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总结

2022-06-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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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总结

大数据背景下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研究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由于脱衣军人档案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管理人员应该积极的推动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的创新和升级,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优质的服务工作,才能将退役军人档案的价值和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创新

引言

大数据时代下各个行业的档案信息管理也呈现出高效、快捷的特点。由于传统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所以针对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已经迫在眉睫。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系统不仅肩负着士兵退伍安置、军队干部安置、驻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等重要职责,而且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下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军人安置部门必须合理运用先进的大数据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和完善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才能在有效提升军人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的前提下,确保军人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1、大数据在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中应用的必要性

1.1有助于提升档案信息资源分析能力

由于退役军人档案中蕴含着大量具有参考价值的数据信息,通过对相关档案数据信息的深入分析,确保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有序开展。所以,管理人员在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应该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提高退役军人档案数据分析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海量档案数据信息中提取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数据信息,为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政策提供数据依据。

1.2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档案数据检索质量

现阶段大多数退役军人档案仍然以传统纸质档案为主,工作人员在检索和调阅档案数据时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人力,这种档案管理方式不但不利于退役军人档案服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而且也造成了退役军人时间的浪费。随着大数据技术手段在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中的应用,工作人员通过将传统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化档案进行集中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退役军人档案检索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提升,为后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3有助于提升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借助大数据技术,将地方档案管理部门与军队档案管理系统紧密的融合在一起,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在接收到退役军人的档案数据后,将电子档案存储于地方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促进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安全性与可靠性的有效提升。

2、基于大数据技术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创新

2.1基于大数据思维创新档案管理制度

相关部门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充分重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构建完整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档案管理方法,并在明确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主体的前提下,落实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与地方档案管理工作紧密的衔接在一起。相关部门在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应该严格的按照要求梳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制度,针对相关制度中存在的不符合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应该及时的予以纠正和完善,构建以大数据向创新思维为基础的档案管理制度,推动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

2.2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保障

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离不开完善的档案管理基础设施,相关部门在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必须加大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礎。首先,加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引进先进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相应的硬件保障。其次,加快软件系统引进的步伐,地方政府在积极推动退役军人档案数字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时,必须合理运用相关的软件系统运行和保存海量的退役军人数字化档案数据信息,才能确保档案数据运行的安全性与流畅性。

2.3改善退伍军人档案管理社会环境

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应该通过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宣传活动的方式,提高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社会影响力,将人民群众的注意力吸引到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中,营造良好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社会环境,提高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有效提升。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切实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安抚政策规定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充分重视退役军人群体的特殊性与重要性,为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后续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提供优质的服务。

2.4构建符合大数据技术应用要求的档案管理人才队伍

加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感,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严格的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应该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设置信息化档案管理安全防火墙,有效防止木马、病毒的入侵,提高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安全性。此外,档案管理部门还应定期的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大数据技能培训活动,丰富档案管理人员的大数据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大数据技术应用能力。由于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专业性与服务工作能力是决定退役军人档案服务质量与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所以,档案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激发和调动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才能达到促进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的目的。

结束语

总之,大数据时代下的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也应该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将退役军人档案管理与大数据技术紧密的融合在一起,优化和完善现有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档案管理部门在开展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时,应该严格的按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创新和优化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服务模式与方法。同时加大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政策与资金支持的力度,夯实退役军人档案管理的基础,促进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能力也水平的有效提升,为我国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强有力是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1]姜波.大数据背景下退役军人档案管理模式创新[J].兰台内外,2020,21:24-25.

[2]周泽敏.大数据时代退休军人档案的重要性及保管工作[J].兰台内外,2020,08:79-80.

[3]姜丽娜.浅析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加强军人安置档案管理工作[J].山东档案,2018,01:55-57.

作者简介:孟庆云(1981.09-),女,蒙古族,大学本科,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档案。

鄂尔多斯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 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10

作者:孟庆云

第2篇:《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关于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全局的高度,作出改革强军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时代要求,是强军兴军的必由之路。根据中央军委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对服役满规定年限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随之将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确立下来。

制定出台《办法》,一是贯彻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具体举措,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要求转化为制度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形势下退役军人安置制度体系。二是推进军官职业化的重要保障,将服役年限或担任军官年限作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的基本条件,使大多数军官通过稳定服役达到这一条件,保障初中级军官以充裕的时间培养历练,进一步提升职业能力、增强专业化水平。三是提高军士制度吸引力的重大创新,契合延长中高级军士服役年限的改革方向,为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的退役军士提供更多“后路”,有利于引导他们长期稳定服役,更好服务部队备战打仗。四是实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创新发展的有力支撑,适应当前地方干部人事制度、机构编制管理、户籍制度、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改革要求,通过建立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引导退役军人积极融入社会就业创业,既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又能够充分发挥人才资源的社会效益。

二、关于制定出台《办法》的基本情况

围绕做好《办法》起草工作,军地相关部门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分析研究问题、不断解决问题,多方听取意见、广泛凝聚共识。

一是军地密切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成立联合攻关课题组,军地领导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明确重点攻关方向,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密切协同推进。二是深入研究论证。在全面梳理比较退役安置和相关领域政策法规、国内和国外退役军人安置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制度的功能定位、内在机理、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人员范围、退役金基数、调整机制、计发比例等关键问题,进行多案对比、建模推算,并与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协调。三是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办法》初稿后,先后赴8个省(区、市)军地单位实地调研,召开10余次座谈会,多次书面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军队各大单位和军委机关部门的意见,还广泛听取部队官兵的意见,请专家组进行了评审评估,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识。

三、关于研究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统筹不同时期安置政策,通过制度创新、方法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军地改革相衔接、与服役贡献相结合的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制度,更好满足广大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实现中国梦强军梦作出新的贡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4条原则。

一是统筹设计、军地兼顾。通盘考量不同安置方式的制度内涵、不同退役军人的服役特点、军地不同待遇保障体系的改革要求,坚持一体筹划、衔接平衡,确保制度设计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二是政策调控、鼓励为军。坚持退役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向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长期服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时间越长、贡献越大、退役保障越好的导向。三是多措并举、综合优待。把握制度目标导向和功能定位,享受待遇既体现尊重优待,又做到合理公平,并且设置多种政策渠道,从养老、医疗、住房、家属安置等方面给予综合性优待保障,努力解决后顾之忧。四是科学施策、积极稳妥。妥善处理当前与长远、历史与现实、继承与创新的辩证关系,平衡好制度改革前后关系和不同类别退役军人之间利益关系,保证制度平稳落地运行。

四、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

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沿用《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担任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规定,并对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生长军官、直接招录地方高校毕业研究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等来源渠道的军官,增设了相对合理的适用条件。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主要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这样设置,既契合新的军士制度改革方向,有利于牵引技术成熟骨干长期服役,在黄金年龄段为部队多作贡献,也能够确保享受政策人员具有一定规模,避免条件过高造成政策效用低的问题。同时,考虑到大学毕业生军士、招收军士,由于高定军衔,有的未达到担任军士16年的条件就要退役,因此适当放宽了这类群体的年限条件。

五、关于退役金的发放机制

《办法》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退役金;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退休前融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退休后享受相关待遇,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大部署,针对军人退役到地方后身份属性转换的实际,将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这样既适应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又从制度上为其尽快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同时,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保留一部分退役金,也全程体现了对军人职业贡献的特别褒奖。

六、关于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是一种新的制度设计。退役金标准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依据,以引导融入社会、鼓励就业创业为牵引,采用相对独立的计发基数,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发放。其中,计发基数主要针对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工作生涯“半程在军队、半程在地方”的特点,参考现阶段各衔级军人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为相对合理的固定值;计发比例综合考虑军官(军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差异化设置为60%、50%,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担任军官(军士)时间越长、退役金水平增长越快。同时,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退役金调整机制,给退役军人选择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对清晰的预期,《办法》综合考虑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明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七、关于《办法》中退役金增发情形

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干部,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办法》充分考虑这几类群体的服役贡献,针对性设置了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二是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三是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四是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

八、關于《办法》中如何优待艰苦边远地区服役退役军人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官兵优待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交流使用、待遇级别调升、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退役安置去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办法》除了设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增发退役金优待政策外,还从3个方面给予了倾斜: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军队地区津贴计入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计算项目,退役时补助资金转移至地方,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普惠优待。二是对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原则,给予相关待遇保障,体现对安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役军人的叠加优待。三是对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退休后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体现对高海拔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这样明确,符合中央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安置退役军人优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官兵长期稳定守边戍疆。

九、关于《办法》中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其他待遇保障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普遍服役时间较长,退役后再就业稳定性和预期收入不确定,养老、医疗、住房等刚性需求需要给予合理保障。《办法》将相关待遇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明确退役后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就业的,医疗保险给予倾斜照顾。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至安置地,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样规定,既符合融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原则,也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就业创业扶持、家属子女安置、抚恤优待等方面也作了规范。

十、关于已经退役的人员是否适用《办法》

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退役的退役军人,此前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仍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和服务管理。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退役军人十分关心,特别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以来,针对部分退役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在社会保险、就业扶持、困难帮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也拿出具体举措,建立了帮扶援助机制。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还将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为契机,不断加强和改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编辑:曹宪仁)

作者:择边

第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二条 國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退役军人及随军未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移接续工作。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未完待续)

第4篇:退役军人安置

一、市复退军人安置办安置办职责:

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退军人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落实、管理、使用复退军人安置保障金。组织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二、由各级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负责接收安置的对象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士兵条例》: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等。按退役类别分为:

1、退伍义伍兵;

2、复员(转业)士官

3、复员干部。

三、主要政策

依据《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规定综合分类如下:

1、家居农村的退役士兵,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纳入安置工作(或自谋职业)范围:一是服现役满10年作转业安置的;二是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三是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原二等、三等伤残军人)的退役士兵符合城镇安置条件,除享受规定的残疾抚恤外,可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鄂退办函[2005]36号);四是2005年以前应征入伍的进藏服役期满的退伍兵,„„属农村户口的,当地政府负责将其转为非农业户口,对其中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受师以上单位嘉奖表彰者,凭其档案记载和证书„„予以安置;(鄂政发[1996]75号);五是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的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在应征入伍的同时,由当地政府负责将其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服役期满后,比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的补助标准发

给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2、家居城镇的退伍义务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或助学安置。

2005年以后应征入伍非农业户口的进藏高原条件兵,服役期满后,按照当年国家安置政策落实相关待遇。选择自谋职业的,按照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1.5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鄂政发[2005]40号)。

依据相关政策,下列人员政府不负责安置:一是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的;二是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是入伍前三个月内购买城镇户口的;四是档案严重缺件的; 五是除名、开除军籍,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六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十堰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3、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4、符合安置条件的而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5、助学安置是指城镇退役士兵享受一定的补助,在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指定的成人高等院校接受全日制脱产本科、专科学历教育,学习结束后自主择业,政府不再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也不负责安排工作的一种安置形式。

四、退役士兵报到须知:退役士兵本人持部队《行政介绍信》、《优待安置证》原件、《退伍证》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和《入伍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到应征入伍地安置部门报到登记。按规定,自带档案报到的,不予接收档案,不按规定时间及程序报到的不予接收。城区退役士兵在市政府安置办报到登记,其父母或配偶系中央省属单位或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市政府安置办负责安置;除此之外其他安置对象一律由征集入伍时所在区政府安置办接收安置。

五、2009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按照回原征集地安置的原则,凡现役士兵退出现役的,应回原征集地,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符合农村安置的退役士兵,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经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异地安置。接收安置期限原则上在6月内完成。

自2009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开始,十堰城区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原征集批准入伍的区政府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十堰经济开发区的退役士兵,由茅箭区政府安置机构接收后,按户籍或现居住地整体移交开发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安置。

1、对父母或配偶是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无固定职业(居民)的退役士兵,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由负责接收的政府安置机构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偿费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2、对父母一方或配偶是中央、省属驻市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采取包干安置的办法,由安置机构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单位),以安排就业、经济补偿等方式妥善安置。责任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应将《自谋职业协议》报当地安置机构备案,退役士兵本人可凭双方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到当地退役士兵安置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士兵自谋职业证书》。

3、对转业士官、二等功(含)以上功臣和5至8级因公(战)伤残的退役士兵,列为政府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和推介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推介就业安置有困难或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也可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

第5篇:退役军人安置调研报告

这是一篇关于调研报告的范文,可以提供大家借鉴!

努力扼制复员退伍军人的上访苗头。目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一局部复员退伍军人上访的根本原因目前仍没消除,且造成上访的因素较多,牵涉面较广,为此,一方面,切实保证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近年来,涉军人员上访苗头明显加强,上访频率明显增加,涉及人数越来越多。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各个群体间的相互模仿与攀比,看来,现在企业军转干部待遇得到提高,不时上访的结果。摸准了各级党委、政府怕上访,认为“只要闹,就能解决问题,就能争取利益”因此,建议上级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众多群体间利益的平衡,防止“摁下葫芦起来瓢”现象的发生。同时疏通上访渠道,分清各上访群体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另一方面,加大对少数无理上访、危整理该文章由:害社会稳定人员的惩治力度。对于个别人或个别群体为满足自己利益需要,不惜牺牲外地政治安宁、社会稳定局面的人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予以整治。如果一味地去迎合满足他不合理要求,反而侵害了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整体稳定与和谐,而且在某种水平上还可能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呈现。

退役士兵多、重点安排对象多、安排任务重是市安置工作的主要特点。工作中,市是人口大市、兵员大市和安置大市。坚持迎难而上,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依照“抓落实求提高、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创和谐”工作思路,狠抓政策落实,下大力解决安排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好地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城镇退役士兵安排遇到严重困难。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上遇到矛盾和问题

就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观念亟待转变。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家长采取从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把当兵作为就业的一种渠道,对社会的就业形势和当前的用工制度了解不够、认识不清。近年来,虽然我自谋职业宣传上不时加大力度,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许多退役士兵仍然寄希望于政府安置,有的选择自谋职业时患得患失,拿不定主意,虽然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异。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时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时发展完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排日趋困难。天威集团是市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每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都在50名左右,相当于每年给天威分配一个车间的人员,企业妥善安排这些城镇退役士兵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排矛盾。

三复员退伍军人稳控工作难度增大。市每年接收退役士兵5000余人。由于我市优抚安排对象多。涉军稳控工作压力大、任务重。随着改革的不时深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的影响,城镇退役士兵下岗问题逐渐凸显。从年以来,全市共安排城镇退役士兵名,其中下岗(包括未落实工作岗位、未报到人员名,占安排总人数的16%。有局部企业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政府对他重新进行安顿,由于他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安排政策而无法满足他要求,便开始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了压力和难度。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排难的主要原因

政府职能的转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调整改革,安排政策落实的难度不时加大,退役士兵安排难的问题近几年一年比一年严重。据调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安排政策和安排渠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安排法规政策改革进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不相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排政策经历了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和调整。安排政策仍具有相对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逐年减小;二是现行政策对自谋职业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吸引力不够。目前,国社会保证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证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证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肯定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三是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的维护政策和措施及各种优惠政策规定不具体。

二企业用工自主与政府指令性分配退役士兵做法的不相适应。随同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时深入。由国家的统分统配,过渡到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负盈亏“等四个自主权,最终形成了由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指令性的安排政策,越来越难以控制企业的用人自主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拿我市着名的民营企业长城汽车集团来说,无论是大中专毕业生还是城镇退役士兵,都要考试进入。正是两者之间的严重脱节、不合拍,才形成了安排工作越来越难的主动局面。

三退役士兵文化技能水平与企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城镇青年入伍后。政治素质高了组织观念强了身体素质棒了可是不容置疑的很多人的文化素质并没有得到多大提高,退伍回来后,尽管有国家的安排政策作保证,但是企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者的就业门槛也越来越高,成为就业的弱者,缺乏竞争力。拿驻我市的乐凯集团来说,因一名工人的操作失误(退役士兵给该企业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局部企业对退役士兵缺乏热情,甚至抵触,这主要是退役士兵自身文化素质的弱势造成安排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的就业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观不相适应。当兵为国防奉献青春。或者说”当兵就是为了有个工作“这是广大城镇退役士兵和他家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就业观。尽管退役士兵和家长对安置难的现状都有所了解,也知道当地政府从资金和政策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他还是要求政府分配一个单位,即使效益差一点,工资低一点也行。总有一局部退役士兵说:不安排工作,将来我养老问题谁管”一些家长也说:孩子当了兵,回来不安排个单位,连个说媒的都找不到应该说城镇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他权利,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但劳动力市场的游戏规则是竞争,企业用人规范是文化水平、技术水平和专业才能。

三、解决安排难的几点建议

针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排法规和政策没有做出根本性改革前。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行多元化安排对策,合理解决安排工作存在问题,坚持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努力开创安排工作的新局面。整理来源:好范文

一严格落实政策。从维护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动身,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排方法,多渠道、多途径、发明性地做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对拒绝接收安排任务和完成不了安排任务的单位,必需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促使退役士兵就业,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权益。

二加大工作力度。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安排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工作岗位。目前,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方面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优惠政策,二是资金保证。要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减免税、工商管理费和教育、招工优先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财政投入上,建议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弥补金标准,同时提高国家和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补助规范。只要解决了资金这个瓶颈问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定会步入广阔天地。

三加强服务保证。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安排部门协助劳动就业部门建立本市(县、区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建立退役士兵个人求职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就业意向和市场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

四开展技能培训。加强同劳动和社会保证部门、教育部门的协调,根据市场需求,为退役士兵提供适应市场需要的技能培训,协助他掌握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技能。退役士兵经过12年的专业技能培训,让每个参与培训的退役士兵都能获得一技之长,取得国家供认的专业技能证书,由学校推荐就业。培训经费由国家、省、市政府各负担三分之一。

第6篇: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全文 八章二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2

总参、总政就《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09-9-1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

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医学鉴定办法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退役住房保障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

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安置后医疗保障、补助费和抚恤金的发放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违反安置规定的处理办法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一. 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二. 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

三. 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

四. 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 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新华网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

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李宣良)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会议15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制度机制,抓好工作落实,努力使所有伤病残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出席会议并讲话,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向广大伤病残军人表示亲切慰问,向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表示诚挚问候和崇高敬意。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李继耐一同出席。

会议传达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指示精神,总结了近年来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了移交安置面临的形势和矛盾问题,研究落实《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措施办法,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移交安置任务。

回良玉在讲话中指出,胡锦涛总书记专门就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关心、对部队广大官兵的真情关怀、对伤病残军人的由衷关切。伤病残军人为国家作出了特殊贡献,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是维护人民利益的要事,是需要各方面齐心协力办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重大的政治责任。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胡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动真感情、下大气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在财力上给予支持,在政策上给予倾斜,确保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落实政策,特别是《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持之以恒的韧劲、敢于较真的冲劲、开拓创新的闯劲,结合实际发挥政策的最大效应。要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军地配合一条心、部门合作一股劲、上下合力一盘棋”的工作格局。要强化督导检查,全程跟踪问责,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探索长效机制,建

立健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实现安置工作正常化、制度化。要以对党负责、对军队负责、对伤病残军人负责的精神,确保把伤病残退役军人接下来、安置好,以实际行动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徐才厚强调,胡锦涛主席的重要批示,深刻阐明了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基本要求和任务目标,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坚持用胡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统一思想,自觉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军队各级党委领导要认真传达学习胡主席重要指示,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大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力度。长期以来,在解决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上,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前不久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做好当前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政策法规,是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的一项实实在在成果,也是中央国家机关为部队办的一件大实事大好事。各级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政策标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扎实、细致地抓好落实。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军队的同志要主动加强与国家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高标准做好相关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开展这项工作的整体水平。要坚持科学组训施训,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心理服务工作,严把征兵体检关,努力减少伤病残官兵的数量。要通过认真努力的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伤病残军人的关怀照顾落到实处,真正让他们感受到党、国家和军队的关心厚爱,更好地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和军委办公厅领导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负责同志,军队各大单位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军、地有关部门系统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问题

新华社北京8月2日电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解放军总后勤部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事宜作出规范

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记者王东明、胥金章)解放军总后勤部日前下发《关于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4项事宜作出规范。

一,士官考取军队院校后,所在单位联(后)勤财务部门应将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入军队院校财务部门。执行供给制学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续建后予以冻结;执行士官待遇的,个人账户由军队院校按规定续建和管理,本人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毕业时,军队院校财务部门将其退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接收单位。

二,批准转业、复员暂未离队仍在军队领取工资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继续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个人缴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

第8篇:《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颁发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臵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臵。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臵去向、纳入安臵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臵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规定》着眼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高度重视,专门建立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补助。明确在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臵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臵补助费,以解决个人实际困难。大幅提高了伤病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明确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臵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臵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同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的投入力度。

《规定》还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在伤病残军人移交安臵中违反政策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五种情形,以及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臵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理办法。

《规定》指出,伤病残军人为国家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妥善安臵伤病残军人是地方各级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的共同政治责任,要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臵、各得其所的原则,扎实推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科学发展。

第9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申报材料

武都县电力局属甘肃省中二型企业,省级文明单位。现有职工439名,其中退伍士兵81名。共有基层供电所11座,职能科室18个,全局共有35千伏供电线路139.2公里,10千伏供电线路1255.9公里,担负着全县44个乡镇700余个行政村的供电任务。近年来,武都县电力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法规。认真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服从大局,积极配合支持政府的安置工作。很好地完成了政府安排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一、领导重视,服从大局武都县电力局始终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来认真落实,历届领导班子都能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接收、培训和安排管理工作。多年来努力完成政府交给的退役军人安置任务,从大局出发,不打折扣,不讲条件。近年来,按政府安排每年平均安置退役士兵10人左右。自1999年以来,共接受了62名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实际安置了62人,安置率100,圆满完成了政府交给的安置工作任务,认真履行了退伍士兵安置义务,有力地支持了政府的工作。

二、认真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接受退役军人安置是一个企业为国防建设作贡献的具体表现。武都县电力局结合实际,正确处理企业人员饱和,效益下滑与接收退役士兵之间的矛盾。坚决以大局为重,采取先接收培训,再合理安排的办法。按照培训成绩和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同时,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宣传现有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使退役士兵了解企业深化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改革和建设的形势,正确认识当前就业安置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支持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事业,把自己尽快融入电力事业得发展建设之中,以局为家,努力奉献,为武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贡献。

三、制定完善的退役士兵管理制度为了能很好地安排退役士兵工作岗位,促进退役士兵树立以局为家,积极投身电力事业建设的责任感,局里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退役军人实习、培训和工资待遇充分享受优先待遇的制度,制度充分体现了优先照顾退役士兵的主导思想。如按照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安排退役士兵进兰州电力技工学校学习培训,使他们学习电力专业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学有所长,学有所成,培育他们成为企业技术骨干力量;将退役军人的实习期由原来的一年变成半年,考核合格优先转正定级,按劳动局通知调转工资执行。在调整工资中将军龄计算为局龄(即进入电力局工作时间,作为局里职工调资的一项依据);对于年龄较大的退伍志愿兵,只实行半年的岗前培训和实习期,不再进电力技校学习,半年期满考核合格即可执行调转工资。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工作,使退役士兵安心工作,积极进取,充分发挥他们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敢打敢拼的精神,使他们真正成为局里各项工作的技术骨干力量。

四、精心组织、认真管理、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的模范带头作用

1、严格制度,加强管理、造就一支能打能拼的地方经济建设钢铁队伍。武都县电力局向来以管理严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工作扎实的企业风格而闻名遐迩。为了促使安置到该局的退役士兵能继续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局里对退役士兵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首先是继续采取半军事化的管理,对新安置进来的退役士兵严格要求上岗前集中进行一个月的强化培训,作息时间和体能训练是全按照部队的作法,促使他们永葆部队本色;其次对退伍士兵进行全面的业务技术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电力基本操作技能,如上杆、架线等,提高了业务素质,增强了地方企业工作能力和经验。为他们能胜任地方工作,成为有用人才奠定了基础。

2、大胆起用退役士兵,为企业的发展建设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退役士兵有着许多军营里训练出来的优良作风。武都县电力局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对业务素质强的退役士兵大胆启用,聘用为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目前,全局37名中层管理干部中有11名退伍士兵,17名基层管理人员中有8人为退役士兵,占47,许多基层单位的退役士兵作为班组长,成为工作中的技术中坚和骨干力量,在全局各项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他们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大胆管理,扎实工作,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过硬的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作风、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雷厉风行的工作风格完成了局里交给的一项又一项艰巨的任务。为武都县电力局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3、弘扬革命传统,永葆军旗风采为了弘扬革命传统,教育退役士兵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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