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违法采矿方案

2022-05-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打击违法采矿方案通用,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打击违法采矿方案1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县矿产资源有序开采,巩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成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保障我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我县转型跨越发展为目标,按照严密部署,严厉打击、严惩重处、严肃问责的总体要求,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不按批准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为重点,坚持政府组织、部门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方针,全面遏制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以纪律问责和法律惩处为手段,巩固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成果,巩固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整治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知》精神,本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是:对无证勘查、开采和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要集中打击,依法处理;对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非法行为要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对尚未取得用地手续的煤矿要一律停产、从严规范;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整改;对关闭矿井要严格标准、关闭到位、从严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建矿山的监管,坚决制止违规采矿的行为,对堆煤场要综合治理,斩断非法违法收购、销售矿产品的渠道。在全面开展以上重点整治的基础上,要结合我县实际,切实加以落实,认真整治。

三、组织领导

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武乡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韩正泽(兼)。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违法采矿的排查及监管。发现非法违法采矿(煤矿及非煤企业)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以租代征、未批先占的用地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二)国土部门做好持证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排查。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行为,立即责令停止一切作业。对私挖滥采易发区做到日常巡查,发现问题露头就打。对已关闭矿井做到监管到人,对未批先建的用地企业进行查处。对本范围无法解决的,报县人民政府并移送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三)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排查不认真、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工作开展缓慢、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及企业予以严肃责任追究。

(四)公安机关要严禁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火工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

(五)煤炭、安监等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不予安排生产、复工复产并停止一切采掘活动。对违反操作规程等违规开采行为的作为重大安全隐患认真排查,对非法违法采出的矿产品运销进行巡查监控,防治流向市场。

(六)环保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破坏环境的情况进行巡查;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进行查处。

(七)工商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对吊销采矿许可证的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的吊证通知责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相关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非法违法采矿用工行为进行查处。对从事非法违法采矿的务工人员,要及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遣散。

(九)供电部门要严格企业供电管理,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无土地使用证建设的非法坑口,一律不允许供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已供电的单位,立即停止供电。

(十)矿山企业地测人员对本矿区范围内的资源有保护和监管责任,确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国土部门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心存侥幸、盲目乐观、畏难厌战等错误思想和情绪,站在讲政治,讲安全,讲稳定的高度,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采取得力措施,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职能部门负起监管的主体职责,认真依法履职,加大对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责任主体依法合法组织生产,用法律手段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惩处违法者。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监管,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要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履职到位。

(三)打防结合,保持长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要积极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等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有效保证全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维护全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持续稳定。

打击违法采矿方案2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5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为巩固近年来全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山安全形势稳定,区政府确定自底深入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持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彻底摸清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和采矿权人有关办矿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遏制无证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非法行为;彻底清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及时根治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涉矿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采矿场(点),包括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和没有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生产、筹建和停产矿山(点),以及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矿种以煤、石膏、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为重点。煤炭矿山,以区属煤矿、资源枯竭煤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地下开采巷道留设过宽过高、存在采空塌陷隐患的石膏矿,以及露天开采立面留设过高过陡、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矿山为重点。同时,对近年来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京沪高铁、京福高速及其他国道、省道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与地下保安矿柱范围内等禁采区,实行重点监控。

三、专项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届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将对各镇(街)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开展联合执法。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完善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法院和经信、监察、公安、环保、工商、安监、煤炭、供电等系统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干预采矿权设置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完善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督办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明确责任,落实结案时限。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各镇(街)每半月要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镇(街)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定期向区政府、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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