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普查通知

2022-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职业普查通知一: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贯彻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函[*]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是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质量普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实行职业技能鉴定所“红黑榜”公示制度,建立表彰与退出机制,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

二、普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普查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能力建设情况;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以及社会效果(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普查方式

(一)自查与普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自查由各鉴定所自行组织开展;普查由无锡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组织进行;省劳动保障厅组织重点检查,劳动保障部组织抽查。

(二)表彰与惩处相结合。在检查的基础上,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或个人予以表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将限期整顿,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鉴定资格。

五、具体安排

(一)部署阶段。*年8月20日前,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二)自查阶段。8月20日—8月31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自查结束后,各鉴定所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评估表报无锡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时,择优推荐1名职业技能鉴定优秀工作者并附材料。

(三)普查阶段。9月1日—9月15日,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鉴定所自查的基础上,将组织对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普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四)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10月20日,省检查组来锡检查。

年底前,省厅将对优秀鉴定所和优秀工作者进行表彰,并对质量普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曝光。

(五)抽查阶段。11月,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进一步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迎接劳动保障部的抽查。

五、组织领导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徐炯明副局长为组长,张士东处长、王昉副主任为副组长的质量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领导小组将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普查工作的开展;同时对各鉴定所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将依法作出处理。

职业普查通知二:

各市污染源普查办:

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污普办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不另行转发,请各地从国家普查办网站上自行下载)要求,各地应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并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编写小组。

根据国家普查办有关要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是体现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要以普查办人员为主体,抽调环境监测、科研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编写小组,负责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编写、组织论证工作。

二、编写要求

要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通知》要求组织编写。各地可以增加相关项目和内容,但不得随意减少《通知》规定的项目。技术报告偏重于数据、图表与分析,文字说明力求做到准确、精炼;结论务求明确、清晰;所列数据应当与各级普查汇总数据保持一致。工作总结主要反映普查工作及其成效。

三、编写及论证程序

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初稿完成后,首先要在环保局内召开论证会(农业源技术报告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随后组织第二次论证会,邀请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辖市、县(区)普查办及相关专家参加。在此基础上,召开政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并上报上一级普查办。

四、完成时限

根据国家普查办印发的2009年普查工作要点安排,省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将于2009年3月30日前上报国家普查办,2009年5-6月将逐级开展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所以,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必须于4月底完成并上报上一级普查办。

根据国家普查办有关规定,省、市、县级普查办都要编写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结合我省实际,市辖区原则上可以不编写。具体情况由各市普查办自行确定。

各级污染源普查汇总数据未经批准正式之前,一律不得擅自采用,务必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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