。但考虑到橡胶等原材料价格还在上涨,子午线轮胎调整前后都是免消费税的,所以消费者将不大会感觉到调税带来的降价。

第5篇:“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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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分析

“营改增”中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分析

摘要:2011年我国财税部门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其所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一系列的行业提出了不同的增值税试点方案。其中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也有初步规定,这标明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基本方向得到确定。文章从政府角度出发,基于不同的改革目标和原则,利用《200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通过行业核算账户法等方法来估算增值税税率及建筑业合理的增值税税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税率测算

一、“营改增”实施的现状

(一)“营改增”的政策实施状况

1.“营改增”最新政策动向

2013年5月2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从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扩至全国的税收政策。

2.关于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规定

2011年11月16日财税部门下发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了试点改革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但上海试点改革并未对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规定。因而,至今建筑业增值税改革仍停留在利率假设和测算阶段。

(二)营业税对建筑业税负的扭曲

营业税对建筑业的税负扭曲体现在重复征税上。因此,比较建筑业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的大小即可看出营业税在重复征税上的扭曲效应。

由于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仍没有确定值,所以用全部行业的平均增值税税负,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作为增值税税负的一般值。

税负的定义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值税的税基为规模以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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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增加值,因此有: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负=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额/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

在比较建筑业的营业税税负和增值税税负时,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和对象不同,因此需要对营业税税负数据作整理。根据平新乔的做法,先将建筑业营业税税额除以建筑业本年度的增加值,再将两者进行比较,因此有:建筑业营业税税负=建筑业营业税额/建筑业增加值。

规模以上企业增值税税负与建筑业营业税税负的比较见图1。

由图1可以看到,在2003年以前,由于建筑业发展落后,销售额和交易额较小,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相比的确较低;2003年以后,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建筑业交易额逐渐加大,营业税税负的扭曲性便体现出来。从图中还可以看到,增值税在经济交易额加大、交易频率逐步频繁、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阶段,会有税负保持不变甚至是减退的趋势,这也是增值税的优越性——不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加重经济的纳税负担。

二、 “营改增”的目标

(一)减少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

营业税自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重复征税。由于营业税只针对营业额或销售额,不考虑营业成本,因此在征收时会出现对商品生产的每个阶段重复征税的现象,尤其对大部分第三产业而言,其流转环节较多,征收营业税尤为不利。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减少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重复征税

营业税不仅流转环节存在重复征税,即使是在同一企业,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无法进行抵扣也加大了企业的税负。企业既交增值税又交营业税,负担自然加重。这种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抵扣链条断裂,也是营业税增值税之间重复征税的主要表现。

因此,从政府角度来讲,建筑业“营改增”的目标是减少重复征税,包括营业税自身的重复征税及营业税、增值税之间的重复征税,同时保持政府税收收入的基本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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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合理税率的测算原则

(一)财政税收收入基本不变原则

如果从保持财政税收收入基本不变或略有降低的角度设计税率,可以运用行业核算账户法,利用Aguirre C.A.和 P.Shome提出的行业核算账户法(也称为生产法)来估算增值税税基及收入,即以建筑业的产出为基础,对建筑业的中间投入品、投资、免税和零税率的产出和中间投入品进行调整,估算各个行业的税基及收入。这里需要用到《中国投入产出表2007》,因此就以2007年作为案例年份并模拟推算2007年建筑业“营改增”的各种结果。

1.设计增值税改革假定

税率设计上,现行建筑业营业税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规定了试点改革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税率设计时,模拟建筑业增值税税率有四种:9%、11%、13%、17%。

在税基设计上,现行的增值税是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再扣除外购额的进项税。因此,依照增值税的计算方法:税基=建筑业的销售总额-建筑业原材料的购进额。

在价格设计上,现行营业税的销售额是指含税销售额,而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时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投入产出表中的产值为含税价格。所以,在估算营业税税额时,直接用产值乘以对应的营业税税率;估算增值税税额时,先用产值除以(1+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再乘以对应的增值税税率。

2.模拟估算公式

总公式为

建筑业“营改增”对财政收入的影响

=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

-改革前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业改革后为产品提供服务增加抵扣增值税

±改革后流转税增减所影响的企业所得税

其中,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销项税-建筑业进项税-建筑业固定资产购买进项税,建筑业销项税=建筑业应税销售额/(1+3%)×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进项税=(建筑业中间投入服务-免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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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服务)/(1+3%)×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中间投入产品-免税投入产品)/(1+17%)×假设的增值税税率,建筑业固定资产购买进项税=(设备工具投资-免税设备投资)/(1+17%)×17%——此项根据年鉴计算可得,为1333.24亿元。改革前建筑业营业税直接由2007年统计年鉴中得到,为1714.27万元。改革后流转税增减影响的企业所得税=改革导致的流转税增减×25%。

3.模拟估算结果

模拟估算结果见表1。

4.结论

由模拟估算结果可以看到,对建筑业征收9%的增值税税率将会形成税收收入的负增加,而11%的增值税税率则会出现税收收入一定程度的增加,13%~17%的增值税税率会导致政府的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

因此,如果从税收收入影响角度出发,则应当将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定在9%~11%之间,这样既不会出现税收收入的大幅增加,也不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突然加重。

(二)减少重复征税原则

建筑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测算包括建筑业与上游产业和下游产业之间的重复征税。

1.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测算

营业税对提供建筑劳务并销售外购建筑材料的纳税人并不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从而导致了这两类企业或业务之间的流转税税负不公平。

因此,将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乘上各自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得出增值税税额;将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乘以其适用的营业税税率3%,得出营业税税额,测算出建筑业课征营业税所引起的流转税重复课税规模。

由《2007年中国投入产出表》可以计算出:对建筑业直接消耗的增值税应税行业中间投入产值,分行业换算得出增值税税额为163.47亿元;对建筑业再生产下一环节直接消耗的建筑业产值分行业换算得出营业税税额为60亿元。因此,建筑业的营业税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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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达到223.46亿元。

可以看到,上游产业投入到建筑业的产值为544.91亿元,而建筑业向下游产业输送的产值为2000亿元,征收营业税过程中,上游产业的增值税中有163.47亿元是无法经由建筑业这一环节抵扣而消除的重复征税,建筑业企业因此要多负担这部分的税额;而在建筑业向下游产业投入其产值时,由于没有增值税抵扣环节,下游产业也无法将从建筑业企业处所承担的营业税抵扣出去,从而导致了下游产业所承担的税额加大。这两个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在建筑业改征增值税之后会得到很大的改善。

2.“营改增”后重复征税改善的测算

仍然以《2007年投入产出表》为基础数据,假设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仍为9%、11%、13%、17%四种。同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规模较小,对税额的影响不大,因此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和征收率的问题。

由上一节的计算可以知道,建筑业2007年向上游产业投入了544.91亿元,而向下游产业直接投入2000亿元。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的税额见表2。这里的可抵扣税额,即重复征税的减少额。可见增值税的税率越高,其重复征税的问题越小。增值税税率到17%时,重复征税已为负数,即实际建筑业重复征税额降为0。

但实际上,重复征税也只是一个片面的原则,并非制定增值税税率的全部参考因素,因此也不能说增值税的税率越高越好。

笔者认为,从减少重复征税的角度来看,税率在11%左右浮动较为合理。

四、结论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建筑业“营改增”中合理税率的决定作粗略的测算,从而在建筑业的营业税改革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由上述测算结果可以看到,从保持财政收入基本不变的原则来看,建筑业增值税的合理税率在9%~11%之间;而通过对减少重复征税程度的测算,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在11%左右较为合理。

具体税率的确定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营改增”的不同原则之间的取舍和权重及从企业会计角度计算建筑业企业的税负变化程度之后才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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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胡怡建,李天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财政收入影响分析——基于投入产出表的模拟估算[J].财政研究,2011(09).

[2]王娇娇.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3]平新乔,张海洋,梁爽等.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J].财政与金融, 2010(03).

[4]国家统计局经济核算司.中国2007年投入产出表[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9.

[5]中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 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2012.

[6]Aguirre C.A., P.Shome. The Mexican Value-Added Tax (VAT): Methodology for Calculating the Base[J]. National Tax Journal,1988,41(04).

*本文受上海市一流学科项目(项目编号S1201YLXK)资助。

(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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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水蒸气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2012-06-03 09:43:20|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般常识认为,暖气属于水蒸气,但水蒸气不等于暖气。暖气显然具有特定用途,而水蒸气则用途更为广泛。冷气是冷空气。那么很多人都认为工业用途的水蒸气不属于暖气,应按17%税率征税。但是,问题不

这么简单: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

四、 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这里又未强调用途。那么使得问题又复杂起来,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反过来,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就是暖气热水吗?税目注释本是个严谨的

事,可却让我们的税收决策者们弄的糊里糊涂。

实践中本着一切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个人以为:

1、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按暖气、热水适用增值税税率征税;

2、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

水按暖气、热水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

3、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按暖气、热水适用增值税税率征税。

第7篇:水果蔬菜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免征吗_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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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至今,已拥有超500人优秀师资团队,开发了涵盖60+行业实操、10,000+实操课程,34个省市自治区税务实操。是国内领先的会计实操在线培训机构。

水果蔬菜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免征吗 水果蔬菜是按13%算增值税的。

水果蔬菜属于农产品,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按照13%征税。 当前,生产农产品是免税的,销售蔬菜也是免税的。

一、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资料

企业对照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要主动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了解该项税收优惠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纳税人书面申请免税报告;《备案(审批类)免税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在纳税申报前应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相关资料,方可申报免税。

二、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企业2011年12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如果有期末留抵税额,财务人员应根据年初“库存商品”明细余额,并结合盘点表,对照文件列举的品种,确定有无蔬菜类金额。除2012年1月购进蔬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外(含运输发票),还应将本期取得的可抵扣凭证,以及期初留抵税额中,经比对无法划分应税和免税货物的进项税, 按规定方法计算进项税转出数(下文说明):

例如: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当地农产品等土特产,包括蔬菜、水果两大类。2011年12月末“增值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中含蔬菜、水果金额85000元。2012年1月销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销售上述业务,共发生电费8000元、运输费5000元,均取得符合规定的抵扣凭据,但无法在水果与蔬菜之间进行划分。

分析:期初留抵税额中,因有蔬菜、水果进项税85000元, 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别属于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货物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计学堂官网http://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012年1月,计算期初留抵税额中进项税转出数=85,000×250,000÷(250,000+150,000)=85000×250000÷40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发生的电费和运输费用可抵扣进项税额=8000×17%+5000×7%=1360+350=1710.00元,也应按上述公式计算其进项税转出数。

本月发生进项税转出数= 0×250000÷400000=1068.75元。

上述进项税额转出合计数=53125+1068.75=54193.75元。

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54193.7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4193.75

三、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划分

实务中,财务人员应与销售部门沟通,让业务人员知晓在向财务部门报送销售月(日)报表时区分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在未享受优惠政策前,将销售蔬菜、水果收入,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农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核算,按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文件出台后,企业获准销售蔬菜免征增值税,应增设“主营业务收入—蔬菜类销售收入”科目,以反映这部分免税收入。

关于免税收入是否计提销项税问题。有的财务人员认为,发生免税货物销售收入,也应计提销项税,再将这部分销项税结转至“营业外收入”科目,以体现政府补助。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因为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的主要特征之一是直接取得资产,包括取得的财政拨款、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方式返还的税款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如直接减征、免征等税额。因此企业发生销售免税货物收入时,无须计提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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