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2023-06-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碾底煤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要将防尘、防噪音、防煤气中毒,防物理伤害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监测工作。

2、监测工作依据综合办监测管理办法和上统计数据,结合工艺变化,写申请提交监测部门监测。

3、生产部门作业场所的粉尘,每年申请监测一次,呼吸性粉尘建议每季度监测一次,其他职业危害按照煤矿相关规定执行。

4、健康监督员要坚持每天检查粉尘、噪声工作,发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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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上报。

5、要定期分析粉尘、化学毒品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温措施。

6、要加强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数据及技术档案管理。

1、煤矿井下安装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向职业危害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作出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进行备案。

4、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作好记录。

5、每月由专职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每年由监管部门指定的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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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8、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三、职责

1、工会负责对职业病防治实行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2、安全监督部门、综合办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3、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安排休养。

4、各施工生产队、组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

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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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2、各施工生产队、组和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3、公司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4、施工生产队、组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5、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6、各级安全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送检测结果。

7、各施工生产队、组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五、职业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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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监处,由企业安全监督部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2、当公司安全监处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

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六、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费是针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营养需要,有助于增强抗毒害能力,预防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一项劳动保护辅助措施。

2、保健食品费按从事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20天以上者按一个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实际工作日计算。

3、在设备、容器及通风不足的场所配合有害作业者,可与直接从事有害作业人员享受同等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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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健食品费申请表由有害作业施工生产班组填写,经公司负责人和安全员签字后,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审批发放;无项目的现场由各公司综合科和安全员审批发放。

5、保健食品费发放范围和标准参照施工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改、扩建及检修工程参照企业方标准执行。

6、暑期施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企业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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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质检室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二、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第3篇: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一、我公司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二、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领导小组处理,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五、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七、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4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四、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工作程序

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六、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七、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八、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总经理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九、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十、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十二、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十

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5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度修订和落实监测及评价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危害岗位、监测点进行辨识,尊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点检测意见,确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名称、接害岗位名称、岗位人员名单、检测点名称及检测内容和检测周期。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价,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分级。

三、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日常监测和报警。

五、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六、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耳塞等相关个体防护用品。

七、单位有新、改、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需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由安监部门备案批复;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报告由安监部门审核批复后,设计单位应当编写职业病危害防护设计专篇,严重危害的项目需进行设计审查和批复,才能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由单位进行控制效果评价和组织竣工验收,控评和竣工验收资料报安监部门备案;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安监部门审核,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八、日常或定期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以及评价中需要整改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应当制定治理规划,限期整改合格。

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方可交付生产使用。

十、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及评价经费。

十一、安全管理部门有责任监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权要求其依法提供规范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对其违法行为有举报的义务。

十二、不断调整、完善检测点,确保有毒、有害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完整,严防应检未检和漏检现象的发生。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第6篇: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关于修订《职业病危害 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要求,现对《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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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及以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 在属地内开展生产作业的劳务外协队伍、外租企业,由用工单位或租赁单位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

负责下达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计划,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检测范围的审核、报备以及检(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或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进行检测。各单位确定的检测范围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核确认。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状评价导致检测范围(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增加或由于作业工艺、工作场所撤销等出现检测范围减少等情况,应及时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做好相关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备安监部,按要求纳入下一年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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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监测由各单位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归档。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条 定期检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由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二、每年至少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如实向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等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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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应保存现场采样的照片或摄像等资料;采样检测结束时,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六、各单位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后,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领导签字后的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应在7日内报送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第十条 本制度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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