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会计模式管理论文

2022-04-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迄今为止,我国的保险会计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每个时期以不同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为划分依据,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目前所使用的新《企业会计则》。下面将结合每个时期保险行业的发展对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的特点以及变迁做详细的阐述。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保险企业会计模式管理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企业会计模式管理论文 篇1:

寿险业转型之策

2004年,中国寿险业有关保费收入存在“泡沫”的争议,揭开了寿险业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面纱,同时也拉开了寿险业转型的序幕。2009年,保险业开始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通过技术措施在财务核算层面推进寿险业转型。

但是,寿险市场运行的惯性导致转型面临较大阻力。偏离主营业务方向、行业形象仍然不佳、整体增长持续放缓等问题仍然困扰着保险业。因此,需要进一步围绕评价指标、营销体制和利润来源进行思考,从而实现寿险业转型的总目标。

评价指标“内外有别”

保险业是以提供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为生存和发展根基的行业,离开了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将丧失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运行基础。

因此,要评价保险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或运行基础,必须采取“内外有别”的评价指标。

所谓“内外有别”,是指作为企业要考虑自身的经营及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收益,这里的经济收益可以称为对内考核指标;同时,作为承担某种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必须设计反映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运行基础的相关指标,即为国家和民众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这里的保险保障责任可以称为对外考核指标。

为什么要采取“内外有别”的评价指标呢?因为保险业实在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服务行业,其通过承诺履行对于投保人遭遇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或损失的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实现其经营目标。

但是,在保险业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个尴尬现象出现了,普通民众很难搞清楚大数法则或概率论等精算技术所完成的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尽管相关政府机构会最大程度地通过制度监控保险产品定价,但或然现象导致的风险成本(保险费)与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保险金)之间的关系,对于很多人而言仍然很难理解。

正是在这种不理解的现象下,为了证明保险业发展的状况,保险行业大多将保险费收入状况和保险行业资产作为评价其自身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中国的寿险业在迅速壮大的过程中,正是以追逐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行业资产的增加为唯一或最主要的目标,其结果必然以保险等于理财、保险等于投资的财富增值诱惑力作为拉动保险费增长的原动力。

经济保障与经济补偿则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寿险产品的一个概念性标签,结果导致寿险业在经济环境走低和资本市场低迷的状态下,无力满足投保人财富增值的预期。再加上为了保费规模不计行业形象和销售者“面子”等因素的叠加,导致持续出现退保率上升和新单业务下降的局面。

上述因素同时还导致,每每出现重大人身伤害事件时,保险赔偿寥寥;而作为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寿险业被政府机构排在慈善事业之后。寿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应对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未能正常展现。

事实上,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保险费收入总量和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只是一个数字,并无实际意义。

对其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够反映其生命价值的保险金额为多少;对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

尤其在中国寿险业规模相对较小、整体资产总量尚逊色于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总资产位居工、建、农、中四大国有银行之后,排名银行业第五位)的状况下,中国寿险公司保险费收入规模和寿险业总资产规模对于全社会的意义实在有限。

因此,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寿险业的转型,除了恪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不具有风险保障价值的储金型业务收入从保险费收入统计指标中剔除,还应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以及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作为评价行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如果中国国民人均与生命、健康保障相关的保险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远比人均寿险保险费支出的指标更有实际意义。如果反映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以及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达到一定程度,远比寿险业总资产规模的指标更有社会意义。

所以,将保险费与总资产作为内部评价指标,将保险金额与保险赔款占相关项目的比重作为外部评价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寿险业调整主营业务方向,增加风险保障型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提高对于国民社会福祉的补充与贡献,实现向以提供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为其生存和发展根基的科学转型。

产销分离

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生产商和消费者大多通过第三方完成销售和购买的全过程。

由于第三方直接联系消费者,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必须将可靠的质量和公平的价格作为约束生产商的条件,从而达到稳定消费者规模的目的。

在中国,由于寿险市场发展过程的先天缺陷,寿险产品的销售在经历了短暂的直销时期之后迅速形成只能销售一家公司产品的个人营销制度,长时间没有形成独立的第三方销售平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同时,舶来于海外的寿险营销体制因其本身所存在的自我招聘与自我繁殖的多层级血缘关系,在中国寿险市场形成的初期迸发了超强的自生动力,推动了保险市场销售体制的“革命”。

但是,由于这种营销体制游离于劳动合同制度之外,导致个人营销员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保障福利。

在现行组织架构下,个人营销员也无法获得参加工会乃至政治团体或政治活动的资格。在最初一批“敢为天下先”的寿险营销员占据“血缘关系”最高位后,在无节制的市场扩张由热变冷的过程中,市场后来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抑制。

随着银行保险业务规模不断上升,寿险营销员平均收入从社会中上等水平逐渐滑落至低于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寿险营销模式所形成的保险费产能也逐渐下滑。于是,寿险营销员大进大出和误导欺瞒等现象不断增多,导致寿险营销体制在参与寿险业追逐保险费的过程中成为扭曲行业社会现象的重要源头。

因此,在寿险保费增长与行业社会形象下滑同步出现的情况下,发展第三方中介平台和其他销售服务形式成为监管当局解决寿险营销体制顽疾的重要选择。

产销分离和培育大型保险中介集团的政策,迅速催生了由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所控制的独立保险中介服务平台,以及隶属于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服务平台和控制一定保险资源的专业保险代理服务平台。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或其他电子服务平台开展保险销售服务的形式也不断出现。寿险业多元销售渠道的形成与监管机构“坚定不移”地推进营销管理体制改革的态度相呼应,通过营销体制转型带动寿险业的整体转型。

中国保监会最近颁布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强化保险公司招聘责任,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和“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及“改变以扩张人员数量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逐步减少营销队伍层级,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和绩优营销人员的投入支持力度”的表述,实际上是全面否定了个人寿险营销模式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这导致市场出现个人寿险营销员开始脱离原有体制向独立或专业保险中介平台转移的趋势。

那么,独立或专业保险中介服务平台能否摆脱寿险营销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促进寿险业转型有所贡献?无论独立还是专业的保险中介服务平台,都是由具有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建立起来的。

出于资本的属性,对于高素质人才的保障、对于保险商(供货商)产品与服务措施的严格审验、对于投保人(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对于可持续经营的原动力,将促使此类第三方销售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单一代理形态下的个人营销自卖自夸的现象,推进寿险业转型,改善保险行业社会形象。

重拾承保收益

保险业的经营利润究竟源于承保利润还是投资利润,一直是国际保险业界争议的话题。

上个世纪中后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经济迅速复苏,全球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于是西方各国保险业开始加强资金运用的规模和力度,关于保险经营利润来源的理论出现一边倒的倾向,传统的保险业经营利润来源于投资收益和承保收益的“两轮说”,受到冲击。

各种学说和观点公认保险业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形成了通过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的经营观念。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形成于上个世纪后十年,也就是国际经济由高峰期转向调整期的时代。当西方保险业者津津乐道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保险资金运作创造保险业兴旺业绩的时候,我们将西方在此时期形成的保险经营模式或经营观念照搬过来,将保险经营的利润来源主要瞄准投资收益,忽视承保收益的存在价值。

由于偏离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过度强调保险资金的运用、扩大保险费收入的规模、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现金流,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位上,中国寿险公司一切以增加保险公司现金流为目标,不计承保成本、不考虑产品定位、不分析是否偏离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它们盲目地认为只要有保险费进账,就拥有了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来源,投资收益就可以弥补承保亏损,追求现金流就可以扩大保险业总资产规模。

为了迅速增加支持资本运作的现金流,中国保险业忽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大力开展投资理财型业务,尤其以寿险业为甚。

中短期趸交理财型业务占全部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保险业务员的业务推广和销售宣传也都以这种产品可能带来的资金增值和可能的分红为招揽业务的卖点,忽略了在保险营销培训中灌输的为民众提供保障的高尚职责。

事实上,由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本市场持续多年低迷,保险资金运用主渠道的国债市场也表现不佳,寿险业近年的分红水平不仅低于客户投保时的心理预期,甚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更可怕的是,整个保险业并没有从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走势的分析中因势利导,灵活调整经营战略,却一意孤行,为了所谓的保险费规模,继续深度开发理财型产品,导致在经济环境走低的状况下,出现投保率下降与退保率上升的行业整体业绩下滑的趋势。

寿险业之所以产生各项经营指标恶化的迹象,源于寿险业经营者过于关注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忽视可以促进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承保利润,即“三差益”。

因此,要实现寿险业转型,回归保险主营业务方向,整个行业就必须扭转偏重投资收益、忽视承保收益的现象,通过合理的产品配置实现寿险经营利润来源的双轨制。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

2004年,中国寿险业有关保费收入存在“泡沫”的争议,揭开了寿险业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的面纱,同时也拉开了寿险业转型的序幕。2009年,保险业开始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通过技术措施在财务核算层面推进寿险业转型。

但是,寿险市场运行的惯性导致转型面临较大阻力。偏离主营业务方向、行业形象仍然不佳、整体增长持续放缓等问题仍然困扰着保险业。因此,需要进一步围绕评价指标、营销体制和利润来源进行思考,从而实现寿险业转型的总目标。

评价指标“内外有别”

保险业是以提供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为生存和发展根基的行业,离开了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将丧失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运行基础。

因此,要评价保险业存在的社会价值或运行基础,必须采取“内外有别”的评价指标。

所谓“内外有别”,是指作为企业要考虑自身的经营及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收益,这里的经济收益可以称为对内考核指标;同时,作为承担某种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必须设计反映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和运行基础的相关指标,即为国家和民众承担的保险保障责任,这里的保险保障责任可以称为对外考核指标。

为什么要采取“内外有别”的评价指标呢?因为保险业实在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服务行业,其通过承诺履行对于投保人遭遇保险合同规定的风险责任,或损失的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实现其经营目标。

但是,在保险业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个尴尬现象出现了,普通民众很难搞清楚大数法则或概率论等精算技术所完成的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尽管相关政府机构会最大程度地通过制度监控保险产品定价,但或然现象导致的风险成本(保险费)与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保险金)之间的关系,对于很多人而言仍然很难理解。

正是在这种不理解的现象下,为了证明保险业发展的状况,保险行业大多将保险费收入状况和保险行业资产作为评价其自身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中国的寿险业在迅速壮大的过程中,正是以追逐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行业资产的增加为唯一或最主要的目标,其结果必然以保险等于理财、保险等于投资的财富增值诱惑力作为拉动保险费增长的原动力。

经济保障与经济补偿则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寿险产品的一个概念性标签,结果导致寿险业在经济环境走低和资本市场低迷的状态下,无力满足投保人财富增值的预期。再加上为了保费规模不计行业形象和销售者“面子”等因素的叠加,导致持续出现退保率上升和新单业务下降的局面。

上述因素同时还导致,每每出现重大人身伤害事件时,保险赔偿寥寥;而作为社会保障重要补充的寿险业被政府机构排在慈善事业之后。寿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应对国家人口老龄化的养老金管理服务提供商的作用,未能正常展现。

事实上,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保险费收入总量和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只是一个数字,并无实际意义。

对其而言,最重要的是能够反映其生命价值的保险金额为多少;对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是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

尤其在中国寿险业规模相对较小、整体资产总量尚逊色于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总资产位居工、建、农、中四大国有银行之后,排名银行业第五位)的状况下,中国寿险公司保险费收入规模和寿险业总资产规模对于全社会的意义实在有限。

因此,为了推动和促进我国寿险业的转型,除了恪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将不具有风险保障价值的储金型业务收入从保险费收入统计指标中剔除,还应本着“内外有别”的原则,将保险金额和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以及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作为评价行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如果中国国民人均与生命、健康保障相关的保险金额达到一定程度,远比人均寿险保险费支出的指标更有实际意义。如果反映保险赔款占国民重大疾病治疗费用支出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伤亡事件补偿支出的比重,以及寿险行业管理的养老金占国民养老金规模的比重达到一定程度,远比寿险业总资产规模的指标更有社会意义。

所以,将保险费与总资产作为内部评价指标,将保险金额与保险赔款占相关项目的比重作为外部评价指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寿险业调整主营业务方向,增加风险保障型产品的开发与销售,提高对于国民社会福祉的补充与贡献,实现向以提供经济保障或经济补偿为其生存和发展根基的科学转型。

产销分离

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生产商和消费者大多通过第三方完成销售和购买的全过程。

由于第三方直接联系消费者,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必须将可靠的质量和公平的价格作为约束生产商的条件,从而达到稳定消费者规模的目的。

在中国,由于寿险市场发展过程的先天缺陷,寿险产品的销售在经历了短暂的直销时期之后迅速形成只能销售一家公司产品的个人营销制度,长时间没有形成独立的第三方销售平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同时,舶来于海外的寿险营销体制因其本身所存在的自我招聘与自我繁殖的多层级血缘关系,在中国寿险市场形成的初期迸发了超强的自生动力,推动了保险市场销售体制的“革命”。

但是,由于这种营销体制游离于劳动合同制度之外,导致个人营销员无法获得劳动合同制度下的劳动者所应享有的基本保障福利。

在现行组织架构下,个人营销员也无法获得参加工会乃至政治团体或政治活动的资格。在最初一批“敢为天下先”的寿险营销员占据“血缘关系”最高位后,在无节制的市场扩张由热变冷的过程中,市场后来者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抑制。

随着银行保险业务规模不断上升,寿险营销员平均收入从社会中上等水平逐渐滑落至低于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寿险营销模式所形成的保险费产能也逐渐下滑。于是,寿险营销员大进大出和误导欺瞒等现象不断增多,导致寿险营销体制在参与寿险业追逐保险费的过程中成为扭曲行业社会现象的重要源头。

因此,在寿险保费增长与行业社会形象下滑同步出现的情况下,发展第三方中介平台和其他销售服务形式成为监管当局解决寿险营销体制顽疾的重要选择。

产销分离和培育大型保险中介集团的政策,迅速催生了由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所控制的独立保险中介服务平台,以及隶属于保险机构的保险销售服务平台和控制一定保险资源的专业保险代理服务平台。

与此同时,利用网络或其他电子服务平台开展保险销售服务的形式也不断出现。寿险业多元销售渠道的形成与监管机构“坚定不移”地推进营销管理体制改革的态度相呼应,通过营销体制转型带动寿险业的整体转型。

中国保监会最近颁布的《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有关“强化保险公司招聘责任,禁止营销员或营销团队自行招募营销员”和“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及“改变以扩张人员数量为基础的激励机制,逐步减少营销队伍层级,完善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一线营销人员和绩优营销人员的投入支持力度”的表述,实际上是全面否定了个人寿险营销模式赖以生存的制度基础。这导致市场出现个人寿险营销员开始脱离原有体制向独立或专业保险中介平台转移的趋势。

那么,独立或专业保险中介服务平台能否摆脱寿险营销体制所存在的问题,并对促进寿险业转型有所贡献?无论独立还是专业的保险中介服务平台,都是由具有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建立起来的。

出于资本的属性,对于高素质人才的保障、对于保险商(供货商)产品与服务措施的严格审验、对于投保人(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对于可持续经营的原动力,将促使此类第三方销售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单一代理形态下的个人营销自卖自夸的现象,推进寿险业转型,改善保险行业社会形象。

重拾承保收益

保险业的经营利润究竟源于承保利润还是投资利润,一直是国际保险业界争议的话题。

上个世纪中后期,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国际经济迅速复苏,全球资本市场空前活跃。于是西方各国保险业开始加强资金运用的规模和力度,关于保险经营利润来源的理论出现一边倒的倾向,传统的保险业经营利润来源于投资收益和承保收益的“两轮说”,受到冲击。

各种学说和观点公认保险业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形成了通过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亏损的经营观念。

现代中国保险市场形成于上个世纪后十年,也就是国际经济由高峰期转向调整期的时代。当西方保险业者津津乐道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保险资金运作创造保险业兴旺业绩的时候,我们将西方在此时期形成的保险经营模式或经营观念照搬过来,将保险经营的利润来源主要瞄准投资收益,忽视承保收益的存在价值。

由于偏离中国资本市场的现实、过度强调保险资金的运用、扩大保险费收入的规模、增加保险资金运用的现金流,在保险产品的设计定位上,中国寿险公司一切以增加保险公司现金流为目标,不计承保成本、不考虑产品定位、不分析是否偏离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它们盲目地认为只要有保险费进账,就拥有了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资来源,投资收益就可以弥补承保亏损,追求现金流就可以扩大保险业总资产规模。

为了迅速增加支持资本运作的现金流,中国保险业忽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大力开展投资理财型业务,尤其以寿险业为甚。

中短期趸交理财型业务占全部人身保险业务收入的比重越来越高,保险业务员的业务推广和销售宣传也都以这种产品可能带来的资金增值和可能的分红为招揽业务的卖点,忽略了在保险营销培训中灌输的为民众提供保障的高尚职责。

事实上,由于中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资本市场持续多年低迷,保险资金运用主渠道的国债市场也表现不佳,寿险业近年的分红水平不仅低于客户投保时的心理预期,甚至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更可怕的是,整个保险业并没有从国际和国内资本市场走势的分析中因势利导,灵活调整经营战略,却一意孤行,为了所谓的保险费规模,继续深度开发理财型产品,导致在经济环境走低的状况下,出现投保率下降与退保率上升的行业整体业绩下滑的趋势。

寿险业之所以产生各项经营指标恶化的迹象,源于寿险业经营者过于关注保险资金运用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忽视可以促进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承保利润,即“三差益”。

因此,要实现寿险业转型,回归保险主营业务方向,整个行业就必须扭转偏重投资收益、忽视承保收益的现象,通过合理的产品配置实现寿险经营利润来源的双轨制。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

作者:郝演苏

保险企业会计模式管理论文 篇2:

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变迁

迄今为止,我国的保险会计共经历了五个时期,每个时期以不同会计制度的颁布和实施为划分依据,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目前所使用的新《企业会计则》。下面将结合每个时期保险行业的发展对每个时期的会计制度的特点以及变迁做详细的阐述。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

1949年10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唯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公司成立之后,在人民政府的支持下,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大量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彻底结束了外商公司操纵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开拓者。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自此以后,中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制度以及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内陆续成立了多家全国性的保险公司,一些外国保险公司也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为了进一步适应保险企业在财务方面的实际需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9年12月对其会计制度做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直至1993年《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停止实施。

由于这个时期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实行的是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并采用以资金来源等于资金占用为平衡公式的资金平衡理论。其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会计基本假设方面,会计主体为总公司和各级分公司,采用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的方式各自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此外,对于国内业务采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若涉及涉外业务,则直接以原币入账并在期末按期末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进行损益核算;其次,会计基础方面,保险公司可在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者之中任选一种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保险公司须使用资金收付记账法,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保险公司须使用借贷记账法;最后,会计要素方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将会计要素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以及损益类。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

1993年,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新要求,我国对当时的会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行业财务制度,其中包括1993年2月24日颁布并于同年7月1日实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此次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着眼于保险行业特殊的经营特点和企业管理需求,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大转折。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相比较,有如下几点重要且具有实质性的变化。第一,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确立保险企业应使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恒等式,为会计核算方法体系奠定了基石;第二,会计基础方面,确立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作为保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使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第三,会计要素方面,首次确立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六大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第四,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性原则,要求保险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提取折旧;第五,将保险业务分为非人身险业务和人身险业务,两类业务在会计核算上分账处理,并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次改革,结束了我国保险行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上建立起来的会计制度,确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会计准则初步协调的会计制度,实现了我国保险会计核算模式的根本转变,在更大程度上提高了保险业会计的信息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为我国保险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

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印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施的近七年过程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业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保费收入、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以及保险资产等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指标数值均有大幅度的提高,这表明我国的保险市场的规模在不断的壮大、结构在不断的完善。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国务院出台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等法规也对我国保险业的初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保险法》的颁布实施规范和约束了保险行业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范围起做出了法律规定,加大了保险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的力度,同时《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调整了相关的会计核算方法来与之适应,主要变化如下:

一是保险公司由多业经营转向了分业经营,同一保险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由此,新会计制度是根据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和再保险公司业务三大类,在险种分类方面,将原属于非人身保险业务范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二是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规定保险资金除用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不得用于向其他企业投资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护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三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的警示下,要求保险公司在会计上采取分业核算、提取准备、建立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等措施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以及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四是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原则,明确保费收入确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的计量。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

2000年12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此制度的出台使我国会计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明确,主要体现在:在考虑会计信息服务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同时,充分肯定了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明确了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谨慎性在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标准;科学确立并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会计要素体系。然而,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在经营范围、经营风险、管理要求上和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较,具有相对独特的属性,使得其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的可靠性和可比性还有待商榷,会计信息的质量还有待提高,对此,财政部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于2001年11月27日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的金融企业范围内实施,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使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可操作化,为金融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以及将来上市融资提供有利条件,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对六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第二,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第三,对于保险公司所特有的金融风险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从而加强了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第四,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

随着我国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在经济金融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入。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其中与保险业最相关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原保险合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再保险合同》。为加强企业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财政部于2008年8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009年1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国所有保险公司编制2009年度境内、境外财务报告时应遵循以下会计政策:第一、保费收入确认和计量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第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下的准备金评估标准。2009年12月,财政部印发了《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就保费收入确认和准备金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2010年1月2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业做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工作的通知》,发布了实施细则。这次改革是提高保险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相协调,使得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制度相比在指导思想、核心内容和具体条款上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是我国保险会计史的重要里程碑。

我国新会计制度的制定、颁布和实施是在国际会计准则变迁的背景下展开的,旨在建立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的,以资产负债观为利润核算核心的与国际接轨的会计核算体系。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对直接或间接地隐含在金融工具中的未来现金流量净值的估计,公允价值信息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并有利于验证其以前所作预测的合理性;公允价值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使用者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决策进行评价,从而有助于其作出正确的决策。由于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中有大量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科目,因此,相比于其他行业的公司来说,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实施对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信息有着较为深刻的意义。

作者:余蔚 李昊

保险企业会计模式管理论文 篇3:

采油管理区资产管理适应性创新

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油公司管理模式在中石化全面履行,中石化初步实现了“油田事业部-分公司-采油厂-采油管理区”四级管理体制,采油管理区(简称:采管区)成为油公司油气生产运营最直接主体。脱胎于“矿-队”两级的采管区,经营角色已发生本质性变化,“产量”不再是唯一目标,“效益”成为采管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传统的管理方法和工作机制必须适应油公司建设作出创造性调整。油气开采资产分布庞大,资产的质量、效率直接影响油气的提升、处理和储存,进而影响油气产量和生产成本,并最终决定着采管区的生产经营成果和效益。因此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摒弃过去那种资产管理的粗放模式,杜绝低效、闲置和浪费现象,即通过创新性研究,将资产管理纳入采管区效益经营的科学管理体系中,优化资产配置和过程控制,使油气生产经济效益最大化。

一、采管区资产管理基本现状

采管区是通过原“矿-队”上移下沉形成的油公司基层单位,对原“矿-队”资产管理方式有一定的保留和取舍。通过融合和增减,重新修订了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基本延续了固定资产管理方式。

1.制定了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通过制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资产管理范围;加强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实行资产“三定户口化”管理;及时上报资产盘盈、盘亏、闲置、报废申请资料;定期分析采管区资产管理与运营状况。通过制度的规范性、权威性和指导性,把区内各项资产管理活动纳入依制管理的轨道。

2.建立了固定资产的管理系统。全面展开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摸清采管区内资产的实际情况。具体包括掌握区内存量资产的分布状况、运营管理情况、资产质量状况。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保管折,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做到帐、卡、折、实一致,不断查找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漏洞。通过固定资产管理的有效性和示范性,为进一步开展系统性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经营管理效益、划分管理责任、建立管理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虽然传统的一些资产管理方式行之有效,但在油公司体制下,采油管理区被赋予了一定的生产经营权,经济效益成为考核目标。对照效益目标,采管区资产管理明显存在如下不足:

1.尚未树立资产经营的观念。目前,采管区资产的管理还仅仅停留在价值的入账、折旧、报废处置流程的简单核算阶段,处在实物完整性的简单管理的状态。由于没有树立“资产经营”的观念,对资产经营缺乏深层次的理解,没有建立定期或者动态的资产经营分析制度,更没有对资产分布、运行和使用效率效益实施科学的评价方法,所以还不能为资产的日常修理、保险、更新改造、调剂、租赁提高利用率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从而不能真正发挥经营管理参谋助手作用。

2.资产管理相关的机构职责模糊。目前,资产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以河南油田采管管区为例,既没有明确采管区经理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也没有将相关资产管理的责任划分到岗位,更没有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岗,兼职资产管理岗职责模糊,对资产管理的考核不能够落实。相关资产管理者对于责任承担的意识不强烈,对于其应负职责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对于责任评价的认识具有片面性,未形成完整的责任体系。

3.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由于资产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分属不同部门,财务部门采用的是企业会计规范规定的分类编码方法,而实物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则是根据各自专业管理的需要或凭经验对资产进行分类编号,致使资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脱节。资产运行台帐和资产卡片信息不一致,造成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不同步,造成价值失真,对资产实物管理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资产现场管理工作一直处于被动局面。

4.资产考评与经济效益分离。首先,资产管理未纳入企业经营效益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体系中,资产管理基本还停留在定性的层面上,较少使用定量的手段,完全忽视了对经济效益的考察。其次,资产管理的责任考评仅限于对单个指标的罗列评价,未结合资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的评价,难以全面客观地反映资产管理状况。再其次,对资产管理的考评缺乏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的支持,仅有的简单定性考核结果也未完全与相关资产管理者的工资、奖金挂钩,致使相关资产管理者没有工作压力或积极性,导致资产管理效果一直不显著。

三、适应性创新对策

1.树立“资产经营管理”理念。采油管理区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都应确立“资产经营管理”理念。从源头开始,对资产的全过程进行管理,通过严格地监控、绩效评价,将资产的占有、使用以及管理与责任评价指标联系起来,评价资产从投资立项、基本建设、结算转资到资产使用,再到处置和报废清理的全过程的资产经营管理。同时注重资产的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的相结合,进而达到完善资产管理责任体系,明晰管理者责任的目的,以促进资产的合理流动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提升采管区各资产使用效益及管理水平。此外,采取多种方法抓好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技术业务的培训工作,即组织他们学习现代化的管理知识以及资产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现代化的技术知识,进而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2.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岗位职责。在满足科学分工的基础上,考虑组织机构的纵、横向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进而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资产管理的任务以及相关的利益结合起来。(1)建立采管区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把资产的管理工作放在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内。在经理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由专人来负责对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挥,也可以由负责生产的副经理担任。在区内部自上而下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保证资产管理的政策、方案、工作顺利的执行,保证区内各部门的资产配置合理、管理有效,进而使经济活动顺利进行。(2)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互结合,建立专职的资产管理岗位,明确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的归属与衔接,资产发生的任何变化都应该及时与资产管理岗的相关人员联系,及时掌握资产的使用和变动状况。

3.实行资产全过程动态管理。将资产的动态管理与过程管理有机结合,对全部资产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在严格执行采油厂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采油管理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对油气资产的管理从源头抓起,从设备购置及工程开工开始,到竣工验收、转资交付使用、日常管理、报废直至变卖处置资产离开企业,实行一条龙管理,杜绝资产帐实不符,建立资产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制度。

4.建立采油管理区资产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将资产经营考核指标纳入本区的经营考核体系,建议采油厂通过研究和探索,建立采油管理区资产管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建立一套切实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投资报酬率等指标进行考核。实行工资与职责履行情况、资产经营管理绩效挂钩,加大对高效资产管理单位的奖励力度。另一方面,明确相关资产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及责任,促使其既要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更要重视资产的管理,增强资产管理人员责任心。运用法律监督、内部控制等手段完善内部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堵塞漏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

采油管理区是油公司管理体制运营的基石,其资产具有存量大、分布广、类型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随着油公司效益型经营目标的转型,资产管理必然纳入效益经营的整体管理体系之中,共同维护和促进油田的可持续发展。

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采管区应创造性思维和创新管理,树立资产经营管理意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相关责任,实行资产管理的全过程动态管理,以激励约束机制,从而实现采管区资产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以及科学化,提高资产的管理水平,有力促进生产经营效益以及市场竞争力质的飞跃。

(作者单位:河南油田工程院)

作者:武宪玲 王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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