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旨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界定,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篇1: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预防

摘要:家庭暴力是当前危害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亟待解决遏制的问题。新婚姻法的颁布施行,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现就家庭暴力成因、危害、预防措施等方面提出一些粗浅看法,使人们对家庭暴力有真正的认识,从而防止或减少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 危害 预防

家庭是人类社会生存的空间,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和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家庭暴力不断发生,使妇女、儿童、老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危害。正确认识并预防家庭暴力,对于构建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特点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伤害行为,不仅包括长期暴力行为以及长期虐待行为,也包括造成伤害和严重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1]。家庭暴力研究的重点是对老人、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人员的暴力。其有以下几种特点:

1.暴力行为具有家庭性与隐蔽性。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的根本区别。由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亲和婚姻关系,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观念影响,使家庭暴力行为又具有隐蔽性。

2.行为具有违法性。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虽然中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但宪法、民法、婚姻法、刑法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都规定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违法性是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

3.具有严重性的社会后果。家庭暴力包括轻微的违法暴力行为,也包括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其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会对家庭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4.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形式多样复杂,手段恶劣。既有殴打、伤害等纯暴力行为,又有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等,从肉体上和精神上对受害人进行摧残的虐待行为。以及威胁、拒绝赡养和抚养等遗弃行为。这些手段有时单独使用,有时同时使用或交互使用。

5.行为的长期性与反复性。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和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它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往往表现为紧张状态阶段、暴力阶段、亲密阶段三个不同阶段的反复循环。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成因

1.家庭暴力的危害。(1)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侵害了他们的健康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2)破坏婚姻家庭。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肉体伤害,更重要的是造成精神上、感情上和心灵上的伤害,使家庭摇摇欲坠,甚至破裂毁灭。(3)影响社会的稳定。暴力打破了家庭的安宁、和谐,容易使受害者走向极端采取杀人等方式进行报复,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害人者。(4)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据调查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长大后会患有情绪焦虑、恐惧、孤僻、自卑等心理障碍。有的学会用暴力发泄情感,甚至导致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暴力的成因。(1)历史原因。中国的家庭暴力直接渊源于封建社会的专制主义文化传统和宗法等级制度,为了加强封建意识的控制,封建社会统治阶级还通过立法直接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合法性。经过长期的封建文化的教化,人们的头脑里逐渐接受了父权和夫权的观念,从而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家庭成员人权的漠视,对家庭暴力持容忍态度。不久前在全国各地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讲述了一名受人尊敬的医生,一个文质彬彬的男人,竟是打断妻子肋骨,打死未出生孩子的家庭暴力实施者。究其原因就是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一些人头脑中残存。据调查发现,许多家庭还不知什么叫家庭暴力,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制约了人们认识家庭暴力的劣根性。(2)社会法治原因。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因素有社会经济、社会压力、社会交往等多种因素。1)据调查表明,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2)在调查中还发现,一些非常残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发生在缺少良好的人际关系、生活封闭、孤独的家庭中。3)法律因素。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3)个体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婚外恋、包二奶、非法姘居等现象的增多,也使家庭暴力增多。如36岁的冯某的丈夫与他人非法同居,冯怎么劝都无效,在一天深夜为些发生口角后,用铁棍将熟悉睡中的丈夫打死。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反家庭暴力的机制

1.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机构 [2]。(1)设立被害人避难和倾诉的场所。多数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被害人和施暴人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被害人对于施暴人具有经济依附关系,为切实保障家庭中弱者的人身权益,我们应建立物质帮助的机构,为受害人寻求法律的帮助和支持,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2)设立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为受害者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3)发挥调解机构的作用。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要进行调解,防止家庭矛盾的激化,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而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通过司法机关的惩治,使施暴人认识到暴力行为的严重性。(4)建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那些因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人员提供法律帮助,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免费提供法律授助,更好地维护家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改革诉讼制度。(1)由警察机构对虐待等家庭暴力行为先进行处理。中国法律规定虐待罪等家庭暴力犯罪行为告诉才处理,现实生活中受虐待的受害人很少选择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家庭暴力。而由警察机构对虐待行为进行处理,就能避免这一矛盾的发生,使受害人愿意选择司法救助的手段。(2)警察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对于屡教不改的或情节极为恶劣的,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从重处罚;对于情节轻微的,可以由警察机构直接处罚。(3)设立婚姻家庭法庭。聘请素质高,有经验的妇女工作人员作为陪审员,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同时加强自诉与强制诉讼的结合,司法机关根据情节及早介入反家庭暴力中,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及时侦查并提起公诉,追究施暴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目前,禁止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分散在宪法、刑法、婚姻法、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内容分散缺乏完整性,不利于司法操作 [3]。因此,应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及时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以便在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专项活动中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保障性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与应履行的义务,保障父母、夫妻及子女在家庭生活中的权益。(2)制裁性规定。制裁性规定有选择性制裁规范与强制性制裁规范。对家庭成员轻微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其方法主要由有关执法部门根据受害者的选择,而对施暴者采取的惩罚措施,如警告、责令赔礼道歉、行政拘留、勒令施暴者从家里搬出居住,阻止施暴者与受害者通讯,制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及其住所;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疗等。强制性制裁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的严重家庭暴力,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制裁,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3)设立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在家庭暴力法中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经济上制裁施暴者,使受害者有经济上的保证。(4)社会保障性规定。如设立并提供家庭暴力投诉站、伤情鉴定中心、紧急庇护所、心理咨询与治疗机构、电话服务专线、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等,为受害者提供庇护、物质资助及法律授助,为施暴人提供心理治疗。(5)规定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家庭暴力的预防与救济措施需要强有力的执法处理部门来保障实施,对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定义务的直接责任人,若对家庭暴力不予制止和处理,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网络

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网络,建立并完善各种机构机制,协调配合各种政策、法律、法规,打击家庭暴力,才能根治家庭暴力。

(四)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

各级妇联组织应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反家庭暴力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教育,要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点评家庭暴力案件,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加强舆论监督,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

(五)消除家庭暴力应从观念入手标本兼治

惩治家庭暴力犯罪,更新传统观念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有了经济上的独立,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子的状况,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最好的物质基础。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与计划生育等国策深入人心。

正是家庭暴力形成原因的根深蒂固,才最终导致了家庭暴力成为了当今严重影响家庭稳定的顽症,也就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需要全社会的关注与支持,才能使更多的家庭真正认识家庭暴力,也才能在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也才能真真有效地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中国的妇女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8.

[2]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学术论文集[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

[3]田小梅.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EB/OL].中国妇女网.[责任编辑 王晓燕]

作者:陆孟兰

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篇2:

浅析家庭暴力

[摘 要]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呼声越来越高。文章旨在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界定,分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类型,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分析;预防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有报道。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现象,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而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2001年1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界定了“家庭暴力”:“《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我们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性虐待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

(一)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家丑不可外扬”是人类几千年形成的传统观念。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二)家庭暴力的对象具有特定性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与受害人有婚姻、血缘或养育关系,相互间仍有感情,或曾有感情。

(三)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为其反复性创造了客观条件,因多数受害者对暴力行为不愿公开,加上受害人往往轻信施暴者事后的忏悔和不再施暴的誓言而一忍再忍,或者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使施暴者更无所顾忌,变本加厉地实施家庭暴力,不加以自我控制,而逐渐形成使用暴力的习惯,使暴力重复出现甚至加剧。

(四)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由于家庭内部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实施的手段、产生的后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

1.从社会历史文化看,家庭暴力根植于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2.从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上看,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一种定势观念,家庭暴力被视为是“隐私权”,出于对隐私权的尊重,社会公众往往对此“视而不见”;司法机关也认为是“家务事”,如不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一般不主动介入,“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消极观念影响司法机关早期介入;从当事人来看,施暴者认为,“打人犯法,打妻儿不犯法”。整个社会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局面,从而使家庭暴力从苗头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

3.从教育理念上看,传统的性别教育中,“男强女弱、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意识世代承袭,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上述认识潜移默化地成为社会生活、家庭生活中的性别定势。同时应看到在家庭教育中,望子成龙、望女成风的心态,棍棒底下出才(孝)子的错误观念,导致有些父母对子女施暴力、加压现象层出不穷。

4.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家庭暴力的成因和家庭暴力侵害客体的不同,将家庭暴力划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诸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2.精神暴力;精神暴力是出于精神控制的需要,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羞辱、贬低人格、精神折磨等手段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施加影响的行为;3.性暴力;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伤害、摧残性器官、强迫进行性行为等。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立法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虽然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儿童、老人,但由于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才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又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差别,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较低,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五、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第二,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积极主动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反映或求救,有关基层组织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劝阻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者,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这些措施和手段,可以及时解救和遏止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等理念,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四,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新西兰、英国、加拿大等国都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因此迫切希望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以便及时有效地治理家庭暴力纠纷,且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综上所述,对家庭暴力应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社区、单位和执法机关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法律赋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社会各阶层、执法机关要改变“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漠视态度,对于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5.

[2]田晨,国外防家庭暴力状况描述[D].人民网.

[3]王筹.婚姻法的修改完善应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J].妇女研究论丛,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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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娜,金湘滨.论家庭暴力[J].武汉晨报,2003.3.2.

[6]田晨.国外防家庭暴力状况描述[D].人民网

[7]郭爱妹.家庭暴力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0,3.

[8]张曙,李煜.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J].社会科学研究,2003,(2):107.

[9]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15.

[10]薛宁兰.婚内强奸构成犯罪之我见[J].巫昌祯,杨大文主编: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48.

[11]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03—104.

[12]川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聚焦婚姻(中国法制报道丛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57.

[作者简介]王钰瑛,女,甘肃武威人,新疆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研究生,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

作者:王钰瑛

家庭暴力遏制民法论文 篇3:

浅析我国的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

摘要:家庭暴力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也普遍存在,本文针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以及现状进行阐述,并延伸到我国现有法制对家庭暴力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本文还根据这些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并且建议怎样完善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对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执法性进行完善,将刑法范畴内的家庭暴力层面更加细化,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法律规制;完善

作者简介:王盛(1992-),男,汉族,河北保定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法学专业。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是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有些地方思想落后,封建气息严重,导致男尊女卑的思想一直存在,这样的不平等封建制度和丑陋的习俗导致受害者身心健康得不到保障。新婚姻法的实施在其中制定了几项具体的规定来约束和制裁这种行为,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违法犯罪,需要以法律手段来制止和制裁,本文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特征,成因和对策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将家庭暴力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障。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

(二)家庭暴力成因

1.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

2.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3)对于一些赌博严重的人来说,妻子阻挡丈夫赌博也会引起家暴。4)由于心理变态产生的家庭暴力等等。

3.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一是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二是,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

4.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三、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一)引人民事保护令制度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就是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的特点,就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通过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合法的裁判或命令,违反者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民事保护令在众多国家都在使用,但是我国并没有民事保护令制度,但是民事保护令在家庭暴力问题中起到的作用,让我们不容小觑,所以面对当今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的现状,引进民事保护令是十分必要的。

(二)完善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警察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力,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该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家庭暴力的警察介入制度已经十分完善,但是,在我国,警察介入家庭暴力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制度也不完善,没有好的惩治家庭暴力的办法,不能从源头上预防,也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家庭暴力进行制约,程序法的缺失,导致实体法履行不力,困难重重。虽然新婚姻法中已经对家庭暴力内容作出了條文依据,但是,执行起来却没有抓手,主要原因,就是没有配套的程序法,警察介入时,往往没有程序的约束和控制,导致即使条文存在,也不能够很好的执行下去,所以应该有相关法律指导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时的可执行性,让警察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时能正确行使公权力,惩罚犯罪,保证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在公安内部,也应该有健全的机制和保障体系,对每个案件都实行问责制,让警察能够在处理案件时将责任落到实处,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还要授权警察对被害人实施特殊的保护措施,只有在健全的机制和健全的体系下切实保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才能让公权力得到信任。

(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比例激增的今天,如何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中的弱势力成了我国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制定一部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惩治犯罪要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惩治,所以专项的《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并且要使《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法律,还要使这部法律联系民法和刑法,以法律手段保护在家庭中遭受暴力的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家庭暴力的相关内容都收进法律,包括社会救助,司法救济,法律责任等等相关事项,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将家庭暴力犯罪率降低。

(四)提高婚姻质量

家庭暴力不能仅仅从法律方面遏制,毕竟家庭是有温暖有关怀的地方,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冲突,还要从提高婚姻质量开始,增强促进婚姻和谐家庭和谐的教育,将婚姻和谐作为结婚的前提,婚姻质量也是减少家庭暴力的重要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知识,让有家庭暴力的人明白这是违背道德更是违背法律的,倡导家庭文明,减少家庭暴力是我们制定法律以及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目的,和谐文明的婚姻不会有暴力犯罪。

总之,家庭暴力对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是严重的障碍,严重威胁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制约着社会的和谐,文明程度的提高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问题,法律的约束是对预防家庭暴力的强制力保证,所以,家庭暴力的解决还要从生活上和法律上做文章,制定完备的法律保障,更好的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康均心.妇女权益保护及救济理论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84.

[3]于东辉.<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建构的思考[J].法学杂志,2013(4).

作者:王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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