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指南成都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公积金提取指南成都

公积金提取指南(成都参保)

提取成都住房公积金指南

一、付首付提取:

(一)商贷购房提取(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一年内提取)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4、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购房备案表原件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备注:如果是配偶名义购房还需对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提取(取得房屋产权证一年内申请)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买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4、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原件、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还款一年及以上)

1、《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不用提供此项)

2、购房合同原、复印件

3、住房贷(借)款合同原、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款明细(近6个月以上记录),

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应同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还款凭证。

6、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此项是针对配偶名义购房以及贷借款人是夫妻双方的)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建议员工去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的同时签订到期自动还款协议,需要本人或配偶前往,协议签订后每年公积金中心自动将钱转到员工的公积金联名卡上。次年公积金转账时间为签订协议月份。

三、温馨提示: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每周六上午9点至12点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等。

1、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地址为: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三楼(贷 款业务办理)、四楼(提取业务办理)。

2、 政策咨询可拨打服务热线96319,或登陆网站

第2篇:成都如何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

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

每年不再“往返跑”

问:什么是公积金委托提取?

答:这是成都公积金中心在全国首创推出的一项便民举措,中心通过与银行实现数据联网,完成中心与银行的联机自动审核,最终自动划拨职工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到职工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内。这样一来,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每年职工提取公积金,就不需要再经历领表、盖章、审核、下账等一系列程序,它将直接按照委托提取协议上约定的扣款时间,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将自动划拨到职工联名卡的账户上。

问:如何办理签订公积金委托协议?

答: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职工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政务服务分中心(人民中路一段28号房地产大厦4楼)窗口办理;各区(市)县职工前往当地管理部门办理。而办理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需要的材料包括: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

4、结婚证复印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最近月份的还款明细(还贷存折提供复印件)

问:购买商品房后需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应该怎样办理?

答: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付首付款时,需要携带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无备案登记表的可提供合同备案号。

第3篇:成都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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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成都租房,租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但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

一、申请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承租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提取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2、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交配偶身份证原件、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二)业务办理材料

1、承租商品住房,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所有权证复印件一份。承租商品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一份。

2、承租廉租住房或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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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特别提示:

1、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人需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2、职工承租单位提供住房,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

3、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原件。

三、提取金额

(一)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提取时职工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规定限额。自20XX年3月10日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限额为15000元。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在配偶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三)多人共同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金额按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租赁关系或租金分配方案,在可提取金额中按各自负担房屋租赁费用比例提龋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参与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四)职工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为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申请时间

(一)职工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生效至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6个月内,办理提取申请。 (二)职工在一个自然内,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两次业务办理时间应间隔12个月。

五、办理方式

(一)职工个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采取职工本人或配偶到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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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为职工集体租赁住房,采取单位预约集体件形式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一)个人办理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4篇:广州公积金提取指南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提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效率,简化提取手续,方便职工提取,我中心决定对因购房申请提取的职工试行定期转账支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10年11月1日起,已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提取时可以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和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住房,何时实施定期转账支付方式提取,另行通知。)

二、支付形式

职工申请办理定期转账支付业务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并与上一次提取时间间隔超过半年。申请成功后,每半年或每一年自动定期转账支付至职工本人在本市开设的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有多个提取人的,分别转入相应提取人的活期储蓄账户。

三、申请形式

原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直接回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上述四家银行以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向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提取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

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申请这一业务需要提供借款合同、购房合同、购房首期款发票、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提取申请人在工行、建行、中行和广州银行的账户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此外,还需填写一式三联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以及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如果是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还需提供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四、注意事项

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4-2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

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

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自取得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发票之日起两年内),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

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手续同“②非按揭购买二手楼”。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

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 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

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

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

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6、租房提取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在合同有效期内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

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职工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把提取资料交经办网点审核并签署《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承诺租房行为的

真实性。此外,由于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需要一定时间,从2012年4月16日起,请需要以租房形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所租房屋所在地的行政区域提前10个工作日把相关租房资料送交对应行政区域的公积金经办网点。网点工作人员上门核实后即可办理转账提取。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

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

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

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遗产

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

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

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

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

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

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

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

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2年5月15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

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

原在工商银行(3.87,0.01,0.26%)、建设银行(4.28,-0.04,-0.93%)、中国银行(2.83,0.00,0.00%)、广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直接到原银行办理提取申请,在其他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请。申请时,除提供正常提取所需资料外,还需签署《定期转账支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承诺当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提取人不再拥有该房屋所有权时,应立即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中止协议的申请,停止转账支付。此外,定期转账支付以房屋为单位,申请人如申请定期转账支付需全部申请人符合定期转账支付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需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到场申请确认。首次申请需带齐所有购房资料原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表。

解释:

住房公积金定期转账支付提取

第5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2012-01-1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11.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经办网点审核并办理提取转账业务(不超过3个工作日)。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需要提交的资料: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州市内提取申请人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一家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由他人代办的,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及公证书。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

①购买一手楼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经市(或区)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监证登记的购房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 ②购买二手楼的(按契税完税证日期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

④购买拍卖房的(自支付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需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已办理房地产权证,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出房地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需提供契税完税证)。

3.租房提取的(自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半年内提出申请),提供经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发票)。限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本人提取)。

4.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5.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加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

6.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或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

7.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离、退休证(若无离、退休证,而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不提供)。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医院无法证明职工伤残程度的,可提供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立的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户口迁出或已迁入当地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出境定居的,需提供签证、护照。

11.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失业(或下岗)的,需提供失业(或劳动就业)手册或个人缴交社保清单,男性要求45(含45岁)以上,女性要求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

13.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已注销的户口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证明(须明确涉及住房公积金分配,原件也应提交中心)、继承人身份证。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

1、2情形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

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办理

1、2情形提取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办理定期自动转账的条件:1.广州市内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购房;2.符合提取条件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时到场,并签订《定期转账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提取业务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定期自动转账办理场所:建行、中行、工行、广州银行贷款的,分别在原办理贷款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其他银行贷款的,在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注:本次更新时间为2011年9月1日,之后有内容修改更新的,以更新后为准。不能如数提供上述资料办理业务的,可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由办事处、管理部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处理。

第6篇:衢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南

一、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到中心领取、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单位在《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整套财务印鉴→持《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到银行办理提款或转帐手续。

实行托管管理或破产、解散、注销的单位,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二、提供材料:职工在提供加盖财务印鉴的《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领取的,还需出具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根据不同提取用途,再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1份复印件:

9、、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预付款税务收据(预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0%)或结算税务发票的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另外,如以房屋产权人配偶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如以房屋产权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登记在一起的户口簿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籍证明材料)。可提取到售房单位出具的售房发票(须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下同)所载明时间后的12个月内。

15、提前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如以房屋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还贷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可提取到还贷日余额。

16、提前还清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再偿还部分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审批表》,提取公积金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部分,只有在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将提取多余款项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部分。可提取到还贷日余额。

17、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商业贷款的:贷款时间满12个月可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还贷,此后两次提取公积金还贷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12个月,提供购房合同原件、贷款合同原件及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在还款凭证所载明时间后的三个月内到本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额度以还款凭证所载明的金额为限。

18、还清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以房屋借款人配偶身份偿还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各1份复印件。可提取到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前的余额。

19、房租超出家庭月收入15%的: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实际支付租金凭证(税务发票)和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提取额=(月房租租金-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

三、办理时间:每月5-30日之间的工作日,每天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停止办理(如遇1-4日为节假日,则住后顺延3天)

四、办结时限:随到随办,即时办结。

五、收费情况:免费服务。

六、联系电话:302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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