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责调查报告

2023-01-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根据工作的内容与性质,报告划分为不同的写作格式,加上报告的内容较多,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写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律师尽责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律师尽责调查报告

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导致我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体现。正确认识律师调查取证的价值,准确界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有助于在合理范围内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完善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既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健全的权利保障机制,又要建立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监督机制。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刑事辩护;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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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明(1971—),男,广州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广东广州 510006)欧超荣(1970—),男,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诉讼法。(广东广州 510520)

律师调查取证是律师进行有效辩护的主要手段,然而我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律师辩护作用无法充分凸显,这已成为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的一个重要缺陷。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问题如性质、范围及其保障与制约机制进行细致的梳理与论证,构建合理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对完善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律师刑事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立法不完善——律师不能取证

就现有的立法来看,我国法律确定了律师具有收集证据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要求律师要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当然,它同时也规定了律师具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附条件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它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此规定可以使人看到《刑事诉讼法》在授权律师调查取证的同时又带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在客观上造成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虚置。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非常大。这与我国证人制度的立法也有关系。从我国现有的证人制度来看,既缺乏对证人的保护、激励机制,又缺乏对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措施。证人原本就缺乏作证动力,而法律又赋予调查对象有拒绝向律师作证的权利,把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寄希望于调查对象的同意,特别是要取决于法庭上竞争对手的同意才能调查取证,这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极大的职业危险——律师不敢取证

目前,我国刑辩律师职业风险很大,《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相当数量的律师被逮捕判刑,这里固然有一些律师确实是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但绝大部分被指控的律师属于职业报复①,而且其中很多是因为调查取证而被追究的。刑辩律师风险过大成为律师的共识,这种风险来源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律本身规定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导致大多数律师入罪的根源,法学界强烈呼吁废除这一规定,原因不仅是这条规定专门针对律师有职业歧视之嫌,也在于这条规定本身的不够严密而易于给律师定罪。如对于如何理解“威胁、引诱证人”的行为就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以致于有的律师感叹道:“风险太大,无论你怎么小心谨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随时都可能把你套进去。”[1]另外,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触犯《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如果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就有可能构成包庇罪;二是个别公安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刑事辩护有着深刻的偏见。律师只要提出与控方不同的证据,就被认为在“搞鬼”,侦控机关动则以律师“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提供虚假证据为由,指控律师涉嫌妨害作证罪或伪造证据罪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因为存在这些执业危险,因此,律师不敢调查取证。

(三)不理想的调查效果——律师不愿取证

除了立法缺陷和调查取证存在现实风险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导致律师不愿调查取证。这些因素主要包括调查成本、效果等。如从成本上来看,律师要取得有效的证据,往往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这需要花费律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需要增加当事人更多的开支,出于调查成本的考虑,律师不愿意调查取证。同时,由于“厌讼”思想在我国民众中普遍存在,许多调查对象不配合,使律师取证倍感艰难,这直接影响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

上述情况的存在给我国律师刑事辩护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是刑事案件辩护率不高。由于刑事辩护存在的高风险,以及相对的低收入,大多数律师选择了不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有数据表明,全国范围内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已不足30%,且这一比例仍在下降。另据北京律师协会的统计,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已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人年均刑事案件不足1件,这还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2]

二是严重影响刑事辩护质量。现代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质疑,律师辩护质量如何,很大程度上在于律师掌握的证据质量如何,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恰好是这个环节成为我国刑事辩护中的一个软肋。律师基本不调查取证,全部的辩护就在于对控方提供的证据找出矛盾可疑之处,在现有的证据材料上做文章,单纯就事论事,纠缠于细枝末节,而自身无法提出有效的证据来予以反驳,基本上属于被动型、防御性的辩护,其辩护质量如何可想而知。

三是影响刑事辩护制度功能的发挥。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其主要目的是使案件事实更准确地展现在法官面前,同时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并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审判。由于调查取证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整体上削弱了刑事辩护的功能。与此同时,还可能滋长律师不良的执业习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渠道不畅,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既无力也无心充分调查取证,刑事辩护依靠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辩护,律师为取悦于当事人,可能故意玩文字游戏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地在法庭上表演,而不是从证据出发辩明事实,剖析法理,当这种消极辩护成为习惯时,不良执业习惯也就养成了。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基本定位

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存在的缺陷,除了人们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价值认识不足外,对其定位不明也有重要的关系。合理界定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重要内容本质上具有派生性,但在实施中却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方面,律师调查取证权作为辩护权的重要内容,在性质上与辩护权具有同一性,辩护权不是原权利而是派生权利,它源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没有授权就不会产生辩护权。尽管学界普遍认可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将律师规定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但这与律师辩护权的从属性、派生性并不矛盾。国外学者也认可这一点。如日本学者村井敏邦认为:“辩护权的基础是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本人有辩护的权利,这是产生委托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的根据。”[3](P60)另一方面,律师调查取证权与辩护权中的其他权利不同,它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律师的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再审救济权都要受到当事人意思的左右,律师并不能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但律师却可以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而独立实施调查取证权,律师可以独立地搜集有利于其辩护的任何证据。日本就把这种调查取证权称为“独立代理权”,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属于允许违背委托人明确意思表示的权利。[4](P37)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的关系

在探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厘清它与侦查机关行使的侦查权之间的关系。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区别在哪里?如果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这个角度来说,二者的功能应当是一致的,尽管二者可能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行使调查取证权,其客观效果都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但二者也存在一些根本性的差别:一是权力的性质不同,律师调查取证权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衍生而来,具有私权力的性质,而侦查权则是典型的国家公权力;二是权力行使的强制程度不同。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而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缺乏这种强制性,当然,在一定的条件下,律师可以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强制执行,但这与侦查机关自身所具有的强制性有本质区别;三是二者的取证力量不同。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相比较,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力量无疑具有压倒性的优势,无论是从取证手段的多样性、取证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所需财政的保障性来看,律师取证权的有效实施都无法与侦查相比,无论其委托人是多么富有,能给予律师多么强大的支持,律师都不可能与代表国家的侦查机关相提并论。法律也就不可能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与侦查权同样的权力,至少律师不可能享有强制调查取证权。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与私人取证的关系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与私人取证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性质上与私人取证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属于私权力的运用,都不是公权力。但同时,律师调查取证权又与私人取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合法性不同。私人取证在许多国家具有许容性,即私人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国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容许私人取证的合法性,但在我国私人取证是非法的。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不容许私人取证,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私人作为法定的取证主体,公安部也下文禁止成立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调查事务所。因此,私人在司法实践中调查取得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根据。但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各国都具有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尽管这种权力非常有限;二是权力的自主性程度不同。私人取证都是由公民个人自己的意思决定,不受他人意思制约,而律师是否具有调查取证权要受当事人是否授权辩护的制约;三是与公权力的关系不同。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不仅是依赖律师自身的力量进行调查取证,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公安司法机关的力量实现调查取证。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就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私人取证则仅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取证。鉴于上述区别,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要大于私人取证的权利。

从上述分析来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本质上是一种派生权,但在实施时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力范围来看,它应该大于公民个人的私人取证权,但应小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因此,律师调查取证权只能局限在这个范围内。

三、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制度比较

(一)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赋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英美法系国家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态度。为了确保抗辩制的有效实施以及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他们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可能会发现产生合理怀疑和防止宣判被告人有罪的信息材料,尽管这种调查会花费很多时间和经费,但它可以确保被告因此而得到公正审判。律师在辩护中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与检察官可运用的侦查技巧相似,主要是会见证人,要求进行科学试验或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检查。调查取证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中显得特别重要,如会见证人,即使是起诉方已经会见了他们,律师还是可以在交谈中掌握一些足以动摇事实认定者内心确信的信息。更何况,律师通过调查还可以发现一些证人,其证言可致使事实认定者产生合理怀疑,他们可能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看法或强调对作出案件裁决有重要影响的矛盾和疑点,而对这些证人,检察官可能不打算传唤其出庭。在美国,不但辩护律师自己可以亲自调查取证,而且还可以通过独立的调查员进行调查取证,公设辩护人事务所一般配有少量的调查者,私人聘用的律师则可能雇用私人侦探,他们的基本职责就是发现和证实与案件有关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5](P260),这种调查取证权是其他许多国家的律师所欠缺的。这些权利的规定,完全保证了律师能够地有效开展证据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对律师调查取证权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如效仿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日本,也赋予了律师较为宽泛的调查取证权。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主要包括:“申请证据保全的请求权”、“调取证据的申请权”和对“证据调查的申请权”[4](P37-38)。在法国,在预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享有要求预审法官任命鉴定人、询问证人、进行新的调查等权利。当然预审法官可以拒绝,但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可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上诉,由起诉审查庭复议。[6](P409)“在德国,辩护人也有权自行侦查,但是他们并没有强制侦查权,因而只能以公民身份收集信息。他们绝对不能对证人施加压力,以及试图影响他们。”[7](P66)尽管在传统上德国辩护人并不愿意调查,一方面,怕造成毁坏证据的印象;另一方面,则基于经济的因素。德国的调查取证权包括勘验犯罪现场,询问证人,也可为被告的利益而缮请制作私人鉴定报告,甚至可以请求被告的亲友行使证言拒绝权。[8](P169)由此可见,德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比较充分的。

(二)两大法系国家调查取证权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各国对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规定大概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是一种具有补充性质的取证方式。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调查取证都主要由侦查机关承担,而律师可以无条件地获取控方各种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检察官承担开示全部证据的义务,否则将可能承担指控不能的后果,这种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了律师可以从控方获取主要的证据。虽然法律也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主要是作为一种补充性的取证手段来使用。

二是律师的调查取证具有任意性。所谓任意性是指律师可以自由地调查收集他认为适当的证据,而一般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扰和限制,既不需要控方许可,也不需要调查对象同意。同时,一些国家如美国还明确规定允许律师请调查员进行调查,此规定极大地扩展了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

三是可以通过申请法院强制取证。一般情况下,法庭不得随意拒绝律师的查证申请。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只有在因为事实明显,无收集证据的必要;要求查明的事实对于裁判没有意义或者已经查明;证据毫不适当或者不可收集;提出申请是为了拖延诉讼;或者对于应当证明的、对被告人有利的重大主张,可将主张的事实作为真实事实来处理的时候,才允许拒绝查证申请。”[9](P101)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律师的调查取证对于律师获得的全部证据而言是次要的,具有补充性质的,但这并非是不重要的,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可能很少,但往往是关键的,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证据。正因为如此,各国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广泛而又充分。

四、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制度,减轻律师直接调查取证的压力

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律师面临着两个方面的压力:一是调查取证任务过大的压力。律师要进行有效的辩护,首先就要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事实,而这就要求律师尽可能多地掌握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全部证据。如果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就可以保障律师能完全获得控方取得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保证凡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都能出庭,从而大大减轻律师直接调查取证的压力;二是调查取证带来的执业风险。应取消现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因为这是一条对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如果律师或诉讼代理人确有作伪证、妨害作证等犯罪行为,完全可适用一般主体的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有关条文应作更为明确的、更具操作性的解释,避免有关机关对律师的任意入罪。同时,应赋予律师拒证特权,把律师从因合法执业而获致包庇罪的危险中解脱出来,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充分实现。

(二)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不合理的限制,确保律师有实质性的取证权

首先,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不合理的限制。如要求律师在调查取证时要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或者得到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的规定应该取消,只有在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人身安全带来威胁等特殊情况下才能限制律师的取证权;其次,允许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应提前到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调查取证的关键时刻,证据的收集、提取主要都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本身具有时效性,很多证据需要及时提取、保存,错过这个阶段也就错过了最佳时机,因此,将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甚为必要;第三,对一些特殊对象的调查取证应予以支持。如对监狱罪犯、劳教所劳教人员以及被羁押人员的调查取证,实践中要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难度很大,这需要法律予以相应的支持。如对于确实需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由法院审查批准后,由法官陪同前往,或者由法院签发调查令,以增加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威性,从而保证律师确实能够取得相关证据。

(三)完善律师调查取证的配套制度

首先要保障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证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而具有天然的缺陷,因此,需要借助国家权力来弥补律师调查取证能力之不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取消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权,一律由法院批准调查,由法官来审查调取证据的必要性,避免控方因立场对立而限制律师的调查取证;二是法律应明确规定法官可以拒绝申请调查的情况,限制法官随意拒绝律师的申请;三是要完善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既可以由法官亲自调查取证,也可以由法官签发调查令由律师进行调查。其次要对律师调查取证给予平等待遇。从我国诉讼制度的设置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但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或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这是不公平的。只有在完善了上述配套制度后,才能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四)建立防止律师滥用调查取证权的制约机制

虽然法律应保障律师的合理调查取证权,但它也要受到相应的限制。首先,在取证手段和方式上,律师不得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这是由其私权性质所决定的,私权利的行使不得强制他人,这也是世界各国的规定;其次,对于律师的取证人数,出于对律师取得的证据可信性的保障以及从律师安全的角度出发,规定律师两人在场进行取证较为合适;再次,对律师调查取证对象进行适当限制。如可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影响到对其他案件的侦查的调查对象,可以限制律师调查取证,如确实需要调查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进行调查;第四、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限制。对律师故意拖延诉讼而申请调查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或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而无须再调查的证据,法院可以拒绝。

注释:

①1997年至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拘、滥捕、滥诉、滥判”,其中80%由司法机关“送进班房”,“绝大部分(占80%)又最终宣判无罪”。见王斐弘:“刑辩难意味着什么”,《法制日报》,2004年2月12日。另: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见“律师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列举三条理由”,《法制日报》,2005年6月1日。

[参考文献]

[1]李国,李建.“律师伪证罪触及刑法硬伤”[N].工人日报,2005-02-03.[2]“律师呼吁取消‘律师伪证罪’列举三条理由”[N].法制日报,2005-06-01.[3]村井敏邦.日本的刑事辩护问题走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之路[M].刘明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彭勃.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陈卫东,徐美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宋英辉,吴宏耀.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7]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德)克劳斯·罗科信著.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叶 萍】

作者:李 明 欧超荣

第2篇: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摘要:律师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沟通当事人及公安司法机关的关系,促进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实现律师功能的重要保障,而律师该项权利在立法及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顺利开展工作。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功能,必须赋予律师合理的、更有保障的调查取证权及调查取证请求权。

关键词:律师;刑事诉讼;调查取证;请求权

律师对证据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力度,行使调查取证权也就成为律师了解事实、获得证据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中国律师所享有的调查取证权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實践中都存在着很多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律师的辩护来获得保障,这已成为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一大缺陷。综观刑事诉讼整个过程,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身份,他们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并不享有调查取证权;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因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粗疏而屡遭挫折。因此,律师调查取证这一制度从立法上来进行修改与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及对策

(一)现行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可知,只有“辩护律师”才可以收集证据,也就是说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因不具备辩护律师的身份是无权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的,而该阶段律师的工作是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律师享有完整的辩护权的基础,由于许多证据本身具有时效性,律师若不能在侦查阶段及时进行调查,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起诉之后则可能因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而无法再取得。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因此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不管是正面还是反面都要充分收集。但是往往“书本中的法律”与“生活中的法律”还是存在偏差的,侦查机关基于职业利益或者追诉心理,如目前“公检法政绩考核制度”使得“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某种实体结局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自然更倾向于收集与自己职权相关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对于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却加以忽视。因此,“学术界主流意见一致呼吁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调查取证权,以便及时、有效地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调查取证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面临的问题

尽管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维护,但目前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的条件还并不成熟,如此势必会面临一些问题。首先,中国目前采取的是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一种私权利,不具有任何强制性,该权利的行使无奈而任意,相对公权力而言,处于明显劣势地位。因此,当前赋予律师该项权利并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其次,就中国目前的法制建设进程来看,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现有的纠问式侦查模式,在当前模式下,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可能会与侦查的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发生冲突,甚至会招来侦查机关的反感,认为律师在妨碍他们的侦查,因而“加剧收集取证方面控、辩双方的冲突,其实际结果也必将对辩方更加不利。”另外,从经济角度考虑,如果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的经济负担。

(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请求权

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请求权,即律师可以申请侦查机关收集或保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及申请侦查机关组织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利。目前中国立法上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请求权已有相关规定,但这一权利并未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并且实际操作起来还存在诸多困难。樊崇义教授就曾说过:“中国立法美其名曰,赋予辩护律师一个申请调查权,但这种申请往往是形同虚设,要么只申请无结果,要么对调查的材料和结果不答复,不告知,要么你申请你的,我干我的,根本不予理睬。”究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首先,相关立法规定过于笼统,只赋予律师这一权利,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如果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完全出于自觉和自律来为律师调查取证,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操作。其次,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是作为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因其存在这种与律师自然而然的对立关系,如果要求他们在律师提出取证申请后就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并不现实。对此,笔者认为应当赋予律师取证申请一定的拘束力,也就是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机关取证时享有在场权以及相关主体可以拒绝律师申请的具体情形,当律师的请求符合法定条件时,被申请的主体机关必须在审查后立即作出决定并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收集、保全。如果侦查机关无理拒绝,则在法定审查期届满后,律师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决定,要是法院也不受理律师的申请,造成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辩方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

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调查取证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对于律师获取全部证据而言,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大多具有补充性质,但是其所要取得的证据往往是具有关键性的,因此,在审查起诉之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调查取证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

1.律师阅卷难。查阅案件材料是律师辩护准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律师掌握案情的重要途径。按照通常的司法惯例,辩护律师一般可以在开庭审判以前到法院进行阅卷,了解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的移送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但从实践来看律师往往看不到事实的证据,并且在现行社会制度下,主要证据的范畴完全是由人民检察院来界定,“律师阅卷的场所、时间、次数及追诉机关的义务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致使律师的阅卷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检察机关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本意是限制法官的先悉权,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在开庭前就已经形成预审,但同时也给律师的辩护造成了极大困难,使得辩方难以进行有效辩护。尽管新《律师法》关于律师阅卷的范围有所扩大,但鉴于上述问题仍不能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问题依然存在。

2.证人及有关单位拒绝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来看,法律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同时又给其设置了重重障碍。即在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须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许可及得到被调查对象的积极配合,否则在缺乏国家司法权威保障下即使强行收集到的证据也将在庭审过程中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许多单位以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为由不愿意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老百姓对于律师职业功能价值的认识也存在普遍的欠缺,而且对传统观念中的厌讼观念有着较深的基础,很多人不能把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看成是维护正义,而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或者因当事人与自己有亲友邻里关系,考虑到以后的相处不愿意去得罪人,从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

3.极大的执业风险导致律师不敢取证。《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或串供,不得威胁、引诱他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06条相应规定,“在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毁灭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徒刑。”这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诉讼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意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的行为或使上述行为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诉讼代理,但事实证明,大部分律师因此条款被指控却是基于对律师的一种职业报复。虽然新《律师法》就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设置了豁免权,但对律师取证风险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改革以来,就有相当数量的律师涉嫌伪证罪被逮捕判刑,其中就有不少属于滥用该条款而枉追律师责任。这就导致了很多律师承担不了这样的风险不敢冒然取证。

(二)完善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对策

1.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为了便于律师阅卷、做好充分的开庭准备,提高律师在法庭上的对抗效力,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范围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查阅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对律师全面了解控方证据,及时发现侦查取证是否全面、合法,从而决定是否展开调查或请求保全证据、申请鉴定以及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是远远不够的。同样的内容,新《律师法》中有关规定相对来说较为合理,该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印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很显然,新《律师法》关于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阅卷权范围均有所扩大。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该条仍旧存在不少缺陷,如“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未说明是否包括司法机关办案所使用的内卷以及审委会记录和合议庭的合议记录等,也没有对“查阅的场所”做出强制性规定。据此,根据国外的实践经验以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中国建立庭前证据开示规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证据开示的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不宜公开的侦查技术秘密或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证据可以不予展示外,其他所有证据都应该展示。二是证据开示的主体:控辩双方双向开示。虽然我们一再强调辩护方在这方面的弱势地位,但控方实际上也需要在开庭前掌握辩方持有的证据,控方并非被害人的代理人,控方也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责任,双向开示,同样利于控方全面了解辩方的辩护证据,从而准确、公正的行使控诉职能。实践中有些公诉人为了防范辩护方在法庭上出示公诉方并不了解的证据的攻击,在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时也以种种理由为借口,只移送极少部分或干脆不移送,来应对辩护方的对抗,所以确立双向开示原则是很有必要的。三是证据开示的场所:基于大量证据由检察院掌握以及检察院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的情形,证据开示的场所应设在检察院。四是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证据开示的情形应给予相应的制裁,否则该规则将形同虚设,而处于弱勢地位的辩方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去救济,当然,辩方违反规则同样应受到制裁。

目前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部门都已建立相关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但从整体上却还缺乏一套全国统一的刑事证据开示规则。“尽管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取得了最高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地方司法司法实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但最高司法实务部门对这方面的努力仍然停留在意见(稿)的层面止步不前。”有学者提出“这样一种状态的形成是自发展开的,甚至是改革的无序、缺乏规划的结果。”所以要建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证据开示模式,并非只是单纯地模仿和移植西方的理论,而是应当站在当下中国刑事证据改革实践的角度,面对目前各地方自发形成的刑事证据开示改革制度市场,客观地利用这些资源进行比较分析,对其所存在的优劣而整合出一个切合中国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方案。

2.建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被拒绝后的救济措施。前面我们已经从立法和社会层面分析了证人拒证现象出现的原因。虽然《律师法》取消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要经过相关主体同意的规定,这似乎能够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更为方便快捷,但从实施的现状来看这似乎并不能改变律师“取证难”这一现实处境。为此,有些地方曾尝试通过“调查令”制度来起到促进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比如上海市高院就相继出台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此种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但其实施效果并不乐观。笔者认为,导致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的根本问题不仅仅在于是否需要“经有检察院或法院批准同意”,而是在中国职权主义侦查模式下,不能把握好律师调查取证权与证人拒证权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立法上给予律师一定的救济措施,规定对于向单位取证的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有关单位的重大机密之外,只要律师出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人的委托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配合律师调查的义务。当然,对于哪些是属于“重大机密”应该有明确的说明。而对于向一般意义上的证人特别被害人的亲属取证,则建议辩护律师如果得不到他们的同意,可以不需要强制性地要求他们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而是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3.完善相关制度,减轻律师直接调查取证的压力。造成律师因存在极大的职业风险而不敢贸然取证的原因很大一方面在于法律本身的不够完善。如在什么情况下就构成“威胁、引诱证人”的情况没有明显的界定,这就为侦查机关指控律师涉嫌伪造证据罪提供了机会。故笔者认为应该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106条规定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以求避免有关机关对律师的任意归罪。

总之,律师取证的被动必将导致其辩护的被动、苍白。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需要立法者立足于中国目前的社会现状从全面、系统地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由于笔者的水平有限,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未能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仅以期抛砖引玉。

参考文献:

[1]于静尧,柯冬英,陈琛.刑诉证据案例与学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严军兴,侯坤.中国辩护律师的制度的问题与完善[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3]李胜利.当代法学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4]屈新.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进喜,常林.证据理论与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6]关今华.律师与公正[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作者:李 丰

第3篇: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研究

摘 要:律师的调查取证难同"阅卷难"、"会见难"问题曾经是律师刑事辩护权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而阅卷、会见目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调查取证难依然是现阶段律师辩护面临的重要困难。本文通过对律师调查权制度概念和基本价值的探讨,结合两大法系关于律师调查权制度方面的规定,深入分析了我国在律师调查权制度方面存在的诸如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限制、律师伪证罪、救济权的缺失等问题。之后根据我国律师调查权现状并结合域外国家对于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的有益经验,提出了转变观念、申请调查令、建立律师豁免权等一些完善措施。

关键词:律师调查权 调查令 律师豁免权

一、律师调查权概述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律师调查权是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它是指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自侦查阶段起享有向了解案件事实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证据、核实有关情况、询问相关证人并依法要求其出庭作证的一项权利。

(二)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价值

1、保障人权,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笔者认为,其具有积极的程序意义。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出现了不少诸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同时也暴露出我国在刑事訴讼程序方面出现的一些不足。通过比较分析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的出现往往伴随着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而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在我国屡禁不止并且愈演愈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缺乏必要的监督。笔者在分析相关案件和向一些从事刑辩的律师进行咨询中了解到侦查机关在进行非法取证的阶段往往是法律监督的盲区,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送至看守所之前的的24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而这一阶段是缺乏相应的监督的,从而导致这一阶段成为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高发阶段,同时也增加了辩方调查取证的难度。反之,如果从侦查讯问阶段开始,律师便介入并实施调查取证的话,就使侦查机关在实施非法取证行为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律师会更容易地获取相关证据,从而限制侦查机关肆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阶段,控辩双方处于严重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控方代表国家机关行使对其认为的犯罪行为的追诉权, 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大量的财力、物力来搜集证据,甚至可以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来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从而使其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占据有利地位; 另一方面,作为犯罪嫌疑人利益维护者的辩护律师在目前能够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却微乎其微,不仅在财力、物力方面无法与掌握大量公共资源的控方相比,而且调查权也受到很大的限制,不能够任意展开。因此,在法庭上,往往出现控方对其指控的罪名能够拿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辩方却难以做到这一点的明显不公平的现象。控辩双方调查取证权的不平等导致的控辩双方在诉讼中地位的不平等,将会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使得被告方被任意追诉而又不能够通过拿出有力的证据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赋予辩护律师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能够防止控方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意损害辩方的合法权益,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3、 切实保障辩护权成为一种独立的权利

从现代法学的基本理念来看,一个合理的诉讼过程应当是控辩双方相互独立,站在各方的立场平等地进行对抗,维护自己一方的利益。从上述理念来看,辩护权应当是属于辩护方的一项独立的权利,而且该权利应当与控方所享有的权力相对等,至少不应当有太大的差距。而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律师作为辩护人并不能够真正独立地享有辩护权,而且往往受到来自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限制。在笔者看来,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不能够独立地行使调查取证权。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辩护失败的原因在于不能够在法庭中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而不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重要原因就是律师由于受到种种的限制其调查取证要么只能依靠公安检察机关从侦查阶段得来的证据,要么因为其调查取证需要公检法机关的允许而不能够准确而完整地得到自己想要的证据。既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够得到很好地保障,那么律师的辩护能力将大大减弱,律师辩护权的真正独立更是难以达到的了。

二、两大法系国家律师调查权制度探析

(一)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律师调查权制度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律师调查权制度法律中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一般属于双方当时人平等对抗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控辩双方都享有独立的调查取证权,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互不干扰,成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证据调查权的两支主要力量。美国作为当今世界律师调查权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其规定的律师调查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律师可以不经过申请而独立地进行调查取证;其次,律师不仅可以申请国家侦查机关为其调取相关证据,并在其调查过程中加以辅助,而且还可以借助于社会上专门的调查机构帮助其获取证据,最为典型的就是可以雇佣私家侦探为其获取证据;最后,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证据如:当事人的口供和部分物证政府应当加以公示,因此,美国的律师可以通过证据开示制度获取一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英国的律师调查制度由于受到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影响,在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也具有独立的自主调查权,并且在证据开示方面制度方面虽然与美国还有一定差距,但是也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在诉讼中更强调以法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因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往往会受到较多的限制。在德国的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但是也没有明确禁止律师的可以自行调查取证,因此律师可以通过自己的方式进行搜集证据。此外,律师也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法院调查证据,上述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与德国相类似,日本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也同样也规定了辩方可以自行搜集证据,并且律师具有对证据申请保全和在场权等相关权利。

三、我国实施律师调查取证权面临的问题

(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在实践中受到诸多的限制

我国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实践中行使调查取证权往往会受到许多来自外界的干扰和限制。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尽管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可以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但是从我国目前实施的现状来看,由于律师没有像公安检察机关那样的国家公权力作为保障,被调查的个人和单位往往由于害怕被打击报复等原因而不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这就使得这一条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很低,律师很难通过这一方式取得证据;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律师可以申请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调取证据的权利,但是该规定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同样不容乐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与代表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有着较大的利益冲突,公安、检察机关一般不希望律师调查取证获得成功而阻碍他们的侦查起诉的推进,因此,向公安、检察机关申请调查取证无疑是一种缘木求鱼的做法,在实践中是很难实施的。

(二)律师伪证罪严重阻碍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了律师伪证罪,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引诱当事人作伪证的行为做了明确的的规定,被称作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该条款的规定的出台,严重打击了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受到律师界的广泛批判,著名刑辩律师田文昌认为"对于律师执业行为不予以特殊保护而又单列罪名,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是绝无仅有的"。①据有关的调查研究显示,我国已经有不少律师因为该罪名被逮捕获罪,较为著名的就是重庆的"李庄案"。更为严重的是,控方为了扭转自己在法庭上的不利局面,往往转而将矛头对准律师,对辩护律师进行威胁,甚至以伪证罪对律师进行追诉,这不仅严重打破了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而且使得律师因为害怕被追诉而不敢进行调查取证,进而影响整个律师制度的发展,田文昌律师曾经尖锐地指出:如果律师因为伪证罪而被任意追诉的话,将会挖掉整个律师制度的根基。笔者认为,既然律师需要为自己在调查取证中的伪证罪负责,那么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是否也应当承担同样的责任呢?

(三)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

有句法谚说得好,"无救济则无权利",这说明每一项权利的赋予都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加以保障。同样,在法律赋予律师调查权的时候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的话,律师辩护权将变得难以实施。我国目前的法律只规定了公检法、当事人应当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一法律上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如果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就导致了这些机关和个人往往对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的要求置若罔闻,不予理睬,律师的调查取证也就难以进行了。

四、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一)应当转变观念,重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时至今日,仍然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认为律师在法庭中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人。尽管理论上不少专家学者认为作为同样从事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 是推动司法文明进步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可令人惋惜的是,律师往往不能够被它的同行--公安、法院、检察机关所接受,尤其是作为控诉方的检察机关,总是将律师作为自己的敌人所看待,将其辩护行为看作是對于与法律相对抗,难以与其结合成为司法的共同体。由此分析,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的任意追诉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司法机关不改变对律师的偏见,无论法律如何解释与修改,都不可能真正保证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即便取消律师伪证罪,司法机关还是可以其他罪名对付律师。"②因此,为了切实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必须从观念上改变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认识,尤其是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应当转变观念,将律师作为与自己平等的法律工作者来对待,充分保障其基本权利,对律师提出的调查取证的申请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二)律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获取相应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令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所实施的一种制度,它是指在当事人无法取得证据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一张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令状。实践证明,调查令制度已经在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据刑事诉讼中的情况,在律师调查取证权方面,也可以对此加以吸收借鉴。针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自主调查和申请调查很容易受到来自多方面的限制而难以实施的问题,律师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使自己的调查取证权获得同控方一样的公权力的保障,也就如同律师收到了法院的委托一样,可以行使与法院同等的调查取证权。③

(三)增加律师豁免权,严格限制刑法306条的适用

针对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面临的因为涉嫌伪证罪而被追诉的风险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赋予律师在辩护过程中的发言和行为不被追究的律师豁免权。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只要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律师辩护人故意唆使当事人作伪证,即使有证据证明律师确实因为故意或者将重大过失而出现作伪证的情况,也应当先想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通报,通过一些途径加以纠正,如果行不通的话在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的适用应当加以严格的限制,尤其对于其中的"威胁"、"引诱"的方法应当加以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如果侦查人员在询问过程中为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适用的欺骗等方式如果不被认定为"引诱"的话,那么处于控辩双方的平等性考虑,律师辩护人同样也不应当因此而受到追诉。

(四)建立健全调查取证的救济制度

为了保障律师有效地实施调查取证权,应当在立法中规定妨碍律师行使调查权所应产生的不利后果。在申请调查取证方面,可以规定律师在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后,如果不被采纳,将会产生认定辩护人的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④。从而避免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方面的规定流于形式。此外,应当规定律师在向有关个人和单位调查有关证据的时候,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证人作证方面,应当规定辩护人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而证人拒绝的,辩护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起到庭作证。

(五)在立法上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虽然我国在立法上已经确立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是却是不完整、有限制的调查取证权,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仍然要受到许多的限制。因此,在立法中应当减少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扩大其权限。对于律师申请的调查取证,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公检法机关应当准许。对于律师自主的调查取证,也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其加以保障,使其在行使调查取证权时能够有更多的自由。

注释:

① 张军、姜伟、田文昌 《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444页

②罗翔 《刑法第306条辩证》 载《政法论坛》2013年5月 第三期

③陈瑞华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载《法商研究》2014年 第一期

④田文昌、陈瑞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12年 396页

参考文献:

[1] 张军、姜伟、田文昌 《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 法律出版社 2001年

[2] 田文昌、陈瑞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 法律出版社 2012年

[3] 罗翔 《刑法第306条辩证》 载《政法论坛》2013年5月 第3期

[4] 陈瑞华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载《法商研究》2014年 第1期

[5] 许兰亭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 载 《人民检察》 2008年第7期

[6] 陈兴良 《为辩护权辩护》 载 《理论法学》2004年第1期

[7] 樊崇义 《刑事辩护的障碍于困惑透视》 载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3期

作者:杨淼

第4篇: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

(一)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l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l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l出具报告的前提;

l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l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注:以下说明出具报告的前提〗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以下前提作出:有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原件及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属真实;有关文件及陈述和说明是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且无任何应披露而未向本所披露,但对本项债权的合法成立、存续、数额等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和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没有完整书面文件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专业经验和常识进行了一定的假设并基于该等假设进行法律分析和作出结论,而该等假设可能与事实存在差异或不符。

〖注:以下说明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的任何使用人应当清楚: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因此司法实践结果可能与本法律意见的判断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使用人针对本项债权的任何决定均只能被理解为是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而非本法律意见作出。

本所在此同意,××银行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项目的附属文件,供有关各方参考使用,除此之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

〖注:以下为正文导入语〗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如下:

3、正文

以一份某企业并购项目当中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为例,正文由如下部分组成:

l并购主体必须调查交易主体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交易主体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履行了必要程序,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时是否取得有关批准。此外,还要调查交易主体现时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未来的存续是否存在限制性因素等等。

l组织结构主要调查企业的组织机构图、规章制度、历次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决议、会议记录等。对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文件,应当到有关部门去核查验证。

l关联方主要调查与并购主体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的各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债务人、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同时视乎客户的委托要求,有可能对其核心成员的道德信用也纳入调查范围,因为道德风险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经营、法律、财务等风险。当然,鉴于中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方面的有效调查手段很少,因此在实际调查当中这方面的调查多数流于形式。

l主要财产调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权属查证。有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设备等,无形财产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或特许经营权等,主要审查财产以及已经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还需调查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其次,权利限制。调查财产是否存在权利被限制例如抵押、质押等情况,调查财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第三,现场核实。调查财产是否存在租赁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

l地方政策鉴于我国地域情况差别很大,我国法律的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各地区的行政规章在理解和执行上往往有很大差异,例如报批时间上的不同和报批文件制作要求的差异等,这些差异将对交易双方的成本核算构成直接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交易结构。因此,在尽职调查报告当中加入此部分调查非常有必要。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地方政府、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的普遍规定,如行业投资政策、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一类是针特定行业或范围企业的特殊政策,如: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和各类许可证等。

上述尽职调查内容和结论将会对并购当事人未来的利益、风险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去脉”,而依据则是已经发生的事实一一“来龙”。调查就是要理清其中的来龙去脉,进而对从政策、产业、行业、财务、法律、人员等等诸多方面的风险、收益进行整体评估。整体评估的结果将构成并购的基础。

4、尾部

格式如下:

本报告仅供参考,不作证据或其他用途。

××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

×××

第5篇: 律师尽职尽责调查报告

(一)有什么用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这种文件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制造新的信息不对称的可能),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二)怎么写

1、封面

尽职调查报告一般需要制作独立的封面,以表示庄重。封面形式各间律所风格不一,不需统一要求。

2、前言

主要分为如下五个部分进行陈述:

l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l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l出具报告的前提;

l报告使用方法和用途;

l导入语。

如下是一份关于银行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进行贷款债权及其附属权益进行调查分析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前言部分的样本:

【范本:法律尽职调查报告的前言部分写作方法】

〖注:以下说明委托来源、委托事项和具体要求〗

根据××银行××支行(下称“××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订的《项目尽职调查委托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所接受××银行的委托,作为整体处置××公司(下称“主债务人”)项目(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项目的债权及担保债权权益有关事宜(下称“本项债权”),出具本尽职调查报告。

〖注:以下说明调查手段和调查工作概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银行提供的与本项债权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走访了相关的政府部门,并就有关事实向××银行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听取了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说明。

第6篇: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天天奋斗,天天快乐。奋斗在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定会有所作为。”抱着这样的理想信念,从层层选拔考试到走上工作岗位已4个多月了。诸多的欣喜、失落、成长、期待交织之后,心,渐渐沉浸下来!沉浸在孝义镇这片土地上,我励志扎根这里,历练自己,为梦想奠定基石。为青春梦—渭南梦—陕西梦—中国梦的一步步实现,献一分情,出一份力。决心做到:

一、调整心态,扎根基层。农村的吃住行条件相对比较差,比如早9午3的吃饭时间点、阴雨天泥泞的路面、回城交通的不便、村民们的粗口、每晚8点左右漆黑的夜等等都曾让我倍感失

落。但人对环境总归是有适应能力的,田书记、潘镇长还有镇上村上其他同事从生活到工作上的关心,都让我倍感温暖,加上用理想信念的自我暗示,和同事村民朋友沟通中对村情村貌的了解,渐渐的我反倒爱上了这里。在参与村民养老保险的动员收缴、文化站建设完善、贫困家庭统计等工作中,找到了些许的成就感,也认识到了自身很多的不足。现在每天都能以坦然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当天的工作中去,感受自己从思想觉悟到业务能力的逐步提升。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尤其是处在乡镇这种相对轻松的工作环境中,更容易使人懈怠。然而这种环境也恰恰能使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高和完善自己。我经常告诫提醒自己,“革命尚未成功,小饶仍需努力”。看书学习成了我每日的必须课,坚持多读书、读好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

政策,加强党性锻炼和个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协助落实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下达本镇的各项任务指标。做一名人民满意、组织满意的好村官。

三、坚持信念,恪尽职守。我是带着理想的种子来到这片土地,我必须用心浇灌、精心培育,让我的理想在此开生根发芽。两个月时间,我已经意识到基层工作的纷繁复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想干好农村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下一番功夫是不行的。我必须坚持以小学生的姿态虚心向乡、村干部讨教,主动融入村两委班子,积极热情、坚持走访,深入到农户家中、田间地头,与他们促膝而谈,努力了解涉及“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村民解决实际困难,先当村民,后当村官。用实际行动去实践为民服务的承诺和对自己扎根基层有所作为的承诺,用真情去温暖父老乡亲,扎根沃土,承接

地气,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基层工作者,为伟大的“中国梦”增光添彩。

四、端正作风,严以律己。“四风”建设,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坚决做到不铺张浪费,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作风;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绝不包庇和隐瞒任何不正当行为,不为个人或任何群体以权谋私,抵制各类不正之风;坚决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积极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扎根基层,履职尽责,我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

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

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

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

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9月30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

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

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学校还狠抓教职工的个人自查。要求每个教职工全面反思个人在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工作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综上所述,我校严格按照xx市教育局开展此项活动的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围绕履行职能和责任落实情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对照学校相关规定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对照各自担负的职责,对照广大群众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系统的自查,找准学校、个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并将自查的情况和征求的意见进行分析归类,对学校每个具体岗位的职责设定、责任落实的现状等进行系统梳理,提出整改措施,有效地提高了教职员工尤其是行政班子的执行力,进一步提升了办事效能,为实现学校既快又好的跨越式发

展奠定了基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孙xx,在xx镇第二小学分管德育工作。几天以来和大家一起参加xx县教育系统第十期青年干部教师培训。期间聆听了xx七中卢风臣校长的成长经历、市委党校xx教授所作的《优秀干部领导力全面提升的原理与路径的思考》讲座、xx一中张福宾校长作的题为《追求轻负高校教学的思考与探索》的演讲、以及教育局孙开祥局长在培训班上的讲话。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当今形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的给我们阐明了作为一个青年干部教师应该做什

么、怎么做。说实话心灵上受到很大触动、也学到了很多理论和实践的东西。

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包括《班主任工作考评制度》《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检查评比制度》《升国旗制度》《班主任经验交流制度》《班主任学习制度》《卫生评比制度》《家长学校制度》《家长学校授课制度》《学校与家长联系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德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我们一直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德育工作的首位,首先组织教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其次,制定各种教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表彰师德高尚的教师,处理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教师。第

三、组织教师学习刘丽丽老师的先进事迹,观看影片《我

的教师生涯》《烛光里的微笑》并写出心得体会。第四,树立师德典范,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切实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每学期初学校都与教师签订《师德责任书》,以此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三、礼仪教育规正学生行为

学校坚持“和谐校园, 文明先行”的德育理念,以“礼仪教育”为先导,引导学生学习文明礼仪,学会以礼待人,多年来,我们一直开展各种文明礼貌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礼貌意识,积极促进学生文明礼貌习惯的养成。

1、文明习惯养成教育

学校历来坚持多形式、多渠道的正面教育,让人人懂文明,人人争做文明学生。一是每期开学初,对学生进行一周的养成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让学生明白做文明学生的准则;二是利用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有计划地进行文明礼貌教育;三是在

校园内设立文明、礼仪标语牌;如“请使用文明语言”“请讲普通话”“轻声慢步”等。四是利用班会课,结合校内外事件,对学生进行教育。

2、设立礼仪岗、监督岗

学校在校门口设立礼仪岗,全校各班轮流值周,进行礼仪示范,与入校师生、来宾互致问候,让大家一进校便有一种亲切、温馨之感;在校园内主要位置设立监督岗,对个别学生的乱扔、乱丢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3、不定期进行仪表检查

学校一直对学生仪表严格要求,每周对学生仪表进行不定期检查。所有学生不得佩戴首饰,不穿拖鞋,不留长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染发,不化妆,全体学生保持少年的纯真和朝气。

四、健全德育机制,形成德育网络。

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形成“人人管德育、家家会德育、

社会重德育”的德育机制。建立了学校和班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并真正让他们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办家长会,定期进行德育培训,教师主讲内容,家长现身说法,发挥家长在家庭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针对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

每学期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丁磊同志举行普法知识讲座,用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来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学校还统一布置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以学生关注的社会现象为内容,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组织并完成了师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六、做实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学校向每位学生家长承诺:给学生安全是学校教育的责任。为此我们大力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

隐患,认真进行安全演练,全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一年内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培训教师安全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全面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意识。一年来,我们做到了,安全工作时时讲,事事讲,让安全之弦紧绷不放。开学第一课讲安全,升旗仪式讲安全,班会课上总结本周安全事项。通过主题班会、手抄报、征文、板报等多途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学生安全意识。本学期进行了安全工作应急演练。事前制定了演练方案,确定了演练目标,全体学生一分半钟安全疏散到到操场,圆满完成了演习目标。

4、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本学期共排查安全隐患11处,现已完全整改。给师生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

作环境。

七、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切实开展好五个教育、生命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等主题教育,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八、改建心理咨询室,做好心理咨询工作

结合学校提升工作,我们今年完成了对心理咨询室的改造。完全达到了市级标准。对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九、做好艺术工作

依照县德育科安排部署认真搞好艺术节、合唱节、科技节的各项活动,并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做好各兴趣小组的常规工作。

十、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及时调整贫困生信息库,全面掌握学校贫困学生的具体情况。三年来通过县团委、县妇联、红十字会以及社会企业共为学生发放困难补助金两万余元,没有让一个学生以贫困而失学。

十一、完善学校德育网站,丰富班

级网页,让教师和学生都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各种德育动态,使之更加有效的开展德育活动,丰富活动内容。

十二、做好班主任岗前和岗后培训工作。

十三、做好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评优和评价工作。

近一年以来,我校顺利通过县德育评估,被评为平安校园、优秀家长学校、依法治校先进学校、信访先进学校。个人也被评为优秀政治思想工作者,信访先进个人。自己虽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点成绩但和先进乡镇的先进学校和先进个人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我愿意借这次培训的东风,加强学习,改进工作,争取更大的进步。谢谢!

税务干部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今年以来,单县国税局从落实岗位责任入手,突出绩效管理,做到岗位、责任、能力、利益的有机结合,调动了国税干部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岗位责任的落实,推动了各项工作

的开展。

一、实施岗责绩效管理的背景

长期以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管理的难题。“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该局通过开展岗责自查活动,发现一些基层分局岗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甚至贻误工作;有些人员有岗无责,工作中拈轻怕重,不愿多做工作,而部分同志工作量过于集中,责任大扣分多,考核奖吃大锅饭,挫伤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现行考核机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该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认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岗责机制不健全,其中明确岗责是基础,绩效管理是关键,只有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该局从问题较为突出的基层分局抓起,梳理工作事

项,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办法,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强化岗位责任的绩效管理,促进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二、主要做法

深入调研,科学设置岗位。在深入各基层分局调研的基础上,一是梳理工作事项,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首先组织各科室对对应分局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然后根据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关联度较高及分局目前实际工作事项在目前岗位的运作情况,进行归类,设置了工作岗位。二是制定岗位职责。根据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概念化处理,形成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日常工作,对经常性、常规性的工作进行单独明确,逐条列明完成时限,进行重点管理和考核。在设岗环节,区分分局不同情况,共设置了三个系列的岗位。其中工作任务繁重、人员较多的城区分局、孙溜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10个;其它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6 个;稽查

局设置主岗14个,辅岗12个。明确日常工作119项。

落实绩效,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工作难易程度、岗位待遇相匹配的原则,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岗责绩效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岗位分值。每个岗位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合理确定一定分值。主岗统一设定为100分,辅岗设定5-20分的分值区间,具体分值由分局自行设定。主岗及辅岗分数累加值为国税干部岗位绩效考核分值。二是设置岗位绩效奖金,按人均固定数额核定到各单位。各单位考核奖发放总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核定奖金总额范围内。主岗考核奖采取县局统一核定的方法,各辅岗奖金数额,由分局应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元-150元之间。

对号入座,组织定岗定责。每名国税干部原则上至少应确认一个岗位作为主岗,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能力选择一

个辅岗作为兼岗。一是确定主岗。每名国税干部根据现行工作岗位明确一个主岗,作为基本工作岗位,主岗采取国税干部自主选岗和分局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二是确定兼岗。在确定主岗的同时,国税干部可根据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选择若干辅岗。辅岗采取竞岗方式,在分局公开竞争,辅岗报名人员只有1人,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确定。三是岗位确认。组织填写岗位职责确认书,以示明确岗位和责任。四是岗位公示。岗位确定后,分局在本单位公示岗位确认情况,接受监督。

严密组织,实施岗责考核。一是县局考核部门按月下发各科室对分局的考核结果,由分局落实到个人。二是分局考核人员结合县局考核结果并根据分局岗位绩效情况对分局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及时统计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县局考核部门。三是县局考核部门及时汇总考核情况计算每人应得绩效考核奖,并按月将绩效考核奖统计情况传递财务部

门兑现考核奖。四是按月公示考核结果。建立岗责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栏,每月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增强了岗责意识。通过重新设立岗位,明确岗责,使每个同志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岗位是什么,职责有哪些,具体日常工作有哪些等,从而更好地尽职履责,提高了履责的能力和水平。

提高了履责积极性,激发了工作动力。根据岗责绩效管理办法,每增加一个岗位,就会得到一个岗位相应的待遇,实现了责任、能力与利益的协调统一。一个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奖金差距达x元,彻底改变了过去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激发了工作动力,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岗责绩效管理结果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通过设岗定责,真正发挥了基层业务骨干的作用,使那些素质高、有能力、能干事的同志发挥应有作用,并

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政治待遇,通过考核考出了正气,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推动了工作开展。通过落实岗责并严格考核,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畅通了履行岗责的渠道,在系统内形成“有岗则有责,尽责则有位”和“尽责得褒奖,失职受惩处”的共识,国税干部积极履职尽责,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畅开展。上半年该局常规性工作考核居全市第三名。1-7月份,累计完成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x%,增收x万元。

履职尽责自查报告:扎根基层

“天天奋斗,天天快乐。奋斗在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定会有所作为。”抱着这样的理想信念,从层层选拔考试到走上工作岗位已4个多月了。诸多的欣喜、失落、成长、期待交织之后,心,渐渐沉浸下来!沉浸在孝义镇这片土地上,我励志扎根这里,历练自己,为梦想奠定基石。为青春梦—渭南梦—陕西梦—中国梦的一步步实现,献一分情,

出一份力。决心做到:

一、调整心态,扎根基层。农村的吃住行条件相对比较差,比如早9午3的吃饭时间点、阴雨天泥泞的路面、回城交通的不便、村民们的粗口、每晚8点左右漆黑的夜等等都曾让我倍感失落。但人对环境总归是有适应能力的,田书记、潘镇长还有镇上村上其他同事从生活到工作上的关心,都让我倍感温暖,加上用理想信念的自我暗示,和同事村民朋友沟通中对村情村貌的了解,渐渐的我反倒爱上了这里。在参与村民养老保险的动员收缴、文化站建设完善、贫困家庭统计等工作中,找到了些许的成就感,也认识到了自身很多的不足。现在每天都能以坦然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当天的工作中去,感受自己从思想觉悟到业务能力的逐步提升。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尤其是处在乡镇这种相对轻松的工作环境中,更容易使人懈怠。然而这种环境也恰恰能使我们

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高和完善自己。我经常告诫提醒自己,“革命尚未成功,小饶仍需努力”。看书学习成了我每日的必须课,坚持多读书、读好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党性锻炼和个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协助落实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下达本镇的各项任务指标。做一名人民满意、组织满意的好村官。

三、坚持信念,恪尽职守。我是带着理想的种子来到这片土地,我必须用心浇灌、精心培育,让我的理想在此开生根发芽。两个月时间,我已经意识到基层工作的纷繁复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想干好农村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下一番功夫是不行的。我必须坚持以小学生的姿态虚心向乡、村干部讨教,主动融入村两委班子,积极热情、坚持走访,深入到农户家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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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地头,与他们促膝而谈,努力了解涉及“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村民解决实际困难,先当村民,后当村官。用实际行动去实践为民服务的承诺和对自己扎根基层有所作为的承诺,用真情去温暖父老乡亲,扎根沃土,承接地气,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基层工作者,为伟大的“中国梦”增光添彩。

四、端正作风,严以律己。“四风”建设,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坚决做到不铺张浪费,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作风;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绝不包庇和隐瞒任何不正当行为,不为个人或任何群体以权谋私,抵制各类不正之风;坚决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积极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扎根基层,履职尽责,我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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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天天奋斗,天天快乐。奋斗在农村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定会有所作为。”抱着这样的理想信念,从层层选拔考试到走上工作岗位已4个多月了。诸多的欣喜、失落、成长、期待交织之后,心,渐渐沉浸下来!沉浸在孝义镇这片土地上,我励志扎根这里,历练自己,为梦想奠定基石。为青春梦—渭南梦—陕西梦—中国梦的一步步实现,献一分情,出一份力。决心做到:

一、调整心态,扎根基层。农村的吃住行条件相对比较差,比如早9午3的吃饭时间点、阴雨天泥泞的路面、回城交通的不便、村民们的粗口、每晚8点左右漆黑的夜等等都曾让我倍感失落。但人对环境总归是有适应能力的,田书记、潘镇长还有镇上村上其他同事从生活到工作上的关心,都让我倍感温暖,加上用理想信念的自我暗示,和同事村民朋友沟通中对村情村貌的了解,渐渐的我反倒爱上了这里。在参与村民养老保险的动员收缴、文化站建设完善、贫困家庭统计等工作中,找到了些许的成就感,也认识到了自身很多的不足。现在每天都能以坦然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当天的工作中去,感受自己从思想觉悟到业务能力的逐步提升。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人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尤其是处在乡镇这种相对轻松的工作环境中,更容易使人懈怠。然而这种环境也恰恰能使我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提高和完善自己。我经常告诫提醒自己,“革命尚未成功,小饶仍需努力”。看书学习成了我每日的必须课,坚持多读书、读好书,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学习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加强党性锻炼和个性修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协助落实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下达本镇的各项任务指标。做一名人民满意、组织满意的好村官。

三、坚持信念,恪尽职守。我是带着理想的种子来到这片土地,我必须用心浇灌、精心培育,让我的理想在此开生根发芽。两个月时间,我已经意识到基层工作的纷繁复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想干好农村的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不下一番功夫是不行的。我必须坚持以小学生的姿态虚心向乡、村干部讨教,主动融入村两委班子,积极热情、坚持走访,深入到农户家中、田间地头,与他们促膝而谈,努力了解涉及“三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帮助村民解决实际困难,先当村民,后当村官。用实际行动去实践为民服务的承诺和对自己扎根基层有所作为的承诺,用真情去温暖父老乡亲,扎根沃土,承接地气,立志成为一名优秀的基层工作者,为伟大的“中国梦”增光添彩。

四、端正作风,严以律己。“四风”建设,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坚决做到不铺张浪费,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作风;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绝不包庇和隐瞒任何不正当行为,不为个人或任何群体以权谋私,抵制各类不正之风;坚决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积极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扎根基层,履职尽责,我自觉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

第8篇: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城关镇初级中学卢桂华

根据郧西县教育局统一安排,结合学校实际、当今形势,认真学习习主席系列讲话,作为学校分管安全和政教的副校长,对照具体的工作职责,现就自己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履职尽责自查如下:

一、健全制度,强化科学管理。

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包括《门卫管理制度》、《护校队工作制度》、《防暴恐袭击预案》等安全制度和各种安全预案,以及《班主任工作考评制度》、《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检查评比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保证了学校德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加强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我们一直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德育工作的首位,抓师德,就是抓安全。首先组织教师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其次,制定各种教师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表彰师德高尚的教师,把全员育人作为抓手,真正构建起“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教育机制,以“面向全体学生,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为宗旨,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学校教育工作新模式,从而有效地促进所有学生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形成“教师人人是导师,学生个个受关爱”的育人局面。第

三、组织教师学习的先进事迹,观看影片《我的教师生涯》《烛光里的微笑》并写出心得体会。第四,树立师德典范,进一步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切实把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推向了新的高度。每学期初学校都与教师签订《师德责任书》,以此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

三、礼仪教育规正学生行为。

学校坚持“和谐校园, 文明先行”的德育理念,以“礼仪教育”为先导,引导学生学习文明礼仪,学会以礼待人,多年来,我们一直开展各种文明礼貌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礼貌意识,积极促进学生文明礼貌习惯的养成。

1、文明习惯养成教育

学校历来坚持多形式、多渠道的正面教育,让人人懂文明,人人争做文明学生。一是每期开学初,对学生进行一周的养成教育,组织学生学习《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让学生明白做文明学生的准则;二是利用升旗仪式的国旗下讲话,有计划地进行文明礼貌教育;三是在校园内设立文明、礼仪标语牌;如“请使用文明语言”“请讲普通话”“轻声慢步”等。四是利用班会课,结合校内外事件,对学生进行教育。

2、设立礼仪岗、监督岗

学校在校门口设立礼仪岗,全校各班轮流值周,进行礼仪示范,与入校师生、来宾互致问候,让大家一进校便有一种亲切、温馨之感;在校园内主要位置设立监督岗,学生会干部对个别学生的乱扔、乱丢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一些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3、不定期进行仪表检查 学校一直对学生仪表严格要求,每周对学生仪表进行不定期检查。所有学生不得佩戴首饰,不穿拖鞋,不留长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染发,不化妆,全体学生保持少年的纯真和朝气。

四、健全德育机制,形成德育网络。

充分发挥学校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形成“人人管德育、家家会德育、社会重德育”的德育机制。建立了学校和班级两级家长委员会,并真正让他们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办好家长学校,定期举办家长会,定期进行德育培训,教师主讲内容,家长现身说法,发挥家长在家庭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针对学生特点,开展法制教育

每学期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法律来规范学生的行为。定期邀请法制副校长、消防大队、检察院举行普法知识讲座,用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来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学校还统一布置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以学生关注的社会现象为内容,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组织并完成了师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

六、做实安全工作。

安全工作是学校一切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学校向每位学生家长承诺:给学生安全是学校教育的责任。为此我们大力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认真进行安全演练,全力提升师生安全意识,一年内学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1、培训教师安全知识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组织全体教师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2、全面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学生安全意识。一年来,我们做到了,安全工作时时讲,事事讲,让安全之弦紧绷不放。开学第一课讲安全,升旗仪式讲安全,班会课上总结本周安全事项。通过主题班会、手抄报、征文、板报等多途径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3、加强应急演练,提升学生安全意识。本学期进行了安全工作应急演练。事前制定了演练方案,确定了演练目标,全体学生一分半钟安全疏散到到操场,圆满完成了演习目标。

4、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本学期共排查安全隐患11处,现已完全整改,给师生创造了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存在问题:

1、 在落实育人导师制方面,平时检查不够,导致部分教师对包联学生关爱不到位,档案资料不充实。

2、 在分管工作方面,协调不够,致使政教、安保两个部门工作衔接不到位。

3、 在门禁管理方面,存在制度不完善、出入登记不规范、不按照工作流程来操作等。 今后,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调整心态,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恪尽职守,坚决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绝不包庇和隐瞒任何不正当行为,不为个人或任何个人以权谋私,抵制各类不正之风,坚决履职尽责,严格执行领导下达的各项任务,认真积极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保持健康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坚决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第9篇: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

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1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三、广泛宣传,发动教职工主动参与,消除教职工疑虑。

我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教职工讲清开展这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是为了更好的为学校、为教师、为学生服务,讲明我们改进工作、把各种责任落到实处的诚心和决心,取得教职工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真心换真诚。

四、集中精力,梳理现有岗位职责、责任制度。

自查工作开展以后,我们在继续完善现有岗位制度的基础上,认真梳理现有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梳理内容包括:下达给各年级组的工作任务指标;各处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廉政建设、师德师风、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五、认真查找差距,切实做到“五对照”。

我校结合家长会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已梳理的责任制度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五对照”,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领导班子主要在权责设定、依法行政、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方面对照检查;全体教师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敬业精神以及教育教学等方面对照检查。通过自查,从而找准找出我校在权责设定、依法履职、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办事效率、责任机制、服务质量和教育教学、培训机制建立、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六、广泛征求意见,促进自查工作取得成效。

为了让自查取得更大成效,营造工作作风和师德师风建设的良好氛围。我校采取征求家长、教师、社会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9月30日下午,开展了“家校携手,共创和谐”活动。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表,就依法办学、校风校纪、教风学风、学校管理、教书育人、教学成绩等方面对学校进行评价,满意率为90%。家长一致认为学校领导班子创新务实,能够高质量执行各项工作任务,创办人民满意的学校;教师队伍敬业有活力,能够高效益地落实教育教学任务。这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十一假后,学校召开了各年级组长和部分教师座谈会,就学校和各部门学期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日常安排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以及勤政廉政等方面征求他们的意见。一致认为,学校能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法规,积极认真完成上级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效力高强,常做实事、大事,特色学校建设不断出新。学校内部政令畅通,办事效率非常高,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今年教师节,校长带领部分行政人员慰问受伤教师,组织教师到秀水公园。让教师在工作之余,充分享受生活的美好。

七、抓好个人自查,反思工作效果。

学校还狠抓教职工的个人自查。要求每个教职工全面反思个人在依法履职、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工作规范、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一、实施岗责绩效管理的背景

长期以来,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不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管理的难题。“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活动开展以来,该局通过开展岗责自查活动,发现一些基层分局岗责不清、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任务不落实,甚至贻误工作;有些人员有岗无责,工作中拈轻怕重,不愿多做工作,而部分同志工作量过于集中,责任大扣分多,考核奖吃大锅饭,挫伤了大家的工作积极性,现行考核机制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针对这些问题,该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基层进行广泛深入调研,认真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认为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岗责机制不健全,其中明确岗责是基础,绩效管理是关键,只有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该局从问题较为突出的基层分局抓起,梳理工作事项,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管理办法,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切实强化岗位责任的绩效管理,促进工作积极性的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深入调研,科学设置岗位。在深入各基层分局调研的基础上,一是梳理工作事项,按照自上而下的原则,首先组织各科室对对应分局的工作事项进行梳理。然后根据工作性质相近、工作关联度较高及分局目前实际工作事项在目前岗位的运作情况,进行归类,设置了工作岗位。二是制定岗位职责。根据工作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概念化处理,形成各岗位的工作职责。三是明确日常工作,对经常性、常规性的工作进行单独明确,逐条列明完成时限,进行重点管理和考核。在设岗环节,区分分局不同情况,共设置了三个系列的岗位。其中工作任务繁重、人员较多的城区分局、孙溜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10个;其它分局设置主岗6个,辅岗6 个;稽查局设置主岗14个,辅岗12个。明确日常工作119项。

(二)落实绩效,制定管理办法。按照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工作难易程度、岗位待遇相匹配的原则,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制定了岗责绩效管理办法。一是明确岗位分值。每个岗位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合理确定一定分值。主岗统一设定为100分,辅岗设定5-20分的分值区间,具体分值由分局自行设定。主岗及辅岗分数累加值为国税干部岗位绩效考核分值。二是设置岗位绩效奖金,按人均固定数额核定到各单位。各单位考核奖发放总数严格控制在本单位核定奖金总额范围内。主岗考核奖采取县局统一核定的方法,各辅岗奖金数额,由分局应根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进行合理确定,原则上控制在30元-150元之间。

(三)对号入座,组织定岗定责。每名国税干部原则上至少应确认一个岗位作为主岗,在此基础上根据工作能力选择一个辅岗作为兼岗。一是确定主岗。每名国税干部根据现行工作岗位明确一个主岗,作为基本工作岗位,主岗采取国税干部自主选岗和分局研究决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二是确定兼岗。在确定主岗的同时,国税干部可根据个人素质、工作能力等因素选择若干辅岗。辅岗采取竞岗方式,在分局公开竞争,辅岗报名人员只有1人,由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直接确定。三是岗位确认。组织填写岗位职责确认书,以示明确岗位和责任。四是岗位公示。岗位确定后,分局在本单位公示岗位确认情况,接受监督。

(四)严密组织,实施岗责考核。一是县局考核部门按月下发各科室对分局的考核结果,由分局落实到个人。二是分局考核人员结合县局考核结果并根据分局岗位绩效情况对分局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及时统计汇总考核结果,上报县局考核部门。三是县局考核部门及时汇总考核情况计算每人应得绩效考核奖,并按月将绩效考核奖统计情况传递财务部门兑现考核奖。四是按月公示考核结果。建立岗责绩效考核结果公示栏,每月一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三、取得的初步成效

(一)增强了岗责意识。通过重新设立岗位,明确岗责,使每个同志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岗位是什么,职责有哪些,具体日常工作有哪些等,从而更好地尽职履责,提高了履责的能力和水平。

(二)提高了履责积极性,激发了工作动力。根据岗责绩效管理办法,每增加一个岗位,就会得到一个岗位相应的待遇,实现了责任、能力与利益的协调统一。一个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奖金差距达x元,彻底改变了过去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局面,激发了工作动力,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三)树立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岗责绩效管理结果直接与个人经济利益、政治待遇挂钩,通过设岗定责,真正发挥了基层业务骨干的作用,使那些素质高、有能力、能干事的同志发挥应有作用,并得到相应的报酬和政治待遇,通过考核考出了正气,营造了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推动了工作开展。通过落实岗责并严格考核,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畅通了履行岗责的渠道,在系统内形成“有岗则有责,尽责则有位”和“尽责得褒奖,失职受惩处”的共识,国税干部积极履职尽责,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畅开展。上半年该局常规性工作考核居全市第三名。1-7月份,累计完成收入x万元,同比增长x%,增收x万元。

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2

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xx]17号)要求,市政府研究室开展了认真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做法

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公务员履职尽责情况专项检查方案》,成立了以室党组书记、主任张本沪同志为组长、副主任方政辉同志为副组长,党总支、秘书处、监察室共同参与的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指导。

在自检自查工作中,秘书处按照编制职数,对各处室在岗在编人员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市编委《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编制外使用工作人员的意见》,严格检查有无编外人员工作情况。党总支、监察室依据各处室职能,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主管领导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各处室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队伍状况

我室能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法律法规,现有编制31人,在编为人数24人,空编7人,在岗人数为21人,有3位同志因工作调转尚未减编,没有编制外工作人员,没有在编在岗长期休假或不上班人员,坚持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参加培训。目前,我室承担的工作量超过人员配备数量,处于缺员状态,无违规进人问题,没有 吃空饷 现象。不存在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的情况。

经过自查,市政府研究室全体公务人员,基本能够做到,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宗旨,爱岗敬业,高标准、严要求,能够坚持用党性原则、工作职责严格要求自己,落实到岗到人;全体公务人员能够从工作特点出发,甘于清贫,甘于寂寞,正确处理荣誉、金钱、地位之间的关系,认认真真搞调研,勤勤恳恳爬格子,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干事,兢兢业业工作,较好地履行了自身职责,得到了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各部门同志的好评。我室无放任、隐瞒、袒护公务员违规违纪行为。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理论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整体学习没有有系统、有计划地安排,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学习不够全面深入,理论联系实际做的还不够;学习深度不够,满足于学过了、知道了,没有深钻细研。

二是还要进一步树立精益求精的精神。工作思路不够开阔,创新意识不强,没能更加自觉地站在新一届政府的工作重点、工作要求上开展工作,习惯于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创造性开展工作较少,高质量的精品文稿较少。

三是调查研究深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少,对于政府系统的调研工作习惯于出题目、交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够,一些制约全局发展的重点难点课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浅层议论的多,真正沉下去解剖麻雀、摸索规律的少;做简单数据汇总多,做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少,被上级决策采纳的优秀调研成果还不多。

四是自醒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不同程度地存在 清水衙门 意识,认为单位小,人少事少,工作性质单一,降低了自律要求,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机关管理规范化标准不够高,勤俭节约的制度不够完善等问题。

四、整改措施

经党组研究,我室的整改工作由室党组书记、主任张本沪同志负总责,室党总支牵头,秘书处配合。同时,纳入20xx年研究室机关干部考核体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整改

通过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充分发挥党员及党员先锋岗的模范引领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室党组将20xx年确定为 自身建设年 ,深入开展以 综合文稿有质量,调查研究有效果,信息反馈有实情 为目标的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干部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活动,进一步解决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机关干部综合素质,形成干事业、抓落实、促发展的合力。具体措施如下:

1、开展综合文稿讲评交流活动。业务处室处长或负责人,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实际或本人学习心得,为机关干部做综合文稿讲评或相关理论辅导,综合文稿讲评交流活动由各业务处长轮流进行,根据工作实际,原则上每二个月一次。

2、开展即时性调研工作。由机关干部根据自己工作实际,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工作热点,以及领导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自主确定调研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以便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尽快掌握第一手资料,推动政务文稿起草。

3、开展业务信息搜集工作。各业务处室确定一名信息员,结合处室工作分工,在日常工作中搜集整理有关信息,包括领导讲话、前沿理论、外地动态、基层信息等内容。并将信息及时报送机关党总支,由机关党总支在 OA 平台上设专栏发布,同时,由大课题办以《参阅件》的形式报市领导,信息上报原则上至少每月一期。

4、开展 月读一书 活动。机关干部自己确定阅读书籍,每月初将阅读书目报机关党总支,阅读结束后,由本人将学习心得在 OA 平台《公共论坛》上发布,适当时间由机关党总支集中组织学习交流。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在工作分工上,将研究室整体工作分为政务文稿起草和调查研究二条线,在政务文稿起草工作上由一名副主任总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打破处室界限,集中人员,整体作战,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

[履职尽责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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