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2023-02-0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中国矿企签最大海外收购协议五矿收购秘鲁铜矿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资源有限公司4月14日宣布,由该公司与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信金属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GlencoreXstrata plc(嘉能可)达成收购秘鲁拉斯邦巴斯铜矿项目股权的协议,交易额为58.5亿美元,以上三方在联合体中分别持股62.5%、22.5%、15%。这是我国金属矿业史上的最大境外收购。据悉,该交易还需获得秘鲁政府、中国政府以及五矿资源股东大会的批准。如果一切顺利,有望在今年三季度完成交割。

安第斯山脉穿越整个秘鲁,矿藏丰富且矿品齐全。拉斯班巴斯铜矿位于秘鲁哥塔邦巴斯和格拉乌两省之间,矿藏量为11.32亿吨,可生产870万吨铜,保守估计开采期为20年。开采初期年产量为40万吨,相当于秘鲁全国铜矿产量的30%。在国际铜价趋于下跌、国际铜取代产品增加的情况下,中国企业此次在海外实施大笔收购,是个大胆的战略性举措。

据介绍,收购并完成邦巴斯项目建设后,中国五矿有望成为中国最大的铜矿山生产企业和全球前十大铜矿山生产商之一。中国五矿总裁周中枢表示,邦巴斯项目完全符合中国五矿和五矿资源的长期战略,将进一步优化中国五矿的矿业资产组合,并将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良好的战略协同。

中国在拉美地区的矿业收购始于上世纪90年代,秘鲁成为中国矿业收购较为集中的国家。此前中国五矿集团和江西铜业,曾斥资4.5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北秘鲁铜业股份公司,同年中国铝业也以7.9亿美元收购了秘鲁铜业,秘鲁铜业旗下的特罗莫克铜矿区已经成为全秘鲁最大的铜矿之一。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对矿产需求增大。中国矿业热衷拉美的原因在于拉美矿业是个较为成熟的市场,中拉矿业合作具备得天独厚的条件。长期以来,拉美矿企与国际矿企进行了数次并购和合作开采,在法律和管理方面都有较成功的范例。随着大型船只的使用,国际矿产运输成本降低。

另据武钢委内瑞拉公司介绍,拉美矿产品质较好,例如铁矿石经常作为伴料,与国产铁矿粉拌和使用。中国矿企进军拉美同时也带动中国矿山机械企业进军拉美,打开了更大的市场,形成较为完整的机械产业出口。

秘鲁为太平洋沿岸国家,是中国在拉美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第二个国家。该国经济发展稳定,贸易政策开放,与中国开展合作持十分积极态度。2011年,秘鲁矿业投资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尤其在矿业基础设施方面得到明显改善。从法律上看,秘鲁已经签订了32个国际合作协定,保护投资,使秘鲁成为世界上第二大铜生产国。此次收购表明,中国企业对秘鲁矿业潜能和投资环境的肯定。秘鲁外贸部亚太经合组织局局长胡利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看好中国在秘鲁投资,中国将成为秘鲁矿业主要投资国。

分析指出,此次并购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拉美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这一并购的目标在于增加矿业储备,将矿业原料开采、运输和深加工于一体,更重要的是,中国市场是这些铜产品的最终用户,其采购的安全性有所保障。

中国是世界铜矿需求大国,国际矿业价格被其他国际矿业集团控制,中方为此损失不小。此次收购不仅为中国海外矿业增加了储备,也将进一步稳定国际铜价,增加中国在国际铜价格的话语权。拉斯邦巴斯附近仍有几个铜矿准备出售,中国企业未来在秘鲁矿业仍有较多投资空间。中国五矿总裁周中枢表示,邦巴斯项目完全符合中国五矿和MMG的长期战略,将进一步优化中国五矿的矿业资产组合,并将与公司现有业务产生良好的战略协同。

五矿收购创新纪录 专家寄望不要步中铝后尘

五矿方面表示,收购邦巴斯项目是中国金属矿业史上迄今实施的最大的境外收购。

有色金属行业分析师认为,从金额来看,这次收购确实是中国有色金属矿业史上最大规模的境外收购,而且中国矿企进行海外资源并购也是突破国际矿业具有限制的有效手段。但该分析师也指出,我国矿企海外并购之路并非一帆风顺,希望这次收购后能够成功运营。

有数据显示,我国今年3月份铜进口较2月份增长10.8%,因预期第二季度需求将出现季节性改善,但进口量仍远低于1月份创下的纪录高位。

据海关数据显示,3月未锻造铜及铜材进口量为42万吨,高于前月的37.9万吨。3月份进口较上年同期增长31%,但不及今年1月份创下的53.6万吨纪录水平。

“中国是全球有色金属消费第一大国,以2012年的数据为例,有色金属消费在全球占比超过五成。在常用有色金属品种中,铜、铝、镍等资源相对匮乏,而这些金属在我国的储量却偏低。2012年我国铜资源缺口达到八成以上。我国的冶炼加工产能远大于矿山产能,传统的贸易进口精矿虽能满足生产需要,但资源话语权、定价权愈来愈向矿山集中,下游冶炼加工利润愈来愈少,甚至亏损。因此中国企矿企进行海外资源并购也是突破国际矿业巨头制约的有效手段。”一位不愿具名的有色金属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

铜资源的缺口,使得我国有色金属企业不得不向海外拓展,以获得更多的资源。

而秘鲁因丰富的铜矿储藏量,近年来吸引中国企业前去投资。2007年,中国铝业收购秘鲁矿业公司,获得了地处秘鲁高原地区特罗莫克的千万吨级世界特大型铜矿。公开资料显示,该铜矿拥有当量铜金属资源量约1200万吨,约占我国国内铜资源总量的19%,项目设计年产铜精矿含铜22万吨,约占我国国内自有产量的18%。

“特罗莫克铜矿是千万吨级世界特大型铜矿,同时也是当时中国海外最大铜矿项目,该铜矿于2013年12月13日进行试产。”有业内人士表示。

但这个项目在2014年遇到了麻烦。中铝矿业国际3月31日发表公告称,中铝国际矿业在秘鲁的子公司MCP从该国环境部辖下环境评估与徵税局(OEFA)接到一项有关指称排水的某些方面违反环境法律的通知。作为一项预防措施,该通知要求中铝暂停其采矿试生产的有关工作。

虽然有消息称,上述中铝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暂停的项目已经重启,但不得不说,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收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处理。而结合中铝的遭遇,有业内专家表示,希望五矿不会步中铝的后尘。

并购国情况有别 应该充分了解

近几年来,国内企业海外并购或投资矿产资源的案例增加,但缓解对外依赖的效果并不明显,很多投资因不了解当地的政策,最终血本无归,而算上环保、基建、人力等成本,更是让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风险陡增。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举例,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是全球成熟先进的矿产投资地区,拥有健全的法制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基础设施状况良好,投资者有法可依。无论是JORC还是NI43-101规范,其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更精确,信息挖掘更深,表达更形象,这些将极大限度的降低矿产投资的风险。但在澳洲和加拿大进行矿业投资需要面临昂贵的人工、复杂的劳工关系,并承担较高的环保和赋税成本。非洲和东南亚地区是全球新兴的矿业投资地区,人工成本、环保标准相比澳洲和加拿大较低,且对海外投资者有税收优惠。但亚非国家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落后,这将大幅增加中国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且投资者还将面对较高的政治、宗教、社会文化以及道德风险。

根据五矿方面提供的材料显示,邦巴斯项目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在建铜矿项目,预计达产后前5年每年可生产铜精矿含铜量约45万吨。收购并完成邦巴斯项目建设后,中国五矿有望成为中国最大的铜矿山生产企业和全球前十大铜矿山生产商之一。

去年4月,为了使中国能够批准嘉能可以320亿美元收购矿业大鳄斯特拉塔的交易,嘉能可宣布出售邦巴斯铜矿项目,这项收购已在2013年完成。

按照协议,嘉能可必须在今年8月底之前,向中国商务部提供邦巴斯铜矿项目的潜在买家名单,希望在9月30日前达成有约束力的出售协议,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交易。邦巴斯铜矿的买家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的审批。

五矿联合体钱从何来?

对于该次收购,业内人士分歧较大,部分人认为铜价暴跌后矿业资产评估数额下降,收购正当时。更多人士则质疑收购矿山的实际质量与投资前景,对其将给五矿资源带来的资金、成本压力表示忧虑。

一、调查:组合财团、银行支持才“不差钱”

据记者了解,嘉能可将秘鲁LasBambas铜矿权益出售给了以五矿为首的财团,交易金额约为58.5亿美元(456.3亿港元),财团中另外两家公司为香港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金属公司,有望在今年三季度完成交割。此项收购由五矿资源、新国际和中信金属共同完成,三方在联合体中分别持股62.5%、22.5%、15%。国家开发银行牵头,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参与的银团为此次收购提供资金支持。

五矿集团内部人士透露:作为五矿集团下属的香港上市企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的资金能力有限,才会联合香港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金属公司两家公司一起组建的“财团”来进行收购。

国新国际的优势在于具有跨国投资、资产运作方面的经验,而中信金属在于背靠金融巨头、资金实力雄厚。而且即使是组建了财团,三家企业也不会拿出自有资金一次性完成收购;三家提及银行,主要是为收购提供贷款支持,具体贷款数额将会在公司财报中披露;由于目前国内的贷款利率并不算高,部分高层人士倾向于贷款数额(占据收购总额)30%以上的比例。收购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业内:收购成本比两年前低了15%~20%

对于本次收购,矿业采掘业内人士的观点质疑较多、分歧较大。广东国矿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肖继忠比较赞成现时间段收购,认为:“相比较2012年高点,国际铜价下跌了近30%,使得全球铜矿的资产估值较低,现在可以较低廉的价格完成收购。”

据他计算,加上汇率变化、人力成本、折旧费用方面的支出,在2014年完成秘鲁铜矿的收购,应比在2012年收购低出15%~20%,换句话说,两年前收购,需要支付至少75亿美元、更加高昂的费用。

不过,另外一家矿业采掘企业、同为央企的中金黄金,其内部人士的观点却有所不同,集团公司的李先生曾参与过多次海外收购事务,其对记者表示:“矿业公司的海外收购绝非一马平川,需要卖家出具多份地质报告、矿物调研、财务报告,即便如此,也难保万无一失,投资风险非常大。中国企业的海外矿业收购不乏失败典型。”

疑问1:资产负债率高 收购后如何缓解现金流压力

处于价格“熊市”的中国矿业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理想,面临资金短缺、资产负债率增大、成本压力增大的困难,五矿集团也不例外。仅以中国上市的五矿发展来看,其年报公布的每股现金流低至-2.88元,缺少经营运转的“真金白银”,而资产负债率高达76%,负债压力已经非常大。

与之类同,五矿资源完成如此大数额的收购,如果向银行贷款较少,势必增加现金流压力,影响日常经营;如果向银行贷款,势必财务费用暴增,资产负债率更高,无论选哪一种支付方式,都是“两难选择”。

疑问2:秘鲁铜矿前景如何?卖方为何转让?

截至目前,五矿相关企业并没有公布秘鲁铜矿的运营现状、收益前景。记者从资料上了解到:拉斯邦巴斯是世界在建的最大铜矿之一,每年可供应大约45万吨铜。但具体能采掘多少年、可期待收益率有多少,五矿集团内部人士无确定消息。

该铜矿并没有被建成,只建了约40%。按照收购协议约定,五矿资源及其合作伙伴还将支付今年截至交易完成时嘉能可在拉斯邦巴斯铜矿上付出的所有开发成本,这些成本总计为4亿美元。预计2015年才能正式投产并出产40万吨铜,该产量相当于2013年中国进口铜的12.5%。并无机构或政府部门去监管该铜矿的进一步建设,也无机构能保证其能按期完成。

收购案卖方:嘉能可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商品交易商,资金实力雄厚,并“不差钱”,为什么会转让旗下的秘鲁铜矿?

疑问3:铜价未筑底 推后收购是否更好?

包括广州华泰长城期货任建封认为:“近期铜价虽有起色,但铜价2014年仍可能回落至40000~42000元/吨,距离目前价位,至少还有9%以上的幅度。

对此,五矿集团相关人士解释:就像投资贵金属很难抄到“最低点”,国际收购也很难捡到最便宜;而且对比秘鲁铜矿感兴趣的,之前并非只有中国企业一家。

作者:本刊综合报道

第2篇:浅析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摘 要:对于大型的投资活动来说,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这一举动关系着投资者、股东、董事会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利益,也会影响大众对于资本市场的信息获取,使得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受到影响。根据各个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法律监管的主要制度设计。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监管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较多不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与实施,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建成,其中核心为《证券法》,以《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基础,使其能够在上市公司收购信息之中占据着重要的作用。以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来说,规则在不断的细化与强化,也说明了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一个追求目标,就是要增加市场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在监管之下稳步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上还是存在着诸多的虚假陈述、隐瞒欺诈以及误导欺骗的现象,并且一些上市公司还会与中介机构进行勾结,故意散播虚假信息,以此来操作牟利。所以说,对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的披露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披露主体地位的不对称

根据《证券法》中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收购、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要积极的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但是还是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收购主体的“一致行动人”进行的规定。这方面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立法中没有对“间接持股人”和“一致行动人”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区分,在《股票条例》中第47条对于“间接持有股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证券法》第41条以及第79条中对于大股东持有股份进行了规定,但是太过于笼统,“持有”一词中没有明确的对“间接持有”和“一致行动人”做出表示,在法律规定方面出现了空白,使得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证券法》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之中,并没有出现关于收购者的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定,但是以目前我国收购中的具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为协议收购。在进行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因为并购信息只有一次并且并购信息披露的并不全面,使得收购方在达成协议之后三日之内将收购协议向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出示书面报告并且进行公告,就完成了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说,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持股预警的披露制度无法真正的实现,与此同时在收购的目标已经达成,在收购方持股比例在法定的三成之后,就能够免除收购方的要约收购义务,不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2.信息披露立法的不完善

信息披露的立法监管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首先是中国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了5%及以后,持股每增减5%就需要进行披露,但是这个规定对于股市来说不够有效,对于持股状况的信息进行频繁的公布就会导致股市的价格有所上涨,并且使得企业的并购成本有所增加。其次,《实施细则》中对于收购者的信息公开的内容要求只需要公开前三年的资产负债、盈亏概况以及股权结构等情况,但是对于信息是否是经过了审计,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缺乏。

3.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和不准确

《证券法》中第三章第三节对于“持续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但是在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规则与其相似,说明颁布的信息效果一般,一些规则也只是对现有的零散规则的法典化。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经营者来说,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以及蓄意歪曲真实信息的目标就是要隐藏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其次上市公司一般都会披露那些对于公司有利的信息,而对于容易使公司受到损害的信息则选择拒不表示;最后,一些上市公司并不會按照法定的程序或者是原则来履行披露的义务,许多的信息披露都会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存在延迟性。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内容的不真实与不准确性影响了并购过程中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使得上市公司的并购发展受到制约。

二、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对策

1.建立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

并购市场的不断发展使得目前并购信息披露在立法、内容问题上存在着较多的缺陷问题,上市公司并购市场需要得到有效的完善,以此来紧跟上市公司并购的发展脚步。所以说,在进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与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将收购者与潜在收购者并入证券发行人的义务之中,对其所披露的内容进行规定,包括交易内幕以及市场操纵等以明文禁止的规定来作为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关键,并且以目前我国的具体实际情况来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条例进行创新性的修改,使其能够不断地适应上市公司的并购市场环境。

2.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作为我国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参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一些细则问题还需要尽力的完善,比如说在现行的《证券法》中股东持股披露义务的起点需要由5%提升至10%等。政府在这方面需要加大支持力度,应该不断的发挥自身的职能,运用政府的强制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机制。

3.完善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

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就是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以及及时性。如果信息披露出现不真实的情况、不准确以及不完整的问题就会导致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改进。

首先,需要不断的规范并购信息披露的内容以及操作的程序等。根据我国《证券法》中第82条规定的内容来说,收购人必须要事先要呈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并且对于以下几种事项进行说明,包括收购人的名称、住所;收购者的背景、身份;收购人对于收购的决定以及各种详细信息等内容。在进行实际的操作中,应该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到真实有效、透明公开。

其次,必须要严格的惩处虚假信息披露的行为,证监会等机构需要运用多种途径及方式,对于披露的虚假信息以及相关企业进行监督与约束,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行为,可以运用经济惩处、行政惩处以及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等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惩处,保障并购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结语

在目前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约束下,相关企业的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只是收购协议的签订内容,对于收购协议进行的谈判与履行等行为以及影响收购实现与否的因素没有能够了解的途径。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着供给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造成收购责任人与被收购的公司进行勾结与串通,以此来牟取暴利,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过程中,由于存在的定位不准确以及体系化问题亟待解决、协议收购特殊性还没有最终的体现以及动态信息的披露量存在不多的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条文的细则入手,并且从建立与完善并购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完善并购信息的内容等几个方面对于现行的制度进行优化,使上市公司协议并购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的基础上,充分地发挥其存在的诸多优势,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有星,柯达.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7(17):28-34.

[2]陈洁.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信息披露的逻辑与规范[J].法学,2018(03):104-112.

[3]于炳华,曾建中,田满文,曾秋枝.中国上市公司并购信息披露制度优化问题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6(01):55-59+79.

[4]蔡培娟,龚军伟.论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J].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78-80+85.

[5]王化成,陈晋平.上市公司收购的信息披露--披露哲学、监管思路和制度缺陷[J].管理世界,2016(11):113-123+149-156.

作者简介:黄蓓艳(1997.01- ),女,汉族,浙江人,北京林业大学金融学,本科在读

作者:黄蓓艳

第3篇: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公司协议转让中的壳收购分析

摘要:以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三年间发生控制权转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中壳收购问题。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ST类是壳收购的主要对象。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是变相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壳收购的大量存在反映了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制度缺陷和上市规则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选优功能和运作效率。随着上市规则的完善、股改的深入和交易规则透明度的增加,壳收购比例将降低。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权结构;壳收购

文献标识码:A

一、概述

(一)股权分置与股权结构

在中国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有一个必须面对且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完全不同的前提,就是股权分置。大家知道,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为自由流通股和非自由流通股,前者指个人流通股,后者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等。按照中国大陆的上市交易规定,各类股权所拥有的权利和交易方式是不同的,如个人流通股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而其它非自由流通股只能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转让,即便如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在转让时面临的行政审批条件、交易程序也都是不同的。另外,不同性质的股权对应的持有人类型是不同的,不同类型的股权持有人其背后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一般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二是所有制意义上的股权结构。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控制权地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将对上市公司的绩效产生影响。忽视股权分置下的所有制结构的影响,会导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分析结果的失真。

(二)研究的视角

与一般研究上司公司收购不同,笔者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条件下的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的研究,研究壳收购问题,从一个角度揭示所有制意义上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中国大陆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在交易主体的行为特征、交易动机和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所呈现出来的完全不同于发达证券市场上的某些特征,反映了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存在的制度缺陷。壳收购行为的分析,是我们研究上市规则和交易方式的切入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处于分置状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无一例外都是非自由流通的法人股股份(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交易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本质上是协议转让的法人股市场。为此,笔者将公司控制权转让定义为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股权分置下协议转让壳收购动机分析

(一)一般意义上的收购动机分析

一般来说,企业实施收购主要有五种可能的动机:(1)经营协同效应,即人们常说的规模经济,通过并购实现1+1>2的效果;(2)财务协同效应,主要指收购行为给企业在财务方面带来的种种效益,如合理避税等;(3)企业发展动机,收购是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之一,和新建方式相比,收购能够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新区域的壁垒,能够降低企业发展的风险和成本等;(4)市场份额效应,通过收购增加企业产品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增强企业对市场的控制能力,无论是横向、纵向还是混合兼并,都能提高企业的市场实力,尽管不同方式所产生的影响机理不同;(5)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机,即企业有意识地通过企业收购的方式实现核心产品的转移。

(二)壳收购动机分析

上述各类收购动机基本上都能在笔者统计的134家样本中找到对应的案例,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存在股权分置的制度约束,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协议转让、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所谓壳收购是指收购方并不是基于规模效应、市场份额效应等目的,也不在乎收购标的公司资产质量、行业发展甚至是债务情况,因为这些最终都会在协议转让过程中要求被转让方回购回去,收购方仅仅只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壳,这个壳成了收购方和资本市场连接的平台。壳的价值主要是上市融资权的获取。典型的一对一协议壳收购如图1所示:

第一步,收购方用现金收购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的股权;第二步,收购方用拟注科标的企业的新的主业资产与上市公司拟置出的原主业资产进行置换;第三步,转让方用现金购买收购方从标的企业置出的原主业资产。三个交易步骤中的协议转让一般要求同时生效,所以实际交易中并不需要收购方支付大量现金,现金的用途只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主业资产置换中的补足差价而已。通过上述特殊的协议收购过程,标的企业的原主业资产甚至全部人员都回到了转让方,收购方得到的仅是一个剔除原主业资产的空壳企业,他们向购回的壳企业注入自己的主业资产,因此壳收购后的标的企业不仅主业资产发生质变化,甚至人员、办公场所都不同,可以说和收购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公司。当然,在实际案例中,壳中或多或少都遗留有一些非现金的经营性资产,但这些遗留资产不足以改变壳收购的性质,只是壳的干净程度不同而已。壳收购关注的是上市融资权的购买和购买成本。

(三)壳收购的理论解析

从理论上说,如果上市规则是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壳本身不应该具有商业价值。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选择,只有想上市而因上市规则的非经济原因不能上市的条件下,壳才成为稀缺资源,壳的价值是资本市场上市行政管制的成本,是金融抑制的表象。从这个角度看,壳收购和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完全不同,准确地说,壳收购不是公司收购,收购方购买的并不是一个公司,而是联系资本市场的一个壳或者一个平台而已,是购买上市融资权,是通过市场收购方式跨越上市行政约束的篱笆。

(四)壳收购的数据分析

在本分析中,笔者将收购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披露过重大资产置换信息,或尽管没披露重大资产置换信息,但下一个年报中的主营业务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股权收购定义为壳收购。依据这样的界定,笔者统计出全部134家收购样本案例情况如下:

表1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中4成以上都不是市场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比较而言,ST类公司更多地(占51.35%)是被用来作为壳收购的。

(五)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既然壳收购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收购,那么其收购时的定价机制就应该和一般收购不同。表2证实了这一判断。

显然,购买上市融资资格的企业更愿意对ST类公司给予更高的溢价,原因是壳的价值不取决于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而是取决于壳的干净程度、壳的股权结构和遗留资产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等。此外,高的溢价也许可以从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中得到部分补偿。按被收购公司是否为ST进行分类,还可以看

清某些让人迷惑的表象。

为了考察二级市场对公司控制权交易、特别是壳收购的影响,笔者将样本按股权交易实现的时间进行分类,各年度交易的平均市净率及交易动机情况见表4和表5。

ST类公司在发生收购时的股权溢价之所以表现得较高,并不是因为人们愿意给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因为ST类收购中存在更大比例的壳收购。上述分析表明,壳的定价机制与公司的估值是无关的。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

(六)壳收购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大量壳收购和重大资产置换的存在给专家利用上市公司的公开数据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研究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研究上市公司购并及接管市场带来了数据失真等问题。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壳收购的本质不是公司收购,不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并购来分析,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关系不大。事实上,大部分卖方在回购其在上市公司中的经营性资产的同时也接受了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全部员工,甚至他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壳收购后的公司只是收购前公司法律意义上的延续,从本质上说,二者已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司,不具备可比性。

分组数据表明,ST类公司股权转让时的市净率和标准差都远高于普通上市公司,显然,我们不能认为这是市场给了ST类公司更高的估值,而是与我们重点分析的壳收购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关。

三、壳收购与二级市场变化的影响

壳收购既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它有独特的价格形成机制和选择标准,二级市场的变化对壳收购也会产生影响。从A股市场看,以最具代表性的上证综合指数为基准,该指数于2001年6月达到笔者统计分析时段的高点:2245.43点,随后便步入漫漫熊途,逐步下滑。2002年最高点为1748点,2003年最高点为1649.60点,和2001年最高点相比,分别下跌了22.15%和26.53%。

表4、表5显示,尽管A股市场和法人股交易市场是完全分割的,但彼此的联系和A股市场对法人股交易市场的影响还是非常显著的: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有正向的影响,A股市场走低,公司法人股价值下降;同时,A股市场的变化也对公司收购的动机产生影响,随着A股市场的走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样本中的比例下降。壳收购比例下降,除了A股市场价格走低的影响外,可能同逐步放宽对私营企业上市的控制、IPO市场化因素有所增长及其形成的预期也有关系。

A股市场对法人股市场的上述影响是容易理解的:首先,A股市场和法人股市场的价值基础一致,都是所对应上市公司的股权,A股市场走低,必然对法人股市场产生同方向的影响,这时市场同时对法人股估值相应降低;其次,如前所述,法人股交易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买壳方的动机是企图借壳上市,以达到利用壳资源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目的,A股市场的疲软大大地增加了买壳方直接融资的预期成本,因此买壳的意愿下降;第三,由于壳收购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时的溢价,壳收购在总样本中的比例降低,必然降低了公司收购的平均溢价水平。由此可见:壳收购的动机与上市融资机会的成正比,也就是说:A股指数上升、股价上涨,上市融资机会多,壳收购动机增强;反之,则减弱。

四、结论

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收购是在股权分置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是独立于交易所市场之外的法人股交易市场上通过一对一的协议完成的。法人股市场的交易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来实现的,拥有控制权的法人股转让价格受交易所市场的影响,交易透明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选优功能和竞争机制,约束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空间。

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大量的壳收购现象,壳收购的比例高达40%以上。壳收购的目的是获取上市融资权。这是股权分置条件下上市规则不完善、金融抑制和法人股私下协议转让的特殊收购行为。在壳收购案例中,卖方所支付的溢价远高于正常收购的溢价水平,这是因为壳收购中买方看中的不是被收购公司的资产质量或经营情况,而是仅仅关注被收购公司作为壳资源的价值。壳的价格是行政机制授予的公司上市垄断权的价格,是中国转型经济中一种特殊的租金,买壳实际上是以该租金资本化的计算定价的。大量壳收购现象反映了上市权垄断的制度问题和金融压制的表象,从而影响了一些学者经验研究的数据基础和分析结果。

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和二级市场走势的变动,将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进而改变公司收购的动机。完善上市规则,消除金融抑制,将逐步降低壳收购在整个公司收购案例的比例,使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收购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

(责任编辑:吕洪英)

作者:罗 钢 何 俊

第4篇:农产品收购协议书

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精选3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相关的协议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产品收购协议书(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农产品收购协议书1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我县农副产品发展的需要,调整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结构,拉锯城乡经济政策和打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提高,农民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规程组织生产,发挥“公司+基地+农户”运行机制的带动作用,扩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实现企业、农户双赢的目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优质菌种,技术资料及培训。

2、在生产投入品使用关键期进行检查。

3、合同签定后甲方应按签定的品种、等级随叫随收,不得拒收。

4、依据农户名单,检查记录,上门收购,收购的农产品要达到标准要求,价格依市场同等价格基础上浮3—5%,优质原料上浮10%。

5、现金支付,不得打白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相对应农产品标准要求严格进行种植。

2、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黑木耳、花菇、核桃、天麻)*公斤。

三、收购时间、地点及质量标准

1、收购时间按农产品成熟采收期为准。

2、甲方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应选择上门收购,甲方现场收购,当场支付收购金额。

3、质量依据相对应农产品原料《国家标准》为准。

四、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论哪方水履行协议条款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赔偿对方同额度5%的违约金。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农产品收购协议书2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就________农产品购销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名、数量、保护价及交(提)货时间地点:

第二条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收购办法: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收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货款结算方式: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每______天结算一次。

第七条生产要求:甲方有义务为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档案记录,努力提高产量和质量,并在需要的时候,派技术人员到种植基地现场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法本协议或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应该按协议标的总额的_______%承担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项方式解决:

1、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免责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经核实后,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农产品收购协议书3

订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产品的品种、等级、质量按照双方协商确定,或按照样品标准确定(样品由双方妥善保管,甲方验收)。

产品包装由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第二条、标的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在________年_______月以前,向甲方交售___________公斤。

2、产品(保护价)_______元/公斤,市场行情上涨时,由甲方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如未能达成新的协议,双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产品由乙方送货到____________收购点或甲方上门收购,双方当面验收。

2、货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当场结算,钱货两清。甲方不得欠款或代扣各种税费。

第四条、不可抗力

1、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同胞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2、产品因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履行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无故拒收产品,应向乙方偿付拒收货物总值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产品的,应按少收部分的总值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5、乙方在交售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的违约金。

6、乙方的包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包装,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继续有效。双方达成变更时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应签署书面协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农产品收购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我万州区农副产品发展的需要,调整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结构,拉锯城乡经济政策和打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提高,农民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规程组织生产,发挥“公司+基地+农户”运行机制的带动作用,扩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实现企业、农户双赢的目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优质菌种,技术资料及培训。

2、在生产投入品使用关键期进行检查。

3、合同签定后甲方应按签定的品种、等级随叫随收,不得拒收。

4、依据农户名单,检查记录,上门收购,收购的农产品要达到标准要求,价格依市场同等价格基础上浮3-5%,优质原料上浮10%。

5、现金支付,不得打白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相对应农产品标准要求严格

进行种植。

2、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

种类: 数量:

三、收购时间、地点及质量标准

1、收购时间按农产品成熟采收期为准。

2、甲方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应选择上门收购,甲方现场收购,当场支付收购金额。

3、质量依据相对应农产品原料《国家标准》为准。

四、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论哪方水履行协议条款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赔偿对方同额度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订期为两年,双方签订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6篇:农产品收购协议

xx县扶贫产业开发项目

带动农户农产品收购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适应我县农副产品发展的需要,调整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结构,拉锯城乡经济政策和打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的提高,农民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规程组织生产,发挥“公司+基地+农户”运行机制的带动作用,扩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规模,实现企业、农户双赢的目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生产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所优质菌种,技术资料及培训。

2、在生产投入品使用关键期进行检查。

3、合同签定后甲方应按签定的品种、等级随叫随收,不得拒收。

4、依据农户名单,检查记录,上门收购,收购的农产品要达到标准要求,价格依市场同等价格基础上浮3-5%,优质原料上浮10%。

5、现金支付,不得打白条。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甲方提供的相对应农产品标准要求严格进行种植。

2、乙方提供优质农产品 (黑木耳、花菇、核桃 、天麻) *公斤。

三、收购时间、地点及质量标准

1、收购时间按农产品成熟采收期为准。

2、甲方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应选择上门收购,甲方现场收购,当场支付收购金额。

3、质量依据相对应农产品原料《国家标准》为准。

四、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不论哪方水履行协议条款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赔偿对方同额度5%的违约金。

五、本协议订期为两年,双方签订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7篇:农产品收购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基本合作内容

1.1 甲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本地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区域分布、上市时间、总产量预测等信息资料,以便乙方制订市场营销工作计划。

1.2 甲方根据乙方的订单负责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和包装工作,确保乙方所需反季节农产品的货源组织和供应;乙方负责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

1.3 甲方保证优先向乙方提供反季节农产品,平均日货量不低于_________;乙方保证优先向甲方订购反季节农产品(甲方不能确保乙方所需农产品的品质和数量情况除外)。

1.4 甲方协助乙方在当地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业务,整合本地的农业资源,以推动本地农场企业与乡镇企业的农业信息网络工程。

第二条 订货、数量及价格

2.1 乙方每次订货可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真确认,详列所需农产品品种、等级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收购价格及交货时间、地点等,传真原件须乙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生效。

2.2乙方每次订货高于或等于____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2.3 甲方保证以最高优惠的价格向乙供货,在保证农产品品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农产品的收购成本价。具体农产品品种的具体收购价格和代理费由双方根据当时的市场行情确定。

第三条 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3.1 乙方所需农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由双方按照中国绿色通道电子商务网所提供的农产品等级标准确定,没有标准的则由双方看样协商确定。

3.2 甲方确定每次农产品的采收时间,确保所收购的农产品干净、新鲜,不掺杂土泥沙,没有农药和化肥等污染,符合绿色食品的标准,适合储藏和长途运输,完全满足乙方对农产品的时间和品质要求。

3.3 农产品包装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农产品品种和运输要求确定,包装物可由甲方负责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需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交还甲方。

第四条 交货、验收、装车及运输

4.1 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并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经办人根据双方确定的等级质量标准的包装要求验收。

4.2 甲方负责组织人员根据承运人的要求及时装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甲方有义务协调保证因收购、装车等因素所引发的民事、交通纠纷、保证承运人、运输车辆及所装载农产品的安全和通行无阻。

4.3 运输车辆一般由乙方负责调派。甲方可向乙方推荐本地承运人但须保所荐承运人的商业信誉和承运车辆的车况良好,适合承运乙方本次所订购的农产品。

第五条 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5.1 乙方应在每次下单的当天,根据双方核定的费用总计以电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5.2 甲方委托乙方代销农产品时,乙方只需担保货款的及时回收,而无须承担任何费用支出。农产品销售完毕后,乙方应在十天内向甲方支付其所得的全部款项。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6.1 甲方所交货物的品种、数量、品质、质量或包装明显不符合双方确认的标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货款总值_____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6.2 甲方末能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按质、按量交货而造成逾期交货,乙方有权提出折价处理或拒收全部农产品,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费用和全部损失。

6.3 因装车人员组织不力而延误时间造成损失或因收购、装车引发当地民事、交通纠纷而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费用支出和相应的损失。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其他事项可另行协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敏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是原来“四小票”之一。 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出现过不少问题。本人也接触过很多这种农产品收购企业。确实这里存在增值税空档,会成为一些逃税的漏洞,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加强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才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并规定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跨省收购农产品如何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不得存在跨省收购农产品?那前几天新闻说内蒙古地区土豆滞销,鼓励大家去收购。根据上述规定,外省的大型超市等土豆收购企业谁还敢去收购呀!这是个问题吗?估计你在纠结农产品问题。

财税[2012]75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

(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解读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可抵扣进项税发票中四小票的一种,山东省国税局曾在2006年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等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06]207号),其中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作出具体规定,2010年山东省国税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本文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对比,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过程应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政策的变化之处

对比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其变化体现在如下几处:

1、领购收购发票资格的审核

鲁国税发[2010]73号第一条列举加强收购发票资格审查应注意的六个条款,和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相比增加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条款。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中也有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要求,只不过没有体现在资格审查环节,总体来说变化不大。

2、增加了跨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发票开具办法

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鼓励企业开设专门账户支付农产品收购价款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五条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增加了“主管国税机关应引导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用于支付农产品收购款”。农产品收购因其支付对象主要是农民个人,大多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现金支付具有资金流向不易控制的特点,同时农产品收购发票又是企业自行开具,不利于加强监管,如果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支付,对资金的流向可以有迹可循,因此鲁国税发[2010]73号文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收购价款,也是出于加强监管的需要。

4、增加了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第六条加强日常监控管理,增加了重点评估对象的范围: 1.领购使用收购发票数量变化较大的;

2.月农产品购进金额较大且变动异常的; 3. 农产品采购价格变动异常的;

4. 发票原始单证不全、不能证实购销货物真实性的; 5.产品产量、销量及投入产出率波动异常的; 6.纳税申报异常或税负偏低的; 7.实物盘存与账、表、单不符的。

同时规定,对经评估发现纳税人存在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额等偷逃税行为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二、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注意的事项

1、审核农产品出售者的身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审核出售者的身份,只有向农民个人收购农产品时可开具收购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单位收购弄成拿票时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为降低风险,建议在每个收购发票后面附上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出售人身份。

2、发票项目应填写齐全

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注意将项目填写齐全,尤其是出售人的姓名和详细地址,应具体到乡、村、组,同时应该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3、收购发票不能跨地区开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文)规定: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企业在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的,根据鲁国税发[2010]73号文规定,可向销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4、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仅为购买价款和烟叶税

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过程中随同买价支付的运输费用、装卸费用、人工费用、组织费用、中介费用、向相关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缴纳的工商费、育林基金等行政规费以及检疫消毒费等其他费用等,不能按照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鲁国税发[2006]207号文和鲁国税发[2010]73号文均规定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保持相关付款凭证,以降低自身的风险。同时收购货物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应按规定妥善保管,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第9篇:农产品收购合同参考格式

甲方(需方):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就2011红枣收购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品名、数量、价格及交(提)货时间地点: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元。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收购价格:以基准价为基础,按收购时的市场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收购办法:甲方在收购时限内应合理安排收购时间、数量,采用电话通知或公共通知形式,分时间段预约收购。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要求,及时按指定的质量和数量交货。交货时,乙方的产品符合甲方指定的质量、数量要求,甲方应当在当日予以收购,并开具收购单。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收购地点:延川县红枣市场。

第六条货款结算方式:由乙方凭收购单到甲方领取现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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