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2022-04-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担保行业出现了,在国际上,信用担保发展历史已有160多年了,可我国担保业发展仅有十几年历史,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担保行业在经济活动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中的会计核算,提供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我国财务部又出台了会计新准则第4号,本文就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精选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篇1:

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对策

【摘 要】随着租赁行业的不断进步,其已经渗透到了社会发展的各个行业当中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租赁准则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新的租赁准则将各种租赁信息纳入资产负债表中,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标准的接轨。然而新租赁准则也对企业会计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论文针对新租赁标准下企业会计核算的相关变动进行总结和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以提高企业会计核算在新租赁准则下的适应性。

【关键词】新租赁准则;会计核算;对策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租赁行业的业务模式也不断发展演化,租赁业务财务报表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愈发呈现出来。旧的租赁标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租赁业务的发展现状。基于此,我国对租赁标准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租赁会计准则在征求意见后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这一新准则,简称CAS21。

相比于旧准则,新准则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表外融资、美化关键业绩指标等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是对旧准则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求调整租赁标准的适用范围,有效避免由于界定不清而导致的租赁信息质量较低的情况。新租赁准则的施行对企业财务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企业只有积极调整会计核算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和规定,提升企业会计核算的效率和财务工作的质量。

2 我国新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内容

在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变化并不大,基本还是遵循旧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作为承租人而言,会计处理与核算业务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尤其是针对具体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新租赁标准不再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进行区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为了明确使用权资产以及相关负债、折旧和涉及的相关利息费用,取而代之的是采用使用权模型,这是最为核心的变革。新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增租赁的识别、分拆及合并原则

新租赁准则首先进一步明晰了租赁的定义,即选择转让已确认资产的使用权,以实现对价交换的行为。在对租赁的定义进行识别后,综合考量现实中的具体使用情景,制定了具有现实意义的指导原则。对于以往难以拆分和合并的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兼具租赁以及非租赁部分的合同。在对单个合同中包含多项租赁资产业务进行会计确认时,按照新租赁标准的要求首先要进行各项业务的识别,对包含租赁与非租赁部分的合同,将租赁和非租赁业务进行拆分;相反地,如果统一商业目的或一揽子交易的租赁业务分散在多个合同或者非一次性签订合同中,则需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合并处理。

2.2 明确使用权资产概念

新租赁标准提出了“使用权资产”的概念,取消了经营租赁以及融资租赁的分类情况,进一步明晰了租赁付款额的相关情形以及针对租赁变更的会计核算,除此之外,增加了短期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等定义,对如何识别以及实施会计核算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而旧租赁标准对这部分也提出,承租人在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内需要根据实际利率法,对还不能实现确认的融资费用进行摊销,承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外披露特定的与经营租赁相关的情况。新租赁标准对该部分内容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了“使用权资产”这一概念,明确了会计核算工作的方向。

2.3 新增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标准明确规定对租赁变更等情况的应对措施,当发生重大事件或者是出现承租人难以应对的情况,这一事件导致的结果会严重影响承租人选择,承租人必须要对此进行重新的评估才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判断,如决定是否進行合同续约。当原合同条款中相关要素变更,即“租赁变更”发生时,新租赁准则也做出了对租赁范围以及价格等变更时的会计处理方案。

3 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与旧租赁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工作存在较大差异,不仅细化了相应的标准和规则,流程也相对复杂,不论对会计核算工作者还是承租人都有一定的压力,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工作主要分为以下3个维度。

3.1 会计核算工作细化

在旧租赁会计准则下,一般企业经营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租赁费用时进行记录费用的会计分录即可,相关涉及的折旧以及贬值的内容并不需要考虑和记录。而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再进行划分,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对复杂起来。在新租赁会计准则下,要对所处理的租赁业务进行判定,若判定后该项租赁业务是短期租赁或者是低价值资产租赁,能够获得有限豁免权。

此外,新租赁会计准则还要求确认租赁负债金和使用权资产。所谓租赁负债金,就是从租赁期起始算起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金额视为租赁负债,而已经进行支付的被视为使用权资产的一部分。此外,对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方式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租赁负债要严格遵循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摊余成本,到期偿付义务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来进行确认。对于使用权资产需要计算折旧,并判断是否存在损益情况,如果存在还要对损益情况进行入账确认。

3.2 会计核算工作出现与税法间的不一致

按照规定,纳税人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在租赁固定资产时产生的销售以及管理费用,在计算所得额时是能够以租赁期限为基准进行扣除的,而承租人的所得额是不能通过经营租赁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扣除的。旧的租赁会计准则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处理方法与上述方法是一致的,即承租人租赁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不确认资产也不会计提折旧的,换句话说,旧租赁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存在税会差异问题,但是在新租赁会计准则规定下,一般租赁业务必须在租赁起始日确认租赁资产以及负债,并计提折旧和资产损失,这就导致了新租赁准则与税法之间的不一致,所以在会计核算工作时要进行细致的斟酌与考量。

3.3 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增加

新租赁准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负担。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核算工作公允价值判断、折现率确定以及租赁相关业务的识别和拆分提出了更加明确严谨的要求。新租赁标准下的会计核算工作增加了大量的租赁假设预估性工作,这对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人为判断能力要求大大提升。除此之外,新租赁标准明确要求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在每个报告期需要对租赁业务进行评估和判断,确认是否存在实质性变动,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会计账务的调节。对于租赁资产的计提折旧和减值损失也需要在报告期末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这无疑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新租赁准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难度,对承租人来说也增加了会计核算流程、制度以及管理的成本,所以对会计核算的管理工作也是个新挑战。此外,在新租赁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受人为判断因素影响较大,不具备可比性。尤其是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而言,难以准确把握关键计算要素,无疑增加了财务报表的理解难度,这也会增加承租人的审计难度。

4 新租赁准则下会计核算工作的应对策略研究

虽然新租赁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但是由于新旧租赁准则变动较大,企业一时之间不能完全适应新租赁会计准则的节奏,为了保障新租赁准则的顺利施行,新租赁准则中对企业的调整作出了追溯调整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企业调整时不按照可比性进行调整,而是按照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计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项目金额。除此之外,对企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提供了简化处理的便利条件。基于此,本文对新租赁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的应对策略进行了相关梳理。

4.1 对现有合同进行梳理,做好新旧租赁准则的过渡

对于涉及租赁业务较多的企业来说,租赁合同数量较多,不仅如此,涉及的租赁类别、业务形态、地区等要素均不相同,合同的商业条款又涉及租赁方式、租金、租赁期限以及免租等各类具体情况,合同的法律条款涉及内容也比较多,由于新租赁准则留有时间给企业进行相关过渡工作的梳理,所以企业可以仔细研读合同内容,并参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梳理,这就要求财务工作者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以此保障自身在新旧准则更替时期财务会计核算的稳定性,避免在执行新租赁准则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4.2 构建租赁信息系统,完善内控制度

一般来说,涉及租赁业务的企业面对的租赁信息和数量较多,单独依靠传统的表格进行记录是难以满足业务需求的,要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必须构建合理有效的制度。对于租赁企业而言,构建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提升会计核算工作的效率,能够保障财务核算工作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尤其是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多的企业,构建并完善租赁合同信息系统,将租赁合同进行收集和识别,并将具体的合同数量、类型以及条款等关键要素进行梳理,可以为财务核算工作人员迅速提供相关信息,信息系统的构建能够推动会计核算工作中多维度信息的获取,提升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除此之外,会计核算工作并不是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所以企业应当构建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租赁合同流程,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保障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新租赁准则下,财务边界逐渐被打破,更多的部门受到了影响,因此,企业的招商部、法务部、税务部等多个部门可以共同就新租赁准则进行协同商议,确保会计核算流程的顺利展开。基于此,内部控制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十分关键和迫切,能够实现新准则下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降低企业风险。

4.3 提升财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

新租赁准则的相关变动对租赁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专业化要求逐渐提升,但是当前我国涉及租赁业务的相关企业,多数专业化程度不足,尤其是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较低,不能适配当前新租赁准则的要求,难以实现积极迅速的转变。因此,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专业化程度是企业在新租赁准则下提升自身会计核算水平的关键要素之一。

企业可以通过定期的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的处理能力和自身判断能力,另外,要强化对新租赁准则的解读性培训,提升会计核算工作人员在新准则要求下的分析和预测能力。新租赁准则下,不论是租赁的识别还是租赁的会计核算工作,都对财务人员的判断能力提出了新挑战。所以,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新租赁准则的变动,积极安排内部工作人员学习,开展专题讲座等多種形式的学习活动,以此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财务人员对新租赁准则变动的了解。财务人员准确的判断力和分析能力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以及财务报表披露工作的重要保障。

4.4 积极推动数字化工作平台的构建

新租赁准则带来了业务融合的新管理思路,企业可以通过对相关部门的协同,搭建一个深度融合、智能高效的数字化业务平台,能够有效促进财务工作与业务部门的深度融合,还能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深度合作,以此紧密合作应对新租赁准则带来的相关变化。通过构建跨部门的集成工作模式,能够促进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扁平化,在资源、信息获取上能够具备更多的灵活性,提升财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采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实现基本业务互联互通和财务数据的管理,除此之外,大数据分析能够实现部门之间的实时互联,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准确分析,这样一来有助于数字化平台有效提升财务工作人员决策的科学性,能够减少因数据不准确带来的财务核算工作失误风险。

4.5 强化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新租赁准则的施行,对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了企业的财务报表,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强化与投资人之间的联系,只有确保双方对财务报销变动的深入了解和共识,才能保障企业在新租赁准则下的平稳运行。新租赁准则施行下,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盈利能力等各项指标会随之出现数据恶化,利益相关方必然会产生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担忧,所以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应格外关注并及早沟通,增强其对企业发展信息的获取能力,减少不利影响,并与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详细交谈,寻求利益共赢的方法,以此保障新租赁准则下的企业利益最大化。

此外,在与合作方进行沟通时,应更加明确租赁方式、合同期以及细节性的相关权利义务,尽可能降低新准则实施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与合作方的友好关系。一般投资者对会计准则并不了解,所以进行数据以及公告的说明能够有效消除可能产生的误会。对于监管机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充分证据,对指标变化作出合理性说明,说明企业经营的真实状况。

5 结语

新租赁准则的施行,更加明确了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相关业务信息的披露,能够多维度展现企业的财务状况,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决策的科学性与严密性。但是新租赁准则对企业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结果产生了较大影响,这无疑对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保障企业的平稳运行以及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丽琴.新租赁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影响的探讨[J].商讯,2021(27):34-36.

【2】张敏.浅谈新租赁准则及其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的运用[J].河北企业,2021(09):88-90.

【3】蒋锐.简析新租赁准则会计处理及对承租人的影响[J].全国流通经济,2021(22):166-168.

【4】沈萍,张萌.新租赁准则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研究[J].西安航空学院学报,2021,39(04):56-61.

作者:柏斌

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篇2:

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关键问题分析

【摘 要】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担保行业出现了,在国际上,信用担保发展历史已有160多年了,可我国担保业发展仅有十几年历史,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担保行业在经济活动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中的会计核算,提供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我国财务部又出台了会计新准则第4号,本文就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新准则 担保企业 会计 核算 关键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担保行业在市场经济活动里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是成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为了规范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完整真实反映担保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我国财政部依据《会计法》、《金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在2006年1月出台了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可简称《办法》,又在2010年出台了第4号会计准则解释,在新会计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存在几个关键问题。

1.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关键问题

1.1会计科目设立与业务收入确认问题

从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出台后,会计科目设立与账务处理大多是依据《办法》规定来执行的,可在新准则下,怎样设立会计科目,使其具有担保业务特点,并符合新准则的规定系统,这成为担保企业所要面临的问题,依照新准则里保险业务有关规范来设立会计科目,并不能有效反映担保企业业务特殊性,更無法完全满足担保业务管理信息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保险人应依照下列方面来计算保费收入的金额,一是寿险的原保险合同,分期进行保费收取的,应依据当期所收取保费来确定,如果一次保费收取就应依据一次应收保费来确定;二是非寿险的原保险合同,可依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保费来确定。依据此原则,业务收入怎样确认成为担保企业所面临的问题,依据业务特征,担保企业和保险业里的非寿险业务是很相像的,可担保业务收入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费就不是很合理了,这是由于保险业中的非寿险风险为持续风险,从保险合同签订到终止,时刻面临赔付风险,可担保业务风险就不同了,为到期风险,担保责任到期而被担保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就会面临赔付风险。

1.2合同准备金计提问题

在新准则下,保险业可依据重大的风险测试结果,对没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与赔款准备金等进行计提,依据这项规定,担保企业要计提准备是何种,怎样计提,这些问题都不是很明确,在我国财政部与银监会等部委在2010年所发布融资担保企业实施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责任准备金提取融资担保企业应依照当时保费收入一半来计提,且要高于当年年末保费责任余额的1%比例来计提赔偿准备金,对于赔偿准备金已达当年所担保责任余额为10%,就可实施差额计提,而在2007年,财政部曾发布了金融业的《实施指南》在这里面规定,担保业应依据本年净利润10%来计提普通的风险准备金,便于亏损弥补,不能用来转增资本或分红。通过这两部文件可知,担保企业需要计提赔偿准备金、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与一般风险准备金等,可在如何具体计提方面没有给予明确规定,担保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诸多计提问题。

1.3财政资金扶持与再担保会计处理问题

为了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业务力,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扩展中小企业的担保业务,工业、财政部与信息部共同发布了有关中小企业的担保资金的《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中央财政预算所安排的保金应给予支持,其支持方法有保费补助、本金投入与业务补助等,在经营过程里,担保企业所申请取得财政的资金扶持账务处理,现在也不是很规范,有待进一步规范处理。在新准则下,再担保业务依据的是第26号会计准则,即再保险合同来实施会计核算,再担保业务所指的是在债务设定担保前提下,对已设定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设定,如果前一担保无法清偿债务的时候,后担保人就应在前担保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这种担保模式,已成为担保企业主要模式,在国际上,也是通行惯例,再担保企业与再保险企业基本是相似的,可在会计核算中有些计提方式与会计处理也是不明确的,像再担保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再担保合同约定与分保费收入的金额等,对于再担保企业来说,其具体确定法应再给予确定。

2. 担保企业的会计核算关键问题改进观点

2.1会计科目设置的改进观点

为了使会计科目更好反映担保企业经济业务特殊性,满足担保业务日常管理信息的需要,在新准则应用过程里,在涉及有关担保特色业务会计科目的时候,担保企业应依据原来《办法》来设立,像资产类账户所设置的应收分担保的账款、应收的担保费与保证金存出等有关科目,损益类账户里所设立的担保费的收入、追偿收入、担保赔偿支出与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计提等有关科目,负债类账户里的设立的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存入保证金、担保赔偿准备与分担保账款应付等有关科目,这些科目设立的时候,仍然沿用原来的《核算办法》来设置更能体现担保企业特色,账务处理方面则应该遵循新准则基本的原则与要求。

2.2业务收入确认改进观点

担保业务收入与保险行业中的非寿险业务很相似,可依据风险收益的对等原则来看,担保企业的担保业务合同生效后,其承担担保责任并未立即履行,风险也是随着担保责任的到期逐渐临近而显现与释放的,而保险企业中的非寿险保费为承保期间所承担随时的风险取得的补偿,其风险发生为随机的,并不能具体划分到某会计期间中,它依据保费总额进行当期收入确认是完全可以的,可它与担保企业间是存在差异的,当担保业务的担保期限为1年以上时,把担保费用总额当作当期收入计入当期损益里,会造成今后期间所承担风险无偿付来源,致使其担保收益与风险成本不相匹配。为了使担保业务中的担保收入确认更为合理,担保期限为1年以上的,应依据风险收益的对等原则,并按照年限对担保费收入分期确认;而担保年限为1年之内的,应依照担保合同约定保费总额确认当期的担保费用收入,从而使担保企业的业务收入确认更为合理。

2.3合同准备金计提改进观点

合同准备金计提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为确保担保企业计提合理,企业工作开展顺利,加强合同准备金中有关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与赔偿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明确,以及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冲回时间的明确很有必要,其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计提,担保企业在实际会计核算工作中,分担保项目应该按照当期的担保收入一半即50%来逐级的计提,并不应该依照担保项目所担保费用的收入总额来计提,不然就无法开展责任到期之后所冲回账务的处理,各担保项目实际的收益水平也无法真实反映;二是没到期的责任准备金冲回的时间,这项准备金本质为没到期担保而承担赔付责任提存的资金准备,通过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只有对应风险消除后,方能冲回,在担保企业中,赔付风险要在担保责任结束,而被担保人偿还债务之后才能完全消除,对于未到期的责任准备金,担保企业应该在相对应担保风险完全解除之后,实施一次性的冲回;三是赔偿准备金计提方法,这项准备金本质是在担保风险比其收入确认滞后情况下,依据谨慎原则,避免担保风险出现一次损失确认致使损益大幅度的波动,应该在收入确认当期实施损失准备计提,可依据现有计提比例来看,担保的赔偿准备金在其当期营业成本里所占据比例较大,当年末实施一次计提时,会给年末的损益带来很大波动,这是不符合收入和费用匹配原则的,担保企业应该在每月的月末依据实际情况,计提责任余额1/12比例就可,在年末的时候,应该将当年1-11月的总计提数额,和年末责任余额比例所提取数额进行对比,从而实施差额提取,避免担保企业年末损益的大幅度波动。

2.4财政资金扶持与再担保改进观点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增强中小企业的担保、再担保业务能力,政府给予担保资金支持,在政府资金支持账务的处理方面,并不是很规范,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依据第16号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规定,与担保企业的实际会计核算状况相结合,对担保企业所获得的保费补助、本金投入与业务补助等有关资金支持,如果担保企业所获得补偿出现有关费用损失,这时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的当期损益里;如果是在补偿企业今后期间出现的费用损失,就应该计入递延收益里,等到今后期间对有关费用损失进行确认之后,在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如果担保企业所申请资本进入支持,或者有关资产政府补助的时候,当担保企业实际收取补助资金的时候,就应将这部分补助资金认成担保企业所有者的权益,并计入科目为一般风险准备当中,为今后可能出现的亏损进行弥补。再保险业务与再担保业务尽管相似,可也存在会计科目设置、准备金计提与业务收入等方面的问题,应该在遵循新准则前提下,对担保企业或者再担保企业中的特殊担保业务,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按照原来会计核算《办法》当中的规定来执行,这样再担保与担保业务会更明确清晰,避免了会计核算中一些问题出现。

结束语:

信用担保是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下产生的,在国际上,其发展历史已有160多年了,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担保企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不过我国担保企业发展历史仅有十几年,还处在起步阶段,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完善,在新准则实施下,担保企业原来所遇到的一些会计核算问题被解决了,可仍然有些问题存在,影响着担保企业经济效益发展,尤其是重要构成的会计核算问题,针对新准则下,担保企业所遇到会计核算的几个关键问题分析,提出了相应改进观点,从而推动担保企业的持续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三峡担保集团课题组.基于会计准则框架对担保企业核算的探讨[J].财会月刊,2011(34).

[2] 孙宏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控制对策分析[J].经济与管理,2010(12).

[3] 肖海鹏.新准则下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J].中國乡镇企业会计,2012(06).

[4] 李清荣.关于新会计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问题的讨论[J].现代商业,2010(03).

[5] 段治翔.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09(01).

[6] 徐爱水.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制度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J].华北金融,2011(07).

(作者单位:广州科技贸易职业学院)

作者:赖新英

新准则下企业会计核算论文 篇3: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

摘 要:2014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明确了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的方法。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职工薪酬在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福利费的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非货币性福利;福利费;辞退福利

一、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与方法

(一)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了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其中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二)企业职工薪酬核算的方法

为了反映企业与职工的职工薪酬的分配以及结算情况,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 账户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职工薪酬。该账户为负债类账户,需设置 “工资”、“福利费”、“ 社会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 、“辞退福利” 等二级明细会计科目和“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三级明细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1.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在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时,企业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项目核算,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职工薪酬,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的金额和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薪酬金额。当期实际发生金额若大于预提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提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2.非货币性职工薪酬的核算。非货币性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以其自产或外购的产品作为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以其自产或外购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的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辞退福利的确认和计量。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补偿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标准,或者将职工工资支付至辞退后未来某一期间的补偿方式。

二、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

随着2014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发布,企业职工薪酬制度日益成熟,在企业日常业务中以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支付职工薪酬也越来越普遍,而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非货币性福利内容的确认和计量阐述却不是很全面。

1.新《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规定没有全面的规范各种非货币性福利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以及非货币性福利的适用情况。

2.非货币性福利的会计核算中是以账面价值还是公允价值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那么对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方法也存在明显的问题。

3.企业将其自产的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会计处理是视同销售。企业可能会利用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来使其“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从而达到虚增账面利润的目的,这将会被企业利用于操纵利润方面。

(二)福利费的会计核算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职工薪酬中福利费应该按照14%的计提比例进行提取。但是,企业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的会计处理是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没有规定计提比例和计提基础的,企业应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即在会计处理中,福利费是没有统一的计提标准,而是各企业依据历史经验数据和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计提。

(三)辞退福利的确认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辞退员工的补偿金有了明确的处理方法。当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产生辞退福利,那么,在会计处理中应作为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在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处理存在着差异,这将使企业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

三、解决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问题的建议

(一)非货币性福利会计核算的改进

针对非货币性福利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以非货币性福利作为职工薪酬时,其计价方法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实务的可实施性,在遵循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保持弹性空间,并进行相关的变动,也就是改变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方法或者规范其计量标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员工作为职工福利时,会计处理为视同销售。因此,为了减少企业调控利润的弹性空间,非货币性福利不应作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不通过销售收入账户核算,而直接按成本结转。这种改进方法将会使企业利用随意发放非货币性福利而虚增账面利润得到控制,企业营业收入也不会过分增长,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非货币性福利来操纵企业利润的行为。

(二)福利费会计核算的改进

针对福利费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企业必须明确并统一福利费的使用范畴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福利费与成本费用的分界点并不是特别明确,企业在自我调节职工福利费使用范畴的空间增大。针对这样明显的不足,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企业若发生职工福利费,应该要明确福利费的使用范畴。也可采用在计提或据实扣除时,将使用的项目进行明确的列举方法,并且将福利费的使用对象、发生金额、用途等描述清楚,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畴。

(三)辞退福利确认的改进

辞退福利会计处理应严格限制确认要求。为了避免辞退福利成为企业调节盈余水平的一种工具,应该严格规范辞退福利确认为预计负债的要求。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证明为可能发生的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会产生现金流出的前提下,才能确认为辞退福利,并且计入当期损益。其中提到的确凿证据可明确定义为:企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已达成正式的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计划或协议。只有严格按照这种限制要求去使用辞退福利,才会减少企业人为调节会计核算方式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程仲鸣,刘合华.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12,(1).

[3] 刘蕾.企业职工薪酬会计核算问题研究[J].当代经济,2012,(12).

[责任编辑 吴明宇]

作者:杨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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