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公开原则论文

2022-04-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2003年9月5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从上个世纪80代以来,我国即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乃是这一进程开始的序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即将启动的《行政程序法》起草,则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行政许可公开原则论文 (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论文 篇1:

行政程序法治观与行政许可透明度

摘 要:必须摒弃神秘主义行政文化传统观念,树立阳光行政和行政程序法治观念,推动提升行政透明度的民主化转型;《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文件对行政程序透明和阳光政府建设提出了要求、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和部门积极开展行政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管理、完善监督救济和创设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探索创新,天津、成都、邯郸等地的改革经验值得研究借鉴;建设阳光政府的进一步努力,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程序;透明度;阳光政府;制度创新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些要求,为我们深入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提升行政许可透明度,加快建设阳光政府的步伐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本文谨从行政程序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创新视角,对有关理论与实践问题试作探讨,略陈管见。

一、从神秘主义到阳光行政理念

传统行政强调保密,具有神秘主义的品格,这种神秘主义行政文化传统观念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选择,形成非常封闭、极不透明、缺乏民主、易致专断的行政管理模式,远不适应当代行政法治发展的主客观要求。因此,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制变革的进程,人们开始摒弃神秘主义行政文化传统观念,逐渐树立起阳光行政和行政程序法治观念,不断推动行政公开法制的创新实践,逐步实现提升行政透明度的民主化转型,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过程和相关要素(除法定情形外)向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开,以实现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及其他合法权利。行政公开包括丰富的内容,如政府的法律文件等资料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行政职位的开放性,特定职务的公务人员收入状态公开,政府公开采购制度,基层政务公开制度等等。简言之,它包括了行政行为及其过程各方面、各环节的公开制度和实现方式,是行政程序法制的基本要求和核心内容。行政公开的基本功能是增加行政透明度和有效约束行政权力,促使行政机关积极、高效地为公民和社会提供行政服务,有利于防治行政权力腐败,是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关键性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民主行政和法治行政具有重要作用,被认为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故许多国家都专门立法对此加以规范和保障。

几年前,媒体曾报道过一个典型事例:在东北某地、某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中,竟然多年一贯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革命委员会发布的“红头文件”作为行政收费依据,造成“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的严重后果。问题在于,该“红头文件”并未面向社会公开,人们也无从查阅,不仅作为行政收费对象的当地农民不知晓,就连该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也不知晓。按照行政公开法制的要求,以及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未向社会公开的政府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约束行政相对人。行政神秘主义、执法不透明,是导致随意侵权和权力腐败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在行政许可制度运行过程中,权限不清晰、职责不明确、依据不公开、过程不公开、理由不公开、结果不公开的问题,在实践中导致许多弊端,引致强烈批评,必须进行改革[1]。与行政许可行为一样,行政规划行为也存在透明度问题。姜明安教授曾撰文分析认为,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政规划必须保障公众参与行政规划制定过程,参与形式除了传统的座谈会、论证会、信访、走访以外,还应包括现代民主和科技手段积极创设新形式,如网上信息发布、讨论、电视辩论以及不同利益群体参加的听证会,而且行政规划的实施也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以切实增强透明度。由于在实践中行政规划往往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前提和根据,因此行政规划的法制化可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法制化提供条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依法颁发证照或批准、登记、认可,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赋予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旨在安排政府对经济与社会事务的行政调控,其本质有赋权说、解禁说、综合说等多种理论解说。行政审批则是广义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一种具体方式。过去由于极度泛滥、极不规范的行政审批现象,严重压抑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据说在行政审批改革前,全国共有行政审批项目4 000多项,像上海、杭州这样的大城市一般超过2 000多项,企业为获得一个营业执照往往要跑几十个政府部门,盖几十、上百个公章,耗费一年半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在如此繁琐低效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环境下怎能抓住商机、顺利经营?所以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因此,近些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继前三批取消和调整1806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不久前又作出决定,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进展。这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128项,主要涉及企业市场准入,资质等级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品种确定,进出口资格审批、配额分配,以及对企业特定经营活动的审批等;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58项,分下放管理层级、改变实施部门、合并同类事项三种形式进行处理。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进展。,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并联串联结合式”、“告知承诺式”、“联合会审式”、“一门式”、“一站式”、“一表式”、“全程代办式”等审批制度改革并取得显著成效,经过实践检验的许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得以巩固。包括行政许可程序公开在内的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和制度创新,必然成为新时期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革新的基本要求。理由在于:

一是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理念和现代法治的必备要素。人民群众只有知晓情况、掌握信息,才能对政府的决策、行为是否恰当作出准确判断和客观评价,以此促进政府依法、有效地运作,确保行政的公正,防止公权的腐败。

二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意见、建议、监督权,第41条规定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参与管理权,由它们派生、引申出来的知情权要得到有效行使,前提就是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

三是承诺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承诺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也即: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第63条等规定,我国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出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四是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具体步骤,其中对于行政公开法制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法律文件第2条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第3条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第5条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10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第16条规定:“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可见,该法律文件在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基本要求、改革内容等方面,对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成为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方向。

二、行政公开立法的规定和要求

改革创新成果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近些年来,我国在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方面,通过立法建制作出了积极努力。这里仅举两个例子其实,不仅已出台的法律文件,而且正在起草的一些重要法律文件也都在提升行政程序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方面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努力。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就规定了体现现代法治理念、具有制度创新价值的一系列程序透明规范。例如,该法律草案建议稿以专门的章节规定了“听证”、“信息公开”、“应用电子方式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程序,该法如能尽快出台,将大大有助于推动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

(一)人大立法事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近年来我国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该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法还就听证活动主体、听证活动程序、特许公开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是第47条、48条、53条、54条的内容)。为保证这些程序公开制度的落实,《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必要的保障机制。例如,第72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6项情形中,就有如下4项与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一是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二是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三是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四是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这些规定,对于保证行政许可公开、公正、高效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立法事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它的出台为实现公民知情权和提高行政透明度提供了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推进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将对政府管理创新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政府信息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地将在行政过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定的范围、方式、程序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获取和使用。它是增加行政透明度,建设阳光政府,全面和深入地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等有关的法律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法是当代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发展的要求。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后,又经修改之后于同年4月5日经温家宝总理签署,以国务院第492号令于同月24日由新华社公布,预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实施准备期为一年左右。该《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有些行政许可项目是以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和发布的,许多法律规范和政策规定往往是行政许可的条件或依据,因此,这里的引述的法律规范,实际上也与行政许可程序透明度有关。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行政许可、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公开、公正、高效。

三、许多地方和部门的创新努力

好的法律规范需要高素质的机构和人员去认真执行,才能达到立法目标。为此,许多地方和部门积极进行了行政程序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管理、完善监督救济和创设服务中心等方面的探索创新,成效非常明显。这可从两个方面来看:

(一)总体情况

在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原则,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创办了各具特色的行政服务中心(政务超市),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了统一受理、限时办结、透明运行、统一回复,简化了工作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仅2006年,国务院就有10个部门和单位设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全国农业系统有30个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3]。这些服务中心,有的是综合性的,以政府为主要组织者,各行政许可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办事窗口;有的是专业性的,各职能部门自行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在实践中也创造了许多新型的服务模式,后文对此作了简要介绍。

2006年的一项政务公开调研成果表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均已建立不同形式、程度的政务公开制度,15个副省级城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央有36个部委制定了政务公开规范性文件。北京、湖南、贵州、沈阳、南京、济南、大连等地出台了行政公开考核办法,广东、重庆、沈阳等地建立了行政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公开基本制度建设成绩显著[4]。这些制度创新,明确了行政公开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对公开内容、程序、形式、监督、考核作出了规定,保障行政公开的健康发展,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创造了条件。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许多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公开信息系统建设,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并整合信息资源,大力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更新改版、加强管理,突出行政公开和窗口服务,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背景下,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地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地方政府规章。时隔一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出台。此后北京、成都、杭州、深圳等地也相继出台有关地方政府规章。这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增强行政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更多的行政法依据。

(二)典型经验

从近年来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来看,已形成了许多新经验、新模式,反映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潮流。这里重点介绍一下天津和成都的做法。

针对行政审批“不到时限办不完、过了时限没人管”,审批机关拖沓、耽误企业商机的不合理现象,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实施“超时默许”机制收到良好效果。南开区政府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于2003年1月开始试行“超时默许”机制,具体做法是:行政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如果既不批准也不批驳,又无法定事由准许延长时限,则由事先授权的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发许可决定(但涉及安全、健康方面内容的除外)送达申请人,之后再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补齐相关手续。新机制使得办结时限由过去的15-93日,提速为5个工作日,最快的可当日办结。“超时默许”机制试行以来,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高了行政效率(迄今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未发生一例超时现象),受到企业欢迎,促进了当地招商引资更好更快地发展,对于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5]。天津的“超时默许”机制有三个特色:一是理念创新,变“官本位”为“民本位”,对于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事后检查”变为“事前制约”;二是机制创新,“超时默许”是不间断行政,对超时未结的审批,由预设机制及时补位,维持审批流程的连续性,变“效率低下”为“限时办结”;三是技术创新,“超时默许”引入了新型技术手,用自动警示、自动生成、自动打印的新方法,把理念创新和机制创新整合为一体,对“官衙“作风实行强制矫正,变“人工督办”为“电脑操控”,大大排除了人为因素干扰。

四川省成都市学习别人长处,结合本地实际,顺应改革潮流,积极探索创新,新近推出的“联式审批”改革试点也取得显著成效,受到省市领导和专家学者的高度肯定。他们选择企业(特别是娱乐企业)的市场准入审批作为突破口,按照“许可预告、服务前移、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监控测评”的28字改革工作思路,利用现有的行政服务中心并专门搭建联式审批网络系统平台,选定9个部门认真梳理和再造审批流程,将娱乐企业市场准入审批从正式受理申请到完成审批的期限由现行的54个工作日(这是经过前几年改革后已经缩短的审批期限)减少为7个工作日,平均减少47个工作日,缩减率达87%(2007年7-8月试运行期间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最短的仅几个小时)。改革成效突出,体现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有助于实现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功能和任务。这项行政审批改革的创新要点是“审批环节之间存在法定因果关系的实行串联,审批环节之间无法定因果关系的实行并联”。他们按照这项原则再造的具体审批流程是:文化、卫生、环保、公安消防4部门的审批,彼此之间没有法定因果关系,实行并联;上述4部门审批是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前置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实行串联;工商注册登记是公安、质监、国税、地税4部门工作的法定依据,与4部门实行串联;公安、质监、国税、地税4部门工作彼此之间没有法定因果关系,实行并联。笔者认为,成都这项改革完全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9条关于改革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减少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这里要特别提到河北省邯郸市的做法。监督的前提是公开。邯郸市近年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试点工作,将行政机关和行政首长的职权逐一清理,使其权力边界更清晰,并将清理结果予以公示。而公共权力一旦边界明晰并加以公开,就会受到更有效的监督约束,他们的经验受到中纪委、监察部等领导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评价。这是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方针的成功尝试,值得关注和借鉴[6]。

结语: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近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改革智慧和创新源泉在地方、基层、民众之中。当年土地承包制度在安徽凤阳的探索,当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在深圳的推出,都是这样的。我国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发展着有限的地方自治制度,在单一制的大前提下呈现出地方制度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趋势。通过地方、局部的试点,积累经验加以完善,既而在全国、全局加以推行,其成本低、风险小,是制度创新的最佳路径选择,具有重大的改革方法论意义。尤其在当下各方面矛盾突出、政治体制改革与行政革新举措不断推出并时常引发争议的社会转型时期,一定要给地方试误空间,对于不断出现的行政管理革新提法、举措,一定要用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从而正确对待认真负责的地方推进改革者及其革新举措;同时,改革的主事者也应更加严谨、更加审慎地对待重大改革创新工作,更加充分、更加细致地准备改革创新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操作方案,经得起时间考验,这是法治原则下推进改革的最好态度。

行政法制工程的关键在于实施。前进道路会有困难曲折,但人们对于提升行政透明度,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应当抱持坚定信心,共同作出不懈努力。这是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依法行政、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规划的法制化路径[J].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39(1):16-21.

[2]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07(11):5.

[3]李亚杰,张泽远.国务院10个部门设立行政中心推行政务公正[EB/OL].[2007-11-02].http://hxtc.china.cn/policy/txt/2006-12/04/content-7457388.htm.

[4]李亚杰,张琴.我国31个省区市政府建立政务公开管理制度[EB/OL].[2007-11-08].http://politics.people.com.cn/026/5148047.html.

[5]周润健,徐岳.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南开推行超时默许机制[EB/OL].[2007-11-08].http://www.022net.com/2007/3-2/46432712242210.html.

[6]何春中.河北邯郸公开市长权力所有行政职权编有流程图[N].中国青年报,2005-08-08.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Transparency ofAdministration:Establishment of a Sunshine Government

MO Yu-chua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School of Law,Beijing 100872,China)

本文责任编辑:林士平

作者:莫于川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论文 篇2:

《行政许可法》实施意义

在2003年9月5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行政许可法》。从上个世纪80代以来,我国即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乃是这一进程开始的序幕。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和即将启动的《行政程序法》起草,则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标志。《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对于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政府规制的范围,有助于政府的职能转换和转移,建设“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建设“有限政府”。过去,我们政府的重要失误之一就是管事太多,大事小事都要经政府审批、许可。政府这样做即严重限制了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的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行政许可法》第一任务即是限制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法律只允许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有限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即使是上述事项,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的自律性管理以及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也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体现了法治政府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法律通过限制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一方面取消了政府过去实施的大量的不必要的规制,还市场主体和公民个人以自由;另一方面将某些必要的规制转移给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实施。只保留少量的,必须由政府实施的,真正属于“公共物品”范畴的行政许可由政府实施,从而促使政府职能转换和转移,促使政府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化。

■《行政许可法》限制了部门和地方的许可设定权力,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法治政府必须是法制统一的政府。一个法治国家,即不能允许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但是过去我们的法律由于没有对部门和地方的规制权加以限制,一些中央政府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规章,甚至通过一般规范性文件滥设许可,通过许可乱收费,通过许可为本部门争权,为本地方谋利,通过许可搞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为了克服这种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弊害,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的统一,这次《行政许可法》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许可设定权,对于地方政府的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的限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因行政管理急需设定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时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的这种规定,无疑有助于消除法制和市场的部门分割与地方封锁,建设法制统一政府。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有利于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透明、廉洁政府

法治与廉政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至少要求确立一套消除腐败和滥用权力的机制,尽可能减少腐败和滥用权力。过去,我国在行政许可领域,特别是在批地、批项目及市场准入方面,正是由于缺乏这样一套机制,导致了许多腐败和权钱交易的大案要案。针对这种情况,《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开原则和一套相应的制约机制:首先,法律要求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程序必须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其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其性质,有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程序,有的必须以经过统一考试为前提,有的必须事先依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凡未经过这些法定公开程序的,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将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应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要为之举行听证;最后,行政许可的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普遍监督。显然,这种公开、透明的原则及其制约机制,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建设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许可实施的公正、公平程序,有利于防止偏私、歧视和政府失信,建设公正、诚信政府

普遍性、非歧视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法的基本特征,从而法治政府必然要求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在行政许可领域,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最重要的机制是程序。过去,许多行政相对人对政府行政许可行为不满,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许可程序不公,程序不公导致偏私,导致不平等对待,导致政府失信。因此,这次《行政许可法》把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的重要目标,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公正、公平、诚信和信赖保护的规则和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有:(一)该法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凡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均应平等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二)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法律要求行政机关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或者通过招标、拍卖、统一考试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被许可人;(三)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第三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或注销其许可;当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颁发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虽可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对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许多简便、快捷和方便申请人的许可方式和制度,有利于消除政府机关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和由此导致的效率低下,建设便民、高效政府

法是保障人民权益的工具,法应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因此,法治政府应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但是,过去我们的一些政府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由于观念、体制和具体工作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不是尽可能为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而是设置种种烦琐的程序、手续,致使相对人为获得一个许可往往要跑几个甚至几十个政府部门,花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这次《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并为此确立了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其中最重要者有:(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多个内设机构审查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所谓“一站式服务”);对有些行政许可,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所谓“政府超市”);(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一类错误,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以申请材料存在此种错误为由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四)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如不能当场作出决定,则应在法定期限(一般为20日,特定情形为45日)内作出决定,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至多可延长10日,属特定情形的可延长45日。《行政许可法》的这些规定,对于消除行政机关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建设高效政府,无疑将起重要作用。

总之,《行政许可法》的制定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推进我国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整个进程。

作者:姜明安

行政许可公开原则论文 篇3:

“有限政府”呼唤三大“托架”

要建立有限政府,就要防止“泛行政化”和“泛政治化”;同时积极发展现代社会自治组织,为现代国家提供公民社会支柱。

7年立法10年目标

将于今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当然,这并不是说其他国家不重视行政许可法,但中国社会对这一法律所寄之厚望,自不待言。

这部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官员高度重视的法律,形成过程长达7年。而对温家宝总理来说,这一部法律也是实现其“10年内中国建成可问责法治政府”伟大目标的加速器和发动机。

今年1月,在“全国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开门见山地说:“新年之初,国务院就召开这样一个会,请各省的省长、各部的部长参加,足见这次会议的重要。为什么贯彻一个法要召开这么高规格的会?因为《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我们各级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其实,温家宝总理去年9月23日曾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此法。9月底,国务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10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召开全国政府法制部门会议,具体研究贯彻实施问题。11月初,国务院举办《行政许可法》专题讲座。12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意见》。可谓紧锣密鼓。

实际上,上世纪8 0年代以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继制定实施,中国建没法治政府进程已经启动。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行政许可法》并启动《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不仅是这一进程向纵深发展的标志,也恰逢新一届政府强调“10年建成可问责的法治政府”之机。

法治政府第一要义是保障公民自由、限制政府权力、建设“有限政府”。因此,《行政许可法》开宗明义限制政府规制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范围。

法治政府只能是统一的政府。因此,《行政许可法》取消中央政府部门许可设定权,对地方政府许可设定权亦加以严格限制。

法治政府必须奉行公开原则、防止腐败滥权,坚持透明廉洁。因此,《行政许可法》确立许可实施公开原则和相应制约机制。

法治政府必然要体现公正、公平、诚信。因此,《行政许可法》以规范许可程序作为立法重要目标。

法治政府理所当然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因此,《行政许可法》将便民、高效规定为行政许可行为的基本原则,并确立一系列相应规则和制度。

正如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汪永清所说,把握住了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就抓住了我们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现在连当保姆也要审批。我们就要思考一下,当律师要审批,当保姆要不要审批?不要批的理由何在?我们认为,当保姆不需要审批,因为公民法人,也就是老百姓自己可以解决自己的问题……现行的行政审批当中,近50%是要改的,量相当大!”

目前,全国正全力宣传《行政许可法》对公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历史性意义。然而,任何一部具有纲领性意义的法律要想不只停留在纸上,还必须具备实践的“托架”。在中国法治政府10年远征开始之际,我们需要认真考虑之。

基本的“托架”:现代化的公务员队伍

在新世纪的中国各大城市中,竞争最为激烈的就是香港和上海。但是,就争夺国际大都市和亚太地区金融中心这一点来说,上海需要知道何为对手的强项。

这就是香港有一支成熟、稳健、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2001年春,原香港特别行政区一位高层官员在一次演说中说:“我想问问市民,香港特区有哪些可贵的信念,是他们希望捍卫和保留的。我想请他们仔细思量,相比于区内的竞争对手,包括上海等内地城市,香港的优势究竟为何。今天,我打算通过自问自答,说出心中的信念。”

她强调的信念核心就是香港的科层制公务员,“我们崇尚法治精神,享有司法独立,政府廉洁负责,并由秉正无私的公职人员施政。我们的公务员队伍任人唯才,坚守中立信条。在这个全球一体化、通讯发达、瞬息万变的年代,我的论调听来不免像老生常谈,但这些制度是香港繁荣安定的基石,无论潮流风尚如何转型改变,这些制度都必须维持不变。”

新世纪元年元月,存香港举行的“世界一流公务员锦囊会议”,英国历史学家亨尼西教授提出优秀公务员的标准:以任人唯贤为聘用原则,使受聘者以此为终身事业,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落实实事求是作风,并以向上司直言进谏为首要职责。与此同时,恪守专业道德,坚持以公平而透明的方法筹措公帑,并以廉洁无私的态度,严谨地把公帑用于由立法机关核准的用途上。

“向上司直言进谏是什么意思呢?”这位官员指出:“我认为这是指掌握最真确的资料,进行客观分析,并据此向上司提出恰当意见,即使是逆耳之言,仍直言不讳。我和同事们自人职以来,一直被培训和鼓励为忠言直谏的公务员,而这种作风,也促使上司、下属及同辈之间建立互信。这种密切合作的处事方式,使官员之间的关系建基于互信,而非取决于个人或政治即兴的考虑,同时亦为公务人员提供充分的个人保障。”

这一席话很有说服力。我们知道,所谓政府是由公务员组成的。倘若没有奉公守法、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何来好的政府?

现在国内有个共识:中国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定位,就是实现行政组织体制的理性官僚化。官僚制,又称科层制,在管理学中,它是中性词,并非“官僚主义”作风的同义语。建立在法理权威基础上的理性官僚制,在现代行政组织中得到了充分运用。

这种模式中,由法规严格规定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权限;严格的公私分开使公务关系对事不对人;官员须通过职业化考核,并只向职务目标效忠;官员由上级权力当局任命而非选举产生;官员身份终身制但没有占有职位的权利;官员接受定额薪金及养老保障,升迁依据个人资历或成就。

这种制度“举起理性和逻辑旗帜,批判和否定了产业革命初期靠个人专制、裙带关系、暴力威胁、主观武断和感情用事进行管理的做法”。保障了人人在法规、制度面前的形式上的平等和非个人性,其基础是专业知识、专家职业,以及广泛的社会招募来源。

历史地看,官僚制理论的运用,促进政府由“人治”到法治、由经验管理到科学管理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现代行政的开始。如文官制度的实施,结束了在美国实行的50多年的“政党分赃制”,基本上杜绝了拉帮结派、任人唯亲、权力腐败现象,为实现高效廉洁的行政创造了条件。

中国自秦始皇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后,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统治期间,先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分层管理的“世袭官僚体制”和科举官僚制,并发展出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治理制度,这本身的确包含理性化成分。但其本质不是量化的专业技术考核,而是“引礼人法、礼法结合”的伦理判断,行政机构粗糙和技术落后,使之在形态上只能是“人治”,不仅未能培育出现代技术理性精神,反而遗留下来令人痛恨的“官僚主义”。

中国当代行政组织理性官僚化过程,要借鉴官僚制的理性精神,使我国行政组织尽快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尤为重要的是应尽快制订“千呼万唤未出来”的《公务员法》,把行政官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与人员编制法、行政程序法,控制机构膨胀与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完善政务公开、群众投诉和各种对行政的监督措施,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各种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对行政权力运作的有效制约。我们期望有一天,中国内地能培养出世界一流的公务人员,使“优秀公务员”成为与“劳动模范”、“新长征突击手”、“模范党员”等同样得到全社会尊敬的光荣称号。

核心的托架:确立科学的党政关系

理性和高效的官僚制,必须要有相应的政治体制作为保障,特别是政治与行政的相对分离、完备的法律体系、专业性的管理者集团等。由国情民意和现代革命传统决定,中国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多党政治、政治中立等职业文官体系,但必须保证行政权力的独立性和受制约性。当前最突出的任务就是理顺党政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级人大的权力,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按韦伯和黄仁宇的说法,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是把一切社会技术问题泛伦理化的社会,而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列强鲸吞蚕食,面临危亡的中国开始把一切社会技术问题泛革命化、泛政治化。这在“文革”中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改革开放20多年,随着社会运行高度规范化、复杂化,我们的生活逐步理性化。“仁义礼智信”也好,“以阶级斗争为纲”也好,都不适应哪怕一个居委会辖区的日常工作。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几代领导人都旗帜鲜明地强调“党要管党”这一重大原则。在这条事关中国稳定、发展根本大局的原则上,怎么走出切实可行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核心问题。

在政府拥有无限的行政权力、缺乏立法权力的有效制约的同时,我们看到,以一般公共服务为内容的中国行政权力,也受到政治权力的过多制约。这主要表现为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只有理顺这个关系,中国现代行政管理制度建设才有了核心“托架”。

不久前,中纪委对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程维高的审查和处分决定中说,“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放任配偶及子女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进行打击报复……” “插手行政事务”,这句话隐含着一个重大问题。程作为省委书记可以干预行政事务吗?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不可以的。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地方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按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当然,按规定,地方党委对地方重大行政事项拥有决策建议权。但正像一些学者强调的那样,行政事项与行政事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党委管大方向、大事,不应插手具体事务;而且即使有关键或典型意义的“事务”,确实需要采取干预行动的是党组织,而绝不是党委书记个人。然而,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当代中国的公共行政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的,领导方式的改进非常重要。在“党政分离”问题上,我们声称的一贯政策是,实施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通过国家机关党组织的作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不包办政府机关的具体业务。《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共产党当然也不例外。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过程中还有一个巨大历史任务,即防止任何特殊利益集团凌驾社会之上。目前,据统计中国有4500万中央及地方官员,440万国有银行及大型国有企业官员,。700万“事业单位”人员,他们的利益还并不完全等同于全民的利益。整个社会应有此常识。

世界各国的历史经验,特别前苏联东欧各国的经验告诉我们,在国家现代化转型期,本应成为公民社会中坚的科层官僚并不一定自动转型。在我国,对那些至今

仍然由武装警察充当警卫的铁路、民航、电力等部门,尤其如此。因此,胡鞍钢等专家提出,目前中国改革的难点与重中之重,就是如何处理这些具有行政垄断地位的特殊利益集团。关键是使之从经济人与政治人的双重身份变为纯粹的经济人,而不是政治家或行政长官。作为中华民族先锋队组织的中国共产党在此责无旁贷。

最后的“托架”:成熟的公民社会组织

“美国人遇事急着找律师,中国人遇事急着找表姨。”

在中国,闹市街头,两车相撞,如果两个当事人竞相打电话,一般情况下是一个人找警察,一个人找“关系”。其他如交通违章车辆被扣,忙碌打电话的更是在向亲友“求救”。

6月初,北京一著名律师向社会宣布,自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将承揽各种对政府部门的相关行政诉讼。他说,由于行政背后的利益因素,一些拥有许可权力的部门并不甘心依法放弃权力,有的部门可能以种种藉口拖延甚至抵制应予取缔的许可行为,因此他呼吁法律工作者尤其是律师,承担起职责。

我们也希望,从律师协会到注册会计师协会,从消费者保护组织到个体商业者组织,都能自觉行动起来,更多、更主动地以法律武器而不是人情关系来捍卫自身及社会的利益。

在政府不受限制的地方,只有臣民、草民,而没有公民。而中国要迈人公民社会,特别重要的是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制度。培育上述行业协会等社会“第三部门”就格外重要了。

“第三部门”,主要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之外的“非赢利部门”,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的职责是“以强制求公益”,市场则是“以志愿求私益”,而第三部门则被定位为“以志愿求公益”。它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悄然兴起,背景是现代福利国家危机和全球性环境危机,引起人们对“帮助人们自助”和“参与式发展”的关注。鉴于从东方到西方都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人们认识到政府做不了、干不好的事和市场不愿做、做不了的事,第三部门是一个理性选择。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拉蒙教授通过对41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认为“全球性社团革命”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19世纪晚期民族国家的兴起。

只有社会组织成长壮大起来了,政府才可能真正尽可能多地退出民众的日常生活。可是,目前中国每万人拥有的社团数量为1.45家,这一比例同埃及比较接近,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社团总量不足,大大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也制约了中国社会管理现代化进程。

1953年,第三帝国崛起20周年之际,在一项关于德国历史上哪个时期最好的民意测验中,当时的联邦德国有45%的人选择1914年前的德意志第二帝国,42%的人选择纳粹的第三帝国,而只有7%的人选择民主共和的魏玛共和国,2%的人选择新的联邦共和国。而到了1972年,支持和认同民主政治的人则达到了90%。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应当注意到,联邦德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民社团协会最多的国家。

其实,战后日本与德国的最大不同,不仅在于是否为战祸道歉,更在于德国公民社会前所未有地成熟壮大,这使自大、夸张的普鲁士军国专制主义再无立足之地。

我们中国人在从“全能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远征中,会越来越深刻地领会到“第三部门”的重大价值!

作者:应笑我

上一篇:教师个人专业发展总结(精选2篇)下一篇:硕士研究生毕业自我鉴定(精选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