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

2022-03-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工作汇报总结指的是对一定时间段工作,或者一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那么,工作汇报的正确格式和内容要求如何?应该怎么写出一份重点突出的工作汇报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汇报

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查询操作流程

一、打开软件,点击全民参保信息查询或点击放大镜。

二、点击导入

三、按模板把信息填好,红色为必填项。点击导入。

四、查询结果后,点击导出。

第二篇:全民参保登记宣传资料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

答:“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从而推进职工和城乡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

二、为什么要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

答: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利于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目标,推动加快建立健全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适应城镇化进程和社会流动性特征,更好维护各类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社保关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避免和减少重复参保、重复补贴、重复领取待遇,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总体目标?

答: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覆盖全体职工和适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民,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覆盖所有法定群体,实现各类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四、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对象、内容和地点? 答: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

1.登记对象:

①我省户籍人口;②外地来我省的常住人口。 2.登记内容:

①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常住地址等;②个人就业信息。③个人参保信息。包括参保险种、未参保原因、异地参保、重复参保情况等。

3.登记地点:

各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站。

五、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主要措施?

答:1.整合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信息,进行筛查比对,清理重复信息,剔除无效信息,纠正错误信息。对既有信息完整、准确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直接确认参保登记,无需重新申报、重复采集信息。

2.以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社保平台为主,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及未参保人员,通过入户调查、到社区集中登记等方式,对其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完成后确认参保登记。

3.通过以上措施建立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唯一的参保标识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并按参保信息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

六、我省开展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入户调查工作的时间? 答:我省2017年11月6日起全面启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入户调查工作,预计于2017年底完成。

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是为了推动加快建立全民共享、公平可及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与每位市民息息相关,请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共同圆满完成此项工作。

第三篇:全民参保登记明白纸(精简版)

全民参保登记宣传单

全民参保登记

一、什么是全民参保登记?

全民参保登记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险全覆盖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数据集中管理和动态更新等措施,对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记录、核查和规范管理,推进职工和居民全面、持续参保的专项行动。简单通俗地说,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人员的参保情况,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开展的调查登记。

二、为什么要开展全民参保登记?

近年来,我市已建立起统筹城乡、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但目前仍有部分人员未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开展全民参保登记,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和数据统计,摸清底数,掌握我市户籍人口参保情况以及未参保原因,更好的拟定科学的参保计划,有针对性地加快社会保险各类人群的全覆盖,建立统一的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有效维护职工和居民依法参保、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力,杜绝重复参保和冒领待遇等现象,为实现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向人员全覆盖过渡奠定坚实基础。

三.全民参保登记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我市的全民参保登记工作采取上下结合、先进行数据比对、再进行入户调查登记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登记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主,按照“查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原

1 则,核实需调查人员的参保登记信息,并进行登记。

四、全民参保登记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我市全民参保登记的登记范围是烟台市户籍人员和非烟台市户籍但在烟台市参保的人员。

五、全民参保登记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1.市内身份证数据比对。对全市社保数据库内身份证号信息进行校验比对,形成烟台市范围内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的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库,上报省级平台。

2.市内重复参保数据清理。省级平台统一比对各地市数据,回传我市重复参保数据后,组织清理纠正,提取形成烟台市已参保数据库,上报省级平台。

3.省级数据信息比对。全省已参保数据与省公安人口数据比对,生成全省未参保数据库,再上传至人社部平台比对剔除已在外省参保数据,形成省内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并分发各市。

4.入户调查。各县市区组织人员对具有烟台市户籍信息但无社保信息人员,按照《全民参保登记个人信息核对表》和《全民参保登记表》规定的内容进行入户调查。

5.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未参保人员登记信息数据采集后,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统一上传省,形成全省未参保人员数据库,并与各级经办业务系统建立动态关联及维护管理机制。

六、入户调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个人基本状态:就业状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等)、

2 个人身份等。

3.参保现状:包括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未参保原因: 包含个人未参保、缴费终止、单位未予参保、全日制在校生、参军、部队建账的随军家属、出国、判刑、已参保信息有误、人户分离联系不上、户口待注销、其他等。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个人挂档的形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二、企业职工参保险种、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个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最低基数的按最低基数缴纳,高于当年最高基数的按最高基数缴纳。缴费比例为养老26%(单位,18%,个人8%)、医疗9%(单位7%,个人2%)、失业1.5%(单位1%,个人0.5%)、生育0.5%(单位缴纳)、工伤(由单位缴纳,标准费率为:一类0.24%、二类

3 0.48%、三类0.84%、四类1.08%、五类1.32%、六类1.56%、七类1.92%、八类2.28%)。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险种、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两个险种。缴费基数按上山东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由个人自主确定,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20%、基本医疗5.6%;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与企业相同(其中基本养老单位12%,个人8%)。

四、企业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和医疗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退休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但基本医疗保险不满最低年限的,可在退休时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

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一)住院待遇:在职职工一个医疗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按8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按80%、5000元至10000元(含)按85%、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二)门诊统筹病种医疗待遇:包括16种门诊大病和55种门诊慢性病。职工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范围内门

4 诊医疗费用,按85%支付。职工慢性病每个病种起付标准为300元,限额分别设定。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80%支付。

六、参加生育保险人员,享受哪些生育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在定点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产前检查定额800元;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定额400元;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定额9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180元;皮下埋植术、取出皮埋术定额120元;绝育手术定额1200元;复通手术定额1500元。

(三)生育津贴:企业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是以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核发的。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3500元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七、参加失业保险人员,享受什么失业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缴纳。

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缴费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发

5 给3个月的保险金;满二年不足三年的,发给6个月的保险金;满三年不足四年的,发给9个月的保险金;满四年不足五年的,发给12个月的保险金;满五年不足十年的,发给18个月的保险金;满十年以上的,发给24个月的保险金。

八、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发生工伤后,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自鉴定次月起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烟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个月、25个月、23个月、21个月、18个月、16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残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以烟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

6 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烟台市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怎样参保缴费,政府怎样补贴? 符合条件的居民按缴纳保费,设100元以及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等10个缴费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缴费即补。

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有哪些,怎样计发待遇标准?

7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目前全市最低标准为100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四、 参保人员去世后有什么待遇?

参保人去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待遇领取人死亡后,相关人员在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我市还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烟台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的失业人员;

(二)烟台市各类学校在校学生,包括驻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三) 由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怎样参保缴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2017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一档每人每年140元,二档每人每年300元。成年居民中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8 的按二档缴费;其他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同一缴费档次。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其他各类在校学生和未成年居民按一档缴费;“特殊群体”(指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和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居民等)按一档缴费。2016年政府补助为420元。

每年的9月至12月为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出生当年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可享受出生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由烟台市民政局认定的“特殊群体”,从今年起不需个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民政部门直接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特殊群体”需先办理参保缴费,再凭有效证件、缴费凭证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给予资助。

在校学生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其他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户籍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办单位办理。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本市公安部门签发《居住证》办理。

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

(一)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1.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

9 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2.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3.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4.住院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保险内因放、化疗多次住院的,只扣一次起付线。5.14岁以下(含)儿童患急性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三种疾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治疗路径住院就医,个人不需负担医疗费。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甲类门诊慢性病和乙类门诊慢性病。甲类门诊慢性病包括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脑出血后遗症、颅内肿瘤(良性)、椎管内肿瘤(良性)、全身各系统恶性肿瘤、重度烧伤、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肺、心功能失代偿期)、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行减压植骨手术后,行髋关节置换术前)、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躁狂发作、双相障碍、抑郁发作、强迫症)16种类;乙类门诊慢性病包括糖尿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I级)、类风湿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硬化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血友病、结核病、苯丙酮尿症9种。参保居民门诊慢性病患者在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300元以上的部分,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4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35%比例支付;二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按60%比例支付,乙类门诊慢性病按50%比例支付。甲类门诊慢性病二档缴费的不设

10 报销限额,一档缴费的按病种设限额;乙类门诊慢性病按缴费档次和病种,分别设不同的年报销限额。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衰竭期)血液透析费用、腹膜透析费用及器官移植后服用环胞素A的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

(三)普通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按50%支付。参保居民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线为每次30元。一档缴费普通门诊费用报销限额为80元;二档缴费的为200元。

(四)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次1000元。

(五)未成年居民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未成年居民(包括各类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超过6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90%,一个医疗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六)居民大病保险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单独缴费,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政策全省统一。2016,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居民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1.2万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部分补偿50%;1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下部分补偿60%;20万元以上(含)部分补偿65%。一个医疗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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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2015国家公务员时政热点:人社部启动全民参保登记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徐博、刘大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16日召开的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工作视频会议上说,该计划2014年在全国部分地区启动试点,2015年完善方案和措施,将试点扩大到50%左右的地区。

2016年和2017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完成确定的目标任务。2018年至2020年,还要结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做出持续扩面的后续安排。

实施该计划的主要措施包括: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工作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加快合并实施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并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继续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落实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健全异地就医医保结算政策;完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规范生育保险政策,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基本养老保险每年新增参保2000万人,到2017年底达到9亿人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重复参保和漏保并存的矛盾,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2017年底分别达到1.8亿人、2.3亿人和2亿人。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城乡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业务基础数据库,形成每个人唯一的社保标识,并实现全国联网和实时更新。

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搭建职工和城乡居民两个基本制度平台的框架下,加强制度内和制度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政策衔接,推进社保城乡统筹,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有条件的参保人员转向可获得更好权益保障的制度。

文章来源:陕西人事考试网(http://sa.offcn.com?wt.mc_id=br4383)

第五篇:对全民参保登记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思考

全民参保登记相关立法建议

一、 建议立法项目名称

新立《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为实现这一目标,建议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律规范体系,以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的落实为核心,构建社会保险配套法律制度,运用法治思维为社会保险基金“开源”、“节流”,扩大基金征缴力度,防范基金违法流失。通过强有力的社会保险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保障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计划目标。

《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生效以来已将近5年,但配套的相关制度立法相对滞后,立法主要有: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各地地方性法规---比如《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4.2.1),人社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4.1),另外国务院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2.1)中也有关于社会保险虚假申报缴费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处罚条款规定,上述法律文件颁行时间长,多年未予修改,很多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生效后已经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人社部规章---《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7.1)、《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11.1)相对较新但立法层次不高、规定简易,不能及时回应社会保险法治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诸多实践问题。

总体来看,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与《社会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以及近年来社会保险法治实践的发展需要不相匹配,应该及时予以修订或者新立有关《社会保险法》实施方面的条例或细则规定,为保障、落实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以及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司法实践提供及时的法律制度补给。

三、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象依然普遍,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保率偏低,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对较低,“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下社会保险参保行政监管不力等现象依然突出,社会保险扩面空间较以往有所压缩但仍有不小空间,游离在社会保险法律保护伞之外的法定应参保劳动群体数量尚多,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的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

(二)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存在诸多实践障碍,表现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救济时效制度不合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部门与征收机构之间以及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仲裁司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晰、业务衔接不顺畅,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尚缺少针对性的刑事立法制裁手段,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权利受到不当限制等问题,亟待国家级立法予以统一规范。

四、拟确立的制度

(一)建议创设“社会保险登记令”制度,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险自力救济。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否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照工伤认定申请规则,用人单位30日内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方可以在1年之内自行提请。参照《劳动合同法》设臵的工资支付令制度,债务人收到工资支付令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工资权利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同理,为配合全民参保登记行动,建议创设“社会保险登记令”制度,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登记权的自力救济途径,具体为:用人单位超过30日不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可以凭有关证明材料随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劳动者申请之日起3日内为劳动者先行办理社会保险预登记并向用人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登记令,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登记令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社会保险登记令生效。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的,社会保险登记令不发生法律效力,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劳动者诉请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实施社会保险登记令制度,可以作为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利于发动职工群众积极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是赋予劳动者自力救济的重要法律武器,对于提出书面异议的用人单位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介入处理,有利于加强经办机构和行政部门的业务衔接并提高社会保险行政执法力度,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社会保险登记职责,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具体实施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业务,明确劳动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令需提交的基本证据范围,对于发现用人单位成立后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以及用人单位接到社会保险登记令后提出书面异议的情况,同时可以作为涉嫌社保违法的线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国家劳动保障监察,由执法人员对涉嫌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和经办机构。

(二)建议立法延长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救济时效期限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时效为2年,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起算。从社会保险的公法强制性角度理解,参照国家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对有瞒报、虚报、伪造材料等有恶意偷逃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行为,应当参照偷税行为设臵无限期追缴制度。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临近退休,因用人单位长期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职工缴费不足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特别是因劳动监察存在2年追诉时效的原因,不能通过申请行政执法的途径完全保护多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权益。建议立法延长劳动者投诉补缴社会保险的救济时效,明确无限期或至少10至15年内的社会保险救济保护时效期限。

(三)建议配合全民参保登记行动,通过立法增设“拒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罪”,严厉打击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违法行为。

世界多国将严重的逃避社保缴费(税)行为视为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通过刑法给予罚金、有期徒刑等刑事责任予以制裁,比如瑞典、美国、新西兰、泰国等国家。我国在劳工社会保障保护方面应逐渐与国际接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恶意欠保”同“恶意欠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养老等事关生活生存的重大直接利益,而去年广东东莞高达数万职工参与的“裕元鞋厂罢工案”造成的国内外影响也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长期严重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如果缺少强力的行政监管乃至刑事措施予以制裁,一旦民生热点被触燃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必将酿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广泛冲击,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建议对虚报、瞒报、伪造材料、转移财产等恶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从刑事立法角度苛以刑事责任;对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拒不改正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制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严厉打击“恶意欠保”行为,逐渐在全社会营造“用工要参保、一个不能少”的社会主义企业劳动用工价值氛围,从而扭转社会上存在大量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乃至个别地方出现“法不责众”的不正常状态。建议通过创设社会保险行政到刑事责任的制度安排,为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顺利实施奠定法治基础保障。

(四)建议建立社会保险综合执法机制。

现有生效的社保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保违法行为的监管体制混乱,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对社保违法行为的查处赋权和处理程序复杂。职工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申报缴费,稽核审计,强制征缴等各个监管环节均分解给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理出现了法律条文竞合、冲突等适用困境。

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类型化处理研究,对发生在不同环节的社保违法行为,应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征收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加强三部门业务衔接特别是经办信息平台的对接,彻底消除权责不清、职能交叉和推诿扯皮,提高处臵效率,减少劳动者社会保险行政维权的环节和成本,构建以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维护为核心的社会保险依法治理模式。

实践中,对劳动者要求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投诉,三部门之间存在业务衔接不畅、业务口径不明,业务受理推诿等现象,建议实行社会保险综合执法机制,明确“一点受理,一杆到底”的维权模式,确保社会保险行政处理直至行政强制各个环节能够运行顺畅,最大限度整合三部门执法力量,减少劳动者诉累。

(五)建议立法赋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在特殊劳动关系情形下的社会保险继续参保权利。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缴费年限不足尚未享受养老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建议立法视为劳动关系存在继续状态,应当强制用人单位为此类劳动者继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纳入社会保险行政执法救济对象范围。

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主要是外来农民工)因之前用人单位长年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无法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但因其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且自身又无经济能力一次性补足相关缴费的,应当赋予其与正常劳动关系模式下相同的社会保险参保权利,并明确用人单位相对应的参保义务。又,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特殊劳动关系给予了相应的司法确权,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工伤待遇等法律责任,因此加强该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接济也具有实践中的必要性和制度上的可行性。

(六)建议立法明确建筑领域建筑工人的劳动关系法律性质,保障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险参保权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

据有关数据显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2014年达到4500多万,其中农民工3600万人之多,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不到25%,建筑领域推进法定人员参保登记全覆盖的空间和潜力巨大。

目前,建筑领域因违法承包、分包、转包行为产生的非法用工现象导致大量建筑工人被司法实践排除在劳动关系认定的范围之外,很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得到依法保障,建议通过国家层面的统一立法,明确建筑领域劳动者不受违法承包、分包、转包的非法用工行为影响其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并依法要求有关用人单位为建筑领域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规范建筑用工管理,培育稳定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及时固定劳动关系,推动建筑业用工回归劳动基准法的适用,推进建筑业法定从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全覆盖。

(七)建议统一取消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但实践中各地对其参保权利存在程度不一的限制,表现在必须捆绑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非本地区户籍的外来人员禁止参保等制度限制。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放开了此两项限制,受到群众欢迎,但据悉不少地方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依然设臵了诸如上述限制。由于灵活就业人员不少是就业困难对象,很多群众本身经济条件有限,应当赋予其根据自身条件自由理性选择参保险种以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决策。

在人员流动更加广泛的就业创业时代,无论是从法律的平等保护价值出发,还是从长远的社会效果来看,都应当及时放开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不合理参保限制,建议国家层面能出台相关立法规定,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相关权利保护,保障外来人员属地参保权利,让社会保险作为生活的稳定器惠及更多公民,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路生力军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支撑。

第六篇:参保登记报盘格式

报盘格式

1.人员参保登记(文件名:单位编号+新参保):

身份证号姓名人员状态 用工形式 基数

1梁建华112工资收入

2.人员续保(单位编号+续保):

个人编号 姓名 用工形式基数

10001234 梁建华2工资收入

3.人员停保(文件名:单位编号+停保):

个人编号 姓名

10001234 梁建华

4、补收(文件名:单位编号+补收)

空格 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 姓名 单位编号 开始时间 终止时间 基数 利息

(注:①跨本结算年度[20070701-20080630]的补收,则本结算年度的补收单独作为一条记录;②若是本结算年度以前的补收,基数用空格代替;③若是1996年以后的补收,利息无需录入。)

注:⑴新增人员中,从未在常州市区(不含武进)参保过的职工按第一类“人员参保登记”格式做EXCEL表,身份证号和姓名按职工身份证准确信息填写;原在常州市区(不含武进)参保过的职工按第二类“人员续保”格式做EXCEL表;减少参保人员按第三类“人员停保”格式做EXCEL表,“人员续保”和“人员停保”中的《个人编号》一定要按八位数的新编号填写,编号和姓名要保持一致性。

⑵申报时只要带单位公章、数据盘及退工手续即可。

(3)社会保险新编号可以通过12333热线电话或者常州市劳动保障网上查询,不要填写老号码

4,如果单位里一个职工有两个新个人编号,需要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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