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报审全套资料

2022-06-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消防报审全套资料

消防报审资料汇总

消防设计备案

1. 消防设计备案申请函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3.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被委托人必须是建设单位工作

人员)

4.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

5. 设计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6. 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单位)

7.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8. 土地规划许可证

9. 施工蓝图(必须是蓝图)

以上文件全部须要盖建设单位公章

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 消防竣工验收申请函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

4. 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被委托人必须是建设单位工作

人员)

5. 建设单位资质、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

6. 设计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7. 监理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8. 总包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9. 消防施工单位资质(包括所有的资质证明文件)

10. 土地规划许可证

11. 各专业调试开通报告(消火栓、喷淋、自动报警、防排烟、气体灭火等)

12. 供货证明(消防材料供应商)

13.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验报告、3C认证、强制认证)

14. 竣工图(必须是蓝图)

以上文件全部须要盖相关单位公章

第2篇:消防验收报审资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材料清单

一、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消防队领取)。 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红皮)。 3.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文件(如外墙保温检测报告)。 5.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供一份复印件并查看原件)

二、

1、建设、设计(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消防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查看原件)。

2、建设工程验收消防产品登记表。

3、如果不是法人代表来消防机构申报材料,需要提供制式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竣工图纸(加盖设计出图章及建设竣工章)

1、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局含盖室外管网图、平、立、剖、);消防自动工程竣工图、水、电、通风图(包括:平面、系统图、施工详图等图纸和说明书、设备表、材料表等技术文件以及消防设计变更)

第3篇:消防报审需要资料

一;整套蓝图加盖设计院报审专用章. 二;设计院写的设计文件加盖设计院报审专用章及公章 三;设计院的资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设计院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单位盖公章 五;规划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价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建设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一、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申报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专家评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审核期限:

一般工程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6个工作日内完成;

1000平方米以下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8个工作日,1000平方米以上的装修工程审核时限为16个工作日。

但是依法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管辖分工

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下列情况的消防设计审核: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公建;

(三)建筑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

(四)国家级、市级重点工程;

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符合以上四项标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分别由其辖区消防支队负责。

(五)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部相关业务处负责的重要工程。

二、上述情况之外的建设项目,按照监督管辖和分工,分别由各区县消防支队、消防监督处(科)负责。

第4篇:消防竣工验收全套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网上备案凭证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自检报告汇总表

第四部分:工程开工报告

第五部分:建筑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六部分:有关消防产品、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报验

第七部分:工程竣工移交说明(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情况介绍) 第八部分:工程竣工报告

第九部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第十部分: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措施文件

第十一部分:防火疏散预案

第十二部分: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部分:消防施工竣工图

第十四部分: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验证清单

第十五部分:消防工程安全检查评估报告

消防系统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技术保证资料文件主要包括:

1、 消防监督部门的建审意见书;

2、 图纸会审记录;

3、 设计变更;

4、 竣工图纸;

5、 系统竣工表;

6、 主要消防设备的型式检验报告;

主要设备有:

①、 或者自动报警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等);

②、 室内消火栓;

③、 各种喷头、报警阀、水流指示器等;

④、 气压稳压设备;

⑤、 消防水泵;

⑥、 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⑦、 防火阀;

⑧、 水泵结合器;

⑨、 疏散指示灯;

⑩、 其他灭火设备(如二氧化碳等)。

7、 主要设备及材料的合格证;

除上述设备外、各种管材、电线、电缆等;难燃、不燃材料应有有关检测报告,钢材应有材质化验单。

8、 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警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 ④、 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

9、 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

10、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 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 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 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 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 风机安装记录;

19、 水泵安装记录;

20、 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 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 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 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第5篇:消防工程全套报验资料

消防工程全套报验资料 工 程 文 件 清 单

本文件清单包含自工程招投标开始一直到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清单如下:

1、 招投标文件

2、 工程承包合同

3、 工程概况表

4、 工程洽商记录

5、 开工报告

6、 承包单位资质报审

7、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

8、 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报审

9、 设备/材料/构配件清单明细及全数检验记录汇总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层)

11、 室内线管、线槽敷设检验批验收记录

12、 消防工程预埋报验申请(分层)

13、 喷淋打压试验记录

14、 消防打压试验记录

15、 管道系统、强度和严密性实验记录(分层)

16、 管道保温、防腐(分层)

17、 管网冲洗记录文件

18、 水泵安装记录文件

19、 水、暖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0、 喷淋、消防泵的检验及试运行记录

21、 水、电系统调试、试运行记录

22、 主要设备开箱检验报告及调试、试运行记录

23、 电气设备接地电阻、绝缘电阻、综合布线测试记录

24、 穿线工程报审文件

25、 工程变更记录文件

26、 工程竣工总结文件

27、 工程竣工决算文件

28、 工程自检结果文件

29、 系统稳压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30、 末端试水装置安装检查记录

31、 联动调试检查记录

32、 阀门抽样检查、试验记录

33、 管道支架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34、 水泵接合器安装检查记录

35、水流指示器安装检查记录

36、消火栓箱安装检查记录

37、消防配电线路隐蔽验收记录

38、探测器安装检查记录

39、屋顶放水试验记录

40、设备移交清单

 

41、施工日志

 

42、安全资料

其中竣工资料所附文件有:产品合格证粘贴单、出厂实验报告、检验报告、认证书、出厂质量证明,竣工图一份,单位资质一份,施工组织设计,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第6篇:消防报审流程

消防免费热线:4006-528-119消防网址大全:http://hao.a119.com.cn/

一、 消防报审验收程序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报消防部门审批(3-15天)——出审核意见——按审核意见修改图纸——重新报审——出同意施工意见——把施工图原件及审校意见复印件报物管公司存档——施工——调试——专业单位检测——出检测报告(2-7天)——报原审核单位验收——现场验收——出合格意见——开业前消防检查——出同意开业意见——开业。

二、 消防报审时应提供的资料:

装修平面图及施工图;照明、用电平面图及施工图;装修材料清单,防火材料合格证;装修单位资质证明书。

二、办事程序

1、受理;

2、验收;

3、复合;

4、签发。

二、申报材料

1、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

2、《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份;

3、总平面图、总给水图(竣工图);

4、全套水、电、建筑、暖通、结构(竣工图);

5、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6、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各类检验、检测报告、证书:

(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2)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3)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PVC电线套管检测报告(地址:杭州市复兴南街278号,电话:8537866

1、85216835-801)

(5)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提供防静电、防雷电检测报告

(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检测报告;

9、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消防箱、水带、水枪、接口、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灯、自动设施产品等) 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10、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

11、消防培训上岗证(消控、高层5本、综合楼、厂房2本、个别1本);

12、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及检测报告。(CMA印章)

三、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北京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三、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

审核范围:

1、经市规划局受理的项目,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区规划部门受理的项目,由区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1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工程项目、属于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范围的,应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公安消防机构复核,核准后由区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2、县(市)工程项目受理范围: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及

一、二类高层(纯住宅除外)和5万平方米以上小区开发,甲、乙类工程项目、每层超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大型商场,地下建筑的建审、验收,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外。其他均由各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受理。

3、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受理4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批。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一)土建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核准发放的循环表及循环图;

(2)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和应设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消防设计专篇;

(3)总平面位置图、平、立、剖图;

(4)消防设施平面位置图、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纸及说明;

(5)与防火设计有关的采暖通风、防排烟、防爆、变配电设计图及说明;

(6)审核中应报涉及的其它图纸资料及说明;

(7)重点工程或需要提前申请办理基础工程提前开工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认可的总平面布局、消防设计专篇及书面申请报告等资料。

(二)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报审须知:

1、到受理窗口领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连同有关资料送受理窗口。

2、报审应必备下列资料:

(1)装修(装饰)工程防火设计、施工做法说明;

(2)建筑总平面图、装修(装饰)部位平面图,室内展开立、剖、顶面图和装修(装饰)效果图(取消400平方米以下装修工程申报材料中的效果图,以及石膏板、理石等石材、金属材料的检测说明);

(3)装修(装饰)材料说明及检测证明;

(4)消防设施系统,灭火器配置设计说明及图资料;

(5)与防火有关的电气、暖通、空调、防排烟等设计说明及图纸资料;

(6)经批准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建工程装修(装饰),只申报(1)、(2)、(3)项。

上述报审工程项目中,如有现行规范未规定的问题,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按程序向省消防局报告,有明确答复后,市公安消防机构将立即通知工程项目报审单位。

(三)审核时限:

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内,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审批程序:

报送资料--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批

(五)有关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六)收费标准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22条规定,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消防部门对城镇建筑工程项目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以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不足。

1、征收范围

凡在本省范围内县以上(含县)的城镇(指县政府所在地镇)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改变使用用途、建筑重新装修)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均应缴纳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非受益对象及已缴纳消防设施配套费和消防设施建设费的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县(含县级市)征收总额在20万元、市征收总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公安有根有据消防局、省物价局批准;限额以下由当地物价部门江同消防部门核定。注:表中“平方米”指“建筑面积”

2、减免范围

下列工程减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处建设的工程项目、按征收标准的70%计收;

二是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同时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工程项目,按标准的70%计收(不包括该建筑物的重新装修)。

下列工程项目免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是中、小学教学用房;

二是幼儿园;

三是医院医疗用房;

四是民政福利事业用房。如养老院、福利院、收容站、干休所等;

五是按国家标准已设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在其厂(场)、库区范围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六是国家、省政府明文规定免征各种费用的特殊工程。

3、收费办法及用途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由各级消防部门征收,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建设城镇消防站,购置消防车辆、防灭火器材、装备,改善城镇消防设施以及表彰奖励对消防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4、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经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严禁超范围减免;

二是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三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

(一)审核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审批权限:

1、市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2、其他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三)审批须知:

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报下列资料:

1、办理营业执照: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或名章;

B、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手续;

C、提供气氛功能布置图;

D、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消防安全责任书;

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开业前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和名章;

B、工商执照复印件;

C、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灭火器村配置数量、位置、种类;

E、特殊人员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

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申请及有关文件;

(2)活动地点平面位置图(可报示意图);

(3)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可报示意图),必须注明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展台的位置、数量和布局方式及参加活动人员总数;

(4)提供电照负荷说明及敷设方式和布线示意图;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村的配置、各类人员分工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6)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和消防安全责任书;

(7)在室内举办应提供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提供与活动有关的装修(装饰)说明。

(四)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审批程序: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摘要: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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