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行政执法整治方案

2022-05-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活动过程中的盲目性,保证各项事宜的有序开展,那么方案改如何进行书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环保局行政执法整治方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环保局行政执法整治方案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政办发[]12号文件精神,决定从年5月至12月,在全县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为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建国家生态县目标,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坚决遏制污染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通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积极推动我县生态县建设,保障节能减排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在对前六年环保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环保部等七部委工作方案要求以及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定的目标和整治重点,结合我县实际,年环保专项行动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

1、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年以来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的集中式畜禽养殖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已造成污染并影响饮用水源的要依法取缔和关闭。

2、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部《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检查,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限期停产整治;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认真开展乡镇饮用水源地环境调查和环境评估工作,摸清我县集中饮用水源地环境现状。

3、完成金盘洞水库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的划定工作,并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等基础设施建设,认真执行县政府《关于加强金盘洞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切实保护水库饮用水源水质。

4、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由环保部门牵头与其他饮用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城建、水利、卫生)建立联系配合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工作。环保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对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向社会公布。

5、加大城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的力度,建设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场,大力削减化学耗氧量排放量,使城市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减轻生活污水对清溪河的污染。

(二)深入开展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一律予以纠正。

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建的立即停止施工。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3、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并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装置。

4、加大对医疗废水、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监管力度。县环保、卫生部门要对全县医疗废水、医疗废物进行检查督办,确保污染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各乡镇必须建设垃圾填埋场,并规范运行,县建设局必须对塔儿坡垃圾处理场环境问题进行整改,启动建设新垃圾处理场。

5、继续强化五小企业的关停工作,对列入取缔、关停范围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三)继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项检查

县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对在建和已投产的矿山开采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并结合我县矿山资源整合对未按要求建设环保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产整顿,所有矿山开采企业必须编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方案,把废渣废水治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植被作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确保矿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安全。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县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见附件)。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整治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工商局、安监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农业局、卫生局、财政局、水务局、建设局、经济局、县银监办、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惩治力度。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申报项目和向银行贷款及各种评优创先的,环保部门要结合环保目标考核,坚决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

(二)加强组织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要逐级建立健全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市环保专项行动违法案件移送程序》执行。

(三)加大挂牌督办、督查力度。

要围绕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敢于碰硬,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严格落实省政府规定的“十个一律”,充分发挥“”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严明纪律严肃环保执法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环保专项行动,查处典型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坚决维护群众的环境利益。

(五)加大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方案,并将宣传的成效纳入专项行动的考核范围。要定期召开督办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六)加强信息调度工作。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部《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编发工作简报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6月1日—6月5日)。各职能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专门力量调查摸底,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年6月6日—10月20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矿山开采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

(三)总结阶段(年11月)。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年11月1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环保局行政执法整治方案2

多部门联合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相关部门职能职责、排查整治要求及实施步骤,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欢迎大家阅读!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1】

为确保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废水排放企业数量、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污口数量及排放去向,严肃查处私设排污口、暗管偷排和擅自改变废水排放去向形成纳污坑塘等环境违法行为,防止由于纳污坑塘存在造成地下水污染问题产生,有效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的纳污坑塘包括正在或曾经排放、倾倒、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经监测超标的天然或人工的、有积水且无防渗漏措施的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重点排查对象如下:

(一)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废水排放企业,包括石化、化工、医药、食品加工酿造、造纸、制革、电镀、钢铁、铅锌采选冶炼及其它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场、工业固废处置场。

(二)废水循环使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废水闭路循环或建有蓄水池的企业。

(三)工业企业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液的处理处置情况(包括垃圾填埋场等)。

(四)位于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靠实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

(二)强化属地管理。落实市级督查、县区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市级负责督查抽查,县区负责排查整治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企业要积极配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三)统一整治措施。一是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治理无望的废水排放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淘汰;二是对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废水排放企业,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实行按日计罚三是对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包括自动监控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四是对存在渗坑排放,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要顶格处罚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治理消除污染;五是对环保意识淡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企业,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实施问责。六是对历史遗留纳污坑塘,要及时报告政府,统筹施策,及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治理。

四、时间安排

本次排查整治时间为2017年5月2至5月26日,分以下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 (5月5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二)排查整治阶段(5月3日-5月22日)。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要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辖区内的废水排放企业和纳污坑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

(三)整理汇总阶段(5月22日-5月26日前)。各县区环保部门整理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填报工作台帐,形成书面情况汇报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

(四)市级督查阶段。市环保局将按照三不三直五结合要求,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和纳污塘坑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督查情况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责任,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要求时限,要做到排查仔细、督促有力、查处到位,整治有效,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查清查实,建立台帐。

(二)制定方案,限期整治。各县区对排查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情况,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纳污坑塘一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治时限,确保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排入、倾倒工业企业有毒污染物的渗坑,无论面积大小一律进行治理和土壤修复;对存有有害污染物的渗坑,无论大小要对存有的废水进行处置并恢复地貌。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排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新环保法及四项配套措施予以查处。对符合两高司法解释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懈怠、推诿扯皮、不作为的人员,要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行政问责。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热线举报纳污坑塘等环境问题,对历史遗留的坑塘纳污问题要通过各类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环保局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2017年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工作方案》(吉环监字〔2017〕22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市纳污坑塘环境问题整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围绕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渗井、渗坑、坑塘等违法排污行为,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切实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全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排查工作全覆盖,责任分工全落实,整改任务全到位,查清查实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并协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发现的受污染坑塘开展环境整治工作,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责任不清、久拖不治等情况的发生,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排查整治纳污坑塘环境问题的领导,切实转变思维方式,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将排查工作与日常环境监管紧密结合。同时,明确污染防治、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做好内部职能分工,突出强化水质分析与现场监管,将辖区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尤其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农村的坑塘纳污问题,要广泛发动群众,充分调动基层生态环境监督员力量,利用生态环境监督微信平台,开展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建立台账,逐级汇总上报。

(三)严厉打击,严肃追责。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措施和手段,追究违法者行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要积极支持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

(四)公开信息,正面引导。各县(市、区)要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立即核查公众反映的向坑塘排污问题,对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积极正面引导公众,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日至5月8日)

各县(市、区)要对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统筹工作安排,结合网格化监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限,全面做好动员部署工作。5月8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上报市局。

(二)全面排查阶段(5月9日至5月23日)

各地要按照全面排查,深挖死角的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全面排查行政区域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环境违法问题,查清查实,建立台账。发现的纳污坑塘问题,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治时限,保障整治资金,确保按时限完成政治任务。

请各县(市、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23日前,将排查台账(见附表)和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市局。

(三)整治落实阶段(5月24日至7月25日)

对于存在纳污坑塘问题的县(市、区),要全过程跟踪,督促地方政府积极组织开展纳污坑塘问题的后续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每月30日和12日,向市局报告整治工作进展,7月25日前报告整治工作总结。市局将适时组织现场督查,督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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