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环境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制度伦理教育是指致力于使人认可、内化并践行契约伦理的教育。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教育界的影响日益深远等,它已经悄然兴起。合法性判断是对事物是否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所以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包括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合法性判断的依据。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环境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环境论文 篇1:

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到政府伦理制度化

摘要:政府制度伦理化和政府伦理制度化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双向互动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政府制度伦理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政府制度伦理建设包括从政府制度伦理到政府伦理制度化的内容。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到政府伦理制度化,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制度所承担的伦理功能。政府制度的伦理功能主要表现为整合政府伦理规范、约束或激励政府行为的选择。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到政府伦理制度化,一个终极性的标志是“政府伦理立法”。政府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规范政府行为。

关键词:制度伦理;政府制度伦理;政府制度伦理化;政府伦理制度化

所谓政府制度,指的是政府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的规范和惯例。所谓政府制度伦理,是关于政府制度的伦理,就是政府制度伦理化与政府伦理制度化的统一,是从政府制度伦理化走向政府伦理制度化。

一、制度伦理与政府制度伦理

当前学术界对制度伦理探讨方兴未艾,但是,人们对制度伦理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总结各位专家学者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第一,制度中心说。这种观点认为制度伦理即是伦理制度化,也就是一种制度化、明文化了的伦理道德规范。在概念上,这种观点常把制度伦理表述为“伦理制度”、“道德制度”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应以制度为参照系,制度伦理必须致力于从制度方面来解决社会发展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规则和规范,并使之明文化、外部化,成为带有某种强制作用的制度性社会道德规范。制度伦理是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并存的,并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是针对组织或个人行为的道德约束、监督和激励机制。这种观点突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强调伦理道德建设必须走制度化的道路。

第二,伦理中心说。这种观点认为制度伦理也就是指制度伦理化,强调制度本身的伦理性、合道德性。在概念上,有“制度伦理”、“制度道德”、“制度德性”、“体制伦理”、“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的道德性”等不同的表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应以伦理道德为参照系。提出制度伦理具有两个方面的内涵,其一是“制度的伦理”;其二是“制度中的伦理”。前者指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后者指制度本身内含着一定的伦理价值追求和道德理念。

第三,双向互动说。这种观点是在总结“制度中心说”和“伦理中心说”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制度伦理是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统一。制度伦理化是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伦理制度化是指人们把_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因而制度伦理应该被理解为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道德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在制度与伦理的双向互动过程中,要求社会制度本身应是合乎伦理道德要求的,而实现这种道德要求则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措施和途径。简而言之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建设包括对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和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两方面的内容。对于道德建设来说,制度伦理和伦理制度都是不可或缺的。“伦理制度”是“制度伦理”的前提,“制度伦理”为“伦理制度”营造适宜的外部环境。 “制度中心说”从伦理制度化人手,探讨道德建设的途径,不啻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伦理中心说”从制度伦理化人手,着力研究制度本身的伦理性和合道德性,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但以上两种观点均有片面性,笔者比较倾向于双向互动说,即制度伦理是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的统一。照此推理,政府制度伦理是政府制度伦理化与政府伦理制度化的统一,因此我们可以分别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和政府伦理制度化这两个方面来阐释政府制度伦理。

对于政府制度伦理化,可以做以下理解:

第一,政府制度伦理化就是追问“政府制度中的伦理”,即体现政府制度本身的伦理性。具体地说,它考察和求证政府制度中可能蕴涵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价值判断。任何一项政府制度在建立之前,总会做出“对准有利”之类的伦理判断和道德思考,在建立的过程中又总会运用道德价值判断的方法,将建立之前的伦理判断和道德思考具体化为价值观念和准则,融合在政府制度中并通过政府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一定的制度蕴含着相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制度以道德性为基础。”虽然政府制度本身并不是具体的、直接的道德规范,但在政府制度设计与政府制度运行时往往要依据特定的伦理要求和道德原则,这就使得政府制度具有一定的与伦理道德相关甚至相同的内容。同时,伦理道德对政府制度的要求、政府制度对伦理道德的追求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体现。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有论述。例如,诺思曾把一定的伦理道德当作制定规则的规则;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认为制度是包含着道德涵义的广义概念,如诚信、良心等等,否则就是值得怀疑的;富勒则指出,一个真正的制度包含着自己的道德性,即内在道德或程序自然法,一旦国家所施行的制度没能蕴含道德性质,就会导致一个根本不宜称为制度的东西。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制度中所蕴涵的道德原则以及所体现的伦理要求,其本身必须尽可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这样的道德原则和伦理要求使得政府制度能够指向于特定的伦理目的,并且能够代表时代的主导伦理精神和价值观念,从而可能产生一定的具有伦理意义的结果。因此,政府制度伦理虽然不等于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等,但却可以使这些制度具有最大限度的道德意义。

第二,政府制度伦理化还包含对政府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对政府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也就是善恶的伦理评价。对政府制度的伦理评价是由政府制度中的伦理性质决定的,表明社会对政府制度的“伦理效应”所持的态度。邓小平认为,制度问题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里所讲的“制度好”和“制度不好”,实际上就是根据制度本身公正、合理与否所做的伦理评价。

对于政府伦理制度化,可以做以下理解:

其一,政府伦理制度化是指“制度化的政府伦理”,即以制度形式存在的对政府的伦理要求。和道德价值目标。它把相对抽象的对政府的伦理要求、道德价值目标具体化为政府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或者说,是将抽象的、神圣的、不确定的道德情感、道德理想与现存的政府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具有强制性的、普遍性的约束政府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这就形成了政府伦理制度。政府伦理制度化

的典型形式是政府伦理立法。政府伦理制度作为制度化的政府伦理,不同于政府制度的伦理,即不同于政府制度中的伦理。政府伦理制度中的“制度”,是直接的道德规范;而政府制度伦理中的“制度”,则是非伦理的、非直接的道德规范。的组合。政府伦理制度依附于政府制度而存在,因而。必须把对政府的某种伦理要求和道德价值目标直接以政府制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确定下,来,以便使当下的政府实践能达到预期的伦理目标。政府伦理制度不再是隐性的了,而减为制度化了的、外部化了的、明文了的政府行为规范它关涉到对政府的合理的伦理要求能否实现,关涉到政府制度伦理能否实现。因此,“制度化的政府伦理”是政府制度伦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二,政府伦理制度化还包括贯彻执行制度化了的政府伦理准则的过程。任何政府制度确立以后,其贯彻、实施就成了关键,否则,政府制度将成为无意义的东西。那么,靠什么来保证制度化了的政府伦理准则得到执行和实施呢?答案是靠监督和惩罚。尽管伦理道德对政府行为有着一定的约束力和导向力,但是,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人们的内心信念起作用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它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因此需要一种与道德相关的制度来进行伦理性的监督和惩罚,这就是政府伦理制度。从这一点看,政府伦理制度是对道德准则或规范的有力保障,这种保障既有“监督”的方面,也有“惩罚”的方面。

概而言之,政府制度伦理化和政府伦理制度化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双向互动的辩证统一关系,是政府制度伦理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没有政府伦理制度化,政府将难以有明示的道德规范,政府伦理功能也将难以实现;没有政府制度伦理化,政府基本制度结构将缺乏伦理精神的支撑,必将影响政府制度的合理性。由此可见。政府制度伦理化和政府伦理制度化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正是在这一互动的过程中完善政府制度伦理,并且推动政府伦理的建设。

二、政府制度的伦理功能

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到政府伦理制度化,可以清晰地看到政府制度所承担的伦理功能。政府制度的伦理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它能够整合政府伦理规范,能够约束或激励政府行为的选择。

第一,政府制度能够整合政府伦理规范。杨清荣教授把制度的伦理功能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凝聚功能、演示功能、调节功能和规范功能。从政府制度的运作来看,制度伦理的这些功能,对提高政府行政能力、解决政府伦理问题、整合政府伦理规范,具有非常明显的作用。其一是政府制度的凝聚功能。通过政府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使政府制度中所内含的伦理价值对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个体产生感召力,形成政府制度的向心力与凝聚力。其二是政府制度的演示功能。政府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实施过程,实际上是政府伦理规范在政府实践中的具体演示,如公平、正义、责任等观念,都会在政府行为中表现出来,从而对社会大众产生示范作用。其三是政府制度的调节功能。通过政府制度调节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使之达到最大程度的默契与和谐。其四是政府制度的规范功能。政府制度对政府行为所要达到的伦理目标予以确定,并通过程序化、具体化的条文,将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固定下来。使政府组织和行政人员具有制度所认可的行为方式和思想境界。由政府制度的以上四个方面的功能可知。它具有整合政府伦理规范的功能。政府制度整合政府伦理规范,主要“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发挥作用:明示和默示”。所谓“明示”,是指政府制度通过规范公开昭示政府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府组织和公务员的章程、守则、承诺等。所谓“默示”,是指政府制度所内含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通过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权利、义务安排等方式,给政府以伦理价值的暗示。并展现出一条基本的行为之“道”。明示和默示是政府制度发挥其伦理功能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方式,真正健全的政府制度应将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相比而言,默示比明示对政府伦理规范的整合作用更为明显。明示使“民免而无耻”,默示则能使人“有耻且格”。

第二,政府制度能够约束或激励政府行为的选择。就政府的行为而言,它总是体现了当下的那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内容。因为政府制度以规范的方式表达了那个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关系和文化价值观,并以强制性的力量强迫政府按照制度规范选择行为,所以政府制度对政府行为的选择具有约束或激励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府制度确定政府行为的基本框架,限制其选择的范围和机会。罗尔斯将“制度理解为—种公开的规范体系,这—体系确定职务和地位及他们的权利、义务、权力、豁免等等”。政府制度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拥有什么权力、享有什么利益、承担什么义务,都是由政府制度规定的。政府只能在制度提供的基本框架内开展工作。不能脱离或超越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政府制度对政府行为的选择有巨大的导向作用。制度是一种广义的利益激励机制,不仅包括物质奖励,而且还包括精神褒奖、舆论赞扬、职位升迁。这种利益激励“是个人所能感觉到的在结果上的积极和消极变化”。政府制度向政府组织和公务员传达了一种信息,应该按照政府制度规范去做。如此行为的收益是明确的和巨大的,不如此行为是没有任何收益的,而且还将付出不小的代价。霍奇逊认为:“惯例与正式制度,通过建立或多或少是固定化的人类行为的范式,或者设置人类行为的界限,或者订立人们行为的规则,或者约束人类行为,实际上都提供给当事者以信息。”制度“给”政府“当事者以信息”的结果,就是对政府行为的选择起到导向的作用。制度之所以对行为能够起到导向作用,就在于制度性安排所表达的行为预期收益。第三,政府制度影响政府的价值目标和偏好,使政府从被迫遵守外在的制度约束转化为自觉的自我约束。政府制度的强烈作用使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养成一种行为习惯,乐于自我约束。

三、政府伦理立法

从政府制度伦理化到政府伦理制度化,一个终极性的标志是“政府伦理立法”。政府伦理立法是以立法、制度的方式确立对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的伦理要求,并以此规范政府行为。

有观点认为,伦理和立法是互不相容的,把伦理和立法连接在一起是不正确的。某一种行为一旦进入立法程序,就不再是伦理问题,而成为法律问题了。按照这种观点,一个人如果只是被法律强迫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行动,而不再能够将自己的价值观运用于处理具体的问题,那么,任何法律能够管辖的行动就被从伦理领域驱逐出去了。伦理与法律虽然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二者具有同质性,都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在内容上也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伦理是立法的依据,立法则是一定伦理精神的体现。在现代社

会,二者的功能和目标也趋于一致,都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博登海默曾指出: “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以及人体伤害;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例子。”人是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自利的动机和认识事物的局限性,因而,如果没有某种约束。个人的自利动机就会导致自私心的膨胀和责任心、良心的弱化。政府伦理立法在它管辖的范围内规范政府的行为。

美国早在1853-1864年间,为了解决公共权力被滥用的问题,就通过了第一部利益冲突法规。将立法视为处理和解决政府伦理问题的方法,在美国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了。自美国之后,其它国家纷纷仿效,开始对政府伦理问题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把越来越多的政府伦理规范纳入到法律规则的体系之中。加强政府伦理立法,通过法律的强制力量来维护政府伦理。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共同的发展趋势。

政府伦理立法的优点在于:第一,它为政府解决伦理冲突和伦理困境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这种指导“是对政治共同体道德最低标准的规范性陈述”。第二,它也为惩罚那些违背最低道德要求的行为提供了依据。“尽管伦理有其被动的本性——通过给行为设立道德最低标准实现其‘抓小偷’的主要功能,而不是树立最高的理想——但也确实提供了一个树立反面教材的方法。”

政府伦理立法的缺点则表现为:第一,由于它停留于一般性的原则的指导,在具体的政府工作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对于具体问题的法律解释某种程度上有其固有的模糊性和疑问,“因为法律解释本身取决于先前的大量的判例和解释者自己的知识水平。本意不坏的公共行政人员很容易会误解法律,想把政府组织雇员的明显违法行为举报出来的人也很可能会对‘法律是否适用某一具体情形’不太有把握”。第二,由于伦理立法漏洞的存在、政府执行机制的不健全、举出有力证据的困难以及公务员对于举报自己同事涉嫌违法行为的不情愿等方面的原因,使得政府伦理立法通常难以实施。第三,如果更为有效地实施政府伦理立法,可能会使政府伦理立法的数量庞大而且无处不在,这就会在政府组织内部造成一种压抑的怀疑气氛,导致内讧、自保和恐惧意识,也就不再有公务员敢于冒险进行创新性行为和合法性行为。

尽管政府伦理立法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而且完善它还需要漫长的时间,但是有一点不可否认,政府伦理建设必须从政府制度伦理化走向政府伦理制度化。

(责任编辑 陈金清)

作者:高晓红

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环境论文 篇2:

制度伦理教育的合法性审视

摘要:制度伦理教育是指致力于使人认可、内化并践行契约伦理的教育。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罗尔斯正义理论在教育界的影响日益深远等,它已经悄然兴起。合法性判断是对事物是否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所以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是非常必要的。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包括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前者具体可分为民意、文化传统和超越三重依据;后者具体可分为尊重常识道德、教育者“言行一致”、旨在于使人向善、有效性四重依据。以这些依据作为评判的标准,不难发现制度伦理教育尽管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借鉴,但它并不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基础,它的兴起不能实现其已有的承诺。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伦理教育;合法性

作者简介:严从根,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博士生210097

为了解决当今道德教育的低效问题,一些学者开始呼吁建构制度伦理教育。他们认为制度伦理教育反对脱离生活的“大而空”的道德伦理教育,制度伦理教育能够带来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在伦理学界和教育学界,这种学说及其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伦理教育果真能够实现它预期的承诺吗?

一、制度伦理教育及其在中国的兴起

(一)制度伦理与制度伦理教育

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打破了传统社会中宗法式的社会关系,人们由身份关系开始向契约关系转变。契约伦理逐渐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题伦理言路,契约本位也成为分析和探讨伦理道德问题的主要方法和途径。由于契约所注重的道德正当、道德命令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系列规则或制度,所以很多人,例如麦金太尔(Alasdair Macinty—re)就把西方近现代的主导伦理称之为规则伦理或制度伦理(伦理的规则化或制度化)。

在国内,有关制度伦理的界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制度伦理就是指制度中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但是无论是哪一种制度伦理观,它们都认为制度伦理是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目的都是为了建立起契约伦理。契约伦理与制度伦理直接相关,它是制度伦理的实现方式。市场社会中的制度伦理就是契约伦理。由此可见,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对制度伦理的界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制度伦理基本上等同于契约伦理,是法律和道德结合的产物,包含在契约和契约关系中,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正当,它表达了共同的自由意志,是平等主体的相互确证,体现了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与此相应,制度伦理教育是指致力于使人认可、内化并践行契约伦理的教育。契约伦理一般都是人与人之间诉诸交互理性、通过协商对话而达成的底线的价值共识,因而,为了培养人的交互理性和协商对话的品质,它强调主体间性德育和对话式德育,致力于培养人的交互主体性、协商、承诺等品质。为了促使个体能够按照达成的价值共识行事,制度伦理教育强调底线伦理教育或底线德育。现今盛行的生命化德育是致力于追寻生命意义、融于生活、尊重主体、强调对话和理解的德育。生命化德育认为个体生命的利益诉求和发展诉求是正当的,但是这种诉求应当尊重他人的同等诉求,强调主体间性的培养,在共识之外强调宽容和多元价值追求。可见,生命化德育的某些最基本的精神同制度伦理教育的最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底线共识,致力于培养人的自由、平等、正义、协商的品质。现今,颇有影响的一些德育,例如生活德育,就其培养目标来说,与制度伦理教育的目标追寻也是一致的,都致力于培养适合现代生活的人,即西方式的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人。因而我们可以说生命德育、生活德育等,在本质上是同制度伦理教育相通、相似的德育。或许,正因为制度伦理教育涵容的东西太多,所以,教育界的学人一般不采用“制度伦理教育”这个概念,而是分别从它的某一方面去阐释道德教育,例如底线德育、对话式德育、生命德育、生活德育、主体间性德育等。在此,笔者力图运用这个概念,就是希望能够对当前与此相关的所有德育及其理论作一个整体性的合法性判断,希望为相关省思出一点绵薄之力。

(二)制度伦理教育兴起的背景和表现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市场经济使得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熟人社会”(家族社会与单位社会),转变成为一种“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是一种既非敌又非友的诸多“他人”之间的非密切关系)。在这种社会中,道德运作方式应该以契约伦理,或者说是以制度伦理为主。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制度严重缺席、制度虚设是某些伦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急需要加强包括道德教育建设在内的制度伦理建设。也有人认为道德建设决不是简单的舆论宣传和灌输的问题,更是一个生活实践、制度化了的规范力量引导的问题,因而应该把道德建设的目光投向制度伦理。同时,由于后现代主义的影响,很多德育工作者开始认为,价值是多元的,每一个人的价值观都是合理的,只要一个人的行为没有损害他人的自由和实质利益我们都不得干涉,个体只要能够按照最基本的价值共识,即制度伦理行事即可,德育应该主要致力于培养人的制度伦理精神。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学校设立的很多规则规范有违公正、人道等品质,所以急需要建立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的伦理制度。随着我国教育理论界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进一步引入和读解,推行制度伦理教育的呼声越来越大,发表的文章也逐渐增多,与“制度伦理教育”相关的德育研究,如主体间性德育、对话式德育、生活德育、底线德育、生命德育等显然已经成为德育研究中的显学。甚至在教育实践中,由于制度伦理的影响,某些学校在制定新的教育规则的时候,不再打着政党伦理的旗帜,而是诸如“公平”、“正义”、“民主”等。伦理制度化的举措也越来越多:逐渐完善和细化师德和生德规范、力图制定各种“正义”的教育程序和规则等。

二、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必要性和依据

制度伦理教育是一种道德教育,因而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之前,有必要先明晰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必要性和具体依据。

(一)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必要性

合法性,本来是一个政治学的概念,指统治者“政治统治”与民众“政治服从”之间的关系,现在泛指一切秩序、制度、行动等得以存在的权威性和实际有效性。权威总是源自于民众的服从、信任与支持,有效的最终评判标准也取决于民众。所

以,所有的合法性理论都致力于探讨一种秩序、规范或行动“是否”以及“如何”能够赢得民众的服从、信任与支持。由此可见,只有赢得了民众的服从、信任和支持,这种道德教育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具有了合法性的道德教育才有可能得到民众的服从、信任和支持,才有可能实现其本有的承诺,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可见,合法性关注的是事物是否符合当前社会和时代发展的基本需求和主要需求。事物多是复杂的,包含着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内容。如果不从最基础的合法性方面去考虑,那么,勤于思考的人都可以为很多不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事物,找到诸多赞赏的理由,相反也可以为很多进步的事物,找到诸多否决的理由。在此意义上,我们将无法做出恰当的抉择,如果强行做出“抉择”,那么,从根源上来说,这非常有可能是一种随意的“决断”、个人意愿和情感的表达。合法性思考是对事物是否符合社会、时代发展的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故一个具有合法性的事物,我们理应支持,尽管有很多人能够找到很多否决的理由;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事物,我们理应拒斥,尽管有很多人能够找到很多肯定的理由。可见,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思考是非常必要的。

(二)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

要对制度伦理教育进行合法性判断,必须要先明晰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是什么。道德教育是关于“道德伦理”的“教育”,因而道德教育的合法性就包括两个方面的合法性——“道德伦理”的合法性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合法性。构建道德伦理是推行相应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道德伦理合法,其道德教育才有可能获得正当性。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合法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种道德伦理即使非常完善,但是如果其教育的方式方法有问题,这种德育最终也会失去其正当性。由此,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可分为两个方面的依据: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合法性判断的依据。

1,民意、文化传统和超越: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依据

民众是社会历史中的人,因而如果要想获得合法性,即赢得民众的服从、信任和支持,那么,必须要满足民众社会历史性的需求。作为社会中的人,民意是民众世俗需求和意愿的集中表达;作为历史中的人,文化的归属感是民众对传统需求和意愿的集中表现。同时,作为一个个体的人,一个时刻有意识或潜意识地希望获得永恒和安身立命感的人,信仰和超越性的企求正是人这方面需求的集中体现。因而,道德伦理如果要想获得合法性,那么,它必须要考虑到民意、文化传统以及个人超越性的需要。蒋庆甚至认为任何秩序如要合法,必须同时具有三重合法性基础,“即必同时具有民意(世俗)、超越(神圣)、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缺一必不能合法”。笔者认为,以民意、文化传统和超越为依据还基于以下理由:

首先,民意是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社会依据。民意就是公众意见。民意之所以能成为合法性判断的依据之一,恰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说:“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人常常是各有偏见,但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贤良的智能。”更重要的是如果一种道德伦理得不到民意的支持,即使以强力作为后盾,这种伦理也不太可能持久,与此相关的道德教育必然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孟子说:“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何况,如果一种道德伦理不是出自民意,而是出自强权者的意志,则可能导致公共决策偏离公共利益,行政意志异化为特殊利益集团的意志。

其次,文化传统是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历史依据。文化传统为什么能够成为合法性判断的依据呢?因为,传统并不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是陈旧的完全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东西,是腐朽的东西,其实任何文化传统都是数代人通过经验获得的智慧结晶,这些传统曾经使这块土地上的人繁荣富强,并紧密团结在一起,即使时过境迁,这个传统中的一些精华部分通过改造,是可以获得新生的。

新道德伦理如要起到预期的效果,也必须与传统习俗、习惯等相融合,否则,新道德伦理不仅很难维持秩序,还可能导致旧秩序被颠覆新秩序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带来严重的道德危机。正如亨廷顿(Huntington)所说,如果一个现代“国家”不能植根于她原先固有的“文明母体”,而是千方百计与自己的文明母体断绝关系,力图想“换种”而进入一个本不属于她的“其他文明母体”,那么这个“国家”就必然会成为一个“自我撕裂的国家”(Tom Coumry),其前途多半是令人沮丧的。

再次,超越是道德伦理合法性判断的超越性依据。一般而言,超越是指“神”或“上帝”。如果广义地理解这里的“上帝”,它可置换成别的一些名词,例如“上天”、“鬼神”、“对业报轮回的信仰”和“共产主义”等。没有超越性的东西存在,个人只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而生活着,这会使很多秩序,特别是道德伦理很难内化在人的心中。陀思妥耶夫斯基说,“假如没有上帝,世界将会怎样?”在尘世中善不必然有善报,如果还没有上帝作为善恶的最终评判者,个人所做的道德牺牲和劳作就不能超越时间、超越尘世而在某个地方保存、铭记,个人为什么要做善人呢?尽管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道德行事可以使个人获得世俗生活的利益,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不道德行事往往比道德行事获得的利益更多,正因为此,功利主义道德观是值得商榷的。陀思妥耶夫斯基甚至说,“恶行不但应该被允许,而且还被认为是对一切无神论来说是最必要、最聪明的出路”;“假使没有不死,就没有道德”;陀氏的分析无疑是精辟的,但是他把超越的生存仅仅理解为是为有神论的“神”而活着,笔者认为这是欠妥当的。其实,很多无神论者也可以获得某种超越性,例如,儒家对“天人合一”的超越追求,我们对共产主义的超越追求都是无神论式的。或许正如刘小枫所说,中国道德之所以一再滑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一方面能够带来超越性信仰的中国传统文化在经历了“五四”和“文化大革命”两次大的冲击情况下,几乎已经丧失殆尽;另一方面是曾经能提供信仰的政党伦理受到了大众前所未有的怀疑。可见,道德伦理的超越性是道德教育合法性判断的重要依据。

2,尊重常识: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判断的合法性依据

如前所述,民众是合法性判断的最终依据,因而,道德教育方式方法如果要想获得合法性也必须要赢得民众的支持,尊重民众对它的一般定位和期待。民众对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一般定位和期待,常常反映在常识里面。常识之所以能成为常识,主要是由于常识曾经给民众带来了无数次的成功,是民众无数次经验的结晶。民众主要是依据常识来生活的。为了保证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合法性,我们理所当然要尊重民众相关的常识。当然,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常识有可能会变得不合时宜,常识不仅有可能不能继续促进人发展,

还有可能使人陷入谬误中不能自拔。尽管如此,如果要消解这些谬误的常识,首先也得要尊重这些常识,常识凝聚了民众的情感和自由意志,对常识的尊重就是对民众人格的尊重。当然尊重并不意味着简单的认同,尊重是为了更好的超越,只有尊重常识,新的正确的见识才有可能顺利赢得民众情感上的认同,才能使民众在认同它的基础上,逐渐明晰常识可能具有的谬误,并逐渐摒弃谬误的常识。

常识认为,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应该是“道德”的教育方式方法,方式方法本身应该是合乎“道德”的,它具有两层意思,一是方式方法本身应该尊重常识道德,二是方式方法本身应该合乎道德教育内容所蕴含的“道德”。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本身如果不尊重常识道德,即使它所传授的道德伦理非常适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那么,它也很难获得民众的支持、信赖。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本身如果不合乎道德教育内容中所蕴含的道德,那么,这会导致教育者在教育中“言行不一致”。如果教育者“言行不一致”,那么,受教育者和民众怎么可能会内化和信奉这种道德伦理呢?受教育者和民众不仅不会信奉正在被教导的道德伦理,还会对这种教导本身产生反感的情绪,这种德育的效果必然是低效的。

常识还认为,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应该是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即方式方法应该具有教育的基本精神。教育的基本精神包括两方面:从内容方面来看,它旨在于使人的心灵向善,改善人的行为;从形式方面来看,它之所以称之为教育,不同于一般影响人发展的环境,在于它具有有效性,能够做到“低成本高产出”。显然,不具有使人向善的方向发展和有效性的“教育”都必然为民众所拒斥。

三、制度伦理教育的合法性依据何在

如果以上述揭示的依据作为合法性判断的标准,那么,在中国当下,制度伦理教育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一)不完全具有道德伦理民意的合法性依据

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是一个赶超性的现代化国家。如何实现现代化,同时尽量避免渐进性现代化国家(主要指西方发达国家)由于现代化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我国人民现今最主要的民意。

现代化所追求的现代性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两种倾向:顺应自然和征服自然。所谓顺应自然指的是近代以来本体下调至感性、个体,从而下移至大众。在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而言,凡是自然的需求都受到了足够的重视。为了满足人的自然需求,避免强权和他人的干涉,现代性国家都非常强调尊重世俗需求和民主愿望,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平等。征服自然与上述态度相反,它是对自然的“去魅”,强调“主体性精神”,强调理性和科学技术。征服自然倾向强调凡是自然的,都是有待改造的,主体不崇拜自然,而要人化自然。“从现代性特有的经济思维来看,前一种倾向更与消费有关,后一种倾向更与生产有关。”所以现代性国家出现了两个怪现象:永无止尽的欲望和永无止尽的生产。消费和生产都与经济有关,正因为此,在现代性国家中,经济处于异乎寻常的地位。为了发展经济,这些国家把自然只是当作有待加工的材料,要制造,要“作”。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现代性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对人的价值和权利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和保护,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它最主要的弊病就是有可能导致私欲泛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演化为利益关系,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恶化。

制度伦理最基本的精神,无疑是契约精神。契约精神首先表现为人人具有订立契约的自由。契约的主体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人人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除了人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其他一切限制均被取消。人身依附和等级关系在契约中不再存在,人人都拥有平等的契约主体资格。显然,强调契约的制度伦理可以克服掉传统家族关系以血缘为中心的狭隘性,给予人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民主的发展。制度伦理还认为,人们之所以要签订契约,一个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它的推行可以提高人的物质生活水平。但是契约关系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一种诉诸理性、冷冰冰的利益计较关系,缺少人情味与弹性,如果整个社会完全契约化、法律化,人间必然会缺乏亲情爱意。可见,制度伦理不仅不能解决,而且将加剧西方式的现代化所带来的私欲泛滥,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恶化。

(二)不完全具有道德伦理文化传统的合法性依据

20世纪80年代以后形成的“自由”、“权利”、“诚信”等,虽然时间很短,但深入人心,如果这也算为传统的话,制度伦理在中国是有一定的文化传统的合法性依据。但除此以外,它所具有的传统合法性的依据就非常有限。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虽有契约,但是这种契约并不是基于制度伦理签订的,缺乏自由、平等、公正等契约本质的价值内涵,更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契约精神力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们在契约活动中,总是受宗法伦理的支配。现在的制度伦理强调,遵守契约是为了在社会合作中分享到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国传统认为遵守契约的道义并不仅仅在于个人能够从履行契约中受益,更在于个人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2)制度伦理非常强调平等,中国人却非常强调身份等级。在中国,下属必须尊敬上级,学生必须尊敬老师,儿子必须孝顺父母。在中国不可能出现,如同西方那样,学生直呼老师姓名的诸如此类的事情来。因而,制度伦理不具有坚实的道德伦理文化传统的合法性基础。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传统的等级制度并不必然就是落后和腐朽的,“等级制度是人类灵魂必不可少的一种需求。它由某种敬重、某种自上而下的忠诚而构成,所考虑的不是位居上方者的个人,也不是他们所行使的权力,而只是象征(semboles)。这些象征所代表的,乃是高于所有人的那一领域,其在此世的表达由某个人对其同类的义务所构成。”当然,笔者并不主张固执地坚守古代等级制度的形式,笔者所主张的等级制度是有象征作用的等级制度,我们必须对古代的等级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造。“真正的等级制度的前提是,位居上位者必须意识到这象征的作用,并知道它才是其臣民忠诚的惟一合法对象。真正等级制度的作用,是使每个人合乎道德地安于所占据的位置。”

(三)不具有道德伦理超越的合法性依据

在西方社会,订约各方必须是自由的,订约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订约人必须是理性的。无理性则难以达成契约。契约渗透着一种理性主义传统。情感主义、功利主义以及当前的新自由主义,都是基于制度伦理或契约伦理阐释其学说的。但是,无论是情感主义的情感、功利主义的功利,还是新自由主义所说的权利都是理性的表现。功利主义本身就以“经济人”、“理性人”假设为前提的,其所主张的功利充溢了理性的算计。情感主义的情感并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是“由于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所采用的人为措施或设计”。这种人为措施或设计显然就是理性精

神的表现。新自由主义者的罗尔斯(J,Rawls)认为契约实质上是人在“无知之幕”和“正义的环境”下签订的。所谓“无知之幕”是指为了使选择公正不偏,这些人必须在“原初状态”中进行选择。原初状态的特点是所有的人都对于自己将进入的社会角色一无所知,对自己的能力、禀赋、爱好、气质也毫无信息。所谓正义的环境是指想要选择正义原则的人是一批平等的、既需要通过合作而促进各自的利益、同时又由于都希望在合作的产品中获得更多的份额而存在利益冲突的人,他们相互之间对于促进对方的利益没有兴趣(互相冷淡)。在这样的境况中,所有的人自然会选择“正义原则”。可见“无知之幕”和“正义环境”里面存在的只是一种理性的较量而没有任何超越于人的东西存在。罗尔斯后期,甚至直接强调“正义的环境”是“理性多元论”的必然而且应当存在的事实。

可见,制度伦理不相信任何超越于人的东西,相信的只是人的理性,因而制度伦理不具有超越性的合法性依据。

(四)不具有坚实的方式方法尊重常识的合法性依据

制度伦理教育强调底线伦理应该制度化。按照制度伦理的精神,制度化要求的伦理只能是一种底线伦理,底线伦理通常都是常识认为人应该遵循的伦理,例如不杀人、不偷盗等,在此意义上,制度伦理不仅力图使人向善的方向发展,还充分尊重常识道德。制度伦理是一种底线要求,在制度伦理教育中,教育者还易于做到言行合一。道德伦理的制度化,也可以向大众明示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不仅可以展示具体的、明确的道德要求,还可以以强有力的制度约束、限制、引导人们维护道德秩序,这无疑可以提高德育的有效性。因此,从伦理制度化的角度来说,制度伦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具有合法性依据。

制度伦理教育认为主体间是契约的关系,因而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教育的方式方法还应该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协商和对话。协商对话式的教育不太符合中国民众的道德常识。中国民众认为,如果儿童用平等的口吻与长辈说话,那将被视为不敬和“没教养”。即使我们姑且认为制度伦理是合适的伦理,如前所述,这种道德教育如果要想取得合法性,至少也得要尊重民众的道德常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超越。可是,协商对话的教育方式方法在中国的推行,并不是自下而上的,而是自上而下的。这种来自于理论工作者、或政府自上而下的推行方式,并没有足够尊重民众的道德常识。例如,新课程改革设定的理想的德育教师角色(如教师要成为“平等中的首席”、“研究者”、“反思性实践者”等),只是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一个标准性形象,教师自身认同的德育角色形象却被视为落后的、腐朽的。新课改初始就不尊重教师的道德常识,教师又怎么能够充分尊重新课改呢?或许,从这个角度,方能明晰为什么诸多学校和教师对新课改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

由此,教师为了获得必要的利益,他们一方面要尊奉上级的指令,推行制度伦理教育,另一方面又由于不熟悉、反感、乃至拒斥协商对话的方式方法。所以,他们往往采用不符合制度伦理精神的方式方法进行制度伦理教育,这只能使教育效果趋于恶劣,使制度伦理教育的方式方法在失去尊重常识道德合法性基于以外,再度失去两重合法性依据:教育者“言行一致”和有效性。

无疑,协商对话的教育方式方法是力图使人向善的方向发展的,因而它具有道德教育方式方法的“旨在于使人向善”的合法性依据,但是它在中国的践行,明显不具有另外三重合法性依据:尊重常识道德、教育者“言行一致”、有效性。

统而言之,在中国,制度伦理教育尽管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去借鉴,例如对个人价值和权利的尊重,明确道德要求等,但它并不具有很强的合法性基础。正因为此,我们不能盲目顺遂潮流、崇洋媚外,而是要力图建构一套既具有很强合法性基础,同时又能吸纳制度伦理精华的道德教育理念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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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永华)

作者:严从根

道德建设制度伦理环境论文 篇3:

论反腐倡廉视阈中制度伦理的作用

[摘 要]制度伦理是指对正式性社会组织结构和运行的价值反思及诉求和对制度安排的道德性如何进行建设的伦理引导,它是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深入和由于发展所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背景下,日渐被人们关注的一个概念。权力腐败被认为是当今社会中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因其巨大的破坏性而被称为“政治之癌”。产生权力腐败的原因有许多,但制度伦理的不完善是最关键的原因之一。制度伦理不仅是公务人员正确行使职能的基础,也是公务人员顺利行使职能的保证,更是公务人员进行公务活动时的向导。

[关键词]制度伦理;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引言

任何一个伦理概念的提出都是有其社会背景的,都是为了解决现实问题而存在的,“制度伦理”的提出就是对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制度创新的这一社会变迁基本路径选择的思考。在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我国社会出现了各种各种的社会问题,其中,“权力腐败”是民众关注度最高的话题,因此,如何破解反腐难题,是摆在我们党和政府面前急迫且紧要的任务。笔者通过对制度伦理概念提出的背景和制度伦理在我国的发展进行分析认为,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引入制度伦理视角是反腐工作理念转变的一个重大创新。“制度伦理是指蕴含在制度安排中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以及在制度运行中非这样不可的道德实践要求。制度伦理研究既包括对制度是否具有合道德性的伦理评价,也包括对制度安排的道德性如何进行建设的伦理指引”,〔1〕(P209)可以看出,制度伦理不仅为反腐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也为反腐工作提供了行为导向。现有的反腐倡廉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对政府行为、政府对公民行为和公务人员对自身行为与机构内他人行为难以有准确的预期,从而造成了各主体之间的信任危机和各主体行为失控危机。在反腐工作中构建制度伦理则在于完善反腐倡廉机制和各项制度,从而解决信任危机和行为失控危机,最终在良好的预期中濡养出公民美德精神和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精神。

“制度伦理的实质就是关于制度和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关系问题。只有在这种理解中,制度伦理才能得到深层的说明,才能避免抽象地谈论制度伦理问题”。〔2〕所以,抽象地谈论制度伦理是毫无意义的,它不仅包括对制度的伦理评价,也包括对制度安排的道德性如何建设的引导,因此,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引入制度伦理不仅仅是用其对现有的反腐倡廉制度的进行伦理评价,更为重要的是使制度伦理在制度安排和执行的实践中起到理论基础、行为导向和保障的作用。

一、制度伦理是公务人员正确行使职能的基础

制度伦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道德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相应地,公务人员的行政活动也就具备了思想上和制度上的依据。

(一)制度伦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道德理论基础

制度伦理内含了对制度的合道德性的伦理分析和对制度体系构建和制度的执行提出了符合伦理要求的价值引导。公务人员面对要处理的问题,其行为一方面取决于公务人员自身对问题的认识,更为重要的一方面在于是否存在一个可供公务人员进行行为选择的价值依据。如果这样一个依据不存在,仅仅依靠公务员自身素养和知识来进行选择,就必然存在一个价值选择混乱的难题。制度伦理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样一个价值选择混乱的难题,它明确提出了什么样的价值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什么样的价值是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可以说,制度伦理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道德理论基础,为公务人员行使职能提供思想理論的支撑。

(二)制度伦理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基础

制度伦理以其明文化和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在公务人员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制度伦理为公务人员提供了明确、详细的行为准则,使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能的活动中对自己的行为有相对准确的预期。这样,当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不仅能够有章可循,同时也能够合理预期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影响,这对公务人员来讲是至关重要的。马克思曾讲,“‘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3〕(P103)在行政活动中,“利益”是绕不开的话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上下大力倡导公共利益至上,忽视甚至扼杀个人利益;改革开放之后,个人意识开始苏醒,自我需求逐渐释放,个人利益成为大多数人的追求。不管是“公共利益至上”还是“个人利益至上”,实践证明,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个都会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马克思讲到,“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3〕(P166)制度伦理以其强制性的制度明确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其应得的利益。通过制度伦理,一方面可满足公务人员最基础的生活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满足公务人员高层次的自我实现需求。

二、制度伦理是公务人员顺利行使职能的保证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他必定受其所处社会环境中的价值观的影响。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公务员顺利行使职能的保证,所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以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自觉是一个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制度伦理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人们的道德自觉提供了直接而有效的伦理支撑、道德导引和行为规范。

(一)制度伦理促使全社会形成道德自觉的风气

“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不仅要着眼于如何增进主体的道德意识,更要着眼培养主体的道德自觉”。〔4〕(P169)要养成道德自觉,必先培养道德意识。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因此,人的意识和行为必定受其所处社会环境所蕴涵的价值观的影响。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公务员顺利行使职能的保证。在此,我们引入“制度伦理环境”这一概念,“制度伦理环境是指一定的制度建设或制度安排给社会成员所提供的道德养成和道德遵守的社会生活空间”。〔4〕(P179) “道德建设和制度安排是构成社会道德秩序的两个方面”,〔4〕(P179)在反腐倡廉中引入制度伦理,一方面,制度伦理将部分伦理观点融合于制度之中,这样,制度强制性和伦理说服力不仅使社会公众对公务人员为行使职能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予以理解和支持,同时公务人员也能够对自己进行准确的职能定位,从而建立起公民和公共部门之间友好、信任的桥梁;另一方面,制度伦理以其完备的制度建设使社会公众和公共部门两者对彼此所要采取的各项措施有比较准确的预期,从而能够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致采取盲目的行动。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伦理可以促使全社会形成道德自觉的风气,这对于反腐倡廉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伦理的明文化和强制性特征

制度伦理在为廉政制度建设提供了道德理论基础的同时,也用其明文化和强制性的特征为公务人员顺利行使职能提供了依据和保证。这主要表现在:(1)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地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利的运作。自西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和政治改良的根本目标就是限制和规范宗教神权和世俗王权,资产阶级的这一政治文明成果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廉政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目前已形成了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2)制度伦理可以保护和解放广大领导干部。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越大,其作為也就可能越大,也就越有可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的价值;另一方面,权力具有自我膨胀性,领导干部拥有的权力很有可能成为其贪污腐败的筹码。制度伦理为社会成员的道德遵守提供了“硬”约束,它以其严格、合理、明确的廉政制度不仅保证领导干部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更为重要的是,它是领导干部顺利履行职能的可靠保证。

三、制度伦理为公务活动的进行提供了向导

促进党风廉政制度的完善理路应该重在制度伦理的确定和引领。如果在意识和行为上确立了思想和行动的基础,那么公务人员就会自觉培养自己的职业精神、正确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制度伦理以其道德性、明确性向世人阐释了何事可为、何事不可为,它不仅为反腐倡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更为公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公共行为提供了向导。

(一)制度伦理为公务人员合理行使职能提供了向导

弗洛姆在其著作《为自己的人》中讲到,“人并非一定是邪恶的,只有当适合他成长与发展的条件缺乏时,他才会变的邪恶。邪恶本身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缺乏善良,未能实现生命的结果。”〔5〕(P200)现实社会中的腐败问题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于“人性恶”,它更与政治生态环境密切相关。比如在制度层面上,一个完善的行政体制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而现有的政治体制不够完善,致使公务人员在晋升、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等方面受阻。这时,当事公务员就会选择另外一种方式来弥补自己在上述等方面未得到的满足,然而,这时的选择往往是具有破坏性的。制度伦理以其尽可能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来为公务人员合理行使职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供了向导,使公务人员能够在行政体系当中取得自己的正当所得,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二)制度伦理为社会公众的公共行为提供了指引

社会公众的组织结构大多是结构松散型的,又加之公众文化程度和地方文化习俗的差异,其公共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制度伦理体系可使社会公众对公共部门的职能定位认识更加准确,对公共部门所要采取的公共活动作出理性判断,同时,根据这种理性判断采取合理的公共行为。另外,在行政活动进行过程中,社会公众可根据具体的制度伦理要求来对公共部门和行政人员的活动予以监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公众的最大利益。

〔参 考 文 献〕

〔1〕靳凤林.制度伦理与官员道德——当代中国政治伦理结构性转型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施惠玲.制度伦理研究评述〔J〕.哲学动态,2000,(12).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4〕李仁武.制度伦理研究——探寻公共道德理性的生成路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弗洛姆.为自己的人〔M〕.上海:三联书店,1988.

〔责任编辑:张 港〕

作者:卢金玲 斯亚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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