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制定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行政许可法》迈着矫健的步伐走来了!它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政府“自我革命”,不仅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着现有的管理模式,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更将“依法行政”根植到政府部门的行为意识中去。正如人们所共识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其最大的贡献在于:摆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许可法制定论文 (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行政许可法制定论文 篇1:

行政许可法要点解读

将于7月1日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部门的哪些行为进行了限制?本文给出要点解读。

北京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鹏说,因为行政许可过多,曾经导致他的业务因此作罢。有个国际企业集团曾意图收购北京某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由于该项收购行为需要得到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开始时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等多个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但每个主管部门所依据的都是自己所制定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又存在法律冲突,使得企业实在无所适从,并购的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这一状况将得到改观。所谓行政许可,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必须依法设定,第12条规定只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13条还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市场竞争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不应当设定行政许可。

另外,针对政府部门政策常有朝令夕改的状况,《行政许可法》也规定,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过,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仍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外商以及本土企业常常头痛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地方保护主义,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行地区封锁、或损害外地企业利益,成为地方投资环境中的一大弊端。为此,《行政许可法》对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进行了限制: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等。

权力“寻租”往往发生在“暗箱操作”中。一块地批给谁了?一个上市的药品是否经过批准?如果审批决定不公开、不透明,不但给了审批者随意行政的空间,也为权钱交易制造了机会。针对此项弊端,《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2、3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值得关注的是,不但政府部门本身的行政许可行为需要接受《行政许可法》的检验,政府部门所授权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也要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如果被授权单位的行为存在着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现象,那么受权单位就可能成为被告。

《行政许可法》起草小组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表示,中国法律规定了公民和法人有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后,只要行政机关的许可行为与该法不一致,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预计未来这种诉讼会经常出现。

作者:白 萱

行政许可法制定论文 篇2:

给政府作“规矩”

《行政许可法》迈着矫健的步伐走来了!它为我们带来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政府“自我革命”,不仅改变着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变着现有的管理模式,改善着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更将“依法行政”根植到政府部门的行为意识中去。正如人们所共识的,《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施行,其最大的贡献在于:摆正了政府的位置,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将政府的职能限定在法定许可范围内。

今年7月1日,是《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之日,如何让这部规范政府行为的大法生效之初,就有个良好的运作环境和基础?上海市政府为此作出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的“一件头等大事”的部署,并在清理和配套制度上下足了功夫。

全市创设行政许可项目的49.3%拟予取消

记者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知,早在2003年12月,上海市政府就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全面启动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准备工作。

上海市市长韩正强调,上海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按时完成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各项清理工作,抓好配套制度建设,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保证《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

为此,上海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市长挂帅、各委办局参加的“领导小组”以及和市人大组成的“协调小组”。

准备工作的重点是“清理工作”,它包括:一,对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文件的清理;二,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三,对行政许可收费的清理。

据悉,上海此次列入清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包括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总数为1241项,其中国家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本市制定实施性规定的有494项,需待国家作出清理结果后再予处理的有425项;本市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拟予取消的101项,占全市创设项目的49.3%,拟予保留的94项,占45.9%。

在对上报的298家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机构清理工作中,目前上海市初步确认了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机构有164家,待国家清理结果明确后予以确认的有72家,其他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有42家,不具备资格的有20家。

《行政许可法》给普通百姓带来了什么

相对于政府部门而言,老百姓更关心的是:《行政许可法》给普通百姓带来了什么?恐怕这也是舆论宣传需要释疑解惑的要点。

应该说,行政许可法的施行至少可以给百姓带来如下一些权益保障:

首先,《行政许可法》给了公民更多的说话机会。在行政许可法里明确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听听老百姓如何说,老百姓有参与权。如:

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立法机关进行相关说明;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还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其次,《行政许可法》给了公民更多的知情权。比如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再次,《行政许可法》方便了群众办事,减少了行政收费。该法规定:审批权相对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行政机关会尽量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并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等方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都不得收费……

另外,《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生效的行政许可不能朝令夕改,保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利益。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后,不得擅自改变已经依法生效的行政许可,即使是因为政策变化、工作失误或经验不足等原因。如果由于公共利益的原因,确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也要依法进行,尽可能提前告知老百姓,并对老百姓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给予补偿。

行政管理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

法律规定是要有人具体去执行的,《行政许可法》施行后,一些审批程序真的变得便捷了吗?行政部门角色到位、管理到位了吗?

通过一位外地来沪承接施工工程的张先生的亲身经历,记者了解到:以前外地单位要来上海接工程,首先要到市建委进行资质登记,由市建委发给许可证,一般情况下,原地资质为二级的,到上海登记只能降级为三级。然后,他还得到工商、质监等部门,层层报批,盖许多章……

张先生说的情况到7月1日以后会有什么变化呢?

“从《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外地进沪承接施工、设计、造价咨询等业务,再也不用到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盖图章了,包括建材准用证、建设工程采用国外境外技术规范的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也将被废止。”上海市建委领导在接受上海市政协委员视察时说了这番令人欣喜的话。

“行政管理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这是上海市政协半年来开展的一个专题讨论,也是上海市政协部分委员视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情况时所带的一个问题。

5月27日和28日,在上海市政协副主席俞云波带领下,上海市部分政协委员分别对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大口市建委和行政许可较集中的市工商局进行了视察。在市建委下的房地资源局“一门式”办文窗口,委员们了解了该制度实行以来获得的成效。

据悉,所谓“一门式”办文制度,即凡属市房地资源局行政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其他业务办理事项,统一由局业务受理处“一门式”受理,实行对外“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内部封闭运转的办文模式。

上海房地资源局推行“一门式”的办文制度无疑是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具体体现,它的成效在于:一是简化了审批项目,将行政许可项目和其他业务办理事项整合为四大类19个项目(不含区县局18个项目和原住宅局2个项目),减少的审批项目达到60%以上;二是规范了审批程序,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必须受理,凡是受理的都必须有办理结果;三是强化了社会监督,申请条件、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四是对证书类审批项目试行“绿色通道”,即时办理,大幅度压缩了办文时限;五是部分资质、证书类项目(不涉及需征询、会审、协调的)试行网上申报预审,网上审核答复,减少了申请人往返次数。

正如上海市政协主席蒋以任在一次有关“行政管理如何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讨论中所说:

《行政许可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一部相当重要的法律。《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政府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延续的标志。《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涉及人员机构改革、地方权益分配等多方面问题,所以实际操作中不宜操之过急,需要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逐步健全;要加强对该法操作中出现的空白、真空、不确定性问题的研究,要正确对待政企分开与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法制监督。

是的,在我们迎接《行政许可法》到来之时,我们更关注它今后的实施。

作者:靳伟华 曹 参

行政许可法制定论文 篇3:

行政许可法的经济学分析

[摘要] 本文中笔者将从经济学视角探寻《行政许可法》中政府与市场的界定及对其立法中的不足之处进行经济学上的分析,并相应地阐述《行政许可法》对社会经济运行的影响。

[关键词] 行政许可法 经济学 市场竞争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性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许多学者认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定义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个概念主要从行政许可的程序给予界定,即申请——审查——准予(或不准予)。从经济学视角看,行政许可是政府在经济领域的管制行为的主要表现,即用行政审批来实施经济规制,利用行政手段对资源进行配置。通过对产品生产要素价格及企业进出市场的备件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行政限制与约束。

如今,中国正在进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与此同时,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加入WTO后中国也须履行开放性方面的承诺,需要政府放松对市场干预。《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正符合了这一系列需要。《行政许可法》对于促使政府职能转变,促使政府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机关转变作风,促使行政机关清政廉洁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中政府与市场的界定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而市场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追求个体最大利益,可能浪费资源和损害环境。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改善客观经济环境,合理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问题,就难以靠市场来解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市场失灵的主要领域包括:在垄断条件下由于消费者作为垄断者的服务对象,无法以“退出”的方式对抗垄断,也无法联合达成“协议”对垄断者造成的损失寻求补偿并避免“免费搭乘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逆选择机制使市场出现“劣品逐良品”的“柠檬”市场,并由于“道德风险”可能使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效力丧失殆尽;外部效应的存在使用权得市场机制无法解决商品供给过多或过少的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对市场准入、资源投向引导等进行适度的行政管制。而行政许可的一个重要目的,便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这个最佳平衡点不仅要实现公共利益服务者眼中的公正,也要让各方都满意,并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经济学家通过分析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史,论证了制度对经济行为的重要影响,并得出这样的结论:有效政治规则,可以降低政治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有效产权产生,进而约束政府官员和有关人员到非生产性领域去设租或寻租。就这方面来说《行政许可法》对于防止腐败,建立廉洁政府,界定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许可法》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也就是说,今后政府的行政审批是按照“三公”原则设定和实施的。“三公”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基本前提。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服务主体,部分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管主体,以及部分资源的配置主体,它在这些方面的行为原则当然需要和“三公”原则相一致,从而体现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公共意识、责任意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将为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经济环境提供可靠的依据和条件。

《行政许可法》中政府与市场的界定提供了这样的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是一种有限政府。凡是市场和社会可以自行调节与自我管理的,政府不必越俎代庖;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市场可以进入,凡是法律没有准许的,政府都不得进入。

政府提供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比较优势。一个良性发展的市场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尽管在市场交易中,私人部门在经济活动的过程中会自发形成一些如行业自律等一些自我约束机制,但这些约束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违约现象,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的约束。由政府提供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并对这种制度进行强制执行,其成本远低于由私人部门来提供,因而效率也是最高的。

三、《行政许可法》中不足之处的经济学分析

1.关于《行政许可法》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大量存在于许可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则中,它最容易被滥用和可能滋生腐败。《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和规定行政许可应该规定其实主体、条件、程序、期限。而在具备许可条件的情况下,相对人的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往往还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其他隐性限制条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利害关系人的请示等诸多因素和条件。而这些因素和条件往往带有很的弹性。这些弹性空间,需要计划制定者裁决。

但长期以来奉行的家长式政府管理仍在政府官员中占有很大的地位,他们不愿放权,害怕一放就乱;由于部门利益之争,或者在该退出的管理领域不肯退出,或者不肯彻底退出。于是,在行使自由裁量之时,政府官员也由于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在市场上进行创租或寻租,产生政府行为的“负外部性”,或称为“政府失灵”。我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行政许可的检查监督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具体的操作规范,法律并未给予明确的规定。从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人”假设的角度看,政府在进行资源配置时可能以计划制定者的偏好为基础而不是以公众的偏好为基础。

2.关于行政(交易)成本

从所有权关系的实质上说,行政许可就是在一定的社会领域中重新配置权利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在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相对人之间界定并配置权利。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意义上说,《行政许可法》的有效与否,关键在于其是否内在地规定着一种使行政许可关系中各方收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即实现帕累托效率意义上的均衡。所谓的均衡指的是制度变迁过程已经完成而约束条件也不再发生变化时,没有人愿意或能够进一步调整。

行之有效而又科学规范的行政许可或政府管制行为的确立和实施,得益于完全信息的获得和磋商协调机制的效率。界定产权、搜寻、甄别和处理信息,并进行社会公众之间漫长而又耗费大量时间的磋商和举行行政行为的审议“听证会”等,使政府行为承担高昂的会计成本和机会成本。即使政府行为是有效率的,也必须界定其边界和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评价。而监控和成本的出现又造成了机构的庞杂和预算的增加,从而减弱行政许可或管制行为的灵活性和效率。

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问题,《行政许可法》并未从经济学的视角给予足够的重视。

3.关于行政许可的绩效评估问题

《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而此行为的前提是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目前国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许多的产品是打着合格证进入市场的,这些经过检验的产品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国家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呢?从原理上说,产品合格证对于生产商来说是一个许可,为生产商创设了进入市场的自由;对于公众而言就是一个人合乎规定质量标准的证明,使其放心使用,虽然我们不能把证明等同于担保,但如果国家对自己的证明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还有什么办法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核准”的权力呢?这里涉及到如何对行政许可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估的问题。

行政许可是对公共资源的配置和权利的分配,如果缺乏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绩效评估,便很难确定其行为是否有效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局限于眼前的利益来实施行政许可,这可能导致对整个竞争格局和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思考及建议

1.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设“有限和有效政府”

中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要完成由“全能政府”向“有限和有效政府”的转变,完成从经济控制到经济规制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忽视或否定政府的作用。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干预的度。不能没有政府的干预,否则容易造成“体制真空”,要适度强化政府职能的作用。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比政府干预更重要的是,要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2.建立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市场经济要求对资源进行合理、高效的配置,政府追求绩效的改善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应整合各种业务绩效评估制度,统合和完善现有法令形成的个别的或者重复的各种评价,使之体系化。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绩效评价的主体、内容、标准、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法律,是对现行行政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使政府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具有重要意义。但仅靠一部《行政许可法》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特别是囿于现有的基本制度架构,该法的许多庞大理想便缺乏根本的体制和程序依据。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仍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周佑勇主编:《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7)

[2]谷书堂主编:《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国转型期经济问题研究》(第三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

[3](美)夏普雷吉斯特、格里未斯:《社会问题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9)

作者:孙宗国 朱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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