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核查

2022-07-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碳排放核查

构建碳计量核查体系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摘要:碳剂量核查体系是国际通用的核查计量产品二氧化碳含量及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的一种体系,我国目前正在建设自己的碳剂量核查系统。该系统可以掌握全球1×1,中国区域内45×45千米,城市范围内5×5千米格点的人为和自然碳通量变化情况。这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开展碳排放监测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此本文将总览碳剂量核查体系,对其内涵、建设意义和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进行详述,并提出部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碳剂量;核查体系;碳达峰;碳中和

一、碳剂量核查体系的主要概念

(一)、主要内容

碳剂量核查体系是体系总称,包括核算、报告和核查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核查体系包括了碳剂量核算方式、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动态管理办法以及生产过程中可行的对产品的碳含量和排放含量的核查方法。一个完善的碳剂量核查体系,是清晰界定碳排放物权的基础性保证,在整个碳交易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核查体系就是一种总结性的核查手段,是从核查具体内容到核查制度的完整性呈现,体系的作用是对所有该标准囊括范围内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数据总和,是行之有效的碳排放总结办法和核算方法。

(二)、主要目标执行手段

碳剂量核查,主要完成覆盖的目标企业的确定、核算边界的核查、核算方法的核查和核算数据的核查。

碳剂量核查,目前主要针对国家规定的24 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有序开展。核查首先从碳排放量较大的发电、电网和冶炼等行业开始展开,在行业内选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进行强制登记。

碳排放核算边界和核算方法的核查,主要针对不同的行业,根据指南要求,通过报表数据和现场设立采集设备,利用指南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碳排放量的计算。

碳核算数据的核查,指为了避免人为的干扰和技术的误差,对上报的碳核算数据进行准确性确认。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并借助碳登记系统的大数据运算,对上报异常的碳核算数据进行识别。

碳剂量核查体系是“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主要执行手段。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的制定较长远,因此需要分期执行。碳剂量核查体系的建设可满足长期稳定控制碳减排总量的要求,由于碳计量核查体系将碳计量计算方式和最终的动态监管模式融为一体,因此具备长期执行能力和报告能力,监管水平与核查方法始终在线[1]。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碳计量核查系统,该系统可容纳全国所有省市,县乡单位,以总括形式缓解地方政府压力,并集中提高地方节能减排效率。碳计量核查标准是目前各行各业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兼顾和考虑的减排标准,它具备较强的灵活应用能力,能够针对分析各行各业的碳减排标准、减排潜力以及后续实施减排方案的成本和效能。总的来看,未来我国碳减排系统的发展还需要以碳计量核查体系为基础,需要利用该体系的核查与计算能力,来确定最终的减排量和碳汇量。

(三)、碳定价基础性工具

碳剂量核定体系是决定碳定价的重点,是碳定价机制的基础标准实践工具,目前发达国家市场周期性实验已经证实了碳剂量核定体系对于市场碳税和价格的有效影响,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不论是当前税况还是未来市场发展预测,都是以碳剂量核定体系的相关数据作为运行基础。同时核定体系还是碳信用的生产标准和质量控制体系核心标准,是影响交易市场基本商品流通走向的关键。

按照科斯定理[2],只要产权是明确的,无论初始的所有权怎么分配,所有权的拥有者都可以通过交易,使得物权的分配达到最优。所以政府为每个企业确定一个固定的碳排放配额,这个配额是基本不变的;然后,让企业使用市场的方式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达到碳排放权在企业间的最优配置。

不过,科斯定理能够成立是具有条件的,一般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产权能够明确界定

即碳排放量可以准确的计量

(2)交易成本足够低

就是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费用和接入碳排放市场的成本比较低。

(3)有足够多的交易对象

这个就必须保证碳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必须标准化,不能品种过多,如汽油碳排放权、煤炭排放权等等。而且,每份碳排放权的单位不能太大,如以立方米为单位。

(4)存在着充分信息

这是这个过程中最难的部分。碳排放权的当期价值、未来价值,都能够在价格上得到充分的体系,从而使得交易双方都能够按照价格进行稀缺排放权的交换。这就要发展碳排放权的金融市场和衍生金融工具,如碳排放期货、期权综合指数等等。

碳定價利用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市场进行碳排放权的信息传递和资源有效配置。国家通过对碳产品标准化,并且繁荣碳金融市场,来促进碳交易市场的有效性。

(四)、碳减排任务履约职能重要内容

作为全球气候变暖,公关治理行动协同展开背景下的应约体系,碳剂量核定体系首先满足了国际社会对碳减排履约的基本要求,《巴黎协定》中已经对参与各国的碳排放任务做了基本的概括,国际社会对该公约有监督权利,各个国家则分别有执行义务。而执行过程中就需要依靠碳剂量核定体系来划定标准碳减排水平[3]。

因为美国正式退出了《巴黎协定》,而中国政府总理李克强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将继续遵守巴黎协定要求,表现了中国的大国担当;所以可以预见在2030年之前,中国政府将权力推动碳达峰相关工作。

二、碳剂量核查体系的构建现状分析

(一)、发展中国家构建现状分析

发展中国家并不是标准的制定者也不是第一批制度的决策者,因此发展中国家这一梯队对于碳剂量核查体系应用及发展的标准也只能通过追随发达国家或者尝试建立自己的应用标准。追随发达国家的制定标准显然是更方便且更容易实现的,并且在《京都议定书》的设立下,发达国家也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市场减排方案和发展机制,在这样机制的带领下,发达国家可以依靠购买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资证来抵消自己国家在碳减排方面的强制性义务[3]。但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没有本土碳排放量的决定权和衡量标准,欧盟对碳剂量核查体系的标准进行认。第二种是通过建立自己的标准来制定符合自己国情的碳排放策略,但是都是建立在碳剂量核查体系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

(二)、发达国家构建现状分析

发达国家的碳核查体系以欧盟的最为成熟,包含可测量(Monitoring,M),可报告(Reporting,R),可核查(Verification,V)的MRV体系。欧盟国家的碳核查体系,主要通过立法工作来完成,并且在国家间形成碳核查的相互认证,能够进行有效的碳结算。

发达国家在碳中和和碳减排方面的制度建设较为完善,通常有专门性立法,碳剂量核查体系的工作也有法可依。欧盟出台了统一的交易指令,将碳剂量核查体系完整纳入到了欧盟的碳排放交易集体中,这标志着该体系制度已经与地区交易紧密连接在一起。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已经对碳剂量核查体系进行了较为系统完善的制度操作,政府部分将体系运营权和云因规则的制定权揽入手中,体系标准的认证均有国家级认证机构负责,所有企业都需要按照制度规定完成自己的减排任务,而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对企业的减排活动进行核查。由此来看,发达国家在谈剂量核查体系的应用方面能力显著,发展充分。

(三)、中国构建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在碳剂量核查体系中的建设主要从减排、市场区域划分和整体市场运行三个角度进行。我国使用的是发达国家的碳剂量核查体系标准,按照相应的市场发展规模和发展能力对核查减排量进行计算。我国在碳减排方面的工作从两个方向推动,一是确定剂量核查项目的相应减排量,用该减排标准抵消大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属于双方互动抵消。二是将碳中和任务下放到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发展实况来自主发布碳剂量核查体系运行标准,确定碳市场区域性发展的基本雏形。我国早在2017年就建设了自己的全国碳市场并投入运行,持续发布了24个行业碳排放核算报告指南和13个碳排放核算国家标准[4]。2020年对全国电力系统进行了强制减排措施建设,到目前为止全国和地方的碳剂量核查标准和相应核查制度建设都已完善,因此我国在碳减排方面的理论建设已经十分的完善,政策推进和体系建设也在稳步向前发展。

我国的碳核算体系,主要通过企业会计记录的燃料、电力的消耗量,结合具体行业的碳计算公式,进行碳核查。逐步扩大碳排放强制登记企业数量和行业的同时,积极扩大自动减排碳资产业务,从而丰富了碳市场的产品种类和数量,促进了碳交易。截止2021年底,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开始交易,登记企业超过2000余家。

三、关于构建碳计量核查体系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建议

(一)、迅速建成完整核查系统

国家需要在法律层面对碳剂量核查体系的应用提供法律约束,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促进强制减排措施建设有较大帮助。目前我国的碳剂量核查系统初步建设完毕,还处试点阶段,因此遗留问题众多,漏洞和系统覆盖面均无法保证,对此应该要加快顶层制度的建设速度,尽快找出试点階段存在问题并给予解决,从行业发展角度入手,尽快满足行业发展实况和减排需求,不断扩大行业技术规范的覆盖面,并逐步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在碳剂量核查体系的引导和生命周期性碳减排体系建设的引领之下,我国在碳核查系统建设方面已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因此面对标准执行给予框架式建设,助力环保与节能减排方案的真正落地有很积极的意义。

(二)、加强中介机构建设能力

国家、政府、行业机构、第三方机构自上而下决定了减排工作成效与实现情况。从国家层面来看,尽快建立并健全碳减排方案,推动完整的核查系统前进,是目前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满足节能减排工作要求的重要执行措施。从政府部门入手,相关的主管部门对碳剂量核查系统的设计负主要责任,因此总体设计关要把好,要强调主管单位的带动作用和零头作用。建成碳中和运行中心能够有效保障碳中和科学研究和监测核心数据方面的攻关,除此之外建成可以业务运行的碳监测核查支持系统还能够全面对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施监督。行业部门则是要抓好中间制度推进情况,把握行业的操作规范和操作标准,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督的能力,稳步推进监督机制的发展。从第三方机构入手,要做好检测执行工作,要提升自己的行业操守,以统一的执行标准完成日常的碳减排检验任务。从行业个体入手,在明确自身的碳减排任务之后,要有排放主体规矩意识,要正视监督手段的执行力和决断力,将碳减排工作纳入到日常行为规范和行业发展目标中,不断加大对碳减排任务的重视度。从行业内发展意识的形成来看,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强调与产业和社会发展大趋势的结合,要明确当今发展大环境中,对碳减排任务的趋同性。要加强自身公开透明的建设水平,建立公平赏罚机制。

(三)、增强区域工作建设能力

分区域落实碳计量核查体系标准是我国在该系统领域的主要实现方法,因此针对不同的行业与发展实况,需要抓好重点建设工作,从行业发展实际入手进行目标和体系的建设。首先是化工和重工业等重点行业的碳计量减排工作,要抓好龙头产业的碳计量减排任务和体系化建设,以此作为突破口,推动碳减排工作在我国各行各业的落实,为碳达峰行动和碳税、碳市场的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其次是要在电力产业发展过程中明确强制减排措施,提出对应的措施实践管理要求,将碳减排任务落到实处。最后是要充分融入大数据系统和云计算系统,利用大数据库来总结和披露行业实际碳排放情况,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数据处理中心,加强对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提高系统建设的智能化水平。除此之外,如何进一步的增强我国碳中和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如何抓住发展机遇,提高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占位和影响力至关重要。为此要尽量的持开放的态度,积极与国际社会进行技术交流,汲取经验教训,秉持着互助开放协同合作的原则,不断的提高我国碳计量核查体系的建设水平,并为碳关税的发展进行足够的数据资源储备。

(四)、积极开发碳金融产品

为了激励企业进行减碳排放,必须借助碳金融市场的力量,促使社会资本进行碳减排改造的投入。在碳金融市场上,打通不同跨期、不同风险、不同标的的碳资产和碳信用的定价模式和交易方式,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标准不统一造成的交易成本,促使资金、碳资产进行有效配置。

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跨国碳交易渠道的打通,从而为绿色产品出口,获取降税补贴提供材料和政策面的支持。

结束语

2020年末,我国率先提出力争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的发展目标。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已到关键性发展阶段,体系内部层次化建设和整体碳交易体系的发展都持向上姿态,但是除了要重视体系化制度建设之外,还需要对行业发展和产品生命周期发展制定明确的量化指标。

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注意宏观引导和市场驱动的方式,推进整个碳核查系统有序、分阶段展开;通过建立完善的碳核算系统,来实现生产减排和产品绿色化的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灿,张雅欣. 碳中和愿景的实现路径与政策体系[J]. 中国环境管理,2020,12(6):58-64.

[2]Peter Berck. 环境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董和煦. 我国"碳中和"目标下核能发展的路径、机遇与挑战[J]. 品牌研究,2020(31):257.

[3]郑秀君.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绿色债券环境效益测算研究——以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环境效益为例[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10):109-113.

[4]安琪. 新形势下构建能源技术创新体系思路与措施[J]. 中国能源,2020,42(11):40-43.

作者:沈瑄

第2篇: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核查制度研究

摘要:碳交易核查制度是建立碳交易政策公信力,实现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碳交易市场的核心手段和措施之一,本文系统研究分析了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在核查技术规范、核查机构监督管理、复查实施三方面的实践经验,并为全国碳市场核查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碳交易核查经验

在碳交易制度实施过程中,真实、准确的碳排放数据是碳交易政策的生命线和重要保障,因此,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核查是提高数据质量,实现碳交易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的核心手段和措施之一。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自2013年陆续启动以来,已逐渐完善了碳交易制度的各技术要素,在核查制度方面的实践经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核查技术规范和标准,即对核查程序、核查内容、核查报告进行规定;二是对核查机构进行准入和管理,即制定核查机构的门槛标准、监管措施;三是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查和相关管理。

一、核查技术规范

各试点地区通常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核查原则、目的、依据、流程、内容以及核查报告的编写等进行具体规定,并制定了核查报告、核查计划等文件模板,形成了完整的核查技术规范体系,见表1,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核查技术规范和依据趋于一致

各地均要求第三方核查机构应以独立、公正和保密的原则,经过核查准备、实施和报告编写三个阶段进行核查工作。应通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访问等方式对排放单位的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方法、数据(活动水平、排放因子等)以及排放量等情况进行核查和交叉核对,经过内部复核后提交核查报告和结论。

核查的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行业核算指南的要求监测和报告了排放数据,因此各地已颁布的排放核算指南是核查工作的基本技术依据。大部分试点地区发布了分行业的核算指南,而深圳和重庆的核算指南没有细分行业。核算方法不区分行业会影响排放数据计算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而影响核查结果质量。

(二)对监测计划的核查要求呈现差异

监测计划将核算方法落实到具体监测行动,包括监测范围、方式、频次、人员以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是企业进行排放核算的最重要基础、是核查机构进行核查的最重要依据之一。多数试点都规定了监测计划要求(但缺少模版,大多流于形式),有的地区还要求企业在监测期开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和备案监测计划。因此这些地区在核查规范中要求对企业实施监测计划的情况以及监测活动与备案计划的符合性进行核查,监测计划是核查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文件模板详细程度各异,是影响核查质量的潜在因素

核查报告是确认企业排放量的最重要依据,其编写质量反映了整体核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其中北京和上海对核查报告的编写要求最詳尽,北京还根据历史数据核查过程中的经验教训,针对核查报告的编写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对核查报告中每项内容都有统一详细的书写要求,使核查报告的编制实现了标准化,对提高核查质量产生了积极影响。

另外,核查计划的作用与企业进行排放核算制定的监测计划相近,是核查工作的纲领,也是主管部门实施飞行检查等监管措施所需的必要信息。因此,上海、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要求核查机构应对每个需核查的企业制定核查计划,规定了包括被核查企业情况、核查准则、核查小组构成、核查日程等内容的核查计划模板。

二、核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核查机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是保障核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各试点有些通过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有些通过碳交易管理办法或招标文件等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做出规定要求,构成了以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见表2。监管主体通常是地方发改委,只有深圳联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管理核查机构。监管对象无疑是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工作。而监管手段是监管体系的核心,监管主体只有实施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实现保证核查质量的目标。

(一)事前监管

试点地区大部分采取核查机构备案制度,有的则采用招投标方式,严格选拔,要求申请机构在本地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在企业排放核查、减排项目核查、清单编制、节能量审核、方法学开发等方面的业绩,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核查人员等。部分地区对核查机构要求分专业领域取得核查资质(北京、湖北、上海、广东)。北京、深圳和湖北湖北对核查员备案有文件要求,但未公布备案核查员。还采取机构和核查员双备案方式加强管理。

(二)事中和事后监管

对核查机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对核查报告进行复查、要求核查机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评估、罚款、黑名单、纳入信用记录以及取消备案等方式。

其中,现场检查是指在收到核查机构的核查计划后,在不事先通知核查机构的情况下在核查实施当日直接到排放企业现场进行飞行检查;复查是指由专家或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第四方检查;年度评估是指主管机构通过建立评估核查机构业务表现的指标体系来定期对核查机构进行检查,根据评估结果可以对核查机构进行罚款、纳入黑名单或信用记录,甚至取消备案等处罚方式。

复查和年度评估是试点期间最常用的监管手段,其中复查被所有试点采用,广东和上海还对核查机构进行了制度化年度评估。

(三)服务模式

北京在后期、深圳在履约期阶段都采取市场化方式,由企业自行选取核查机构并支付核查费用。其他试点均采用政府采购、委托方式购买核查机构的服务。市场化方式导致核查工作出现利益共同体、企业与核查机构合谋、以及恶性竞争压低价格等问题,损害了核查质量和碳交易制度的公信力。

三、复查的实施与管理

在当前控排企业报告水平和核查机构能力不足的国情下,所有试点地区为保证数据质量、提高数据可信度,又组织专家或机构对核查结果进行了复查。试点地区实施的复查工作可归纳为复查对象、主体、范围、内容和形式,以及管理等方面,见表3。

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及企业排放报告)是复查对象。各地的复查主体不同,如北京、广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深圳深圳由发改委委托深圳质量强市促进会组织专家评审。、重庆和天津由不参与核查工作的机构进行独立第四方复查,上海和湖北由核查机构之间交叉复查。在复查范围方面,北京、天津、广东和湖北对所有核查报告进行了以文件评审为主的复查,北京又委托核查机构对评审有问题、排放量波动大的排放单位进行再核查;天津又由第四方从每家核查机构抽取一家企业,一同进驻现场核查。深圳对管控单位总数10%—30%的核查报告进行了抽查和重点检查。上海和重庆则是对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相差明显、年度排放量同比差异大或者企业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部分核查报告进行了复查,复查比例约10%—30%。

绝大多数试点在履约前进行复查,根据核查报告、复查结果、以及与控排企业沟通等方式核定最终排放量来完成履约。而深圳则在每年履约结束后进行复查,若复查结果对履约产生影响,将对企业的履约做相应调整。复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核查工作是否符合核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审核核查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数据合理性等。复查的形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抽查。复查费用均由试点地区财政承担。

四、结论

碳交易政策在国内是新生事物,各类相关方能力严重不足。在核查领域表现为核查机构数量少、核查水平和人员欠缺等方面。试点地区对核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和实施了不同形式的提高和保障质量的手段,形成了比较规范、科学和严谨的核查体系,在核查技术规范、核查机构管理以及对核查结果进行复查等方面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首先,制定详细的核查技术规范是核查制度的基本前提,技术规范应以科学、合理的核算指南为主要依据,监测计划应被纳入行业核算指南和核查内容要求,以保证数据质量。深度规范核查报告和核查计划编写有助于提高核查质量。

其次,对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实行双重准入有助于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从而达到提高核查质量的目的。对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和对核查机构的定期评估是目前比較行之有效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

最后,核查服务需要充足的经费、人员和时间以保障核查和数据质量。

参考资料:

[1]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碳市场管理部著2016中国碳市场报告[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2016

[2]郑爽等著对构建我国碳市场MRV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6(5中):9—10

(郑爽,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刘海燕,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

作者:郑爽 刘海燕

第3篇:碳排放核查第三方资质如何获得?

官方说法

按照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条件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核查机构备案申请,并按照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申报。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备案:

(一)具备以下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一定的经济偿付能力;

2、具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以及稳定的财务支持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3、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本市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市市级课题的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节能评审机构;

4、具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

(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在本市登记注册或在本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单位,近3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或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等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且在本市完成上述领域项目不少于2个,并在本市有6名以上核查人员。

首批(10个)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备案名单

实际情况

基本都是关系户内定的,很多机构是先被确定为第三方盘查机构,然后才开始招兵买马或者培训原有的员工来做盘查的。深圳是这样操作的,上海具体情况不知道,但是估计也差不多。 《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大直辖市,外加湖北(武汉)、广东(广州)、深圳等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

碳市场,也被成为排放交易或排放上限及交易计划,现在已成为二氧化碳排放定价的一种最广泛使用的手段。通过控制允许排放总量,以及迫使企业设定年度排放承诺,促使工厂和其他碳排放者遏制污染。

更环保的企业可以出售多余的排放许可证,从而产生一个市场价格。这旨在减少总排放量并带动绿色科技的投资。

CCER类似于CDM,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市场卖减排量,后者是在国际市场。虽CCER可以变为现金,但其是配额市场的补充,各地规定,通过CCER完成减排任务的比例在5%-10%。

目前,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已制定出CCER申请规则,但国内卖碳机制的真正完善,至少要等到2014年第一季度,其定价机制为线上交易与线下协商。业内人士认为,CCER作为配额市场的有效补充,不仅可以为控排企业开辟一条新的交易渠道,而且是平抑碳市场价格波动的工具。

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已制定出申请成为CCER卖方的具体规则,王阳为记者详述了这一流程。

申请。企业首先应把项目报告书递交给合规的审核机构,目前,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三家合规审核机构分别是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广州赛宝认证中心(CEPREI)和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CEC)。企业的报告书中应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未来收益及减排量等内容。企业可任意选择三家机构的其中一家。

审核、注册。在接到企业的项目报告书后,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并上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后者随后将项目情况在“中国核证减排信息网”上公示1-2周,如无异议,气候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将根据项目数量不定期召开评审会,短则一两周,长则半个月到一个月,如评审专家没有改进意见,则表示注册成功。

签发、登记。接下来进入再次审核环节,在此过程中,注册成功的企业须重新找一家审核机构(在上述三家中的另外两家中挑选其一)再次核查,并由审核机构第二次上报国家发改委召开评审会,如无异议,国家发改委会将项目发布到CCER登记簿上,此时,社会公众可以在登记簿上查询项目信息。至此,全部流程已走完,企业即可等待交易了。

对于此前已经通过CDM注册的项目,虽然仍需经过上述流程,但一次成功的机会就大大增加了。国家发改委同时规定了三种可以由CDM转为CCER的情况,详细信息可查阅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 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教授段茂盛分析称,“中国碳市场是一级市场,相当于期货市场;欧洲碳市场是二级市场,相当于现货市场。一方面期货的实物交割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期货转换为现货也存在一定成本,必然造成两个市场的价格差。”

第4篇:低碳排放

低碳住宅技术体系框架及减排指标之低碳排放

—光污染防止技术

2、使用室内空气净化机或安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自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

提升住宅建筑的围护结构

—门窗隔声控制和隔墙的隔声性能,宜采架空楼面隔绝楼板撞击声—管道隔声控制应在塑料下水管道外包裹

—设备隔声控制隔声材料,减少水锤噪声;

采有效措施降低设备和通风管道噪声。

—通风夹墙

新建小区中安装新风置换

空气质量控制设备的家庭应超过70%。

—带热交换新风技术新风量到达每人每小时30

—地理管道通风技术立方米或每小时置换室内

空气的1/2.。

新建小区采用有机垃圾生

—垃圾压缩集中转运技术化处理设备,垃圾就地减

—垃圾收集处理系统量超过60%。

—垃圾管道输送技术 —垃圾粉碎管道排放技术

第5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臵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要求,综合考虑国家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温室气体排放、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

第九条 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第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在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用于有偿分配、市场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国家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二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参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第十二条确定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后,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排放配额。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中,扣除向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分配的配额量后剩余的配额,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用于有偿分配。有偿分配所取得的收益,用于促进地方减碳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系统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方等设立具有不同功能的账户。参与方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应要求开立账户后,可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配额管理的相关业务操作。

第三章 排放交易

第十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二十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产品的交易原则上应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易机构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确定的交易机构的交易系统应与注册登记系统连接,实现数据交换,确保交易信息能及时反映到注册登记系统中。

第四章 核查与配额清缴

第二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监测计划实施监测活动。监测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及经备案的排放监测计划,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核查机构应按照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核查指南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复查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一)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重点排放单位;

(二)核查报告显示排放情况存在问题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除

(一)、

(二)规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点排放单位。 第三十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每年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予以确认,并将确认结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经确认的排放量是重点排放单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第三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

第三十三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纳入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排放配额分配方法,排放配额使用、存储和注销规则,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推荐的核查机构名单,经确定的交易机构名单等。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公布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额等交易信息,并及时披露可能影响市场重大变动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对下列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 核查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二) 交易机构的相关业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

(二)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情况;

(三) 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和其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并依法予以曝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

(二)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

逾期仍未改正的,由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指派核查机构测算其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核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不实核查报告;

(二)核查报告存在重大错误;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公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布交易信息;

(二)未建立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

(三)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四)开展违规的交易业务;

(五)泄露交易主体的商业秘密;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被处罚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和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各参与方在参与本办法规定的事务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碳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 排放配额:是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指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是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

重点排放单位:是指满足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施行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简称CCER。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6篇:刍议低碳经济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建立违法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体系等观点,从而为推动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规制

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技术革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低碳经济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减少碳的排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式之一。具体而言,是指由环保部门根据各种指标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依据一定标准将碳排放总量目标分配给各区域和企业,允许碳排放许可额在市场上进行买卖。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目的就是利用市场主体自发的力量,通过有效的市场交易将利益相关者的收益和成本有效对应,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积极性,使它们自发主动减少碳排放,从而建立低碳排放的经济模式。

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迈出了构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第一步。这四个市场的建立表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化机制。虽然我国已经在以上地方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但由于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这些交易所都算不上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造成这个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导致对市场的培育力度不够,交易主体范围狭窄,交易价格不稳定、不透明等问题。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也受到多方面的局限,在交易过程当中由于我国对碳排污权交易中定价没有话语权,议价能力低下,使得交易价格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着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标准和方式不统

一、碳排放权交易内容凌乱、对违法交易的法律制裁力度不强等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势在必行。

确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原则

碳排放总量限制原则。碳排放总量限制是以一定区域内环境能承受的碳排放总量为依据,计算出各种特定物允许碳排放的总量,并据此对该区域内的企业作出碳排放的限量规定,以达到该区域内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是不能对该区域内碳排放的总量进行增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该区域内的环境朝健康的方向发展。

碳排放物备案原则。需要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碳排放物的备案,将单位所拥有的碳排放物的排放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碳排放物的数量进行登记,并需要提供防治污染环境的相关材料。如果该单位的碳排放物种类、数量发生重大改变,必须及时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碳排放物备案可以使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碳排放情况,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本地区碳排放许可证配额提供客观依据。

政府监督原则。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采用市场经济运行的交易方式,通过市场竞争使碳排放权得到合理的配置。但是,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问题,这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引导和监督,靠政府的公信力和强制力来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初级阶段,政府的引导和监督至关重要。

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从法律属性上应该属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其次,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最后,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也就是说碳排放权交易必须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允许市场主体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因此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拥有碳排放许可交易资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进行合法交易。

健全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和方式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将排放总量进行分配,分配配额应当综合考量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历史排放记录、预测排放数值等各种因素。根据排放目标的实施情况和低碳技术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审核每年的配额数量。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上,笔者建议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具体操作中,应由环保部门根据上本区域各单位碳排放情况,确定本可以出售和拍卖的碳排放权比例,并可预留适量的碳排放权用于奖励和吸引更多新的投资。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以一年为一个周期,这样有利于加快交易频率,激活交易市场。环保部门应以上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碳排放权分配系统和审核系统将自动计算出碳排放源的实际排放量和富余量,同时把信息反馈给总量目标系统,以便准确确定来年的碳排放总量标准,富余量从第二年的1月1日起允许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一)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碳排放权买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碳排放权的交易可以分阶段逐步展开,每一个阶段都应当按事先设定的标准确定具体的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到环保部门进行登记,接受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事先设定的标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交易主体应是每年定期进行碳排放物备案登记的企业;第二,交易主体范围限于排放同类碳排放物的企业之间,这样既可以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效进行,又可以避免因交易所带来的污染监管不力、环境污染失控等结果;第三,能耗高、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功能区总体规划的企业,不得受让碳排放指标;第四,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充当交易主体,如在环境质量恶化时,买进大量碳排放指标,进行宏观调控。

(二)交易标的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指企业在达到国家规定的碳排放总量后超额减少的“节余”指标。碳排放权使用人依法在一级市场取得一定的碳排放许可额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碳排放许可额的富余,二级市场就是对这些碳排放许可额进行的交易。企业采用新的技术设备提高碳排放的污染治理能力,从而具有了碳排放的减少量,对于企业是选择将这种减少量出售获利还是选择留存,以备以后企业自身业务发展时使用,法律应给予相应的保护,保障企业对超额减少的“节余”碳排放指标拥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三)交易合同

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应当充分考虑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公法化属性。因为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不能完全自治,要受环境公共利益等条件的限制,这与传统的民事合同存在很大的差别。意思自治是传统民事合同的本质,如果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纳入传统民事合同范畴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应该是当事人意思自由协商的结果,政府无权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进行干预,并且除当事人之外,任何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但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涉及到对环境容量的使用。企业通过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对环境容量取得合法的使用权,但环境容量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这就决定了同一环境资源物品上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冲突。在碳排放权的市场配置中,必须加入公共意志的干预因素。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当事人的意志和公共意志是互相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公共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当事人意志的限制需要通过确定公共意志的优先地位来实现,公共意志的作用范围决定着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大小;另一方面,公共意志又不能完全排斥当事人意志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中发挥作用。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同时满足当事人经济利益和公众的环境利益,合同成为平衡二者利益的支撑点。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是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法目的的途径,其合同的实质就是“利益平衡”问题,即当事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强调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统一。

(四)交易中介机构

交易成本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始终存在,如发布信息的成本、交易谈判的成本等,这些交易成本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否则就会抵减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实际获得的利益,交易将变得无利可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不能顺利发展。另外,我国的企业具有规模大小不等、数量繁多、分布不固定等特点,这也会增加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建立至关重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交易的实际收益。笔者建议,碳排放权交易中介机构的业务应当包括提供交易信息、进行交易代理、办理碳排放权的储存、借贷等方面。

(五)交易程序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交易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应该向环保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交易双方的详细资料、交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等。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必须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才可以进行交易。环保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审核应包括对双方的审核和对交易本身的审核,由此确定其可以交易的碳排放额,并对交易前后的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再次,碳排放交易各方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数量、价格、时间等具体内容应进行充分地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书面合同。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就交易达成的初步协议须上报环保部门审批。若审查符合要求,环保部门则批准该协议并交付执行,变更双方的碳排放许可额,颁发特殊的许可证,并监督交易的正常进行。

建立查处违法交易的法律责任体系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特点及国内、外的立法实践,在一级市场里主要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同时存在环保部门的管理,违法者将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可作如下规定:对于不报送或不按期报送碳排放量削减计划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对于拒绝或者谎报有关碳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范围内的罚款;对于无碳排放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允许排放量排放的,非法出卖碳排放许可证的,可以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吊销碳排放许可证;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民事责任,可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7篇: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第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

(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优先使用河北省、天津市等与本市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三)非来自减排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氧化亚氮(N2O)、六氟化硫(SF6)气体的项目及水电项目的减排量;

(四)非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的减排量。

第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行政辖区内2013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2013年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

(二)须是实际产生了碳减排量的节能项目;

(三)碳减排量按照节能项目连续稳定运行1年间实际产生的碳减排量进行核算;

(四)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五)未完成国家、本市或所在区县上的节能目标的单位实施的节能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除外;

(六)试点期节能项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暂不考虑外购热力相关的节能项目。

第八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来自本市辖区内的碳汇造林项目和森林经营碳汇项目;

(二)碳汇造林项目用地为2005年2月16日以来的无林地;

(三)森林经营碳汇项目于2005年2月16日之后开始实施;

(四)项目业主应具备所有地块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如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项目应取得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第九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经备案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方法学进行计算,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审定和核证。

第十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需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 节能项目概况说明;

(二) 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四) 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 查机构出具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项目节能量审核依据为《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指南》(工业、非工业);项目碳减排量核证依据为《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节能项目的碳减排量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碳减排量(tCO2)=各种能源节能量(tce)转换系数(tCO2/tce)i 第十一条 用于抵消且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需由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备案申请函、申请表,市园林绿化局初审同意的意见;

(二)项目概况说明;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六)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七)项目开工时间证明文件;

(八)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编制的项目设计文件;

(九)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的相关规定出具的项目审定报告、监测报告、核证报告。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节能项目和林业碳汇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公示5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碳减排量进行确认。市发展改革委可按照一定比例对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签发经核证的减排量。

市发展改革委确认项目碳减排量后,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林业碳汇项目业主应在本市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中开设账户,并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项目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向所属项目账户预签发60%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第十四条 本市林业碳汇项目在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后,项目业主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在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将与预签发减排量等量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从其项目减排账户转移到其在本市的抵消账户。

第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可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查询。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信息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本市林业碳汇工作办公室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 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要求在指定的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用于抵消的节能项目碳排放量、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在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排放量时,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抵消申请及相关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抵消。

第十八条 抵消过程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实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减少毁林等活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与碳汇交易相结合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转换系数是指将用于抵消碳排放量的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标煤量)转换为碳减排量的系数。

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化石燃料单位热值含碳量(tC/TJ)×化石燃料碳氧化率×44/12×10,具体参数的确定参考《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对于热力节能量,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化石燃料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采用分品种化石燃料节能量的转换系数;如果节能形式对应的是热量的节约量,则转换系数为标煤的热值(kJ/kgce)×热力供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CO2/GJ)×10,热力供应的排放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数据。

电力节能量的转换系数为电力消耗间接排放系数/电力折标煤系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期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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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国务院:建碳排放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进一步硬化节能减排降碳指标、量化任务、强化措施,对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行动方案》提出了今明两年节能减排降碳的具体目标:2014-2015年,单位G

D P能耗、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逐年下降3.9%、2%、2%、2%、5%以上,单位G D P二氧化碳排放量两年分别下降4%、3.5%以上。《行动方案》从八个方面明确了推进节能减排降碳的三十项具体措施。一是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调整优化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严格实施能评和环评制度。二是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大力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快更新改造燃煤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推进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强化水污染防治。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确保完成各领域节能目标任务。四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技术创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加快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完善节能低碳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完善价格政策,清理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强化财税支持,整合各领域节能减排资金,加大节能减排投入。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推进绿色融资。六是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领跑者目录。建立碳排放权、节能量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推行能效标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强化电力需求管理。七是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运行监测,强化统计预警。完善节能环保法规标准,强化执法监察。八是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节能减排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地区和能耗排放大省的责任,严格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长,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公众参与,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

《行动方案》将今明两年能耗增量控制目标、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任务、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了各地区。同时,提出了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将重点工作落实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明确了时间要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

时间: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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