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

2022-12-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之研究

摘 要:发生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虽由来已久,但因属不同法律之间的特殊法条竞合,尚未有现成的立法或者理论上成熟的适用规则,造成长期以来执法、司法实践的随意甚至混乱。两法具有的天然的渊源关系和我国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传统方法是导致两法竞合的原因。刑法是所有法律的保障法,刑罚是所有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两法出现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才能适用刑法。但是解决两法竞合问题最根本的对策和最可行的办法是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罪量要素,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竞合

Study of the Concurrence between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Act and Criminal Law

ZHANG Shu-ping, PEI Zhao-bin

(1.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Fujian Police College, Fuzhou 350007,China;

2.Liaoning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Shenyang 110031,China)

Key words: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unishment Act; Criminal Law; concurrence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审议过程中,其与刑法的竞合问题已成审议热点,不少立法委员建议“一定要划清罪和非罪的界限”、“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这些意见的回应。但是在该法第3章的实体规定中仍然出现了大量的竞合条款。据笔者了解,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像治安管理处罚法那样与刑法出现这么多的法条竞合,这种竞合不仅导致公检法三家对罪与非罪的标准存在严重分歧,就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办案单位之间,甚至相同办案单位前后也会适用不同的标准,造成执法的随意甚至混乱。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实施两年后的今天,问题已经充分暴露,难题亟待解决。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表现

为了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特点,有必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一番梳理。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范围

从大的方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四类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主要对应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四类罪名,但是两者并不是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按照两者是否对应或者相互衔接的标准,这些行为可以分成三种:第一种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第二种是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盗窃、伤害、招摇撞骗、虐待等。第三种是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拉客招嫖、偷开机动车等。以上第一和第三种行为不存在竞合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竞合就发生在第二种行为中。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分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体部分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共5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发生竞合的上述第二种行为涉及39个条文,占全部条文的72.22%。这些条文根据其与刑法竞合的程度又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是因为法律条文重合或者交叉重合导致的竞合。共12条,占全部条文的30.77%。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与《刑法》第359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规定的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与《刑法》第353条规定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注:据笔者统计,12个条文分别为: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与《刑法》第125条、《刑法》修正案(三)第5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与《刑法》第128条、第130条;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与《刑法》第244、245条;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4项与《刑法》第307第1款、308条;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与《刑法》第237条第3款;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与《刑法》第279条;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与《刑法》第280条、227条;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9条第3项与《刑法》第312条;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第3项与《刑法》312条;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与《刑法》第359条;1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与《刑法》第364条、365条;1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与《刑法》第353条。)。

第二类是因为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的竞合。共27条,占全部条文的69.23%。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两者以情节是否“恶劣”或“严重”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与《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者以是否“后果严重”区分罪与非罪(注:据笔者统计,27个条文分别为: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与《刑法》第290条、第291条、第256条;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4条第1款第6项与《刑法》第293条第4项;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与《刑法》第293条;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7条与《刑法》第300条;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与《刑法》第288条;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与《刑法》第286条;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3条与《刑法》第264条、124条、275条、118条、119条、323条;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与《刑法》第116条、119条;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与《刑法》第117条;1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与《刑法》第114条、第264条、第275条;1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1款第2项与《刑法》第244条;1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与《刑法》第246条;1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与《刑法》第234条;1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与《刑法》第260条、第261条;1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与《刑法》第226条;1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与《刑法》第249条;1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8条与《刑法》第252条;18.《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与《刑法》第264条、266条、267条、268条、274条、275条;1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与《刑法》第277条; 20.《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与《刑法》第225条;2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5条与《刑法》第296条;2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1条与《刑法》第321条;2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2条第2款与《刑法》第322条;2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与《刑法》第324条;25.《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与《刑法》第351条、352条;26.《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1项与《刑法》第348条;27.《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4条与《刑法》第362条。)。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特点

法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现象,又称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特点有:

1.发生在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特殊竞合。通常所说的法条竞合发生在刑法条文之间、或刑法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之间,理论上有比较成熟的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等。发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显然与之迥异,两者不仅不属于同一个部门法,甚至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法律(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关系,详见本文第四部分。)。

从前述法条竞合的内涵看,发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可以套用“法条竞合”的术语,但是显然并不能套用其专属的适用规则。虽然,两法之间的竞合始自1957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谓由来已久,但鲜有理论上的研究成果,更未见立法上规定其适用规则。随着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大量增加犯罪和违法行为种类,因为两法竞合导致的执法不统一,甚至混乱情况明显加剧。

2.程度不同的竞合。根据集合原理,刑法理论将法条竞合形式分为包容关系和交叉关系。据此,前文中因为法律条文重合或者交叉重合导致的第一类竞合即属包容关系,是典型的法条竞合现象;因为法律条文表述模糊导致的第二类竞合,严格说在立法上并无竞合,条文中已有情节、后果、数额将两者区分,但是这种“模糊语言”在实践中却很难区分。不同的人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或者“数额较大”都会有不同的理解,办案人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立法语言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就会尴尬地出现“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规定的情况”,即导致外延上的交叉,这就是交叉关系的竞合。理论上,也有学者形象直观地将前者界定为立法方面的法条竞合(静态的法条竞合),将后者界定为司法方面的法条竞合(动态的法条竞合)。虽然两者竞合的程度不同,但结果一样——都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2] 。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理论和实践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理论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理论研究现状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竞合放大地看实际上是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近年,我国理论界“行政刑法学”研究勃兴,虽然中外学者对其内涵纷纷提出不同的见解,多数问题至今还没有形成定论,但是对于行政违法与犯罪在行为构成上相同、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差别的观点倒是相当一致。由此引申,行政法与刑法条款应当相互协调、相互衔接,从而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注:“行政刑法”概念是1902年德国刑法学家郭特希密特在《行政刑法》一书中首次提出。我国行政刑法一般是指规定行政犯罪及其行政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陈兴良教授在为李晓明的《行政刑法学导论》所作的“序”中指出“应当把公安部门作出的治安处罚纳入行政刑法研究的视野,因为这些内容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衔接关系……行政刑法应当关心这些刑法的边缘化问题,尤其是解决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问题,而不是仅仅研究刑法分则已经规定的行政犯。否则,行政刑法只不过是刑法分则的局部研究,其学术意义将大为贬低。” 由于“行政刑法”的理论在后来的传播中发生了很大的意蕴变迁,尤其是德国和日本学者对其阐述有很大的分歧,我国国内学者也是观点各异,客观上给研究和借鉴这一理论成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认为,目前借鉴“行政刑法”理论研究行政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

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断层始终是存在的,刑法与行政法的界域与衔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法学界的疑难杂症。”更由于学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研究在整个法学研究中的边缘化地位(下文详述),有关两法竞合方面的研究成果可谓屈指可数,“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就存在严重断层”[3]、“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应当适用什么原则?尚未有学者论及”[4] 。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适用理论

笔者搜索了国内公开发表的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方面的论文,正如前文所述,数量寥寥无几,其中涉及两法竞合时适用规则的专门论述更是零散而凤毛麟角,现罗列如下:(1)优先适用刑法。其理由是: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前者法律效力优于后者[5] 。(2)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是:刑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障法,只有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有效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才适用刑法[6]。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赞同“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观点: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导致的执法困惑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目前认识误区较多,实践中甚至还有人提出“新法优于旧法”、“重法优于轻法”的适用意见。殊不知“新法优于旧法” 的前提是新旧规定“不一致”,“重法优于轻法”是适用于刑法领域内部的竞合规则,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竞合是不同层次的两部法律之间的特殊竞合,所以显然不具备移植“新法优于旧法”和“重法优于轻法”的前提条件(注:《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另外,前述优先适用刑法的观点之所以不成立,同样是因为前提条件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上虽有差异,但是其制定的法律在位阶上并没有差别,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2003年11月30 日,中国法院网载张娜采访立法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的文章《学习立法法 把握适用规则——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步云》,记者问:基本法律优于法律的观点是否正确?李步云回答:这次立法法没有区分基本法律和法律,而是统一叫法律。从立法理论上说,同一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不应有效力高低之分。),以刑法是人大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人大常委会制定为由主张优先适用前者并没有根据。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实践

两法大量竞合导致公安执法实践偏离法治目标并滋生腐败。据笔者了解,对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实践部门更多的是以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有二:其一,当前公安机关的考核指标一般指向刑事案件,如刑事拘留数和逮捕数。在治安环境相对复杂因而指标容易完成的地区,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容易被当作治安案件处理;反之则可能被当作刑事案件处理。其二,在长期“严打”政策影响下,对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宁愿就重不就轻,否则会面临“降格处理”、放纵犯罪的责难。这种就高不低的处理实际上偏离了法治的正确目标。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两法竞合也不可避免地为一些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和个别领导滥用职权、有罪不究、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原因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原因是什么?这恐怕要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说起(注: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原因,我国理论界少有分析,仅见杨新京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中提到“是因为我国刑法中没有违警罪所致”;叶远鹏在《轻微涉罪行为处理问题研究——以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竞合为切入点》(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一文认为“成文法局限性所致”。)。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脱胎于刑法,与刑法有天然的渊源关系

从性质上讲,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的违法行为与刑法规范的犯罪行为截然不同,但是两者在历史上却是两位一体的,甚至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至今仍然将其规定在刑法典中,称“违警罪”或“轻罪” (注:以“违警罪”或“轻罪”规定在刑法典中可以分两种:一是单独立法,如日本的《轻犯罪法》、韩国的《轻犯罪处罚法》,二是依然组成刑法典的一部分,这又以是单列刑法典的一章还是散在刑法典中有分别,前者如《法国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瑞士刑法》、《泰国刑法》等,后者如美国刑法。比较特殊的是德国, 以1975年为界,之前以“违警罪”规定在刑法中,之后纳入《违反秩序法》中,不以罪称。)。

我国也一样,清朝之前没有独立的治安管理制度,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两位一体,治安管理秩序完全适用刑罚手段维护。到了清朝末年,清政府审慎研究各国立法,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认为:“违警之性质与犯罪不同,故违警律不得不由刑律而独立。”1906年,清政府制定颁布了《违警罪章程》,独立于清朝的《大清刑律》,其“违警罪”,即违反警察管理社会的犯罪。1908年清政府将《违警罪章程》修订为《违警律》。1915年北洋政府重新修订后改称《违警罚法》,彻底将违警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别开,将“律”改为

“法”,这不仅是法律名称的变化,同时首次不将“违警”以“罪”称,突出与刑律调整对象的不同,明确了犯罪行为和违反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不同。但是不管是在制定《违警律》时还是在后来多次修改中,制定者都意识到要与刑法相配套,“若不合拍,执行中必出现障碍”,甚至影响法律所应有的作用,所以非常注重将其与刑法配套衔接。特别是1928年国民党统治时期重新颁布实施《违警罚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与新修订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合拍,“只将与刑法抵触的地方及违反国民党党义的地方予以修改”(注:旧中国治安管理处罚立法演进的大致过程:1906年清政府《违警罪章程》→1908年清政府《违警律》→1915年北洋政府《违警罚法》→1928年国民党统治时期《违警罚法》→1943年国民党统治时期《违警罚法》(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继续沿用该《违警罚法》)→1991年台湾地区“社会秩序维护法”。参见熊一新主编的《治安案件查处教程》第一章第一节《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历史沿革》,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1949年国民党退守台湾后继续沿用《违警罚法》,直至1991年台湾地区颁行“社会秩序维护法”。

虽然,我们说新中国的法律是在“彻底打破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的法律制度,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论从规范的内容、处罚的形式、程序、执行机关,还是从独立于刑事立法、不以罪称的立法模式等都可以看出其传承的历史脉络。

(二)我国立法既定性也定量的传统方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是“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方法,即根据行为性质区分罪与非罪。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就构成犯罪,犯罪是行为的质的构成,而不涉及行为的量。在这一点上,我国对犯罪成立条件的设置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不仅定性而且定量。在定量的立法中,罪量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法定性。前文笔者曾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以是否对应或者相互衔接的标准分成三种:第一种是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二种是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第三种是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第一、三种行为之所以不存在两者衔接的问题,就是因为立法上只定性,不定量,这些行为不存在“量的积累构成质的飞跃”的可能性;而第二种行为之所以存在两法衔接的问题,也就是因为定量的立法存在“量的积累构成质的飞跃”的可能性(注:行政违法与犯罪在质和量方面的区别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一是量的差异理论;二是质的差异理论。三是质和量的差异理论。目前比较主流的当属第三种理论。该理论认为两者不仅有质的差别,也有量的差别。根据我国刑法学者考察,我国历史上的刑法也没有定量因素,只有现行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才有定量因素。参见陈兴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罪量要素——立足于中国刑法的探讨》,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进一步指出:我国刑法对于罪量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总则中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二是刑法分则具体犯罪的规定中有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规定。对本文第四部分颇有启发意义的是,他同时认为即便刑法分则中没有罪量要素的犯罪,也不表示行为一经实施就一概构成犯罪,因为总则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些犯罪。当然,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如果没有这种定量的立法方法,本文所说的竞合也就无从产生。

(三)行政法与刑法分属不同法律分支,两法出现竞合为我国立法的常态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脱胎于刑法,与刑法有天然的渊源关系,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部门法的属性上属于行政法,行政法与刑法显然属于不同的法律分支,因此,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两法竞合也在情理之中。虽然近年出现了前文提到的介于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边缘学科——行政刑法,但是该学科一直存在并致力要解决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行政法条款与刑法条款衔接不力,行政违法责任和行政犯罪责任的竞合缺乏系统规定。所以,从我国行政法与刑法的立法上看,两者竞合已经是一个长期的、普遍的现象,具体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也难脱窠臼,两者竞合也就不足为奇。

(四)立法的粗陋和理论研究的边缘化共同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我国自1957年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来,先后修改了两次,除了宪法,其他法律少见这样的修改频度。这不仅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制度的现实针对性强,也说明国家对这部法律的重视。但是“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三部法律均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和标准”[7]。从立法的过程我们知道,虽然两法竞合已经成为一个倍受质疑的审议热点,但是立法者仍然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那些法条内容完全重合的条款——就将法律出台,除了深受我国长期以来“宜粗不宜细”的传统立法思想的影响外,确实难以找到其他令人信服的理由。

近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法学研究十分繁荣,刑法、诉讼法、民商法等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相比之下,行政法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也不如前者丰硕。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部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法律,但是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还没有被主流法学研究纳入视线。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主要出自公安院校和少数的司法实践部门。其中关注与刑法衔接问题的少之又少,距离形成理论研究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的局面尚待时日。这或许就是两法竞合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原因吧。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适用规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实体上是与刑法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笔者认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理由是:

(一)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是所有法律的保障法

在通用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中,刑法和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等被并列为我国十大部门法。但是由于刑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传统的部门法分类标准的逻辑缺陷,将刑法作为部门法之一的理论已经受到挑战 (注:在我国传统的法律体系概念中,划分部门法的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但是,按照这样的分类标准,一个部门法通常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但刑法却调整和保护政治、经济、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社会秩序等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所以按照社会关系类别显然无法将刑法划归任何一个部门法。为解决这个问题,理论上辅以调整方法(或称调整机制)来划分,仍将刑法划归一个部门法。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分类在一个层次中的标准只能有一个。所以,无论以调整对象还是调整方法分类,将刑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并列均欠科学。)

。法国著名启蒙学家卢梭指出:“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近年,我国刑法学者主张:“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指导、以部门法为主干,以刑法为保障的内容结构严谨、外部协调一致、相互有机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注:关于刑法是保障法的主张,我国刑法学界以张明楷为代表,参见张明楷《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兼论刑法的补充性与法律体系的概念》,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第55页。笔者认为该主张实现了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

刑法在法律体系中既不是根本法,也不是部门法,而是所有部门法的保障法。凡是能够用其他法律处理的,就用其他法律处理,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处理或者处理无效的情况下,才用刑法处理。根据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刑法同样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障法,在两者出现法条竞合又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应该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规定,优先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的时候,才能适用刑法。

(二)刑罚是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所有法律制裁的最后手段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而对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公法上的制裁方法。在法律制裁体系中,刑罚是其他法律制裁,包括行政处罚的后盾,两者衔接具有内在性质的基础。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予以刑罚处罚。由此可见,“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区分只有相对的意义,这主要表现为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相互转化,因而导致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范围的相互消长”[8] ,“刑罚是其他社会管理不妥的补偿……是一种代价最为昂贵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不得已才用之”[9] ,“故刑罚之界限应该是内缩的,而不是外张的,而刑罚该是国家为达其保护法益与维护法秩序的任务时的‘最后手段’。”[10]

五、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问题的根本对策

既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竞合问题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么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哪里呢?

有一种观点主张由立法来解决,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立法或者修订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笔者认为:立法解决的主张固然理想,但是立法需要稳定性,有些罪量因素可能与社会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关系,立法越具体,适应性就越差,过分明确的法律规范反而不利于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容易导致法律僵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单纯依靠立法来解决两法竞合问题并不现实,也许这正是立法者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过程中始终没有解决这个问题的深层原因。

还有一种观点主张由检察机关通过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来统一决定罪与非罪。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决定的主张更不可取,因为不同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仍然面临执法不统一、随意的问题,同样面临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危险,这种主张仿佛“新瓶装旧酒”,没有解决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是解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竞合问题的根本对策和最可行的办法:由公安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执法、司法实践中较常出现的问题,根据不同行为的罪量要素,明确相关行为罪与非罪或者刑事追诉的标准。司法解释就是指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来细化罪与非罪的界限,不仅符合司法解释本身的功能,而且比起立法更及时、更灵活,因此更便于操作。事实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就曾共同制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就是为了明确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统一追诉的标准。此外,笔者还有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司法解释只能相对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

试图通过司法解释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也是徒劳的,两者之间没有绝对明确的界限。同立法过于明确的缺陷一样,司法解释仍然必须留有余地。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不足必需的权力,立法和司法解释所要做的只是将司法和行政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地方司法机关的细化可以先行

由于涉及两法的竞合条文太多,考虑到执法实践反映到最高司法机关作出司法解释之间必然的时间差,可以由地方司法机关(仅指省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法律的框架内适时发布指导性意见,对行为作出一定的细化规定,规范执法尺度。特别是一些侵财类案件,涉及违法或者犯罪的数额,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罪与非罪的区分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由地方司法机关发布指导性意见还可以为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提供试点经验(注:据了解,辽宁省公安厅2006年颁布《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广东省公、检、法共同颁布《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将全省分为三类地区,适用不同的追诉数额标准。)。

(三)司法解释中罪量的一般标准

从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区分罪与非罪一般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情节轻重。情节轻重反映的是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第二,数额多少。在侵财类案件中,数额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数。第三,后果大小。危害后果也是区分罪与非罪常见的罪量要素。此外,还可以从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侵害的对象数量、次数、行为人在共同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等来区分。当然,这些因素不是截然分离的,应当加以综合分析判断,防止只强调一点而不及其余。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发言摘登[EB/OL]. (2005-06-28)[2009-02-04].http://www.law-lib.com.

[2]朱飞.论法条竞合的本质[J].政法学刊,2004(4)∶28-30.

[3]苏海健.论我国行政刑法立法的不足与完善——从与行政法相衔接的角度[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8(3)∶41-44.

[4]杨新京.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J].人民检察,2007(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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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般原理[M]//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22.

[10]林山田.刑罚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5∶128.

(责任编辑:黄小芳)

作者:张淑平 裴兆斌

第2篇:《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一些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行为相竞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法条竞合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如何应对是十分值得探究的。

关键词: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由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处罚的违法行为也由73项增加到238项,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相竞合的问题,公安机关既可以根据《刑法》认定犯罪并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也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认为是犯罪,直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以及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当如何应对,本文就此进行探究。

一、《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竞合

在西方国家刑法中,除了规定有重罪、轻罪之外,对于违反社会治安的行为亦以违警罪规定在刑法之内,并将受到刑罚处罚。而我国刑法则不同,只有重罪、轻罪的规定,并没有违警罪的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社会治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因此,我国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是两部不同的法律,但他们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衔接、内容互补的关系。例如:

《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额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并不认为是犯罪;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单纯吸食毒品的行为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数额,则认定为违法行为,并将受到治安处罚。由此可见,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在法条内容的规定上,是很严密的,办案人员可以直接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确认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反之,行为人的行为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接受治安处罚。可以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绝大多数法条规定的都是非常清楚的,有的在法条中就直接可以将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有的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其分开。但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部分法条在内容的规定上与刑法的规定出现了法条竞合的关系,办案人员无法分清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触犯了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究竟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直接作出治安处罚?这类的法条主要有两种:

1、法条内容完全一致的情况。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类似的还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3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53条第一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两对法条的规定中,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表述完全一致,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7年《刑法》对上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办案人员对此行为究竟是依照刑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认定和处理无所适从。

2、法条内容基本一致的情况。例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279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再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365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上述两对法条的规定中,对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表述基本一致,类似这样的法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有第40条、第42条、第52条、第60条、第61条等与《刑法》的相关法条在表述上基本一致,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的相关法条也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这里存在的问题仍然是,办案人员无法确认嫌疑人的行为究竟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究竟是依照刑法处理还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二、法条竞合的解决办法

像这种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都作出了内容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对行为的性质与处罚却截然不同,其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是我们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问题的性质仍然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问题,但在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则上又应当有别于传统的解决方法。

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或法律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该数个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重合或包容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情形。刑法中的法条竞合,一般都发生在刑法规定的条文之间,或刑法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条文之间。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就属于法条竞合。但是,《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条文之间发生法律竞合的情况还是首次发生,值得研究。刑法中的法条竞合,无论适用哪一个法条,行为人的行为都已构成犯罪。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法条竞合则不同: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违警罪的规定所致。

根据《刑法》理论,解决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通常是:(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例如,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而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虽然也触犯了《刑法》第397条规定,但首先应当适用《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的规定。(2)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该原则是指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法律条文。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刑法》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其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当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和第148条的规定时,首先应当适用处刑较重的第140条。

上述两项原则的具体适用有时也会发生冲突,但最终还是依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处理法条竞合问题的原则,解决了《刑法》中法条竞合的问题。但《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出现的法条竞合问题,应当适用什么原则?尚未有学者论及。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仍然应当适用上述原则,并对这一新的竞合方式,还应当加入其他的原则,并首先考虑适用。即:基本法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是因为,《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般法律,前者的效力应当高于后者。也就是说,当《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发生法条竞合时,首先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

除了上述原则外,笔者认为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的方法来解决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竞合的问题。(1)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将那些在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罪与非罪的标准。例如,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上,在造成的危害结果上,在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凡是达到某个标准的,以犯罪认定,反之,则不构成犯罪。(2)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将那些在违法与犯罪之间无法区分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追诉标准。凡是达到追诉标准的,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一律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凡是未达到追诉标准的,由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2001年4月18日共同制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如何追诉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

我国刑法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当前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法条发生竞合,且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

(一)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对不属于犯罪的应当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不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二)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向检察长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报检察长批准。

(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作者:杨新京

第3篇: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涵分析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法中所研究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的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实施以来,为治安的稳定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法中所研究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的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比较广泛,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处罚规定。要想了解什么是治安处罚,就必须要理解它的内涵,也就是他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虽然学术界有些不同,但是一般认为,扰乱公共安全、妨害公共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对社会的安定,公共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尚且不构成犯罪,不能用刑法来进行处罚的情况,满足上述的情形,由公安机关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治安,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我国的治安管理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1.警告

警告,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严厉的训斥,对行为人严厉的批评。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最轻微的一种方式。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谴责和告诫。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处罚,通常是以书面的形式来出现。虽然处罚程度比较轻微,但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适用的对象是违反了治安管理,但是危害结果比较的轻微,并不需要进行一个比较严重的处罚,其目的是对行为人进行批评和教育,让其以后不再犯类似性的错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适合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情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罚款

罚款是治安处罚中的财产罚的一种。当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时,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上处罚金,这也是一种不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方式,没有对人身进行处罚,仅仅是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能做出罚款的处罚。数额较大的罚款金额做出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只能做出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当场做出的简易处罚决定,最多只能做出2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做出的罚款金额和罚款程序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罚款和罚金是一对较容易混淆的概念。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是当行为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时候才适用的处罚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做出的。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处罚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行为人做出的。罚款的处罚程度要比罚金较轻。

3.行政拘留

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是当行为人做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对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自然人来说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是当行为人做出的违法行为,靠警告或者罚款不足以对行为人做出惩罚时而适用的一种较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只能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做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是没有资格对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的。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行为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终止行为人从事某种需要特定许可证的行业资格或者权利。这是一种限制资格的行政处罚方式,目前我国有部分行业需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才可以合法经营。例如: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等。

三、處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即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决定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罪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优先,一个是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方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走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保留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的行政法规就不能做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在行政执法方面也是如此,必须严格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则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安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来主观臆断,只能完全依照法律来处理违法的主体。当然,法律规定有例外的情况的或者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除外。

1.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是指行为人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根据他们所做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性给予公正的处理。要做到处罚的力度和所犯行为的过错性大体一致。这方面有点类似于刑法中所讲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做出的决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来。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去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切实保护好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宪法,也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宪法是行政法的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指,无论行为人做出什么样的违法事件,他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有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利。不能够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触犯刑法的人尚且有人权的存在,更何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行为人不能够公平的对待,致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要让人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感受到他们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支持政府,让社会安定、和谐。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一部法规都有其存在的目的也就是意义,有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有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就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是最主要的目的,惩罚相对于教育来说是一种手段。惩罚是为了让行为人记住,做出为法定的行为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教育是为了让行为人知道以后不能再做违法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安定,公共秩序的安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作者:赵学奎

第4篇: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考试题库第一部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一、单选题

1、治安管理处罚作为一项重要的( B )权力,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社会治安的一种重要手段。

A、经济 B、行政 C、刑事 D、民事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最基本的特征是( A )。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3、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适用( C )的有关规定。 A、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处罚法 D、公安机关内部文件

4、以下( D )情形,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A、在台湾地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B、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 D、全国人大代表违反治安管理的

5、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 A )为依据。 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社会危害程度

6、治安案件的管辖由( A )规定。 A、国务院公安部门 B、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C、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D、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7、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的案件,应当在( C )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其办理移交手续或者由其继续办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8、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应当在( C )内经本机关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批准,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A、三日 B、二日 C、二十四小时 D、十二小时

9、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D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A、行为人 B、监护人 C、其所在的单位 D、行为人或者监护人

10、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条件是( A )。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仅限于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必须是公安机关愿意调解处理

11、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 B )。

A、按照达成的协议,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执行 B、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C、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D、告知当事人如果双方有意愿继续接受调解,公安机关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2、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决定之后,决定机关应当在( D )小时内将案件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

A、12 B、24 C、36 D、48

13、外国人在行政拘留期间死亡的,有关( C )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A、县级公安机关 B、地(市)公安机关

C、省级公安机关 D、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

14、下列属于应当收缴的选项是( D )。 A、赌博行为人在实施赌博行为的过程中偶然使用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借来的工具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偷来的工具 D、注射毒品的用具

15、( A )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 D、怀孕的妇女

16、( B )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C、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 D、醉酒的人

17、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B )日。 A、十五 B、二十 C、三十 D、六十

18、治安管理处罚法所确定的数过并罚原则是( C )。 A、并科原则 B、限制加重原则 C、并科原则为主、限制加重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并科原则为补充的原则

19、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C )。 A、不予折抵 B、可以折抵

C、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D、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二日

20、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B ),分别处罚。 A、年龄大小

B、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C、是否亲自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使用的手段

21、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 A )情形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特别轻微的 B、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C、主动投案的

D、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22、违反治安管理( A )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二年

2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 D )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B、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C、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D、怀孕的

2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 A )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A、六个月 B、九个月 C、一年 D、二年

二、多选题

1、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是(ABC)。 A、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B、保障公共安全

C、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现实斗争的需要,具体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范围过时

B、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 C、治安管理处罚程序过于简单 D、与其他法律不协调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特征包括(ABCD)。 A、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违法性 C、尚不够刑事处罚 D、应受治安管理处罚

4、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应当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特别注意以下(ABCD)问题。

A、严格遵循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必须注意警容风纪和文明礼貌 B、严格遵循及时原则 C、必须更加重视调查取证

D、必须加强请示报告,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5、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 A、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B、过罚相当原则 C、公开、公正原则 D、尊重和保障****原则

6、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注意(ABC)问题。 A、要自始自终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B、必须克服片面强调处罚,为处罚而处罚,“以罚代教”的错误倾向 C、必须克服片面强调说服教育,“以教代罚” 的错误倾向 D、教育后可以适当考虑减轻处罚

7、治安调解应当具备的条件是(ABD)。 A、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原因必须是民间纠纷

B、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的范围仅限于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有意愿接受调解处理的意思表示 D、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

8、实践中,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有以下(ABCD)情况的,不适宜选择调解。 A、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果比较严重,情节比较恶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认错的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利用民间纠纷打击报复的

C、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贯蛮不讲理,无事生非,欺压群众的

D、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或者达成协议后,又重新挑起事端,制造新矛盾或者造成再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9、以下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种类的选项有(ABC)。 A、警告 B、罚款 C、行政拘留 D、吊销许可证

10、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BCD),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A、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 B、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C、赌具、赌资

D、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11、要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必须掌握(ABC)。 A、正确计算年龄 B、认真核实年龄

C、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准

D、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时为准

12、在实践中判断或证明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时的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可以采取的方法有(AB)。

A、调查该精神病人是否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B、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C、以办案人员的经验认定 D、以其亲属的证明材料认定

13、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C)条件。 A、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

B、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C、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D、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或者过失

14、一般来说,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D)条件。 A、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B、在形式上,行为人必须是采用明示的方式进行教唆

C、在结果上,被教唆人必须接受教唆并实施了被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D、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

15、公安机关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把握(AC)。 A、应当按照其所教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定性并给予处罚 B、应当定性为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 C、按照教唆人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D、比照被教唆人一律从重处罚

16、构成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ABCD)条件。 A、必须是单位的人员

B、必须是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

C、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 D、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

17、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必须具备以下(ACD)特征。

A、单位必须合法存在,即具有合法性

B、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即具有延续性 C、单位必须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组织,即具有组织性

D、单位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即具有独立性

18、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CD)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A、情节轻微的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C、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D、有立功表现的

19、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ABC)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A、有较严重后果的

B、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C、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D、屡犯不改的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 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 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 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 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 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 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 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 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 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 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 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 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 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 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 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 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 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 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 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 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 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 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 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 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 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 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 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 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 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 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20、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AC)情形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B、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C、七十周岁以上的

D、怀孕或者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21、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与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ABD)。 A、危害社会的程度不同 B、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C、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 D、受到的处罚不同

22、治安管理处罚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治安管理处罚涉及面较其他行政处罚广 B、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较其他行政处罚单一

C、治安管理处罚在处罚程度上较其他行政处罚严厉 D、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性较其他行政处罚强

23、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在适用应当注意(ABC)。 A、适用对象不能随意扩大 B、期限不能随意延长 C、程序不能随意改变

D、作出决定时不能与其他处罚种类合并适用

24、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刑事拘留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ABCD)。 A、性质和依据不同

B、适用对象和目的、审批机关不同 C、羁押期限、羁押场所不同 D、法律后果、救济渠道不同

25、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ABCD)情况。 A、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B、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C、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辅助作用的行为人的处罚 D、对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作用相当的行为的处罚

26、能作为违反治安管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ABC) A、父母

B、祖父母、外祖父母 C、兄、姐

D、其他亲属或一般朋友

27、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失去的“可得利益”。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ABCD)条件。 A、必须是当事人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 B、必须是可以期待的利益 C、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

D、必须是直接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28、下列属于应当追缴的选项是(ABC)。 A、盗窃怀孕的母羊,该母羊所生的小羊 B、盗窃三轮车从事交通运输所获取的利益 C、将盗窃的货币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

D、淫秽物品

22、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并不是单纯为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而是通过办理治安案件,纠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教育本人,让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对)

23、从根本上说,教育就是为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本身就是一种处罚手段。(错)

2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对)

25、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对)

26、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治安案件,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错)

27、对治安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错)

28、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查处的,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查处。(错)

29、军人在地方作案的治安案件,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身份后及时查处。(错) 30、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错)

31、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治安案件,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查处,公安机关配合。(对)

32、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地方作案的治安案件,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查处,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对)

33、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治安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查处。(错)

34、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

35、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律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错)

36、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后,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不能再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对)

37、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错)

38、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不予处罚。(错)

39、对于非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意愿接受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错) 40、治安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和公安机关不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对)

第5篇:《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

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处罚的对象,包括四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在本法第三章对这四类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明确处罚程序,并以在本法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

第四条、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而且适用于根据国际法确定的拟制地域,即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

第五条、适用原则的规定。通过该条规定,确定了治安处罚的四条基本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证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治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体现权责相一致原则,也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要接受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分则部分。共计四章108条,分别从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与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原来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设定了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第十一条,是对查获的违禁品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收回的规定,以及通过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财物,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对未成年、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和孕妇、产妇以及哺乳期妇女予以从轻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该法第21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个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该条还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妇女、婴儿的权益对四种特殊对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的处罚,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饮酒造成的违法行为,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刑法、明法通则的规定向一致。而且为了防止醉酒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条还赋予行政机关,约束其到酒醒的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因行政拘留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对违法行为人的影响巨大,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必须作出严格规定,防止权利无限扩大。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确定过罚相当原则;也体现了该法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在确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之下,本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再次从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人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的处罚作出不同规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本章从四个方面对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内容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本章条款来看,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处罚。另外在赋予治安拘留处罚权的同时,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应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分成3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缩小了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具体条文分析: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包括7个法条涉及24种违法行为。23-29 公共秩序与我们大家每个的生活息息相关,就今天的这次活动,也与公共秩序联系密切,而且该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处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远远不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法从社会现实出发,归纳处24中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更容易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法轮功案件,第二十七条,侵害计算机行为,第二十九条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共计十条,30-39 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安全问题作出了处罚规定。

我们大家的衣食住行都与公共安全有关,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大家所追求的,尤其第三十七条对私拉乱接电线、损毁警示标志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作出规定。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从家里楼口出来,像往常一样往外走,没走多远,就掉进了窨井中,致张先生受伤,因此对于这种偷盗窨井盖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十条40-49 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容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本节的适格法条,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故意伤害最、抢夺罪、诈骗罪等罪名相互关联。例如仅仅一个伤害行为,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不由分说与丙互相殴打,乙见状突然持刀将丙杀死,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要从甲和乙在本案发生之前的共谋来分析,如果甲和乙事前并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仅仅因为甲与丙之前存在矛盾,就殴打丙,而乙却将并杀死,那么我认为甲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但是甲的行为毕竟产生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甲和乙事前有共同预谋要杀死丙,那就是共犯,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再如侮辱诽谤行为。甲和乙因做生意产生矛盾,甲就在乙的工作地方虚构事实,散步谣言,诋毁乙的名誉,造成乙的名誉受损。问甲的行为如何处罚?对于这个行为,就要看行为后果,如果给乙造成巨大影响,则甲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可以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处罚。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7条,50-76 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予以约束,从而给大家一个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本节就以27个法条从不同方面作出了规定。包括扰乱政府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倒卖火车票等有价证券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处罚程序

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第四章35个法条予以专门规定。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涉案场所、人身的检查,以及处罚的告知、听证程序、申请复议、执行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一一讲述。

第五章 执法监督

我国宪法就规定监督机制,尤其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众所周之,绝对的权利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本法在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从而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的11种行为,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有关本法计算的依据以及本法的实施日期、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的规定。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更加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和实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第6篇: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案

【授课时间】90分钟 【授课地点】迈窝法制夜校 【授课方式】课堂集中授课

【授 课 人】陇把边防派出所教导员 李康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让群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稳定。

【授课内容】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

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

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同志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共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他是2005年8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发布,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处罚法共六章119条,下面我们抽取一部分共同来进行学习。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及意义

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治安管理的法制化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处罚法全方位地规范了治安管理、治安处罚的原则和机制,明确了治安处罚的方式和标准,确立了治安管理与治安处罚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处罚法在借鉴以往治安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治安管理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状况以及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体现出依法、科学、严谨、便利的特点。我们学习处罚法的目的就是让大家了解处罚法的基本内容,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维护社会治安的和谐和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第一章第

二、九条),处罚的原则(第一章第五条)、适用范围(第一章第四条)及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第一章第八条)

1、处罚法赋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及民间纠纷调解处理的权力。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九条同时也作出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即设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遵循的全局性、根本性原则。第五条就处罚的原则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第五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二是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公开原则;四是公正原则;五是保障人权原则;六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公安机关三考读本第151页)。

3、适用范围是指处罚法适用的地域、空域和水域范围。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4、违反人应承担的责任。违反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二章)

1、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处境。

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讲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年龄。责任年龄,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对自己的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处罚法第12条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年龄,根据该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14到18周岁为从轻或者减轻法律责任的相对责任年龄阶段,18周岁以上为完全负法律责任年龄阶段。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内,选择相对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同一处罚幅度内决定较轻的处罚期限或者额度。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范围最低限度以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认定年龄,应当以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为准。

第二个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而言,达到一定的年龄,便会具有相应的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由于某些精神疾病、外力作用或生理功能的影响,会使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丧失辨认、控制行为的能力,或者使这种能力受到削弱。处罚法第13条、14条对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1)、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精神病人的行为必须是基于病理的作用,而不由自主实施的,在行为当时处于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如果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也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就应当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是处于发病期,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如何处理,处罚法没有规定,但实践中是无法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5条规定,“尚为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又聋又哑的人,是指同时缺失或丧失听力和语言功能的人.按照《治安处理处罚法》第14条的规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时,要结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地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以及是选择从轻处罚、减轻处罚,还是选择不予处罚。

强调一点:依据第15条的规定,酒醉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另从书本组织学习第

16、

17、

19、20、

21、22条)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章)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23-29条);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30-39条);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40-49条);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50-76条);

五、治安调解的范围、基本原则和要求

1、治安调解的范围:根据处罚法第九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

52、15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的治安案件范围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2)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3)其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对雇凶伤害他人、结伙斗殴或者寻衅滋事,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以及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案件,不得适用调解处理。

2、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应当先首先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3、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一般为一次,必要时可增加一次。

要求:

1、提高认识,切实把握机会,开拓创新,自力更生,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2、明确职责,各施其职,创建平安和谐的文明村寨。

3、认真记笔记,遵守会场纪律,逐步提高。

4、春节有关问题强调。

一是做好防盗、防抢工作;二是安全工作

第7篇:《治安管理处罚法》讲课稿

各位邻居:

大家好,我是来自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的梁福明律师,我们所就位于鸿宴饭庄楼上,和大家相邻而居。

今天很荣幸接受贵居委会的邀请,和大家共同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当日以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予以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1986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五章四十五条)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的特点,符合中国国情,能够适应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也符合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有利于防止侵犯公民权利。该法分为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和附则共6章,共119条。不仅条文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而且内容也有一些新变化。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谈谈该部法律:

第一部分、该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

1、提高了法律的层级。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可见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而且由我国的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基本法,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地位却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有利于执法,也体现了我国对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视。可以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加大治安管理的力度。

2、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公正、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执法上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内容。在该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或立法宗旨方面,明确表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治安处罚方面,首先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对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最后,该法以专章的形式,严格规定处罚程序,制定执行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限制公权力的行使,为私权利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体现了法制的统一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衔接,增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性,便于操作执行。

第二部分、对法律条文做以下具体分析

1、总则部分,共计9个条文;分别从该法的立法目的、处罚的对象、适用的效力范围包括地域范围、处罚程序、原则、主管部门以及治安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是有关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安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处罚的对象,包括四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在本法第三章对这四类行为作出详细的规定。

第三条、明确处罚程序,并以在本法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予以规定。

第四条、效力范围,不仅包括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治安案件,而且适用于根据国际法确定的拟制地域,即悬挂我国旗帜的船舶和航空器。

第五条、适用原则的规定。通过该条规定,确定了治安处罚的四条基本原则,即过罚相当原则,公开、公证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和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治安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体现权责相一致原则,也突出强调社会治安管理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要接受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2、分则部分。共计四章108条,分别从治安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处罚程序,执法监督,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与以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在原来三种处罚种类的基础上,增加一种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设定了限期处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

第十一条,是对查获的违禁品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收回的规定,以及通过追缴退还被侵害人财物,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对未成年、精神病人、盲人或者又聋又哑人和孕妇、产妇以及哺乳期妇女予以从轻处罚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该法第21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个规定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该条还规定对70周岁以上的;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也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老年人、妇女、婴儿的权益对四种特殊对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的处罚,通过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饮酒造成的违法行为,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与我国刑法、明法通则的规定向一致。而且为了防止醉酒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条还赋予行政机关,约束其到酒醒的权利。

第十六条,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因行政拘留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对违法行为人的影响巨大,是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必须作出严格规定,防止权利无限扩大。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确定过罚相当原则;也体现了该法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在确定过罚相当的原则之下,本法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再次从违法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动机和行为人事后的表现,对行为人的处罚作出不同规定。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本章从四个方面对违法行为作出规定,内容详细、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从本章条款来看,适当提高了罚款的最高数额。原来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罚款的最高数额除了“黄、赌、毒”这一类3000元至5000元,一般的处罚是200元。显然十几年过去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动,200元显然起不到惩戒的作用。现在除了对“黄、赌、毒”保留了3000元至5000元处罚外,对其他违法行为罚款的最高数额,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细分为200元、500元、1000元处罚。另外在赋予治安拘留处罚权的同时,缩小了治安拘留处罚自由裁量的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拘留1天至15天以下,没有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加以区别。考虑到治安拘留的处罚,涉及到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适用上应十分慎重。这次把治安拘留处罚分成3个档次,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区分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缩小了行使治安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

具体条文分析: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包括7个法条涉及24种违法行为。23-29

公共秩序与我们大家每个的生活息息相关,就今天的这次活动,也与公共秩序联系密切,而且该法第二十四条作出了处罚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远远不适用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法从社会现实出发,归纳处24中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从而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更容易操作,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处罚自由裁量权。

法轮功案件,第二十七条,侵害计算机行为,第二十九条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共计十条,30-39

对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容易遇到的安全问题作出了处罚规定。 我们大家的衣食住行都与公共安全有关,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是我们大家所追求的,尤其第三十七条对私拉乱接电线、损毁警示标志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行为作出规定。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例,张先生从家里楼口出来,像往常一样往外走,没走多远,就掉进了窨井中,致张先生受伤,因此对于这种偷盗窨井盖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罚。 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十条40-49

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容侵犯,这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本节的适格法条,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故意伤害最、抢夺罪、诈骗罪等罪名相互关联。例如仅仅一个伤害行为,甲和乙在路上遇到丙,甲不由分说与丙互相殴打,乙见状突然持刀将丙杀死,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要从甲和乙在本案发生之前的共谋来分析,如果甲和乙事前并没有伤害丙的故意,仅仅因为甲与丙之前存在矛盾,就殴打丙,而乙却将并杀死,那么我认为甲的行为构不成犯罪,但是甲的行为毕竟产生了严重后果,可以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甲和乙事前有共同预谋要杀死丙,那就是共犯,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 再如侮辱诽谤行为。甲和乙因做生意产生矛盾,甲就在乙的工作地方虚构事实,散步谣言,诋毁乙的名誉,造成乙的名誉受损。问甲的行为如何处罚?对于这个行为,就要看行为后果,如果给乙造成巨大影响,则甲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可以依据本法第四十二条予以治安处罚。

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27条,50-76

国家机关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就必须制定一定的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予以约束,从而给大家一个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本节就以27个法条从不同方面作出了规定。包括扰乱政府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倒卖火车票等有价证券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处罚程序

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行政处罚的程序更加公正。我们都讲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基础,《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程序方面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第四章35个法条予以专门规定。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涉案场所、人身的检查,以及处罚的告知、听证程序、申请复议、执行等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时间关系这里就不再一一讲述。 第五章 执法监督

我国宪法就规定监督机制,尤其对于公权力的监督,众所周之,绝对的权利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本法在赋予行政机关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权,从而加强对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共6条,专门规范民警的办案行为,强化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同时还规定了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禁止的11种行为,如果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有关本法计算的依据以及本法的实施日期、与相关法律的关系的规定。

总之,《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更加体现了法治的精髓和实质,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成就。

讲课完毕。

第三部分,大家自由咨询法律问题。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梁福明律师

2010年6月24日

第8篇:今年的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本报讯(记者

王姝)从3月1日起,宠物扰民、在集贸市场强买强卖、强行乞讨、发黄色短信干扰他人生活等行为均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论处。

执法手段更加细化

据公安部昨日消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目前,公安部已通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要求在3月1日前推出系列宣传活动,以使群众尽快熟悉新旧法规的区别,按照新法办事。北京市公安局的系列宣传活动将于22日全面启动。

与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新法加大了“执法程序”、“执法监督”在法条中所占的比例,各单独开辟了一章,细分了拘留时限、罚款额度等各惩罚手段操作尺度。新法中“执法程序”章节所包含法条达26条,囊括了受理、调查取证、扣押赃款等各个执法环节,并设定了执法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形,比如“行为人与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应当登记,不得扣押”,“现场口头传唤行为人,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口头传唤的原因、条件限制”。“执法监督”章节规定了11种情形,包括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时间,仍限制人身自由等等,警察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均将被处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范围更加具体

此外,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新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原条例规定处罚行为范围为8类73种,新法为5类238种,类别虽然缩减,但加入了100多种具体的情形,覆盖了一些近些年出现的社会新现象,比如宠物扑咬他人、噪音扰民、发黄色短信息、扰乱大型赛事比赛秩序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公法的两大“对立”立法倾向:政府机关的公权利“由小变大”;以法规形式加大对执法机关的限制和监督。他说,现《行政程序法》已纳入国家立法计划,该部法规出台后,将与《行政许可法》相辅相成,共同约束公安机关等政府机关的执法行为。 部分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238种,主要有: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 ●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迫交易的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 ●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

●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等等。 ■专家观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3月1日起实行。本报昨日采访了曾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新法进行了解读。

加大权力利于警察执法

新京报:新法实施后,警察的权力将加大。这样会不会助长个别警察滥用权力? 姜明安:新法新增的处罚范围主要针对的是各种社会生活新现象,比如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等。前两年,这两类行为在北京屡有发生。再有就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这些行为的出现、蔓延,已经干扰了社会秩序,以立法形式固定处罚手段,这对现今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原来,立法层对公权力的立法思想是“警察的权力越少越好”,这一立法思想也“主导”了其他政府机关;现在,公权力的立法思想已调整为“给予其适当的、够用的公权力”,这就相当于给予警察更多的执法手段。手段越多,其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力就越强。近20年,中国社会变化很大,人口自由流动,所以,老的立法思想容易导致警察束手束脚,警察应该放开手脚,至于“滥用权力”的弊端,可以凭借“督察”手段、完善执法程序来匡正。

查证时间缩短体现法律人性化

新京报:询问查证时间缩减为不得超过8小时。这个变化是不是从程序方面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

姜明安: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传唤后,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24小时;新法要求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限不得超过8小时。除非复杂情况,有可能被行政拘留,询问查证时限才能延至24小时。新旧法类似变化还有一些,比如原条例最长拘留时间可能达到30天,新法规定即使触犯了两个法条,合并执行,最长时限也不能不超过20天;原条例未限制治安案件办理期限,新法规定不得超过30天。

此外,如对公安机关的处罚存有质疑,新法规定被处罚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些变化都是法律人性化的体现,而且,以法规“公示”各个执法标准,将执法各环节有可能遇到的情况、应采取的操作尺度都用法条形式固定下来,警察在拥有更多权利的同时,执法行为也受到了监督。

警察执法11处不得“越线”

新京报:有时人们对警察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不了解,新法对于约束警察的执法行为有哪些具体规定?

姜明安:新法“执法监督”方面详细规定了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11种违规情形,触线者或被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采写/本报记者 王姝 ■法规摘编

●新治安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41条还对强行乞讨作了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新治安法第63条规定:刻划、涂污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新治安法第24条对“足球流氓”作了明确规定: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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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治安管理处罚法》答记者问

文章标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答记者问

治安管理处罚法》答记者问

1、记者:《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这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警察行使权力,我市的公安机关将如何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执法监督规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

。这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的十一种违反行为,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也是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安机关将认真、坚决地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加强培训。第二,细化标准,严密程序。第三,加强宣传,形成声势。第四,严格执法,落实责任追究制。为了具体落实本法的执法监督规定,我们将建立两套监督机制,一是外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如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定期接访制度等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杜绝各种侵犯人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内部监督机制,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加强执法考评工作,定期对执法民警进行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把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2、记者:有观点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布实施,必将转变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答: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近几年来,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公安机关狠抓工作作风和队伍建设,开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水平。应当说,公安机关的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涌现出了很多象杨凌娜的好民警,群众对公安队伍的满意率日益提高。但是,在我们的队伍中,仍有少数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强,法制意识不强,漠视群众的利益;在我们的工作中,少数民警违法违纪,执法不公、不严,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屡有发生。我们的工作离党的期望、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我们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做出新的贡献。

3、《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那些涉及到民生的规定?经济发展了,人民对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要求也随之提高,这要求法律对公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质量提出更高标准的保护,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以卖淫为目的的招嫖拉客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重大活动期间治安秩序的行为等。为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治》规定的处罚的行为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将很多涉及到民生的行为都纳入了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把近些年来新出现的、影响群众正常生活和人身健康安全的行为,都进行了有效的规范,使得这部法律更加贴近群众,也广泛地维护了群众的生活权益。例如:

1、发骚扰短信要负法律责任。发送黄色短信,在现在社会已成了一种普遍现象,有的时候还会引起他人家庭的误会,产生一些家庭的矛盾,也会对他人正常生活带来一些干扰,使被迫接受的人心里感到不愉悦,感到不断地受到这种行为的干扰。现在很多群众对这个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十二

条)

2、房屋出租,必须登记。把空闲的房子租出去,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出租房屋里头往往是集散很多的流动人口,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混杂其中,怎么样把这一块有效地管理起来,是当前治安工作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出租房屋的确是一个公民的民事权利,但这种权利,要跟我们治安管理上的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平衡,为及时地、有效地打击违反犯罪,房屋的出租人

也应该承当一定的法律上的义务。《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出租房屋,必须要租给“有身份证件的人”,而且必须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便公安机关随时查验。否则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反复纠缠、强行讨要也违法。每一个人都有每一个人的自由,乞讨是乞丐的自由……但是有些职业乞丐威胁或者怂恿一些未成年人强行地讨要,反复纠缠,这是对他人来讲是一种妨碍,为此,《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第四十一条)

4、干扰他人生活要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如果从事家庭装修、建筑施工等活动的时候,产生了噪声,干扰了其他人的正常生活,将会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现在家里养宠物的居民是越来越多,但是您饲养宠物烦扰了其他人的生活,也会成为违法行为,受到警告和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除了被罚款之外,还将被拘留5到10天。

5、醉酒闹事约束到酒醒。醉酒之后,神志不清,打人、闹事,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以前这种行为多是被劝阻和原谅,可是今后,醉酒闹事也会触犯法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同时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这种措施实际上既具有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秩序的效果。另外一方面也具有了和当事人很强烈的人文关怀,人性的关怀,使醉酒者也不会自残。

6、“球迷闹事”将受处罚。现在,我们大型的文体活动越来越多,而且我们说的球迷、追星族,可能很多行为举止也比较狂热,活动比较大,所以容易出现危险,如果不加以有效控制,很容易引发很严重后果的社会治安事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强行进入场内;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以及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将被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法律还规定,因为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而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员,将在以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如果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将被强行带离现场。

7、偷窥偷拍他人隐私,至少拘留5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普及,很多这方面设备、工具现在都可以买得到,比如微孔摄像机,还有很多窃听的设备都可以买得到。这些设备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于(偷窥偷拍)违法的目的。如果您在网上搜索“走光”这个词,就会在许多网站上,看到有人偷拍别人隐私的画面。这些上网的图片,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8、电脑黑客将会受到拘留处罚。那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网络黑客,以后也不能再为所欲为,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9、其他。另外,今后公民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在火车来临时抢越铁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为一种违法行为,将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12、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3、现代法制社会,行政执法的程序日益受到重视,您能介绍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作的主要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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