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2023-06-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和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使用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和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我们工作的底线要求。什么样的制度是有效的?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安全设施检查验收制度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验收检查制度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南项目部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验收检查制度

1、 必须使用河北省或公司指定厂家生产的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不得随意购置。

2.按实际填写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评审记录。

3安全员负责对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

4将进场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的相关材料(合格证等)存档备查。

5安全员要坚持日常检查,发现失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立即给与妥善处理。

6各级施工人员要爱护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并坚持自检自查,发现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及防护设施失效,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安全员给予处理。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南项目部

2010年8月28日

第2篇: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检查要点

河北省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现场检查要点指南

(三稿)

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河北省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实施,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现场检查重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工作的重点是,可造成人身伤害的危害因素;可造成对正常生产运行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设备毁损的危险有害因素;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

第三条 (现场检查方法)在进行风电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检查时,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 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掌握等情况;

2. 查阅有关安全的文件、资料;

3. 查看安全设施、设备的外观、运行情况; 4. 抽查测试安全设施功能;

5. 检查从业人员安全器材、用具的操作情况。

第四条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的设置及使用情况;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3. 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证明材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4. 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5.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 6. 安全资金的投入情况; 7. 其它需要验收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文件资料)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风电场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演练、备案记录); 2.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3.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说明; 4.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原件; 5.特种设备使用、特种作业、从业许可证明、新技术鉴定证明;

6.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7.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及审查意见,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

8.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 9.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11. 参建单位验收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10.其他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检查单元划分)风电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检查时,可按风力发电机组、升压站、线路、建筑、交通、安全管理六大单元进行划分,逐单元验收。

第七条 (风力发电机组检查要点)风力发电机组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风力发电机基础、风力发电机组安装、风力发电机监控系统、塔架、电 缆、风力发电机组变压器、防雷接地网的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 风力发电机组运动部件有安全可靠地防护装置; 3. 有足够的、便于检测和维护的操作空间; 4. 高空作业时,有挂安全带可靠地点; 5. 攀爬塔架爬梯防坠装置可靠且经过检验; 6. 维护叶轮、偏航机构或其他运动机构时,有可靠地制动保护;

7. 安全防护隔离装置全齐;风机所有平台窗口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8. 通道、平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9. 扶手、固定点可靠;

10. 照明灯具完好,照度良好;

11. 风电机内应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12. 防风挂钩、门、锁、灯、安全开关等符合相关要求; 13. 电气系统防触电措施有效;

14. 有逃离机舱的备用应急措施,并时刻保持良好状态;

15. 风机舱内应设置配备急救箱;

16. 风机舱内工作时,应携带对讲机等通信设备; 17. 电缆外露部分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18. 机舱、塔内控制柜、电缆等接地应牢固可靠; 19. 箱式变压器本身及周围环境整洁、无渗油,照明良好,标志齐全;

20. 风力发电机变压器的表计显示完好准确,熔丝保护、防爆装置和信号装置等部件应完好、可靠;

21. 箱式变电站必须有门锁;

22. 风力发电机组使用普通变压器,机组距离场内架空线路和变压器要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

23. 箱式变压器组距离风力发电机组不小于10m; 24. 普通变压器组周围应设安全围栏和警示牌,防止人员误入带电区域;

25. 接地网连接处焊接牢靠、接地网引出处应符合要求,且标志明显 ;

26. 接地网接地电阻应符合风力发电机组设计要求;

27. 风电机组在运行中有无异常响声、叶片运行状态、调向系统动作是否正常,电缆有无纹缠情况;

28. 风电机组各部分无渗油现象。

29. 螺母拧紧后,螺栓头应露出2个至3个螺距,其支承面应与被紧固零件贴合,并以黄色油漆标示。

30. 风机基础混凝土无有害结构裂缝;

31. 地基承载力、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2. 风机基础相对沉降量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累计沉降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3. 风机基础环安装水平度偏差符合设计厂家要求; 34. 塔筒内爬梯应安装牢靠、速查安全滑轨顺直无错口;

35. 塔筒各段跨接接地连线应接触良好; 36. 变桨系统动作应正确,备用电源工作可靠; 37. 风电机组场界噪声符合当地环保指标要求; 38. 风机的防雷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9. 风力发电机组与场内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要满足风机维护时,工作人员从机舱放下的吊装绳索,在风力或其他外力作用荡起后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升压站检查要点)升压站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主变压器、高低压电器、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母

线装置、电缆、低压配电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 主变压器、开关、刀闸、互感器、控制箱、端子箱、母线、建筑物标志牌齐全;

3. 禁止攀登的构架爬梯设防护门,加锁并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

4. 室外GIS周围装设全封闭固定围栏,并在围栏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禁止标示牌,“止步 高压危险”警告标示牌,“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和“注意防尘、防潮”文字标志牌;

5. 主变压器事故排油设施完好,消防设施完善; 6. 手车开关柜机械闭锁等防止误操作的“五防装置”齐全可靠;

7. 设备柜架和基础接地或接零可靠;

8. 盘、柜及电缆管道封堵完好,有防积水、防结冰、防潮、防雷措施;

9. 电缆沟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设施、防火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10. 接地网外露部分的连接应可靠,接地线规格正确,防腐层应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11. 避雷针(罩)的安装位置及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高压电器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常,辅助开关动作应正确可靠;

13. 高压电器的围栏、罩壳、基础、支架、爬梯、检修平台等应可靠接地;

14. 电气装置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汇流排或接地干线相连接,严禁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接地的电气装置;

15. 高压设备及架构应有两根与不同地点的主接地网连接,接地引线均应符合热稳定、机械强度和电气连接的要求,接地连接处应便于检查测试;

16. 设备及系统保护定值整定结果应符合要求; 17. 充油高压电器绝缘油必须耐压试验合格。

第九条(场内电力线路检查要点)场内电力线路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场内电力线路安装、预防性试验和交接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 电力线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外部无损坏,标志应齐全、正确、清晰;

3. 电杆组立、拉线制作与安装、导线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对建筑物接近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等均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4. 架空线沿线障碍应已清除;

5. 电缆沟应无杂物,盖板齐全,照明、通风、排水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6. 接地良好,接地线规格正确,连接可靠,防腐层完好,标志齐全明显;

7. 在冰冻、雷电严重的地区,有防冰冻、防雷击的安全保护设施;

8. 杆塔基础和拉线基础完好,无雨水冲刷和外力人为损坏造成的基础破坏或掏空等倒杆倒塔缺陷;

10. 在交通道路边的杆塔上涂醒目的反光漆,加装防撞的防护措施;

11. 高压架空线路杆塔的每一腿都应与接地体引下线电气连接可靠,方便测量;

12. 直埋电缆的敷设在直线段每隔50-100m、电缆接头、转弯、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识或标桩。

第十条(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检查要点)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中控楼和升压站建筑工程建设、验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要求,使用情况良好,发现的缺陷已消除;

2. 建筑、主变压器基础牢固,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 屋面隔热、防水层符合要求,层顶无渗漏现象; 4. 墙面砌体无雨水渗漏现象;

5. 开关柜室防火门符合安全要求; 6. 电缆沟、楼地面与场地无积水现象; 7. 室内外给排水系统良好;

8. 接地网外露连接体及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

9. 升压站入口醒目位置装设“未经许可,不得入内”和“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10. 升压站通道入口装设限制高度标志牌;

11. 升压站围栏或围墙四周悬挂“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相邻标志牌间隔不超过30m;

12. 装有SF6开关的室内配电室和GIS室,设强力通风装置,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底部,并在入口装设“注意通风”标志牌和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13. GIS室配备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14. 室内配电室长度大于7m设2个及以上出口; 15. 室内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

16. 配电室出入口加装防小动物板; 17. 配电室可开启的窗户安装网栅; 18. 配电室备用间隔用盖板盖住;

19. 配电室通风孔、穿墙孔洞、百叶窗安装网栅; 20. 室内变电站应按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21. 电缆出入口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22.变电站室内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通风机应在室外进行启、停操作;

23.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24.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满足全部用水量,吸水管上应装设检修用阀门;

2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26.主控通信楼(室)及屋内配电装置建筑,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出口可设在通向有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27.建筑面积超过250m的主控通信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其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应增设一个中间疏散出口;

28.对有人值班变电所、主控制室、继电器室、屋内配电装置室、所用配电屏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消防设备室、主要屋内通道、楼梯出口,应装设事故应急照明。事故

2应急照明宜兼做正常照明用。当交流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电源;

29.采用非密封蓄电池的室内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电器,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器,应装在蓄电池室外;

30.防酸隔爆蓄电池室的通风机与电动机应为防腐防爆型。通风机的吸风口应靠近顶棚以排除氢气。防酸隔爆蓄电池室不应采用明火采暖。采用电采暖时应采用防爆型。

第十一条(场内交通工程检查要点)交通工程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场内交通工程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模拟试通车检查涵洞、桥梁、路基、路面、转弯半径符合风力发电设备运输要求;

2. 场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

3. 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管线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货物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跨越场内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4. 按相关标准规范设置路基护栏、桥梁护栏、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5. 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 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视线不良等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柱式(墙式)护栏、分道墙(桩)、分道行驶路面标线、反光镜等安全设施;在桥头引道、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应设置标志和护栏;在道路交叉口,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志、栏杆;在严重积雪路段、漫水桥、过水路面,应设置标杆。

7. 场内道路,在急弯、陡坡、高路堤、地形险峻等路段,亦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设置挡车堆(但不得妨碍视线)、阻车堤、反坡安全线等安全设施。

8. 现场工作车辆应配备急救箱。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检查要点)安全管理单元检查要点如下:

1. 安全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2. 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资格证件; 3.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设备缺陷管理; 4. 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情况; 5. 安全卫生附属设施使用情况; 6. 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票管理、工作票管理、特种作业容易安全管理、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工器

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应急管理、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文明生产奖惩管理、安全例会工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临时工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事故调查管理、消防管理、维护检修管理等。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7.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应该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的紧急事件包括:结冰;闪电和暴雨;台风;地震;沙尘暴;火灾,洪水;过速;刹车失灵;叶轮不平衡;紧固件松动;润滑失效;拉索松动或断裂;寒冷天气机组启动;其他零件故障。

8. 安全设施竣工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9.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投资执行情况。

第3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系统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设施是对矿井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予以防治的设施、设备器材等。主要包括:

1.提升运输:提升机保护装置;托罐装置;信号闭锁装置等皮带机保护装置;防护装置;急停装置等。

2.辅助运输:绞车固定;绞车防过卷装置;轨道警示、警标;辅助行人设备的急停装置;斜巷防跑车装置;信号装置;信集闭系统等。

3.供用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防雷电装置等。

4.一通三防:反风设施;风电、瓦斯电闭锁;防灭火、防尘、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避灾路线标示等。

5.防治水:防水闸门;探放水工程设施;水位观测系统;排水系统等。

1 6.其它安全设施。

第四条 安全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依据专业属性、规模大小,按照分专业、分级的原则进行。

一、根据分专业原则:

1.采煤、掘进、辅助运输的安全设施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验收; 2.机电、提升、皮带运输的安全设施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 3.一通三防、安全监测的安全设施由通防部门组织验收; 4.防治水的安全设施由地质测量部门组织验收;

5.其它的安全设施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二、根据分级原则:

(一)由公司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1.新采区第一个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的安全设施; 2.由公司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

3.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推广中的安全设施; 4.其它由公司确定需要验收的安全设施。 (三)由各矿组织验收的安全设施: 除公司验收以外的所有安全设施。

第六条 竣工验收小组由有关业务部门、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人员等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具备资质的外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参与并监督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2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书等组织施工。竣工后应及时编制竣工验收文件、图纸、资料,提出验收申请,报送组织验收的部门。

第九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同意施工的批准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设计)、图纸;施工任务书;《煤矿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等。

第十条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应熟悉安全设施的质量标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小组成员应在出具的验收报告书(单)上盖章、签字,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联合试运转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经联合试运转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检查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现场整改或限期整改,进行再验收,验收小组认定合格后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小组对评定为合格的安全设施应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书(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安全设施概况: (1)安全设施名称; (2)安全设施地点、位置;

(3)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计划; (4)工程量、工作内容;

3 (5)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指标; (6)开工及竣工日期; 2.安全设施评定结论

(1)竣工的安全设施与设计文件是否符合; (2)决定是否交付使用; (3)遗留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监察部门责令其停产和使用,并按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追究生产和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煤业公司。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安全防护设施用品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施工生产中的事故预防或减轻事故伤害,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理部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门应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提出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计划,经安检部门审核后,由物资部门编制采购计划,报经理审批后实施采购。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登记建档入库,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物资部门采购时必须查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要求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齐全的产品。

第五条: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进场,物资、技术、安全、机械部门的人员要共同检查验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作业队(班组)施工负责人,负责工地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使用前的查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七条: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的检查验收要有记录,项目部安检部门要建立台帐。

第八条: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要对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进行检查,凡经检查安全防护性能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要教育员工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施工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各单位应根据本标准免费发给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经费从施工管理费劳动保护费项下列支。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严禁私批乱发。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的基本原则:

根据同系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选用;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存在形式、性质(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

防护用品必须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防护用品经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并应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对其进行必要检查。

2、各单位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会正确维护保养,并进行监督检查。

3、各单位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防护品。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和范围:

1、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工人防护用品,属于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本办法所附的“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适用于一切不同专业的单位。经理部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均应按各自专业系统标准执行。遇有本系统标准未列出的工种,则可比照劳动条件相同的其它系统的相同(似)工种标准执行。

2、防护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 (1)隧道内或井下作业;

(2)有强烈辐射热或有烧灼危险的作业;

1 (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5)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肮脏的作业。

3、防护帽:规定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辗、防烫、防尘、防晒和防寒的工种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女工帽、工作帽、遮阳帽(草帽)和防寒帽。按规定发放的防寒帽(含防寒安全帽)要有耳孔,禁止使用无耳孔的防寒帽。

4、防护手套:规定发给在作业过程中手部易受烧烫、刺割、磨手、腐蚀、电击、剧毒等危害的工种。

5、防护鞋:规定发给在生产过程中鞋子易磨损、脏污或需要足部防水、防烫、防滑、防油、防刺割、防腐蚀、防触电、防蛇伤、防血吸虫等作业的工种。

6、防护面罩:应当发给作业中对面部有伤害或危害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毒口罩(面具),应供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发给粉尘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的人员使用。不应发放水晶石眼镜。经常在风沙地区或尘土飞扬环境中作业的人员,按需要供给防风镜、耳套。

7、安全带:规定发给从事高处作业工种的人员使用。护腿,应当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裹腿,应当发给在高处、井下、野外作业而又有刺割、钩挂危险工种的工人使用。

8、防噪声用品:规定发给噪音经常在85分贝(A)以上场所作业的工种。

9、胶质工作服、下水裤、潜水服分别规定发给从事水中、水下作业的工种。

10、防雨雨具:规定发给雨季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工种,或作业中有淋头水的工种。

11、防寒服:规定发给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且自备防寒用品又不足御寒的工种,以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的人员使用。

12、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类防护用品。其具体范围由经理部决定。

13、对防毒用具、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等要定期检查试验,使用前还要检查,失效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要确保安全生产。对凡是从事有绞辗、钩挂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发放“三紧式”防护服;对从事隧道开挖作业并有可能落石危险的人员必须发放带有安全背甲的防护服。

第十五条:防护用品的管理

1、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个人负责保管。到期发新,不收旧品,不计残值。

2、标准中“备”的含义是:“班组备用”是指根据工作需要购发数件使用,班组保管。“备”一般是指按实际作业人数每个人发一件(套)使用,不规定具体期限,个人保管。

3、熔接工、电(气)焊工、熔炼炉前工的防护镜的使用期限可不受限制。

4、对新录用的员工,单位必须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劳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书面及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及格者,登录安全教育卡。材料人员凭卡发给防护用品。对调换工种的职工也实行这一办法。

5、各单位要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台帐、卡片等制度。

6、劳动保护人员负责拟订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防护防寒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定及修订工作,并对供应、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护用品使用中出现的典型事例要及时总结逐级上报。

7、材料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请、供应、保管、发放、建立健全台帐卡片.在购置防护用品时要保证质量,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8、财务人员负责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提出劳动保护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监督劳动保护经费的正确使用,并审查防护用品的请领和发放,对随意提高标准或扩大范围发放,以及把劳动防 2 护用品折发现金、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为名,发放非防护用品等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列支或越级报告;

9、经理部在编制和下达生产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保护经费计划包括在内。

第5篇: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用品的验收、使用管理制度

1按照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工地临时设施及施工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公司配合进行逐项验收,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合格签证后方可使用。

2凡采购的安全用品必须有合格证书(如漏电装置、限位装置、消防器材等其它劳动保用品),必须经公司或有关安全部门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3公司安全部门应对所属项目部安全设施进行详细检查,不合格或损坏的应督促项目部及时申报维修或更换。

4公司加大对安全设施资金投入,项目部应配合公司做好管理工作,凡公司提供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如违章操作或故意损坏,公司将加倍处罚赔偿。

第6篇:学校体育设施安全检查制度

1、学校体育场地和体育设施由专人负责保管。

2、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

3、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和设置警戒标志,并根据具体情况规定运动秩序和规则。

4、体育运动场地、设备要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并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场地、设备条件。

5、加强安全教育。通过体育室内课、黑板报、讲座等形式向学生宣传有关安全知识,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

6、重视体育活动中保护。体育活动中的保护是预防伤害事故的一项关键性措施。做好保护可以使学生在心理上有安全感,有利于缓解恐惧心理,提高练习的效果。体育教师在教学中要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大莒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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