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2023-01-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在写作方面,是有着极为复杂、详细的写作技巧,很多朋友对报告写作流程与技巧,并不是很了解,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车辆维修申请报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1篇:车辆维修申请报告

关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 要: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调解这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越发受到重视,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有效地推动了法院的调解工作开展,案件调解率大大提高,大量的诉讼纠纷被化解,社会矛盾被钝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调解已经成为化解矛盾纠纷,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讼累的重要手段。但也有不好的现象,应当引起重视。

关键词:民事调解;申请执行;原因;对策

一、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基本情况

通过调研发现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数占申请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和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迅速提升,且与案件调解率成正比,调解申请执行案件类型比较集中,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加大。

(一)案件类型比较集中

申请强制执行的调解案件多集中在涉及债权债务合同、侵权纠纷和劳动争议等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其中以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最多,其次是侵权纠纷和涉及婚姻家庭的财产类纠纷。

(二)执行难度相对加大

法院调解是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应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在协议生效后自觉履行,但从调研情况看,许多调解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义务人仍会采取各种方式逃避和规避执行,从而使自己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另外,相比较判决案件,调解案件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的比较少,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难度更大。

(三)当事人情绪激动,矛盾激化风险加剧

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结果的心理预期比判决案件要高,特别是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对法官、法院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已经做出较大让步,一旦不能自动履行难免会有情绪,在执行中常常会指责法院办案不力,甚至认为法院调解不当或调解有误,进而引起信访、申诉,使当事人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演变成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二、民商事调解案件不能履行的影响

(一)债权人权益难以保障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相互妥协、让步的产物。一般来说权利人之所以愿意让步、同意调解,是不希望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以缩短办案周期,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但调解协议如果得不到自动履行,那么权利人在调解过程中所做出的让步,不仅不会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恢复,还将面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甚至在执行中有的权利人不得不再一次让步,显然这违背了权利人进行调解时的初衷,使权利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二)执行难问题不断涌现

民商事调解案件大量涌进执行程序,使原本就不堪重负的法院执行工作更加雪上加霜,使一直以来困扰着法院的“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从理论上讲,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表明双方实现合意最大化,义务人应当自动履行义务,不应有过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调解申请执行案件占执行案件比例升高,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升高,执行难度增大的“两高一难”现象。

(三)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书的制作只能代表“案结”,并不能代表“事了”。只有调解协议执行完毕,因纠纷而损害的社会关系才会真正得到平复,法院的工作才真正结束。调解案件从法律本意上来讲是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完成的行为,现在却由法院强制执行来完成,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是对法律确立调解制度一种歪曲,同时也助长了某些债务人利用法律规避义务的邪气。

(四)调解功能无法体现

调解案件与判决案件同样进入执行程序,使快捷化解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立法本意弱化,作为原告的一方以让步自身利益为代价达成调解协议,主要目的就是想尽快实现利益,但调解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当事人的预期愿望没能实现,使当事人对法律丧失信心,造成对法官不应有的误解,执行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思想更加难以沟通,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五)涉诉信访压力进一步加剧

部分当事人因调解协议得不到及时履行,进而对法院、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迁怒于法院和法官。当法院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实现当事人的权益时,不少当事人选择上访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实现,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法院涉诉信访的压力。

三、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层面因素

部分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无视法律规定和生效裁判的权威性,挖空心思逃避债务,采取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能赖则赖的消极态度抗拒执行。恶意调解,逃避债务,一些当事人把调解当作拖延债务履行,减轻债务履行义务的一种手段,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存有恶意,企图通过调解拖延时间使权利人放弃部分實体权利,更有甚者企图通过执行阶段的执行和解逼迫权利人进一步让渡权利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的不良动机导致调解协议难以自动履行,同时也导致调解案件的权利人对法院意见加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加剧,执行难度增加的不利局面。此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也是部分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原因。

(二)机制上因素

当前调解率高低成为考核法院、法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调解原则也由原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重视调解并没有什么,但过分强调调解率,忽视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这一不合理的考评机制导致案件调解过程中存在过于强调调解的表面形式而忽视案件实际问题解决的现象,部分案件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矛盾并未真正化解,进而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调解和执行工作衔接机制不顺畅也是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重要因素,审执分离使得司法工作在各个阶段更加专业化,规制了司法权的滥用,但审执过度分离而缺少衔接则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量,受考评机制和业务量的影响,部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关注调解案件的履行问题,单纯为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导致调解质量不高,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增多。

(三)法官层面因素

在审判实践中,受证据因素和考核目标的影响,部分法官为迅速提升案件调解率,规避办案风险,降低改判、发回重审率,在办案中存在“和稀泥”的现象,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匆忙主持调解,有的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结果造成了当事人对调解工作不满,调解申请执行率上升的现象。调解协议不完善,也是导致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部分法官在调解协议的内容表述上不够清晰,致使当事人因履行问题发生分歧而申请执行;另一方面,多数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制约措施不足,当事人违约履行成本不高,致使當事人容易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反悔,进而进入执行程序。

四、降低民事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调解原则,更新调解理念

在案件的调解工作中需要进一步重申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强化对这一调解原则重要性的认识,做到依法调解、公正调解;要更新调解理念,树立案件调解率和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兼顾的调解理念,在案件调解过程住兼顾执行,能当庭履行的案件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案件要制定惩治失信的措施,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二)健全考评机制,细化调解结案考核标准

矛盾的化解并不是通过单一的案件调解率能够反映出来的,对于调解案件的考核不能仅看调解协议是否达成,调解率是否提升等。应进一步细化调解结案的考评标准,建立调解案件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财产保全率、债务担保率等综合考量的考评机制。

(三)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

审执分离是为了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效率,防止司法腐败,但并不是将审判执行截然分开。法官不能就案办案,而应考虑办案效果,兼顾审判执行,应当建立审判法官协助执行制度,在调解结案后,审判法官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答疑解惑,并对案件进行跟踪管理,通过电话督促提醒义务人尽快履行义务,延伸调解工作,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可直接参与到调解案件的执行程序中。

(四)建立财产申报和担保履行制度

在调解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对自己履行债务的能力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财产的数量、处所、银行账户等等,使其对财产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样,即使义务人不自动履行协议导致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也能依据申报尽快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减少执行难度,提升执行效率。同时,对于不能当庭履行的调解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在调解协议和补充协议上设立担保履行条款,要求债务人或债务人选择的第三人提供相当于债务数额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如到期不能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担保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执行措施,也可以直接对担保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够尽快执结。

(五)完善立法修订,将拒不执行调解书纳入刑罚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的一种审判活动,调解书的性质是在法院诉讼活动中进行的、经法院确认、以人民法院名义发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它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建议修改刑法第313条,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对那些拒不执行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实现对拒不执行调解书的当事人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同等的打击力度。

民事调解作为我国人民法院一项重要的解决纠纷的诉讼制度,对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彻底解决纠纷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加强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促成调解案件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真正意义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李兆杰 龚彪

第2篇: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诉讼程序竞合问题研究的案例检索报告及分析

摘 要:案外人对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通过无讼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中国知网等数据库进行检索,运用案例分析报告梳理该问题,有利于得出更加贴合司法实践实际情况的结论,指导公民在再审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竞合关系中的实际操作。

关键词: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相似点。首先,两者都是在遏制虚假诉讼背景下,为了保护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其次,两者都是针对生效裁判。再次,两者的原告适格主体可能存在重合。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包括原审中的第三人和原审中的其他人。其中,原审中的第三人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可能存在重合。最后,两者的最终法律效果可能相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终法律效果是撤销原审部分或全部的裁判结果。如果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全面颠覆前诉裁判结果,这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诉讼效果相同。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同点。第一,两者的本质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本质是新诉,是对第三人实体权益的救济并且是第一次救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属于再审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第二,两者适格主体范围不同。并不是所有第三人都能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且第三人必须是原审诉讼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解释》中“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标的物主张权利”来看,法学专家及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主要指物权,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因此,相应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主要是指物权人但不限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人。第三,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一审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第四,两者提起诉讼的条件不同。

一、法规检索中的重点法规

通过分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得出如下结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择一行使。

二、案例检索结果

检索工具为无讼案例,检索关键词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郭志忠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183号,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重庆玉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均认为案外人对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不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三、观点梳理

观点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再审申请人郭志忠与被申请人沈鹏、邢宇、天津市中华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天津市和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6)最高法民申1610号,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外第三人所享有的保护自己权利的程序,提起人均为案外人,诉讼目的均为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第三人虽可以依照两种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但是,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如果案外人申请再审先是被法院认为不符合再审情形,驳回其再审申请,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观点二(补充性观点):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再审申请人袁文秀因与被申请人陈宇、华宁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2015)民申字第953号,法院认为,本案袁文秀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判令陈宇与华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该主张与本案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原审裁定驳回袁文秀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检索结论

通过檢索,主要结论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得并行,只能择一途径行使权利。

补充审判意见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主张如与之前其作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一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则裁定驳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敏.[EB/OL]. 中国法院网.2013-02-27-2019-06-01.

[2]秦中瑜. 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完善研究[D].西北大学,2018.

[3]刘敏.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8.

[4]李会勋. 保障性住房地方立法及实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作者:刘芳源

第3篇:维修申请报告

关于附中新教学楼继续追加“加固、粉刷教学楼前后保温层”维修项目的申请报告

喀什大学领导:

附中新教学楼校舍外墙保温层及散水改造维修项目,已经校领导批示,在基建办、招标办的大力配合下,已完成招投标工作,现已进入施工阶段。现在因考虑到专项维修经费有结余,加之很有必要对教学楼正面、背面的保温层(一楼除外)进行加固,并与正在更换的一楼保温层保持整体牢固,美观大方。此项“加固、粉刷教学楼前后保温层”项目需要进行加固铆钉、专用沙浆覆盖、乳胶漆粉刷等工序,据基建办工作人员预算,二层、三层、四层前后除窗户面积以外有1200平方米作业量,每平方米40元,预计48000元,最后以实际粉刷的面积为准。

妥否,请批示。

喀什大学附属中学 2017年9月21日

第4篇:维修申请报告

安定区杏园中心学校关于维修校舍的申请报告

安定区教育体育局:

我校目前使用的教学及办公用房是1998年“贫三”项目整校重建,投入使用已16年,现在除2004年修建的一栋外,其它均出现一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屋面凸凹不平,珠帘腐朽,墙体裂缝,一遇雨天,室外大雨,室内小雨,严重威胁师生的人身安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另外,我校学生宿舍楼属于农村初中校舍改造项目,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现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三楼屋面漏水,有四间宿舍的学生已搬离,严重影响学生生活,给学校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投入大量的资金,而学校经费无力承担,恳请教体局领导鉴定、核实并予以解决。

安定区杏园中心学校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5篇:叉车维修申请报告

烧油叉车维修申请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塑胶二车间的技术员,由于车间的烧油叉车比较旧,在生产运用中频繁的出现问题,导致现在生产用料无法正常补给。希望领导批准能对本车间的烧油叉车进行彻底的维修。

申请人:赵航

2014年5月4日

第6篇:校舍维修申请报告

教育办领导同志:

秋季新学期即将开始,经我校安全自查存在以下问题,急需整改,依靠我校自身无力解决,特予上报:

学生教室为砖混结构 ,教室外苫水因年久加雨水侵蚀,表面水泥及方砖大面积脱落,凹凸不平极易影响整个建筑基础 ,另:校舍正面窗台下瓷砖严重脱落 ,还有继续加重趋势。校舍安全和质量影响正常教学,亟需维修 ,预计维修人工及材料费资金约2万元。多年来,各级领导一贯大力支持我校工作,在此表示感谢,恳请领导继续给予帮助和解决。

马风镇石门小学

2013年8月29日

第7篇: 校舍维修申请报告

县教育局

癿藏学区纳莫沟小学位于癿藏镇纳莫沟村三社,创办于 1985年月,占地面积1666平方米,共有4个教学班,在校生85人,教学质量在全镇居中。经校委会学区领导请示研究决定搭建活动板房库房,特予以上报申请修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纳莫沟搭建活动板房库房。

2、工程地点:癿藏镇纳莫沟小学

3、工程预算总价:

(1)、修建31平方米,每米300元,合计9300元;(大写:玖仟叁佰元整) (2)、包工包料

二、合同工期及进度要求

1、计划日期:2016.10.----2016.10、工期要求:乙方(吴永强)应根据规定期限保证工程进度。由于乙方(吴永强)责任未按期完成延误一天,乙方按工程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安全责任

1、乙方(吴永强)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吴永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监理和确定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付款方式

护栏工程安装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转账付清。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此致

敬礼

癿藏学区纳莫沟小学小学

2016年10月25日

第8篇: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雀山小区维修资金申请报告

临沂市兰山区建设局: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银雀山小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 号,该小区是

年交房,总面积:平方米,共

14座楼,由于楼顶年久失修、落水管腐烂,给业主家里的墙体、家具等造成严重损害,为了保障业主的生活,经业主商议:现急需维修楼顶和落水管,广通物业受业主委托,办理申请维修资金事宜,望领导接洽为盼。 附工程预算为:

一、工程直接费

材料费:39290.4元

机械费:10510元 人工费:36680元

二、工程间接费:14139.56元

高空作业补贴费:3891.62元

安全措施费:3459.22元 施工管理费:3459.22元

税费:3329.50元

三、工程综合费用

“一”直接费×1.03%+“二”间接费=:103214.57元

申请单位盖章:

临沂广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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