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培训材料

2023-05-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出生医学证明培训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宣传培训制度

1、 各签发机构应展开《出生医学证明》的宣传告知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宣传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注意事项等。

3、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不应变更,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4、 宣传告知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5、 结合实际情况,培训工作可采用专项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6、 人员培训的内容一般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具体流程;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信息统计,组织讨论和交流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第2篇:出生医学证明宣传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展开《出生医学证明》的

宣传告知工作,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 宣传告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的

重要性、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流程、注意事项等。

3、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证件上的信息部应

变更,不能随意涂改,不能私自拆切副页等。

4、 宣传告知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妇须知、开

展孕妇讲座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发放率。

5、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各地的培训工作可采用专项

培训、以会代训、现场学习等多种方式,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6、 人员培训的内容一般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相

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的具体流程;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信息统计,组织讨论和交流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第3篇:出生医学证明培训试题及答案

出生医学证明试题

判断题:在正确选项中打“√”,错误的选项中打“×”。

1、以因签发单位填写不规范或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废证要上交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然后统一上交市妇幼保健院登记备案

( √)

2、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 √)

3、《出生医学证明》所有内容必须齐全、规范、真实填写,严禁涂改,不能留空白,并必须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

( √)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

( √)

5、按照地属管理原则,各级助产技术单位均在辖区内的妇幼保健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 √)

6、《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计算机打印后,副页和存根联的婴儿母亲及接生人员项目中,可不必由本人签字或盖章。

( ×)

7、只有本单位领取的出生证明才能签发,否则不能签发。

( √)

8、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时,必需输入:作废日期、作废人、作废原因。

( √)

9、出生医学证明系统不能查询作废的出生证明。

( ×)

10、申请的出生证明必需通过上级的确认。

( √)

第4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同,同时在发放记录本登记备查。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签发人员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妇产科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明)。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助产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妇幼保健机构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亲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亲生儿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出生申报:

1、亲生儿父母双方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2、亲生儿出生时两名以上见证人的书面证明;

3、亲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四、换发制度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因签发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换发机构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 明》。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由签发机构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统一办理,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页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六、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月5日前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七、专人管理负责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由马艳华明确职责。

八、印章管理制度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九、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

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十、统计报告制度

签发单位每季度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季报表》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汇总后于下一季度5日之前上报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

十一、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5篇: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签发机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表4)首次签发登记表,要求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工作(表5)。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包括分娩信息、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4、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结婚证,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需要提供书面申请,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处填写"/"。

7、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须时需要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8、由于急产等特殊情况,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不需要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此类《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制度

1、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2、使用国家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表、严格发放程序。

3、《出生医学证明》须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否则被视为无效证件。

4、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5、特殊情形如单亲其父母信息不完整填写,有父母其中一方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与存根一起保存。

6、国有公民收养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籍登记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有关要求办理。

7、《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如无错,一律不得换发,如婴儿父母(监护人)需更换婴儿姓名,应在申报了户口后,由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8、如确因签发单位或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换发后原证收回作废,专册登记,存档保留。

9、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原件年底集中上报妇幼保健站,备案后集中销毁。

10、《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可以申请补发,补发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11、《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登记、相关证明文件,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间、地点、出生时的健康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式样、内容、制证工艺、防伪专用检测板和专用章的式样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出生医学证明》的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存档,单独永久保存。

1、《出生医学证明》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受委托机构、卫生监督及相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采取按卫计委、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纠正。

2、公民在申领证件、换发、不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办理。

3、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统计工作,按要求填报《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统计表。

4、管理机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职(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签发机构指定专人(兼职)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申领及领发工作。

5、签发机构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必须落实由专人(兼职)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

6、做好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入库、出库、保管。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和申领,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无误后入库,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查找原因上报一级管理机构。

7、《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的管理,加强废证管理,严格制度废证率,废证率不得超过1%,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管理和签发机构做好废证登记工作,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程序集中销毁。

8、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信息统计等相关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6篇: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姓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中航工业西安医院(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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