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岗位考核制度

2022-12-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开制度,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你接触过什么样的制度?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露天煤矿岗位考核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露天煤矿岗位考核制度

煤矿岗位价值核算与绩效考核体系探索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企业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而煤矿企业作为与我国国民息息相关的支柱型企业,加强员工的岗位价值核算,不断完善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是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下文就我国煤矿企业绩效考核体系中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做了简单分析,希望对我国煤矿企业的长久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煤矿;岗位价值核算;绩效考核体系

1引言

煤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地下作业、地质条件复杂、生产工艺复杂、突发事故多的特点。因此,在员工的岗位价值核算和绩效考核上相对复杂,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的时候,既要考虑企业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率,又要结合企业的员工素质、人才流失率等,大大的增加了绩效考核系统的完善难度。

2绩效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没有意识到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就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部分煤炭企业的员工综合素质相对较差,从管理人员到普通员工,都缺乏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认识。大多数管理人员都将绩效考核当做定期的例行公事,导致绩效考核制度成了对员工的一种控制手段,再没有其他的作用。目前,根据对煤矿企业特别是有些小煤矿企业的调查结果研究,发现在煤矿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就是煤矿企业从企业高层到基层员工都缺乏对绩效考核重要性的认识,管理层将其作为一种量化的管理工作,而企业员工也将其看做成一项不受欢迎的工作。【1】

2.2没有完善的考核制度

煤矿企业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由于员工和企业高层都没有足够的重视绩效考核工作,导致其没有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最常見的例子就是我国的国有煤矿企业,在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时普遍没有完善的体系,致使员工的绩效管理随意,没有明确的目标。虽然也明文规定了一定的考核制度和方式方法,但通常都是纸上谈兵,并没有真正的落实下去,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着很大不公平的现象。由此可见,我国的煤矿企业在实际的绩效考核中,考核人员并没有很准确的理解和把握绩效考核的考核标准,在考核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能动性,甚至有部分考核人员直接凭借领导的平时印象来决定考核成绩。如此一来,煤矿企业的绩效考核结果根本不能反映员工的实际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最终导致绩效考核工作缺乏客观性和公平性,失去其原有的作用。

2.3操作上信息不对称

现阶段,我国的煤矿企业也逐渐的认识到了绩效考核中公平公正的重要性,因此,为了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很多煤矿企业都将工作过程进行不断的细化和量化,从而最大程度的反映员工的真实工作水平,为此,增加并细化了很多绩效考核的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得企业绩效考核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从而使员工每天要填大量的表格,不断的细化整理自身的工作计划,使得绩效考核成了一项繁琐且费时费力的工作。长此以往,员工就会对这种考核制度产生厌烦心理,认为考核程序很繁琐,甚至怀疑精确计量的必要,最终造成的结果往往是员工在填写表格、制定计划的时候敷衍了事,使得考核结果没有太大的意义。

2.4绩效考核没有结合员工的个人发展

目前,我国的一些煤矿企业在进行员工的绩效考核管理时,通常没有结合员工的个人发展目标,也没有很好的利用绩效考核的结果,比如在员工的薪酬、福利、晋升等方面都没有与实际的绩效考核结果结合起来,使绩效考核的成果没有落实到实处。这种现象最多的体现在我国的国有中小型煤矿企业中,在实际的绩效管理工作中,企业的考核人员并没有对考核结果进行划分,导致所有员工的考核结果都没有太大的区别,部分相对优秀的员工长时间的得不到加薪和晋升的机会,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的员工也没有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再次考核。如此,容易降低优秀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对绩效考核工作的不公平心理,可能会导致优秀人才的流失。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绩效考核工作逐渐的演变成了单纯的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的一项工作,而对员工个人绩效的提高根本没有起到任何的促进作用。

3煤矿企业加强绩效考核的有效措施

3.1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要想从根本上发挥绩效考核工作的作用,煤矿企业首先应该做得就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通过提高员工的整体文化素质,来提高员工对绩效考核的认知程度,从而最大限度的促进员工积极、主动的配合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保证煤矿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譬如,我国的部分煤矿企业的员工中存在小学学历甚至文盲员工,这些员工的文化素质本来就低,再加上煤矿企业的工作环境艰苦,导致其心理相对浮躁,在绩效管理工作上就会有所懈怠,企业只有加强对这类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才能保证绩效考核工作的全面落实。

3.2加强员工与领导的沟通与交流

绩效考核工作其实也是一次重要的员工和领导之间相互交流和沟通的机会,对于企业了解和控制员工的思想动态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煤矿企业也应该抓住这次机会,在制定相关的绩效考核目标的时候,及时的和员工进行交流和沟通,从而降低员工的戒备心理,了解员工的工作愿景,为绩效考核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和谐的内部环境。同时,煤矿企业的绩效考核人员应该认识到绩效考核的目的之一是要激励员工,让员工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高员工的自我管理能力,并为此,及时的和员工进行交流和沟通,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并尽力的解决员工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避免绩效考核的负面影响。

3.3重视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

煤矿企业应该在保持自身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重视对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的利用,并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将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充分结合起来,尽量减少主观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确保绩效考核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公平性。将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与每个人的薪酬和晋升挂钩,保证绩效管理的效果。

3.4建立岗位价值精细管理

煤矿企业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的时候,可以采用“一酬多挂”的薪酬分配体系,即建立将效益工资总额设计为“一酬多挂”的分配模式,使得绩效考核制度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以及材料消耗直接挂钩。实现应纳尽纳、应挂近挂,岗位工资奖金由“单一挂钩”向“综合挂钩”转变,使岗位的责、权、利达到统一,最大限度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3.5严格绩效考核制度的贯彻与实施

绩效考核作为绩效管理的最核心环节,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并且保障绩效考核制度的贯彻与落实。第一,要收集足够具有有效性与可靠性的信息,并积累一定的资料,以备对考核指标和考核制度进行完善;第二,在对员工的行为与表现进行考核时,也应该尽可能地对其行为过程、具体的发生环境与行为结果全面考核;第三,必须制定严格的绩效考核程序,尽量将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全方位的量化、细化,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和每一个职工。【2】

4结束语

综上所述,煤矿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就要结合煤矿生产实际和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内部的绩效管理工作,并且实现在绩效考核中个体目标和企业目标的有机融合,同时,确保个体目标建立在企业目标发展之上,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的作用,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久发展。

参考文献:

【1】朱航舟,武立飞,刘建军.凉水井煤矿岗位价值核算与绩效考核体系探索[J].管理观察,2019(04):36-38.

【2】杜锋乐.煤矿企业构建岗位价值核算体系的创新实践[J].统计与管理,2017(01):152-153.

作者:高永康

第2篇:西露天煤矿安全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为强化安全质量工作的管理,提高员工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主动性,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根据平庄煤业(集团)公司的要求,结合我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西露天矿2011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必备条件:

(一)生产任务完不成,取消评比资格;

(二)发生非伤亡三级或轻伤以上事故,取消评比资格;

(三)当月评分达不到90分取消评比资格。

二、考核比例:占员工总收入的1/3。

三、考核类别:分为安全、质量两类。其中安全占2/3(即:1/3×2/3=2/9),质量占1/3(即:1/3×1/3=1/9)。达不到必备条件的取消评比资格。

四、考核范围:全矿每名员工,分为

一、

二、三类:一类员工指坑下电铲正副司机、坑下电机车正副司机和司旗、坑下重型汽车司机、坑下反铲司机、坑下铲车司机、坑下穿孔机正副司机、调度室调度员(坑下反铲司机、坑下铲车司机干辅助工种的按二类考核);三类员工指矿、厂段机关和整备及后勤服务人员(不包括科级干部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二类人员指

一、三类以外的人员。

五、考核办法:

(一)质量

1.

一、二类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行为和工作质量:工作行为主要指是否有“三违”现象,工作质量主要指工作中是否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两项有一项不合格,取消员工的质量奖励。

2.三类人员主要考核工作行为和工作态度:工作行为主要指是否有迟到、早退、班中脱岗和干私活等现象,工作态度主要是指能否及时准确的完成好本职工作,不听从分配被单位清退的,有一项不合格取消质量奖励,同时调离本岗位下岗培训。

3.如果每月检查中发现班组有20%人员不合格,扣除整个班组的质量奖励,班组长每人罚款400元,同时扣除所在队及队级管理人员质量奖励。如果检查中发现连队有10%人员不合格,扣除整个连队的质量奖励,队级管理人员每人罚款600元,同时扣除整个厂段及厂段管理人员质量奖励的1/2。如果检查中厂段有5%不合格,扣除整个厂段的质量奖励,对厂段级管理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免职。

4.如果检查中发现机关科室和厂段后勤单位有10%不合格,扣除所在连队或科室全部质量奖励,主要管理人员罚款1000元,同时对严重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免职。

5.执行标准:

一、二类人员执行《内蒙古质量标准化考核办法所制定的标准》,工作质量达不到90分以上的视为工作质量不合格。三类人员执行《西露天煤矿后勤单位及机关科室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工作态度达不到90分以上的视为工作质量不合格。

(二)安全

1.发生一般事故:扣除责任者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取消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加奖,取消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1/3;扣除所在班组当月40%的安全质量奖励;事故所在的班组的班组长扣款500元,队长扣款400元;安检站长扣款200元。

2.发生轻伤事故和非伤亡三级事故:取消事故所在班组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的安全质量加奖及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取消事故所在队安全质量奖励的1/3和当月的安全质量

加奖及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50%;取消事故所在单位的当月的安全质量加奖和当季度安全质量加奖的50%。对非伤亡三级事故的责任者加罚2000元,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加罚5000元,对班组长加罚1000元,对队级管理人员加罚800元,对厂段领导班子成员加罚500元,对安检站长加罚400元,对安检员加罚200元。对确因自主保安没做好而发生轻伤事故的,取消连队、班组的连带责任(管理人员处罚不变),对责任者加罚8000元并下岗培训或调离原岗位。

3.非伤亡二级事故:扣除事故所在班组,连队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月份及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并罚款2000元;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罚款1000元;事故所在队的当班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队长、支部书记罚款1000元,其它队级干部罚款800元,段党政领导罚款2000元,其他副职罚款1500元;安检站长罚款1000元,安检员罚款500元。没有经济损失的二级事故按三级事故处罚。

4.重伤事故和非伤亡一级事故:扣除事故单位员工当月的全部的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及当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对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刑事责任,重伤事故的责任者罚款8000元,非伤亡一级事故的责任者罚款5000元;事故所在班组长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00元,当班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其他队级干部罚款2000元,队长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并罚款2000元,党支部书记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并罚款2000元,厂段长、当班及分管副职根据责任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每人罚款4000元,党总支书记给予相应的党内处分并罚款4000元,其他副职罚款4000元,安检站长罚款2000元,安检员罚款1000元;矿安监科取消当月的全部安全奖励及加奖,安监科长罚款1000元,安监员罚款500元;矿领导按平煤公司规定执行。

5.死亡事故:取消全矿员工当月的全部安全质量奖励和当月及季度的安全质量加奖,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刑事责任(死者系责任者不予追究)。事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罚款4000元,并根据情节对班组长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队长、支部书记和当班队长给予行政和党内撤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其他副职罚款6000元;厂段长、党总支书记和当班厂段长给予行政和党内撤职处分并罚款10000元,其他副职罚款8000元;安检站长罚款4000元,安检员罚款1000元;矿安监科科长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罚款4000元,安监科安监员每人罚款1000元;矿领导执行平煤公司规定。

6.对以上事故处罚根据直接连带责任(直接连带责任即:与事故责任者一起在作业现场作业的人员、包机组当天出勤的人员)和间接连带责任(间接连带责任即:发生事故没有出勤或者即使出勤所从事的工作与事故责任者从事的工作无关的人员)可加重或减轻处罚。

(三)奖励:

1、为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班组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每季度矿对实现“零„三违‟、零隐患、零事故”的班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

一、

二、三类分别为240元/人、200元/人、160元/人,对班组长按组员的

1、5倍奖励,(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对避免事故有功人员和安全工作事迹突出人员,每人次奖励500元-5000元。

(四)处罚:

1、对于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各类事故,严格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2、为了加强职工的自保、互保、联保意识,严格控制一般事故的发生,对于平时发生的一般事故(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的连带处罚,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罚:

汽运段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带责任、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汽运段年度内发生2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返还50%,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汽运段年度内发生3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

其它单位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责任者的罚款不返还;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返还50%,间接连带责任的罚款年末全部返还;加罚管理人员的罚款年末返还50%。其它单位年度内发生2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机关各科室年度内发生1起非上报集团公司的一般事故,所有罚款都不返还。

3、“三违”人员处罚按《西露天煤矿“三违”人员处罚办法》执行,严重的“三违”现象;段、队管理人员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员工调离本岗位下岗培训。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西露天煤矿。

第3篇:露天煤矿岗位责任制. doc

第一部分: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 ............................................... 9 党总支书记 ........................................ 15 生产副矿长 ........................................ 19 安全副矿长 ........................................ 23 总工程师 .......................................... 27 工会主席 .......................................... 31 纪委书记 .......................................... 34

第二部分:副总工程(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工程师(助理) ................................ 37

第三部分:职能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42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 ................................ 44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 .............................. 49 安监员 ............................................ 52 技术员 ............................................ 55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公室主任 ........................ 58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员 ............................ 61 资料管理员 ........................................ 64 生产技术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66 生产技术部部长 .................................... 67

1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 .................................. 71 技术员 ............................................ 74 测量工 ............................................ 76 煤质化验员 ........................................ 78 报表统计员 ........................................ 80 储量管理员 ........................................ 81 水文地质工程师 .................................... 83 绘图员 ............................................ 87 资料管理员 ........................................ 89 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91 调度室主任 ........................................ 93 调度员 ............................................ 97 司磅员 ........................................... 100 设备监测工 ....................................... 102 统计员 ........................................... 105 煤场管理员 ....................................... 107

第四部分: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服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 110 生产服务部部长 ................................... 112 生产服务部支部书记 ............................... 115 材料供应副部长 ................................... 118 计划(统计)员 ................................... 121

2 采购员 ........................................... 124 材料保管员 ....................................... 126 火工品库工 ....................................... 128 火工库门卫 ....................................... 130 物资询价员 ....................................... 132 后勤副部长 ....................................... 134食堂管理员 ....................................... 138食堂保管员 ....................................... 141食堂厨师长 ....................................... 143食堂炊事员 ....................................... 145食堂服务员 ....................................... 147食堂采购员 ....................................... 149浴室工作人员 ..................................... 151办公及宿舍区域管理员 ............................. 152办公及宿舍清洁工 ................................. 154锅炉房管理员 .................................... 156第五部分:区队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剥离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 159剥离队队长 ....................................... 161剥离队副队长 ..................................... 164技术员 ........................................... 168采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 1713

采煤队队长 ....................................... 172 采剥队支部书记 ................................... 175 采煤队副队长 ..................................... 178 技术员 ........................................... 182 穿爆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 185 穿爆队队长 ....................................... 186穿爆队副队长 ..................................... 189技术员 ........................................... 191机电选煤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 194机电选煤队队长 ................................... 196机电选煤队支部书记 ............................... 201机电选煤队副队长 ................................. 204技术员 ........................................... 207第六部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 ....................................... 211剥离班组长 ....................................... 215爆破班组长 ....................................... 219穿孔组组长 ....................................... 223风选生产班长 ..................................... 227风选维修班长 ..................................... 230第七部分: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水源井水泵工 ..................................... 2344

装载机司机 ....................................... 236 推土机司机 ....................................... 238 压路机司机 ....................................... 240 货车司机 ......................................... 242 洒水车司机 ....................................... 244 生产指挥车司机 ................................... 246火工车司机 ....................................... 248爆破员 ........................................... 250警戒员 ........................................... 252空压机司机 ....................................... 254现场保管员 ....................................... 256钻机司机 ......................................... 258钻机电工 ......................................... 260自卸汽车司机 ..................................... 262挖掘机司机 ....................................... 264排土场现场指挥工 ................................. 266机动车维修工 ..................................... 268采剥现场指挥工 ................................... 270给煤机司机 ....................................... 272破碎机司机 ....................................... 274皮带输送机司机 ................................... 277主选机司机 ....................................... 2815

钳工 ............................................. 284 外线电工 ......................................... 287 内线电工 ......................................... 289 架线工 ........................................... 292 群监员和青安岗员 ................................. 294 电焊工 ........................................... 296气焊工 ........................................... 299配电工 ........................................... 302变电所值班人员 ................................... 305机修工 ........................................... 309司炉工 ........................................... 312水暖工 ........................................... 315刮板机司机 ....................................... 318设备管理员 ....................................... 322节能减排管理员 ................................... 325洒水灭尘工 ....................................... 328工具管理员 ....................................... 330集控室操作工 ..................................... 333第八部分:机关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团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 337团委书记 ......................................... 338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 3396

综合办公室主任 ................................... 340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 342 综合办公室干事 ................................... 343 综合办公室收发员 ................................. 344 综合办公室服务员 ................................. 345 机关党支部书记 ................................... 346档案管理员 ....................................... 348综合办公室小车驾驶员 ............................. 349财务劳资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 ..................... 350财务劳资部部长 ................................... 352财务副部长 ....................................... 357会计 ............................................. 361出纳 ............................................. 366劳资副部长 ....................................... 369劳资员 ........................................... 37

1第一部分

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 8

矿长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职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再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定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和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9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要求。 第10条 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1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2条 在本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3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4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第15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

10 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相对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额定能力生产。

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第20条 积极加强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

二、 责任追究

第21条 未依照有关规定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

第22条 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矿长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矿长撤职处分或罚款处罚。 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23条 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矿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矿长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矿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12 第27条 煤矿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治理、劳动保护、健康检查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罚,对矿长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28条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擅自提高开采上限、超额能力生产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0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违反相关法律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排不适宜上岗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时,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未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或未组织实施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充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资源,影响到安全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不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或安排

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36条煤矿企业未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长负直接

13 责任。

第3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以后,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未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落实对煤矿相关责任人处罚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未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或故意报告虚假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副矿长直接负责的事故中,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4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造成管理空岗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3条未对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管理,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4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总支书记

党总支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各科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 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部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第5条 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 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 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15 第8条 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 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 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总支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党总支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教育和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16 第13条 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党总支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不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党总支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党总支书记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1条 未经常检查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且未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党总支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

17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生产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机电、运输、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7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8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9 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20 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 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分管的有关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7条 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填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填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分管的职能部门、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21 的,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2

安全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惩细则。

23 第7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8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9条 监督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0条 负责组织开展、监督专职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1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条 组织、协调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按规定程序,带头经常检查。

二、 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

24 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安全培训,或安排不符合要求的人员上岗作业,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25 第23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在分管部门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中未及时组织、协调的,同时不经常带头检查,

第2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26

总工程师

总工程师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采煤、剥离、机电、运输、防治水、救护等技术管理工作。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总工程师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煤矿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煤矿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 组织编制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4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5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第6条 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7条 按时参加矿长、生产副矿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

27 议,并提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8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9条 负责督促、检查辅助救护队的技术管理和装备、设施的配备、日常训练及值班。

第10条 协助矿长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1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2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3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4条 积极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在技术上提供保障。

二、 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总工程师对煤矿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9条 组织编制的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接续失调,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辅助救护队的技术管理混乱,装备、设施配备情况

29 达不到应急需求,日常训练和值班情况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未尽到督促、检查职责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未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且在技术上未提供保障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0

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是煤矿从业人员利益的主要代表人,要努力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监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察、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矿长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

31 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1条 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强化“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2条 抓好工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

第14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的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未健全群众监督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的,工

32 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工会主席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2条 未抓好工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工作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33

纪委书记

纪委书记负责紧密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决议。

第2条 主持纪委的全面工作。传达、批阅上级文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汇报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党委决议。

第3条 负责纪委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定期召开纪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搞好班子团结,充分调动纪委一班人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纪委工作。

第4条 认真贯彻中央、中纪委和上级文件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矿的贯彻执行。负责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考核工作。

第5条 组织召开纪委会,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决定纪委工作计划,总结及讨论案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事宜。

第6条 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工作,按时完成党委和上级纪委部署的各项任务。

第7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纪检工作情况,总结纪检工作经验,经常督促、指导、检查纪委办公室和基层纪检工

34 作。

第8条 负责对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教育与监督。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和执行的党的纪律情况,特别是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的情况。

第9条 参与本矿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对本矿干部的考评以及奖惩工作。

第10条 接待重要的上访人员,组织领导调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第11条 做好纪检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工作。掌握纪检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组织纪检干部学习理论,不断提高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搞好纪检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第12条 严格监督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办的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未履行岗位职责或造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

第二部分

36

副总工程(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副总工程师(助理)

副总工程师(助理)是各项专业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各项工作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副总工程师(助理)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副总工程师(助理)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各项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搞好本矿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 协调好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进行审查,确保煤矿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4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季度、月度生产计划。

第5条 组织有关人员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副总工程师(助理)应及时组织制定,补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对工作面作业规程进行审批。 第7条 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37 第8条 参加工作面投产验收。

第9条 对工作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工作面工程质量和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0条 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第11条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维修计划,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转。

第12条 在采区、工作面投产验收中,确认机电、运输系统合理、可靠。

第13条 积极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在技术上提供保障。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副总工程师(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副总工程师(助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副总工程师(助理)按照分工对煤矿的各项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 煤矿各项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副总工程师(助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各项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副总工程师(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有明显不足或缺陷,审查中没有发现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按规定检查工作面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副总工程师(助理)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工作面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组织制定、补

39 充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副总工程师(助理)应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副总工程师(助理)对煤矿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对机电、运输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机电、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副总工程师(助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参与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各环节工作,且在技术上未提供保障的,副总工程师(助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40

第三部分

职能部室安全生产责任制

41 安全健康环保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健康环保部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部门,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

第1条 坚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条例。

第2条 经常深入一线掌握安全情况,提出改善安全工作的意见,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3条 对于排水、穿孔、爆破、运输、边坡管理、风选系统等,要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第4条 经常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

第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6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7条

统计分析事故,定期研究事故趋势和重大安全问题,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并检查学习情况,加强职工安全意识。

第9条

加大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奖罚分明公开、公正。 第10条 做好培训办证工作,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2 第11条 做好工伤登记、职业病鉴定和安全统计报表上报工作。

第12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预防与管理,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第13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14条 根据**集团和矿业公司质量标准化有关规定,搞好本矿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15条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做好环保工作。

43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

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健康环保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考核。

第3条 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 参与其他单位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 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7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 制定并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第9条 组织生产从业人员培训上岗。

第10条 组织、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上岗。 第11条 建立完善的安全技术培训档案。

44 第12条 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3条 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安全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意见。

第14条 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5条 及时汇总、总结安监员的工作情况。

第16条 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7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剥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8条 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9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20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21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22条 监督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剥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23条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和管理工作。 第24条 参与和组织实施环保建设。 第2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45 第2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 对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从业人员开具虚假证明;

(六) 发现有生产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培训上岗不加以制止;

(七)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售、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八) 由于安全技术培训质量差,误导职工造成事故,给安全生产带来影响;

(九)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28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报告煤矿事故的;

46

(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9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相应责任。

第31条 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矿长提出具体建议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不能够有效的运行,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健康环保部部

47 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督察)、审查中,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48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

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 按照分工要求负责组织制定安全健康环保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考核。

第3条 按照分工要求参与其他单位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4条 参与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5条

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6条

参与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7条

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8条

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健康环保部部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

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

49 况的监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10条 参与组织安排生产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培训。

第11条

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12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剥工程的进度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3条

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健康环保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按分工要求未对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五)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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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露天煤矿班组制度

班前、班后会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班组建设管理,规范班前、班后会程序,提高班前、班后会质量,实现班前、班后会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露天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考核》要求,特制定班前、班后会管理制度。

第一条 班前、班后会目标

通过不断规范班前、班后会,开好班前、班后会,使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项目部管理和班组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班前、班后会内容要做到“五必讲”,即:当班领导在班前、班后会上必讲上一班及本班安全情况和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和质量标准;必讲存在的问题、地点和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当班领导和施工负责人所负的安全责任和必须把握的安全环节。班前、班后会要突出讲任务、讲安全、讲培训三大主题。讲任务,做到任务目标明确,职工对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标准、达到什么质量要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讲安全,实现“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通过安全教育,职工知道安全注意事项,掌握操作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讲培训,通过安全知识学习,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学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技能,构筑长效的安全生产机制。

第二条 班前会要求

1、每班作业前一天召开一次全体班组成员参加的班前会,并进行签到。

2、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并做好记录。

3、班前会主要内容:

3.1)传达、学习公司和项目部的有关制度和文件精神。 3.2)班组每位成员对上一班次作业情况进行总结发言,最后由班组长点评上一班次作业情况。

3.3)根据项目部的工作部署,安排布置本班工作。 3.4)根据本班工作安排,结合当日天气、作业面实际情况,进行安全预想,提醒班组成员安全注意事项,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5)有针对性地安排安全员对作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危险源辨识。

3.6)其它需强调或传达的事项。 第三条 按照班前会6+2X流程实施。 流程1:班前点名排查

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技术员配合。

主持人点名签到,并观察员工精神面貌。点到某员工时必须起立答“到”,在认为自己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做出承诺:“本人状态良好,可以上岗,确认”。

流程2:主持人对上一班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总结,并安排当班安全生产任务。 主持人对上一班现场安全管理、生产任务、工程质量、文明生产、工作效率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安排当班安全生产任务,提出安全注意事项、防范措施、工作标准及质量要求。

班组长对本班生产任务进行分工,分工要明确细致,并明确工作重点和关键岗位的注意事项,把各道工序细化、分解到个人,责任到人。

安全员对现场安全管理重点部位、安全生产任务、设备管理、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补充强调。

流程3:危险源辨识提问、点评

主持人抽问3名员工了解当班员工对安全注意事项、岗位标准流程、危险源辨识及管控措施的掌握情况,并根据员工回答情况作出点评。

流程4:“每日一题”培训学习

技术员根据岗位标准作业流程、危险源辨识及风险预控措施、典型案例、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教材进行“每日一题”培训。培训要做到三透:一透,培训前授课人要学透培训内容;二是要理解透,班组员工要听得懂,对所培训内容要理解;三是要渗透,班组员工要把讲解的知识渗透到实际岗位工作中。

流程5:安全宣誓

主持人领誓,所有人员成立正姿势,右手握拳举起,宣誓时声音洪亮。

流程6:政工五分钟

流程1X:班组长带领员工到现场

流程2X:现场交接班及安全确认,交接双方将现场安全情况、存在隐患情况、设备运转情况交代清楚,然后共同检查确认。经接班人认可后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四条 考核管理办法

1、发现无故不参加班前会上岗者,一律按“三违”处理,并进行100元/次的考核。

第5篇:露天煤矿职业危害各项防治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本厂各级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 主要负责人是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提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水平。

3.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臵职业健康安全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和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和完善本厂的各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审批职业卫生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并贯彻实施。

5.定期听取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

6.督促各班组(部门)职工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职业卫生工作。 7.组织、主持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二)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卫生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职业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设臵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支持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保证职业卫生管理经费和职业卫生奖励资金的落实。

3.每年至少主持召开四次职业卫生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卫生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卫生中的重大问题,布臵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坚持“四同时”,即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时,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职业卫生工作。 5.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卫生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厂报告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工作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2.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指导存在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掌握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职业卫生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本部门新工人的职业卫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四)生产班组长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职业卫生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职业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并做好职业卫生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臵,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

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5.发生职业卫生事故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五)生产操作工人职业健康安全职责

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知识。牢记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卫生工作方针,增强职业卫生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卫生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职业卫生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指挥。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维修。

4.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积极施救,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的各项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二、本厂各职能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责

1.在分管职业卫生的副厂长直接领导和县级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

2.编制、补充、修订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编制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工作,建立、健全职工卫生档案。

5.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发放等工作,并参加验收。

6.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臵的检查工作。

8.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9.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二)财务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及时将职业卫生工作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按规定安排职业卫生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三)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1.依法对职业卫生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参加职业卫生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履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告知义务。切实保护本厂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三、职业卫生告知形式:

合同告知、公告栏告知、警示告知、原材料和设备危害告知、培训告知等。

四、职业危害告知控制程序

1.本厂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2.与已进、新进本厂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本厂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本厂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五、危害告知的内容

1、规章制度告知;职防制度、操作规程、年度计划。

2、应急告知:发生事故时,职工如何避险、如何救援

3、危害告知: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及浓度(强度)监测结果告知劳动者。

4、合同告知: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告知其工作场所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及可能造成的后果、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程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都必须依法申报。

三、申报项目

分为粉尘类、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化学物质类、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九大类。

四、申报内容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五、申报程序

1、进行新、改、扩、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生产技术、工艺、材料变更后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这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认识与预防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职责

1.本厂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资金。 2.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 3.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培训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计划的组织实施、考核;

四、 控制程序

1.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编制和审批

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在每年年底编制年度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培训项目。

2.人员培训

(1)本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其职业卫生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卫生管理资质证书,方可上岗。

(2)新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

新进人员入厂时,由专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厂级职业卫生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3)“四新”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如果有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投产,相关部门应组织相应人员进行职业安全操作规程等适应性培训。相关人员未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的,不能上岗操作。

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档案

(1)职业病危害因素信息卡(毒物信息卡MSDS); (2)本厂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证明; (3)劳动者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培训通知、培训教材、培训记录、考试试卷、宣传图片等纸质和摄录像资料); (4)职业病危害告知(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总则

正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职业危害的关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的计划、二保及大修的组织、实施与考核。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制定与修订,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2.各生产班组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一保。 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的规定

(1)设备定人、定机,操作者必须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和 “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须知”、“一级保养”以及“润滑五定”等。严格按照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规程操作。定人定机经批准后,操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按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规定的部位,认真做好设备日常保养,发现异常立即停车,不准带病运转

(3)从事多班制生产的主要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的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工作人员详细交待本班设备运行情况和尚未处理的设备故障,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4.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

(2)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确保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日常监测与季度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本厂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有效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病危害预防,规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是指由本厂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在岗(含事实劳动关系)职工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

三、职责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及本厂职业危害因素的变更,及时修订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职业卫生劳保用品。

2.财务部门负责落实劳保用品费用,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职工劳保用品个人信息档案(依据劳保用品配臵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

4.党群工会办参与劳保用品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收集职工在劳保用品使用和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要与生活福利待遇相区别。

2.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按实际需求发给备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其防护性能及外观质量。 2.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与防御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严禁使用过期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考核

1.各部门应将员工防护用品的穿戴、使用、维护、保养劳保用品作为检查内容之一,及时制止纠正劳保用品穿戴使用的违章行为。

2.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与个人,安全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个人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当事人50元/人.次;部门违反本规定的,处罚部门200元。

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本厂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 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在本厂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本厂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监督检测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噪声、高温等危害因素。

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和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期向本厂职业卫生领导小组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并在厂务公开栏公示。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整理后,存入本厂职业卫生档案。

六、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班组,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

八、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二、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具体包括:

1.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3.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包括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查;

5.对用人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按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三、 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保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四、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五、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体检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包括发现健康损害、疑似职业病病人或者需要复查的)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六、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人,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除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外,还应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用人单位必须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3.对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臵;

4.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体检机构或本厂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查。

九、员工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复查、职业病诊断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等资料,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存。

十、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臵职业病病人。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及时有效的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本厂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救治措施,特制定此预案。

一、职业病危害事故前的准备

(一)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便于本厂操作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二)人员准备

1. 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副矿长

成员: 相关安全职能部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的工作。

2. 各部门分工与职责

(1)现场指挥部职责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刻组成现场指挥部发布应急处理命令,组织实施救援行动,向总指挥部报告并同时向交口县医院和交口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现场指挥部人员分工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及职业病危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的相关信息,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救援、协调各救援专业队伍。。

安全保卫科: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保卫和现场工作人员的疏散工作,保证指挥部与各单位之间的通讯畅通。

生产管理科:负责事故处臵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事故现场的对外联系,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救援物资及人员的运输。

3. 加强人员陪训

(1)对本厂各类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每个员工掌握职业病防治法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能正确熟练使用维护有关的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防尘口罩、耳塞、防护帽等)。

(3)在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掌握现场自救,互救知识。 4. 协调同卫生机构的急诊救护

医疗救护队由本厂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委托交口医院组成,医疗救护专业大队指挥所设在交口县医院。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将本厂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性质,对人体危害途径以及采取的抢救措施(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以书面的形式向医院说明,让医院制定更好的救治方案。并同医院拟定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伤员转送计划,并安排好救护车,确保现场救治及时到位。

(三)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顺畅

1. 各班组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顺畅,合理得组织单位与单位之间协同通信联络。

2. 本厂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常用电话: 大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四)物资准备 1. 交通运输保障

专业大队指挥所设在永兴煤矿,该大队应做好各种车辆保养和维护,保持车况良好,保证值班车辆及驾驶员随时能够到位。

2. 后勤服务保障

后勤服务大队指挥所设在用永兴煤矿,专门负责现场人员食品,饮水供应及安排疏散人员生活问题的实施计划。

3. 应急防护用品保障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将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急救用品发放到各班组。各班组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这些用品的完好性并做记录,将这些用品分类放在易存,易取的专柜内,并标明这些用品的数量,名称,使用方法等随用随取。

(一)家具行业: 1.工程防护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前的预防措施

防尘 :采用通风除尘系统、 除尘设备 防毒通风:设臵强制通风装臵

防噪 :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设臵值班室, 2. 个人防护

配备工作服、 工作帽、 工作手套、耐酸手套、 防溅眼镜、 防溅面具、佩戴耳塞

(二)非煤矿山行业: 1.工程防护

防尘:通风防尘、湿式作业、喷雾洒水、水封爆破、除尘设备等。 防毒:通风防毒、洒水防毒

防噪:选用低噪设备,设减振垫、隔声装臵等。 防振:控制振动源、减少作业时间. 2.个体防护

按照行业标准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特殊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耳塞、自救器、防振手套等

(三)水泥行业 1.工程防护

矿山开采选用扬尘较小的穿孔、挖掘、装卸设备和爆破方式;加强道路维护,并定时洒水,控制路面扬尘;在产尘环节,安装除尘器;磨尾卸料口和除尘器出灰口安装锁风装臵;

2.个体防护

自觉遵守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了解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 正确使用和佩戴防尘口罩、工作帽及防噪耳塞;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在工作场所进食吸烟

本厂应履行职业病报告制度;

1.本厂各班组负责人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向大竹县安监局、大竹县卫生局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位臵、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发病起因、伤亡人数、可能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采取的职业卫生防护和救治措施以及事故发展的趋势。

3.对重大职业病危害故需立即报告,一般事故需在6小时以内向大竹县安监局、报告。

四、事故报告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以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事故处理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并同时通知交口县医院医疗救护队,总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

1.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安全保卫部应立即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其它部门全部投入抢险和救治受害工人。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配合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如实,详细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作业场所、处理措施等情况。

6. 落实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求解决的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再落实时要公开,设臵事故处理公开栏,接受职工的监督,落实完后要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 配合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现场有针对性的采样检测检查。

七、注意事项

此预案是本厂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总预案。将此预案下发到各班组,班组负责人要根据本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自己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调查处理预案。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本单位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及时处臵重大职业病危害,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特编制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单位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时应急救援与管理适用此制度。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4.专业与术语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5.职责

5.1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管理负主要责任。 5.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5.3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执行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监督。

5.4工会全面监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5.5各班组负责配合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6.应急管理

对主要职业危害场所,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职业危害时,作业人员可正确处臵职业病应急事故。

7.工作要求 7.1培训

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对上述岗位职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工作培训。

7.2应急救援

7.2.1 应急救援原则:先救人再救物。

7.2.2发生职业病事故时,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对职业病事故进行救援。

7.2.3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部门有限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7.2.4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谨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7.3职业病应急救援管理

7.3.1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各班组应及时上报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

7.3.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及时依据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7.3.3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并安排人员进行启动事故通风装臵或排风系统,确保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7.监督与处罚

7.1对随意动用应急物资的,公司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2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监督班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监督,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3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依据职业防护标准,进行配发职业防护用品,个人未进行正确佩戴的,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进行处罚、

7.4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未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处臵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降职处分。

8.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中未尽事项,或与国家相关规定冲突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本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员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职业卫生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2 管理职责

2.1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卫生管理奖惩归口管理。 2.2 本厂各行政部门负责所属范围内职业卫生管理奖惩的具体实施。 3 奖励条件和范围

3.1 认真完成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并取得良好绩效的单位和个人。 3.2 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取得明显效果。 3.3 推广应用职业卫生技术措施项目取得明显效果的班组和个人。 3.4 及时排查职业卫生隐患、纠正违章,杜绝职业卫生事故发生,确保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4 奖励形式及奖励程序

4.1 奖励采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形式。

4.2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厂各职能部门职业卫生管理目标实现情况,分别按月、季、年提出奖励建议方案,报工厂审批后实施。

4.2.1 对职业卫生项目实施效果明显的班组,每季度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填报《专项奖金审批表》报厂审批后实施奖励。

4.2.2职业卫生奖励按取得的绩效和评比等级,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奖励200—1000元。

4.2.3对发现职业危害隐患并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奖励100-500元。 4.2.4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奖励经费由工厂专项拨付,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5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处罚范围及程序

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处罚标准(项目、处罚金额等另行自定)。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责任人对事故的认识态度等情况,除给予相关经济处罚外,也可对事故责任人4天停岗学习。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对单位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等各项工作记录的可追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厂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专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设与管理。

4、本厂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4.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清单及有关文本。

4.2.职业健康管理方针、目标,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健康防治工作计划和年度总结。

4.3.职业健康专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

4.4.职业健康管理方案、程序、作业指导书和其他内部文件。 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

5.1.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批准文件等; 5.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书;

5.3.工程改建、扩建及维修、使用中变更的图纸及有关材料; 5.4.全套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竣工总结; 5.5.职业危害预评价委托书与预评价报告;

5.6.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书与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7.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5.8.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意见书。 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存在岗位、来源、预防策略清单。 7 、储存和使用的化学品清单

包括种类、量、使用的部位、储存的部位、毒性资料、预防策略。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料

包括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委托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记录与评价报告。

9 、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及维修档案

9.1.设备的操作规程、合格证书; 9.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 9.3.运行使用记录;

9.4.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责任人、维修原因、维修日期、维修人等。 10 、职业健康防护用品档案

包括工种清单,应配备清单,实配备清单,使用情况等。

11、 职业健康监护资料

11.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11.2.职业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 1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分析报告; 11.4.职业禁忌症名单及调离情况;

11.5.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1.6.职业病检出名单。

12 、职业健康培训教育计划、培训内容、授课记录及考核成绩

13 、职业病(含工作有关疾病)发生情况及职业病患者处理情况记录

14 、本厂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

15 、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

16 、各种监督文书

17 、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18 、各种汇总资料

18.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 18.2.职业健康监护汇总资料; 18.3.职业病发病情况汇总资料; 18.4.职业病人处理、安臵情况汇总资料; 18.5.培训情况汇总资料; 18.6.因病缺勤情况汇总资料; 18.7.职业病防护设施汇总资料; 18.8.劳动者死亡资料。

第6篇:露天煤矿办公室工作责任制度

办公室工作责任制度

1. 负责督促矿内各部门对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的文件、通知、整改意见等和矿务会议决定及矿长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 定期组织收集、分析、综合全矿生产、行政各方面的情况,主动做好典型经验的调查总结,及时向矿长汇报、请示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书面汇报。

3. 根据矿长指示,负责组织矿长主持的工作会议,安排做好会务工作。

4. 负责起草矿长授意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总结和工作报告,主动为矿长当好参谋。

5. 负责组织制(修)订综合信息管理制度。

6. 组织起草矿部文件(负责对各职能科室以矿部名义起草的文件的审核),做好全矿文件的编号、打印、发放,以及行政文件的立卷、归档、保管工作。

7. 会同各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涉及多部门领导参加的各种会议。

8. 组织做好来客接待。

9. 指导做好来电事务处理和信息平台维护检修工作。

10. 根据矿长方针目标要求,及时编制本室方针目标,并组织检查、落实。

11. 负责完成矿长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12. 及时向全矿各部门索取必要的资料和情况。

13. 对矿部会议决定和矿长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4. 督促各部门及时做好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15. 按矿长的指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16. 对各科室以矿部名义起草的文件有审核和校正权。

17. 对要求多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综合平衡或合理安排。

18. 根据矿长的指示,对办公用房进行分配和调整,对办公用品用具标准化配备使用情况汇总及时报后勤部补充配备发放。

准旗神山煤炭乌兰哈达煤矿2011年3月21号

第7篇: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

西安市雅益石材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二、矿长的安全责任

三、生产矿长的安全责任

四、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五、安全员责任

六、生产班组长安全责任

七、生产工人安全责任

八、矿山爆破工安全责任

九、库房看守人员职责

十、保管员职责

2

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车间、工区、队、班组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

二、矿长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经常对行政管理人员和班组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及生产责任教育。

3、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季、年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讨论安全生产动态和发展趋势,分析事故教训和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重大问题。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专款专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经常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情况。

5、将懂专业、懂技术、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青年知识分子充实到安全管理队伍中,支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发挥安全检查

3 监督人员的权威性和管理的科学性。

6、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分析事故隐患,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切实掌握救援方法,克服事故救援工作的盲目性,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本着依法治理企业的原则,严格奖惩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给予重处,评比先进时,严格把关,凡在违章行为的班组、俱均不得评选先进。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新创新、新成果、新成绩者及进缎子奖励。

三、生产矿长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结合企业生产情况,制定贯彻实施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2、对于生产领域的安全员有领导责任,必须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

3、组织编制和审查生产计划时,应首先考虑到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作为指导安全生产的依据。

4、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全场的安全生产动态分析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难题,布置下季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的把安全措施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6、在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程等项目时,认真落实“三同时”的规定。

4

7、经常对所属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其执行情况,主动布置、检查、支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当他们的工作受阻时,要为他们排除障碍。

8、每季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限期解决,并令其制订不再重复发生问题的措施。

9、发生死亡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应立即亲临现场组织在有关人员按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进行抢救,并向调查组提供有关事故的情况。

10、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经验交流总结与交流会,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有成绩的班组的先进个人,对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要及时召开现场会议,共同吸取教训,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重处。

四、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标准、规范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经常深入基层、现场,检查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状况,及时发现危险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督促实施。

4、参加企业生产规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工作,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搞好新工人三

5 级安全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好考核和发证工作。

6、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专业安全检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7、参加伤亡事故(轻、重伤)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进行伤亡事故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的劳动保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标准,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9、会同有关部门作好女工保护和防尘、防毒设计工程的改进和督促实施工作。

五、安全员责任

1、负责对本场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进行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生产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开展安全进行业务指导。做好生产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培训。

2、自觉努力学习,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以及企业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3、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凭证上岗,必须带头遵守和执行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4、对生产组织(或方案)中拟订的安全措施,有权提出更好的建议。

5、深入生产班组对安全管理、机械设备、变压器、配电线路、

6 设施、尘毒危害进行安全检查,作业检查记录,对出现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6、在履行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权对违章行为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和罚款的处理,对特别严重的隐患有权停止生产,向矿长报告。

7、对发生工伤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要及时按规定上报,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参加事故调查。

8、对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的购买、验收、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做好监督检查。

9、必须认真做好上报规定的各种安全方面记录、报表,收集、汇总管理安全方面的软件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10、在生产中实行一票否决权。

六、生产班组长安全责任

1、认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根据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负责本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

2、组织搞好日常安全活动,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对新调入的生产人员进行现场三级安全教育,并在未熟悉工作坏境前,指定专人帮助其搞好本身的安全。

3、组织本班生产人员学习安全规程和制度,检查安全作业情况,不得违章蛮干,不得擅自动用机械、电器和工具等设备。

4、经常检查生产场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7 对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立即上报,事后要组织全组人员真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要保护好伤亡事故的现场。

6、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7、听从专职安全人员的指导,接受改进措施,教育全组人员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和制度,做好上、下班的安全交接工作和自检工作。

8、发动全组职工,提出促进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七、生产工人安全责任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病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冒险作业。达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无证进行特种操作,严析遵守岗位责任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机械设备,做好文明生产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8

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立即向班组长汇报,介绍事故的真实发生情况。提出防止事故发生,促进安全作业,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6、有权越级报告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任何人不得对工人打击报复或扣压合理意见。遇有严重人身危险而无措施保证的作业,有权拒绝生产,同时立即报告领导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7、发扬团结友爱的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作业技能,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八、矿山爆破工安全责任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严禁酒后上岗,不违反劳动纪律及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

3.严禁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4.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并有权向上一级反映情况。 5.对有问题的安全措施用品有权拒绝使用,并要求更换,确保安全和他人安全。

6.放炮完后及时检查清除浮石、浮土,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以确保他人安全。

7.使用爆破物品和处理瞎炮时,必须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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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库房看守人员职责

看库房人员的任务是负责守好库房,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主要职责是:

1、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出入库的爆破物品检验,点清物品分类及数量。

3、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安全监督,严防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

4、经常对库房的防盗报警装置进行检测,切实保证有效。

5、及时消除区的不安全隐患。

十、保管员职责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存和发入爆破器材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低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吸烟、用火:严禁将其他容易引燃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发现爆炸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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