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调研报告

2022-07-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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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保障性住房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问题研究

[摘要]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顶层制度不健全导致分配公平性受损;二是各级政府保障责任分工不清,保障房建设“缩水”;三是保障房资金筹集难题;四是保障房选址、产品、定价不合理,住房福利被部分抵消;五是保障房的质量问题。本文认为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应进行实践创新,具体发展建议包括加强和完善保障房供应顶层制度设计;结合城镇化进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解决保障房的时代问题;强化激励和偿还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严抓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高保障房产品设计的市场化导向;健全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城镇化;融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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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自1995年国家确立“安居工程”起,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经历了“确立—萎缩—重新确立—进一步健全完善”的演变过程。2010年以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建设和供给保障性住房成为我国住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中央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未来5年将新建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将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从当前的不足10%提高到20%。2011年我国新开工了1000万套保障房建设,2012年住建部又提出了700万套的建设任务。2011年各地方政府签署了“军令状”后,保障房建设陆续开工。截至当前,保障房的建设开工、分配以及管理出现许多问题,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公租房投放后“弃租”普遍,公租房分配公平性受损等,引起了社会各领域对保障房项目能否可持续发展的质疑。总的说来,保障性住房制度建设时日尚短,尚处于探索阶段,因而必然会存在认识、机制以及经验上的不足,进而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正如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说的:“这些问题既有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政策不够完善的原因,也有管理不到位和实施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需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本研究将逐个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的重要问题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探究问题产生的机制、体制原因,并立足于保障性住房体系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2我国保障房制度与政策发展回顾

21起步阶段(1994—1997年)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立足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95年1月20日出台《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则标志着“安居工程”在我国全面起步,其计划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15亿平方米,用五年左右时间完成。安居工程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

这一阶段我国住房的主要模式为“集资合作建房”和“安居工程”两种方式,同时实物分房还没有完全取消。经济适用房开始进入保障房体系。

22保障性住房体系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年)

1998年国家将1995年开始的安居工程的配套政策推广到经济适用房,试图通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的投入,以增加住宅市场的有效供给,满足城市中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消费需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提出了对不同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即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一阶段,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出现了“小阳春”。

23保障性安居工程全面萎缩阶段(2002—2006年)

2001年年底开始,以大连市为代表的部分城市提出了经营城市的理念,通过出让土地来获取政府收入,导致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逐步减弱。经济适用房土地须划拨供给,开发利润需限定在3%以下,使得全国大部分城市随后在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上动力不足,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并没有形成。

2003年,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化大发展,我国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主基调调整为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要求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包括:逐步实现多数家庭购买或承租普通商品住房;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供应结构政策内容的变化,加之供给周期的延后,使得这之后很长时期内的住房供应比例体现出商品房供应比重的持续加大和经济适用房供应的持续减少(见下图)。

24保障性住房体系重新确立阶段(2007—2009年)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指出,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25保障性住房体系逐步完善阶段(2010—2015年)

2010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逐步形成符合国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2010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要求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同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3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发展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31顶层制度不健全导致分配公平性受损

由于我国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尚带有探索性质,缺乏系统性的制度体系。因此上至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的制度目标、主要机制,下至保障性住房产品的类别、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都尚不规范和系统,存在碎片化、错位等各种相互矛盾的问题。如市场中各类保障性住房划分不规范,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权责不明晰,分配错位。简单地说,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顶层制度设计存在以下不健全的问题:

311保障房内涵不清,任何“非商品房”都可往里装

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普遍的观点认为保障房就是与完全市场化的住房配置产品——商品房相对应的住房产品。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阐述和各地的实践,我国各地也将保障性住房理解为各种“政策房、公共福利房”,包括城镇地区的公租房、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以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其中,上海市在其《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中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厦门市则将其保障性住房称为社会保障性住房,认为其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含廉租房、普通租赁房、租赁公寓)、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并指出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再比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显示,南海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改建、收购和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商品房开发项目或“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投资主体在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中配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员工宿舍和政府和企业建设的人才公寓等八大部分组成。

由以上各地的保障房种类定义看出,将含有一定政策性或保障性的住房归入保障房产品范围,保障房即各种“非商品房”产品是普遍的共识。“动迁安置房、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职工公寓”等被纳入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住房供应体系的设计是“确立政府和市场相调节的,以政府为主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和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制度架构。”那么现实中各种居住档次与商品房相差无几的公务员经济适用房、为吸引人才而提供的人才公寓等政策房是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住房产品吗?这些人才公寓、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是否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保障基本需求,提供基本保障”的制度设计背离?

312低保障范围目标与现实中扩大化的保障对象矛盾

鉴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限制以及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的发展理念,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秉持提供相对较低的住房保障范围和水平的执政理念,“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将未来的保障范围确定为城镇人口的20%,指出“要立足保障基本需求、引导合理消费,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该设计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障对象限定为“难以自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群体;二是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应以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为条件。但现实中保障对象界定依据多样化,各地纳入保障房供应的人群多种多样,现实分配与“20%的城镇低收入家庭”设计标准严重不符,公平性受损。

三类保障对象确定依据。第一类当然是以收入和家庭资产标准衡量的居于城市人口总体中的“真正低收入者”,其保障房准入上限通常是上一年度该城市的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只有年收入低于该标准才能有资格被保障。如杭州市2009年廉租房的申请要求为家庭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的25倍以下;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的要求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邹晓燕,叶剑平住房保障范围划定问题分析及改进意见[J].城市发展研究,2010(9):114第二类是以买不起商品房标准衡量的群体,如公务员、教师等机关事业单位的群体。这些群体的供应方式是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客观地说,这些人群不属于保障房制度所指的低收入者人群。第三类是城市政府根据其他政策目标需要而纳入的特殊群体,如人才公寓的供应对象,其政策目标是解决劳动力流失、引进人才。深圳、杭州等城市明确规定部分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将提供给高层次专业人才、行政事业单位初级人员等。杭州政府更是曾将在风景宜人的西溪湿地建设的人才别墅房隶属保障房体系。2010年其50万平方米人才房,被纳入11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指标中,占了一半份额。

以上指出的第二类和第三类保障对象严格来说应不包括在我国一直以来确定的保障水平之内。但现实却存在将非常稀缺有限的保障房资源分配给中高收入者的现象,正因如此,有专家曾将这种住房福利称为“负福利”,认为是住房改革的倒退。秦晖我国旧住房制度主要问题是负福利[N].东方早报,2011-05-10本课题的研究者也认为我国住房供应体系如其他很多制度一样,不仅存在城乡二元化,更存在体制内外的二元割裂。或者说,城乡二元其实是体制内外二元化的一种典型表现。这种体制内外的二元标准冲击和挑战了住房供应制度和政策内涵,与当前和未来确定“保障基本需求,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继续不予纠正的话则会使“该保的得不到保障,不该保的却享受保障”的不公平错配问题更加严重,危及政府的公信力,进而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

313保障对象并轨管理导致层次性选择失效

经央视调查显示,各地弃购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申请人中有相当比例是因为“买不起”或“租不起”,而同时却存在另外一些具有支付能力却不符合资格的低收入者。如根据广州政策,在经适房申购打分排序轮候中,越是收入低、住房困难的群众分数越高,分数越高就越容易买到房。但有的市民尽管符合申购条件,也拿到选房资格,却因为付不起首付或月供而放弃,成为“夹心层”。

一是囿于保障资金的不足和低水平的保障,各地低收入保障对象准入收入标准和家庭资产上限都定得很低。结果导致了保障房资源使用上的空置浪费。二是源于各地保障房群体并轨管理,没有体现层次性。从经济学角度看,住房消费要量入为出,根据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未来收入能力选择适合自己支付能力的住房方式。收入高的购买产权房屋,收入低的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消费品依然也需要进行层次性选择和消费。基本没有住房支付能力和暂时性需求的低收入人群理应选择政府提供的租赁型保障房,而有一定的财产和支付能力的低收入家庭则可以选择产权性质保障房,在政府的帮助下拥有自己的住房。但是类似广州这样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申请人员并轨管理的确定方法,必然使那些收入最低的保障人群最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房,但他们却是最没有可能买得起的低收入者,保障房选择的层次性失效。在当前保障房供应数量不足,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和租金较高的情况下,应致力于将有限的保障房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在保障最低收入人群“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度扩大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的保障对象覆盖范围,让廉租房之外的保障对象根据自己的支付能力“宜租则租,宜购则购”,配以公平的轮候制度可增加夹心层人员获取公共资源的公平性,同时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保障房资源的浪费。

32各级政府保障责任分工不清,保障房建设“缩水”

实践中,由于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分别应对住房保障的实现途径如资金投入、质量监管、运营管理等承担何种具体责任,各地的保障房建设存在各种避重就轻,规避责任的情况。

一方面,职责不清晰加上长期经营城市的思维导致了许多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中往往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了政府的投入、筹集资金等责任,导致目前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以贷款和土地出让金收益为主,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顾虑支持有限,结果是保障房建设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因此,有必要从供应制度上明确“政府主导提供保障性住房的确切含义和责任”,包括每一级政府在资金投入、组织管理、保障方式等内容上确切任务。

另一方面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结构不合理,许多地方政府以资金压力较小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或拆迁安置房建设为主。如山东2011年保障房建设的构成:公租房74万套,廉租房12万套,经济适用房86万套,限价商品房33万套,棚户区改造1154万户,新增廉租房补贴078万户。资金相对有保障的产权式保障房占到保障房建设总量的714%。上海2012年新开工建设与筹措的1658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其中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53万套,动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428万套,另外,建设和筹措4万套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受益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旧区改造完成25万户,产权式保障房供应仍然高达836%。目前只有北京、厦门少数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作为主要的供给方式。如厦门2011年43021套住房中,公共租赁住房比重最大,达195万套。相反,投入大、无法短期回收的廉租房和公租房项目,供地普遍位于远离主城区,交通、生活配套等严重不足的城市边缘地带。结果是满足了住房保障却丧失教育、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33保障房资金筹集难题

331保障房资金压力

从保障房各地建设现状看,资金与土地供应依然是当前保障房建设最重要的两个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可大致分为三部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需求、住房建设资金需求和保障住户补贴及融资需求。由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是出售型保障性住房,且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取得了相对成熟的经验,通过开发商垫付、土地划拨、开发贷款等方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题。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是出租型保障性住房,具有政府补贴、投资期长等特点,是保障性住房的筹融资难点。公租房和廉租房的投资建设与商品房相比,存在投资收益率低且回收期长等特点,加之地方政府尚缺乏鼓励社会资金进入的有效机制,存在资金来源单一、融资难、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公共租赁房确定为保障房供应的主要形式,因此,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压力可以想象,保障房资金的可持续性困难越来越让人担忧。

目前,保障性住房地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补贴(中央、地方政府)和银行贷款以及企业债、信托、保险行业资金。综合看来,与庞大的资金总量相比,财政补贴投入在当前还比较低,只占到总投入的30%,资金缺口达70%。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总投资超过13万亿元,但只有其中5000亿元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来筹集(只占了总投资的385%),另外8000多亿元建设资金则推向了社会和企业。2012年全国将再新开工700万套保障房,有媒体估计,2012年新建和2011年顺延下来的保障房建设总资金压力在18万亿~2万亿元。保障房资金需求近2万亿不留缺口有点难[N].北京商报,2012-02-07在以上列举的保障房资金来源中除了中央预算投入、土地出让金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较稳定外,其他类型资金出于风险和赢利考虑对赢利和还款机制尚不明确的公租房项目积极性不大,难以保证。

332政府筹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政预算投入与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保障性住房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政府应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和运营主体。然而,到目前尚无相关的立法或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保障性住房中投入的占比。中央和地方财政在保障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的政策不连续,缺乏明晰稳固的筹资安排制度。这直接导致了保障房财政资金不足和来源波动性。2011年我国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超过13万亿元,其中只有5000亿元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来筹集,占总投入的385%,另外的8000多亿元建设资金则完全推向了社会和企业。在上海,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测算,要完成上海住房保障的“十二五”规划,至少需要4000亿元资金,其中包括建设投入和长期持有所需资金。其中2011年计划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所需资金900亿元。上海市、区两级财政投入将只占100亿元,另外近800亿元的资金,需要吸引各种资金进入。除此之外,有些地方甚至还存在保障房建设资金被挪用的情况。新华网北京7月18日电中国审计署18日发布的66个市县2011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结果显示,上述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较好,但也不同程度存在资金筹集和管理不够规范、项目管理不到位、分配及后续管理不够严格等三类问题。66个市县中,有36个市县少提取或少安排工程资金531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有19个单位违规向27个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894178万元,49个项目的675亿元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有29个单位违规拨付或滞留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333亿元,22个单位将2955亿元工程资金用于非保障性住房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和市政工程建设等,10个市县的101525万元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5个市县向承建单位违规返还土地出让收入533亿元。

(2)其他政府筹资渠道规模尚小且不稳定。首先,受金融危机和经济增长速度下滑的影响,土地出让金收益有下滑的可能,导致可提取的规模下降不稳定。住房公积金收益提取相似。以北京为例,2011年土地收益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能够到位,但通过土地收益、住房公积金等渠道取得的资金来源总规模不超过100亿元,与488亿和686亿元的总投资需求相比,只能解决一小部分问题。

其次,地方融资平台由于负债率过高,加之银行紧缩贷款,难以获得信贷。从地方债发行情况看,此前的融资目标并非全部指向保障房,且已陆续到期。平衡预算、及时还债反而是地方政府面前的首要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则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影响到后续融资。在这一语境下,我们很难期望用于保障房建设的地方融资规模能有一个大的突破。2013年地方政府债务不良贷款债务高达1007万亿元,占到GDP的27%,超过2010年财政总收入,是2010年土地财政收入的约四倍马红漫打破保障房资金瓶颈仍需继续给力[J].Business,2012(3).。

最后,对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出的房地产税、城建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新来源同样规模太小而难以进行。从房产税试点开征情况看,2011年上海、重庆两地分别征缴税款不过221亿元和1亿元,这与高达数万亿元级别的资金需求相比,着实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成为主要的资金来源。

333社会资金进入尚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和具体操作流程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目前以银行信贷和土地出让金收益为主,缺乏直接融资手段,房地产市场风险过分集中在商业银行。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保障房的支持力度非常有限。对于银行而言,投入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尤其是租赁型保障房,无法在短期内收回资金,甚至资金偿还都存在风险,对资金的占用程度以及资金的风险回报都超出了银行可以承受的底线。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一是近两年货币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影响,导致放贷风险缓释不足、还款保障难以落实;二是我国对商业性房地产融资与保障性住房金融没有明确加以区分,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的激励不足。

表现是:①住房开发、消费信贷缺少政策性担保。保障性住房缺乏相应的担保和保险政策,在项目审批条件审查、资本金到位审查、资产质量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依然执行等同于其他建设项目的金融政策。而国外很多在保障性住房大力建设的时期都曾经以政府信用做担保,支持过住房合作社、住房协会等多元投资主体的资金筹措。同时,过高的城市房价使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如果由政府提供政策性的信贷担保,就可以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在首付和供房过程中的经济负担,对现阶段刺激广大城乡居民在住房和其他领域的消费需求大有帮助。美国早在1934年就颁布了《国民住房法》,确立了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抵押贷款保险制度,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承担主要的贷款担保职能。与商业性的抵押贷款保险不同,由FHA等政府机构提供的贷款保险设有信贷上限,其目的是通过政府担保来减少中低收入家庭在首次置业时的首付压力。②贴息、税收返还、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操作流程不明朗,导致资金不敢贸然进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普遍认为,保障房在制度上和操作上都可能存在风险。比如目前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一,以及多数地方政府负债运行,进入后金融风险较大。另外,保障房在建成后如何管理,如何收益,目前都看不到明确的前景和操作流程。因而,虽然已有太平洋保险集团发起设立“太平洋—上海公共租赁房项目债权投资计划”,募集40亿元资金,用于上海地产集团在上海市区建设的约5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仍被认为是险资进入保障房市场的个案。并且,截至目前,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的具体操作意见仍未出炉,上述个案仍属于“一事一批”范围。各地众多保障房项目倚重险资融资的可能性不大,长效融资渠道建设问题仍有待破解。

34保障房选址、产品、定价不合理,住房福利被部分抵消自2007年保障房制度确立,中央要求各地必须大力建设和供应保障房开始,各地就不断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被“弃购、弃租,受冷遇”的报道。综合各方观点看,其主要原因是很多地方保障性住房的选址、户型、定价等完全由政府一头说了算,很少公开征求低收入阶层的意见,供给与真实需求存在差距。第一就是总量需求与局部区位需求的矛盾,也就是总量建设来看满足要求,但是从一个城市的不同方位有需求的人可能因为工作、孩子上学等原因,可能已经适应住在了北城,但是他的房子在南城,这个时候来讲居民往往会放弃保障性住房。第二就是质量价格、配套服务设施与居民的期待值引来的矛盾,地方政府往往受制于资金的原因会选择比较偏僻的地方建设保障房,那么这些地方往往短时间内学校、医院、公交设施配套往往跟不上,成了一个“睡城”,居住问题是解决了,但是生活和发展问题无法解决,甚至倒退。住房福利被抵消。

341经济适用房遭弃购原因:性价比低抵消住房福利

自2008年以来济南、杭州、昆明、石家庄等城市,经济适用房被弃购的新闻层出不穷。2007年7月,济南204套经适房过半被弃购;2008年8月,杭州第一期经适房两成遭弃购;2008年12月,广州首批经适房1170套被弃购;2008年,该年度深圳市388套经济适用房遭弃购。经济适用房出现弃购现象问题重重存废引争议,2009年9月17日。http://financeifengcom/money/roll/20090917/1249240shtml.2012年,郑州市第三期经适房轮候报名过程中,出现了大批比市场均价低出一半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无人申购的怪现象;而此前,郑州市面向社会供应的1500多套公租房申请初期也遭冷遇。比周围商品房价低不少的经济适用房被纷纷弃购,说明了什么问题?据网络调查表明,对于“你认为经济适用房经济吗?”的问题,有831%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经济”;被问到“你认为经济适用房是否有利于改善生活?”时,451%的人认为“不利于”。缘何经适房既不“经济”又不“适用”?本研究认为主要原因是该种产品设计出现了非需求导向症结,导致了保障对象被错配。

经济适用房被弃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济适用房的地理位置不合理,导致生活便利性下降问题。据《经济参考报》2012年5月12日报道:“近日,河南省郑州市进行了第三期经适房轮候供应报名,供应房源4002套,但在登记首日,650名符合资格的市民中,只有64位进行了选房登记,随后郑州市房管局延长登记日期并扩大轮候号段,但到本期登记截止,仍有866套经适房无人申购。”以价格而言,这批经适房均价不足3000元,比目前郑州市场均价低出一半还多,吸引力不可谓不强。但低房价往往意味着位置偏远、配套不足,由此带来的生活不便对城市低收入群体影响更加明显。在该次配售的项目中,剩余房源最多的、有738套房无人申购的“珠江荣景”楼盘位于郑州市区北四环外,紧邻连霍高速惠济区出入口和惠济区老鸦陈镇薛岗村,楼盘外围是几家即将拆迁的汽车修理或配件商店,离楼盘不远处便是一片麦地,被百姓戏称 “这个楼盘在乡下”。在教育和医疗设施上,该楼盘目前只能依靠附近的两个村子里的小学和卫生室,距最近的卫生院大概有三千米远;交通上,楼盘附近有三趟公交车,如果要去市中心繁华地带则需要换乘,乘坐一趟公交车在非上下班高峰期时,到郑州市中心紫荆山公园附近用了一个小时。

这些位置偏远的经济适用房由于交通、就医、就学不便等引致各种福利和机会减损,使新增加的住房福利被交通财力和时间成本的增加以及其他各种物质和精神公共福利的减少所抵消,搬到位置不合理的经济适用房后保障对象享受的总体社会福利反而是减少的。作为需支付一定对价获取的经济适用房,其申购者必然也综合理性考量其性价比和总福利是否提升。一些低收入者明确指出“房价降低,家庭生活成本却提高了。”出于上学、就医的考虑,他们也只好弃权。甚至有些特困户宁可住在十几平方米的旧房子里,也不愿意搬入宽敞但配套不完善的新居。

342租赁性保障房被弃租原因:选址和租金

租赁型保障房被弃租与经济适用房被弃购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原因,即选址不佳导致其社会总福利降低,很多地方的公租房面向社会供应时,在许多申请人的眼里,租赁公租房不如在“城中村”租房划算,出现了“热闹的城中村”与“尴尬的公租房”对峙。2011年年底郑州市公租房配租也由于选址偏僻,生活不便等原因被很多申请人弃租。

除此之外,租赁型保障房被弃租还有其独特原因——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与申请者支付能力不符。廉租房由于租金以政府补贴为主,因此基本上不存在租金问题。而公租房的建设和供应计划制订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缺少长远规划和需求调研,急于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保障房建设和供应任务,仓促上马,出现了供求严重不匹配的现象。于是弃租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表现在:①公租房的单位租金定价与当前政策界定的公租房合格申请者的支付能力不匹配。当前,公租房的申请者范围仍然较窄,其中相当部分是廉租房申请的资格人,让他们承租只比市场租金低20%左右的公租房,显然支付能力不足。②由于公租房户型偏大,导致租金总水平超过了申请者的支付能力。如武汉市首批公租房近三成申请者因为租金过高而弃租,其重要原因便是该批公租房是洪山区政府承租的拆迁安置房源,户型面积偏大,使一套住房的总租金水平过高,超出了很多家庭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35保障房质量问题

保障房属民生工程,关系老百姓的生活起居和生命财产安全,其质量问题的重要性不容置疑。但许多地方在抢保障性住房的工期过程中,由于利润低,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出现了不少房屋质量问题,极大损害保障房项目的声誉。2010年10月北京“明悦湾”项目有8栋保障房由于存在质量问题被责令拆除。2011年12月初,武汉市汉口区面积最大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紫润明园被曝出现地基下陷、墙面开裂、楼房漏水等问题,被称之为“楼脆脆”、“楼裂裂”。2011年11月曾经备受中下收入阶层瞩目的广州市海珠区万松园经济适用房项目被曝因为部分楼盘水管爆裂、屋内渗漏,被业主拒绝接收。而在其他一些省份,部分保障性住房被查出存在质量不高、使用“瘦身钢筋”、安全隐患较多、材料报验和工序验收把关不严、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等问题。

351利润低下导致开发商配建、代建项目更容易出现偷工减料据分析,目前保障房质量问题暴露较多的,大都是由开发商代建、配建的保障房项目。而相比之下,由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直接承建的保障房,质量往往能够保障。这体现了市场主体逐利的本性,一旦监管不健全,便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因为交由市场进行建设的代建回购以及配建型保障房,利润是开发商运作该项目的指挥棒。目前限定偏低的利润率使很多开发商不得不靠在材料上降低投入来提高其收益。因此,我们应思考“不同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是否应适用不同的质量监管模式”?

352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质量监管执行力差

保障房的建设质量与商品房有同样的监管标准和制度,但质量频频出现在保障房项目上,说明执行在保障房的质量监管上大打折扣,究其原因还是各环节、各部门的违法、规则责任追究不严格,违法成本太低。保障房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方面购房群众的维修诉求得不到及时处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经常以“建筑通病,难以避免、也无法克服”为理由不积极作为。

从建设过程的规定看,建筑施工必须请监理公司现场监理。但目前的监理公司是买方市场,开发商占绝对的主动权,监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是形同虚设。而有关职能部门的例行检查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监理公司形同虚设、政府监管机关不作为或少作为、违法成本低、产品定向回购不愁销路等多项因素使得保障房建设过程中,极易出现开发商和监理公司恶意串通而降低工程质量的情况。

国务院强调的“保障房质量终身责任制”很好,但是关键是如何通过完善的问责机制纠正其执行力差的问题,保证将来出现质量问题时这些单位和个人能被准确问责,让其当前就明确预期其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责任。

353群众监督不通畅

房屋质量的社会监督机制早已存在,任何一个质疑房屋质量的公众,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但囿于房屋质检部门的立案门槛较高以及其他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致使该种监督难以发挥有效性。应通过完善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对民众举报和监督的回应制度来敦促质检部门及时有效地对保障房的建设进行质量监管。

4破解保障房融资和建设实践创新

41融资模式创新

411江苏、上海等地的共有产权模式

保障房的共有产权模式由江苏淮安首创,其基本内容是“政府出地,百姓出钱”,在产权上有两种比例,一种是个人占70%产权,政府占30%,另一种两者各占50%。上海市后来也提出了共有产权保障房建设模式,首次提出使用权和产权相分离的概念,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着重解决经济适用房使用的保障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其制度内容为:申请人可以先购买保障房的部分产权,比如20%或30%,政府持有剩下的70%~80%。达到一定年限后,保障对象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将政府产权部分购买过来,最终将这套房屋变成自己的产权房屋。目前除上海以外,福建、湖南、河北、山东等多个省市也都纷纷开始试点。共有产权模式的设计初衷是通过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缓解当前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压力。因为共有产权房能较快实现成本回收,以投入后续开发,并能有如3%左右的一定利润。就地方政府而言,这样的运作模式,也让其拥有了保障房建设的积极性。但是,这种实质为保障房购买者和政府两方入股合资建设保障房的模式也存在争议,如购买者和政府究竟应该各占股多少、权益如何分配、相应的退出机制如何制定等。

本课题研究者认为既然为共有产权,在无特殊供求状况时,政府和保障对象应根据购买房产时的市场价格分享各自的产权比例,并将此比例作为以后收益、分配以及管理等行为的基本法则。当保障房的物质性供给短缺解决后,政府也可借鉴英国、中国香港、新加坡等政府的经验,通过低价出售自己的产权份额来推进实施住房的市场化以及帮助居民拥有自己的产权房。

412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

保障性投融资平台是国有独资企业在政府的授权下对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等国有资产行使运营、管理、收益处置等职责。政府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用规范的契约关系明确政府与平台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交由投融资平台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活动,使保障性住房的整体运营活动以市场化机制运作。以投融资平台为核心,融合ABS模式、PPP模式、REIT模式等融资模式。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能够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筹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能够拓展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融资效率。此外,通过融资平台进行有效的运营管理还可以加强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管理建筑工程,保障住房建设质量。

北京市着力创新投融资机制,在破解融资难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2011年6月30日,北京市财政直接注资100亿元成立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承担保障房融资、建设及公租房运营管理等方面职责,是目前全国最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企业。截至2012年5月28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已经通过发行债券、银行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渠道,累计实现融资1366亿元。此外,通过私募债募集资金支持保障房建设成为重要融资渠道。目前已有6家企业完成私募债注册发行,累计发行221亿元,支持保障性住房项目26个,535万平米,66万套。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先后有湖北、河南、云南、黑龙江、陕西、吉林、甘肃等省份成立了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以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问题。

42保障房建设模式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各地的保障房建设创新模式大致可归为三大类型,即政府直接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和企业独立建设。

421政府直接建设型

政府直接建设型是指政府设立负责保障房建设的平台公司,并将土地和启动资金注入该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获得银行、保险和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负责保障房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建设方式。政府直接建设型的特点,一是政府无偿提供土地;二是政府设立平台公司;三是贷款为主财政直接支出为辅;四是规模建设,高效快速;五是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实现财务平衡;六是平台公司全程管理。重庆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是政府直接建设型的典型。但重庆可以实施该模式是以其丰富的政府土地储备为条件,重庆土地储备主要控制在政府而不是开发商手里。土地随政府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和人口集聚而不断增值的那部分收益,尽可能多的掌握在了政府手里。因此,政府的土地投入以及土地收入为支撑的资金投入比较有保障。而这一点其他很多城市则不具备。所以重庆模式虽然适合大规模建设,但其缺点也是政府资金投入量大,负债高;后续运营管理要求高;社会企业无法参与。

422政府与企业共建型(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保障房的政府与企业共建型即指政府和社会企业合作,共同建设保障房的方式。

PPP模式的优点:第一,该模式可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提高产品提供效率;第二,该模式可以解决城市公共产品建设过程中的产权归属问题,避免完全私有化带来的产权纠纷;第三,在PPP中,政府和私营机构各自发挥比较优势。政府扮演的是投资经纪人的角色,发挥管理优势;私营机构是参与合作方,发挥资本及其技术优势。相比较而言,PPP模式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较强的准公共产品建设——有一定的现金流入,但无法实现自身的收支平衡,政府需要对这类项目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资金补偿。因此PPP模式更加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型可分为BT模式、代建模式和配建模式。

(1)BT模式。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BT模式是指政府将保障房项目运作由投资方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政府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建设方式。BT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进行保障房建设;二是投资方负责投融资;三是政府负责BT全过程监管;四是投资方建成后将房屋所有权移交政府;五是政府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六是投资方对所建设的房屋不存在经营性收益。

BT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期间的资金投入小;能够发挥投资方的工程建筑管理优势。“BT”模式有利于政府,但对地产商而言风险不小,首先企业需要自筹资金,其次收益与商业项目相比大相径庭,同时还存在政府违约和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资金实力薄弱的房产企业很难介入保障房建设。如果大量企业采用“BT”模式介入保障房建设,最终还是会通过银行贷款完成前期的资金筹备。由于政府采用的是分期回购方式,企业资金回笼周期被拉长,再加上通货膨胀因素,企业利润被大大压缩。深圳模式的特点是银行愿意在政府担保的前提下借款给地产商,在地方债务危机加剧的背景下,深圳模式并不适宜在全国推广。

(2)代建模式。代建模式是开发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代为建设保障房。受委托的开发企业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运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费用。代建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投入财政性资金;二是代建人通过招标方式产生;三是代建人的收益来自代建管理费和项目投资节余奖励;四是代建人负责项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代建模式的优点是政府减轻管理负担,开发企业无须资金投入,且能发挥开发企业的管理、成本和品牌优势。缺点是政府需要资金投入大,开发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低。

(3)配建模式。配建模式是政府以配建一定的保障房为条件出让商品房用地,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按要求完成配建的保障房建设并将产权移交给政府的建设方式。配建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无须资金投入,并能获得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二是开发商需从商品房收益中补贴配建保障房的建设成本;三是配建保障房建成后产权转移给政府;四是配建保障房体量有限。配建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且能拥有一定的土地出让收益;开发商能发挥管理、营销和品牌优势。缺点是配建的保障房体量有限,建设计划受开发商参与意愿制约,开发商受到的限制过多。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采用的“限地价,竞配建”、“竞地价,定配建”和“竞地价,竞配建”等土地出让方式,就是通过配建模式建设保障房。

423企业独立建设型

企业独立建设型是政府没有或较少投入资金和免费土地,充分利用社会企业的力量建设保障房的方式。企业独立建设型可分为限价模式、万科万汇楼模式、信托基金模式。

(1)限价模式。即指政府以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上限为条件出让商品房用地,且建成后的房屋只面向经政府审核符合要求的人群销售。限价模式的特点,一是政府以“限价”方式出让土地;二是开发商负责投资建设;三是开发商受一定的开发限制;四是限价房只向符合规定的群体销售;五是限价房具有商品房的属性;六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而且能获得土地出让收益。

限价模式的优点是政府不但无须资金投入,并能获取一定的土地收益;开发商能发挥管理、营销和品牌优势。缺点是建设计划受开发商参与意愿制约;开发商的开发限制过多;存在受成本因素价格波动风险。许多地方政府采用的“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和“限房价限户型、竞地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就是通过限价模式建设保障房。

(2)万科万汇楼模式。该模式是开发商独立投资、建设和运营的保障房,具有公益性质。其特点有,一是开发商以市价获取土地;二是开发商负责投融资;三是建成后开发商自己运营;四是投资回收期漫长。万科万汇楼模式的优点是最大限度地动员了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缺点是企业资金投入过大,投资回收期漫长,无法赢利。据万科测算,万汇楼总共投资4700万元,需57年才能收回成本。

(3)信托基金模式。信托基金模式是由社会资本发起成立保障房住宅基金,通过委托开发企业建设保障房,并委托专业运营商对保障房进行经营管理以取得投资回报的建设方式。信托基金模式能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吸引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但回报率低,在西方多作为社会福利手段,既利用了市场效率,也照顾了社会公平。如果通过金融创新,引入在国外境外通用的金融工具——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就可以把充裕的社会资金引入保障房建设,解决建设和持有资金来源的问题,增加保障房的市场供应量。这种信托投资基金同时是一种资本品,可以到资本市场上流通交易,为我国长期低迷的资本市场带来生机。合理的利润率是实现社会资金与保障房建设对接的重要一环,例如二三线城市的旧区改造、经济房和廉租房建设都可通过让渡土地收益方式增加投资主体的回报。同时,参与保障房建设的主体还能够通过充分享受参建过程中的土地红利,包括旧区改造过程中的一级土地开发获益等。信托基金的特点,一是由社会资本发起;二是以市价获得土地;三是委托专业公司代建;四是以建设租赁保障房为主;五是委托专业公司经营管理;六是以经营收益作为投资者回报。信托基金模式的优点是投资风险分散化,有利于吸引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缺点是回报率低。

综上所述,在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的初期,各种保障房建设模式都代表着决策者们的思考与实践。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财务收支平衡,控制保障房债务风险;应当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房建设。开发商参与保障房建设要善于利用自身优势,谨慎选择合适的进入模式。

5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51加强和完善保障房供应顶层制度设计

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公共租赁房建设,是作为一项公共福利向社会中的中低收入者提供。政府作为资源和政策的制定者,其真正的优势在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如税收、土地出让金的豁免或者优惠、特别贷款(在规模、时间、取得方式上能够突破现有的金融制度限制)等。通过立法推进保障房建设,明确政府是保障性住房提供的主体负责人,实行问责制,可以真正保障建设者和管理者基本的利益,使得每一个参与者都能预见自己在未来参与时的风险和收益,必然能够促进更多的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应加快《住房保障法》的出台,推动保障房建设有法可依。应在以下方面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511明确保障房的性质、水平以及保障对象准入退出等基本制度基于“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20%保障房覆盖率目标,以公平性原则为主导思想,系统化、层次化和体系化保障房供应制度,尤其要细化和明确我国城镇保障房的各项基本制度,包括保障房的性质、水平和产品类别以及明确保障对象主要确定依据的准入和退出制度。一揽子解决保障房分配不公平、寻租骗购等问题。

同时,应借鉴日本要求各级政府定期制订保障房的短、中、长期计划,分解阶段性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保障房供应体系的建设重点是增加保障房的物质供给,大力建设保障房实体,以弥补前些年数量建设上的欠账。随后,在保障性住房的供求缺口大幅减低之后,政策方向应适时调整为需求方补贴,资助保障对象到市场中获取住房,尽量降低对市场的干预。对于已存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其政策也应放在保障房的持续运营能力建设上。

512明晰各级政府职责分工和内容

第一,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资金投入职责,以及资金来源方案。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年度建设资金比例、金额等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计划。第二,明确规定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是所在地政府。第三,根据保障房的融资体系现状,制定阶段性的信贷、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运营。

52结合城镇化进程,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解决保障房的时代问题针对当前城镇化发展的趋势,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作为引导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是在人口规模大、流动性强的特大城市提供更多的廉租房,满足实际需要,同时避免大城市人口过度膨胀。对于矛盾比较突出的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城乡结合部,应致力于建设城乡一体化的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应处理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城乡土地一体化问题,可以部分破解保障性住房民间资金的积极性不足问题。如可借鉴中国南方如浙江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在城市郊区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制定安全标准,鼓励农民自建的方式,在近郊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房屋提供给流动人口来居住。即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控制规模、优化布局、集体自建、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流转的原则下,有计划的利用城市近郊的农村集体用地建设公共租赁房用于完成保障房建设需求。二是鼓励发展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应加强廉租房建设,国家可以在财政上给予倾斜,鼓励更多的廉价房吸引和稳定更多人向中小城镇和小城镇聚集。

53强化激励和偿还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设、运营和管理要让民间或者社会资金积极参与,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提供足够的诱因,使民间资本预期参与保障房的建设和运营有“利”可图,第二个前提是,通过明确可靠的借贷资金偿还方案稳定社会资金的信心,降低其风险预期。但保障房的本质是微利保本或者甚至亏空的,那么唯一可行的创新途径一是政府让“利”,让民间资本有利润可赚,二是由政府出面提供担保,增强社会分散资金的稳定预期和风险估计。

531政府主导建立保障性住房购建担保基金

我国应学习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研究建立支持保障性住房开发和消费的信贷担保体系,鼓励成立专门的机构为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或保险,降低信贷风险;尽快成立专门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抵押贷款以及政策性的贷款保险(担保)的机构,建立财政担保、补贴和市场之间的调节和补偿机制。例如,可赋予前述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作为住房保障的政策性信贷担保机构的职能;同时,还可以在各省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对口设立相应的住房信贷担保机构,实施信用等级增强措施。即采取政府牵头、第三方机构组织的方式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购建基金,需要担保的保障性住房承建开发企业可以采取缴纳保障金、资产抵押、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申请融资担保。担保基金可按股份公司方式运作,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对其公司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向基金提供反担保,当担保基金不能履行担保债务时,由政府代担保基金履行债务。保障性住房担保建设基金的建立,能够降低开发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开发商承建利润空间较低的保障性住房的积极性。

532加强保障房资金贷和还的充分调动注重长期回报的社保基金和保险资金的积极性保险资金作为最大的社会财富管理者,随着我国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寻找安全性较高的长期资产配置渠道。保险资金可使用保障性住房“债权投资计划”等金融工具,其实质是一种私募债券,相当于发放一笔长期贷款,用于特定的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为此,地方政府应通过贴息、贴现、提供担保,或者在税收方面进一步优惠等方式,引导希望投资保障房建设的保险公司积极进入。当然,保险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范触发机制,确保投资计划收益和本金按时足额偿付。

533创新金融工具和手段,实现信贷资金循环

应认真研究建立保障性住房信贷的证券化机制,以解决建设资金循环和住房抵押贷款的流动性管理问题。1968年美国建立了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简称GNMA),这是支持保障性住房抵押贷款形成二级市场的一项历史性措施。GNMA始终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直属机构,代表完全的联邦政府信用。而且,GNMA既不购买住房抵押贷款,也不直接发行按揭支持证券,其主要业务是为由政府机构保险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提供债券发行担保。最重要的是,GNMA并未受到“次贷危机”的拖累,因此,很值得我国在构建保障性住房融资体系的过程中认真研究和借鉴。

尽快推出针对公租房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产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的建设。REITs是一种采取公司或者商业信托形式,通过信托或公司方式汇集投资者资金,再投资于能产生稳定现金流和收益的房地产,并将投资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的金融产品。可考虑利用REITs这一资产证券化形式,将先期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所产生的收入证券化,为今后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未来应把握机遇,积极探索,加快试点,尝试将有稳定出租收入的物业证券化,通过市场流通带来资金,走保障性住房的资产证券化道路。现阶段,推动REITs试点已不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关键在于加快制订试点实施规划。

54严抓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

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质量监管。一是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效能。规范审批行为、简化申报材料、完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二是切实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三是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保障性住房质量终身责任制。涉及工程项目的规划部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法人代表以及参建个人,都对所承担的保障性住房在项目设计年限内负责,并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名字永久留在建筑物上。四是将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保障房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一旦质量出了问题,不论责任人走到哪里,都要追究其责任。

55提高保障房产品设计的市场化导向

为避免再次出现大量保障房被弃租弃购而浪费的情况,应纠正过去保障房筹集过程中出现的政府独断决策状况,提高保障房产品设计的市场化导向,项目上面应充分调查了解该区域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符合保障房资金和面积标准下的住房产品诉求。这是因为保障房居住效益是个综合的概念,它既包括物质的居住条件,如面积大小、室内配套等,也包括抽象的社会产品,如交通、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配套供给以及由此而关联的个人和家庭可获得的各种就业、文化娱乐、信息等机会。保障房可以小户型、标准低些,但绝不能使保障房社区低发展机会。对于仍需支付一定价格来获取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而言,保障房性价比合理同样是关键的消费影响因素。

56健全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尽快实现与住房相关的收入、金融、户籍、房产等信息的联网建设和综合协作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所需要的信息,保证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详细数据支撑的个人信用体系,确保在保障性住房的销售或者配租中能够有效分离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从而极大提高住房保障政策的运作效率。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公示制度,申请者获得实物配售、配租或者货币补贴后,应当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全过程监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并且确定核实一例,处理一例制度。坚决排除人为干扰制度,严肃查处以权谋私,对于被查出来的违法违规情况,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并做到查处和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公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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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彭慧,何燕我国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3(8).

作者:马庆斌 刘妮娜

第2篇: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针对中低收入者提出了建设保障性住房这一惠及民生的重大工程,力求住有所居,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政府部门、房地产商、保障对象的寻租现象。本文从寻租理论出发,阐述了出现此现象的原因,并提出加强保障性住房立法、监督等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寻租;监管

一、 研究综述

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中出现的寻租行为,雷光辉(2011)提出寻租行为导致行政效率降低,市场紊乱,由此提出了两点应对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及多方监管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体制和机制的创新。马靓(2011)提出要推动保障性住房项目良好发展,必须从规范政府职能、建立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努力。

综上所述,对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中的寻租行为的研究并不多,但已取得初步成果,本文在对保障性住房寻租行为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措施。

二、 我国保障性住房实施中的寻租行为

(一)“寻租”的含义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是“经济人假设”,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这里所讲的寻租活动也是以“自利”为出发点来解释人类行为的。

所谓“寻租活动”,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在现代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寻租现象广泛存在于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也不例外。

(二)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的寻租行为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主要分两大类:新建房屋和收购房。新建房屋分为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和出租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等;收购房通常包括空置楼盘、老旧公房、改造危房等。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和建设来说,主要是政府间接出面,通过招投标选择房地产开发商,给予其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间接补贴,通常是土地行政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开发贷款优先发放等,这些优惠政策对开发商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经济适用房是具有商品房性质的,虽然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利润率不超过3%,但实际利润率却是相当高的,这也是吸引开发商进入的因素。因此,开发商为获得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竞相向权利主管部门负责人寻租,腐败衍生。而当这些负责人意识到自己手中权利的市场价值时,“造租”活动也迅速蔓延。一方面某些通过寻租获得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商为了获取利润,想尽办法突破政府的政策约束,提高房屋建设档次,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为使这些违规“活动”合法化,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行贿,权利寻租蔓延,因而“高档”、“豪宅型”经济适用房频现;另一方面某些开放商通过降低成本来获取利润。他们在房屋质量、相关设施方面做文章,偷工减料,出现了诸如“楼脆脆”等质量问题,带来安全隐患,造成公众的不满。

廉租房和公租房采用只租不售的模式,只是针对的对象有所不同。这两种制度下,即使是新建房屋也是出租,房地产开发商几乎没有获利空间,而同时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也会减少,因此导致推进缓慢。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较好地避免了新建房屋中的寻租行为。对于新建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建造者为了创造更多的利润,在房屋质量方面下手,通过偷工减料“创租”,为了通过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不免向相关部门管理负责人行贿。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寻租行为

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对象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面有效的信息化统计系统,社会诚信系统缺失,如何界定中低收入者的范围、确定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一直都是难点。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过程中,大量“欺瞒”、“套利”行为存在,申请人、购房者、开发商与政府权力主管部门负责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隐瞒家庭真实收入信息,伪造、购买资格而骗取政策享受待遇,同时“转租”、“转售”行为也盛行。据有关调查,经济适用房出租率高达48%。

对于廉租房和公租房也存在套利空间。大量具有申请廉租房、公租房资格的人群通过“走后门”,向政府官员寻租,私下又将住房转租,从中获利。而不具备资格的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权利寻租获取资格,骗取政策优惠。正是这些寻租行为的存在,造成目前许多城市保障性住房的“高租售率”,一边是“一房难求”,一边是大量闲置“豪宅”。

三、保障性住房中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 根本原因:制度的缺陷

在决定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经济行为方式的众多因素中,经济体制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律制度亟需完善。制度的缺陷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中出现的寻租行为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 直接原因:寻租收益大于寻租成本

经济活动的发生几乎都要经过成本——收益的分析,寻租行为的产生是寻租者寻租收益和寻租成本比较分析的结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不满足于政府的优惠政策,通过向政府部门寻租,以保障性住房行商品房之实,必将产生收益大于成本,获得巨额利润的结果。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没有资格的申请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用几乎为零的寻租成本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或廉租房的使用权,其寻租收益相对寻租成本翻了几番,不可估量。

四、结论与建议

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是一件利国利民、关注民生的宏伟工程。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寻租现象,使得其保障性效果大打折扣。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房地产商把保障性住房用于商品房的销售,减少了被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机会,使真正需要保障的居民住无其所;而且房地产商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将造成居住保障性住房的人们的安全隐患,使得保障性住房得不到真正的保障。另外,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那些不具备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的高收入人群,在寻租行为下得到了保障性住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挤占了真正需要保障公民的名额,也造成了道德上的缺失。因此,必须要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减少寻租行为的发生。

(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减少租源

建立完善、顺畅的市场机制,做到信息公开化、竞争公平化,力求减少租源。在保障性住房实施过程中,具有创租能力的政府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创租是导致市场经济扭曲、资源配置低效以及社会总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加强政府部门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尤其要提高其政治责任感,使他们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权力商品化观念、抑制利己主义思想,提高法纪观念和廉政意识,从根本上遏制寻租活动的产生。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过程的监督

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只要寻租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潜在的寻租者就会变成现实的寻租者。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加大预期成本,减少预期收益。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三)加强监管,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和信用制度

保障性住房制度能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很大程度上依赖政策的执行,因此必须完善监管机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测。建立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和信用制度,使政府部门的调查成本逐步降级,提高工作效率,从根源上解决保障对象的界定问题。

(四)借鉴美国经验,颁发“税收优惠证”

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由于房地产商的寻租行为,暴露出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据这种情况,建议地方政府可以给承建的开发商以其他方面的优惠。美国在1986年推出的税收优惠证,它要求承建的开发商必须保证至少20%的住房给予低收入家庭,这样就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证。同样我们也可以采取这种办法,并且实行税收优惠证的等级评分制,越高等级的给予税收优惠的越多。而等级的划分要依赖于其在建设中的质量达标情况,达标越近等级越高。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开发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积极性,也可以尽量避免开发商由于利益趋向,出现的“楼脆脆”现象。

参考文献:

[1] 雷光辉.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0).

[2] 郭航婷.我国保障性住房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1,(18).

[3] 宋佳、赵新奎.寻租活动的经济行为分析及治理[J].甘肃社会科学,2012,(01).

[4] 马靓.我国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中的寻租行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8).

[5] 王俏荔、杨立宏.寻租理论及其成本收益分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22).

作者:王淑贞

第3篇: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浅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几种建设模式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障性住房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了几点建议,以促进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发展。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1、引言

在对收入较低的家庭实行分类保障的过程中,政府对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者租金标准进行了限定,这种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就被称为保障性住房。城市中的廉租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那些对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都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要对农村危房进行改造工作指导,因此城市中的廉租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那些对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都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2、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模式

2.1廉租房

对于那些满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政府通过使用租金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形式提供给他们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也就是廉租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是廉租房的分配形式。

2.2经济租赁房属于政策性租赁房

无产权租赁是经济租赁房保障的主要形式,也就是政府在建好经济租赁房之后,被保障对象只能通过租赁的方式入住,不能购买它,并结合政府的补贴,在这几年才出现了这种新型的住房模式。政府或者企业需要将自己手中的这部分房源出租给特定的对象。与廉租房相比,这种经济租赁房的房屋条件会好一点,相应的租金也会高一点,对于那些有一定能力的但是没有买房条件的家庭比较适合。

2.3经济适用住房

在国家计划之中的,当地政府通过向社会的房产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发出申请,让他们将房源低价卖给城镇中的低收入家庭,这些房子就是经济适用房,这种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既经济又实用。经济性,与正常的房价相比,这种房子的价位是较低的,对于中等以及低收入家庭来说是可以承担的;实用性,虽说价格偏低,但是房屋质量也是有保证的,必须满足标准才能出售。

2.4拆遷安置房

当地城市为了完善城市的整个格局而进行的规划,土地开发等造成一部分人的房被拆,政府提供房子给那些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这些房子就属于拆迁安置房。由于这些房是专门给那些拆迁户的,所以这类房在买卖的过程中不但要接受法律、法规的规范,还要受到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的约束。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对于那些暂时无住所的拆迁户,政府专门建造了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它所面对的对象是那些土地、房屋被征用的居民。拆迁安置房和普通的商品房不同,购买对象特定和交易时间受限是它的主要特点。

3、建设保障性住房应该注意的问题及建议

3.1规划选址问题

政府划拨的土地是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前提。在当今社会中,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的利益,那些经济价值比较低的城市郊区或者城乡交汇处是政府划拨的用来建设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土地。由于这些地方缺少相应的配套设施,所以保障性住房的成本就会很高,但是来自政府的补贴是有限的,这样就会出现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不全,生活成本高、交通不方便等问题,所以合适的住房选址对于保障性住房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2保障性住房分配问题

在政府建设的诸多工程中,建设和提供保障性住房属于民心工程,但是怎样才能让这项民心工程真正的赢得民心,真正的落实到特定的人群中,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有很多的保障性住房被使用者用来出租以获得高额的收益,这类事件层出不穷。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验收、出售、分配等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户型等各个方面。这样就可以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工作,如果中间出现了什么问题,就应该对责任人的责任严加追究。

3.3如何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

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标准进行制定的过程中,这些人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要进行分析和掌握,同时也要加大监督管理工作。中低收入群体是保障性住房的主要使用者,在制定住房保障政策中什么才算是中低收入,这个标准是什么,这是核心问题,中低收入这个群体有多大是制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计划的基础。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比例、结构都与其有着比较大的差别,相对而言,我国中低收入人群占有较大的比例。必须使用科学严谨的办法去确定收入的划分标准,当收入划分标准确认之后,还要考虑到政府的保障目标以及计划、居民的居住条件、家庭构成等诸多的因素,最后才可以对保障对象的数量进行确定,这些工作都是必要的,不可忽视。除此之外,一定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些人为了私利而增加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将房子卖给不符合条件的人,一旦发现必须予以严惩。

结论

综上所述,廉租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这四个是我国目前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在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时候要选择合适的住房选址,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使我国保障性住房这项民心工程真正的得到民心,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参考文献:

[1]刘翔.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的BT模式探析[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

[2]殷琳.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几点思考[J].住宅产业,2012

[3]陈安兰.浅谈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

作者简介:

任文君(1969-),女,汉,内蒙古包头市人,大学本科,棚户区改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任文君简介:大学本科毕业于建筑学专业,毕业后在住宅设计院从事八年建筑设计工作,后期至2015年从事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作者:任文君

第4篇:保障性住房自查报告

平罗县关于开展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工作的自查 报 告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2月 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贵厅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县严格对照自查内容,按照从基层到机关部门、成员部门到领导小组的方式,逐条逐项客观、实事求是地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住房保障工作总体概况

从2009年起,我县由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入手,不断创新机制,狠抓工作落实,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重点,努力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稳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08-2011年我县共筹建、改造各类保障性住房4847套(户),新建住房面积35.91万平方米,总投资5.1亿元;其中:筹建廉租住房1525套7.62万平方米,总投资1.08亿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160套27.86万平方米,总投资3.82亿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72套0.43万平方米,

总投资670万元;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90户,完成拆迁面积0.99万平方米,支付拆迁补偿资金1291万元。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及质量管理实施情况

(一)分配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1、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政策体系。2008-2011年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平罗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平罗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平罗县公共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廉租住房分配方案》、《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标准》、《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等20多项规章制度,在具体贯彻执行时,规定了申请及审核程序,明确各部门职责,严格确定保障对象的认定和补助标准,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面覆盖至建制乡镇,低收入标准由50%提高到现在的60%;补贴标准分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两种,享受低保的保障家庭按照每人每月6元/m发放,低收入家庭按照每人每月5元/m发放。

2、严格规范申请审核工作程序。为使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公开、公平、公正,使其臵于社会监督之下,我县严格实行“三道门槛(即街道办(居委会)、民政、住建局)、两榜定案(即初审、复审公示)”的流程来确定保障对象,坚决杜绝虚报冒领。严格实行报名、公示制度,将申请条件及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在电视台、政府信息网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公

2

2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提出异议者,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给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3、办理手续规范、统一。我县狠抓保障性住房申报制度,制定了工作流程和全套申请审批表格,对申请对象的住房和收入进行核定,制定了入户调查登记表、申请审核登记表、租赁合同、租赁证、租赁补贴协议等相关登记手续,办理手续规范、统一。

4、实物配租工作公开透明。对实施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我县每分配一批都将逐户调查核实一次,按照家庭住房困难程度、轮候制度等因素,认真进行梳理、汇总、分析确定实配对象,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批准实施。实物配租住房楼层分配,一层楼房优先安排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的保障家庭和申请人为65岁以上的(家庭成员)保障家庭,二层至六层的楼层选择,根据申请人年龄大小和身体状况分配,患有重大疾病、行动不便的优先安排低楼层。租金收取标准:其低保家庭1元/〃㎡〃月;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 2元/〃㎡〃月标准计收;低收入家庭1.5元/〃㎡〃月;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按2.5元/〃㎡〃月的标准计收。

5、加大信息宣传领导。充分利用电视台、政府信息网络和各社区宣传栏上向居民公开宣传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同时还发布年内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套数、面积、建设地址、工程进度等情况的信息,让人民群众掌握其实施动态。

6、创新住房档案建设。在住房档案管理上按照“一户一档、户档相符”的原则,专门制作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的住房保障档案盒,并将保障家庭人员信息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便于查阅核实,档案保存完整,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相符,归档及时,并且根据每年复核情况,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实现动态管理,目前我县建立廉租住房档案1374份,经济适用住房档案2158份基本实现了住房档案动态管理。

7、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为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从2009年起,由纪委监察局牵头,从建设、财政、民政、公安、城关镇等相关部门抽调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坚持定期不定期走访,核实其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对收入超标、住房得到改善的家庭,及时取消其资格,并发放退出通知书,告知其不再符合保障标准的缘由,确保保障对象退出机制的落实。截止目前,我县共累计清退保障家庭227户,其中清退租赁补贴保障家庭222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5户。

8、后期管理的新格局。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后期管理,对于政府主导参与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通过和物业公司签订委管合同后,将小区整体移交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小区内的垃圾箱、垃圾清理工具等配套设施等费用一并列入成本造价

内,统一由政府“买单”。小区内的物业管理,采用物业公司和业主共管方式,物业管理费由廉租房承租的住户承担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并成立了廉租房业主委员会,让业主参与小区物业管理,承租廉租房的家庭适当减免相应的租金。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工程质量监管职能。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资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履行了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制度;参建各方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体结构质量,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屋面、墙体、厨卫等重点部位质量通病防控措施的制定与落实, “瘦身钢筋”、新型墙材、建筑节能等突出质量的问题治理,分户验收制度的落实等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到位,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工程使用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分户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合法,工程质量合格。

(三)住房保障工作廉政风险防范情况

我县启动了保障性住房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构建了工程建设职务预防的防控机制,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努力保障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进行。一是明确职责,清权查险。制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方案,健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各项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积极打造阳光工程,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清廉、资金安全”的目标。二是协调配合,制度防险。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臵科学、程序严密、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流向、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工程设计变更、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切实抓好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落实。协助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健全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三是动态监督,预警控险。以风险预警处臵为重点,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启动预防腐败网络平台,促进了权力规范运行、工作效能提高。

(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2012年自治区下达我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数为2438套(户),其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36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854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104户;实施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000户;新增租赁补贴保障对象100户。我县

根据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任务分解要求,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如期完成,早在去年12月我县召开会议,对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2012年元月,县人民政府下发了《2012年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建设任务数,各部门职责,资金筹措的方式,落实优惠政策,强化质量监管等一系列工作要求。目前,我县今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已完成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前期报建手续工作,包括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等手续,现正在进行工程招投标程序。在资金筹措上,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及自治区的补助资金,二是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年初就已制定了资金预算安排,确保各项目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五)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我县于2006年建立个人住房档案的信息系统,全县所有商品房、二手房、商业用房,全部录入微机。我县有效地利用了这一信息平台,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对象的住房信息,输入微机内逐一查询,包括所有家庭成员信息。有效的遏制一些保障对象骗租、骗购的问题出现。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一)住房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建设资金不足。资金不足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一大瓶颈。虽然我县已采

取了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资金筹措机制。当前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大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尤其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上级补助资金远远不足以解决实际困难,资金来源不足制约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进展。因此,财政资金支持不足、来源渠道不规范、资金不稳定成为建设保障性住房面临的最突出问题。

2、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建廉租住房建设进度缓慢。为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我县加大了廉租住房建设力度,2011年的筹集数量是2010年的2.8倍,为了不过分集中建设,防止“贫民区”的出现,我县今年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占到了总任务量的42%。由于大部分开发小区已在我县下达计划任务前就已立项,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些开发企业要从新变更规划设计,从新设计图纸,因办理这些前期建设手续周期较长,致使其施工进度缓慢。

3、基础配套设施跟进难。我县个别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点选在了城乡结合部,这些地方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短期内没有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范围,这就给项目建设施工的供水、供电、排污、卫生管理等带来较大困难。同时,随着低收入家庭即将入住,群众对交通、教育、生活等配套设施建设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下一步工作

1、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和筹措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比例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协

调,确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足额返还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积极开展市场运作,动员我县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进一步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可以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可以减半收取的一律减半收取。总之,我们将想方设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2、狠抓工程质量监督不放松。按照住建部召开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事关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疏忽。我县一直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不因为是保障性住房就随意降低建设标准。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程序,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选择技术力量强、社会信誉好、有责任感的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对工程建设实施从项目立项、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明确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确保房屋质量过硬,决不允许出现“豆腐渣”工程,真正让困难群众住上放心房。

3、重视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跟进。认真研究总结当前保障性住房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上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宜居”要求,切实按照规划和要求落实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民生工程、满意工程、安居工程。

第5篇:保障性住房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进一步加强民生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民生工程。按照市政协常委会工作重点安排,市政协牵头组织部分市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视察组,于3月27日至23日深入到廉租住房等地,从规划布局、质量安全、施工管理、配套服务等方面,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听取了市建设局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介绍。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情况

(一)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

根据《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保障对象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据

年调查统计,全市共有

户、

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2007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紧紧抓住国家加大保障住房投入的机遇,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优化支出,完善措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截止2010共争取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是4146套20.3万平方米,总投资为2.4亿元,其中:9.911万平方米、2057套已建成,已安排入住5.475万平方米、1145套;在建10.395万平方米、2089套。

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逐级审批,按照工程进度拨付。截止年9月底,累计拨付上级补助及配套资金14700.91万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7093万元、省级补助资金3260.62万元,市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1434万元,分配公积金增值收益2461.18万元,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452.11万元。完成投资1.2亿元。

(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我市从2007年开始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全市住房租赁补贴到位资金4277.59万元,截止年6月,全市发放住房租赁补贴513.92万元,结余3763.67万元。年9月底全市应保障低保家庭户数有3431户,已实施保障3291户,其中实物配租1145户、租赁补贴2146户,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占全市城镇家庭户籍总数143026户的2.3%。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在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同时,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省下达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86万平方米,实际实施60.442万平方米。其中:年下达20万平方米,实施14.6万平方米;年未下达计划;2007年下达50万平方米,实施45.6万平方米;年12月下达16万平方米,尚未实施。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按照要求成立了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由建设、发改委、财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办公室。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全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各县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从而保证了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建设规划。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和国家的政策要求,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纳入中心城区和各县《住房建设规划》范围,同时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是按省政府要求编制了——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二是制定了《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程》,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提供了依据。

(三)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任务的完成,市政府分别与各县(区)和有转自http://关部门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在项目建设中,建设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执行,同时加强对在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确保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四)认真把好分配关。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退出制度,做到了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分配公平。

三、建设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年开始实施廉租住房建设以来,项目总投资达24349万元,中央和省级补助10353.62万元,各县应配套13995.38万元。由于地方财力困难,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到位。根据云政发【】145号文件要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将调整为:城镇人均月收入98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3平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乡镇中心学校教师和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职工周转房)。保障面进一步扩大,建设和管理任务更加艰巨。

(二)建设用地落实困难

建设用地一直是困扰廉租住房建设的主要问题,各县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给予了极大倾斜和支持,但由于前期工作滞后,土地征用和报批不及时,导致项目推进缓慢。

(三)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各县区均没有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没有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一个县只有一个兼职人员),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管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作用不明显

目前各县区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房价在1400元至2000元之间,而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达1400元,属于小产权房,房价差距小,购买率低。

四、几点建议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广大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廉租住房建设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渠道落实资金。按规定各地应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比例不低于10%;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拿出不低于10%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在贷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采取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建设、政企共建等办法,缓解资金压力。

(三)千方百计落实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四)健全完善管理机构

要建立健全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按照同等条件下低保、特困家庭优先的原则,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复核、退出制度和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透明、高效管理使用。加强廉租房分配管理,廉租住房和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五)规范保障标准及租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在人均13平米左右,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米,考虑到部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家庭的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部分60平米和35—40平米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米左右。我市租赁补贴资金结余较大,应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尽力实现应保尽保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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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

第6篇:保障性住房调查报告

简单而不简陋

-------浅析保障性住房设计

一.导言

本人按照老师的要求,在暑假进行了深入基层的社会实践活动,实地参观过一处政府保障性住房。在商品房市场发展旺盛的今天,保障性住房受众群体以及面积设置等方面的特殊性,让我对保障性住房产生了非常浓厚的兴趣。经过查阅相关资料并与业内人士沟通,对保障性住房有了更全面更细致的了解。在了解的同时,也进行了很多思考。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因为受众群体的不同,而与商品房有很大的差异性,作为一个土木工程专业的学生,通过对保障性住房设计的研究,对住宅设计的方方面面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受益匪浅。 二.调研结论

保障性住房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还是存在着比如,资金及土地来源不足、分配制度不合理、没有完善的法规和退出制度等等缺陷。在几天的实践中,引起我思考最深的思考的是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设计标准不明确,具体实施有困难

在建设过程中,国家以及地方上出台的各种政策文件中,重视的是对保障性住房数量的要求,而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是否过关并没有做详细的要求。这就导致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带来了较大的困惑。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保障性住房究竟应该按怎样的面积标准设计? 2.公共部位应如何处理? 3.日照通风应如何解决?

4.小区的选址以及总体规划应如何解决?

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关系,保障性住房没人住,或者老百姓住的不满意,就起不到解决民生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关于保障房设计的思考

1.定位: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住宅,每个家庭生活所必须的,住宅的好坏,质量水平,直接影响到老百姓的生活质量,社会的安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改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在保障性住房的设计过程中,针对居民的特点,应细致得考虑不同人群的需求,精益求精,合理安排空间,优化采光以及通风条件,规划周边配套设施以及交通线路。真正能提升群众的居住调节,改善民生,

然而众所周知,建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问题,与此同时,存在住房问题的中低收入群众数量巨大,但是,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非常有限。用有限的资金尽可能解决更多群众的住房问题,这就对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的设计标准必须低于市面上住房的一般水平,在提供基本保障的情况下略低于舒适线,这对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执行也有着非常总要的意义,同时也可避免产生赖居现象,积极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商品房市场来获得更为舒适的居住条件,更有效得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

有限的资金以及高质量的住房,这也成了保障性住房所面临的最大的矛盾。如何解决呢,我认为,首先,我们要将保障性住房的定位定好。保障性住房是为了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燃眉之急,而不是未来满足富裕家庭享受生活的欲望。所以可以把保障性住房看做是“雪中送炭”,而非“锦上添花”。

2.基本原则:简单而不简陋

简单而不简陋可以作为保障性住房设计的宗旨。想要做到“简单”并不容易,实现“简单”意味着要做减法减去哪些不多余的,不重要的,而哪些该减去,哪些该留,就是我们在设计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认真探讨人类对住宅的众多需求,从而找到人类对住宅建筑的最重要,最核心,最基本的需求。在有限资金以及土地条件下,摒弃掉那些不必要的,适当放弃一些合理但是不重要的,兼顾一些次重要的,专注于满足人类对房屋的核心要求。从而真正做到简单而不简陋。

最核心的:安全、水电暖、适度的空间、厨卫、卧室(休息的空间),采光及通风 次重要的:、起居室、交通、周围的基本配套设施

合理但是不重要:宽敞的空间,美观大方、便利的交通,避免空气污染以及噪音污染,周围环境优雅

不必要的:优美的造型和奢华的装饰,开阔的空间,、紧邻商业区等等 3.关于住房面积标准,以及空间布局

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面积问题,多年来一直争论不休。

2009年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的201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住建部部长姜伟新表示,保障性住房面积严格执行60平方米的标准。针对这一规定,贵州亨特地产董事长杨中安认为,保障性住房面积应梯度设置,上限应增至100平方米,至少考虑两三代人居住问题,而60平方米的设定有可能会成为房价高涨的催化剂。2009年5月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位领导在接受中央政府网在线访谈是提出:“对于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的,保障到13㎡左右。换句话说,就是三口之家应该有40平方米左右的居所,这是廉租房的建设标准。”

首先,因为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面积既不能过小,无法满足基本的需求,也不能过大,浪费了社会资源,背离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设置的初衷,对政策的实施也造成了很多阻力。 2012年我国人均住房面积达到

,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必须低于平均水平。根据满足基本需求的原则,我认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应设定为15----20㎡/人较为合适。

保障性住房的受益家庭构成情况非常复杂,有两口之家,有两代同住,三代同住等等各种情况,所以说,保障性住房严格执行某一单一的标准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我认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数量,进行梯度设置,设定上下限,根据情况灵活调整。

同时,我还认为在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配置过程中,要着力于满足家庭的基本功能,放弃诸如大客厅,大餐厅,豪华沙发,大厅柜,进入时衣帽间等强调舒适性的设计,更应该充分考虑安全、卫生、人的生理、学习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用有限的面积,设计出布局合理,能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住房。

一般来说,一件住宅可以分为起居室、卧室以及厨卫等功能性空间,这是对于住宅最基本的要求。

对于两口之家来说,总的住房面积达到30㎡左右,去除必要的厨卫空间以后,留给起居室和卧室的空间仅仅为20㎡左右,不大的面积在强行加以分割的话,不但空间的质量降低,而且非常不利于采光和通风,严重影响住户的生活品质。所以我认为,对于两口之间的小户型,可以将卧室与起居室合并,有效提升空间的质量,虽然卧室的私密性以及封闭性受到影响,但是在面积非常小的情况下,我认为合并起居室与卧室,利大于弊。

两代以及三代人合住的住房,面积可以达到50---80㎡,在这种情况下,住宅主要起居室、卧室以及厨卫空间组成,在房间数目多的情况下,可设置过厅兼顾通行于餐厅的作用。

卧室: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来设计,双人不小于9㎡,单人不小于6㎡的规定,这是家庭居住的最低要求,这样才能保证床,柜子,写字台等家具的摆放,不会对正常的生活造成影响,同时,卧室还要兼顾私密性,不可通过。

厨房: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来设计,厨房的面积不得小于4㎡,这是摆放炉灶,洗菜池,冰箱,热水器等厨房用品的最小面积。

卫生间: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卫生间设置马桶,洗手池,洗衣机时的最小面积为3㎡。所以卫生间的面积必须大于3㎡,因为面积的限制,浴房或浴盆不建议设置,可以设置一定的淋浴空间,既满足了洗浴的要求,又节省了空间。

4.公共空间的设计。

楼内公共空间的设计也是需要考虑的一部分。因为保障性住房的特点,楼内空间的设计保证紧凑,经济了,才能把更多的面积用在居民住房中。但是与此同时,因为保障性住房人口密度大,所以疏散,防火安全标准更是绝对不能降低。公共空间的设计尽量简单化,满足基本的通行要求和安全疏散要求即可,节省更多的面积用于改善住户内部的居住条件。

5.关于保障性住宅环境指标的制定

住宅的环境指标主要包括通风以及日照。良好地通风可以带来新鲜的空气,有助于人的身心健康,而日照也是住宅建筑环境中重要的部分。

因为保障性住房的户型面积小,人口密度高,所以保障良好地通风和日照的难度更大、在满足国家规范的通风及日照要求的基础上,需要设计人员投入更多的精力,在这方面开拓创新,发展更多关于改善通风及日照的新技术,以及新的建筑布局用以改善,高密度住宅区的通风以及采光条件。

目前出现很多设计,为了降低设计难度,忽视了建筑通风采光的需求,这样的作发无法保证建筑的质量。

根据相关规范的要求,最起码要做到以下几点: (1)至少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标准日照。

(2)除小于10㎡的过厅外,其他的居室都有直接对外的窗户。 6. 规划周边配套设施以及交通线路 住宅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必须与周围的交通路线以及各种配套设施组合才能组成一个真正的为居民服务的生活圈,所以说,配套设施的完善也是非常重要的。

除学校、诊所、派出所、公园、体育运动设施等必须具备的外,在规划的住宅的同时,还应该留有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为居民服务。

因为客观原因,保障性住房所处位置不一定靠近时中心,但是确保道路的畅通以及配套的公共交通线路是必须做到的,保障了居民工作以及生活的要求。

结语:

保障性住房事关民生,意义重大,如何做到简单而不简陋,是我们建筑行业工作者必须要面临的一个难题。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创新,从而为保障性住房的普及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7篇:大城县保障性住房调研报告

大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调研报告

大城县财政局………综合科

住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迄今已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公租房制度、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组成的住房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主要满足稳定收入者的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制度主要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廉租房、公租房制度主要满足无力购买住房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仅关系到民生问题,也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为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财政部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近年来,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来源渠道不断拓宽。目前已经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的财政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省市县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的资金、地方债券安排的资金、投融资平台融资等。做为保障性住房资金的管理部门,对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调查研究,现将在调查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汇报如下:

一、大城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现状。

2007年本级政府安排廉租住房资金40万元(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40万元),当年支出19.8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凭补贴9.8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10万元。结余资金20.2万元。

廉租住房资金自2008年6月开始在支付中心开设专户管理,2008

年筹集资金275.1万元,其中07结余资金20.2万元,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62万元,上级专款179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3.9万元,当年支出64.3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325户59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22户5.3万元。结余资金210.8万元。

2009年筹集资金554.32万元,其中:当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资金150.32万元(其中2009年安排100.32万元,50万元为2008年土地净收益的安排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4万元,上级专款34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185万元,市财政转入补助资金155万元)。当年支出80.2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427户72.4万元,实物配租孤老病残家庭23户6.9万元,特困职工家庭3户0.9万元。结余资金684.92万元。

2010年筹集资金1041.12万元,其中:以往转入0.12万元,当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安排资金662万元,中央补贴资金374万元,省级专项补助5万元。支出1012.18万元,其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685户116.9万元,收购60套现房做为廉租房源支出890.38万元,宣传费用4.9万元。年终结余资金713.86万元。

2011年预计可筹集保障性住房资金2805.4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计600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上级专款2154万元(其中:廉租房补助资金669万元,公租房补助资金1440万元,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45万元)。截止到2011年12月底已筹集资金2706.4万元,其中:提取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计501万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 上级专款2154万元。已实际支出920万元(其中:

2010年回购30套廉租住房的装修款20万元,廉租住房工程建设资金775万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25万元,能够确保建设资金的需求)。 根据2007-2011的资金筹集和支出情况,可以看出,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作的投入逐年加大,可见保障性住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增支”的同时,对保障性住房领域的相关税收优惠,也推动了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的加快。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县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资金筹集困难

按照冀政[2011]2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总收入的5%,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我县2011,截止到12月底足额提取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共计501万元,公积金增值收益51.4万元,远远不能满足我县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资金需求。虽然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于我县财政紧张,财政预算拨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没法安排,资金来源主要靠上级补助,这就大大的限制了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良性发展。建议上级加大对我县的资金补助力度。

(二)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

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三)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

(四)建议如下:

1、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2、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3、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

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4、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5、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现行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和改善了许多居民的住房条件,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如保障面狭窄,保障不公平,缺乏必要财力支持等等。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构建住房保障的财力保障机制要合理分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确定公共财政在住房保障投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从资本性支出和经常性支出两类不同的财力保障模式来构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财力保障机制。

第8篇:住房保障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2007年8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颁布,紧接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苏发[2007]14号)和《苏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苏房改[2009]19号)文件相继下发。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我街道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工作重点,大力展开我县住房保障情况调研工作。视察和调研的情况如下:

一、我街道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基本状况

(一)是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关于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基本的保障思路就是以发放购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公租房为辅,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多渠道、多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主要以实物配租形式予以保障;对无购房能力的困难家庭主要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具有一定购房能力的家庭主要以供应购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是明确任务目标。我街道开始开展这项工作,以张贴公告、下发文件等方式下发到9个社区进行大力宣传。近年来我市又扩大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范围,为此我们把保障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放宽。由享受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00元放宽到1600元以下。2014年内申请住房保障居民22户,保障廉租住房2套。截止去年底,完成了申请171户。

(三)是规范经济适用房建设。做好与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衔接工作。

二、 问题及建议

住房保障工作刚刚起步,保障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我街道住房保障工作中,我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具体操作中能够结合本街道实情,积极探索住房保障的新思路、新模式,科学决策,周密安排,超前部署制定运作的步骤,尽力让住房保障惠民政策惠及到最需要的困难群体。但在调研中发现我街道的住房保障工作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开展。

(一)是公共财政支出严重缺位的问题。调整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健全以廉租住房为重点、购房补贴和经济租赁住房为辅助的多层次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是住房保障工作今后的发展方向,这就需要政府投入大量资金。而目前住房保障资金短缺,周转不开,将会影响着住房保障的下步发展。

(二)是在构建住房保障体系过程中,一些细节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我街道低收入家庭中需要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家庭底数要大力宣传尽快摸清,并要尽快建立起有效的信息系统,要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的补贴、开发、分配等问题还要不断地完善操作标准;廉租房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如何确定问题要尽快探索完成。

(三)是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中,对相关配套的优惠政策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及时予以兑现。让它们尽快成为发展住房保障工作的推动力。

(四)是住房保障机构队伍有待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是新的行业、新的工作运行机制,需要高水平高技能专业人才。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扩大宣传,完成保障目标,做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入户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早日公示;做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发放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审批合

格的保障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完整;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出台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住有所居"的基本奋斗目标,并且把住房的基本社会保障确立为"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生的关注和对民意的尊重。所以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必然要求。建议政府在今后的住房保障工作中,要继续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调整出台更为实用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摸清底数、实行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稳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继续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住房保障机构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的专业队伍,强化协调相关部门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保证我市住房保障工作顺利进展。

第9篇:住房保障调研

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安排,7月上旬以来,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用近一个月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住房保障工作情况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区房产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座谈会,实地察看了等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入住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以亲民务实、构建和谐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住房工作和物业管理部分职能的通知》(30号文件)的规定,保障性住房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我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2007年起正式推行,主要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经过几年的努力,已构筑起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特困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基本住房保障格局。同时,加大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力度,为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作出了贡献。

(一)租赁补贴实行了“应保尽保”。我区从2007年,对无房和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4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实行了“凡申请必受理,凡符合条件必保障,实现应保尽保”。2012—2013年共受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4086户,发放租赁补贴资金万元。2012年以前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市房管局直接办理,我区未建立台账。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加大。我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新建项目配建为主。2007年以后,主要在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商品房小区按5%的比例进行配建,以小户型为主,我区主要集中在目前由市房管局委托我区进行动态运行管理的廉租住房共有294套。其他廉租住房均由市房管局直接管理。

(三)认真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根据《荆门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均由市房管局统一配售。区房管局在社区、街办、民政等部门审核盖章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后盖章上报市局审批。区房管局2012——2013年共受理经济适用房配售申请769户,并于2014年1-7月,对市房管局交由我区自行分配的120套进行了分配。2012年以前经济适用房配售情况,我区未建立台账。

二、存在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不足。根据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市房管局(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收回、收购的执行,以及保障性住房入住、使用、退出情况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辖区内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不在我区登记备案,辖区内每年配建的保障性房源都由市房管局进行统一分配。我区受规划、土地、资金等条件的限制无法自主新建保障性住房,导致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不足。

(二)保障对象的审核困难。根据人民政府令第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核查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是资源、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金融、房管这些部门信息。到目前为止,这些单位不能信息互共互享,无法及时做好信息比对,导致保障对象的审核困难,不能形成有效的动态管理。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准入管理。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发贴、配售等管理流程,严把住房保障审核准入关。全面实行街、区、市“三级审核、三级公示”制度,利用媒体对申请家庭信息公示公告,公布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举报电话和网络邮箱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性住房配租和销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参与,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确保了保障资源切实惠及困难家庭。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系统,运用网络手段,链接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房屋产权产籍、户证人口等信息,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受益家庭相关信息的变动情况。强化使用管理,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严禁个人、中介机构或其他组织转租代售,确保保障用途不改变。加强社区管理,保障性住房按照普通小区标准实行物业管理,为群众创造宜居环境。

(三)健全监督机制。探索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住房保障违规处理模式,针对不同的住房保障类型,加强监督管理,对经核实确属违规的家庭,立即执行退出程序,坚决予以查处。积极创新清退模式,引入司法执行制度中的非诉执行方式,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行力度,保证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顺利实施,社会公共资源得到有效使用。

(四)积极筹集房源。加强与发改、规划、国土、财政等部门的协调自主新建一批保障性住房,保证房源的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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