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查验和查验制度

2022-06-1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长期的、规范的、有效的,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探索而来的。而落实责任的关键,就是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优化举措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进货查验和查验制度》,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1篇:进货查验和查验制度

关于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的理解和看法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全面进入汽车社会,人民群众在享受便捷、舒适汽车生活的同时,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寄予了新期望。机动车查验工作既是机动车登记中的一个业务环节,更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的执法工作,如何紧紧围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有效适应机动车激增的发展形势,高质量提升查验登记便民化服务水平,规范高效执行国家标准和法规政策,依法全面履职,严守严把道路交通安全第一道防线,是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本文就准确理解把握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法定性、社会意义和工作特征提几点看法。

关键词:查验;执法;便民

1对机动车查验执法法定性的理解

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包含查验工作和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

1.1查验工作的法定性和职责任务

1.1.1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查验执法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的法定环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理解的中心要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登记,登记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业务时,应当交验机动车”。

理解的中心要点:办理登记业务,申请人有责任和义务交机动车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进行查验,因而办理登记业务时查验机动车是法定的职责。

1.1.2部门规章规定了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执法主体,应设置查验岗,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开展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

(1)公安部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理解的中心要点:车辆管理所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执法主体,确认机动车时,对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均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2)与部令配套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二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第三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機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理解的中心要点:查验岗要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查验组织、查验员资格、查验程序、监督管理等要求。第二条“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开展机动车查验业务时,应当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

理解的中心要点:查验是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要设置查验业务岗、查验监督岗,要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查验场地、查验工具、查验智能终端查验机动车,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未按规定使用的,不得开展机动车查验工作。进一步明确了查验工作开展的程序、使用的场地、工具、系统等,明确了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

1.2.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明确了机动车查验执法的依据和程序

(1)《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引言中明确“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机动车检验、机动车查验等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及事故车检验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在范围中明确“GB 7258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该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理解的中心要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其各项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的有关规定,凡是不满足GB 7258要求的,对生产厂家来讲无论其它标准怎么规定,也绝不允许生产出厂(或进口)进入销售环节,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来讲,一律不应该签发合格的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对公安机关来讲绝不允许办理注册登记,绝不允许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因此《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最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实体性依据。

(2)《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2016引言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但不适用于军队、武警、公安特警装备的专用车辆,也不适用于在限定道路上运行的双铰接客车。

理解的中心要点:GB 1589标准是汽车标准中最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对汽车制造、物流运输、交通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对汽车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凡需要注册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都必须符合要求,因此《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也是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最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实体性依据。

(3)《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查验项目和查验工作要求,本标准还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的工作要求”。

理解的中心要点:由于GB 7258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提出了全方面具体要求,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查验员在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环节,全方面开展对车辆是否符合GB 7258的查验检验,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按照法规规定的验车要求,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环节如何验车,明确了查验项目、查验要求、特殊情形的处理、检验监督要求等,并且按照GB 7258历次版本对这些项目的要求摘要形成了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因此GA 801是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程序性规定,其资料性附录“机动车查验合格主要要求”是查验的参考性依据,对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还需开具退办单或告知单。

1.2安全技术检验监督工作的法定性和职责任务

1.2.1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与核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职责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理解的中心要点:在用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允许车辆上道路行驶。

1.2.2法律法规规定了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理解的中心要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國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开展检验,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2.3国家标准GB 21861-2014明确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依据

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理解的中心要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开展检验工作,要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21861-2014)进行检验,因而GB 21861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执行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标准。

1.2.4法律法规规定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监督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解的中心要点:(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GB 21861-2014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要按照代码5044实施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处罚;(2)要抄告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1.2.5规范性文件明确了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六种情形

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明确“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4条的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检验资格:(1)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2)用其他车辆替代检验;(3)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4)为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5)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6)明知是盗抢、报废、拼装、套牌等车辆予以通过检验”。

理解的中心要点:法规明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但未细化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具体情形,公交管〔2014〕138 号文件明确细化了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具体情形,方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际操作。

1.2.6行业标准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具体要求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也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进行监督”,并提出了开展检验监督的具体要求。

理解的中心要点:法规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有监督职责,公交管〔2014〕138 号文件细化了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具体情形,GA 801-2014,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怎样开展监督,明确了具体任务。

2对机动车查验执法社会意义的理解

2.1从车辆管理工作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定位理解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社会意义

2012年公安部出版的《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概论》明确指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具有为道路交通管理服务、为公安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四个主要功能,车辆管理工作应有四个基本定位。(1)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基础。车辆管理所是驾驶人和车辆行驶准入的关口,关口把得严不严,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正是在车辆登记、检验和日常监管中,严格把关,确保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全技术状态合法合规、良好安全,进而确保道路行车安全;(2)执法的重要关口。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打击违法犯罪的前沿阵地,机动车查验执法能够在机动车登记、检验环节有效查处假牌、假证,杜绝走私、盗抢机动车办理牌证,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3)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手段。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汽车工业、城市规划和建设,人民生活质量密不可分,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严格规范的机动车查验执法能够为国家职能部门提供管理意见、推进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完善,进而促进国家汽车消费政策、汽车产业科学的完善和进步;(4)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车辆登记是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工作,车管所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坚持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致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热情服务。

2.2从机动车查验执法的工作定位理解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社会意义

机动车查验执法作为车辆管理工作的一个环节,从业务流程上看,服务于车辆管理的整个业务流程,是交验车辆办理相关业务的第一道环节,是服务的第一道窗口;从功能上看,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整个工作,是夯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第一道防线;从技术性上看,服务于大公安职责,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履职基础。因此,机动车查验执法的社会意义还体现在其如下的工作定位:(1)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源头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对机动车的查验和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符合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授予道路行驶权,阻挡不合格车辆获得道路行驶权,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2)严把国家机动车有关政策法规的重要关口。通过对机动车的查验,在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环节把关,认真检查比对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进口信息等,确认机动车唯—性,确保机动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杜绝走私车、拼组装车获得道路行驶权;(3)打击盗抢机动车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机动车的查验,及时发现和甄别盗抢车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4)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实际工作中,查验流程、退复办流程的不同设置,查验标准学习不够,理解掌握不一、执行不一等突出问题已经成为整个车管服务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窗口服务效能和群众获得感的提升,因而公安部交管局“20条放管服改革措施”中提出了免拓印、通道式查验、转籍一次查验等便利化服务要求。(5)安全宣传的重要阵地。在机动车查验执法中通过对三角警告牌、反光背心等项目进行查验,并提醒送检人正确使用,能够提高驾驶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3对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特征的理解

2018年警务技术职务改革已首次将机动车查验布控专业纳入警务交通技术职务改革的专业之一,从机动车查验布控专业特性来看,机动车查验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涉及多学科专业知识的复合运用,机动车查验执法具备以下工作特征:

3.1具有强技术性

机动车查验布是一项技术性要求极高的专业,涉及汽车工程、机械工程、计算机、计量、检测等学科的相关知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要有丰富的实际应用经验和技能。目前,机动车查验工作涉及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100多项,行业标准20多项。同时,专业还涉及先进的软硬件设备,如PDA、汽车智能诊断系统(OBD)、机动车特征信息读取设备(CDR)、红外探伤仪、便携式电子显微镜、红外光谱仪、油漆覆层测厚仪、便携式工业内窥镜、查验业务系统、查验检验监管系统不断更新的软硬件设备的应用等,这些均要求该专业方向的民警对设备的构造、工作原理、规格、性能、使用方法等熟练掌握,才能准确应用在具体的工作中。

3.2具有应急实战性

车辆查验广泛应用于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等道路交通管理的各个领域,在重大活动交通安保、重大交通事故处置、反恐防暴以及重大事件套牌车辆查处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3.3具有特有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厂家为迎合市场追求利润最大化,生产了大量的超长超宽、“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为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通过严格的机动车查验执法,能够及时发现违规产品,并认定取证上报及处置,消除隐患。

3.4具有内容涉密性

运用专业手段对各类交通违法车辆、嫌疑车辆、犯罪车辆特征信息进行技术分析,有关信息及技术手段均须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能对外公开。

综上所诉,机动车查验执法工作的特征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广泛的应急实战性、工作的特有性和内容的涉密性,是警务交通特有的专业,对从业人员除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外,还有长期的实战经验要求。

参考文献

[1]古跃新,机动车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不断推出和完善[J].汽车与安全,2014年第6期.

[2]王雪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存在的问题及思考[J].专用汽车,2017年第3期.

[3]戴晓锋.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反作弊策略研究[J].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3期.

[4]戴晓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汽车与安全,2018年第1期.

[5]陈美华,胡景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盲区探讨[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6]江西吉安支队.创新应用智能检验监管审核系统[J].道路交通管理,2018年第5期.

哪些业务涉及机动车查验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登记有关规定和标准,机动车查验是指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认机动车,涉及的主要业务包括:

1.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2.办理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記的业务;

3.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变更登记业务;

4.办理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业务;

5.办理机动车转入业务;

6.共同所有人姓名变更登记,且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

7.对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办理重新打刻原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变更备案;

8.办理加装或者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业务;

9.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者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能够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的;

10.办理转移登记业务;

11.车辆管理所应当应用机动车查验监管系统监督校车、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解体;

12.办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业务;

13.办理申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

作者:罗跃 吴海英

第2篇: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 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3篇: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记录制度

一、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本店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是否有效: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强制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如QS);

(六)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二、每次进货时,接验员要详细检验食品外包装是否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并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疫(检验)证明;

(三)进货票据;

(四)农产品产地来源证明。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或包装不规范、破包、透气等的食品拒绝进货。

三、接验员对所进商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应与供货方出具的发票及清单逐一核对。

四、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食品,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只在初次交易时索取票证直接进入超市销售,不再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要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检验检疫、卫生行政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商品质量管理员对进货人员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分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在食品入库或上架前查验记录,并自行组织食品抽查。并对索证索票情况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

六、食品批发商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立进货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本品种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和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查验备案。将加盖公章的销货票据装订成册建立销售台账。

七、食品零售商将加盖公章的进货票据直接装订成册建立进货台账,非本市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本品种本批次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单和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查验备案。

八、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留有企业总部提供的进货查验证明或配送单据备查。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4篇: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

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第5篇: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之一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查验的内容,包括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食品经营者直接从生产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其他食品经营者进货,应当查验其《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同时保存由供货者签字或者盖章的许可证照复印件。

四、食品经营者应当按所购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合格印章等)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五、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进行检查或抽查,包括食品标识的查验、食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食品内在质量查验。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通过复印、记录、拍照等多种方式,记载留存查验情况资料备查。

第6篇: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市场(超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食品的市场(超市)和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凡进入市场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查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或季节食品管理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做出规定。

第五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 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 市场(超市)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 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或委托食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十条 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管理,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学院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学院内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全院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销售的单位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留存备查并每年核对一次。

第二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和来源票据留存备查,以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五条 学院内进行食品经营和销售的单位在购进食品时,应建立台账记录进行管理,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店将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制度,做到严把商品质量关,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确保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特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质量为本为先,诚信守法经营,文明优质服务,热情待客,取信社会。

二、规范管理,严把商品准入关、质量关。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并做好记录;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销售假冒伪劣、“三无”商品。

四、严格执行三包制度,履行合同和服务约定,及时受理商品退换、更换、理赔事务。

五、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字号名称: 负责人:

年 月 日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身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 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三条 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第四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蔬菜等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图流通环节。

第五条 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即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从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识等质量标志的,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将官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于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经营单位内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账。

第三条 进货台账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第四条 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五条 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七条 消费者有要求的,本经营单位在出售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应当做好台账登记工作:

(一)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二)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三)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四)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制度

1、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2、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凡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

3、用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或隔离。

4、所有上岗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保证个人卫生的整洁,每天上岗前要进行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等项必要的准备工作。

5、上岗从事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必须熟知食品卫生常识,在岗工作期间要依法做到“三戴”,即戴工作帽、戴口罩、戴手套;不得蓄胡须、指甲等。散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触摸或挑选要使用相应的卫生工具。

6、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

7、食品安全负责人每天要对每位从业人员做好上岗前的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如发现有第六条所述有关人员时要立即处理。

8、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品安全负责人报告。患者与其他知情健康从业人员均不得隐瞒,经检查并确认能否工作后,再行上岗工作或需治疗。

9、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要严格执行食品经营操作规程,保证以健康的身心在岗工作。

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其它要求。

邯郸市丛台区林芳便利店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采购时间顺序进行登记(或粘贴)造册,确保查验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记录登记簿要保存两年以上。

2、认真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储存、销售的食品要及时检查和清理,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及时下架处理、停止销售,做好退市记录。

3、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对食品标签的规定,依法规范标注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4、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场所、设备及设施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障卫生环境良好,防止食品污染。

5、保证不经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6、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和退货义务。

7、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进行的抽样检验工作。

8、对经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要积极召回,主动退市,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9、积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日常监管,主动接受社会及消费者的监督。

10、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对食品经营活动的其它要求。

第7篇: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一、 为了使采购的原辅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能够满足

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单位购进的原辅材料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经过验证后方可入库。

三、 在进货查验原辅材料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时,应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证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产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的相关文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记录生产许可证编号、复印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备日后检查。

四、 进货查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批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本企业自行检验食品原料的,要记录检验结果集保存检验记录。其中,联系方式中应当注明供货者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

五、 对原辅材料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一) 查验包装标识是否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注净含量、规格、型号等项目。

(二)

(三) 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四)

(五) 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末检验、检验,是否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情况。

(六)

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注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已经在中国依法登

1 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七)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检验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由供货者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方可采购进货。

六、 应加强原辅材料的外观质量检查,对包装不严、破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变质的,不得入库,并立即停止进货和使用,进行返厂或无害化处理。

七、 在进货查验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应拒绝验收。发现有假冒伪劣时,应及时报告。

八、 进货查验记录应如实记录进货时原始情况,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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