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劳务用工合同

2022-09-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模板劳务用工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摘 要:劳务派遣在我国的人力资源中为重要的配置手段,尤其是近些年它能够减缓劳动力在社会中的沉重负担,因此受到了有关业内的人士重视。尤其是在2014年所出台的《新劳动合同法》后,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制度,令中国企业应用的《劳务派遣制度》受到严重影响。为此,本文对于在新劳动该合同法的背景之下研究劳务派遣的用工问题。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研究

现阶段的发展在就业方面逐渐应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实现,它令中国多数失业者在社会中较好解决了再就业大问题。针对该问题中国在2014年就出台了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其旨意在于解决用工在劳务派遣之中存在的薪酬和岗位职权以及社会福利等差异性问题,重重打击其乱用劳务派遣制度或是违反其临时性和辅助性或是替代性等有关规定的用工问题[1]。

一、分析中国当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势

(一)涉猎行业广泛

劳务派遣在应用中主要涉猎的行业有:服务业和建筑业以及制造业等。例如:酒店、餐饮、教育及其电力或是运输等具有服务行的行业,或是建筑业及其制造业有关部门,其最大特征就是对劳动力予以雇佣、使用[1]。

(二)用工主体

从业劳务派遣相关工作者主要是:农村务工的工作者、大专或中专的毕业生以及失业下岗的工作者。一些用工企业想要对工资的开支实现节约目标,进而广泛运用劳务派遣的合同工。该企业在对工资的总支出予以核算之时,主要是利用绩效和劳动力在市场中的实际价格去明确岗位的具体工资以及多种待遇等。特别是想用岗位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工的运用[2],其支出成本明显比企业内部在编人员所支出的工资要低很多。与此同时,劳务派遣合同工在用工方面也比较灵活,故用工企业能够随时的选取优秀劳动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力解决了急需用工的需求问题。

(三)发展的趋势

劳务派遣相关用工多数集中分布在其东南沿海地区,该地区有着相对发达的经济基础,故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工用工增加了需求量,且为持续增长的趋势。直至2015年的4月份,已经经过省级、市级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已经获取了经营资格将近1000余家劳务派遣的机构[2]。此外,也有一些未获取经营资格劳务派遣的机构。

二、探讨在劳务派遣之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缺少规范的用工

在有关劳务合同被签订之时,其合同之内的内容经常会较为简单易懂,未能依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为约定具体内容。例如:工作的具体地点、时间、内容和劳动的有限条件、休假或是休息、在劳动中应得的报酬、生活的实际条件、在违反签订的劳动合同之下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在合同产生变更或是解约之时的纠纷、以及对工伤、亡事等作出的处理[3],以上的权益其劳务派遣者未能获取相应保障。

在2014年的1月份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相关部门重新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同时对劳务派遣相关用工的比重也在各用人单位中作出了确切的限定。中国用工企业要严格的控制其劳务派遣实际用工的数量,对用工使用的总量不能超过10%。因此,在总体上劳务派遣缺少规范的用工[3]。

(二)多样化劳务派遣的机构

传统劳务派遣未设置有关部门去认证自身的资质,在法律上对于业务的范畴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未完善登记注册、收入的核算以及税法等。在经营内容上,更没有专门用于劳务派遣的机构,多数都是在地方人设局之下进行挂名,且运用劳务承包、劳动中介等形式去经营一些劳务派遣相关活动。其从业者在整体上有较低的素质水平,对人力资源的管理完全不懂[3],且缺少劳务派遣相关业务的知识,令劳务派遣在经营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阻碍了其劳务派遣在市场中实现持续的发展,也损坏了劳务派遣合同工自身的利益等。

(三)不规范的工作时间

劳务派遣合同工要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予以遵守,其为员工对于企业内部制度遵守的基本准则。然而,部分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务派遣合同工经常长时间、不规范的加班,在工作中的实际时间也超出了中国对于劳动时间在法律上的规定[3]。不仅令劳务派遣合同工在身体、心理上产生多重伤害,且加班的劳动行为也为予以工资补助。在休假的方面,他们也未享受至和在编人员相同的待遇。

(四)相同工作不同薪酬

劳务派遣相关用工单位之中,普遍都存在着相同工作不同薪酬、相同岗位不同薪酬的不良现象。第一,在用人单位的内部,在编人员通常是负责管理事宜,在工作中有相对复杂的内容。但是,劳务派遣合同工多数做一些比较苦与累的工作,故他们在工作之中缺少认真努力的积极上进之心。第二,其劳务派遣合同工在劳动中具有较大的强度、较低的薪酬,故付出和回报不能成正比[3]。例如:奖金、保险以及多种福利方面都未能获取到相应补偿,但是在编人员享有着年终奖、多项福利及待遇。

(五)缺少清晰的劳动关系

由于劳动派遣在实现的过程中涉猎了派遣的单位、用工单位以及劳务派遣合同工三方之间的关系,故劳务派遣合同工、用人单位间在劳动方面不存在“合法”的关系,然而劳务派遣合同工却是需要对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及制度予以遵守且提供相应劳动的服务。劳务派遣相关机构、劳务派遣合同工间存在劳动的关系[3],该机构将他们派遣至相关用人单位之中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又和人力资源机构间需签定与派遣相关的协议。即便如此但依旧不能在实践之中明确三方存在的法律关系,故在权利义务上也比较混乱。若是有纠纷出现,他们在合法权益上将受到严重侵害。此外,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合同工间尽管没有引发劳动的纠纷,但是鉴于其劳务派遣者和企业间无劳动的关系,故不会受来自劳动合同产生的约束,其具有不稳定性和随意性不会为企业用工所造成一些困难,直接危及到用人单位在生产与经营中的利益[3]。

三、针对劳务派遣的用工问题提出应对措施

(一)制定规范薪酬相关体系

第一,依照 《新劳动合同法》中第66条规定,其用人单位要依照其相同用工相同薪酬的基础原则,针对于被派遣的劳动人员和本用人单位相同岗位的劳动人员实施相同薪酬的劳动分配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务必要制定出具有完善性薪酬相关体系,在其岗位的设置上应该展现出初级、中级、高级工作者等技能及水平[4]。第二,用人单位应该把工资的标准统一,实施劳务派遣合同工与在编人员相同岗位相同薪酬、相同工作相同薪酬。第三,劳务派遣合同工应该与在编人员享受相同的待遇和福利。例如:评审职称、岗位的培训以及休假制度的规定。

(二)签订合法、规范的合同

劳务派遣的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规范性能够有效的保障其劳务派遣合同工,与此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的机构或单位间规范了权利与义务[4]。劳务派遣的合同具有规范性、有效性、合理性,则能够有效规避相同工作不同等薪酬问题的产生,也可对于劳务派遣合同工具有临时性和辅助性以及替代性的约束。此外,对于劳务派遣的市场予以规范,以便构建稳定且持续的劳动关键关系[4]。所以,有效合同的签订是对依法用工进行规范以及对劳动纠纷予以规避的重要保证。

(三)增强日常管理

针对劳务派遣员工实施日常管理务必要构建对应选人和用人以及退工等重要机制,并对管理制度予以完善,采用有效的措施对用工过程存在或产生的风险作出相关防范,与此同时增强和劳务派遣机构相协调的力度,确定双方在管理中所应该承担的一些责任。其工会在不断的发展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愈加重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合同工能够在用人单位中入会,故可将合同工纳入至工会之中[5],且参与至工会组织相关活动当中,进而增加对其劳动派遣合同工进行保护的力度。

(四)对于劳务派遣机构自身资质增强监管力度

劳务派遣有关机构设置已构建了行政审批的制度,且由其专门机构予以登记、审查,一一核实名称的机构、所经营的场所、单位的法人、内部财产的状况以及组织的章程。增强对劳务派遣相关机构在专业技术的工作队伍上构建力度,提升其综合素质且熟知人力资源的知识与有关法律或是法规。用人单位在选取合作伙伴之时还应该进行严格的筛选[5],具有优秀资质的劳务派遣有关机构能够处理好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合同工间用工问题,确保企业、劳务派遣员工的一切利益。

四、总结

具有规范化劳务派遣的市场相关机制,令劳务派遣在行业内实现主流化,有效维护其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的所有利益,能够有效确保劳务派遣合同工切实利益,最终在理法上构建稳定且持续的劳动重要关系。针对其增多上岗工作的途径,并促使失业者进行就业、再就业,进而满足于所有用人企业的差异性需求[5]。因此,要正确处理劳务派遣在用工方面的问题以及摆正劳动的重要关系。

参考文献:

[1]李雁栩.新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J].经济与法,2015,7(5):91—92.

[2]张青.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风险与对策[J].综合,2014,10(20):202.

[3]梁丽芝,莫俊,唐江.和谐劳动关系视角下劳务派遣用工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社会管理,2014,9(8):53—58.

[4]熊瑛.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问题研究[J].经济与法,2014,12(12):82.

[5]余培源.基于《劳动合同法》下的劳务派遣问题分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7—18.

作者:姚婷

第2篇: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下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市场经济下劳动力资源利用的必然结果。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用工单位)的需要,派遣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劳动者)到企业工作,企业支付用工费用的行为。

一、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要派机构(用人单位)派出员工,使其在要派机构的工作场所内提供劳动,接受要派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方式。劳务派遣中传统的一种劳动关系分割为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以劳动合同为载体的形式,劳动关系和要派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特征使其兼具了灵活性和保障性。它在我国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已经成为了我国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考虑到我国低素质劳动力较大,以及非正规就业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劳务派遣的就业潜力远高于其它国家。劳务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用人的特殊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流是应当肯定的,但劳务派遣方面存在问题也不可忽视,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1.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

4.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

5.工作时间不规范。被派遣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本属正常,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派遣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6.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以上这些问题,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企业应依法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

1.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范围。企业单位用工,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合所有企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明确规定派遣的范围。同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 《劳动合同法》通过这一条的规定,避免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之名,行临时工之实”的行为发生。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法人资格而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要由劳务型公司派遣劳务人员供其使用。

2.增强派遣员工的保障性。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同时,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常雇型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向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劳动合同法》对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实行全面干预。不仅要求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时支付保障工资,还对用工单位做出了限制性要求,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完善派遣员工的激励机制。强调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包括:同岗同酬,同等待遇;劳动基准平等适用:平等遵守劳动纪律;强调了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正常晋升和工资增长保护;包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告知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在实际用工过程中有些企业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可招收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与企业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这种激励机制为派遣员工提供了发展空间,增强了工作的安全感。

三、对企业派遣用工的思考

1.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企业的用工主体。实行劳务派遣虽然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和管理成本,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但它不能成为企业用工的主体形式。由于企业存在两种员工——派遣劳动者和企业的正式员工,其二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会导致各自在工作态度、责任心等多方面的差别,尤其二者在工资待遇、职业升迁等方面存在区别的情形下,用人工单位内部无疑存在两个割裂的阶层,导致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下降。此外,如果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其流动性等原因,可能导致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应区分岗位。对于企业内高流动性、高替代性、低技术含量的非核心岗位可以选择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而对于高技术含量、培养周期长的岗位不要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员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关于派遣员工与企业正式员工同工同酬的问题,一直是劳动者争取的权益。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在实际中源于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要派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一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所以对于派遣员工与正式职工之间,报酬应细化并区别对待。一些关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应实行同等待遇。如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但其它方面如附加报酬、津贴等,可区别对待。因为企业的派遣员工主要从事的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非主营业务岗位,而且派遣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岗位的技术含量、对企业的价值贡献上,与正式员工均存在差别。但应注意做好派遣员工的思想工作,在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待遇情况说清楚、讲明白;同时在非原则方面应给予关心和照顾,即制度管理与人文关怀并举。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探求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员工与企业间的和谐劳动关系。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一种是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另一种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相互了解与相互信任。它要求企业与员工一起建立共同的意愿,在共同意愿基础上就核心价值观达成共识。员工认同企业意愿和目标,主动将个人的目标和单位的目标结合在一起,实现员工的自我发展与管理。这样可增强员工的安全感和对企业的忠诚度,尤其是情感契约如良好的人际关系、上级的重视以及他人的认可或尊重等,通过这些员工可以直接感受到个人需要和情感满足,而渐渐消除与用工单位的疏离感,提升归宿感,形成良好的和谐关系。

一个健康规范的劳务派遣市场,不仅是劳动者的福音,更是和谐社会的润滑剂。为此,作为企业要不断规范用工形式,减少劳动者的风险,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化。

(作者单位:西安航天发动机厂)

作者:白立川

第3篇: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摘 要]近年来,劳务派遣的迅速发展既给企业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锦州供电公司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统一要求下,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牢固树立依法用工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提出“三定,三提,一外包”的新举措。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高效规范的员工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遵循“分类管理,科学设岗,明确职责,严格考核,落实报酬”的原则,为公司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营造了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促进了公司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三定;业务外包

[

1 管理目标描述

1.1 管理理念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确保员工队伍稳定,确保满足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锦州供电公司高度重视劳务派遣用工规范问题,正确分析和把握当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在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加强政策研究,加强沟通解释和宣传引导。结合新形势下国网公司、省网公司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总体要求以及企业内部实际状况,锦州供电公司明确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应遵循的理念。

1.2 管理范围和目标

“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方式的提出就是基于以上理念,建立起了一个参与人员涵盖一线员工、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三个层面,包含多专业、多岗位,实施过程涉及了人才考察、调动、培养、淘汰、使用等多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建立了一个具有科学方案、精细流程、规范管理、高效运作的专业用工体系,使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1.3 管理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在“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体系的实施中,公司为真正落实对工作岗位的“定岗,定时,定量”,对员工提高技能素质,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文化的认同感和对服务岗位最终实现业务外包的方案,注重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培训水平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相结合,引入了同业对标指标、培训指标和岗位指标三大类指标。

2 主要管理做法

2.1 “三定,三提,一外包”建设实施方案

“三定,三提,一外包”是以规范岗位和员工管理为核心、以最终实现对服务岗位的业务外包为目标的渐进式、周期型的实施流程。

2.2 主要方案说明

首先,针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辅助性、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的严格界定和锦州供电公司现有的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以“定岗,定时,定量”的“三定”政策为主导,以提高员工技能素质、积极性和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为有力保证,以业务外包为最终目标形成初步实施的方案。把初步形成的实施方案,向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反馈意见。将实施方案交给公司领导审核考查。

其次,在公司内部召开全员大会,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公司用人成本和法律风险的增加等一系列影响,让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充分了解并支持和配合,并在公司内部形成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对于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果修正案公布前已依法签约的劳务派遣业务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之后依法取消其岗位上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对于服务类的辅助岗位,应该逐步减少正式用工的比例。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岗位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处理情况和方式进行考核和评定。

2.3 关键方案说明

第一,在《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对三性岗位做了明确的说明。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可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在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有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此外,还要使时间在临时性岗位上做到严格按照修正案中六个月的期限执行,做到定时。在用工数量的方面也要遵循修正案中的人数比例情况,做到定量。

第二,由培训中心细化“三三一”标准,着重避免正式用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混岗的情况,明确“三提”中对于全面提升员工综合素质的着力点,激发全体员工的生产力和创造力。涉及核心业务的岗位如管理岗位和技能岗位,涉及服务岗位的例如后勤、司机组等依据罗列出的关键岗位素质,结合公司实际需求,明确每个关键岗位素质应达到的程度和水平。

第三,人力资源部在“三定”的原则下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混岗作业,对于不能混岗的,应该通过有区别的岗位职责,不同的绩效考核,特别是合同中薪酬条款的约定,解决一些岗位中涉及同工同酬的问题。

第四,对于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采取技能岗位即生产一线的岗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既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成长的要求,又能更好发挥人才长处,增强员工的相对稳定性,减少风险产生的可能性。

第五,进一步开发业务外包模式,经过几年消化,服务岗位的正式员工全部转岗以后,用业务外包代替劳务派遣。业务外包成本低廉,可以提高企业效益。通过外包,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办公费用,降低企业软硬件资源支出。

2.4 保证流程运转的人力资源保障

为了确保管理新机制的顺利进行,确保用工规范计划精确实施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鉴于此项工作存在跨专业、跨部门等特点,公司将组建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项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执行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改进管理方法,最终达到完善机制、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目的。由公司机关各主要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来参与实施“三三一”的开展和运行。

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内部明确分工,由人力资源部专业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小组,针对公司现在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和岗位要求,通过深入细致的梳理,全面掌握各类人员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根据实际用工需求、用工岗位性质和工作内容,以有利于发展生产为原则,合理确定适用于不同岗位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3 评估与改进

锦州供电公司“三定,三提,一外包”创新模式的实践,重点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发挥了对所有员工的激励作用

通过对所有员工企业文化的培训,充分调动了大家工作的积极性,对劳务派遣员工在管理上也采取统一有效的激励制度,避免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的状态。

3.2 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在对不同岗位合理的规划配置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一系列的技能培训,提升了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竞争力,形成了良性循环。

3.3 提高了基础管理工作的扎实性

通过整体的用工策略,对不同用工方式的适用范围、用工风险、管理模式等问题都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基于以上问题所在,锦州供电公司计划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首先积极加强公司内部的岗位流动,同时重视正式员工的培训机制,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加快辞退不符合修正案新规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进度;其次完善解聘手续,简化复杂流程。参考文献:

[1]董来英.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J].中国市场,2008(31).

[2]张秀丽.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下《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0(44).

[3]李婕莹,李鑫磊.浅谈新劳动合同法下珠三角中小型制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对策[J].中国市场,2011(27).

作者:韩锦刚 宋宁

第4篇:劳务用工合同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第5篇:劳务用工合同

单位名称:

职工姓名:

一、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月(天),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地点从事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

2、乙方根据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和质量。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时间,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工资为元/月),甲方于当(下)月日前支付清楚。

2、甲方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并严格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工作的,应按规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4、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劳动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可逐月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相关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生产流程和操作规程,制定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标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满时即终止执行。如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

①甲方因生产经营变化,乙方须退出原工作岗位,做其他安置的;

②调整工作岗位或重新核定劳动报酬标准的;

3、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是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本劳动合同一式三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劳动合同鉴证机关备存一份。

甲方:乙方:

第6篇:劳务用工合同

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被聘用人:( 姓名)(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和《绵阳市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绵阳市建筑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现场管理制度及该工程建设具体实际,特签定以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履行:

一、根据乙方特长,自愿担任承包甲方专项劳务的班组的劳务人员,工作具体内容由其所在的劳务班组负责人安排。

二、工资标准:根据乙方的业务技能水平,确定乙方每天工资标准为元(人 民币),实行多劳多得的计件制工资制度,由所在劳务班组的负责人具体执行,项目部监督。

三、甲方责任:

1、给所在劳务班组及乙方按时下达施工任务,提供生产劳动保护;

2、为乙方提供住宿、食堂,费用乙方自理;

3、甲方和劳务班组负责人对乙方进行入场教育,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4、监督劳务班组负责人按时发放乙方工资;

5、如发生安全事故、按安全生产法规和甲方与劳务班组负责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理。

四、乙方责任:

1、接受甲方和劳务班组负责人组织的法律、法规、安全教育,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业务知识培训的学习,未经培训不能上岗。

2、认真遵守项目部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做好日常养成,爱护室内外及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文明人。

4、团结同志,不拿他人财物,保护成品,不损坏他人及公共财产,不打架斗殴,不违章作业。

5、乙方若违章操作或放松安全意识、疏忽安全防护而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及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7篇:用工劳务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 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单位所有制性质:____ _ ___ 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

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

现住址:

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生产(工作)任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从事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甲方应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和防护设施。

四、劳动报酬

甲方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支付乙方的工资为____元。

五、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甲方有权与乙方代表共同维护校园秩序。

(二)乙方权利

甲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乙方有权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甲方义务

甲方应保证乙方工作顺利合理地进行,并与乙方一道协商解决工作中出现地问题,共同完满地完成工作。

(四)乙方义务

1.自觉遵守各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2.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

3.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七、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

(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三)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甲方同意,被招为合同制工人。

(五)合同期满必须终止合同。因工作需要,可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招用手续。

八、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违约金____元,赔偿金____元。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以致给对方带来损害时,违约方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8篇:劳务用工合同(范本)

劳 务 用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单位: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承包范围:

1.3 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总工期为 日历天。

1.4 工程质量: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 1.5 图纸提供日期: 年 月 日前。 1.6 图纸提供套数: 套。

第二条 合同价款及取费标准 2.1 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本合同第2.2款确定的人工单价×工日数,其中工日数以甲方合同预结算部门最终审核确定的工日数为准。 2.2 取费标准

2.2.1 按 定额及有关规定计取,单价为人民币 元/工日(此单价包含所有费用)。

2.2.2 挖土、回填等勤杂用工按点工工资 元/工日(包含全部费用)计算。 2.2.3 上述第2.2.1款、2.2.2款规定的人工单价已包括住宿、办证等一切费用。 2.3 点工签证

2.3.1 双方应严格控制点工,点工必须坚持当日发生,当日签证;当月发生,当月签证。点工签证必须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备案及审核,延期申办点工签证视为乙方放弃,甲方在竣工结算时不予结算该项费用。

2.3.2 点工签证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甲方有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以审核确定的数据为准。

2.3.3 点工签证单必须注明工程项目、使用点工施工的部位、工日数、单价、合价、点工日期及有关人员签字。如以上指标填报不全,视为无效签证,不予办理结算。

2.3.4如点工签证超过合同总价的5%以上时,应由甲方有关单位的劳动人事、合同预算、项目管理、财务等主管部门进行签证,否则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第三条 竣工结算

3.1 乙方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才能开始办理竣工结算。

3.2 只有在甲方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后,乙方才能要求甲方支付结算款。如甲方未能收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支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款,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延期支付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乙方及其人员、工人等,不得到甲方办公等场所干扰甲方的办公秩序等;否则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价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3 乙方办理预结算的人员应持有授权委托书,且必须明确写明授权结算的工程项目、授权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时间等。没有授权委托书的,甲方有权不予办理预结算。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 4.1 甲方驻工地代表为: 。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为: 。乙方代表一经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职责

5.1.1 提供工程施工水准点、控制点。 5.1.2 施工场地要具备施工条件。 5.1.3 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款项。 5.2 乙方职责

5.2.1按合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5.2.2按时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报表及施工人员动态表。 5.2.3工程交付甲方之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5.2.4 负责作业现场的文明施工,做到物料堆放整齐、工完料清、工完场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受到业主(或总包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2.5 乙方应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 、业主(或总包单位) 2

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如乙方与其所下属人员发生劳资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而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5.2.6 因乙方人员的过失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由于乙方劳动力不足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工程拖期,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抢回工期。否则每延迟一天,按业主(或总包单位)扣罚甲方的标准和金额,对乙方进行处罚。

6.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拖期,甲方在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3 由于甲方原因而造成暂停施工,其延误的工期由甲方代表审核同意后工期予以顺延。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工程材料包括标准砼预制构件、钢门窗、埋设件和成型钢筋,由甲方按预算定额的规定控制供应。

7.2工程材料由乙方根据甲方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出需求,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供应。 7.3乙方应节约使用甲供材料,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浪费,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7.4有关材料供应、管理、奖罚等具体规定,以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为准。

第八条 质量与技术管理

8.1 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技术资料)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组织施工。

8.2乙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保证措施,使本工程质量达到 等级,并将所采取的措施在施工5日前,以书面形式一式3份报送甲方。

8.3乙方必须准确计算并严格按规定的配合比配制现场搅拌砂浆、砼等,遵照规定做试块,甲方有权随机进行抽样检查,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费用。

8.4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填报质量自检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甲方在接到乙方自检报告后进行检查。

8.5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建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并可行使质量否决权,对不合格工程提出停工或返工处理,乙方必须执行,并承担返工费用和违约责任。

8.6工程竣工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将本工程的图纸及施工资料等全部交还甲方。如有遗失,乙方则需按本合同结算价的3 %予以赔偿。

8.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认为乙方的施工质量将可能难以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8.8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奖罚等具体规定,按甲方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管理

9.1 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注意安全施工,严格遵守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2 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如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责事故上报及处理,甲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9.3 甲方有关人员有权对乙方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如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安全施工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罚款直到下达停工令,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4为加强安全管理,甲方按每工日预留人民币1元作为本工程的安全保证金。待本工程竣工并经业主(或总包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后,根据甲方安全管理条例考核结果归还(或扣除)全部(或部分)。

9.5如因乙方及其人员的原因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在提前5日通知乙方后,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十条 治安保卫

10.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公安部门的有关保卫、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业主(或总包单位)、甲方的厂纪厂规及现场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预防犯罪、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0.2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必须到甲方有关单位的保卫部门签订保卫、防火协议。

第十一条 住宿及后勤管理

11.1 甲方不负责解决乙方人员的住宿问题,乙方应自行承担。

11.2 如甲方同意向乙方施工人员提供居住条件,则乙方人员的铺、盖等物品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且在工程竣工后的10日内必须将全部人员撤离。 11.3 乙方及其人员损坏东西应按甲方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并予以罚款。

11.4 甲方提供乙方施工人员就餐、洗澡、使用开水的方便,乙方应按甲方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11.5乙方人员到现场如需通勤,由乙方自理。

第十二条 争议

12.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采取威胁恫吓、聚众闹事等不正当手段。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甲方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应赔偿乙方因窝工造成的人工工资损失。 13.2如乙方不履行合同、中途退场或擅自停止施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的3日内,乙方仍然不履行合同,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拒付乙方的剩余结算款。

13.3乙方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转包。如违反此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清退乙方,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14.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 方:上海某建设有限公司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 (委托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第9篇:工程劳务用工合同

劳务用工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及邮政编码:

职工(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及邮政编码:

律、法规、规章规定,招用(以下称乙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种形式:1.合同有效期限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在定期考核中发现乙方未能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劳动义务而依法予以终止外,其他终止条件为:_。

3.合同期限至_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

其完成的标志事件是_。新招收、调入、统一分配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个月内为试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鉴证时还需交鉴证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务

(一)乙方生产(管理)工种(岗位或部门):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保证每周乙方至少不间断休息24小时。

(二)甲方可以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但每个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长工作时间不受第

(三)项规定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5.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

6.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

四、休假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假期的待遇。

五、劳动报酬

(一)乙方工资分配形式、标准:

1.甲方按照政府有关企业职工工资,特别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制定本企业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形式和工资标准。

2.乙方试用期工资_元/月;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定为_元/月。甲方可按企业工资制度调整乙方工资。

(二)甲方每月如期发放货币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时和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其中:

(1)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加班工资,如加班时间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3)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300%加班工资。但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应以一定周期综合计算,属加班时间部分,应按加班工资计发。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本条第

(一)项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按不低于本市规定的失业救济标准发给乙方生活费。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女职工劳动保护假期间,甲方按不低于本合同确定的乙方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六)如甲方克扣或无故拖欠乙方工资,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低于本市最低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均应予补发,并应按国家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六、保险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需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同时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二)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五期"(经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及更年期)的劳保福利待遇和乙方符合计划生育子女的劳保医疗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医疗终结,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按规定给予办理提前退休;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直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或甲方分别计发。

(六)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产期间,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的休假、劳动保险、医疗等待遇不变。

(七)乙方其他各种福利待遇、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标准,包括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16周岁至未满18周岁的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和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的劳动保护用品,按劳动保护规定定期免费安排乙方及进行体检。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

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八、劳动纪律及奖惩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职工守则》等各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九、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一)本合同固定期限届满即自然失效,双方必须终止执行。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二)如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调整生产任务,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如甲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乙方死亡;乙方被批准自费出国留学或出境定居的;甲方被依法撤销、解散、歇业、关闭,宣告破产;本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事件)已经出现。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乙方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如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达到残废标准一至四级的,应同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停工医疗期计算,按甲方制定的不低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标准执行。劳动合同期虽未满,但甲方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以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确需按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没有相应保护措施,严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的;甲方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甲方不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缴纳退休养老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金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甲方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乙方其他合法权益的。如乙方依据上款第2项至第6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可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七)乙方非依据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不免除乙方应依约承担的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期内,或医疗终结后经市、县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属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医疗期虽满但仍住院治疗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假期、哺乳期内的;方经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除试用期内或职工被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及本合同另有其他特别规定等情况外,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提前时间不足者,按相距的实际天数,以乙方当月工资收入的日平均数额计算补偿给对方。

(十)甲方应按规定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填发《职工劳动手册》、转移档案等有关手续,为乙方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赁、出售给乙方居住的房屋,双方应签订住房合同。甲乙双方因各种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劳动合同时,有关住房问题按住房合同规定办理。

(十二)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应将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交给乙方无偿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术资料等,如数交还给甲方,如有遗失应予赔偿。

(十三)乙方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条件,甲方应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十四)甲方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属试用期内或因乙方被作违纪辞退、除名、开除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甲方不发给补偿金。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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