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2022-04-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国外信贷资产转让已有近四十年的实践,而国内信贷资产转让才刚刚起步。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由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障碍,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1:

浅析我国信贷资产转让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后,在国家4万亿元救市计划的刺激下,国内银行的信贷规模出现猛增的势头。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成为很多银行收回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同时也转移了银行独自承担风险的局面。但是信贷资产转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有效的监管、潜在的风险存在与其运作过程中等等。所以信贷资产转让的未来前景值得我们投入一定的关注。

【关键词】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型;存在问题;建议

一、信贷资产转让的概述(一)信贷资产转让的含义

信贷资产转让(loan sales),主要是指银行将信贷资产视为可以出售的资产,通过各种方式、协议将其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出售,转让给其他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收回货币资金、缓解资本压力的一种融资行为,其本质上是对银行未来应收账款的再融资。应收之账款是制约银行资金流动性的一大障碍,应收账款额越高,说明银行可支配现金越少,其承受市场风险的能力越低。因此,世界各国银行对资产结构都非常敏感,努力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一定比例。如前所述,银行这种针对应收账款(即信贷资产)的再融资的方式就是信贷资产转让。(二)信贷资产的转让方式

按照转让的真实性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前者是指出让方根据协议的约定,将贷款的预期收益和附着权利以及相应的风险直接出让给受让方。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下,由于是贷款的权益和风险直接由出让方转至受让方,等于说是债权人直接由出让银行变更为受让方,是故这种转让方式被称作“真实转让”。同样是根据协议的约定转让信贷资产,但与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不同的是,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出让方需承诺在未来的某一约定日期,无条件向受让方购回该项信贷资产。所以,与前者不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因不发生债权的转移而不需要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移交手续。

这是信贷资产转让的两种主要形式,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对于转让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对于出让方而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增强资金流动性、化解不良资产、优化信贷结构;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同样可以获得资金周转、规避流动性风险。对于受让方而言,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扩大客户资源、增强竞争优势;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能够提供一个风险较低的投资渠道。正是由于这些特点,使得此两种信贷资产转让方式能够受到各大银行的青睐。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方式主要是上述两种,以买断型方式为主。这两种转让方式各有各的优缺点,关于信贷资产转让也主要集中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对于银行来说,这种新兴的再融资方式,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遇到很多难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与完善。二、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转让面临的难题及其完善建议(一)风险问题

1.风险识别

买断型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都存在因一方违约而带来的信用风险,因利率变动而引发的市场风险,因工作人员或系统的漏洞引起的操作风险等。后两个风险自是明了,毋庸赘述,信用风险值得关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借款人违约,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而导致受让方损失的可能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信用风险有二:①来自出让方,出让方未按照承诺的日期购回信贷资产,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②因为借款人不能到期偿债,给出让方带来损失。但从实质上看,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出让方也可能承担来自借款人的信用风险。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将贷款转出后,银行不仅继续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责任,一旦贷款无法如期回收,银行出于声誉等多方面考虑,还很可能会实质上承担理财产品“还本付息”责任。所以,表面上看信贷资产转让可以分散贷款过于集中的风险,而事实上这一目的确有不能实现的可能。

2.风险控制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风险监控的重点是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风险监控的重点是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信贷资产转让前确保已经办理保证金、质押、抵押等相关担保手续,信贷资产转让后要严密关注交易对手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在出让方或者所转让之信用资产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时,及时通知出让方提前回购。此外,受让方应当严格、审慎地检查所转让之信用资产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可转让性,确保所转让的资产具有独立性,能够从其他资产中剥离出来。其中,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出让方需要对所出让的信用资产履行持续的贷后管理和通报义务(通报主要针对借款者的财务状况等可能影响偿债的重大事项)。

信贷资产转让应该严格遵循相关的业务程序,在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同意授权后,受让方与出让方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签订相关的《信贷资产转让协议》。明细各项权利、义务条款,特别是风险控制条款。

在监管层面,监管当局应当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关注信贷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合规性,对所谓的“双买断”①坚决予以禁止。对于信贷资产转让额度巨大,转让程序复杂的机构给予特别监管,以控制银行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而带来的巨大风险隐患。此外,监管机构对于银行的资产规模、结构,转让的数量、方式也要予以关注,以防止其影响银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二)定价难题

1.信贷资产转让定价难的原因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一大难点。难就难在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①信用风险度量困难;②没有统一的信用、债务评级标准提供给受让行参考;③有关部门未能制定相应的定价方法、定价程序致使定价随意性大;④各方利益不同导致信贷资产评估的差异。

2.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现状

我国信贷资产转让的定价有着自身的特点。当前,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上,目前已采用或正在采用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账面价值定价法,主要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给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一种政府定价行为;市场定价法,包括招投标、拍卖、竞价出售过程中的定价,其中,拍卖定价正在逐渐成为定价方式的首选;协议定价,如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灌云县政府出售该县45家企业6000万元债权;引入利润分享机制的定价方法,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2001年向摩根斯坦利公司出售账面价值为12亿美元的银行不良资产,成交价1亿美元,作为交易的一部分,华融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合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双方按照契约分享资产管理收益。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主要是由政府主导定价,这与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不够,信贷资产质量低下导致投资者对其信心不足,缺乏投资热情等情况有很大的关系。

3.完善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思考

为了提高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科学性,兼顾定价的公平和效率,建议引入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化定价机制。将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出让行的风险防范能力等纳入信贷资产价值的评估考量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政府应该逐步放开价格管制,推广各种以现代计量技术为支撑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对于市场影响力大、定价能力强的机构,往往能够自主定价。然而,对于一些市场份额小的金融机构就需要参考报价服务商或者相关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价格了。目前全球最主要的定价服务商是贷款定价服务公司(Loan Pricing Corporation,LPC)。LPC成立于1985年,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信贷转让员创办,其宗旨是成为服务全球信贷市场的、顶尖的贷款市场信息及研究分析提供者,其“日定价系统”为所有的主要信贷转让商和大多数机构投资者提供二级贷款市场的价格信息。经过多年的发展,LPC的业务范围已经覆盖全球的主要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当然,LPC提供的价格并非是实际的成交价格,它只是作为交易定价的一个重要参考。随着信贷资产转让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客观上也需要这么一个专业的、统一的定价服务平台,为信贷资产的转让提供定价服务。(三)税收问题

1.存在的问题

关于信贷资产转让的税收相关问题,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该对信贷资产买卖差价部分征收营业税。这一做法看似合理,其实存有问题。在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因为债权人变更了,从出让方转移至受让方,针对信贷资产买卖的差价部分征收营业税可能并无不妥。但是,在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中实质上并不发生债权人的变动,只是约定了出让方回购所转让之信贷资产的日期,相当于是出让行的短期融资。对于短期融资行为征收营业税于法无据,并且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所以,对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征收营业税显有不妥。

2.完善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文)对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税收政策问题予以明确规定。这使得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涉税问题有了明确的实施依据。因为资产证券化本质上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方式,所以可以参照该文件的规定,对信贷资产转让中的税收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在规定征收营业税的相关条文时,要做出全面、具体、详尽的考虑,要注意到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是不能征收营业税的。(四)监管问题

1.存在的问题

信贷资产转让是近年来银行业发展比较迅速的一大新兴业务,所以,目前鲜有完善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所以,有些银行就通过信贷资产转让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随着信贷资产转让的不断发展与成熟,迫切需要完备的监管法规与措施将其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

2.完善的建议

监管主要还是风险的监督和管理,前文在论及信贷资产的潜在风险识别与控制时已有说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进行风险监管时应当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市场自律组织的第三方监管以及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管有机结合起来,使三者协调统一。这也是应对风险给监管提出的更高要求的应对之策。此外,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监管法规和业务指引,引导金融机构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有序发展。其中,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规模的监控,为此可以考虑对资产转让相关业务实行备案制。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相关主体切实有效的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透明度以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三、结语

信贷资产转让作为银行业一项新兴却非新生的业务,其给银行带来的既是机遇,也有挑战。一方面,给银行分散贷款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出让行的道德风险,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我国在未来的改革发展中,应该趋利避害。完善对信贷资产转让的风险识别与控制,建立更科学的信贷资产市场化定价机制,加强对信贷资产转让的多方监管以及明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资格认定和市场准入、简化业务操作程序等。当然,最根本的还是通过对一般信贷资产转让方式的逐步规范,为未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如此,必然会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大发展、资本市场的大繁荣。

注 释:

①所谓“双买断”即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中,在签订当期买断合同的同时,又签订在未来远期回购的合同。出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负债表内,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买卖双方通过此种途径来规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梅明华.贷款交易的主要形式及其法律分析[EB/OL].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gid=335570187&db=art,2012-10-15.

[2]苗雨封,白雪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潜在风险和监管建议[J].中国金融,2010(1):46-48.

[3]牛学辉,梅光辉.关于规范发展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的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0(5):55-57.

[4]叶蓓.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问题探析[J].商业时代,2006(8):54-55.

[5]宋诚,韩迪铮.信贷资产交易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20-24.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确立后公安机关面临的

挑战及应对策略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度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创新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视角下侦查工作转型研究》(项目编号:YX11063)的部分研究成果,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作者:黄小娥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2:

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发展障碍分析

【摘要】 国外信贷资产转让已有近四十年的实践,而国内信贷资产转让才刚刚起步。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由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办时间较短,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障碍,本文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信贷资产转让 监管政策 消费者剩余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一、监管政策方面的障碍

200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逐步退出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回归常态的结果是收缩银行信贷。一些银行为应对政策变化,利用信贷资产转让规避监管。银监会则相应地出台了一些限制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的文件。2009 年12 月初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2009 年12 月末又发布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111 号文关于禁止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等的规定,切断了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自身发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腾挪表外的渠道;113 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真实转移的认定标准。2010年12月3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审慎开展此项业务,并提出了该项业务开展所应遵循的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整体性原则否定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中提到的“部分转让”方式。洁净转让原则实际上是前两个原则的综合,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由于我国银行转让信贷资产的“规避监管”动机比较普遍,而监管层则不断采取措施来限制这种贷款交易。规避监管动机与我国商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关。

二、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有限

我们知道,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空间取决于消费者剩余与交易成本的差额大小,差额越大,则盈利空间越大,银行就越有动力交易信贷资产。在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有足够的消费者剩余供商业银行获取,即不同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主观评价的差异并不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的盈利动力不足。首先我国利率没有市场化,利率浮动范围差别不大。这限制了各个银行充分发挥各自管理不同资产的比较优势。于是,我国不同的商业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组信贷资产定价的差异很小。其次,也是更为关键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各家银行还在以扩张市场份额为核心进行运作,没有把重心转移到信贷资产管理的集约化和精细化上来,银行经营战略具有明显的同质性,阻碍了银行对信贷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的发展空间。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拼命突破区域限制,成为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正全力以赴,要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则向城市商业银行发展(截至2010年底,几乎所有的城市信用社都已改组成城市商业银行)。结果是每一家银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银行业务,而所有的银行都在相同的业务领域进行竞争。因此,合符逻辑的结论是,银行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可以说,如果我国银行业同质经营的根本态势不发生改变,即使利率市场化成为现实,银行之间也不会有活跃的趋利贷款交易。

由于盈利动机不足,目前我国银行利用资产转让业务修改非现场指标,合法逃避监管,正是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核心要义所在。而监管当局批准此项业务时所希望的银行优化资产组合、改善银行流动性、提高银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产品。这反过来又影响了监管部门对贷款二级市场的态度。

三、缺少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

由于银行经营的同质性,银行之间往往因为缺少盈利空间而难以达成交易,举例来说,当一家银行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其他银行也这样,此时这家银行想出售贷款也找不到合适买家。在引导银行差异化发展的长期战略之下,当前活跃贷款转让市场的合适策略是引入非银行金融机构。2010年9月25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转让平台上线后,银行同业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参与信贷资产转让,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不过目前只有2家财务公司备案,另外备案的51家都是银行。

进一步分析,在贷款转让市场,商业银行主要是充当卖方,因此要引入足够资金实力的买方。从这个角度来讲,引入财务公司是远远不够的,一方面财务公司本身资金实力很弱,另一方面,财务公司也主要是出让方。符合条件的买方应是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国家社保基金,这些机构资金实力雄厚,并且也有配置高收益贷款资产的动力(贷款的收益率一般高于其债券投资的收益率)。

总之,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参与主体单一,大大降低了可转让贷款的流动性,同时市场的规模和投资热情会被抑制,而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四、产品种类单一,不利于活跃市场

发达国家贷款转让的产品根据分类不同开展投资级别和杠杆贷款,或者按照贷款的评级和质量交易平价贷款和抑价贷款,而我国目前开展的贷款转让产品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级别的贷款,甚至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

按照银监会的最新规定,实际上只认可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买断型贷款转让,要求资产和风险完全转移,还要求受让方和借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协议。这种严格的规定实际上禁止了银行间其他可能的贷款转让业务,比如回购型贷款转让,虽然可能是为规避监管,但也可能是银行管理流动性的有效手段。

这种严格的限制也不利于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交易。一些投资机构追求高收益,愿意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而另一些投资机构追求风险可控的收益,只希望进行财务投资,就不会参与买断型的贷款转让业务,可能希望参加有回购协议,或者有转让方担保,或者有追索权的贷款转让。事实上,多数机构投资者并没有经营贷款的专业能力,其投资贷款主要是财务投资,因此信用增级是非常重要的。由于转让资产大多流动性较低,信用程度难以评价,因此需要一定方法提高信用级别,增强吸引力和提高转让收益。信用提升可以由出让方提供担保,或者通过外部第三方提供担保、保险等形式。

总之,不同投资者要求的风险收益组合不一样,要吸引各类投资者就应该提供丰富的产品。尤其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社保等主要投资机构可能不愿意承担贷款的全部风险,目前的产品对他们是没有吸引力的。

五、定价缺乏灵活性

丰富的产品对应灵活的定价。但我国目前贷款转让绝大多数是直接按账面价值(即贷款本金余额)交易。《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中首次对银团贷款转让提供了转让价款(结算金额)的计算公式,能够适用于平价及溢价贷款转让,适当调整后,也可使用于折价转让。

结算金额=购买比例×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本金余额+交易双方商议的其他对价。

在《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中,第1.15条明确指出,结算金额是指受让方在结算日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本金;而第1.21则进一步说明,转让本金是指截至结算日,转让标的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乘以转让比例(含100%)所得到的金额。也就是说,交易双方是按照账面余额确定价格的。在实际操作中,也基本上是平价交易。

简单统一按本金余额定价不利于增加交易贷款种类和多样化转让合约设计,难以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对贷款转让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不过要对贷款资产进行精细化、市场化定价并不容易。需要评估的要素有贷款内在风险、未来现金流、折现率、信贷额度、资金成本、宏观风险、业务处理成本、机会成本等等。综合来说,对一项资产的评价要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状况两方面。信贷资产定价的难点在于对贷款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的评估。在国外市场上,有许多专业的定价服务商会对资产做出较为公允的评估结果,标普和穆迪对诸多公司也有信用风险方面的评级供参考,我国目前还只能借助于金融机构自己的评估,这对于一家金融机构的专业水平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当前交易的信贷资产多为优质贷款资产,随着市场飞速发展和逐步成熟,一些风险较大的信贷资产也将进入到市场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我国银行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困难首先是方法上,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尽管近十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进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由于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在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目前我国银行业对客户信用、债项评级没有统一标准,各行评价方法差异大,转让行的评级对受让行不能形成有效参考,而我国中介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专业性又远无法取得银行信赖,加上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受让行对标的信贷资产评级很困难。

造成定价困难的另一个原因是,监管机构对于转让信贷资产的定价方法、定价关联要素、定价操作程序等尚没有指导意见,导致实践中定价随意性大,不科学。定价难是目前实践中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局限于正常类优质信贷资产,且要求债务人在买卖双方都有授信的重要原因。

六、中介市场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难以形成有效支撑

一个投资主体众多、产品丰富、定价复杂灵活、交易活跃的贷款转让市场需要有各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在国外,作为一项重要的资产业务,有众多的中介机构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供服务,包括信用评级机构、拍卖公司、抵押担保评估机构、法律与会计服务机构等,这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消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形成信贷资产合理定价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的中介市场发展远不成熟,以信用评级机构为例,存在着评级标准不统一、评级技术落后,信用评级的公正性、权威性和评级质量无法保证,评级不实缺乏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等诸多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中介机构无法取得交易参与者的信赖,导致我国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没能向纵深发展。

总而言之,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发展面临较多困难,政府、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只有共同努力,才可能逐步扫除这些障碍,促进中国信贷资产转让市场的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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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徐宝林、曹媚:六大难题制约信贷资产转让[J].中国金融,2010(1).

[3] 包香明、胡萍:稳步推进贷款转让市场健康发展[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

[4] 宋诚、韩迪铮:信贷资产交易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货币市场,2010(11).

(责任编辑:胡婉君)

作者:魏松林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论文 篇3:

银行信贷业务投行化融资分析

一、信贷业务投行化融资的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缩短贷款持有期限的投行化运作产生的杠杆效应,可以解开资金有限、规模受限、成本昂贵、效益低下的死结。传统意义上的信贷资产转让是将“融资功能、资产负债管理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融于一体的组合管理工具,是典型的资产负债业务,对于解决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规避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企业生命周期和区域风险,化解不良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历史包袱,是非常有效的,无须赘述。

但是,这种转让并不能从根本解决资金有限、规模受限、成本昂贵、效益低下的顽症。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度利用金融市场,引入投行业务的运作方式来改造信贷业务——信贷业务投行化,主动转让、批发信贷资产。基本思路是:以信贷资产转让为手段,缩短贷款持有期限,通过信贷零售方式与信贷批发方式相结合,出借资金与出售服务相结合,经营资产与管理资产相结合的投行化运作方式,聚集杠杆效应,加速资金周转,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大优质客户的支持力度,巩固、挖掘和扩大市场,增加中间收入来源,提高资金收益水平。

假设:现有资金100亿,资本净额50亿,某客户的资金需求30亿,贷款资产收益率为1.5%。信贷资产投行化运作杠杆效应的形成机制如下:

一是资金与资产。以传统的方式运作,100亿资金的贷款资产最大为100亿。现对100亿贷款持有期限缩短为2个月,2个月后即转让,回笼资金继续投放,并继续管理贷款资产。如此,一年可循环6次。在资金成本没有增加的情况下,自有资产100亿,托管资产600亿。资金与资产放大效应巨大。

二是中间收入。由于贷款客户和贷款仍留在转让行,账户管理与结算服务收益依然存在;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出让低息贷款并升息后重新放贷还可取得利率变动收益等。

作为市场开拓与风险识别成本,信贷资产转让时应予补偿,如在原合同基础上加0.5%,同时,比照委托贷款管理收费,对托管资产每年收取0.5%的管理费,此时,一年的中间收入——劳务费为:100×6(0.5%+0.5%)=6亿。另外,还实际持有贷款100亿,持有期间一年,故取得贷款收入为100×1.5%=1.5亿。因此,在100亿资金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收益合计为7.5亿,远高于传统方式下1.5亿的收入水平。

三是高端客户市场。按照传统方式运作,根据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0%的限制,最大授信额度为5亿。显然无法满足客户30亿的资金,客户关系难以稳固。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则可留住客户,又能满足30个亿的资金需求。

具体运作方式是:首先签署一个30个亿的最高额授信合同或者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留住客户;其次,将30个亿的综合授信合同分拆成不超过5亿、分次提款的具体业务合同;最后,将超过5亿部分的合同分批、分次转让,最终持有贷款不超过5亿。也就是说,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可以提高对高端优质客户的服务力度,也为打开高端客户市场,避免采取压缩和退出造成客户资金链波动形成的信用风险和客户流失,规避监管、风险集中和结构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操作模式和金融工具。

综上,信贷业务投行化获得的杠杆效应,极大地提高了资金运用效率,极大地缓解了资金、资本不足的矛盾,达到了巩固和扩大市场的目的。

二、信贷业务投行化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良好的经济增长态势和市场环境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良机:

第一,人民币持续升值、跨境利差形成的巨大套利空间与外资银行低成本进入我国市场的强烈冲动,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战略机遇。通常,只要对同一笔或者一组信贷资产的需求不同,就具有转让的动力。由于我国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和经营战略的同质性,各家银行对同一笔或一类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价没有本质差异,定价差异很小,不存在承担资产转让交易成本之后还能够获益的风险定价空间。一般情况下,谁也不会主动出让某一类优良信贷资产,也不会在没有额外补偿的前提下受让某一类高风险不良信贷资产。因此,信贷资产转让的战略机遇主要在外资银行。

一是人民币的持续升值与跨境利差提供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外资银行受让人民币信贷资产当是其套利的首选工具。自2011年我国汇率逐步放开以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从8.3上升到7.48,将近10%的升幅。根据2005年中美关于农产品贸易补贴谈判,美国认为,以实际购买力比较,如果严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人民币对美圆汇率应为2.5左右,即便比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水平放大2.5倍,人民币对美圆汇率也应为3.3左右。也就是说,人民币还有巨大的升值空间。目前,我国的存贷利差为3.4,而北美和欧洲的存贷利差仅为1.5,日本更低,跨境利差同样巨大。因此,人民币持续升值和跨境利差,为外资银行提供了巨大的套利空间。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制度下,外资银行受让人民币信贷资产当是首选套利工具。

二是外资银行急切进入中国人民币资产业务市场,使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成为可能。 我国的市场特征与商业传统,无论多么先进的外资银行, 都难以很快在我国的市场上建立竞争优势,也不可能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因此,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业务市场和发展业务, 尤其是初期阶段,必须依赖我国本土银行。 尽管对外资银行已经放开人民市场, 外资银行也急切地希望早日进入我国市场, 但其对我国法律与政策环境的学习,对市场的学习都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借助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即可快速低成本地进入人民币资产业务市场, 占据市场有利地位, 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逐渐熟悉、 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市场环境, 熟悉和了解我国的客户, 打开市场。 可以说,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一条捷径。外资银行急迫进入我国人民币资产业务市场,使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成为可能。

三是外资银行必须借助国内银行网点、功能与服务网络为其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为中外银行建立战略联盟提供了契机。外资银行受网点、功能和网络的限制,必须借助国内银行,才能降低经营成本。因此,其受让信贷资产后,必须委托转让行继续管理客户,管理资产,提供服务。中资银行则可利用外资银行在国际市场的经验和服务工具,扩大对客户的服务广度和深度,从而进一步稳固客户关系,巩固市场。因此,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中外银行只有建立战略联盟,取长补短,业务联营,才能达到共享市场,共同发展的目的。可以说,对客户和市场的共同需要,为中外银行建立战略联盟提供了契机。战略联盟的建立,有可能使国内银行在专业领域或特定区域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和实力。

第二,国家开发银行已经提供了信贷业务投行化的成功经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的最主要特征是项目贷款为主,期限长。为提高资产流动性,克服资金的严重不足,从2002年起,该行就尝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方式就是首先将贷款转让, 并继续管理贷款,收取管理费。2005年,该行作为牵头行签署了528个银团贷款项目,总额达1,357亿元人民币,出售了197个贷款项目的部分份额, 金额530亿元人民币。截止2005年末,管理资产总额(表外部分)达4438亿元人民币,取得资产管理费8.7亿元。

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正在构建全行统一的信贷资产转让平台,并和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了信贷资产转让合作关系,事实上已经成为我国项目贷款的批发商。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实践证明,信贷业务投行化对提高资产流动性、募集资金、扩大业务和收入来源,具有巨大的杠杆效应。

第三,信贷集中营销、垂直管理体制与投资银行部的设立,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取得杠杆效应,解开资金有限、规模受限、成本昂贵、效益低下的症结是通过主动转让和批发优质信贷资产实现的。加大对客户的支持力度,留住客户,扩大市场是关键。因此,要求具有很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高效率的风险管理。信贷集中营销体制和风险垂直管理体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市场拓展力度,有利于提高风险管理效率,有利于增强应对市场的能力。

信贷业务投行化的运作模式要求了解投行市场及其运作规律,熟悉信贷市场,具备相应的操盘技术。投资银行部则可以利用其固有的市场渠道,遴选目标市场,提供资产包装、定价技术支持,承担转让事宜。总之,信贷集中营销、垂直管理体制和投资银行部的设立,为规范地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奠定了基础。

三、信贷业务投行化实施的具体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实施信贷资产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操盘模式:

第一,合作对象以中小外资银行为主。主要理由是:中小外资银行急于进入我国市场,在我国的营业网点甚少,谈判地位处于优势,其要价应比大银行低。

第二, 转让目的以拓展高端客户市场和处置不良资产为主。尽管目前我行存贷比仍然偏高, 但流动性不是紧迫问题。最紧迫的是拓展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根据客观需要, 分别确定资产池、 转让方式和具体思路是:市场拓展在已有客户基础上,重点加大我国前500强企业的信贷营销支持力度,为信贷资产转让提供充足的资产池;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态势良好,流动性充裕,资产价格高企, 现在转让处置抵债资产和有抵押的不良资产, 有可能获得比较好的出售价格,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为了提高转让效率和转让价格,不良资产转让金额须达到一定的规模, 建议按照区域打包转让不良资产。如对国家开发银行而言, 可以将宁波分行、总行营业部(包头),深圳分行(以房地产抵押贷款为主)各打一个包, 其他分行合并成一个包, 以形成规模效应。

第三, 转让方式以协议、 卖断为主。对为了规避经济拐点出现导致经济周期、 行业周期和企业周期风险,需调整优化行业结构和客户结构, 转让部分限制性行业贷款、 公益行业贷款、国家重点调控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部分中长期贷款的,转让方式以协议、卖断为主; 以拓展高端客户市场为目的的转让, 要充分考虑资本余额增加后单一客户授信额度放大的因素, 协议、卖断为主,回购为辅;对不良资产的处置, 一次性协议卖断, 而非公开拍卖出售。

第四,外部交易以投资银行部为主。风险管理部负责资产清理、资产池的选择和资产定价,以及将资产和拨备内部交割与投资银行部。

资产投资银行部负责遴选市场转让对象,负责价格谈判、资产交割、资金收回等其他出售事宜,完成外部资产转让。

第五,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定价策略。对以扩大客户授信支持力度,拓展市场为目的而转让优质资产的,转让价格应在原合同基础上——加价, 包括市场拓展和风险识别成本,以及资产后续管理费。

对以调整优化行业结构和客户结构,转让目前正常资产的,转让价格为原合同价格,即平价转让。对处置不良资产为目的的,按照资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协议转让,即折价转让。为了促进成交,双方可以协议约定对资产转让后未来风险按比例承担。

参考文献:

[1]周元元:《中国——东盟区域货币合作与人民币区域化研究》,《金融研究》2008年第5期。

(编辑 向玉章)

作者:魏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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