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款理算指引

2022-05-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交强险赔款理算指引

机动车保险理赔典型问题及赔款理算指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方式、受害人索赔等问题,存在一些理解差异,直接影响机动车保险理赔,传统的赔款理算方式也因为区分强制保险理算和商业保险理算而发生巨大变化。为此,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强制保险实施后有关理赔的典型问题和赔款理算,制定如下指引,以期明确相关事宜。

一、 机动车保险理赔须明确的疑异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出台后,就强制保险和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存在几个理解上争议较大的问题,引起较普遍的疑异,为了统一认识,明确相关操作,加以分析如下:

(一) 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究竟是按责赔偿,还是无责赔偿?是否实行商业险所通用的责任比例原则?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强制保 1 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强制保险的赔偿不建立在被保险人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只要发生事故,强制保险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按照《条例》,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一般事故赔偿限额与无责任赔偿限额,从这种区分来看,似乎又是按责赔偿。因此,需要对此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是不矛盾的,结合两者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机动车强制保险突破了以往的比例责任,实行了简单的责任二分法,即将强制责任险项下的责任仅区分为有责任和无责任两种情况,不再细分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来计算赔偿,而是只要有责任,即按照损失与一般责任限额的对比来确定赔偿。对于无责任的,则按无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5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而不是5000元×70%=3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2 而不是3000×30%=900元,故赔偿900元。 强制保险的这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由强制保险保护社会公众和受害人利益的主旨决定的,它可以避免因为事故责任不均而使受害人赔偿受到影响的情况,符合“不因被保险人过错程度差异而影响受害人赔偿”的强制保险基本原则,是强制保险与传统商业车险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 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索赔”的处理

强制险中,受害人可否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如果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尤其是案件存在多个受害人时,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因此,一般情况下,强制保险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而受害人不享有直接索赔权。但是,按照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强制保险理赔规程要点,下列情况下,发生人身伤亡的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书面放弃索赔权利或向受害人出具书面授权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确定受害人可以直接索赔;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代位索赔等其他情形。

因此,对于强制保险的索赔,一般情况下应由被保险

3 人进行,受害人只有满足《规程》所列的特定条件时,方可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对于受害人不满足相应条件而提出索赔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其督促被保险人索赔。

受害人直接索赔,须提供以下特别材料: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法院判决文或执行文书或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和调解书等;证明被保险人死亡、失踪、逃逸、丧失索赔能力等的文件;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利或授权受害人索赔的文书。

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被保险人委托其中一个受害人索赔,可能损害其他受害人利益的,公司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得将全部赔偿支付受委托的受害人,仅对其支付该受害人应得赔偿。

多个受害人并存时,受害人直接索赔的,应在所有受害人均提出索赔申请,且各受害人所有材料全部提交后,才可以进行赔款理算。赔款理算时,多个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分项责任限额的,各受害人按照损失比例受偿。

当前,普遍存在一个误解,认为一般案件受害人均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其依据主要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三十一条。第二十七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4 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其实,这两个条文并未授予受害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仔细分析可知,第二十七条是关于报案处理的规定,强调的是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报案时,保险公司有指引和告知的义务,实际上,凡是知道保险事故的人,都可以报案,报案后,保险公司都应该受理,只是一般人员的报案,保险人无须进行指引和告知,只须记录报案信息以便下一步工作而已,而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报案,则在受理的同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指导,因为他们是理赔的利害关系人。而第三十一条则是关于赔偿支付的规定,强调的是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并且明确了具体的赔偿金额后,可以选择被保险人或受害人作为赔款支付对象,但没有要求保险公司一定要向受害人支付赔款,更没有明确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三) 强制保险中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

《条例》对于抢救费用,有两方面规定,一是抢救费用的支付,一是抢救费用的垫付。此二者的联系与区别,有必要加以明确。

5 抢救费用的支付,指的是对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事故,保险人在正常理赔结案前,向受害人就治医院提前支付抢救费用,以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抢救费用的垫付,则是指对不属于强制险责任的交通事故,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承保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先行代为垫付抢救费用,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再向事故致害人进行追偿的制度安排。

两者的联系在于:两者都在强制险中发生的,都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而支付的费用;两者都是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进行审核,最高限额都是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两者在程序上都是由交警部门通知,并提供医疗机构抢救费用清单供审核的情况下发生。

两者的区别在于:抢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事故本身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抢救费用垫付则是在事故本身不属于强制险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发生;支付的抢救费用不存在进行追偿的问题,而垫付的抢救费则可以向致害人(一般情况下是被保险人)追偿;两者的前提条件不同,抢救费用的垫付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即仅在发生《条例》规定的4种特殊情况,即无证驾驶、醉酒、盗抢期间肇事或被保 6 险人故意等情况时适用;从公司的处理流程来说,抢救费用的支付走的是预赔的程序,而抢救费用的垫付则将适用单独的垫付程序进行处理。

(四)过渡时期商业保险的理赔方式

2006年的7月1日前投保商业保险,7月1日后没有重新投保强制险的,在过渡期内,是按照强制险承担责任,还是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或者部分按照强制险、部分按照商业险承担责任?由于商业险和强制险的责任范围差异巨大,因此,对赔款的影响也将非常巨大,有必要加以明确。

在强制险实施前,部分地方司法机关将现行商业险当成强制险,按照无过错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造成商业险赔偿大量增加。强制险颁布后,应该可以很明确的看到,现行的商业险和强制险存在根本性的差异,按照商业运作方式签订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该承担强制险所承担的职责,不能够再将强制险的相关规定套用于商业三者险,因此,各地对于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原则上均应按照商业保险的方式和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责任,不得自行按照强制险的责任方式进行理赔。如果当地司法明确将过渡时期的商业险当成强制险对待的,可以将相关情

7 况个别向总公司报告,经总公司同意后,根据当地司法环境,适当灵活处理,但按照强制险的方式承担责任的部分,最多不能超过强制险相应的赔偿分项限额,并应在赔偿后保留对被保险人的追偿权。

二、机动车保险理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强制保险出台后,车险理赔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强制保险优先赔偿的原则。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交通事故损失应优先在强制保险项下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即使事故车辆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也应该按照该车投保强制保险的情况,拟算扣减强制险应付的赔款,剩余部分再纳入商业保险理赔。

(二)依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理赔的原则。依照法律和合同理赔,主要体现为三方面内容,一是依法依约确定理赔的项目和内容。机动车保险的理赔将主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对于超出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不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对属于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全部纳入保险理赔的范围。商业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范围比法律规定范围严格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二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标

8 准,人伤案件的医疗费用将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创伤人员临床诊疗规范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人伤伤残核定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准则等标准进行。三是依法依规确定理赔的时限和要求。强制险实施后,对于保险理赔、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国家都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保险理赔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三)根据损失情况分项理赔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的理算,应该按照保险事故的损失情况和投保险种情况,在对应险种范围内,将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等险种项下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费用、医疗费用分别对应理算,避免项目的交叉、重复和缺漏。

(四)公平合理均衡利益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理赔要兼顾保险人与保险之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受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多重利益关系,特别是同一事故的不同承保公司之间,同一事故的多个受害人之间,要特别注意保持理赔上的利益均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计付赔款,避免赔偿不均衡,引发其他事故。

三、 机动车强制保险典型案件赔款理算

(一)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下的理算

1、确定责任比例情况下的理算

确定了责任比例的,按照各项损失分别对应的责任限额进行理算,不再考虑具体的责任比例。

例2: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承担70%责任,车损3000元,乙车承担30责任,车损25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25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乙车赔偿:3000元>2000元,故赔款=2000元。 其中,甲车在强制险中未获赔偿的损失1000元,乙车未获赔偿的损失500元,纳入商业保险对应险种,按照责任比例,另行理算。

2、不确定责任比例时的理算

处理事故时,未确定责任比例,或者仅确定强制保险之外的责任比例的,按照普通责任限额进行理算。

例3: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无责任情况下的理算

10 处理事故时,已确定一方无责任的,则无责方承保公司按无责任限额赔偿。

例4:甲、乙两车互撞,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交警认定甲车无责任,乙车承担100%责任,则甲、乙两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损失5000元>无责任限额1000元,赔偿1000元。

乙车赔偿:损失3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二)不同损失种类中的理算

1、财产损失理算。财产损失区分受害人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在强制险中,受害人车辆损失应在其他财产损失获得赔偿后再行赔偿。

例5: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损失3000元,乙车损失5000元。路产损失3000元,责任未定。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为路产损失1500元+乙车损5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乙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4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乙车赔偿:路产损失核定为3000÷2=1500元。赔偿

11 为路产损失1500元+甲车损3000元>2000元,赔偿2000元,其中甲车损赔偿仅为500元,另2500元未在强制险中获得赔偿。

2、人身损失理算。人身损害分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在其他各项损失获得足额赔偿后才能赔偿。

例6:甲、乙两车相撞,造成甲车1人死亡,医疗费用3000元,死亡赔偿各项费用5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乙车1人受伤,医疗费用30000元,残废赔偿各项费用48000元,精神损失5000元,甲车主责,乙车次责。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0元>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48000元+5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已纳入赔偿,3000元未纳入赔偿。

乙车赔偿: 医疗费用3000元。

死亡伤残赔偿50000元+10000元>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未在强制险中赔偿。

(三)不同事故车辆情况下的理算

1、单车事故的理算。单车事故中,如果涉及多个受害人的损失,分项损失之和超过分项限额的,应该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摊。

例7:甲车撞自行车,造成自行车上乙、丙两人受伤,财物受损,其中乙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40000元,财物损失1500元,丙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30000元,财物损失1000元,甲车主要责任。则甲车在强制险中对乙、丙的赔偿分别为:

甲车对乙的赔偿

医疗费用8000/(8000+6000)×10000=5714.29元。 死亡伤残40000/(40000+30000)×50000=28571.43元。

财产损失1500/(1500+1000)×2000=1200元。 甲车对丙的赔偿

医疗费用6000/(8000+6000)×10000=4285.71元。 死亡伤残费用50000=21428.57元。

财产损失1000/(1500+1000)×2000=800元。 实务中,由被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对甲、乙的赔偿可

30000/(40000+30000)×以不进行区分,只按照相应项目损失与责任限额的对比进行赔偿。

此处是否需要就出现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况再举一例?

2、双方事故的理算。发生双方事故的,事故双方互为强制险的赔偿对象,分别分项按责任进行赔偿(未确定责任的按照不确定责任的方式赔偿)。

例8:甲、乙两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20000元。则甲、乙两车强制险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80000+2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未获强制险赔偿,死亡伤残费用尚有50000元未获强制险赔偿。

医疗费用8000元。

财产损失5000元>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乙车赔偿:

死亡伤残费用60000>限额50000元,赔偿50000元 医疗费用70000>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

14 财产损失3000>限额2000元,赔偿2000元。

3、三方以上事故的理算。三车以上出现互撞的,各车均将除自身之外的其他车方作为赔偿对象,对其损失按照责任进行分项分摊赔偿。

例9:甲、乙、丙三车互撞,甲车70%责任,车损3000元,车上1人受伤,死亡伤残费用60000元,医疗费用70000元,乙车30%责任,车损5000元,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医疗费用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丙车无责任,车上1人死亡,死亡伤残费用8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医疗费用6000元,车损8000元。则甲、乙、丙三车在强制险项下赔偿分别为:

甲车赔偿: (1) 对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8000/(8000+6000)×10000元=5714.29元。

财产损失5000/(5000+8000)×2000元=769.23元。 (1) 对丙车赔偿

15 死亡伤残赔偿80000/(80000+80000)×50000元=25000元。因为死亡伤残费用超过50000元,故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8000+6000)×10000元=4285.71元。

财产损失8000/(5000+8000)×2000元=1230.77元。 乙车赔偿:

(1) 对甲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60000/(60000+80000)×50000 =21428.57元。

医疗费用赔偿70000/(70000+6000)×10000=9210.53元。

财产损失赔偿3000/(3000+8000)×2000=545.45元 (2) 对丙车的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80000/(60000+80000)×50000 =28571.43元。由于死亡赔偿超过限额,故丙的精神损害未得到赔偿。

医疗费用赔偿6000/(70000+6000)×10000=789.47元。

财产损失赔偿8000/(3000+8000)×2000=1454.55

16 元。

丙车赔偿:

死亡伤残赔偿为2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60000/(80000+60000)×25000=10714.29元,对乙车赔偿80000/(80000+60000)×25000=14285.71元。

医疗费用赔偿为5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70000/(70000+8000)×5000=4487.18元,对乙车赔偿8000/(70000+8000)×5000=512.81元。

财产损失赔偿为1000元,其中对甲车赔偿3000/(3000+5000)×1000=375元,对乙车的赔偿5000/(3000+5000)×1000=625元。

四、 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衔接

机动车强制保险作为第一赔偿序位的保险,对商业保险的赔偿将起到重要的先导作用,商业险将实际上起到强制险补充赔偿的作用,而且,商业保险的补充赔偿,将实行比例责任的赔偿方式,按照具体的责任比例计算保险赔款。因此,在强制险和商业险的赔偿上,要注意做好衔接。

(一)纳入商业险理算的损失将首先扣除强制险的赔款金额,已经获得强制险赔偿的部分,不再作为事故损失纳入商业险理算。

(二)强制险实行责任二分法,而商业险实行比例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划定的具体责任比例,在强制险理算时不予考虑,但在商业险中必须予以考虑,实行按责划分,依责理赔。

(三)没有投保强制险的车辆,将视同已投保强制险,商业险仅负责对应在强制险项下获得赔偿以外的部分进行赔偿。

(四)未投保强制险,但有过渡性商业险作为保障的,过渡性商业险的理赔依据商业险保险合同进行,但对被保险车辆及车上人员人身伤害的赔偿,如果已获对方强制险赔偿,应予扣除相应金额,未获对方强制险赔偿的,依商业险合同理赔。

第2篇:交强险

人伤索赔须知

一.医疗费

1.诊断证明 2.药费收据处方 3.病历 4.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如有转院需开转院证明,低一级向高一级医院转) 医疗费超两万联系保险公司,需人伤跟踪。

二.误工费

1.医生开假条

2.伤者出险前3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工资超两千提前供完税证明,和单位出具的出险当月的误工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出险地的农民人均生活标准赔付。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误工费凭此凭证理赔)

三.护理费

1.医生开护理证明(注明需护理多长时间)

2.规护理部门出具的陪护清单和发票,如果是其他人护理提供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与伤者的关系,由于什么原因造成护理人员的误工)盖公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表盖公章和财务章,和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

3.交警部门出具的过款凭证(其它护理人员护理的无发票的凭此凭证理赔)

四.交通费

出险时急救时的交通票,和根据伤者每次复查的公交车的票据(以门诊票据的复查天数为准)

五.伙食补助费

根据住院的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将此费用与误工费和护理费一并开进过款凭证内

六.残废赔偿金

根据伤者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与残疾赔偿金类似,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九.死亡赔偿金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提供:公安机关或抢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检验报告书。注:除一.1项外,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的,请提供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或法院出具的缴款凭证。

以上均需原件,如复印件被相关部门收取需收取单位将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3篇:交强险理赔

交强

险理

交强险理赔常见问题

1、无责代赔报案时提醒事项:发生双方交通事故,我司承保全责,对方无责,报案时需提醒客户:需要提供对方车号、车型、保单号码、被保险人名称、驾驶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告知保户因对方无责

涉及交强险代赔100元,需提供以上信息,如无法提供将从本车损失中扣除100元。(全省)

2、交强险索赔时需向保险人提供哪些材料?

答:交强险的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公安机动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

3、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赔偿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项下的赔偿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

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第三者的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路产损失、对方车上的

货损及受害人的其它财产损失(如自行车、衣物、手机、眼镜等

6、车子行驶时车上货物掉下来砸坏本车后面行驶的一辆小车,造成三者车的玻璃有损,无论本车是否

投保车上货物责任险,三者的玻璃均要赔偿,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

致害人追偿:

答: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篇:交强险委托书

委托书

南京人保公司

因需要将车辆鲁kxx80x长期在南京使用,委托xxx在南京办理交强险。 签名: 日期:

承诺书

南京人保公司

因工作需要将车辆鲁kxx80x申请在南京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如实告知,交强险回山东年检不过关不予退保

签名: 日期:篇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姓名(身份证号:*******)办理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涉及 有关事宜,具体委托事项如下:事故赔偿金领取、交强险领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全部和交通事故相关的赔偿。

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0日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月**日篇三:代驾委托书

代驾服务客户须知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驾服务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乙方必须提供车况良好,手续真实齐全,车辆配套设备完善,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无违法运输物品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如因以上原因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二、甲方接受乙方的服务预约,需提前60分钟预约。把乙方由预约指定地点安全送达目的地。到达后,乙方认可车辆及财务无损失并签字确认后,本次服务结束。

三、甲方人员到达指定地点与乙方签订协议,按甲方与乙方电话预约的标准收费。如乙方中途改变目的地或需等候,则按《收费标准》收费。乙方改变目的地不超过5公里不收取费用。

四、如乙方原因取消服务预约,请及时与甲方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代驾司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达,乙方需付给甲方交通费____元。

五、在甲方驾驶员上车之前,乙方必须检查自己车上的贵重物品及随身财物,妥善保管,出现丢失,甲方概不负责。(提示:车内禁止放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如发生财物丢失,甲乙双方在公安部门到达现场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六、出发前乙方需配合甲方了解乙方车辆的特性及车况。如乙方车辆已有破损须经双方确认,若属乙方车况不良引发的车辆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送车途中乙方不得干扰甲方驾驶,不得要求违反《交通法》规定的操作和行驶。如乙方提出过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并通知公司签订免除一切法律责任的协议。

八、如遇意外交通事故发生,若属于甲方驾车违章行为而应承担责任,由保险公司索赔,免赔之外部分由甲方承担。属对方车辆主要责任的,甲方不负责赔偿,但可协助交警调查及保险理赔。

九、乙方须如实告知甲方保险情况。甲方声明:甲方只为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的车辆提供代驾服务。如乙方隐瞒以上情况未告知甲方,出现任何车辆、人员意外伤害事故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为避免法律纠纷,对于意识不清,醉酒的客户须有清醒同伴陪同。随车到达客户指定的地点,确认车无损失及无财物丢失后,在服务协议书上签字,本次服务结束。

十一、因车辆自燃或刹车、方向盘失灵、爆胎、机件老化等引起的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因甲方驾驶员操作失误,引发的交通事故,给乙方带来的直接损失(例:合同、协议没签成,耽误上飞机、火车等)甲方不承担损失赔偿。

十三、因特殊原因和不可抗拒的因素出现,不能按指定路线行驶(例 集贸市场,积水路段、下雪和堵车等)甲方概不负责。

十四、商务代驾、长途代驾、旅游代驾,乙方承担甲方司机食宿。 十

五、因甲方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违章(如:闯红灯、压线等)带来的损失,由甲方驾驶员自己承担。

十六、结算方式,出发前请乙方支付部分定金,到达目的地后,请乙方结清一切相关费用。高速费、过路费、过桥费、加油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七、长途代驾、商务代驾、旅游代驾停车住宿,要停在有人看管的停车场。由乙方支付费用。

八、如本协议未尽事宜出现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年 月 日篇四:车辆年审,上户授权委托书格式

车辆年审,上户授权委托书格式

本地车辆,在外地长期使用,需要在外地验车,办理异地验车手续要求

持行驶证或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交强险原件,以及注明车辆号牌,车主姓名,委托验车的省份车管所名称等信息的申请书。到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后,车管所为你出具异地年检委托证明书,凭委托书就可以在外地验车了。 所有人是单位的,还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授权代理证明。

车辆年审授权委托书这样写

兹有本人××车 (车辆号牌:桂c-×××××),因工作需要在××省××市使用,暂不能回西安市办理年检手续,特申请办理委托异地年检手续。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五:委托书

委 托 书

委托人: 车号: 身份证号: 因承租车辆营运需要,从 公司人力资源储备中心选拔聘用 (身份证号 )为我承租车辆的副班驾驶员。经本人与聘用司机协商,遵循行业自律原则,为确保安全营运责任保证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本人现委托公司代为收取副班驾驶员“保证金”伍仟元。如本人与副班驾驶员签订的协议终止,退还“保证金”时,须经本人与副班驾驶员共同签字方可领取。否则,由被委托方承担本人损失。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岳阳市出租汽车聘用驾驶员安全营运

协 议 书

甲方:(承租车主) 车号:湘f 身份证: 乙方:(副班驾驶员) 从业资格证号: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本着双方自愿原则,经相互沟通协商一致,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 其承租车辆的副班驾驶员。为维护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提供合法、各种手续齐全的营运出租车给乙方营运,确

保车况良好,设施齐全,并承担车辆正常维护和非乙方造成的修理。

二、乙方给甲方提供“随行就市”的合理劳动报酬(细则自定);

提供合理休息时间;并给乙方提供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

三、考虑到保险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甲方不得无故解除

协议,

如因政策变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以及乙方能够体谅的情形,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安全营运责任保证金伍仟元整;协议终止 45天后经双方结算完毕,无息退还。

五、为维护“保证金”收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甲方委托营运车

辆所属单位代为收取,乙方应予支持。

六、乙方应严格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的法律法规,文明经营,优质

服务,保持车辆及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安全营运,自觉维护公司及行业形象。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

1、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营运车辆道路违法或服

务质量违规,受到相关处罚的(包括行业各管理部门、公司),其经济损失由乙方金额承担。

2、乙方驾驶营运车辆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对甲方造成保险理赔后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甲方与乙方 : 比例分摊。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营运车辆交给第三人驾驶的,发生一次扣除“保证金“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的,由乙方承担。

4、因乙方在营运过程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扣车等事件,造成甲方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故离职,且未在15日前告之甲方的;未按要求交还“服务监督卡”的将扣除500元。

6、乙方因故离职,协议履行时间未满半年时,乙方承担甲方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50%。

八、双方同意,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方可启动交强险,2000元以上(含2000元)方可启动商业险。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协议终止:

1、甲方或乙方因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必须提前15天告知对方,如甲方违约,由甲方承担违约损失500元。(本款第

2、

3、

4、5条约定的除外)

2、乙方营运过程中,行为不规范,受到媒体、部门、社会各界批评,给公司和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形象的。

3、长期不能完成双方约定的生产任务,拖欠产值的。

4、“保证金”已被全额扣除的。

5、乙方被吊销从业资质的。

十、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与主管部门各备案一份。协议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5篇:交强险互碰自赔

本文转自长沙交通事故赔偿网

交强险互碰自赔

一、什么是互碰自赔?

所谓“互碰自赔”,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目前,“互碰自赔”机制限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昨天称,对于商业车险投保率较高的地区,鼓励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

二、“互碰自赔”须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简言之,就是“有交强险的车辆互碰如果只有不超过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的,就可以了”。

对于2000元的赔付上限,省保险协会负责人表示,这是根据交强险有责财产损失赔偿最高限额来确定的。如果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需要有责方通过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没有投保商业车险的,由本人承担赔款。而商业险采用的是“以责论处”赔偿方式,与交强险的赔偿原则不同,不能无论责任大小都“自赔”。

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全文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1、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2、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

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3、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1).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2).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3).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

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4).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5).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4、需要在业务系统中调整的内容

1)在立案环节(最晚在理算环节),对“互碰自赔”案件加注“互碰自赔”标识,并记录事故对方车号、保险公司名称,以准确统计互碰自赔数量、金额和所涉及的保险公司。

(2)对于加注“互碰自赔”标识的案件,允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项下赔偿本车损失。

(3)相关出险、赔付数据应及时上传车险信息平台。各保险公司对于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案件,应在结案后1日内上传相关案件。包括双方事故车辆号牌号码、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责任划分、交强险赔款金额等。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上传相关的事故照片。车险信息平台对于上传的信息进行比对校验,对于无法比对的数据或比对发现不符的数据应向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提示。涉案车辆中有异地车辆的,信息平台向涉案保险公司在出险地的分支机构进行提示。

5、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

(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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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乘客下车摔倒致死 ,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

公交车乘客陈某下车过程中摔倒在地受伤致死,究竟是适用车上人员险还是交强险?近日,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维持了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死者家属152505.99元。

2008年12月2日13时20分许,姚某驾驶公交车在广德县横山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横山南路中段时,因行驶中未关车门,导致乘客陈某(女,61岁)从前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重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实际车主为张某,挂靠公交公司经营并缴纳管理费。该公交车在保险公司投有12万元交强险、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2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2009年4月,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公交公司、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共计169564元。

庭审中,前三被告认为,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在下车过程中受伤,属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只应在车上人员保险限额内承担2万元的赔偿。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的过错造成陈某受伤并死亡,已构成侵权,张某作为姚某的雇主,应对姚某的侵权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姚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可视为其有重大过错,应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挂靠在公交公司,该公司亦应对张某、姚某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陈某虽属乘客,但在其摔倒在地时,身份已由车上乘客变成车外第三者,应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部分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认定为152505.99元,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32505.99元。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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