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投诉处理办法

2023-06-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快递公司投诉处理办法

快递行业投诉办法

客户投诉管理办法

一、投诉期限:用户自交寄快件之日起半年内;

二、投诉受理程序: (1)受理人员报告工号;

(2)了解记录投诉事宜,明确用户诉求; (3)告知用户投诉处理时限; (4)调查核对投诉情况;

(5)依据法律政策提出解决方案; (6)答复用户投诉,落实办结投诉; (7)跟踪回访,要垂询用户是否满意。

三、投诉处理时限:同城和国内异地快件不超过30个日历天

四、公司受理投诉渠道:

联系人:XX 电话:XX 邮箱:XX

第2篇:公司信件、快递收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流程中所指的快递收发均指公司员工因工作所需,向外部寄送或外部至内部到付取件,从而实际产生公司快递费用支出的活动。

二、 流程具体:

I、收件管理:

(1)公司快递收取形式(林远峰负责):

林远峰负责收取快递时间为周一到周日上班时间;如遇下班时间,保卫人员需代替收取保管货物和底单。并在下个上班时间告知林远峰。

(2)快递由林远峰统一接收(林远峰不在时由行政部经理代接收), 同时林远峰检查信件、快递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收件人是否为本公司人员,若收件人非公司人员,应当场退回。

(3)林远峰确认签收后,将收到的信件、快递、挂号信函等在《信件、快 递收件登记表》和《挂号信收取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并通知收件人取件(收件人需填写收件物品名称详细)。若收件人当时不在公司,林远峰需电话通知收件人,以免耽误公务。

(4)遇到付费快递,林远峰应联系收件人亲自付费签收,若其本人不在, 可电话联系本人由其指定代收人签收。林远峰应保留好单据,并计入公司快递费用。林远峰不负责垫付任何到付费用。

(5)林远峰应妥善保留好相关记录。

II、发件管理

(1)公司发件时间:

快递发放时间为周一至周日每日9:00~17:00之间。

如遇特殊情况发件的在17:00前告知林远峰并登记,物品由林远峰保管并发递。

(2)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 全可靠),交到一楼后详细填写快递单并电话通知快递公司取件并把单号告知 收货人,由收货人自行跟踪。

(4)林远峰要妥善保留好相关单据,以便月底和快递公司核对清算运费。 林远峰负责核对费用清单,核对无误须经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财务部支付。

三、 快递费用的支付标准。

(1)、同一地点,同一客户每天只允许支付一单快递费(纤检局由闫经理负责,染厂由林真真负责,客户由业务员负责)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填写特殊快递和信件收发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转林远峰存档月底统一上报领导审核。

(2)公司货车到达的目的地不支付快递费,由我司货车司机自行携带转呈,特殊情况填写特殊快递和信件收发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转林远峰存档月底统一上报领导审核。

(3)、中纺、翎艺、石狮布行及我司其他供应商一律不支付快递费,特殊情况填写特殊快递和信件收发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转林远峰存档月底统一上报领导审核。

(4)、我司面料及辅料原则上不允许用快递托运,客户同意支付快递费的除外,特殊情况填写特殊快递和信件收发申请表经领导审批后转林远峰存档月底统一上报领导审核(林远峰特别监督)。

(5)、我司往来单位由业务和采购还有办公室人员与相关人员进行协商,本着谁寄出谁支付的原则进行,由合作双方各付一部分快递费用。

(6)、染厂的快递费用与对方协商后另行公布。

(7)、个人物件快递费用及后果由其发货人承担,不计入公司快递费用报销中(林远峰特别监督)。

四、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福建新同兴针纺织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1日

第3篇:公司公文处理办法

(2009年9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更专业、更精心、更细致”的精细化管理要求,为使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中国石化„2001‟办字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公司在生产、经营、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集团公司指示,发布规定、条例,施行管理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臵和商洽工作,反映和报告情况,总结和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分别负责指导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的公文处理工作。各二级单位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机关各部门、党委各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行

-1- 文要言之有物、言简意赅,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催办、核稿、印制、用印、清退、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常用公文种类主要有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指示

适用于对所属单位布臵工作,阐明工作或活动的指导原则。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所属单位的公文;印发领导讲话、生产经营计划等文件;发布有关规章、规定;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2 - 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单位之间传达需要知道的事项也可用“通知”。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主要有表扬性通报、批评性通报和情况通报。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3-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件、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文件眉首。一般是指首页横线以上,包括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和签发人等内容。发文机关标识和横线用红色印刷,称文件红头。文件的眉首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其中,“绝密”、“机密”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程度。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在首页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发文字号一般臵于发文机关标识的下面,横线中央上面。公司党委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党字„200×‟×号”和“茂名石化党办„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茂-4 - 名石油化工公司(简称茂名石化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茂名石化人字„200×‟×号”和“茂名石化出字„200×‟×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简称茂名分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200×‟×号”、“石化股份茂名办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人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出字„200×‟×号”、“石化股份茂名财价字„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简称茂名石化分公司,下同)行政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行政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 石化股份茂名„200×‟×号”、“茂名石化办字„200×‟×号”。

公司党群系统各部门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字„200×‟×号”(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除外),茂名石化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字„200×‟×号”,茂名分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字„200×‟×号”,茂名石化分公司各部门单位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字„200×‟×号”,字前“×”号为各部门单位代字。具体如下:

1.党群系统: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茂名石化纪发„200×‟×号”,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处)联合发文为“茂名石化纪监„200×‟×号”;公司党委组织部为“组”,党委宣传部为“宣”,工会为“工”,团委为“团”,武装部为“武”,直属

-5- 机关党委为“直属党”。

2.各二级单位:炼油分部为“炼”,化工分部为“化”,动力厂为“动力”,港口分部为“港”,铁运分部为“铁运”。

3.各二级党委文件的代字在各二级单位代字后加“党”字。 4.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机关双跨部门:人事部(处)为“人”,监察部(处)为“监”,企业管理部(处)为“企管”。

5.茂名石化公司机关各部门:综合管理处为“综”,财务处为“财”,保卫处为“保”,离退休人员管理处为“退”,信访办公室(维稳办公室)为“信访”。

6.茂名分公司机关各部门:计划管理部为“计”,财务部为“财”,生产管理部(总调度室)为“生”(“调”),技术质量部为“技”,机动部为“机”,安全环保部为“安”,审计部为“审”。

7.各直属单位(中心):销售中心为“销”,物资供应中心为“供”,信息中心为“信息”,生产设备监测中心为“生监”,职工培训中心为“培”,工程项目经理部为“工程”,清收欠款办公室为“清欠”,消防支队为“消”,机关事务中心为“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处为“社保”,公共关系办公室为“公关”。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按规定的字号发文,如茂名石化公司综合管理处的文件,字号为“茂名石化综字„200×‟×号”,茂名石化分公司港口分部的文件,字号为“石化资产茂名港字„200×‟×号”,茂名分公司-6 - 炼油分部的文件,字号为“石化股份茂名炼字„200×‟×号”。

(六)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横线上面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以及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解决问题的“函”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公司党委上报集团公司党组和其他上级机关的文件,由公司党委书记签发。如需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会签,也要印上会签人。

(七)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红头文件的标题可以省去发文机关名称。

(八)主送单位。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单位过多,可概括地写为类称,如“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党委、公司党群各部门”等。各二级单位上报公司文件,存续公司下属单位报“茂名石化公司”,上市公司下属单位报“茂名分公司”。

(九)附件。附件指为正文作补充说明或印证参考的材料。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只有一个附件时,不用写顺序号。

(十)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

-7- 文机关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臵在成文时间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盖印后可不署发文单位名称。

(十一)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下发的公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一律用汉字,不用阿拉伯数码。会议通过的文件,应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附注位于成文时间之后,主题词之前。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主要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集团公司印发的公文主题词表中选用。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的词或词组组成,最多不得超过5个,最少不得少于2个。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后标反映文件形式的词。主题词印在末页下部,抄送栏的上面。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四)抄送机关。对需要了解事件内容的其他单位的领导人,可在主题词的下面,印上抄送单位名称和领导姓名。对上级用抄报,对平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用抄送,对下级用发送。抄送或发送单位较多时,一般按照先外后内的原则排列,公司内部按照“公司党政领导,二级单位、机关部门”的顺序排列。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在文件末页倒数第二行,印发日期一般为送印日期。

-8 - (十六)公文要注明主办单位、校对、印数,印在文件末页最后一行。

(十七)公文文字由左至右横写、横排。标题用标准宋体2号字体,主题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用黑体3号字体,公文其余部分文字用仿宋3号字体。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和图表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八)函,眉首占首页的六分之一。函件编号放在横线右下角,标题之上。抄送栏放在函件的末尾。函件不必注明印发单位、主办单位。

(十九)会议纪要,眉首占首页的五分之一,年号和会议顺序号印在横线中央的上面。报送、发送栏设在纪要末页下端,对上级机关和领导人用报送,对公司领导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用发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臵于纪要末页倒数第二行。主办单位、校对、印数臵于纪要末页最后一行。

第十条 公文各组成部分的其它标识规则,可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标准执行。

第四章 文号的选择和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文主要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文件”、

-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文件”,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办公室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文件”,有“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部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部门文件”,以及公司党委各部门文件、公司会议纪要和公司函件等文号,它们的内容各有侧重点,具有不同的使用范围:

(一)“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党字”。主要用于公司党委的重要工作布臵和重要事项通知;公司党群系统重要人事任免;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批转(复)二级单位党委和党群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转达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等。由公司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发。

(二)“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党办字”。主要是根据公司党委领导的授权,传达或代表公司党委发布某些事项,或发布党委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布臵某项党务工作,转发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批转有关部门通知等。由公司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办领导签发。

(三)“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组织部文件”和“中共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委员会宣传部文 - -10件”,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组字”和“茂名石化宣字”,主要是分别发布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下发专项工作通知、通报和对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印发部门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分别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和宣传部领导签发。

(四)“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文件”,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茂名石化人字”、“茂名石化出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文件”,其文号分别为“石化股份茂名”、“石化股份茂名人字”。“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文件”,其文号为“石化资产茂名”。

“茂名石化”、“石化股份茂名”和“石化资产茂名”文,主要用于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的重要工作布臵,重大决策和重要决定;下达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印发企业发展规划;明确机构设臵及重要人事任免;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工作;公司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对外联系及其它重要事项的通知;制定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分配和奖惩制度;批转(复)各部门的重要报告、请示;转达上级机关重要行文等。由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发。

“茂名石化人字”、“石化股份茂名人字”文,主要用于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基层领导干部人事任免,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茂名石化出字”、“石化股份茂名出字”文,主要用于申

-11- 请办理出国手续。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五)“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办公室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文件”文号分别为“茂名石化办字”、“石化股份茂名办字”,主要用于根据公司领导的授权或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传达或代表公司发布某些事项。如成立或调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布臵某项行政工作;转发上级文件和领导讲话,批转有关部门的通知;公布领导同志分工;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事项等。分别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

(六)“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 石化股份茂名„200×‟×号”。“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办公室联合文件”,其文号为“茂名石化办字„200×‟×号”。联合文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签发。联合办字文由茂名石化公司、茂名分公司领导或办公室领导签发。

(七)“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部门文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部门文件”主要用于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下发专项工作通知、通报和对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印发专项计划、工作要点及工作总结等。

(八)“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联合会议纪要”、“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 - -12油化工公司会议纪要”、“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会议纪要”主要是根据会议纪录、会议文件和会议有关活动,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及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由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九)公司“函”分3种,包括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函、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函、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茂名石化分公司函。主要是公司与对外平行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使用的一种公务信件。由公司总经理、分公司代表签发。

公司党政各单位、各部门要划清上述文号的行文范围,准确选用文号;要克服不管大小事情都使用公司文号和公司党委文号的不正确做法,搞好文号分流;要重视发挥党办字文号、办字文号和处(部)室文号的作用,形成权威性,机关部门专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使用处(部)室文号。文号的选用,由公司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并主动与有关领导和部门磋商,最后由公司办公室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13-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必要时可以向省市地方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但不得直接向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文,其下属处(科)室不得越级向公司或公司机关各部门行文。公司机关各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处(科)室一般不得对外行文和越级向上或向下行文。各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电话、面谈解决问题的,尽量不要行文。

第十五条 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送公司和党委的请示、报告、情况反映、汇报材料等,均应由本部门和二级单位(党委)领导签字后,交公司办公室机要室登记转送。各二级单位送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的公文,可直送各部门登记分办。二级党委送公司党委有关部门的公文,可直送有关部门登记分办。属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公司审批的事项,经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十七条 向上级的请示,不要同时抄送下级单位;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抄报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八条 机关行政各部门之间、党委各部门之间,对有关 - -14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级单位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九条 同级单位可以联合行文。同级行政单位和党委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报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和呈请性报告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更不要同时报送几位领导同志。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向公司和公司党委请示或呈请性报告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公司和公司党委不予受理。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一条 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公文,应当写明主送单位和抄报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另一上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政向集团公司及其各部(厅)、广东省等报送文件、简报的份数,按有关规定报送。公司机关行政各部门、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报送公司党政的请示、报告、简报各送2份,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分送。

第二十三条 经批转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同时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15-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前后发文的内容不能互相矛盾,如有矛盾应说明以哪个文件为准,并明确其它文件有矛盾的内容同时废止;下级发文不能违反上级发文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涂改过多的要重新抄写。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16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使用标准红头发文稿纸,并逐项填写清楚。

(十)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词、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公司党委上报、对外和下发的文件,主办单位应将文稿交本单位或本部门领导核稿,并送有关部门会签后,送公司办公室行政秘书科或党办秘书科核稿,再由公司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复核后,最后送公司领导或公司党委领导签发。上报文件、对外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公司代表签发。下发的一般文件由公司分管领导签发,下发的重要文件交分管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公司代表签发。核稿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 公文由本单位领导签发,重要文件必须由本单

-17- 位主要领导签发。凡须会签的文件必须由会签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不能让他人代签。

第二十九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应使用钢笔或毛笔,也可用电脑打印(用纸一般用A4型),不准用圆珠笔、铅笔和彩笔,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处书写。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

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一条 要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以公司名义的发文、部门的发文一般应在3天内印好发出。急件、特急件,保证按要求的时间印好发出。长文、大表应按与主办单位商定的时间印好发出。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召开专业会议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须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会议纪要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 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 - -18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审核人可与起草人协商修改,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并向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原因;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公司党政对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党委的请示,一般应当在15天内批复。不能及时批复的,主办部门应及时向请示单位说明办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由文秘部门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机关行政各部门代拟的公司发文稿

-19- 和党委各部门代拟的公司党委发文稿,要先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会签,再送公司办公室核稿后,转送公司领导或党委领导签发。意见不一致时,要将各种不同意见同时报送领导审定。

第三十九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公司和公司党委的公文,凡需传阅的,由公司办公室对口分送领导阅示或有关业务部门阅读,阅毕后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凡需办理的公文,由公司办公室根据内容的性质,送领导批示或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法律文书要经公司法律事务室签收后转公司办公室机要室登记,然后进行办理。

第四十条 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对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承办单位要主动及时地向办公室反馈公文办理情况。集团公司、广东省限时要求上报办理情况的,承办部门要提前三天或按时间拟好上报文稿,送办公室核稿送签印送。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处理的问题,办公室可根据公司领导的意见指定主办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八章 公文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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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立卷归档工作应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司公文由公司办公室立卷,公司行政部门公文由主办单位立卷,公司党委公文及党委各部门公文由公司办公室立卷。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部门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代表公司外出参加重要会议后,应将会议文件、资料交公司办公室或本部门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四十四条 本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他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职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五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文由文秘部门或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

-21- 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文秘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说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保密委员会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并按秘密文件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九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由机要员当日送收,统一保管,不得横传。未经制文单位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的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臵。绝密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公文签发后,由文印部门负责打印,主办单位负责校对,机要部门负责用印,最后由文秘部门核阅送发。

第五十二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 - -22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五十五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单位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和各二级单位的办公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党委和行政公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第4篇:快递应急处理预案

快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目的:

对突发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减少损失,消除负面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应急预案等级:

1、特级预案(特别严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群体事件、恐怖事件,发现寄送影响国家安全的快件,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等;

2、一级预案(严重)快件被抢劫和偷窃、网点扣押快件,发现一般交通事故,发现寄递违禁物品;

3、二级预案(较重)积压快件(区域在20票以上),丢失快件(区域在5票以上),快件(区域在100票以上)中转过程中断;

4、三级预案(一般)客户投诉,快件延误,快件丢失,快件短少,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

四、应急处置报告程序:

1、发生一般问题,采取三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并由其直接处理,在30分钟处理完毕,并将结果上报给相关副组长;

2、发生较重事件,采取二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同时报告给副组长,由副组长负责监督,成员直接处理,在8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组长;

3、发生严重事件,快件被抢劫和偷窃,采取一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组长直接处理,在12小时处理完毕;

4、发生特别严重事件,采用特级预案,报告给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副组长、组长,组长、副组长、成员临时成立处理分队,现场处置,在24小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

五、处置措施:

1、客户投诉,快件延误,丢失,短少,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调查原因,立即安排人员迅速处理,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进行处理,责成立即改正;

2、积压快件,调查原因,安排车辆人员进行派送,最快的速度将快件送到客户手中,对相关责任网点进行处罚,责成改正、自查、整顿、试行、停业、更换;

3、扣押快件,停止向该网点进行派送快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取回扣押快件,迅速安排人员派送快件,追究责任人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4、丢失快件,如被哄抢、偷盗、损坏、短少等情况,快件已经很难或无法投寄给收件客户时,经过调查核实,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为依据,结合中通公司规定,迅速给予理赔;

5、内部矛盾。打架斗殴,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现象,公司人事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防止寄递违禁物品,各网点、中转站实行安全责任制,100﹪验视制度,谁收到违禁物品,就由其负责,相关网点同时负责,管理人员管理疏忽,执行不严,落实不到位,负管理责任。发现危险物品上报国家安全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从源头抓起,中转过程监察,末端检举的方式,做到严格把关,不留漏洞,杜绝危险物品通过寄递渠道流通;

7、因公司运送快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按照交通法规的处理程序为前提,

安排组织人员车辆处理快件,并及时将快件中转和派送,尽最大努力,挽回因其造成的损失;

8、发生恐怖事件和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事件,紧急上报给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和配合处理。

9、发生道路交通,经营场所火灾、员工工伤、食物中毒、与外国友人发生摩擦或影响城市文明形象的事情,从前期加强员工文明素质培养、培训、教育、监督,从预防为主,防范发生。如发生,公司调查经过。按照责任,责成改正,赔礼道歉、赔偿等,将事情处理圆满,维护国家和城市形象;

10、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迹象和隐患,公司首先采取预防为主,加强改进,进行监督,整改,检查,纠正等措施,避免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发生。

六、处置要求:

防范为主,保障有力,果断迅速,处理有力。

七、善后处理工作:

对每一次应急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情况;

对每次处理的结果和过程进行分析、总结,指定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 及时上报,追究责任人责任;

群体事件,以顾全大局,将事件压制到最小范围,一面扩张; 接受相关部门、媒体的检查和监督,明确公示; 正面报道,宣传,弘扬企业形象。

八、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通信方式

第5篇: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 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关条例、规定和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edu/005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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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质量事故处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的质量工作行为,使员工的质量意识不断提高,达到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的目的,

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质量事故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三不放过”(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未分析不放过,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应采取的预防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原则,增强全厂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认真执行我公司质量管理的有关

规定;严格工艺纪律,做好质量事故的记录和统计。

第二条

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设计、工艺、生产制造(运输、储存)检验等过程中,因以下原因造成成品批报废、成批返修、降低等级或降价处

理、退货、索赔,对用户造成不好影响或影响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完成的称为质量事故。

1、图纸、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工装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第三条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成批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3、因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投诉或新闻媒体暴光,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

4、因质量事故造成公司不能完成月、季或年度生产计划和质量指标的。

第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退货索赔经济损失达3000元以上的。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客户总成件退货或受到索赔罚款并已造成不良影响;

废品或返修工时在12小时/批以上的。

因质量事故造成不能完成月份、季度计划或质量指标的。

第五条

发生较大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质量事故:

1、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或三包费用1000元以上的。

2、废品或返修工时在8小时/批上的。

3、虽不符合上面两条,但有下列情况者:

1)机加工:成批生产的关键件的关键尺寸3件以上不合格。一般尺寸5件以上不合格;或成批生产的一般件10件不

合格以上情况虽可回用,但影响性能或个观使用的。

2)焊接件:

在一个部件上经检验发现出现5处以上焊接质量问题的;

造成该某个大部件(1公斤以上)无法返工修复报废的;

当日焊接的某批次焊接件经检验发现有10件以上不合格的;

3)、冲压(锻)件:与机加工件相同。

4)、热处理件:经热处理的零件(包括工装零件)出现成批开裂、硬度不合格,碳和氮化不合格产生严重变形,而

使零件无法返修,或虽返修但影响零件的质量。

第六条

质量责任:

1、由于图纸(包括工装、二类工具设备等)工艺文件标准错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图纸尺寸差错:设计和尺寸标注的错误,质量责任设计人员承担70%,审核人员承担30%。

2、工艺出现差错:经首检发现,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技术人员承担90%。操作者承担10%。如工艺出现差错虽经首检未发现和有效防止,其质量责任由工艺承担70%。检查员承担20%,操作者承担10%。如操作员发现错误,提出异议未被

接受,操作员不承担责任。

在工艺技术人员承担的70%中,工艺编制设计者承担60%,审核者承担30%,会签者承担10%;

3、操作者造成的质量事故:

1)、操作者不执行“三按”、“三自”和首检、交检制度或工作不负责所造成的事故全部由操作者本人负责。

2)、在师付指导下操作的徒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导的师付负全部责任。

3)、尚未取得操作证的徒工,在无师付指导的情况下,受命于领导各管理人员下达的与本人技术不相称的操作指令

进行作业,造成的质量事故,指令者承担70%,徒工承担30%。

4)、因不执行文明生产所规定的制度,导致零件成批磕碰,锈蚀的,由当事人负责。

5)、由于仪表(包括热工)量具未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事故者负30%责任,车间主任承担负50%责任,质检人员

承担20%。

6)、操作者在生产中发现工艺问题,避免了损失,应有奖励,可做为合理化建议申请计奖。

4、检验人员图纸造成的质量事故:

1)、检验员首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由检验员负6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2)、零件完工检后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不合格而造成事故者,操作员负50%责任,车间主任

承担20%责任,质检员承担30%责任。

3)、检验中未巡检或巡检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检验员负责制30%责任,操作者负70%责任。

4)、整机出厂后发现质量问题致用户退货、索赔、返修等造成的质量事故,操作员负50%责任,车间主任承担20%

责任,质检员承担30%责任。

5)、量具和仪表不合格检验员应予封存,如交车间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有关检验员负全部责任。

5、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质量事故:

1)、因领导错误指挥或管理人员错误下达产品指令(包括不具备生产条件而强令下达生产指令),指使操作员违反“三按”要求,造成的事故或管理人员承担70%,操作员承担30%责任。如操作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责。

2)、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不重视质量,工序完工不交检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70%,车间领导承担30%。

3)、因管理混乱或管理员工作失误造成发材料(材料必须有手续,无手续按错发处理)、毛坯、零件或外购等质量

事故,由库房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6、凡采购员因工作失误,采购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标准件和外协员外协的毛坯、零件或工序无合格证,且不合格未经检验就投料,造成质量事故的,由采购员、外协人员承担70%责任,投料者承担30%。如已交检,检验员工作失

误,判断为合格造成事故的,由采购员或外协人员承担70%,检验员承担30%。

7、产品完工未检验开出合格证,就入库供货造成用户退货的,索赔和返修等质量事故。由车间主任、生产部长和供

销部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

第七条

工装问题造成的质量事故:

1、工装制造不合格、检验时误判为合格,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技术部承担50%责任,检验员承担30%,工装使

用部门有关人员各承担20%责任。

2、使用工装的操作员如使用、保管不当使工装损坏或降低精度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责。

3、工装运输过程中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当事人负责。

4、已验证的工装,在库房保管不善,致使工装损坏或精度损失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保管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质量事故:

1、因设备大修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维修人员承担90%,车间主任承担10%;

小维修人员未维修好就交付使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小修理人员负责。

2、因操作员对设备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故障而出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负全部责任。

3、明知设备有故障停用,如操作员擅自自动用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操作员全部负责;如管理员错误指挥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指挥者负80%责任,操作规程员负20%责任,如操作员事先提出异议未被接受,由指挥者负全部责任。

4、设备到大修期,由于种种原因未大修而继续使用,由生产部长、车间主任共同承担责任。

第九条

包装运输的质量事故:

1、因包装不好,运输和保管中包装箱损坏造成的质量事故,包装工承担90%,检验员承担10%;如未交检,则包装

工负全部责任。

2、运输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质量事故报批办法:

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先检验员开出不合格品单,或报废单,并及时通知车间主任(或质量管理部)。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构成质量事故;如已构成质量事故,车间主任或生产部长应会同质检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帮进行分析;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明确原则,明确责任,找出原因和制定预防措施,如事故

责任不是车间,则质检员填写信息传递反馈单,并传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由责任部门的质管领导小组在一星期内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表”,一式三份;根据本制度处理规定填写好处理意见,转交质检科签署意见(对事故情况予以证实);再转交质量部,质量部接到报告表后于5日内代表厂部签署最终处理决定

后,再将报告表返回质检科和责任部门各一份,另一份质量部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较大的质量事故的处理由质量部送交总工程师处理决定;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部或总工程师视情况召集公司质量

管理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1、凡产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的,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半年;赔偿经济损失3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赔偿经济损失20%;10000元以上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年外,赔偿经济损失10%;以上情况除经济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并给予其他行政纪律

处理。

2、凡产生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感者,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二个月;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三个月;

3、凡生产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包括至500元,但定为一般质量事故的)扣发一个月

奖金;1000元以上至2000元者,扣发当月奖金和下浮一级工资一个月。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凡有关的生产部门、管理人员或检验部门及人员,违反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中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上级部门已按“条例”进行处理的,不再按本制度另作处理。

2、操作者、检验员、管理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

推卸责任者,加倍处罚。除经济上予以制裁外,视情况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3、质量事故的责任必须落实到人,不得含糊地定“XX小组”“XX车间”等,填写清楚缺陷单和事故分析单,并注明清楚

事故由哪一道工序引起。

4、事故累计损失价值系指造成报废的本道工序和以前各工序之和乘件数之积再加材料费用之和。作回用处理的事故

损失只按本道工序工时计算损失。

5、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的款数,除赔偿费由财务处归入成本外,扣罚的奖金和下浮的工资应交质量部,作为开展全

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奖励表彰先进的费用。

第十六条

每月10日前,质量部应将质量事故处理情况按考核要求填写表格,通知责任部门,以便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并

适时通报全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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