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法的精神

2023-06-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浅谈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孟德斯鸠就是这样一个努力探寻法律最高境界的人。

翻开《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著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是什么呢?他回答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

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

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行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原因。同时,他不仅停留在寻找某些共同原因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看见了: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

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

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从寻找某些共同原因到建立某些原则,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发展中是一个不同的阶段。从他的思想动机和目的来看,所谓建立的某些原则,就是指的一种理性的法则,这种法则能主宰一切,支配一切。凡是根据这些理想法律原则所建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就是正义的;

反之,就是不正义的。他强调“我并没有把政治的法律和民事的法律分开,因为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并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

由此可见,孟德斯鸠与其以前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实际上,他所努力寻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所有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接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未参禅”或“参禅有所悟”时的一般境界;

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界。但凡高水平的法官,追求的就是这种境界。裁判结果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因为总会有败诉的一方(即使胜诉的一方也会有不满意的地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不使当事人有不公正的感觉(即输得服气),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瞧!多么省心。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凡是一流的法官,这时就像禅师一样,在努力追求一种境界,他要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判。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实属不易,需要长期的磨砺和坚韧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对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拥有除法律之外的渊博知识,成为知识上的“贵族”;

需要法官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须长期坚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为道德上的“贵族”。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十分密切,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色彩;

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认识到法律经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出发。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棘手,也最容易使其对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意行使,实际上否定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当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如果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穷。他举例说明:“查理七世说,他获悉在以习惯为准则的地区,诉讼当事人违背王国的习惯,在一个案子判决三、四、六个月之后才提起上诉;

所以他规定,除非检察官有舞弊或欺诈情事,或是有阻碍当事人起诉的重大明显的原因,当事人应立即起诉。”因为有例外的规定,结果当事人在30年后还在上诉。

情理因素要不要考虑?法官在裁判时肯定要考虑,但是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是首要前提,不能为了个别案件裁判合乎情理而损害整个法治的尊严。法官在遇到法与情冲突的时候,并非毫无良策,只有舍弃法律规定的唯一办法,在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是可以找到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办法的。

孟德斯鸠还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认为,人为法富于普遍性;

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国际法则是自然地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

这几种法律的渊源、目的和性质是不同的。

正如他在前面论述法的精神时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当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尽管他对法律的分类是不科学的,但其观点对当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要思考立法者设立该法律或法条的目的和原意是什么,努力探寻法律深层次的含义,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正确解释法律,以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尤其“当采用文义解释或其他解释方法,得出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而难以判断哪一个解释意见正确时,应当采纳其中最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意见。”“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法院解释法律的标准,也是评价和判断法院判决是否妥当的标准。”

如何寻找立法的目的和原意?一般来说,每一个部门法律都会开宗明义,说明制定本法的目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但这样的规定,使人尚觉得太原则、太抽象,不能确切把握立法者的目的。因此,有学者提出三种寻找法律目的和原意的具体方法:一是语义原意说,认为解释者应从法律所运用的词语本身去寻找立法原意。二是历史原意说,认为寻找立法原意不能局限于法律词语本身,而必须借助对各种立法史材料的研究,解释者能够了解法律得以通过的一般社会状况,以及立法者欲通过法律予以救济的对象或要解决的问题,从而把握存在于法律背后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三是理性原意说,认为应诉诸于立法者假设的方法来寻找立法原意,即解释者基于立法者是以合理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理性立法者的假设,想立法者之所想,以重构立法者意图的方式来解释法律,弥补法律所可能存在的漏洞。

笔者认为,从历史原意和理性原意方面更能寻找到立法者的原意和目的。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立法目的进行分析。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立法者制定该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分析一下该法制定的时代背景。在20世纪90年代,制假卖假的行为十分普遍,发生了许多危害消费者生命和财产的案件,严重损害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困扰政府的严重社会问题,而地方行政部门由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存在打击不力的情况。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立法者制定了该法。该法第49条双倍索赔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自力救助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可见,立法者的目的应包括支持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行为。

《论法的精神》就像储藏百年的老酒,醇厚甜美,值得细细品味。也许笔者的解读仍是片面、不准确的,请各位同仁一起来欣赏吧。

第2篇: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即将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发展到现在超级大国。<<论法的精神>>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该书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德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第3篇: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的政体思想

——读《论法的精神》第一卷

2013709016 丁佳彤 人文哲学

摘要:在西方政体思想史领域,孟德斯鸠被认为是自亚里士多德以来的集大成者。他的政体思想在欧洲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近现代宪政文明的理论基础。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中,孟德斯鸠系统地论述了他的自然法与政体理论,这种论述的基础奠立在对自然状态的研究之上,而其目的是为了给分权理论作铺垫。孟德斯鸠将政体分为三种: 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深入研究了不同政体的性质及原则。本文将要探讨他的法与政体理论。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政体

孟德斯鸠,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他毕生辛勤研究的一部集大成的政治哲学著作,书中的“三权分立”学说直接被引用到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中,为近代西方的法学、政治学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度建构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本书第一卷中,他从自然状态和基本法出发,论证了法与不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因为他认为“这种原则对法有至巨的影响”1,所以必须倾尽全力的说明。

一、从自然状态出发

在本书伊始,孟德斯鸠首先为我们区分了“法”的概念,即何为法?何为自然法?何为人为法?他对这些概念有着简明扼要的理解。

孟德斯鸠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 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页。 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2由此可见,宇宙间万事万物无论是否有形,它们的运动都有其要遵循的规则、规律,而这种规则就是“初元理性”。而“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3而人类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并不始终遵守着自己的初元法则,不断破坏上帝所确定的规则,基于这种情况,人随时随地都可能忘记自己的创造者,而在社会中,为了提醒他们这些健忘的人,哲学家们用道德规范提醒人类,而立法者则借助政治法和公民法提醒他们。

随后,孟德斯鸠又提出“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其他渊源„„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4在社会组成之前,人仅仅具有认知能力,而没有思辨意识,知识也相当贫乏。人感到自己的弱小,所以大家非常怯懦,易受惊吓,哪怕是最微小的东西和响动。这种情况下,人们都以为自己不如他人,所以大家尽力不去招惹别人,谁也不会想去攻击对方,于是就有了第一条自然法——和平。而即使人类再感到自己的弱小,他们也必须设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即填饱肚子,这是另一条自然法。还有我理解为人类天性中生殖的本能,孟德斯鸠表述为“一

5个动物在一个同类向他靠近时所体验到的愉悦,也会促使他们互相亲近。”所以,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也是一条自然法。然后人们渐渐获得了知识,有了相互结合的理由,自然法的第四条就是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以上这些所描述就是所谓的“自然状态”。

与霍布斯《利维坦》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如出一辙,孟德斯鸠也是如此表述。当人们一旦在社会生活中团结起来,他们就不再觉得自己弱小,这是“战争状态”就开始了。此时,自然状态下的人在可能发生的各类争端中,只知道遵循动物的法则即弱肉强食。社会与社会间觉得自己强大而产生的争斗,就是国与国的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都觉得自己强大过对方,于是人与人之间就处于战争状态。所以,我们把社会的建立视为对抗这种不公正权力的一种契约,这种契约的目的是在不同人群中确立一种平衡。这种平衡使得社会必须有规定的规则存在,使得社会秩序不至于崩溃,这就是“法律”。于是孟德斯鸠又区分了“公民法”、 2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页。

同上。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0页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页 “万民法”、“政治法”不同的几种概念。

达朗贝尔这样总结:“在社会状态下,虽然人与人之间没有完全的平衡,但也没有极端的不平衡„„聚集并武装起来的人们于是一面相互拥抱,一面试图彼此伤害,法律就是效力大小有别的约束,旨在中止或制止他们的攻击。”6

二、三种政体的性质及基本法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每种政体都是由两种概念加以确定,孟德斯鸠称之为政体的性质和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这三种政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我假定了三个定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三个事实。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依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既无法律又无规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7同时他又分清共和政体是由全体人民还是一部分人掌权的,目的在于说明有两种共和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和贵族共和政体。“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治。”8从中可以看出各种政体的性质一方面取决于掌握最高权力人数的多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行使这种权力的方式。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都是由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的制度,但在君主政体下,掌握最高权力的这个人是按照既定的法律治理国家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他可以不凭借法律,不按规章行事。因此确定政体性质的标准有两个因素:第一,最高权力掌握在多少人手中;第二,行使这种最高权力的方式是什么?另外还应当加上第三个标准,即政体的原则是什么?9

同时,孟德斯鸠确立了各个政体的基本法,即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这种法的确立与上述的分类标准息息相关。在民主政体中,他认为人们既是君主又是臣民,全体人民只有通过众人表达意见的选票才能选出君主,所以第一条基本法就是确立选举权——规定如何投票、谁投票、投给谁、就什么事请投票等。而这条基本法也就规定了,代表人民意志的官吏必须由全体人民选出。其次,不仅要确立选举权,还要进行选举权拥有者的划分,这是第二条基本法。在大多数民主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达朗贝尔《<论法的精神>解析》第2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页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8页 9 陈霞:《学术探讨》沧桑 2007年5月刊 国家中,人们都会通过对公民划分等级而确立谁能被选举,而这种标准就是财富和资产。再其次,除了以上那些原则,还要赋予选举权的方式,这也是一种基本法。孟德斯鸠在这一点上十分赞赏梭伦的做法,即抽签与挑选相结合的方法。还有人民在参与选举时应当公开投票;唯有人民才可立法等。

在贵族政体中,孟德斯鸠则主张设置元老院,专门负责处理贵族集团无法决断的人物,并准备方案供贵族集团决定。而人民也应在政府中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不应被赋予过高的权力,否则会造成权力的滥用。当大权在握的官吏实行职能时应大造声势,但应应用短的任期消解权力的巨大。而最好的贵族政体,就是贵族尽可能置身于人民中间,这样就不会造成压迫和剥削。

在君主政体中,君主是一切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应设置一些中间渠道保障权利得以顺畅行使。并且他强烈要求维护僧侣的特权,并希望他们的管辖权能够固定下来,这样就可以限制君主的权力防止专制。除了所谓的中间力量,孟德斯鸠强调法律的监护机构的重要作用,这样就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在专制政体中,孟德斯鸠强调,设置宰相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因为当君主纵情声色时,他可以将这些庞杂的事务交给一个可以信任的人去关照。

三、三种政体的原则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性质的政体具备不同的政体原则,每一种政体的原则都能确保一个政体的稳定性。

第一,民主政治的原则是品德,品德是平民政治存在的动力,这种品德就是孟德斯鸠所谓的共和精神,即爱祖国、爱平等、爱民主政治、尚武、简朴等。这不是道德上的品德,也不是基督教上的品德,而是政治上的品德,它是推动共和政体的动力。第二,贵族政治的原则是节制。他说:“节制是贵族政治的灵魂。我指的是那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不是那种出自精神上的畏缩和怠惰的节制。”10第三,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宠。在孟德斯鸠看来,君主政体是依靠法律而统治的,所以法律取代了品德的地位,而荣宠则是这个国家存在的基础。“荣宠就是每个人和每个阶层的成见。它代替了我所说的政治品德,并且处处做品德的代表。在君主国里,它鼓舞最优美的行动;它和法律的力量相结合,能够和品德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页 本身一样,达成政府的目的。”11第四,专制政体的原则是畏惧。他认为对于专制政体,品德是绝对不需要的,而荣誉则是危险的东西。“在那里,人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认为自己比别人优越;在那里,人人都是奴隶,已经没有谁可以比较一下优越了。”12在孟德斯鸠看来,建立在畏惧基础上的制度,从根本上来说是腐败的,在政治上几乎是死亡的开端,慑于恐惧而屈从的臣民几乎算不上是人。

由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孟德斯鸠推出了它们在教育法、立法、民法及刑法的简繁、节俭法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各种政体中的教育法也应该各不相同。在君主政体中,教育法以荣宠为目标;在共和政体中,教育法以美德为目标;而在专制政体中,教育法以畏惧为目标。”13下面我以教育法为例。

在君主政体中,孟德斯鸠认为,荣宠是“无处不在的指导我们的万能教师”。14在那里,人们对行为的判断是非凡与否,而不是其他。所以在君主政体中,一旦可以把事情赋予荣宠的含义,就变为了高贵。有时,献媚是被允许的,权术是被允许的,所以“君主政体中的风尚远不如共和政体中的风尚更为纯正。”15而人们自小被教育要讲礼貌,动机也并不纯正,而是源自人们出人头地的欲望。这一切的一切根源就是要对君主的服从。

在专制政体中,他们的教育与君主政体相反,是为了降低人们的心智,这种教育是奴役性的。孟德斯鸠认为,“专制体制无教育,他先取走一切,然后才给予一点点;把人先培养成不良臣民,然后再把他们培养成奴隶。”16

在共和政体中,需要教育的全部力量。因为它要求人们具有美德,这种美德就必然要求人们把公共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这些则都依赖人们对法律和国家的爱。由于全体人民所拥有的原则在民主政治下为品德,因此,在共和国里,为了使管辖下的国民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教育的法律应该是品德——热爱祖国、热爱平等、热爱俭朴,是民主政治教育之精神所在或首要任务。

四、三种政体的腐化

孟德斯鸠认为,各种政体的腐化几乎总是由原则的腐化开始的,他逐一分析 111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7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9页 1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4 同上 1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3页 1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6页 了各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一,关于民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民主政体是以品德为其存在的基础和动力的,一旦这些品德丧失,民主政体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当“民主政治原则腐化的时候,人们不但丧失平等的精神,而且产生极端平等的精神,每个人都要同他们自己选出的领导人平起平坐时,民主政体的原则就腐化了。这时候,人们甚至不能容忍他们所委托给人的权力。无论什么事情他们都想自己去做,要替元老院审议问题,替官吏们执行职务,替法官们判决案件”17。孟德斯鸠谈到这种过度的平等将导致对元老院的不尊重,对主人的不尊重,对丈夫的不尊重等等。因此社会的风俗将不复存在,共和国也将不再具备品德。在因此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就是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的精神。极端不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统治,而极端平等的精神将使民主国走向一人独裁的专制主义。他把民主政体原则的腐化的原因归结为巨大的成功。他以雅典和罗马为例,说明成功腐化了人民,使人民的品德丧失。

第二,关于贵族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节制是贵族政治的原则,节制意味着贵族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如果贵族们的权力变成了独断专行,治者和不治者都不在拥有美德,贵族政治就腐化了”。18贵族政治要求贵族守法,如果贵族不遵守法律,“那就等于一个由许多暴君统治的专制国家,在贵族不守法的场合,只在贵族关系上,只在贵族与贵族之间,才有共和国可说。国家对于治者来说是共和国,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则是专制国。这就形成了两种最不和谐的集体”。他认为,要保持贵族政治的原则还应强调一点,即以法律来保持贵族之间权力的均衡。如果贵族们之间的权力是不均衡的,就有产生暴君的可能。在这里, 孟德斯鸠已经认识到应以法律来使权力均衡,以达到抵抗专制的目的。

第三,关于君主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当君主权力由受限的权力变为专横的权力之时,君主政体也就腐化了。当君主把一切权力都集中在自己手中;当君主不依法律而统治,而以任意行事时;当君主政体的原则———荣誉被异化,变成专横权力的卑鄙工具的时候;当荣誉与奴役、卑微、残酷相连时,君主政体也就毁灭了。19

第四,关于专制政治原则的腐化。孟德斯鸠认为,它的腐化的原因就是它自 171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3页

19 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38-139页 身。“专制政体的灭亡则是由于自己内在的缺点。某些偶然的原因是不能够防止它的原则腐化的。”20

五、结语

孟德斯鸠提出,不同的政体原则要适应不同的国家疆域,这样政体的原则才能最好地发挥作用,使不同的政体能保持其核心的精神不致发生异化与扭曲。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寡民的政治共同体,君主政体则应建立在一个中等大小的国家,而一个大国则应该由一个专制君主来治理,或者说,一个广大帝国的统治者必须握有专制的权力。孟德斯鸠还认为,不同的政体下的法律要与政体的原则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体不至于腐化而陷于恶性循环。在对各种政体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类并且讨论了不同政体之下的法的精神后,在孟德斯鸠看来,何种政体才是有益于社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有益于最大限度地释放人性中的善?

我认为孟德斯鸠更倾向的政体是一种能够保证公民自由的宽和政体,这样的政体是符合正义的,一个宽和的,分权的,能够保障自由的政体可能是一种混合政体。

2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1页

第4篇:论法的精神书评

浅析《论法的精神》有关法之精神的气候理论

【摘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共六卷,其中第三卷用浓重笔墨阐述了法律、政治制度、民族精神习俗与气候、土壤等地理条件相互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本文诣在通过后人学术观点与个人见解对其得失进行归纳与分析。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气候

孟德斯鸠男爵于1726年7月7日售出波尔多高等法院厅长职务,12月18日将男爵家业托付给妻子,其后用一年时间处理法兰西学院学术事宜。然后于1728年4月开始两年时间游历欧洲各国深入各大城市考察民族历史演变与政法体制特征。于1731年-1733年写成《罗马盛衰原因论》,并于此时开始《论法的精神》的写作,直至1748年完成。

一、关于《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所有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最具天赋的一部。1”全书共六卷三十一章,第一卷论述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性质原则及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第二至五卷分别论述法律与国家内政、气候土壤及民族精神风俗习惯、经济及人口、宗教及对外政策的关系;第六卷则较为系统的介绍了罗马法、法国民法、法兰克法律及一些立法原则与方式。我们在此着重谈第三卷(十四至十九章)的气候理论与法的精神。

二、气候理论

在此我并不用“地理环境决定论”这一名词,只选用“气候理论”,因为众所周知,“地

2理环境决定论”是指认为地理环境整体决定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学说或理论观点。孟德斯鸠自己也认为,“人受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习俗、风尚等多种因素的支

3配,其结果是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精神。” “法律应该与...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还应该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顾及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以及农夫、猎人或牧人等民众的生活方式等等。法律还应顾及基本政治体制所能承受的自由度,居民的宗教信仰、偏好、

4财富、人口多寡,以及他们的贸易、风俗习惯等等。最后,各种法律还应彼此相关...”。因而我们也没有必要将孟德斯鸠的气候理论附会于地理环境决定论,第三卷中的叙述也表明孟德斯鸠的的态度:法的制定与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三、读书体会

1、 孟德斯鸠的对于气候理论的探索与实践及部分气候对人性格产生影响的描述 孟德斯鸠是一位将生物学、解剖学、物理学及实验精神带到法律与人类社会研究中来的人,并以此完善自己的气候理论。例如“人体外部纤维的末端因冷空气而收缩,纤维的弹性因此而增大,从而有利于血液从末端流回心脏。寒冷使纤维的长度缩短,从而增强其力量。反之,热空气„使其弹性和力量缩小。所以,人在寒冷的气候下精力比较充沛。心脏的搏动和纤维末端的反应较强,体液比较均衡,血液更有力地回流心脏,心脏在交互作用下更加有力。心脏力量的增强必然产生许多效果,例如,自信心增强,亦即勇气更大,对自己的优越性有更多的认识;又如,复仇欲望减低,安全感增大,亦即直率增多,疑虑、谋划和狡诈减少„一个人若处在闷热的气候中,鉴于我在前面说到的那些原因,心神就会高度萎靡不5振„”。这些叙述表明了孟德斯鸠的解剖学及物理学知识的丰富,他用一种较为科学理性能被大众所接受理解的方式来解释了不同气候条件可能对人的性格造成的影响,并由此产生了差异性。

而“我观察过绵羊舌头的外表组织…我让人把舌头的一半冰冻起来,然后用肉眼观察…这个观察证实了我在前面所说,在寒冷地区,神经乳头的打开程度较低,大多缩在鞘内,难 12 达朗贝尔:《孟德斯鸠庭长先生颂词》

《孟德斯鸠并非地理环境决定论者——重读论法的精神一书》 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九章第四节 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一章第三节 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二节 以感受到外部对象的动作,所以感觉不灵敏。6”则反映了孟德斯鸠具备的实验物理学精神。达朗贝尔记述“孟德斯鸠最早的志向在于物理学,出于兴趣他也学习法学。波尔多科学院主要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孟德斯鸠多次成为该院声学、医学和生物学奖候选人…他应用的是英国式的实验方法,甚至冒着风险活体解剖青蛙,淹死鸭和鹅。孟德斯鸠…很早就接受了牛顿的学说。7”由此可推测,至今仍被奉为圭臬的科学与实验精神在十八世纪十分盛行,以上众多有利的事实证明了孟德斯鸠气候学说的可靠性。甚至多学科的互动最终被二十世纪的文化史学派和年鉴学派继承,例如在布罗代尔的《文明史纲》中有大量类似描述。

2、 气候对于生理的影响及立法

孟德斯鸠认为伊斯兰教的禁酒和基督教的允许饮酒法令都受气候影响:即炎热地区人 体液流失迅速,饮酒则会使血液中红血球饱和度过低,影响新陈代谢,甚至由此影响人的精神;寒冷地区则相反,饮烈酒可加速血液流动,有益无害。8

如上第十四章给予我们一个直观的气候影响人的生理及心理的印象,第十五章至第十七 章则就婚姻与政治的立法与气候的间接关系进行论述。他认为气候炎热加速人新陈代谢使得女性易老,理智与容貌不能兼于一时(性成熟早于心理成熟),因而女性结婚早,而且奉行多妻制(中国有男三十,女二十);温和或寒冷之地使得男女性衰老同步,女子尚有美貌时亦可拥有理性(气候造成人生理与性格共同差异的结果,以上已论),多为一妻制。9这些在不同文明不同宗教的立法与教义对于女性的态度中都可体现,因此不加赘述(我认为此处孟德斯鸠的观点为推论而非结论)。由此我想到塔西佗《日耳曼尼亚》中对于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描述,整部作品基调在于褒扬前者而警示后者,历史的进程也恰恰证明了这点:居住在纬度较高寒冷属温带大陆性气候地区的日耳曼人最终征服了居住在中低纬度地中海气候温暖地带的罗马人。综上所述,可见气候对民族生理心理的影响导致了完全不同的民族性格、风俗,以至于直接造成了征服的结果。孟德斯鸠甚至归纳性的指出“亚洲被征服过十三次,其中十次被北方民族征服,三次被南方民族征服。10”

11关于气候与立法,“不良立法者助长气候的弊病,优秀立法者与之抗争”,这是贯穿第三卷的一个重要原则,有两个例子可以概括:一是,中世纪由于人们认为黑死病是上帝惩罚(宗教对立法的影响孟德斯鸠在第四卷也有阐释,法是气候宗教贸易人口等多因素协调的产物,孟德斯鸠一直强调这点),故而对病人听之任之,甚至立法歧视,最终黑死病的流行消

12灭了欧洲大量人口(这不能不说是法对于人口因素的反作用,这是一种辩证的角度)。二是,中国南部气候较热,但由于适宜的气候,肥沃的土壤(土壤对于立法而言可以说有着与气候相同的重要性,在此不赘述)及发达的水网使其无比利于农耕,君主们“完全依仗人力清除积水”,“持续不断地加以养护”,鼓励勤劳,限制气候造成的懒惰,才能使江浙一带富庶繁荣。13

3、 关于不足

时至今日,不得不承认孟德斯鸠的气候理论事实上是不完善的,部分说法有失公允:孟 德斯鸠的气候理论大部是建立在考察基础上的,但是对于亚洲,尤其是远东地区的认识却是依靠他人著作与游记而非亲身经历,他认为印度人懒惰,日本人生性残忍14,这些看法明显有些偏颇;孟德斯鸠认为亚洲地缘辽阔,有大平原,只有通过奴役制统一集权使其不易出现 6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二节

洛朗.维尔希尼:《论法的精神——导言》 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节 9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二节 10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七章第四节 1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五节 1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一节 13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八章第六节 14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四章第十五节 分裂割据(孟德斯鸠重视各个文明的演进而忽视了因全球化导致的人类文明能够取得的整体进步性,这也是由他的历史局限性所决定)15,而今日类似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土广袤的民主国家的存在是对于这一说法的挑战。但是换个角度看,也正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的三权分立一样,有许多伟大的思想家为人类文明的进步,制度的革新贡献着自己的精神财富,从而能够把过去的对于国家对于制度的理想化的蓝图变为现实。

15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十七章第六节

第5篇:《论法的精神》书评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我的著作没有意思非难任何国家已经建立了的东西,每个国家将在这本书里找到自己的准则所以建立的理由。

————孟德斯鸠

在大一的时候曾经读过《论法的精神》,虽是匆匆读完一遍,但是当时就为孟德斯鸠的才华,做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

这学期,老师给我们推荐的一些名著,当发现里面有论法的精神时我就决定再将它读一遍,因为我知道,虽然自己曾经读过它,但对于其中的真正含义,自己可能连皮毛都没摸到,经过再一次的阅读,虽自己可能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一、 作者出身

孟德斯鸠与1689年1月18日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柏烈德庄园。他起初的 名字叫做查理·德·色贡达,出身贵族,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3年父亲去世,1716年他继承伯父任波尔多会议长的职务,并依遗嘱继承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所以他的名字成为“查理·路易·德·色贡达,拉柏烈德和孟德斯鸠男爵”,这个称号就标记着他贵族世家的出身。

之后,他与加尔文教派的一位有钱的女子结婚并得到十万嫁资。后来他卖掉议长职务,约得六十万英镑左右。他每年从买金中得到的利息收入达到两万九千镑之多,家庭经济生活十分富裕。

他年轻时代专攻法律,也当过律师,又有过从政经验,但也喜欢历史、哲学、自然科学等多种学问。这些方面的爱好也奠定了他在其著作中能将法律与那么多社会的自然的因素联系起来,他既好学,又有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

他于1755年2月2日去世。

二、 所处背景

在高中时期的历史课本学习中,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所处的启蒙运动时期是 一个思想著作百花齐放的时期。但实际上孟德斯鸠所生活的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通知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其余的则是第三等级。

这时,宫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就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加上长期的战争、饥荒、疾病,可谓是民不聊生。受到封建砸去的农民和受到重税压迫、饱受创伤的资产阶级,尤感切肤之痛。

但是,这个时期,起义农民没有力量单独推翻封建主义和专制主义。以重利盘剥为主要生活来源地资产阶级在专制之下虽然被压迫,但是任然有发财的机会,所以它不能是激进的革命者。

三、 全书基本理论

孟德斯鸠的理论主要是要摧毁当时腐朽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政体,但由于教会是他们的堡垒,所以又必须首先相教会进攻。孟德斯鸠是资本主义的代言人,他所维护的是新兴的、即将登上历史舞台的资产阶级的利益。

孟德斯鸠的理论包括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等几大类,它们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均有体现。比如说基本理论中的社会演变论和理性论,政治理论中关于政体分类和著名的分权学说,法律理论中反对酷刑,主张量刑必须比例正确,经济理论中主张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等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的学说广泛地涉及到人类社会的各种基本问题,关系到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从他所处的时代来说,他的这些主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指出了进步的道路。

《论法的精神》的第一卷的第一章简单的论述了法的产生,并概括的说明了法与一般存在物的关系,接着谈了自然法和人为法,引出了什么是法的精神,指出了《论法的精神》一书的论述对象。

第二卷中主要讲述的是法律与攻击力量与防御力量的关系,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国力应该就其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来适应自己国家发展的需要

第三卷则开始讲法律和气候的关系,如果说前两卷体现了孟德斯鸠作为一名法学家的素质的话,这一章开始也让人领略到孟德斯鸠全才的魅力,从气候影响人身体的角度出发,结合对各种因素的分析,来告诉世人确切地说是立法者或掌权者在什么样的气候环境下适合制定什么样的法律体制。

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现今的资本主义世界依然有一定的影响。他所提出的三权分立的思想更是成为美国先贤们制定法律的基础,但由于本人理论水平有限,无法深入地理解其对国体政体方面的意见,因自身对其所论述的法律与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的关系,也将主要谈论这一块的感受。

让我们看看第三卷第十四章第二节中的第一段和第二段开头

寒冷的空气把我们身体外部纤维的末端紧缩起来;这会增加纤维末端的弹力,并有利于血液从这些末端回归心脏。寒冷的空气还会减少这些纤维的长度,因而更增加他们的力量。反之,炎热的空气使纤维末端松弛,使他们伸长,因此减少了他们的力量和弹力。

所以人们在寒冷的气候下,便有较充沛的精力。

进而,结合他的其他一些发现,他得出了一条结论,炎热国家的人民,就像老头子一样怯懦;寒冷国家的人民,则像年青人一样勇敢。但是如果北方人民被迁移到南方,他们的行动就不像那些在本地气候下作战的同胞那样豪壮。因此,不同气候下,立法者应该为保障国家秩序订立不同的法律。他说到,不和气候的弱点抗争的是坏的立法者。

咋看前面,还以为这是一个物理学家在分析不同气候下人们的生理特征和性格特点,但是看到他惊人地将这些与法律联系到一起时,你回情不自禁地为之惊叹。

在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中,孟德斯鸠还提到了鼓励勤劳的方法,及依各个地区人们所重视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鼓励方法,以欧洲南部为例,人们重视荣誉,所以把奖赏给予农业上优秀的农民,或者是给予曾经推进了工业的工人;在关于人们节酒的法律中,他提到,不同的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彼此交往多的民族需要某种法律;彼此没有交往的民族则需要另一种法律;在关于气候疾病的法律中他总结道立法者关心公民健康既然是明智的,那么制定法律防止疾病的传布是十分呵护道理的。

本书的第十八章讲的是法律与土壤性质的关系,是孟德斯鸠通过研究阿提拉、拉栖代孟、希腊等国家的土地状况和他们的相关政治情况,提出的一个设想是土地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担任统治的政体”,土地不太肥沃的国家常常是“数人统治的政体”;这时就有补救了天然的缺陷。他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从古代一些石碑俩看,萨地尼亚似乎是希腊的一个殖民地。它从前很富饶;以爱好农业而著名的亚利斯德斯神给他制定了法律。但是从此以后便衰微下去,一蹶不振了;因为迦太基人成了他们的主人,把一切可以养活人类的东西都破坏掉了,并且禁止耕种土地,违者处以死刑。萨蒂尼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元气没有完全恢复,今天也是如此。

波斯、土耳其、波兰的最温暖的地区曾经受到大小鞑靼人的蹂躏,还不能恢复过来,通过这些语言,我们不难得出,孟德斯鸠所要告诉我们的是,不管土地肥沃与否,环境适宜与否,一个好的法律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只有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法律充分地发挥当地土壤和环境地特色,才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振兴的关键。

在论述法律和构成一个民族的一半精神、风俗与习惯的那些原则的关系中有一句十分关键的话语“我们是什么样,就让我们怎么样吧!”因此,如果把一个迂腐拘谨的风气给予一个秉性快活的民族的话,则国家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都不能获得任何好处。

本论点中,孟德斯鸠也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意见,即品德和邪恶之间存在着无限的距离。据他所说的,不是要去减少这个距离,而是要人们了解,一切政治上的邪恶并不都是道德上的邪恶,一切道德上的邪恶并不都是政治上的邪恶;那些因制定法律而违反了一个民族的一半精神的人们应该了解这点。

《论法的精神》第四卷则主要体现的是孟德斯鸠的经济理论,通过研究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述法学与贸易的关系。在君主政体下,贸易通常是建立在奢侈的基础之上的,虽然那里的贸易也以实际需要为基础,但是贸易的主要目的却是为贸易国获取一切能为它的虚骄逸乐和奇思妙想的东西。而共和国里德人们相信他们的财产时安全的,这使他们什么都去经营。人们对所获取的东西相信是安全的,他们就敢于抛出投资,以取得更多的财产。在一个受奴役的国家里,人们劳动是为了保持所有,而不是在取得所没有的。

除此之外,法律与货币的使用和人口也是相关的。他通过举例罗马人是如何选择时机对货币采取措施,告诉我们什么时候选择什么样的货币政策市有益的,并呼吁我们对罗马进行研究,因为他们无论做好事坏事都是最会选择时机的。关于一国人口的法规,主要应视情况而定。有些国家,大自然已经什么都给做好了,立法者就无事可做;有时候,气候比土壤还有利于繁殖,人民繁衍了,而饥馑摧毁了他们。

第五卷讲的则是法律与宗教和法律和它所规定的事务秩序之间的关系,认为宽和政体比较宜于基督教,专职政体比较宜于伊斯兰教。因为基督教和纯粹的专制主义是背道而驰的,《福音书》极力提倡仁爱,所以基督教反对君主以专制淫威去裁决曲直、去恣意横虐;而伊斯兰教的君主们则不断地杀人与被杀。天主教比较适宜于君主国,耶稣新教比较宜于共和国这样结论的提出也是因为以上各教有自己独特的追求与教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作为掌权的统治者选择其政体肯定不会去因为其国内主流宗教宜于什么政体而选择,而一国如果宗教占控制地位的话也肯定会去选择符合自己宗教思路的政体。所以,此分类的作用也只是在理论上为政体与宗教的关系提供一些建议。

论述法律与社会事务秩序之间的关系里,主旨在于告诉公民,人类是要受到种种法律的支配的,而每一种法,都表现出社会的智慧和社会的需要。因此,他提出:法律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

第六卷即最后一卷孟德斯鸠从抽象的法律理论层面回归现实,通过研究罗马继承法、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隐约我们能从中看到一些社会演变论的思想。他认为,第一,社会结构的一个因素的改变,便引起整个结构的改变。第二,历史的演变的力量有时是人的意志所不能控制的。政治家犯错误并不总是可以避免的,而常常是历史局势发展的必然结果。第三,一半的精神、心理因素的改变也能引起社会机构的变化。

这一卷的内容对法国的一些法律体制的弊端提出了质疑,在当时的法国具有重大的意义,既然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摧毁了过时的政治机器,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国资产阶级的成长,也已经不能为封建政治机构所能包容。

综合本书,孟德斯鸠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个:

1.关于政治分类的学说,他将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他认为这三种政体的原则分别是品德、荣誉和恐惧。尽管这一结论并不完备,但是他的许多精辟的、富有启发意义的论断以及运用绝妙笔法鞭笞专制政体和封建主义罪恶,他的无畏和机敏无疑起到了使人振聋发聩、警醒社会和民众的积极作用。

2.分权说和君主立宪,孟德斯鸠崇尚英国的君主立宪,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他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与政权的需要。

3.“地理”说,这个著名的理论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因素与人民的性格、感情发生直接的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

4、《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诸如:反对酷刑、主张量刑适度,刑罚应富有教化意义,舆论威慑可以作为阻止犯罪的工具之一,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的无理的刑罚。

5、关于经济理论,他最重要的论断是私有财产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当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教会和封建统治阶级对私人财产的侵占行为而做出的。

6、他还主张兴办工业和商业,反对横征暴敛。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他竭力反对奴隶制1

因自己的学术水平有限,其实以上体现的很多他的观点自己都没有看出来,对于另外一些观点也会感觉晦涩,比如说其三权分立的原则,在第十一章第六节中,他首先提出的是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

一、立法权力;

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

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他的解释,根据第二种权力,国家可以议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讼。他将第二种权力称为行政权力,第三种权力称为司法权力。不知道是时代的不同对词语的定义不同还是自己水平问题,当看到这个论断时我觉得跟现在的对这三种权力的定义有一定不同,因为作为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应该属于外交权,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应当时司法权,所以对其三权分立即其他的一些观点,还需要自己慢慢琢磨。

真的感觉《论法的精神》是一壶佳酿,值得我们慢慢去品味,而孟德斯基就是那个酿酒人,更加值得我们去学习。

1 摘自http:///article_13774.htm

第6篇:《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其实,三权分立放中国真不一定行得通。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国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根本没有资本去实行三权分立,国家需要一个执政党去全心全意领导人民建设中国。而三权分立所要求的是,多党执政,统一竞争,这不可避免的会消耗社会资产,对生产力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还有,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靠着一个个五年计划,中国逐步发展。而三权分立的一大弱点就是,权力在制约,决策很多都没有执行力。拿美国来说,总统提出一个政策议案,国会不同意,资金不到位,就执行不了。其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决策方式采取的是民主集中制。人民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机关,其他各部门,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自己曾经在课堂上问过老师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为什么我们觉得我们行使不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其实这也和我们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以及现在的自身思想觉悟有关。很多人没有这种权利意识,觉得没了就没了,对我们也没太大影响,反而这种政治权利不如一些基本权利。我们如果想货真价实的感受到那种民主的选举与被选举,不是看采取什么政治制度,而是要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敢于去争取,只要你敢于用,敢于维护,宪法就是你的坚实后盾!

虽然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地缘政治,自由观点,这些理论中的精华都可以被我们汲取。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要对立法机构进行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也就是人民参与立法,一方面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还有就是人大代表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现在很多地区人大代表水平参差不齐,要想一个法律能够尽早出台,公平合理,也需要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的提高。

在本书中有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不禁让人想到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三权分立也好,分权制衡也好,最关键的还是要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对进行限制。三权分立利用的是权力内部的自身矛盾进行限制,而我们则需要人民来监督权力,这又回到了我们要提高自身权利意识,我们就是国家的主人,去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之下!

在读《论法的精神》的时候,有的时候的确很难去理解作者想表达东西,以及把作者的思想链接起来。很多时候都是一块一块的,甚至这每一块都还似懂非懂,不过通过对罗马历史的一些了解,加上作者语言比较通俗,多揣摩几次还能理解大概意思。但总体感觉,这本书是值得读的,而不是如辉格列不必读书目上所言。

最后以作者的一句话总结:请读者对一部二十年的著作不要浏览片刻就得出结论;应当对整部书,并非书中只言片语给予赞扬或谴责。

上一篇:孔子世家教学案下一篇:团结合作的词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