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2022-04-2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以下主张:统筹基金在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全部转移;当参保人待遇领取地与日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可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实现便民和监管双重目的;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问题,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态来看待,我们应努力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篇1: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区域差异的量化分析

摘 要:文章基于2002-2012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在区域内和区域间差异程度及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发现整体的差异程度还处于合理范围内,但是区域内差异则较大。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配产生显著影响主要有人均GDP、老年抚养比、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受教育程度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不同区域的人均GDP对人均养老金增幅的影响存在明显差异。最后,针对如何减少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区域差距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人均养老金 基尼系数 老年抚养比

一、引言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导致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存在地区异质性。笔者试图通过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养老金的量化分析,揭示基本养老保险分配的地区差异程度及主要影响因素,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文献回顾

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大背景下,学术界关于养老保险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国外早期的经典文献可以追溯到1958年保罗·萨缪尔森(Paul A.Samuelson)构建的世代交叠(Overlapping-generations model)一般均衡模型讨论收入在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工作期和退休期)及代际间发生的分配和转移的情况。其研究结果认为,养老保险能够起到社会财富在代内和代际间转移的作用。其中,养老保险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分配关系就属于代内分配的范畴。此后,西方学者对养老保险的实证研究大多借助于世代交叠模型,并指出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运行系统,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会受到人口死亡率、家庭收入与受教育水平、代际状况和税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Don Fullerton&Brent Mast,2005)。但养老保险计划和收入两者之间的关联性非常强,都属于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再分配计划的组成部分,只有两者协调发展才能面对日益复杂的贫困群体(Ravi&Kanbur,2010)。影响因素不同,收入再分配效应也呈现差异性。但是,国外学者更多地关注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分配模式、经济效应、评价体系等方面的探索,对于国家内部区域性分配差异的研究则较少。

国内学术界对于养老保险的地区差距问题开展了较为广泛地研究。近年来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王晓军(2005)在对比分析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基本状况后,运用精算模型测算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的历史债务,分析其养老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差距, 探析阻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原因。卢自华(2010)根据我国经济转型期的地区工资和养老金缴费率、替代率的差距比较分析,提出了地区公平指数与逆向调节的手段,并测算出相应的结果。李友根、曹顺发(2011)运用2000-2009年省际面板数据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地区分配差异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人均基本养老金和地区平均工资之间存在协整关系,认为政府应加大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大力发展经济,缩小地区工资差异,促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服务地区均等化。刘志昌(2013)研究了2006年以来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均等化取得的进展。他认为,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正从制度全覆盖向城乡居民全覆盖,从制度分割向制度一体化的目标迈进。同时,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存在着制度分割和待遇分化等诸多问题,进一步实现制度的一体化和待遇的均等化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均等化的两项重要任务。

笔者拟建立动态和变系数的面板模型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区域差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探讨缩小区域间养老金差异程度的有效途径。

三、基本养老保险分配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经济区域的划分

为科学反映我国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发布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以及十六大报告的精神,2011年国务院将我国(除港澳台地区外)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四大经济区域,具体划分情况见表1。

(二)各区域人均养老金水平比较

由于各经济区域的人口分布、经济实力等差异较大,所以选取各区域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从表2可以看出,2002-2012年间,全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水平在区域间差异明显,最高的是东部地区,最低的是中部地区。人均养老金增长最快的是中部地区,年均增速达到10.63%,然后依次是东部地区的年均增速为10.45%,西部地区的年均增速为10.25%,东北地区的年均增速为10.04%。

(三)区域内人均养老金的基尼系数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国际上用来综合测度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许多学者对基尼系数的计算做了研究,其中一种常用的简易公式为:

G=αU-β(1)

其中:(1)将不同地区的收入分为n组,并按递增顺序排列;

(2)yi是第i组的收入额占总收入的比重(y1≤y2…≤yn,y1+y2+…+yn=1);

(3)λi为各组收入的等级,按收入的递增顺序排列,λ1=1,λ2=2…λn=n。

根据表3中的计算结果:从全国范围来看,历年人均养老金分配的基尼系数均低于0.2,一直处于比较平均的状态。各区域内的分配差距则相对较大,其中东北地区的历年人均养老金分配基尼系数都在0.5以上,已超过“警戒线”,属于差距悬殊区域;中部地区的历年人均养老金分配基尼系数都在0.4—0.5之间,属于差距较大区域;东部与西部地区的历年人均养老金分配基尼系数都在0.2左右,属于分配比较平均的区域。

四、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分配差异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指标的选取

经研究表明,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区域分配差异的主要因素分为两大类:一是人口因素,二是经济因素。人口因素主要是指老年人口负担和人口素质两方面。老年人口负担通常用老年抚养比表示,即总人口中非劳动年龄人口数中的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以表明每百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人口素质一般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即大专以上学历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加以衡量。经济因素的衡量则选取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人均GDP等与人均养老金分配关系密切的经济指标(薛新东,2012),详见表4。

(二)区域分配差异性模型计算与分析

1.模型的构建。选取表4中的指标,分别构建变系数面板数据模型(2)和模型(3)进行比较与选择。为了考察变量之间的弹性关系,对表4中的所有变量均取对数(取值均为年度数据),由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收入等经济因素对被解释变量具有滞后效应,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刚性影响,分别将它们滞后一期的取值作为解释变量。

1nPBPit=α+uoi+(β1+u1i)1nEDUit+(β2+u2i)1nODRit+(β3+u3i)1nPGDPit

1nPBPit=α+β11nEDUit+β21nODRit+β31nPGDPit+β41nPIN_1it+β51nASA_1it+εit (2)

+(β4+u4i)1nPIN1it+(β5+u5i)1nASA1it+εit (3)

其中:i、t分别代表截面个体和时间;α为固定截距,uoi为随机截距,β1…β5i为固定斜率,u1i…usi为随机斜率,参数取值随着经济区域的不同发生变化。

2.模型估计结果分析。根据2002-2012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运用极大似然法对模型中的参数进行估计,结果见表5。

从表5中模型的估计结果看出,所选取的反映区域人口和经济情况的指标均对人均养老金有显著性的影响。从影响方向看,除老年抚养比对人均养老金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外,受教育程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收入、人均GDP都对人均养老金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从影响程度看,按从大到小的顺序依次是人均GDP、老年抚养比、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受教育程度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这一结果表明,人均GDP作为地区经济实力的综合反映,对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有着非常显著的影响,其生活质量随着人均GDP的增加而提高。由于我国老年人口赡养压力不断增加,导致人口红利逐渐消失,降低了财富的创造能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也随之降低。基本养老保险收入是养老金发放的主要来源,所以收入的增长直接导致了支出的相应增加。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普及,人口受教育程度呈上升趋势,人口素质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力比重的减少,有利于提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能力。由于我国采用当年养老金与上年度当地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直接挂钩的计算方法,所以两者一般保持较为稳定的关系,但弹性系数较低。

为了考察影响人均养老金提高幅度在四个经济区域中的差别,我们建立变系数面板数据模型,同时分析基于区域的固定效应与随机效应(即混合效应)。在模型II的估计结果中,通过解释变量的可变回归系数的标准差与其对应的标准误相比较,发现斜率系数存在区域间变异最明显的指标是人均GDP。因而,建立模型III,估计后得到lnPGDP的可变系数对应的标准差(即sd(lnPGDP))超过其标准误的两倍,在统计上比较显著;然后,对四个经济区域的lnPGDP所对应的随机斜率、组合斜率(固定斜率加随机斜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详见表6。

从表6可以看出,各地区人均养老金随人均GDP增长幅度最大的是中部地区、然后依次是东北、东部和西部地区。这样的情况有利于缩小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与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之间的差距,但西部地区仍然表现出落后于其他地区的趋势。

五、结论

作为国民再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养老保险不仅可以调节社会成员代际间的收入分配,同时具有在同代人内部进行分配的重要功能。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覆盖面最广、受益人口最多的社会福利。近年来,我国各区域的人均养老金水平均都表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总体来说,各区域的人均养老金增速均快于全国GDP,这说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共享了社会发展的成果。由于经济状况、人口结构、地理条件、政策偏好等因素的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分配在区域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虽然,适当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但过大的差距必然阻碍全国统筹改革的进程,不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

在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通过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适当减少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避免贫富悬殊,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活得到满足,充分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能。缩小区域间养老金水平差距的主要途径,除了加快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建设、提高人口素质、增加劳动者的收入外,改革不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正逐步推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地区的接续转移办法,简化行政手续的办理,实现不同制度和群体养老保险跨行业、跨统筹地区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消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关卡”,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应该是改革的重要内容。

[基金项目: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CBZ2015018),广西高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KY2015LX721)资助。]

参考文献:

[1] 刘苓玲,李培.养老保险制度收入再分配效应文献综述[J].生态经济,2012(2)

[2] 王晓军.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差距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05(2)

[3] 卢自华.中国转型基本养老保险分配效应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5)

[4] 李友根,曹顺发.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地区分配差异研究[J].生态经济,2011(10)

[5] 刘志昌.2006年以来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均等化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3(6)

[6] 薛新东.我国养老保险支出水平的影响因素研究[J].财政研究,2012(6)

[7] Paul A.Samuelson.An Exact Consumption-loan Model of Interest with or without the Social Contrivance of Money[J].Th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66,No.6,1958(12): 467-482

[8] Martin Feldstein.Structural Reform of Social Security[J].The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Volume 19,NO.2,2005:33-55

[9] Alessandra Casarico,Carlo Devillanova.Capital-skill Complementarity And The Redistributive Effects Of Social Security Reform[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 2008(92): 672-683

[10] Don Fullerton & Brent Mast.Income Redistribution from Social Security[M].The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for Public Policy Research,Washington,D.C,2005:106-126

[11] Laurence J.Kotlikoff,Kent Smetters&Jan Wallise.Distributional Effects in a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of Social Security[J].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2(1):327-369

(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大学商学院 广西南宁 530007)

(责编:吕尚)

作者:苏宗敏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篇2:

完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建议

摘要:针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以下主张:统筹基金在养老关系转移时应全部转移;当参保人待遇领取地与日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可通过委托代理机制实现便民和监管双重目的;应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问题,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态来看待,我们应努力构建全社会统一的养老保险模式。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社会保障

文献标识码:A

随着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发布及实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流动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问题得到了初步解决。这是我国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通过仔细研读《暂行办法》,笔者发现其中一些内容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商磋,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统筹基金部分转移问题

依《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个人账户和基金统筹。个人账户在转移时,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统筹基金部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个人账户由于全部由个人累计缴费形成,因而在转移接续中全部转移早已形成共识,较少有争议。但统筹基金按12%总和转移的规定不免有些令人费解,《暂行办法》没有具体说明其依据,查阅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文献,笔者亦找不出其科学根据。《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10〕3号)》对此规定的解释是:“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这样做有利于“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笔者认为这种解释并不能令人满意。

在我国目前的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下,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该不该转呢?从已有的文献来看,大家的认识较为统一,主流观点认为该转,其代表性说法是“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支付养老金的责任,那么它的资金肯定就会发生短缺。”(胡晓义,2010),笔者亦赞同这种说法。

如果这种认识成立的话,那统筹基金究竟该如何转移呢?这是整个转移问题的核心部分。筆者认为统筹基金在基本养老关系转移过程中应该全部而不应像《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那样部分转移。其理由如下:从统筹基金的用途来看,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当地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既然企业职工现期供养了当地已退休人员,为当地做出了贡献,在自己退休时就完全有理由要求当地政府为自己的养老买单。如果将来在流入地退休,养老金由流入地全额支付而统筹基金不全部随之转移,就会出现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同时,流出地既然不再承担为流出人员养老的责任,也就没有理由把一部分统筹基金据为己有。要知道统筹基金的产生是以流出人员的存在为条件的,是为流出人员养老服务的,当人员流出当地而不再要求当地为其养老时,当地仍然保留部分统筹基金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

2养老金领取问题

养老金如何领取涉及两个问题,其一由谁负责支付养老金,也即养老金最终领取地如何确定的问题,其二通过何种渠道把养老金发放给权利人。关于第一个问题《暂行办法》规定:首先依据户籍所在地;当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按照“从长”(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和“从后”(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按最后的参保地)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转回户籍所在地。这些此规定使第一个问题得到了较好地解决,可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养老金最终领取地。

对于第二个问题,《暂行办法》并未明确规定,也许政策制定者认为这不是个问题,但笔者认为,现实中第二个问题亦应受到重视,并给出明确的安排。其原因如有: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人员其主要工作地通常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较为发达的地区,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由于户籍壁垒、高房价等原因,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并不能在待遇领取地定居,当他们退休时,其日常居住地和待遇领取地很可能不一致,有时甚至相去甚远。在这种情形下,一方面参保人按时到待遇领取地领取养老金很不方便,另一方面,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对参保人监管起来也将十分困难。解决此问题总的原则应该是:既方便领取人领取养老金又便于社保机构监管领取人。在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若参保人退休后日常居住地与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经由参保人申请,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可以委托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代为发放基本养老金并监管参保人。同时,国家应该出台相关法规以明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与参保人日常居住地社保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附加相应的惩罚与奖励措施。

3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问题

根据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正常退休后其所领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其中基础养老金部分应主要与退休后待遇领取地经济水平及个人缴费年限相关,所以保值增值问题在这里没有必要去多加关注。但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则不同,因其多少取决于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而这个余额又是长期累积的结果,所以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如何保障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缩水并获得适当增值的问题。按照当前的相关规定,个人账户余额所产生的利息参照银行利率计算,当期缴费按活期利率计算,往年的缴费则是按照较短的定期存款利率计息。考虑到参保人从建立个人账户到正常退休其间要历经几十年的时间以及可能的通货膨胀因素,这种利率显得过于低微,按上述办法计息很难实现个人账户余额的保值增值。因此,从保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应该改变上述计息办法,一个可行的方案是:当期缴费可仍按活期利率计算,但往年的缴费由于直到参保人退休方可部分发还参保人,期间这部分资金一直沉淀在其个人账户上,所以这部分缴费理应作为长期的定期存款来计息。同时,在通货膨胀较为严重的时期,应该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保值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不断缩水的风险。

4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问题

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制度因群体而异,大体有三类:机关事业养老、企业职工养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各类型由于只适用特定人群,因而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在制度设计上相互差异很大。这种分割的一个结果是各类养老制度互相之间衔接不畅,这不利于劳动力在社会各领域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不同养老制度下由于养老金替代率的不同,群体之间在养老待遇上差距较大,这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对部分群体造成了事实上的歧视。固然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使各类养老制度大体衔接起来,但这只能是权益之计,公平问题并未被触及丝毫,我们更不应该因此而沾沾自喜,事实上这只是我们建立未来养老制度的新起点。我们今后努力实现的目标应该是尽快建立这样一种统一的公共养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公民不论其从事何种职业,其养老金的计算及发放规则是相同的,每个人都不会因处于某一群体而在退休养老问题上受到不公对待,在这种制度下由于规则相同因而其转移接续起来会自然顺畅。

参考文献

[1]何晶.养老保险转移的喜与忧[J].中国报道,2010,(2).

[2]庞清辉.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背后[J].中国新闻周刊,2010,(1).

[3]郭平稳.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10问答[J].农民文摘,2010,(2).

[4]魏文彪.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是劳动者权利的回归[J].民主,2010,(1).

[5]雷驰.放心“漂”——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策解读[J].法律与生活,2010,(3).

[6]黄枘.养老保险跨省转移,千呼万唤始出来[J].就业与保障,2010,(1).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J].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0,(2).

[9]彭斐.养老保险漫游的那些事儿[J].记者观察(上半月),2010,(2).

[10]任东芳.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探析[J].知识经济,2010,(3).

作者:赵现军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论文 篇3: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实现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与跨统筹地区的转续对于保障参保者权益、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原因,提出了可借鉴欧盟“分段计算”的转续模式,即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时缴费记录暂时冻结,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础养老金按实际缴费年限占比分段计算,最后统一发放。同时提出要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完善转续相关法律及加快“金保工程”建设,使得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续高效且准确。

[关键词]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分段计算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8. 17. 076

1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政策解析

1.1 跨统筹区域转续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分析

第一,我国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这导致人们倾向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社平工资高的地区,转移后其享受的养老金权益大于其履行的义务,造成“搭便车”问题。但当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社平工资较低的统筹区域时,参保人已缴纳较高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却只能享受较低标准的养老待遇,有失公平。

第二,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和相应资金汇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该政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但对于农民工群体来讲,其工作流动性高,很难在一个参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当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得不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

第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以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这会使得在多地参保的职工其统筹资金经过多次转移后被大打折扣,违背了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

1.2 跨城乡转续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分析

第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不够灵活,如果某人已经缴纳14年的城职保,因为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转回城居保,与缴费满15年的企业职工相比,虽然只相差一年的职保缴费,但达到退休年龄后领取的养老金将差距悬殊。

第二,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转移城居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职保的缴费年限。由于城职保有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将影响城居保参保者转到城职保后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定。

第三,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城职保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统筹账户资金。按照现行政策从城职保转到城居保会造成参保人统筹账户资金受到损失,违背社会公平原则。

2 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的原因

2.1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

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组成。两者的基金来源和待遇计发办法均不相同。因而,如何保证转续后待遇的公平也是城乡转续的难点。

2.2 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我国虽然已经提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但大部分地区的统筹层次仍停留在市县一级,造成养老保险统筹区域过多。各统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养老金计发标准不同,且各地使用獨立的养老金信息系统,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造成很大阻碍。

2.3 地区利益冲突

由于我国“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各地方政府对养老金的持续平稳运转承担保底责任。对于转入地而言,人员的转入意味着承担其养老金的支付责任;而对于转出地来说,如果转出统筹资金,可能会影响当期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统筹地区都倾向于维护本地区利益,成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又一阻碍。

3 借鉴欧盟经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3.1 欧盟对养老保险跨国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

第一,关于缴费记录的规定。“欧盟社保法令”规定参保人跨国流动就业时,其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暂时冻结在原参保国,不随参保人转移,缴费记录要冻结至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再按相关规定向其发放养老金。

第二,关于缴费年限的规定。如参保人在成员国的参保时间未达到该国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其在各参保国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同时,如果参保人在欧盟某国的参保时间不足一年,则这部分时间由参保人的退休地接管。

第三,关于养老金支付方面的规定。劳动者应参加工作地所在国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如在欧盟跨国流动就业就会参加多国的养老保险。当参保人达到退休条件,各国应分别按比例向其支付养老金。各国支付养老金数额的具体算法:首先,各国分别计算出按照参保人的总缴费时间可在该国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其次,将计算出的数额乘以参保人在该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占总缴费年限的比例,即得出该国应支付给参保人的养老金待遇。最后,将各国应支付的养老金待遇合并,即为参保人实际可得到的养老金。

总的来说,欧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一方面使得参保人的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失,利于劳动者自由流动,做到了以人为本。另一方面,欧盟在不改变各成员国现有政策的前提下有效地协调了各国之间的利益。考虑到我国养老保险关系需在各统筹区域进行转续,但统筹区域较多且统筹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与欧盟面对的跨国转续问题极为相似,所以欧盟的转续机制对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难问题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2 “分段计算”模式在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域转续中的应用

首先,在不改变我国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的前提下,城镇职工跨统筹区域就业时其个人账户资金随本人转移,统筹基金不转移并在原统筹区域暂时冻结,待到参保人退休时,再按规定向其发放养老金;其次,将参保者在各统筹区域参保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出总缴费年限;最后,各统筹区域分别计算按照参保人总缴费年数可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再将得出的数额乘以在该统筹区域的缴费年数占总年数的比例,计算出各统筹区域实际应支付的养老金,汇总后即为参保人可领取的养老金待遇。

具体做法,假设某职工在A地参保缴费ta年,又转入B地参保tb年后达到退休年龄,其总缴费年限为T年,Da、Db为此人退休时A、B两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社平工资,Ra、Rb为此人在A、B两地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Qa、Qb为在A、B两地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Q为各地汇总后参保者退休时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即:

3.3 “分段计算”模式在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续中的应用

首先,在资金转移方面,从城居保转入城职保时,转移城居保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从城职保转入城居保时,个人账户资金随本人转移,参保人在城职保统筹账户中的资金暂时封存,继续原参保地对这部分统筹资金投资运营,到参保人退休时,再按比例向其支付;其次,在缴费年限方面,将参保人在城居保與在城职保中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满足参保人在两制度中累计缴费满15年,即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最后,在待遇计算方面,参保人在城职保与城居保的参保地分别向其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数额按照参保人在两制度的缴费年限占总缴费年限的比例来确定。

具体做法,假设某流动人员在城居保缴费t城居保年,在城职保缴费t城职保年,累计缴费T年,G为政府对城居保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数额,D为此人退休时城职保参保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R为此人在城职保参保地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Q城居保、Q城职保为在两制度的参保地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Q为汇总后此人可得到的基础养老金。即:

4 “分段计算”转续模式的配套措施

4.1 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

一般而言,统筹层次越高,越有助于养老保险互济功能的发挥;统筹层次越高,养老保险的转续就越方便。因此,亟需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而便于资金在各统筹地区间相互调剂使用,增强养老保险互济性,分散风险,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安全平稳运转。同时,提高统筹层次解决了转续时地区利益冲突、缴费碎片化等问题。

4.2 完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相关法律

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提出“分段计算”模式,但未详细规定操作办法,各地仍未有效落实。我国应通过法律来协调各统筹地区利益,保护参保人权益,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有序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3 加快“金保工程”建设

养老保险关系能否顺利转移接续与“金保工程”的建设密不可分,首先,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实现各统筹区域间的联网与数据同步。当流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数据库根据参保人在各地的缴费记录分段计算出各地需支付的养老金,再汇总发放给参保人。其次,发放社会保障卡,社保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参保的问题,还可以使参保者及时查询其在各地区的缴费记录。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宜勇.全国统一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4):11-13.

[2]蒲忠,周密,唐静.分段计算与养老金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2017(1):56-57.

[3]谭中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研究[J].社会保障研究,2011(2):16-21.

[4]岳宗福.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转续与制度衔接的路径思考[J].中州学刊,2013(5):49-53.

作者:刘晓宇 傅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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