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民间融资的发展有利于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并提升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但由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论文 篇1:

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探析

摘要: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民间融资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已成为一条重要的融资渠道。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增长,其蕴含的风险不断积聚,负面影响日益凸显,亟需加以引导与规范。本文在对民间融资的发展现状及特点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规范民间融资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间融资 规范化 现状 对策

一、民间融资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配置行为和一种金融服务的补充形式,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日益深刻。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不断增长,日趋活跃,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民间融资增长快,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发展速度加快,借贷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国家紧缩货币政策的影响下,商业银行的资金面趋紧,许多企业将资金需求转向依赖民间融资筹集,民间融资出现大幅增长。2005年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的民间融资现状调研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元,考虑到统计误差,实际规模可能要比3.38万亿元还略有扩大。而在民间融资非常活跃的温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的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规模为800亿元,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这意味着约1年时间,又有300亿元资金涌入民间融资市场。在此期间,专业民间融资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及贷款余额呈现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6月末,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达到3366家,贷款余额2875亿元,2011年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同时,另一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行2011年1至6月实现典当总额1180亿元,同比增长38%。

(二)民间融资成本不断上升,利率水平参差不齐

2005年以来,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直接导致了民间融资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涨。除了亲朋好友之间一些无息借贷或低息借贷之外,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规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间生产性借贷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业的民间集资大多是年息10%,都远远超过了银行及信用社的贷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间,监测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区间内波动。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异化特征明显,弹性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区不同的借贷活动中融资利率也有较大差异。

(三)民间融资来源不断拓展,融资方式多样化

早期的民间融资主要以信用借贷为主,但随着民间融资活动的日趋活跃、融资规模的日渐增长,融资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间融资方式变化不大,主要以口头协议和借据为主,借贷手续也比较简单。而企业民间融资形式趋向多样化,除了借贷、股权投资、集资等传统的融资方式外,还兴起了以实物为媒介的融资,如赊销、货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专业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丰富了民间融资方式。随着政策的放开,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专业民间金融机构,可直接发放贷款或可为客户提供担保。这些机构往往具有专业人才,具体操作较为商业化,手续较完备。该种融资方式占比逐步扩大,正成为民间融资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间融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活动呈现地域性

从民间融资资金供给方看,参与主体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农户乃至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涉及各行各业、各个阶层。2011年7月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同时,民间融资资金筹集与运用呈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随着财富不断增加,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形成了较为集中、活跃的区域性的民间融资市场,如浙江温州、内蒙古鄂尔多斯、陕西神木等地。以温州为例,从民间借贷城乡分布情况看,温州县及县以下地区的民间借贷总额约占全市民间借贷总量的80%左右。

(五)民间融资周转率高,资金期限短

民间借贷期限不确定,随借随还,流动性强,资金周转率高。借款短则两三天,长则十多天,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一年。不过,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主体和借贷用途的变化,民间借贷期限有向长期化发展的趋势,一些借贷由过去的几天、几个月,发展到现在的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这个现象值得注意。

二、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一种社会信用的补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民间融资规模和范围的不断加大,民间融资中潜藏的风险也不断积聚,不仅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还将对地方经济金融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约束,容易引发纠纷

民间融资随意性大、规范性差,容易引发一些民事、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间融资仍通过打借条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据调查显示,在借贷过程中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只占民间借贷总户数的十分之一,且多数合同内容不规范,部分合同只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贷出资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体现。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一旦出现违约,极易引发法律纠纷。温州市中级法院统计数据就显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换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间借贷纠纷产生;案件总标的额高达9.31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亿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万元的纠纷产生。

(二)民间融资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业负担

从紧货币政策和旺盛的资金需求使得民间融资活动趋于活跃,导致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显著上升。2011年6月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达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短平快”项目来说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则使借款企业还款压力大,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两年来,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资金日趋紧张。许多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利率“水涨船高”,高额的利息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一些企业因难以承受日益增长的民间高息负债,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最终出现无法偿付高成本民间借贷而破产倒闭的情况。

(三)民间融资风险较大,监管难度大

民间融资参与者众,涉及面广,操作方式不规范,其分散性和隐蔽性使相关部门难以监管。民间融资的不断增长,使大量资金长期在体外循环,游离于常规的金融监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对应的民间借贷的风险控制手段又很单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发生非法集资、高利贷、地下钱庄及诈骗等非法行为,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有可能引发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四)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影响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

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同时由于民间资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间融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易受一些行业高利润的诱惑,导致民间资金流入受限制行业,如一些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术水平低的行业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区民间资金积聚形成规模巨大的投机力量,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失衡。

(五)民间融资相关法规缺失,制约其规范发展

当前关于民间融资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相关法规缺乏协调性,对民间融资没有明确统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间的相关内容有冲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民间融资行为,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取缔办法》)和《贷款通则》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实践中,不同国家机关对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如在惠民吴云水“集资事件”中,当地法院认定其工厂与当地居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而检察机关却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吴云水进行立案起诉。二是相关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民间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模糊。尤其是民间融资、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缔办法》严厉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及集资诈骗行为等非法金融业务行为。但由于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定标准。在孙大午案件中,法院对于其行为的定性,曾引起了极大的社会争议。2009年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专家等广泛的争议。三是法制不健全,严重制约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民间融资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让民间融资活动有法可依。

三、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的越来越活跃,问题日益显现,风险逐渐积聚,对经济金融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和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我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任何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证、规范和约束,民间融资的发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规制民间金融的关键举措。

1、明确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有关内容存在一些冲突,导致对民间融资的认定标准把握不一。因此,应尽快研究出台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协调立法,为民间融资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融资行为。

2、完善民间融资立法。

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放债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定义、适用范围、期限、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合理的税负、纠纷处理适用法律规定等,明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融资的界限,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高利贷,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契约化、规范化。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登记办法,实行民间融资网上登记备案等方式,从而准确地了解民间融资活动的基本情况,便于防范和打击各种非法融资行为,规范民间融资市场,有效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还可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施细则及规范民间融资的一些具体制度,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

对民间融资进行有效的监管是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关键。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运行。

1、明确监管主体。

正规金融市场的监管十分有针对性,从产权上看,民间金融的监管也可参照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明确民间金融监管主体,则可相应化解一些难题和矛盾。根据各部门现有的职责规定看,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政府工商、金融办都不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我国民间金融监管可以尝试分设分管各种形态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同时发挥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加强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责任。

2、构建监管网络。

结合我国民间融资的特点,应该培育和建立一个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四者协同配合的监管网络。

3、完善监管方式。

民间融资监管方式应灵活多样,如政府监管主要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靠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起到规范保障作用;行业监管则通过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准则和惩罚监督机制来进行行业自律,有效防范民间融资风险。同时,由于民间融资形式各种各样,民间融资主体及其活动在各地区和各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显差异,因此,应采取分类监管、区别对待的方式进行监管。此外,针对民间融资复杂多样的现状,监管还必须事前防范和事后惩罚并重。

(三)拓宽民间融资渠道

面对巨额的民间资本,需要疏导,提供丰富多样的投资渠道,给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应的风险。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2010年5月我国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意见》还明确提出,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但《意见》的具体落实实施还需要一个过程。

(四)构建民间融资监测机制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民间融资统计、监测制度。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定期开展调查、统计,采集有关数据,特别是要准确监测民间融资的规模、融资方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等,及时了解、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适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并可选择一些民间融资较为活跃的企业和乡镇作为重点监测点,长期进行调查监测,加强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

(五)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

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应打破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有步骤地向民间资本开放金融业。通过必要的金融资源整合,将民间金融从“地下”引上正规发展道路。通过制度创新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化,可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相关条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区性商业银行转制改造过程中,组建允许民间资本参股的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探索大规模民间资本借助资本市场介入中小商业银行的途径,开办民间资本控股的民营银行试点。进一步探索发展新兴金融组织、建立多层次金融体系等举措,构建与我国当前经济结构相匹配的金融体系和组织,促进金融体系建设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2][4][5]戚祥浩.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http://www.wenzhou.gov.cn/art/2011/8/12/art_3906_175835.html,2011-08-12.

[3]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当前民间融资发展状况的调研报告[J].金融与经济,2008,(11):45-48.

[6]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4-47.

作者:石莉萍

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论文 篇2:

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困境及其对策问题

摘 要:民间融资作为我国金融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主要方式。民间融资的发展有利于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并提升金融行业的竞争力。但由于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原因,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基于此,对我国民间融资发展的必要性和发展遇到的法律困境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引导我国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推动金融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民间融资;法律困境;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发展的日趋活跃,其对经济增长发挥的重要意义逐渐被政府和理论界达成共识。民间融资以其自身便捷灵活的特点,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快速的融资渠道。但是,由于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法律监管和引导,以及对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界限模糊等日益成为阻碍民间融资发展的困境。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亟须对民间融资的发展进行有效合理的引导和疏通。

一、民间融资法律概念的界定

目前,民间融资的发展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但是对概念的界定方面,学术界和法律上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民间融资与正规融资是一个相对应的概念。西方19世纪就有学者开始研究民间融资,我国对民间融资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如何定义具体内涵,研究者们持不同意见。民间融资也可称之为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很多国外学者进行研究后认为,还没有被中央银行所管制的金融活动叫做非正规金融,也就是我国学者所讨论的民间融资,这一概念被我国多数的研究学者所认可;但是提出反对意见的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则认为民间融资不应该叫做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的发展是符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多元化需求,是现今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缺少的元素之一[1]。

民间融资简便快捷的优点适应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一方面,我国有大量的城乡居民有闲置资金投资的需求,而传统投资渠道并不顺畅;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又有融资的需要,在银行获取信贷资金困难的情况下,转向依靠凭借个人信用能借贷到较大资金的民间融资来解决资金的周转需求。因此,民间融资的市场非常广泛。但是由于我国民间融资缺乏严格的制度规范,导致各种民间融资的法律纠纷不断。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民间融资的存在是经济发展的外因和民间融资内生性动力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保持了持续的高速增长,企业和个人的财富逐渐积累。但是金融业的发展滞后,供给力不足,覆盖面有限导致了正规金融无法满足所有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发展中需要的资金就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民间的产业资本开始向金融资本转化[2]。

民间融资自身的信息和交易成本优势也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内生性动力。相较于正规金融,民间融资的地缘、人缘、血缘的特点,提供了便捷的信息来源,它可以了解到借款人的信息,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以及所要进行的项目和各种非财务信息进行比较清楚的掌握,减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正规金融中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依赖的财务信息不够公开透明,信息搜寻中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

上述内外两个因素的作用下,民间融资发展迅速,备受青睐。当经济过热,央行紧缩银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时,民间融资活动就更加活跃,规模也越来越大,从江浙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延伸到中西部地区,都出现了大量有规模的民间融资活动。

2民间融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民间融资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集中节余资金进行社会化配置、延续消费与再生产链条的职能。在这个意义上说,民间融资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作用[3]。

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信贷供给不足的缺陷,中小企业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政策上享受的优惠有限,而融资难已严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国有银行本身信贷配给有限,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和长期形成的所有制歧视,信贷配给往往选择大型国有企业等优质客户,而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少,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先天不足而被动转向各种民间融资筹措发展资金。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集中结余资金进行合理有效配置的功能,以市场化的机制调节了金融资源,实现在小范围内资金的优化配置。

三、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现状

1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规定零散,不同位阶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目前我国关于民间融资的相关立法还比较缺乏,也没有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给予民间融资明确的法律地位。仅在温州作为试点,2013年11月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4],在其他地区,民间融资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在法律领域却始终处于“半地下”状态,其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规范,各不同位阶立法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不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民事法律与金融行政法规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规范内容之间存在相互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中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超过银行的利率,但在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下范围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承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的范围。但在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为维护金融秩序,所有的非法以及非金融性的活动都要被取缔。按照上述两个不同位阶的法律分析,《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主体并未做出特别限制,可能受《合同法》保护的中小企业之间民间借贷行为,在国务院颁布的《取缔办法》中被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并承担罚款的行政法责任。

2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清

正是由于民间融资所面临的法律身份缺失这一困境,将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推入了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尴尬境地。虽然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二者做了区分,但是两者的界限依然模糊。由于这种模糊界限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正常的融资行为因僵化的法律制度而被制裁,而一些非法融资活动则以合法的形式做掩盖,长期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民间融资对待,没有及时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严重扰乱了民间融资市场的正常秩序,对社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5]。

3立法滞后于国内经济发展状况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大多是在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的背景下颁布的行政命令和政策性指导意见,体现了政府在特定发展时期的保守态度。在当前推进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许多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抑制了民间融资发展的自由空间,阻碍了民间融资的良性发展。

在民间借贷利率方面,按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现行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上述限制性规定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个标准的规定至今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4民间融资缺乏监管体系

民间融资在社会上引发的诸多非议,可以说与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有很大关系。正规金融市场都需要政府的监管,而自由度大、风险难以防范的民间融资市场无疑更需要有效的监管体制来规范。在现行的监管体制下,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地方政府等主体都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却没有明确的分工,导致监管主体多,内部协调难度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民间融资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因此,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内容、信息监测等制度都处于空白状态。其负面效应可能会被放大,融资市场也无法有序运转。

四、民间融资的消极影响

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潜力大、发展迅速、作用突出,但缺乏法律监管和引导,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1对国家的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形成了事实上的冲击

民间借贷以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吸引了大量城乡居民的闲置资金,这部分资金流出银行体系,未纳入国家金融统计监测范围,影响了人民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的监测和货币政策的执行。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形成了冲击,影响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资本的趋利性特征容易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低水平的重复投资,资金易流向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如小煤矿、污染企业的融资等,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6]。

2民间融资的无序发展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民间融资随着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扩展,融资模式不断创新,逐渐打破了初期的熟人关系网络,在缺乏市场准入制度的情况下,交易风险也呈现增加趋势。巨额的存量资本因长期的歧视政策只能在地下流动,容易滋生高利贷、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局部的金融风险,影响当地的金融秩序。近年来,由各类民间融资引起的纠纷、刑事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有些甚至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黑社会势力的介入,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五、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良性发展的对策思考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民间融资也不例外,利弊兼而有之。在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学理论发展背景下,抑制民间融资的发展已然不可能。我们应理性对待民间融资的发展,规范引导其朝良性方向发展,发挥对国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将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因素降低到最低。

1构建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

面对庞大无序的民间融资市场,立法机关应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实现民间资本的阳光运作。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民间融资法律体系,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出台《民间融资法》(而非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确认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打击非法民间融资活动,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理性选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逐步形成以《民间融资法》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私募基本管理办法》和《融资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的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对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必要的重新修订和解释,以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给予民间融资以合法的发展空间,明确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现对民间融资的引导、规范和提升[7]。

2明确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完善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

我国目前履行金融业监管的职能部门为银监会,建议在银监会的职能部门中设立民间金融监管部,负责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业务引导和监督。考虑到民间融资具有明显区域性特征,因此,应主要由银监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对其实施监管。

确立和制定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有条件地放开民间资本在“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准入条件,从最低注册资金、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设立方式、利率浮动范围等方面予以设定。在市场准入监管的具体内容中侧重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金来源、财务管理、信贷登记、信息披露、登记注册程序、纳税申报等方面制定详细的规范[8]。

3构建多元化审慎外部监管模式

由于民间融资自身尚未建立起良好的市场运作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进行监管应特别注意政府干预的界限,不能以压制为手段,必须在掌握民间融资规律性和灵活性的基础上,顺应经济发展的实际对民间融资发展的广泛需求进行积极引导,采取审慎监管的模式,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严厉惩罚。同时,要实行政府多个部门合作监管、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的模式。对于部分服务群体较大的民间融资机构,可以以标准化的模式严格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制治理结构,以利于控制风险。对于服务客户群体比较少的民间融资机构,不宜标准化,监管过程中注意适度原则,避免过度干预。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民间融资缺少国家的信用支持,市场和公众对民间融资机构的信任度较低,其特殊的“脆弱性“特征,即抗风险能力弱、信用等级低、资产运营风险高,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可能引发局部地区挤兑风潮或者融资机构的破产倒闭,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2014年12月1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味着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近期出台。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一国或者地区维护金融稳定,完善国家金融安全网、保护弱小存款人的一种制度选择。基于上述启发,建议在民间融资机构也应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制民间融资机构在保险机构缴纳保费,形成融资保险基金,当个别融资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或者给予危机时,可以使用保险基金依照规定进行及时偿付。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为民间融资机构的退出提供保障;另一方面,提高民间融资机构在市场和公众中的信誉和信任度。针对民间融资机构,可以在专门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存款保险机构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在投保机构破产或者关闭后负有赔付保费的义务,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的清偿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吴瑕.融资有道[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115—116.

[2]周淑娟,祁彬.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及立法思考[J].前沿,2011,(17):30—31.

[3]徐旭海.发展与规范民间融资法律刍议[J].浙江金融,2006,(11).

[4]张书清.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及其解决途径[J].法学,2008,(9).

[5]刘姝慧.试论我国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法律困境[J].中国经贸,2010,(14).

[6]吴永明,王从容.民间融资:法律困境与制度创新[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10,(10).

[7]孙文波.论民间融资的作用及规范[J].现代商业,2011,(33).

[8]安建祥.民间融资的政府监管体制与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1.

(责任编辑:陈 树)

作者:何文妍

民间融资金融市场论文 篇3:

促进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

摘要: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宜疏不宜堵。本文以温州金融改革试点为例,深入分析了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突破与不足。我国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使民间融资合法化,通过监管制度的创新减少民间融资发展中的风险,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提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民间融资“允许做、有人管、能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民间融资;温州金融改革;制度创新

一、民间融资存在与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属于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活动。民间融资的存在与发展有其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一)金融抑制是民间融资存在的根本原因

金融抑制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等经济学理论为民间融资在世界范围内长期并广泛存在提供了理论基础。具体到我国,金融抑制是民间融资活跃的根本原因。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信贷管制、金融市场分割、金融市场价格扭曲、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不发达、高准备金率和通货膨胀。金融抑制催生了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一是金融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我国金融体系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城乡经济和金融发展的不平衡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城市及县乡域的金融服务缺位,基层经济主体的资金需求转向民间融资。二是金融市场存在价格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尚在探索之中,存贷利率仍受央行的控制。同时,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政策往往“抓大放小”、“锦上添花”,倾向于央企、国企、效益好的产业和行业,大量高风险、高收益的中小微型企业则很难获得融资支持,其发展壮大往往只能寻求民间融资市场支持。三是金融市场发育不足。在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渠道在金融活动中处于垄断地位,股市、债市、场外交易市场等直接融资渠道发育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民间融资快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民间融资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民间融资对我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融资格局产生了一定影响,但是两者表现为一种比较和谐的互补关系,从不同角度满足不同融资主体需求。民间融资为拥有闲置资金的人群提供了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同时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有效缓解了个人、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取得流动资金与建设资金的难题,增强了经济整体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从金融制度结构变迁的角度看,民间融资以“地缘”、“血缘”、“亲缘”和“业缘”为基础,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内生性”金融制度安排,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此外,民间融资弥补了正规金融对民营经济融资服务不足的制度安排缺陷:一是民间融资有力支持了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广东等省份,民间融资是中、小、微型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力推动了当地中、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二是民间融资有效缓解了农村金融资源匮乏的状况。农户贷款具有“少、急、频”的特点,多数情况下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而民间融资主要以“地缘”、“亲缘”、“血缘”等关系为基础,无需物品抵押等手续,更适应农村地区的实际。

(三)民间融资具有自身特有优势

民间融资的借贷行为和利率都由市场决定,是一种纯粹的市场化金融形式和交易制度。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一是效率优势。民间融资没有繁琐的交易手续,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大额的一般有抵押手续及担保人,几小时内就可办理;小额的有担保人签约或个人信用立据就可,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和居民有较强的吸引力。二是成本优势。表面上看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要高,但它的抵押成本、担保成本、人情成本、贷款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的损失等隐性成本几乎没有。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融资前的信息搜寻成本和融资后的管理成本也较低,因而其融资成本低于正规金融。三是信息优势。民间融资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可以通过各种非正式的信息渠道,详尽地了解借款人的信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个人社会往来,更容易克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

二、温州金融改革对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借鉴意义

温州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发源地,是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最具代表性的地区:中小企业众多,资金需求量大;民间资金量大,民间融资活跃。始于2012年3月的温州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民间融资规范发展问题,这对全国金融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温州金融改革在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方面的突破

1 为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供地方法律政策支持。2012年5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为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包含30条法律意见,明确提出只要有利于试验区建设,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给予司法支持。内容涉及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支持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建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保护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化解担保机构经营风险、支持地方市场培育等领域,为温州金融改革保驾护航。2012年11月《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完毕,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服务、民间融资行业协会、民间融资监督与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更加侧重于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与促进。这些文件的出台,在法律层面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保障。

2 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监测指数。2012年12月7日,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简称温州指数)正式发布,在民间利率监测上迈出重要一步。温州指数的采集与测算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温州市设立的几百家企业测报点。二是对各小额贷款公司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典当行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率。四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实时利率。…温州指数涵盖了温州民间融资市场上各类参与主体和各种借贷行为,对温州民间利率形成了价格传导作用,为温州乃至全国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了“风向标”,进一步引导民间资本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2013年1月5日,温州指数正式由每周发布改为每日发布,反映温州民间融资价格动态变化情况更为及时准确,对引导民间融资定价和走向、强化民间融资风险预警具有更积极的现实意义。

3 建设全方位的民间融资服务平台。2012年4月和8月,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与温州金融改革广场相继开业,为温州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开业至今,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运行平稳,截至2012年12月27日合计成交813笔,金额3.52亿元,借贷成功率28.3%。此外,苍南、平阳的民间借贷商务中心也已在2012年9月、10月先后开业,瑞安等县、市的民间借贷中心也将相继开张。此外,温州金融改革广场构建了民间融资的信息对称平台,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广场内设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竞价交易集中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中心等机构,业务范围涉及项目策划融资、投资信息咨询、产权转让服务、企业股权托管、物业租赁管理等。

4 加快新型金融组织和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提供形式多样的载体。一是确立了第一批小额贷款公司转村镇银行主发起企业——苍南联信小贷和乐清正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苍南农村合作银行、温州银行、鹿城农村合作银行、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温州本土银行在浙江、福建、重庆、江西、河南和贵州完成了“五省一市”的战略布局,获批设立的村镇银行指标超过30个。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2012年温州小额贷款公司可贷资金规模达125亿元,平均可贷款规模4.17亿元/家,在全国名列前茅。四是农村资金互助社成效显著,温州瑞安马屿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缓解当地社员资金短缺,解决社员抵押难、贷款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五是政府平台引导发展较快,包括保障房引导基金、产业平台引导基金和社会事业引导基金三项,总规模23亿元。同时,引进各类投资者共同组建若干支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放大形成约115亿元规模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资本金形式投向全市保障房项目、产业平台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

(二)温州金融改革在推动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

1 金融改革配套制度与政策还不完善。温州金融的综合改革需要大量制度与政策的协调配合,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包括《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法》在内的国家层面民间融资法律法规不能出台,那么温州的民间融资管理改革依然属于地方行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如果整个资本项目管理机制没有变化,那么温州民间资本海外投资很难有大的进展。同样,无论是温州产业转型还是小微企业融资,金融政策只能起到部分作用,没有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金融改革的目标仍然难以实现。在依托政策推动地方金融改革期间,温州必须要使地方金融发展尽可能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以制度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发展与管理中的职责范围,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新的温州金融发展模式。

2 民间融资转为正规金融依然受到准人限制。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虽然是民营性质,也是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重要载体,但是其作用和意义与民营银行相比不可同日而语。温州金融改革方案中没有提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试点,是本次金融改革的一个缺憾。民营银行不一定完善,其重要价值在于能带来普遍的金融市场化条件。在市场环境下,哪怕纯粹国有的银行,也会按照市场机制来运行;而在垄断的环境下,纯粹民营金融机构也会按照垄断的逻辑来经营。既然温州设立了试验区,就应该在制度上有所突破,目前现有的民生银行、泰隆银行、稠州银行都是非制度性个案,中国应开启通过制度设立民营银行的时代。

3 尚需大力推进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的建立。短期看,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利率市场化未纳入改革议程。但是实际上,民间融资市场本身就是一个利率市场化的借贷体系,温州金融改革通过让民间借贷市场纳入监管,消除了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对正规金融体系的冲击,使正规融资渠道的金融安全性有所提高。长期而言,需大力推进建立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的利率定价机制,如果没有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配套,民间资本纳入正规金融后,可能反而进一步加剧银行系统的垄断经营。温州指数的编制和每日发布为温州民间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利率市场化可以在温州分步实施:第一步,民间借贷公开实行利率市场化;第二步,小贷公司、村镇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改制的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可以先行试点;第三步推广到温州所有金融机构;第四步,可以考虑通过顶层设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4 民间融资监管模式与监管体系的建立仍需探索。近年来,温州小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不断发展,使得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常常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迫切需要加强监管预警,建立系统的监管体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疏导。而创新金融监管模式和监管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比如探索中央与地方合作监管的模式,建立分层次的监管体系,地方与中央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等,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修正。

三、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制度创新

温州金融改革为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迈出了关键几步。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是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基本思路是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使民间融资合法化,通过监管制度的创新减少民间融资自身存在的风险,通过金融体制创新提供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环境,最终实现民间融资“允许做、有人管、能发展”的目标。

(一)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

1 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获得合法地位是民间融资能够规范发展的首要保障因素,美国等发达国家,印度、孟加拉等发展中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通过民间融资合法化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并取得良好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民间融资的发展和维护金融秩序,尽快建立并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是首要问题。我国尚无专门的民间融资法规,对民间融资活动进行的规范和引导大多分布于各部门法律之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缺乏系统性,存在冲突并明显滞后。而最新的关于民间金融具体工作指导,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还未真正得到落实。因此,应进行相关立法和有关法律条款的修订,形成以《民间融资法》和《民间融资实施细则》为基本法,《放贷人条例》、《民间融资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办法等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并修订涉及民间融资的法律条款,从法律法规上明确界定民间融资的形式、运行方式,以及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借贷最高额、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在制度设计上为民间融资构建法律保障。

2 建立并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我国的破产法只涉及企业和企业法人的破产,未涉及非法人和自然人资不抵债和财务困境问题。随着我国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在涉及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的法律纠纷时,往往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有些债务人在无法清偿债务时依然可以逍遥自在,司法的尊严受到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使债权人正当行使财产权提供界限,公平地获得清偿;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债务人提供财产保障,使债务人摆脱旧债,开始其新经济生活。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还能有效规制民间融资的放贷行为,督促中小企业、居民和农户等借贷人的偿还行为,从而全面促进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行为,保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参考国际上成熟的经验,规定要求除个人生活所必需的物品之外的所有财产都必须纳入破产财产范围之内,由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并对破产的个人的消费额进行限制,禁止任何在破产清算中的不法、私自处理财产的行为以及对不法行为撤销权的设置;同时,对破产的个人提供救济措施,按照法律要求将可供破产清算的财产如实交出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个人破产者,可在完成财产内的债务偿还之后,对于剩下的债务可予以免除,并可帮助破产的个人申请社会救济。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在宏观层面利于减少民间融资风险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微观上利于帮助民间融资主体实现危机脱困,促进法律制度保障的信赖利益原则,避免制度外的不良因素介入,维护社会秩序整体稳定。

(二)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监管制度创新

1 降低民间融资机构准入门槛。目前在我国申办、成立民营信贷机构的手续繁琐、周期太长、限制过多、门槛较高。而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服务的民营信贷机构属于竞争性很强的行业,准入门槛不应太高。与其让高利贷、地下钱庄不受约束和管制,悄然滋生蔓延,最后危及社会与经济,不如让更多民间金融在监管之下合法化、阳光化。建议政府允许资本金、经营者资格等条件达到法律规定标准的规模较大的民间融资合会等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转变为正规的民间融资组织;同时,引导小规模的私人钱庄和民间资金参与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正规民间融资组织的改制,壮大正规民间融资的力量;在此基础上可以试点民营银行的建立,在制度上保护民间融资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从而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发展。

2 建立正式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在民间融资合法化后,民间融资活动将以各种形式迅猛发展,其风险防范将成为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体制现状和民间融资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监管制度创新,建立以金融监管当局正式监管与民间融资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在正式监管中可构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双线多头模式适合我国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元化、地域色彩浓厚、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由于各地政府更了解本地民间融资的发展状况,在信息收集、问题处理、危机预防等方面具有优势,赋予其一定的监管权力,能够调动其监管积极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弥补单线多头监管中的空白。中央与地方的协调配合、双线并行,有助于化解风险,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行业自律是民间融资主体利益代表与表达的重要载体,也是政府监管的重要合作力量。因此,在正式监管之外,要积极推进民间融资行业自律,成立由放贷人机构、其他民间融资者自愿参加的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对民间融资主体行为进行规范。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交流与自律、有序竞争、减少信息不对称、协调纠纷、协调监管与激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实现制度体系的整体功能,民间融资自律组织应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3 实现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统一。由于民间融资的特殊性,在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必须加强风险监管。合规监管重点监管民间融资的合规性,包括能否达到所在区域内的最低融资比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关于账户管理的规定,是否存在洗钱行为等。风险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现场检查具体指标,如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风险管理情况、流动性状况等,并对其进行风险评级和风险分类。

此外,进一步完善民间融资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经营上的重要数据和重大事件,要及时披露并向相应监管部门呈报,建立联席通报机制。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不仅要关注风险的事后化解,更应注重风险的事前预警性防范。应采用动态监管方式,通过监管内容的变革,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具体而言,民间融资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备案监管、准入监管、信息监测、退出监管四个方面。备案监管通过事前的登记备案制度,审核控制以减少可能的风险,并发挥引导社会资金合理投资的作用;准入监管根据具体审核条件和程序,在入口上对民间融资机构的资格、资金、业务、利率等相关事项进行监管;信息监测是对民间融资的资金总量、流动方向、发展态势等信息进行监测,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为机构监管和自律监管提供依据;退出监管可以有效规避民间融资机构破产引起的风险扩散,监管机构通过依法兼并、重组和破产等方式,使那些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超出警戒线的民间融资机构退出,保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金融体制创新

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由国家信用承担隐性担保,而民间融资则缺乏国家信用的隐性支持,抗风险能力较弱,一旦发生信用危机,可能引起挤兑风潮和机构破产,导致金融体系的混乱,甚至酿成社会危机。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民间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更为特殊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民间融资机构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另一方面可以为民间融资机构的安全退出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设计和论证阶段,笔者认为,在设计存款保险制度时,应把握四个原则:循序渐进、相对独立、注重协调、成本效率。基本的制度框架应包括: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机构、明确基金来源、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实行差别费率、设置过渡期等内容。具体而言,可以成立专门的民间融资存款保险公司,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管理,与投保银行之间形成委托与受托、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在投保银行破产或关闭后赔付保费的义务,还具有监督管理投保银行的权利,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宣布破产或关闭的投保银行进行接管或破产清理,保证民间融资机构的清偿能力,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2 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民间融资存在与发展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的二元分割,只有放松利率管制、降低金融市场的分割程度,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利率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和资金配置低效的局面。发达国家金融发展的经验和现状已经证明,利率市场化是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资金的流向由市场供需情况决定,资本通过市场化配置,流向真正需要资金的实体经济。利率作为资金价格的表征,在公平定价机制缺乏之下,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功能必然无法实现,民间融资机构的运行模式也无法根本改变。要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的地位,必须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有三种方式:一是按照金融机构来试点,如,找一些公司治理比较好的中小商业银行做试点,因为中小银行一旦出问题,其影响的范围比较窄。二是可以按照区域来试点,如,在一些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利率市场化的诉求比较强。三是按照存贷款的种类来进行试点。此外,需要加强和推进利率市场化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运行机制,完善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逐步放开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建立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市场利率体系及形成机制。

作者: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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