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益保障的毕业生就业论文

2022-05-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解决好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保证他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大学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就业公平缺失、就业方向与人的发展方向不一致等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在经济发展中的非科学定位以及与之相关保障制度的缺失。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基于权益保障的毕业生就业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基于权益保障的毕业生就业论文 篇1:

青年发展与就业制度改革研究

摘 要:青年发展是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方面。保障青年发展的基础在于解决好就业问题。每个有劳动能力的青年都应有就业的机会,实现劳动力价值并在就业中持续提高发展能力。就业制度的缺陷、社会资本对人力资本的挤占等是导致包括青年在内的社会成员就业不公平的重要因素。为此,应构建以保障人的生存发展为导向的青年就业制度思想基础,强化政府的就业保障功能,建立健全青年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和提高青年发展能力的职业化培训机制。

关键词:青年发展;就业制度改革;人的生存和发展;以人为本

经济发展服务于人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论断,是指导一切经济制度设计的根本思想基础。中国经济发展由物化导向向人本导向转型,很重要的衡量指标就是人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协调、经济发展向为人的发展服务的功能回归,这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旨趣和根本要求。青年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和最强大的生产要素之一,其发展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应该把青年发展问题提升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与人协调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1],青年发展应成为国家或区域的重要发展战略。就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经济发展的中心问题,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基本途径[2],经济发展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让更多人实现就业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分配。审视当前中国青年发展的状况,就业保障功能的弱化已成为青年发展困境形成与加剧的重要原因。通过改革就业制度,增强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是青年发展的内生诉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

一、就业是保障青年发展的前提性和根本性问题

(一)青年发展必须通过参加生产劳动才能得到保障

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劳动的关系,前人早有论述并获得广泛认同。在亚当·斯密看来,“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的”[3]。马克思认为,人的主体存在是通过人的生存活动劳动来实现的,实质是通过人的劳动实现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4]。恩格斯对于劳动与人的发展的关系有着详尽的阐述,他指出:“……在人人都必须劳动的条件下,人人也都将同等地、愈益丰富地得到生活资料、享受资料、发展和表现一切体力和智力所需的资料”[5]。也就是说,人生存需要的满足、自身价值的实现、社会关系的扩充、自我能力的完善,只有通过一定的劳动活动、一定的从业和就业活动才能够达成。在上述论述中,虽然亚当·斯密所说的劳动仅局限在资本家组织的劳动范畴,有别于我们所说的有意识、有组织的人来组织的生产劳动[6],但劳动者参加生产劳动的本质属性是一致的。劳动者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参加生产劳动,就业就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和最根本的途径。换言之,劳动者只有实现就业才具有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可能。青年作为人类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亦当如此。在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劳动者通过就业来实现对自身发展的保障,具体形式表现为他们以生产劳动作为交换来获得能够与其他消费品相交换的消费资金(即货币或者说是劳动收入)[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包括按要素分配在内的多种收入分配方式”,这就意味着劳动必定成为绝大多数人获得收入的主要渠道,或者说绝大多数人维持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消费资金是通过参与生产劳动来获得的。在现行制度体制下,资本、技术、管理和土地等要素也参与收入分配,但青年要想通过上述要素参与社会收入分配来实现生存和发展的满足显然还是十分困难的。

(二)每个具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青年都应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机会

保障就业就是保障人的劳动权,劳动权是实现人的生存权的一项手段性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具有而且必须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既然人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依靠生产劳动来创造的,经济发展又以实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最终落脚点,那么国家和社会就应满足每一个个人最低限度的生存需要和使人们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即要保证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人都能够参加生产劳动[7],不管他们的性别、学历、身份、能力等如何。青年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的这项权利更应该得到保障。首先,劳动权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只是部分劳动者拥有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条件和机会,那么对于那些不能参与生产劳动的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也就不可能实现每一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其次,人力资本是社会生产最核心的要素,如果不能保证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生产劳动,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财富的创造必定受到损害。无论是就人的生存发展权利保障或是社会生产的高效运转还是社会和谐稳定而言,国家都应重视促进就业,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人都有参加生产劳动的机会和条件。遗憾的是,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中国陷入了青年就业形势严峻的困境,即使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一些青年也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或劳动力价值失衡现象突出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固然与青年就业观念、自身素质等因素有关,但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体制、就业保障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缺陷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三)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应以实现其劳动力价值为标尺

实现就业只是劳动者拥有了一定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条件,保障水平的高低还必须从是否实现了劳动力价值进行充分考量。即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除了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支出外,还必须能够满足其参与相应的学习教育、文化生活及家庭成员消费等方面的支出[8]。如果劳动者通过劳动所获得的社会分配收入仅能够满足其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消费,这种保障是极为有限的,只有劳动收入与劳动力价值对等甚至是有较为充足的剩余,劳动者发展的保障才有更为坚实的基础,这一点在青年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四)通过就业保障青年发展能力的持续增强

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和分工专业化,劳动岗位对人的知识、工作技能、劳动方式、工作理念等的要求必然提高。在排除非公正的因素影响外,劳动者的综合能力越高,就业选择的张力和维度就越大,由此获得的劳动收入就越高。而且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必须能够实现生产方式的革新、先进技术的传播与优化以及优质人力资本的持续供给,这些都需要一代代青年来完成。由此,就业对青年发展的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提供就业岗位的层面上,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动态性的教育培训机制,保障青年发展能力的持续增强。

二、就业制度的人本思想不足是导致青年发展保障弱化的根源

劳动就业制度是在“劳动客观条件与劳动分离”的人类社会发展阶段,旨在促进劳动主客观条件结合而产生的一项制度安排[9]。也就是说,劳动力能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什么方式结合、结合得怎么样,与劳动就业制度的设计思想及科学性有密切关系。现实中青年就业难、就业不公平等问题的产生,影响因素多样,其中就业制度的内在缺陷不能忽略。

(一)就业制度的缺陷是造成就业困境的重要诱因

当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机制体制。在以自主择业为基础的就业模式下,劳动者被赋予了较大的择业选择权,就业的达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商议决定的结果,劳动者不会被限制在某一固定的行业、单位或者岗位。然而,由于就业制度的缺陷、市场经济发展不够发达等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劳动报酬与劳动力价值不对等、就业不充分等问题。特别是企业其中又主要体现为民营私人企业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7],这就必然会导致对人生存和发展保障的重视不足。在以往追求GDP高速增长的粗放型经济发展阶段,经济效益被作为企业和地方政府评价与考核的核心指标,为了减少成本支出,扩大企业经营效益,企业必定会尽力降低劳动者工资,缩减劳动力成本支出。与此同时,为了降低就业过程中的培训成本和让劳动者能够尽快上岗,企业在选择劳动者过程中,往往把工作经验、职称资格、学历、专业等作为考核用人的主要指标,甚至相貌、性别、身高等也被视为是否录用的考量因素。青年作为刚进入社会的群体,工作经验、社会资源占有量等与已工作的劳动者相比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基于这样的条件约束,部分青年只能屈从于用人单位的意志和生存的现实压力,违背自己原有的规划和发展目标选择所谓的“先就业后择业”,甚至是陷入“毕业即失业”的困境。上述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就业制度的缺陷,而核心又体现为就业制度人本思想不足,即没有把人的生存和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位置。

(二)社会资本的突显和对人力资本的挤占加剧青年就业的非公平性

社会资本(自己及家庭、亲属拥有的社会资源)和人力资本是影响包括青年在内的劳动者就业最重要的两大因素,而且社会资本在解决就业问题中的作用越发增强,甚至存在“关系越好、关系越广,就业就越容易、就业质量越高”的问题。虽然社会资本在解决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不可否认,但过分强调社会资本的作用,可能会降低对人力资本的认同,形成挤占甚至是替代效应。社会资本在就业中的强势主导造成了对社会就业秩序的干扰、社会就业价值观的冲击、就业公平竞争的破坏等等是不争的事实。社会资本的多寡、优劣并不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身,不同家庭、不同身份、不同区域的劳动者所拥有的社会资本具有显著的差异性。依靠社会资本进行就业有悖于市场竞争原则,如果以社会资本作为衡量劳动者是否能够就业或者确定就业的岗位对于劳动者本身来说是不公平的。社会资本在就业因素中的强化,必然会加剧就业的不公平性,社会资本的弱势群体必然会成为这种就业机制下的“首位淘汰者”。这可能也是当前“学习成绩好未必就业就好”等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三)伪就业问题冲击青年发展保障的社会思想基础

伪就业主要表现形式有:为某种目的或被迫就业或开具就业证明、签订虚假就业协议(劳动合同);高校为提高就业率将未就业人员列入就业范畴,并开具就业证明。伪就业问题在大学毕业生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由于高校评价体系的缺陷、责任心的缺失和社会监督机制的缺位,一些高校为追求靓丽的就业数字,确保就业问题不成为本校综合考评的“后腿”和以“高比例就业”作为招收更多社会优质生源的“筹码”,一些高校以牺牲大学毕业生权益为代价、置社会责任不顾、昧着良心实行“毕业证与就业挂钩”即毕业生要拿到毕业证或学位证首先必须实现“就业”的现象并不鲜见,这种“就业”以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为准。在这种机制的误导甚至是压力的逼迫下,部分大学毕业生只能与相关单位签订虚假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他们处于未就业状态。由此导致的结果起码有二:一是国家相关统计部门就业数据失真,“伪就业”大学毕业生被排除在失业的社会制度保障体系之外;二是破坏社会就业思想体系,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不利于真正就业和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首要目的的思想,误导更多人进行伪就业,最终形成恶性循环,未就业群体面临更为严峻的生存和发展困境。

三、通过就业制度改革增强青年发展保障的逻辑维度

(一)构建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导向的青年就业制度思想基础

青年就业难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就业制度是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思想指导下进行设计的。这种思想基础产生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并在此过程中不断被强化。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以市场竞争为主导,促进经济规模的迅速扩张和经济效率的高速增长成为这一时代的突出特征。也正是因为对经济发展的过度追逐导致了对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视不够及制度性支持不足,就业难、住房难、养老难、看病难等与人的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随之产生,人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不断加剧。在这种经济发展优于人的发展的思想作用下,就业制度设计的导向与本应有的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功能出现偏差,考量就业成效主要是看有多少人流入了劳动力市场、签订劳动协议的人数,而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好坏、工作环境、工作稳定性、劳动报酬高低等就业质量问题关心不足[10]。由于没有抓住问题的症结及人本思想的缺失,这种就业政策的效果与预期目标渐行渐远,还带来了高校教育公共服务资源紧张、大学毕业生教育质量下降、大学毕业生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节等新的难题。因此,保障青年生存和发展为导向的就业制度改革,最关键的是要构建以人的发展为目的的制度思想基础,并以这一理念为指导进行就业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顶层设计和优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让位经济、就业不公、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才能真正做到把就业作为每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来落实,而不是通过挤占他人的就业机会来实现自身就业的满足,才能使每一个人都成为受益者并提供最大化保障。

(二)促进青年就业需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发挥好两者的作用

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就业制度改革必须遵循这一原则。经济发展的目的在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服务,这一属性决定了就业问题不同于其他经济问题,劳动力也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否则人力资源的开发、培养、利用将会变得低效,劳动收益将会被资本过度分占,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被经济发展空间挤占。促进就业是政府和社会的内生性责任,每一个人达到一定阶段就进入社会就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青年尤其如此。忽视政府作用,过度或者完全依靠市场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好就业问题,基于就业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的作用、政府的本质属性和市场机制的缺陷,在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保障机制的构建中政府应当首当其冲地承担起责任。第一,政府要把促进就业作为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根本性任务去完成,并且把这一理念贯穿于各项制度设计当中,保证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始终围绕保障人的就业、人的生存发展来运行,而不是只是把人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廉价劳动力[11]。第二,加强对暂时失业或低廉就业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重点是对上述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资格培训、再就业培训、基本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免息或延期还款等,降低劳动者的就业成本、减轻生活压力和提高就业能力,最大限度地缩小就业弱势群体和优势群体的差距,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公平。第三,发挥政府作用,调整社会生产和社会就业的关系。核心是扩大生产,优先发展能够大量安排劳动者就业的产业,通过产业发展和劳动岗位的扩大解决就业不足问题[7]。第四,创造良好的就业制度和环境。通过政策导向、就业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法律法规监管等途径来提升就业效率和就业质量,对破坏社会就业秩序、侵害人的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

(三)建立健全青年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

劳动权的社会权属性决定了国家对社会成员就业的促进与保障责任,并通过制度功能来保障劳动者扩大就业岗位、提供物质支持、促进就业公平[12]。综观中国现有的就业保障模式,为暂时失业者提供最低生活补贴、助学贷款免息或延期还款、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政策咨询等成了中国当前就业保障的重要内容。然而,上述保障内容和方式大都属于被动式和济贫式的保障模式,保障范围、保障力度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而且这种保障模式的效果往往与保障对象的接受程度有极大关系,从实践来看,这种济贫式的保障模式已经被一些符合保障条件的劳动者所排斥。笔者认为,政府对劳动者的就业保障模式改革应该重点转向为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能力。就业公平对劳动者能不能就业、以什么方式就业、就业质量如何至关重要,就业公平性表现为劳动者有没有机会参与社会生产的问题,是关系人的生存问题;而就业能力则体现为社会生产分工专业化要求和劳动者就业水平、就业可持续性的问题,侧重体现为人的发展问题。为此,中国就业制度更应该转向对再生型就业保障模式的研究和改革,要在解决就业歧视、劳动力流动、劳动者生产安全保障、劳动者培训机制等方面获得更大突破。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加强青年的劳动思想观念改造,这里所说的劳动思想观念并非当今社会及就业部门所倡导的“先就业后择业”,而是以生产劳动与人的生存发展关系为核心的思想教育。在就业难、劳动收入低、住房难、读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共同作用下,诸多青年被贴上了“啃老族”的时代标签,他们必须依靠家庭或者亲属的支持才能够在城市买得起房、找到相对好的工作。对于家庭经济较好的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他们的劳动观念更是令人不齿,这类青年群体相当一部分人不是依靠参加生产劳动来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更多的是对家庭所创造的财富的高度依赖。即使部分“官二代”“富二代”也实现了就业,但其生存和发展的成本支出并不完全是依靠就业的劳动收入来解决,对于这部分青年群体而言,依靠生产劳动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观念已经被严重淡化。劳动观念的重塑和强化必须在青年发展的保障模式建构中得到更高的重视和制度支持。劳动观念的塑造与强化对于促进青年就业的作用是内生性的,其作用有时候更胜于物质保障和制度引导。

(四)构建提高青年发展能力的职业化培训机制

青年发展的保障需要以青年素质和能力的持续提升作为基础。长期以来,人的发展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虽然一些企业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一些业务方面的培训,但这与青年发展能力的真实需要是有偏差的。一是青年发展所需要的能力不仅仅限于少数的业务技能,而是发展能力的集合体,是一种超越于现实需要的能力诉求。二是青年发展能力的培训并不是简单的应付式或例行式的培训就能达成的,最关键的是有利于青年发展的教育培训的社会思想的形成、制度机制设计与优化、发展平台的搭建及落实。鉴于资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仅依靠企业特别是私人资本主导的企业的自觉行为来开展青年发展能力的教育培训显然不可能,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与优化,把职工培训内化为企事业单位的内在责任,并且从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予以强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孙 彬.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构建[J].改革与战略,2014(2):124.

[2]肖宇亮.我国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3):111.

[3]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7:57.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3.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0.

[6]巫文强.论以人为目的经济发展及新时期经济学的使命[J].改革与战略,2008(12):1-7.

[7]巫文强.社会生产和分配与人的生存发展——保障人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和途径选择研究[M].北京:线装书局,2014:48.

[8]李欣广.从劳动力价值看人的发展[J].改革与战略,2013(2):3.

[9]宋玉军.“就业优先战略”与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的多维度解析[J].综合竞争力,2012(5):20-25.

[10]刘素华.就业质量:内涵及其与就业数量的关系[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5):125.

[11]邹小华.城市化进程中的非农就业[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4):125.

[12]冯彦君.劳动权的多重意蕴[J].当代法学,2004(2):42.

责任编辑 莫仲宁

作者:王政武

基于权益保障的毕业生就业论文 篇2:

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构建

[摘要]保障好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解决好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保证他们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大学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就业公平缺失、就业方向与人的发展方向不一致等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人在经济发展中的非科学定位以及与之相关保障制度的缺失。文章认为,构建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应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重点是要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扩大大学生就业机会和空间;完善就业机会平等的保障制度,提高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均等性和个人发展的能力;健全有利于提高大学生能力的机制体制,提升其就业的能力和就业的质量。

[关键词]人的生存和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大学生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

大学生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在以人的发展为导向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超出了高等教育的范畴,而应提升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与人的协调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现实社会所产生的大学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就业公平缺失、就业方向与人的发展方向不一致等问题,归根究底在于人在经济发展中的非科学定位以及与之相关的保障制度的缺失。构建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中心的就业保障体系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关键,也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具体体现和生动实践。

一、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解决好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近年来,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关系问题随着中国粗放型经济发展所暴露出来的弊端备受社会及学术界关注,而且在认知上趋于理性化。中国以往的经济发展过于强调GDP的作用和追求资本的效率,与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相对落后、物质财富相对匮乏由此以经济的快速发展来创造和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密切相关,这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因素。同时,这也与现代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影响有关。但这些并不能掩盖经济与人的发展的关系的本质,马克思所提出的实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才是共产主义的目标所向和人类追求解放的最终目标,即人的发展才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发展经济只能作为促进人的发展的手段而并非工具。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更多条件进而促进人的发展,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并不能以此定论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人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等同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更不能说生产力的发展就是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无论是远古时代的人类生产劳动还是当今的经济发展,共同而且唯一的目的就是保障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同的只是当今进行生产劳动的方式、内涵更加丰富和高级。在现代社会中,GDP和资本的作用之所以显得更为重要,原因在于在现代生产方式下人类要解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主要是依靠以货币为重要交换媒介来进行。但实际上,人的生产劳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的地位比GDP、资本存量更为重要。也就是说,经济发展应该是为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而服务的,具体而言就是,经济发展不但要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起点,而且还要保持两者发展相一致,以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获得可靠保障、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根本使命。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在经济社会改革中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因素,把人的发展问题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以人为本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体人民享受发展成果的公平性、普惠性;把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社会保障、人民健康状况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社会事业改革要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并要求2020年把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毋庸置疑,促使以往以GDP和资本效率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方式向以人的发展为核心、促进经济与人协调发展的新型发展模式转变,引导和保证经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而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解决好大学生就业问题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实践

马克思早已指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是社会中的全体人、每一个个人,而不是局部人、少数人。中国推进经济社会改革,建立以人的发展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与人的协调发展,势必包括大学生这一庞大的群体。这不仅仅是因为大学生是每一个个人中的个人,而且大学生还是中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军,他们肩负着推动生产力进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从人的生存和发展实现方式来看,人的主体存在是通过人的生存活动劳动即人的劳动来实现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经济科学创始人亚当·斯密(Adam Smith)对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作出了通俗而又精辟的论述:“一个人总是要靠他的劳动来生活。”由此而言,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是依靠劳动来创造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人从事劳动活动主要是通过就业的方式来实现的。人的发展的全面性的前提是人的需要的丰富性、普遍性,只有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和需要的发展才能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人的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如果不能实现就业,就难以获得支撑其生活乃至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就无法支付衣食住行以及提高自身能力的各项成本。这在阿马蒂亚·森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中早有阐述,他指出,只有人得以发展才能使社会发展,而人的发展首要的是就业。因此,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过程中,对于大学生而言,最关键、最核心的就是要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这关系他们能否生存(现代生存权不仅是指人的自然生命的存在和延续,而且还指体面地、有尊严地生存的权利)、生存水平和发展水平的高低。更为重要的是,这是他们能够更好地提升自身能力、更好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成为推动经济社会进步智力资源的首要前提。现实中的大学生就业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并从新的视野进行认知,大学生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就业公平缺失、就业方向与人的发展方向不一致等已成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些问题没有解决好,不但会造成人力资源的错误配置甚至是浪费、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且还可能会带来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经济与人的协调发展以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是相悖的,应该把大学生就业问题提升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经济与人的协调发展、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推进,要让每一个大学生都具有对就业机会的可获得性和获得的平等性,而且还应尽可能地让他们所从事的岗位与自身的兴趣、特长、发展目标、价值体现趋于一致,而不是简单地把签约率作为评价就业工作的主要标准。

三、从人的生存和发展视角对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实审视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不足根源在于经济发展优于人的发展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的缺陷

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标准影响到经济发展的实现方式、投资方向、发展的依托主体等多个方面。大学生就业问题虽然一直备受关注但却尚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就是因为经济发展优先于人的发展的思想在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的确立和固化。人的发展应该是衡量社会发展的首要指标和经济发展的目的,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以往甚至现行的以追求GDP和资本效率为中心(近年来虽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日渐趋于合理,但仍有惯性运作的现象存在)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国民收入或者人均收入却被尊奉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正是在这种非科学理念的指导下,衡量社会发展的优劣标准本应是人类改变自身生活及就业的能力却被经济高总量、经济高增长所取代,那么社会发展的目标定格为把资本资源视为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以资本雇佣劳动,片面地追求资本积累与人均收入增长也就成为“客观事实”,而对人的发展重视不足乃至忽视也就“理所当然”。也就是因为人的发展置于经济发展之后,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人的发展就难以形成有效交集,产业发展起来了、GDP上去了,但包括大学生在内的人群的就业难问题却依然存在。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4月中旬,北京、上海、广东高校毕业生签约率分别只有28.24%、29%、47%。表面上看,这似乎是高校扩招、毕业生数量暴增,或者是人才供给与产业需求脱节、大学生就业观念存在偏差等引起的,其实对人的发展重视不足或者“视而不见”进而作出偏向重点提高经济效率的制度安排才是症结所在。在这样的一种社会评价体系下,即使部分大学生实现了所谓的就业,但这种就业未必就是“真实的就业”,也不一定就能有利于他们能力的发挥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真正的就业应该有就业自由选择权、职业安定权、平等就业权和有利于个人发展的考量,但这些在现实中要么考虑不足,要么执行出现偏差。

(二)现行教育体制对人的发展的重视不足导致大学生能力与社会需求不适应进而演变成为其就业瓶颈

从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理论和人在经济发展中的本质地位来看,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的能力应该得到相应的拓展和增强。大学生只有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促进社会发展的创新,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想过的某种生活。然而,现实的情况并非如此。当前虽然高等教育已经逐步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但在以就业率或者签约率作为衡量高校办学水平主要指标的制约下,众多高校并没有把大学生能力的提高放在应有的位置,没有把大学生能力的培养与社会发展的真实需要结合起来,在课程设置上过多地追求社会热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方式简单且不够灵活,课程完成率和考试成绩成为决定大学生能否毕业的关键因素;把科研成果任务和就业率视为考核教师的绝对指标……显然,这是一种偏离高等教育大众化教育阶段标准的培养模式,对大学生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高具有极大的误导和局限性。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势必会出现以下结果:大学生的供给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构错位,导致毕业大学生总体数量相对过剩,结构性矛盾突出;大学生更多的是注重完成学校设置的课程考试,在不符合自己兴趣或者特长的情况下盲目地参与各种社团,或考研及公务员;教师“照本宣科”进行教学和把主要精力用于完成科研任务,忽视了学生就业所需要的基础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教育,对大学生能力的拓展和职业生涯规划重视不足……由此,大学生能力与经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就成为了这种不以提高人的能力为中心的教育模式的必然产物,最终导致大学生在就业时或就业后陷入困境。从另外的角度看,即使部分大学生能够就业,但也同样存在就业满意度低、不利于个人特长发挥、与个人发展方向不一致等问题。

(三)就业不公平成为大学生就业的突出问题

对于就业公平问题中国在2008年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早已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的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但大学生就业不公平问题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着,其主要体现为群体间的就业不公平、性别间的就业不公平、城乡间的就业不公平和地域间的就业不公平等。具体而言就是,家庭背景好、重点高校、城镇户口、经济发达的大学生就业机会明显高于其他群体的大学生。由此可以看出,自己或者家庭所占有的社会资源的丰富程度决定了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多少和就业的稳定性,而并非纯粹是个人的能力。大学生就业不平等问题与经济发展应该保障每一个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本质是不吻合的,其存在和延续势必会削弱社会资源占有量少的大学生的生存能力和发展水平。对于依靠自有社会资源实现就业的大学生而言,也未必完全是有利于他们个人能力的发展的,因为他们丰富的“社会资源”很可能会误导他们产生“能力提高的懈怠”,降低他们提升自身能力的欲望和追求,而且依靠社会资源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原来就不一定是岗位能力需求与个人能力具备的对等。此外,由就业不平等带来的人力资本浪费、社会不稳定等社会负面影响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四、基于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构建思路

(一)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拓展大学生就业空间

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折射出的是经济发展与就业或者说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不一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修正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确立人的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正确地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关键性指标,最直接的就是要把经济发展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人的就业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两者互促共进的关联纽带和联动机制。其一,要把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与大学生就业结合起来。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将会产生更高的技术创新和高层次人力资源的需求,大学生就是推动技术进步与创新及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为此,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过程中,不应仅仅是考虑新技术的引进、资金投入的规模、产业的增长速度和经济总量的增加,还要结合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考虑产业转型升级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实现方式,尽可能地创造更多适应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并将其吸纳进来,拓展大学生就业的空间和渠道。其二,把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大学生就业难题的解决结合起来。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其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和对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及落实最核心的就是体现在解决人的就业问题的水平上。新型城镇化建设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消费的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在此过程中应该以产业发展为主线,通过产城融合的方式,大力培育和扶持乡镇集体经济发展为大学生就业创造更宽的渠道和更大的空间,并完善基础设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资源分配共享机制,鼓励、引导大学生到乡镇就业。其三,要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对吸纳劳动力就业具有巨大作用,特别是对于社会资源占有较少的大学生而言其作用更为明显。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更为有利的制度政策,消除各种隐性壁垒,鼓励、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尽可能消除中小企业在招人用人中的各种歧视性障碍,使更多大学生实现平等就业。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应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领域,并通过完善创业融资平台,加大创业基金投入,加强创业培训、指导和监督等方式,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鼓励更多大学生进行创业。

(二)完善就业机会平等的保障制度,尽可能提高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均等性和个人发展的能力

大学就业不公平问题的产生具有多方面因素,在现实经济发展过程中,各行业、职业之间因发展水平、社会资本等差异导致其收入存在差距是在所难免的。既然收入存在差距,那么占有较多社会资源的大学生出于对利益的追逐就必然会通过发挥已有资源的优势进入高收入行业、职业。当前不管是政府部门、高校还是社会各界都在呼吁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再择业、到基层去。应该说,这种就业引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的无奈”,但在依靠货币作为主要媒介来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问题的当今社会,通过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因为如果在不符合大学生兴趣和特长发挥的情况下“匆忙就业”,本身就是对他们能力发挥和主动参与社会生产的一种“隐形限制”,不利于个人的成长,就业稳定性缺乏保障,现实中不少大学生就业不久就频繁跳槽就是最好的佐证。从保障大学生就业公平权益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不现实的,在能力要求、劳动付出、工作环境趋于等同的情况下,追求高收入仍然是大部分人追求的目标。因此,要实现大学生的就业公平,最有效的方式应该是完善就业机会平等的保障制度,通过制度设计来减少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以保障占有少量或者不占有社会资源的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提高自身能力的平台。一方面,建立待遇公平化、能力与回报匹配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重点是要完善各行业、职业的工作报酬机制,促使收入水平尽可能公正、公平和合理,工资报酬的标准起码应该包括技术水平差别的原则、承担责任差别的原则、劳动付出差别的原则和工作环境差别的原则(指工作的物质环境对人体不利的应该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补偿),保证工资收入与人的能力、承担的责任、劳动付出和工作环境条件相对称,以此对虽然具有丰富社会资源但能力不匹配的大学生形成一种制度的硬约束和保证与行业、职业要求相匹配的大学生能够有更多条件进入。同时,这种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还有利于引导大学生把自己在各行业的发展前景、职业与自己所学专业的关联度以及自己的兴趣等纳入择业决策考虑的因素,有利于他们能力的提升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规范招人用人制度,引导各行业企业建立客观的、公平的、透明的、统一的录用人才评价标准,切实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创建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三)构建有利于提高大学生能力的机制体制,以此提升大学生就业的能力和就业的质量

就业的机会和就业的质量是大学生就业问题的两大核心内容,只有这两个问题都解决好了,大学生生存和发展水平的提高才具有更加充足的条件。现实中刚毕业的大学生难以顺利找到合适的工作和工作后因对工作岗位胜任能力不足导致就业不稳定反映出来的就是其就业能力偏低的问题,建立有利于提高大学生能力的机制体制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切入点。其一,改革高校教育模式和创新其人才培养机制,破解大学生南学校转向社会工作的能力瓶颈。在调整高校专业设置及与社会人才实际需求实现有效衔接的基础上,要将高校的工作重点转向大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这就必须纠正高校的教育价值取向,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能力的实际需求,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所需要的基础专业知识、应用技能的教育与培养,完善大学生毕业评价标准和教师业绩考核体系,增加大学生综合技能在毕业考核指标中的权重和强化教师在大学生能力培养中的责任,为大学生能力的培育、提高提供更多平台和创造更多机会。其二,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大学生职业培训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各行业、职业对就业者能力势必提出更高的要求,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决定了它们不乐意也不可能投入足够多的资金用于培养和提高就业者的能力,因为它们或多或少存在员工能力提高后“另谋高就”的隐忧。而且即使它们能够投入巨资开展相关培训,培训的内容也未必能适合所有员工的实际需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国家或者政府就应该在这方面承担起更大的责任,而且教育培训本来就是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更为系统有效的职业培训机制,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丰富和针对性更强的培训机会。考虑到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提高社会资本对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的参与度,政府部门在自行举办职业培训的基础上,应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大力推进大学生职业培训服务业的发展,让大学生以较低的成本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参与相关的职业培训,解决企业培训动力不足、大学生培训效果不强及大学生参与社会职业培训成本过高的问题。此外,还应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提高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报酬比重,提高大学生工资福利水平,让大学生具有更好的参与社会职业培训和提高自身能力的物质条件。

作者:孙彬

基于权益保障的毕业生就业论文 篇3:

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改进对策研究

【摘 要】 本文以大连市的住房保障政策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大连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内部关联基础上,基于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标,反思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能因地制宜为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提出一些改进对策,包括推行差别浮动公积金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适当增加经济适用房的供给、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宣传和监督等,切实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的同时也能对其他城市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建设有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 住房保障政策;公积金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大连市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住房情况也不断改善,但购房压力对部分中低收入者来说,仍然负担过重。想要实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解决目前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住房保障的可持续发展。

一、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指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以日后支付职工家庭购买或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修等住房费用的制度。1993年7月大连市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该制度建立以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公积金账户设立、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方面不断完善。数据显示2018年全年归集住房公积金203.3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7.7%,运用住房公积金309.6亿元,其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5万户120.9亿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65.6万人,188.7亿元。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产权由政府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向特定群体提供住房帮助。大连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廉租房与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目前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四类公租房实物配给或公租房租赁补贴,包括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家庭。2018年,全市共进行了三批公租房分配工作,共计分配公租房1443套。第一批公租房分配805套。第二批公租房分配440套。第三批公租房分配198套(分配日期截至2019年1月21日)。目前大连市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主要指公共租赁住房政策。

二、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保障体系各组成部分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2018年,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03.3亿元,按同口径比较同比增长7.68%;新开户职工(不含尚未缴存)11.08万人,同比增长1.09%;实际发生缴存行为的职工132.01万人,同比增长2.92%。数据增长的同时也发现一些问题。

(1)实际缴存比例低、覆盖面小

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8号)要求,自2017年12月起,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单位、职工各12%的缴存单位,高出部分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存储于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只降低了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并未把高出的部分以补贴资金的形式发放,政策落实有偏差。同时城镇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部分单位由于利益的驱使并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相应的公积金,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公积金实际缴存覆盖面低于政策标准。

(2)贷款政策难落实、提取标准高

目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新的贷款政策,可贷款金额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而需要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群多为刚就业的大学生或者是新进外来人员,正是公积金缴纳的初始阶段,实际贷款非常有限,而与目前较高的房价相比,还需要高额商业贷款的补充,这类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的保障。同时目前很多开发商为尽早回笼资金并不支持公积金贷款,使得很多人被迫放弃公积金贷款的优势,转而提取公积金。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比较高,只有几类特定情况才能全部提取或部分提取,最后不得不放弃使用公积金,导致公积金闲置率增加,没有发挥政策真正的效果。

2.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不完善

(1)流程耗时长、循环慢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流程过多,需要经历六个阶段。从准入开始到申请、到摇号、到分配房源、到管房单位组织分房最后交纳租金办理入住,时间较长,有很多满足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甚至花费1年左右的时间都没有入住成功。部分家庭在等待管房单位组织分房阶段又放弃这种住房保障,无形中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导致政策执行效率较低。同时这段时间部分人群家庭条件已发生改变已不符合申请条件,被迫中断申请,或者退出保障性住房,而空置出来的保障性住房并没马上循环利用而是出现空置现象,让本来房源数量就供不应求的情况更加紧张。

(2)房源数量供不应求

根据大连市住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2019年申请、终审合格并公示通过的公租补贴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类家庭共8625户,并进行了公开摇号,全部摇出顺序号。但本年度只能保障前5000户,其余家庭明年将给予保障。房源数量明显供不应求,2020年大连市又会新增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的家庭,在现有房源情况下,更难申请,也很难实现保障大连市人民的住房问题。

(3)基本公共服务处于较低水平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是大连市政府为了满足人民基本住房需求而建立的一种民生保障政策。而当前基本住房需求內涵已经不仅仅是“住”的需求,还包含着与“住房”相联系的基本公共服务,如子女教育、生活配套等。在大连市政府对“租售同权”的积极推动下,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基本上享有和自有住房人口相同的获取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但是由于财政支出压力的原因,“实物配租”的住房大多处于基本公共服务洼地,公共租赁住房租户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普遍层次较低。

(二)住房保障体系内部关系存在的问题

按照大连市目前的住房保障政策,公积金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各自服务的对象为相应的细分人群,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不太合理,主要体现为在两个方面难以做到“一对多”。

1.制度保障对象范围较窄,不能做到“一对多”

当前大连市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公积金制度保障对象主要是在本地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员工;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的对象为具有大连户口的中低收入群体、不具有大连市户口的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制度各自划分了所保障的对象,从形式上看似乎已经囊括了所有的人员,但实质上割裂了大连市住房保障体系。

2.基本住房需求人员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单一,不能做到“一对多”

当前大连市具有基本住房需求的人员在获取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时,只能参照住房保障制度对人群的划分,选择自己所适用的唯一的住房保障政策。每种住房保障制度自身保障的时间和力度有差异,往往会导致所适用住房保障制度不能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时,没有其他选择。例如某新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大连市住房保障制度对人口的细分,属于适用公积金制度。但是由于是新就业人群,公积金缴存余额较少,所以能够使用的贷款金额也比较少,在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时起到的作用很小。这样公积金制度暂时就不能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而同时也没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可以适用,造成了住房保障体系这张大网没有兜住特定时期的部分人群。

三、完善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建议

(一)推行差别浮动公积金制度

大连市推行公积金制度,初衷是为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住房,以得到相应的住房保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关于缴存覆盖面、公积金提取和公积金贷款方面都有待于优化的地方。

在缴存方面,规范企业缴纳公积金的政策,特别加强对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监管。并把为员工缴纳公积金也纳入考核企业诚信的指标中,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对不缴、少缴、漏缴、延迟缴纳等企业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和理论保持一致,让更多人享受公积金带来的住房保障。

在贷款方面,按目前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贷款的方式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对部分人群可适当地调整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可以推行差别公积金制度。在个人信用较好,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可适当地提高低缴存人员、外来人员、刚毕业大学生等特定人群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倍数。同时可以根据收入情况,实行浮动公积金贷款利率。针对高收入家庭或者购置二套房及高缴存者同样是在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可适当调高利率,对低收入家庭或首套购置住房及低缴存者可适当调低利率,并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动及收入条件的变化适当调整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在提取方面,很多中低收入人群并未使用公积金,又不满足提取条件,只能做公积金资金池里的积累者。可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特定情况下员工可以提取公积金为应急资金使用。同时可简化提取公积金的手续,提高效率,加强公积金政策的保障执行力度。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规划建设、融资供给到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是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实施的完整流程。其中公共租赁租房的融资方式和供给数量决定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能否顺利实施。目前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供不应求,并没完全实现保障的目的,如果过多供给又会出现供给超过市场需求,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浪费,所以首先应对需求量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按需供给。鉴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可将公共租赁住房与棚户区改造住房结合,既能降低部分成本的同时保障部分资金的回流,加速整个过程资金的循环速度。

大连市公共租赁租房的循环周期关系到整个保障政策实施的具体效果,为了实现公共租赁租房的供给和需求的平衡,应缩短整个申请流程的期限,优化流程的操作时间,尽早让符合条件的人群住上保障房。完善合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复核,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租金水平,同时根据居住者不同时期的收入情况实行弹性租金或差异化租金。主动退出公共租赁租房的人群给予一定的补贴鼓励,加快公共租赁住房的流通,缩短摇号周期,避免造成房屋的閑置、资源的浪费。大连市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地位,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保障公平性。

(三)适当增加住房保障形式

增加住房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因为住房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是为了满足人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当前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设计时主要从经济方面将人群划分为不同的群体,分别使用不同的住房保障制度去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但是经济方面类似的人群在基本住房需求方面却并不一定相同。所以提供多种住房保障形式,给相应的人群多些选择的空间,才能够真正做到满足其需要满足的那部分“住房”。

(四)加强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监督机制

住房保障政策是一项复杂又有体系的工作,在具体落实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所以各部门需通力合作把这些细化的政策传达到需要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以便政策落到实处。对于大连市实施的住房保障政策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很清楚具体内容,很多具备申请资格的家庭往往并不知道自己符合政策要求。大连市可以采用多种新宣传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住房保障政策,让更多符合标准的人受益,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保证住房政策实施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四、总结

住房保障一直是人们高度关注的话题,对于中国很多家庭来说,买房或者租房的支出是一种刚性需求,而且在家庭支出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大连市作为一个基础好、后劲足的城市,在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多年后,应积极探索新的住房保障制度思路与实施途径,对于城市保障体系的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更有利于推动大连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亮.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政策建议[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32(9):1-8.

[2]车文雯.大连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问题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6.

[3]胡晶晶,叶振梁.公共租赁住房租户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以武汉市为例[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0(6):100-112.

收稿日期:2020-02-24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大连市社科联课题“大连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改进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8dlskyb258)最终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田金莹(1989—),女,黑龙江鹤岗人,大连财经学院讲师,硕士。

作者:田金莹 黄亚军

上一篇:统战工作会议发言稿下一篇:五一座谈会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