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经济正义及经济学论文

2022-04-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伦理不否认“经济人”的普遍存在,在实践中积极构建符合正义的制度伦理,要求行为主体的行为统一和协调个人利益与制度伦理。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新政治经济正义及经济学论文 (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政治经济正义及经济学论文 篇1:

制度经济学实质上都是关于产权的经济学

摘要:本文在综合分析已有制度经济学研究对象与核心内容的基础上,论证了“所有的制度经济学实质上都是关于产权的经济学”这一命题。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认为所有的制度都是关于产权的制度;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综合分析了制度经济学本质上都是研究产权安排或者说是以产权为核心而展开的;第四部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核心进行了总结,分析了它与其他流派经济学的关系等问题,得出结论:新制度经济学本质上就是关于产权的经济学。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制度;产权

现阶段,一说到制度经济学,人们联想到最多的就是新制度经济学。我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就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学,这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在近三、四十年间逐渐成为“显学”的缘故。那么,制度经济学到底包括哪些经济学流派呢?我们可以把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划分为两条大的主线:一条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制度批判和构想——马克思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东欧经济学——中国等国家的经济学家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另一条是德国历史学派——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代表的旧制度学派——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包括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新经济史学、公共选择理论、法经济学等)。当然,制度经济学的发展比上述划分要复杂和丰富得多。还有一些如缪尔达尔、舒尔茨、格鲁奇、佩鲁等经济学家,虽然难以明显地归于上述两条线索,但也与制度经济学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此外,制度经济学还包括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阿玛蒂亚·森的福利与贫困经济学、哈耶克的演进经济学及发展经济学的制度理论、熊彼特的创新理论等等。然而,我们认为,所有的制度经济学实质上都是关于产权的经济学。

一、所有的制度都是关于产权的制度

制度经济学的分支或领域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有着共同的研究对象——制度本身的产生、演变及制度与经济活动的关系,研究或倾向于制度与分配的关系,或倾向于制度与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然而事实上,所有的制度都是关于产权的制度。制度经济学家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制度下过了许多种定义,这里只想指出一个事实——这些定义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制度是界定、调整人们之间经济权利关系或经济利益的规则。作为制度经济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无论是狭义的产权还是广义的产权,都说明了制度经济学实质上就是产权经济学。狭义的产权是指有形资产的一组权利;广义的产权是指使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也就是指所有对特定主体有益或阻止受损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权利,还是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哪个不与损益相关呢?从而还有什么样的制度不是关于产权的制度呢?还有什么样的制度经济学不是关于产权的经济学呢?首先,经济制度是关于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规则,或者说是人们经济关系的制度化。这里的“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相当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广义的“生产关系”,但如果把经济制度定义为“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意味着经济关系等于经济制度或经济规则。但事实上,二者是不同的。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活动(人与自然或物的关系,这里的生产是广义的,包括以劳动力生产为内容的消费活动,它也是人与物的关系)和交易活动(人与人之间以权能和利益为内容的交往关系,也就是以权利为内容的交往关系),因此,经济制度也就是各种生产制度和交易制度的总和。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制度是特定社会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它决定其他制度的特征;对经济关系的制度化并不限于经济手段,经济制度并不等于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即各种生产和交易;依靠法律、行政、道德等手段建立起的经济活动规则也属于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法律化和行政化等都是经济关系制度化的途径或方式。其次,政治制度实际上是政治集团或官员个人之间权、责、利界定的制度。如果把政治舞台看成一个市场,把政治家和官员假定为经济人,这样就能看得更清楚些。根据经济人假定,政治家和官员也是一直努力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他们承担的社会功能只是他们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因此,没有哪一种权力(power)不伴随着利益,官员和政治家手中的权力就意味着他们掌握着某种权利(right)。好的政治制度就是合理分配这种权利(power和right),实现权利的均衡和相互制衡。最后,至于法律制度,总是先有交易后有法律制度。人们设立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或交易的制度化就是界定人与人之间的责、权、利,哪怕婚姻制度也是如此。

二、两大主线上的制度经济学流派本质上都是研究产权安排或者说是以产权为核心而构建的

第一,凡勃伦(社会心理学派)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与产权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即“机器利用”与“企业经营”之间的矛盾。他认为,产权过度集中于金融垄断资本家手中是不合理的,这将造成巨大浪费和社会不平等,阻碍经济增长;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权利应从这些“既得利益者”手中转移到“技术人员委员会”手中。这就揭示了权利的不合理安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关系及权利转移或再分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凡勃伦认为,人们要想在新制度下获得更多的权利或物质利益,就必须改变原有的习惯和观念。制度演变的速度和顺利程度取决于新制度对不同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或权利的相关度。

第二,康芒斯作为早期制度经济学社会法律学派的主要代表,直接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产权问题。他认为,法律及其调整的目的是界定和调整不同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是一种集体行动。它约束个人的权利及相关行动,决定其他制度,决定生产发展。经济关系的本质是“交易”,因而经济研究的基本单位也是“交易”,它包括“冲突依存和秩序”。而“交易”的本质是权利的交易或合法控制权的转移。由于各主体都有自己相互不同的权利,所以交易中必然存在冲突(主要是指利益冲突),但交易存在的必然性又导致各主体间必须相互依存。冲突的存在导致法律这种集体行动去构建权利关系的秩序或交易秩序。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买卖的、管理的和限额的交易),实际上还揭示了“交易”中的“无形财产的”权利,即脱离物质资产的产权。总之,在康芒斯看来,制度经济学就是所有权经济学,或者说所有权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从康芒斯的理论可得出推论:有交易就必定有权利关系的分配。而这已是制度经济学的共识。至于同时代的米契尔等经验统计学派,则把制度研究与“商业循环”(经济周期)的统计结合起来,论证统计检验是说明制度演进的主要依据,也就是用经验统计资料来验证产权安排

与经济增长、经济周期波动之间的关系。

第三,美国新旧制度经济学之间的处于过渡阶段的制度学派代表人物艾尔斯、伯利、米恩斯等的制度研究也是围绕产权展开的。艾尔斯侧重分析制度与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关系,认为不合理的制度总是阻碍技术进步、经济增长、人们富裕的因素。技术进步与制度之间是矛盾的,技术进步决定制度变迁,制度也影响技术进步。艾尔斯提到的制度尽管含义不是十分明确,但基本内容还是指直接的财产权利制度及与这些权利相关的制度安排。他提到的“社会价值”也是指财产、自由、民主等各方面的权利。二者实际上都是关于“权利”的分析。伯利、米恩斯等人则从社会和企业结构角度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问题。直接考察资本主义产权关系的变化。通过分析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产权关系发生了革命,并由此引发了其他方面的变化。产权关系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所有权分散取代所有权集中、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公司权力从资本家手中转移到经理手中。伯利和米恩斯把经济制度微观化为企业制度,具体化为权利结构,这也为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提供了命题。

第四,加尔布雷斯在《丰裕社会》(1958)、《新工业国》(1967)、《经济学和公共目标》(1973)中对权力和权力分配、集团利益和不同集团的利益冲突及经济的不同组织结构进行了分析。其“抗衡力量”理论实际上是分析工会、合作经济组织等如何与垄断组织抗衡、争取权利的问题。“丰裕社会”理论主要包括收入均等化、社会福利、充分就业、经济安全等内容,也都是分析“权利”即产权如何分配、如何分享和劳动者拥有就业权利、经济安全权利等问题。“新工业国”理论分析了以成熟公司为基础的工业系统发生的权利转移——从资本家转向“专家组合”,并由此导致企业目标的根本性变化、生产者主权取代消费者主权等问题。缪尔达尔主要研究发达国家内部权利不平等及其基础、发展中或不发达国家的贫困化问题及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之间的不平等问题。缪尔达尔认为,制度改革即权利结构的重新安排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重新安排。

第五,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特别是马克思经济学更是典型的以财产权利制度分析为核心的经济学。其研究对象即生产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其实就是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制度及其演变规律,主要批判了资本主义产权制度即资本家私有制。劳动价值论是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础,它实际存在一个预设的价值判断——既然价值(包括剩余价值)是劳动创造的,那么理应归劳动者所有。这里已隐含了产权分配的一个依据,同时隐含了资本主义分配的不合理性。剩余价值理论分析了资本家阶级内部的产权分配问题。积累和经济危机理论认为,由于产权分配不合理及这种不合理的积累和加剧,绝大多数消费者即工人阶级因为贫困的积累而导致购买力不足或有效需求不足,使社会再生产的条件无法实现,从而出现生产相对过剩的危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均衡状态必然会被打破。只要私有产权制度不消除,危机就不会消除,因此,必须消灭私有产权,建立公有产权。当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还有更具体的产权结构分析内容,如,企业制度的演变就是因技术变迁导致的企业产权结构的演变及对劳动力产权的分析等。

三、主线之外的其他制度经济学流派也没有脱离产权分析。他们也把产权或权利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第一,青木昌彦的比较制度分析没有脱离权利而另辟蹊径,尽管他试图用博弈论构建制度经济理论的研究框架。按照他的说法,比较制度分析就是对现行各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不过,其研究的核心还是制度分析。青木昌彦将制度分析的分析单位确定为域(domain),即参与者参与博弈的行动集合。将域分为共用资源、交易(经济交换)、组织、社会交换、政体和一般性组织领域六个部分。在共用资源域主要分析习俗性产权的产生和社区规范的形成;交易域又可具体分为金融交易域、劳动交易域、供应域和产品市场域等;组织域与交易域不同之处在于存在中心参与人,参与者有选择博弈行为的自由;在组织域和交易域之间的中间状态还存在一种组织场的一般组织域,其建立高度依赖于人力资本的投资;政治域包含一个中心的代理人政府。可以看出,青木昌彦引入了博弈论的方法并创建了一些新的概念,但他所研究的内容并没有脱离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或权利的研究。

第二,阿玛蒂亚·森的福利和贫困理论也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传统经济理论一直把贫困看作是人们低收入的结果,而在阿玛蒂亚·森看来,贫困不仅是贫困人口收入低的问题,还意味着贫困人口缺少获取和享有正常生活的能力,或者说贫困的真正含义是贫困人口创造收入能力和机会的贫困,导致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他们获取收入的能力受到剥夺及机会的丧失。疾病、人力资本不足、社会保障系统软弱无力、社会歧视等都是造成人们丧失实质自由的不可忽视的因素。关于大饥荒问题,阿玛蒂亚·森认为,在一个社会所确立的获取和控制食物的合法手段中,权利是最为重要的。饥荒往往是社会中一部分人的食物获取权利的失效。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中,人们自己能直接生产食物,也能用物品或服务通过交换间接获得食物。也就是说,人们不仅具有食物获取的生产权利,还具有食物获取的交换权利。而许多国家发生饥荒的原因可能不在于自然灾害,而在于农民没有进行自由交易的权利。

第三,产权或权利是哈耶克演进理论中的一块基石。自由秩序或自发秩序是哈耶克演进理论的核心范畴。他一直认为,制度的生成与演进是一个自发的演化过程,制度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是无数代中无数个人互动和博弈的动态过程。这种“自发秩序”要得以形成,必须以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作为前提与条件,需要作为个体的人的选择和行动,也就是要赋予个人自由的权利。哈耶克指出:“……如果保持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他们取得的成就往往会超出个人理性所能设计或预见到的结果。”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自由并不是可任意选择的行动,这种选择是一种功利主义选择。人们想要得到自由、正义和平等,就必须承认人与人之间看不见的边界。只有在边界内,每个人的自由才能获得保障,而人与人之间的边界就是个人对财产的权利。只有财产权利得以明晰,才会有对个人自由和他人自由的尊重。可以说,不先界定权利,自由就无从谈起。

第四,发展经济学的制度理论都与权利息息相关。发展经济学的制度理论舍弃了无制度背景的纯粹经济分析,注重新制度学派方法的应用,从制度角度探寻经济发展成败的根源。许多发展经济学家都认为,要解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不应只关注资本积累、技术引进、产业结构优化、人口控制等纯经济因素,而更应关注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或阻碍作用。如,拉坦和速水佑次郎从诱致性技术变迁扩展到诱致性制度变迁,尝试构建了使资源、文化、禀赋和制度作用内生化的经济

发展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不正是为满足变迁主体自身获得更大的权能和利益而发生的吗?这不正意味着一定的权利制度改变吗?发展经济学制度理论还主张更多地考察政治市场的特性、政治偏好与经济决策的关系、寻租和各种非生产性活动对经济绩效的影响等。如,格鲁奇侧重于比较不同经济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分析不同的权利制度与经济增长和发展的关系。发展经济学的制度理论实质上是结合制度分析的观念和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将制度理论与经济发展理论融为一体。

第五,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认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由“创新”引起的,而“创新者”是那些预见到潜在利益、敢于冒风险、能首次把新发明引入经济活动的企业家。换个角度说,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强调生产技术和生产方法的变革,重视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的作用。他强调“变动”(变迁)和“发展”,认为“创新”是一种“内在因素”。这种观点直接影响了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理论的形成。因此,从本质上说,熊彼特的创新理论还是以产权或权利变动为出发点的。

以上这些制度经济学流派都是以产权制度研究为核心的。正如阿尔钦所说:“本质上,经济学是研究稀缺资源的产权……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分配是指将权利在资源使用中进行分配……(而且)经济学问题,也就是价格如何被决定的问题,其实就是产权应该如何界定和交换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的问题。”

四、以科斯等为代表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实质也是产权经济学

(一)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所有理论都是产权理论或为分析产权服务

卢瑟福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包括不同的类别:一类反映在关于产权在促进经济效率中的作用和关于法和经济学之间关系的分析等研究中;另一类关注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对寻租、利益集团、投票规则和宪政经济学的分析;第三类专门考察组织。其中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及对交易成本在解释企业组织和行为方面的关注;博弈论者则分析了其他一些侧面,其中有些学者采用博弈论主要是为了给既定制度条件下的行为建立模型,而另外一些人更加雄心勃勃地试图用博弈论来解释社会制度本身的演变,诺思的制度经济史则将这些类别结合了起来。德勒巴克和奈认为,贴上“新制度主义者”标签的学者主要关注四个领域:交易成本和产权、政治经济学和公共选择、数量经济史、认知和意识形态及其路径依赖的作用。德勒巴克和奈曾说:“新制度经济学与其说是一个明确的学派,倒不如说是一个植根于现存经济理论和学说的特定共识集合。”克莱因也认为:“新制度经济学是为了理解社会、政治和商业生活中的制度而集经济学、法学、组织理论、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各学科于一体的企业。”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庞大、繁杂,但它的所有理论都是产权理论或为分析产权服务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以交易成本方法分析产权制度。产权起源论、企业理论(包括委托——代理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都是以交易成本理论为分析工具。第二,其产权分析倾向于产权与经济增长、资源配置的关系。新经济史学(制度变迁理论)就是如此。第三,其理论构件都是用于分析产权的。产权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包括契约经济学和委托代理理论)、立宪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法经济学和新经济史学等分支都是产权理论。第四,现代新制度经济学都有意无意地承认或直接这样做:将产权视为研究的核心。

(二)新制度经济学名称众多的原因

除开自身的名称外,新制度经济学还有产权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等其他称谓。这些名称并不相互矛盾,有一些名称之间并没有实质差异,但各名称相互之间的联系还需要具体分析。从纵向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是从新古典经济学和旧制度经济学共同演变而来。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承袭了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以自利经济人的假定为前提,对自由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进行分析,认为通过产权的合理界定和交易成本的校准,可实现产出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一新制度学派效率原则已对西方法学和法律裁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横向上看,新制度经济学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微观)的一个组成部分。

1 关于产权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等称谓。这几个名称是新制度经济学早期的称谓。产权经济学是比较贴切的称谓,因为以科斯、阿尔钦、德姆塞茨等人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就是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角度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较低而效率较高的产权制度。所有权经济学可能只是中国学者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称谓,原因可能在于翻译方面。产权(property rights)在英语里,除了有“产权”的含义外,也有“所有权、所有物”的含义,因而才有了所有权经济学这一称谓。不过这种说法容易产生歧义,好在它已淡出人们的观念。现代产权经济学可以说是产权经济学的拓展。在威廉姆森命名的“新制度经济学”这一称谓还没有广泛传播或深入经济学家头脑之前,产权经济学的研究领域已从产权拓展到了产权的相关领域。为了与早期产权经济学有所区别,人们称其为现代产权经济学。事实上,所谓的现代产权经济学就是新制度经济学,而这个名称也最终逐渐被新制度经济学所取代。

2 关于法经济学的称谓。广义上,法经济学除包括狭义内容外,还研究经济关系与法律的相关问题;狭义上,法经济学是指以经济学方法来分析立法和司法等问题。这是因为产权的界定、保护、调整及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无不和法律密切相关。尤其是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学者们,他们深受康芒斯社会法律学派的影响,甚至发展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新制度经济分支——以交易成本方法分析法律制度。但法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实质是一样的,因为无论什么法律,都是界定和调整权利的规则。

3 关于新政治经济学的称谓。这一名称的存在是因为产权经济学是分属于政治经济学的。政治经济学并非像中国现阶段一些非经济学专业的人所理解的那样,是被政治左右或为政治服务的经济学,也不是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融合,而是指分析经济问题至少不把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排除在分析范围以外的经济学,也就是包含制度分析的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新古典经济学而言,恢复了古典经济学联系政治法律制度分析经济问题的传统。新政治经济学有时专指布坎南为代表的以经济分析方法分析政治领域的经济学,但在广义上,指包括各种制度经济学及一些与其他社会科学交叉的经济学。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也可称之为新政治经济学。

4 关于交易费用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等称谓。这些称谓实质上是以新制度经济学最核心的内容或最核心的范畴为其命名。新制度经济学的全部分支或理论内容都建立在交易费用学说的

基础之上,或者说,都是对这一学说的运用。称之为交易费用经济学或交易成本经济学,就是以其最重要和最显著的标志为其命名。

5 关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称谓。确切地说,新制度经济学是属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这并没有错。广义上,凡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把“经济人”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工具或方法的现代经济学流派,都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之列。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论是多种经济学流派的融合,其中之一就是逻辑实证主义方法论,它把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均衡分析方法和制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创立了交易费用范畴。因此,新制度经济学属于广义上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而这也是它与其他制度经济学的不同之处之一。

(三)新古典制度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流派的主要联系和区别

1 与旧制度经济学(凡勃伦、康芒斯、加尔布雷斯的制度经济学)的联系和区别。总体上看,二者有着一些相同之处或联系:新、旧制度经济学都重视制度分析和研究;二者有着明显的渊源关系,特别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学与康芒斯的社会法律学派有着直接的、更多的渊源。当然,二者也有一些区别:旧制度经济学研究主题呈多元化特征,而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主题单一化,只是单一地研究资源配置、研究产权安排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研究方法上,新制度经济学独创了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并采用西方正统的经济学方法,而旧制度经济学相对来说没有规范统一的研究方法;新制度经济学属于自由主义而非国家干预主义,旧制度经济学具有一定的国家干预主义倾向。从理论逻辑体系上看,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旧制度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对“有闲阶级”产生和存在原因的分析,起点范畴是“本能”和“习惯”,核心范畴是“制度”,逻辑主线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分析”;新制度经济学逻辑起点是对企业性质和存在原因的分析,“企业”是起点范畴,“交易”和“交易成本”是其核心范畴,逻辑主线是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在理论构件上,旧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制度分析的“保护伞”,若一定要找出理论体系核心的话,应该是凡勃伦的“制度演化”思想;新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共识集合”,一个“集众多学科于一体的企业”,交易成本理论是其整个理论体系的核心。

2 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联系和区别。二者有着结构相似的理论逻辑体系。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理论逻辑体系不再重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逻辑起点是商品分析,起点范畴是商品,核心范畴是资本和剩余价值,理论逻辑主线是对剩余价值的分析。它是由多个理论构件组成的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剩余价值理论是核心。二者在理论逻辑体系结构上是相似的,这也正是二者都能成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注重制度分析,都注重技术进步、经济运行与产权安排的关系,都注意到了意识形态对产权制度的影响,也都注重历史分析。而在基本方法论上,新古典制度经济学还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那里得到了一些借鉴。如,诺思早期的产权理论和国家理论把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揭示制度的动态性和历史性,这与马克思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演变规律的分析,在方法论上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方法论上,科斯等人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以微观分析为主,采取的是交易成本比较分析方法;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基础,以整体分析为主,采用的是个人分析和阶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二者对一些重大问题的结论也不同,如,对技术进步与制度变迁的关系问题,新古典制度经济学的结论是:制度决定技术,进而决定经济增长;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结论是:技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最终决定生产关系(制度)。

3 与正统经济学的联系和区别。传统经济学是指古典政治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因此,这里所说的正统经济学是指从古典政治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进而到新古典综合等占主导地位的“嫡系”经济学。正统经济学中的“显学”就是主流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正统经济学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研究主题是一致的,二者都研究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问题;研究方法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二者都使用成本——收益比较方法;二者都是以个人行为分析为分析起点的。因此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学属于正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和正统经济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具体的研究方法不同。尽管二者总体上都采用成本——收益方法,但事实上,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对成本——收益方法进行了创新,也就是引用了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具体的研究方法不同还表现在二者对历史分析方法的不同处理上。在正统经济学中,只有古典经济学注重历史分析,现代的正统经济学已不再注重,而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学中,历史分析的方法又有所体现,如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同时,二者在研究主题的切人点上也是不同的。正统经济学对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传统如土地、劳动、资本和技术等变量;新古典制度经济学从制度角度分析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注重制度分析,把制度作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内生变量。总之,从根本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学属于正统经济学的扩展,这是与其他制度经济学的最大区别,也是它近三、四十年间得到正统经济学认可并逐步成为“显学”的原因之一。

作者:黄少安

新政治经济正义及经济学论文 篇2: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伦理

[摘 要]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伦理不否认“经济人”的普遍存在,在实践中积极构建符合正义的制度伦理,要求行为主体的行为统一和协调个人利益与制度伦理。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经济人;制度伦理;个人伦理;个人利益

新制度经济学从整体上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围绕着交易成本、制度等基本工具,构建了一个更加贴合实际的制度伦理世界。

一、作为分析工具的新制度经济学

制度经济学的“制度(institution)”概念从宽泛的视角为政治经济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分析视角。作为其分析的基本工具,“制度”指的是支配人类行为和形成社会关系的一套规范、规则。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康芒斯形象地指出“制度似乎可以比做一座建筑物,一种法律和规章的结构,正像房屋里的居住人那样,个人在这结构里面活动……”;制度就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从个人行为的角度,集体行为对个人行为不仅仅像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约束或控制,即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制度的深层次的意义也不仅在于集体行动是“一种对个人行动的解放,使其免受强迫、威胁、歧视、或者不公平的竞争……”更重要的是,“集体行动还不仅是对个体行动的抑制和解放……”,它还是“个体的意志的扩张,扩张到远远超过他自己微弱的行为所做到的范围”。制度涵义延伸为“集体行为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1)(P91-92)康芒斯的制度概念基本概括出了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概念本质。借助“制度”,集体可以“抑制、解放和扩张个体行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的产生,依赖于人们对破坏承诺与互相欺骗行为的妨碍财富增加的认识,依赖于人们消除过高交易成本的愿望。一旦交易为昂贵时,制度便至关重要,而交易的确很昂贵。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科斯提出并阐述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所谓“交易成本”指人们各种交易行为过程中的成本付出,它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由于资源具有稀缺性,所以交易成本普遍地存在于人们各种交易行为之中。这些成本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是被忽略不计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概念强调的是制度的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和降低交易成本作用。把降低交易成本作为制度的首要的、基本的功能。同时,制度还可以增加社会的利益。集体行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个人单独行动时不会存在的问题,比如“搭便车”、道德风险、欺骗、“磨洋工”等等问题;在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污染方的生产权(连同“污染权”)与被污染方的生存权(连同“享受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处于对立之中,此时,个人利益之间处于严重冲突中。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社会可以通过建立排他性产权制度,规定在环境问题上责、权、利关系,无权的一方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制度经济学并不否认“经济人”假说。在它看来,在“经济人”背后必定存在“有形的社会现实结构来调节以私利为目的的个人及其行为”[2)(P35)。这就是制度。一般来说,交易成本取决于交易因素和人的因素。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在成本大于收益的情况下,一个社会就更加需要通过伦理和道德的力量来克服“搭便车”问题以使社会得到稳定。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新制度经济学为克服以往伦理学研究的重点集中在个人道德行为,仅仅以个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现实性作为关注的焦点的痼疾提供了全新的分析工具,开拓了研究的新范式。新制度经济学从整体上,从宏观上强调了制度(对“制度”有新的定义)的重要性。围绕着交易成本、制度等基本工具,新制度经济学构建了一个更加贴合实际的制度伦理世界。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从现实出发,不否认“经济人”的普遍存在,不否认由“经济人”所引致的交易成本的广泛存在。为进一步构建符合正义的制度伦理,努力探索个人利益与制度伦理统一与协调的可行路径奠定了基础。

二、个体伦理与制度伦理:比较分析

传统的伦理学研究范围长期局限于对个体行为道德性的探讨。从西方伦理思想史的发展来看,古代世界的人生观是朴素自然主义的,人性在文明社会生活中的完善是绝对的目标。基督教(早期基督教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人生观是超自然主义,脱离文明,要求以自然人及其冲动的死亡达到一个新的、精神的人的诞生。近现代的人生伦理虽然不是如此首尾一贯,但是仍然自然主义的倾向占据着优势地位。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思想更是指向个体内在修养。个人之外的社会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具体体制和社会的观念安排等等社会现象都不是其关注的重点。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学者渐次关注了制度的伦理性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必须从个人行为道德性和制度的道德性双重角度考察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制度伦理”等诸如此类的伦理学术语,但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过程中,常常综合资本家个体的剥削行为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大环境,既注意个体选择,又关注制度约束。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道德体系从根本上看是由资本主义根本制度决定的。马克思主义从资本家个体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观念、再到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德性等联系起来考虑。所以说,个体伦理与制度伦理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有一些个体从制度安排中派生出来的。但是,个体伦理与制度伦理相比较而言同样具有一定的不同。首先,依附不同的客观主体。个体行为是个体伦理道德的载体。制度伦理所依附的客观主体是人们的社会性行为。同时,作用范围、层次不同。个体伦理主要约束个人行为,着眼于当前眼下的考虑,有时仅仅针对一部分人(利益相关者);超越个人的“制度”通过一系列的原则、观念、规则、准则、体制等规制着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对所有的人在自觉或不自觉之间都一视同仁地发挥着作用。所以,在制度的规约下,人们的社会性行为体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制度伦理从宏观上规约着人们的行为和道德选择,指出哪些个体的行为从制度上看应该是受到赞扬的,哪些是应该受到谴责的、惩处的。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分为宪法秩序、宪法安排和规范性行为规则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所以,相应地,制度伦理又体现了整体性和层次性的统一。而且,处于各个社会阶层的人们由于生活环境、生活阅历、道德素养等体现的不同在制度框架内也会有不同的道德体验。第三,制度具有刚性特征。制度伦理一般体现在现实的物质体系、体制中,借助于各种手段、工具、方法等,具有刚性。相比较而言,个体对道德伦理价值观的体验则更多带有随机性,依靠的是道德认知、道德立法等。理性的道德个体到道德律令的自我立法者和自我实践者。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主要是指稳定重复的观念习性,兼有无形的“制度”和有形的“组织”的意义。通过有形的组织或者实在的观念力量而发生作用。在社会中,维系社会整合的重要机制之一是人们的“共同意识”,即社会成员共享的道德价值观念。这种共同意识可以制约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合作。这种制度形式建立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建筑在人们可以共同接受的基本理念规范的基础之上。追溯制度的根源,应该是自然法则,是“公道”(正义)。“正义是各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美德一样。”[3)(p1)具体来说,制度是否符合正义应该体现在是否能够进一步整合个体,是否能够科学实现效果评价,是否能够实践中得到充分实行,促进制度的目标、过程和结果达到“至善”、正义的伦理要求。这是一个制度具有德性的基本要求。

三、制度伦理的现实意义:一点启示

怎样构建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好制度呢?制度伦理的构建涉及公共生活。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以及现实的政治实际,政治家、政府官员有时也是一种“经济人”,他们同样是个人利益的追求者,而不是公共利益的追求者。他们是凭借选票最大化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故其所提供的竞选方式总是设法向中间投票者意愿倾斜,以争取中间投票者[4]。而且,利益集团会通过投反对票和提供资金等手段对政府官员施加压力,以谋求对其有利的制度与方案。利益集团的活动常常可以左右税收负担的水平及分布、政府优惠政策的走向,并对制度形成产生重大影响。而倾向于某一利益集团的政策、制度在使这一利益集团增加收益的同时,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5]。上文曾经指出,传统的伦理学研究范围长期局限于对个体行为道德性的探讨。个人之外的社会的根本制度、社会的具体体制和社会的观念安排等等社会现象都不是其关注的重点。在现实中,要构建符合正义的制度伦理,努力探索个人利益与制度伦理统一与协调的可行路径,必须首先建立一套社会正义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种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之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第二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以使(1)人们有理由期望它们对每一个都有利,(2)它们所附属的岗位和职务对所有人开放。”[3)(p56)从新制度经济学出发,具体来说,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政制度和法制;培育先进文化和主体意识形态;提供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6]。诺思指出,中国在改革过程中,必须“一是需要国有资产民营化;二是建立保护产权的有关规则和法律制度;三是建立独立的司法体系,有效解决合同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保障社会的稳定;四是建立有效合理的政治体制框架,保证产权方面实行法制”[7]。新制度经济学视角的制度伦理研究在实践中要求行为主体的行为努力统一和协调个人利益与制度伦理。

[参 考 文 献]

(1)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2)朱国宏.社会学视野里的经济现象(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3)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A.Downs.An Economic Theory of Democracy(M).New York :Harper&Row,1957.

(5)陈泽亚,刘湘溶.“经济人”与制度正义初探(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6)王玉明.论政府制度创新——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6).

(7)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268—269.

(责任编辑:张振华)

作者:魏崇辉

新政治经济正义及经济学论文 篇3:

法经济学建立的法理学基础探析

摘要:法经济学是指以公平与效率为目标,以交易为对象,以权利配置为主要内容,以经济分析和法律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的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所形成的一门学科。在法理学方面,正义理论及利益法学等法理学思想均对法经济学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理论体系的构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对法经济学的形成也具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法经济学;正义;功利主义;公平;效率

法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依赖于两大理论,一个是经济学理论;另一个是法理学理论,探讨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对于法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意义①。在法经济学眼中,公平与效率是其基本的价值理念,是法经济学评判社会制度的“两只慧眼”。效率原则是经济学的核心价值,而公平的价值理念导源于法理学的基本精髓。在法经济学建立过程中,各种正义理论、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利益法学等思想均为法经济学思想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一、“正义”是法经济学的基本价值

在法理学理论发展的长河中,有无数的哲学家、思想家对人类的法律思想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人类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出现了不同学术派别的法律思想体系,但无论怎样发展,法律思想的源流和进路,始终与哲学思想相联系,难怪很多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是两个交互使用并可以互相代替的概念,其内容是一元的,而不是二元的②。在法哲学中,关于正义的讨论由来已久,可以说是整个法哲学理论发展的一根主线。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立法者在创立新的法律时和律师在运用现行法律时必须注意的、有关正义的客观标准③。

关于“正义”的思想,早在古代,思想家们就对此进行了研究。法律科学的起源之一乃是有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古希腊哲学理论④。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可能不尽相同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古希腊哲学家,均以正义为主题对法律思想进行探讨。苏格拉底把法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表现。正义既是立法的标准,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质。从正义论出发,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亚里斯多德区分了平等以两种不同形式表现于其中的两类正义:平衡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平衡的正义指在自然上不平等,但在法律面前平等,即纠正的正义,也称交换正义。分配正义是正义的原始形式,亚里斯多德从正义论出发,认为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立法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正义的实现⑥。总之,古代哲学家的“正义”思想,都认为正义是法律的标准,而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正义。

进入19世纪后,自然法学进入了现代自然法学阶段。这个时期,一方面法学思想日新月异,另一方面,正义理论取得了较大突破,涌现了一大批以正义为研究主题的法理学家。达班是天主教派保守主义自然法学说的代表,他的自然法的核心是正义论。他认为,正义是上帝的法则,它是人定法的法律原则,因而自然法无非就是正义法。达班把正义分为三种:(1)交换正义,表现为平等的财产交换关系;(2)分配正义,表现为对于政治经济荣誉分配方面的不平等关系;(3)政治正义(法律正义),表现为个人对群体,尤其是共同体应尽的义务⑦。另一位德国法学家布伦纳则将正义分为两种:一是共同正义(平均正义),要求人的尊严的平等性;二是分配正义,反映人与人之间在官能和性情方面的不平等性。

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是当代正义理论的最杰出代表,1971年他出版了《正义论》,2001年《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问世,这两部著作反映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全部内容。罗尔斯首先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之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然加以改造或废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和左右。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论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他指出,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⑧。关于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叫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两个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罗尔斯强调的公正是一种对人人来说都是机会均等的公正,而不是绝对的收入均等的公正。罗尔斯所提出的公正两原则,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理念: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合乎每个人的利益。以这个原则为核心,罗尔斯将自己的正义理论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从而进一步强调了在正义的思想中,公平价值观的重要地位。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分配就与经济学中的资源配置效率标准即帕累托最优化联系起来,并达成一致。罗尔斯试图将效率原则包容于正义原则之中,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有效率同时也是正义的分配形式,我们将超越单纯的对效率的考虑,而且是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尽管效率可以构成正义原则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效率与公平总是一致的,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正义原则是先于对效率的考虑的。也就是说,效率原则必须服从于正义原则。

二、功利主义的贡献

功利主义思想经常遭到批评,然而,其观点与主张有存在的合理性,特别是对法经济学的发展,功利主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并成为法经济学思想的源泉。波斯纳在回顾法经济学运动时,曾将边沁和贝克尔视为法经济学的两位前辈,指出18世纪边沁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功利主义分析,其本质是经济分析⑨。1968年,贝克尔发表的关于犯罪的论文,复兴并提炼了边沁的理论。功利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亚里斯多德,而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则是在18世纪、在边沁之前由哈特彻森、贝卡利亚、墨尔维特斯、普里斯特雷、哥德温等人明确阐释的,而且,实际上是由贝卡利亚用几乎与边沁同样的词语,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来阐述的。边沁与众不同之处在于他坚持计算在人类决定中的普遍性。边沁认为人类受制于“痛苦”与“快乐”的统治,“痛苦”的另一种说法就是成本;而快乐的另一种说法则是收益。因此,关于人类心理三元素的效用最大化思想可以追溯到边沁,即边沁的思想对于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特别是法律经济学有重要的影响。

边沁将功利定义为这样一种原则,即根据每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势,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社会利益只意味着组成社会的各个成员的利益之总和。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边沁指出,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我们的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所有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功利原则将一切事物都回溯到这两种动机⑩。功利逻辑在于一切判断过程都坚定地从痛苦和快乐的计算或比较出发,以及不允许任何其他观念的干扰。边沁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全民的快乐为基准。他将快乐分为四项指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当然,这四个方面的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生存和富裕的实现不太需要法律,而安全和平等则特别需要法律;安全是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这就是说,仅次于安全的目标,就是边沁要求立法者所应力图促进的平等。他认为,只要平等不侵扰安全、不阻碍对法律本身所产生的预期的实现、不扰乱业已确立的秩序,就应当提倡平等。在边沁看来,平等是一种机会的平等,正是平等,才允许每个人去寻求幸福、追求财富、享受人生。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保护法律自由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他强调,个人的存在既为自身又为社会,而且法律也应当视作是“个人与社会之间业已确立的合伙关系,而这种合伙关系的主要目标则在于实现一种共同的文化目的。”根据耶林的这种基本哲学态度,庞德将他看作是“社会功利主义者”,耶林法哲学的核心概念是目的,“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总之,功利主义所强调的是人类行为目标的利益性,即善与恶、苦与乐、好与坏等均可通过利益来衡量,而衡量的标准则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果社会制度的设计和立法目标朝这个方向努力,就能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实现财富的最大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功利主义与法经济学有直接的关系,其理论逻辑和立法观点对于法经济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

三、法经济学的自由主义理念与马克思主义的法经济学思想

自由主义思想是西方文明的一个重要文化传统,它是一种把个人自由视为社会最高价值与终极目标追求的理论学说。自由主义思想有其悠久的历史,然而自由主义作为一种完整的理论学说则到了近代才得以建立,特别是资本主义初期,自由主义的思想成为了反对封建主义,推行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武器。

英国是近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发源地。随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自由主义的精神影响了欧洲及整个世界。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英国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等一批思想家的自由主义思想为近代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哲学基础。关于法与自由问题,在哈耶克的理论中,自由以及法与自由的关系构成了哈耶克哲学的核心部分。哈耶克认为,法律与自由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服从于自由的一个条件,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和取消自由,而是扩大和保护自由。另一方面,要正确地理解自由与法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必须弄清法律的构成要素,“限制”、“强制”、“责任”等概念以及他们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是自由的屏障,同时,限制是法律的要素之一,强制是对自由的侵犯,强制必须出于保护自由的目的。为了保障自由,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都是必须的。在哈耶克看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自由是目的,法律是手段。总之,新自由主义法学的共同特征是,把自由看作不论是从人性的内在要求,还是在社会进步的规律上,都是至上的理念,是全部价值中最高的,甚至是终极的价值。自由主义的法学思想与经济自由主义有着内在的联系,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构成了社会经济运行的“神经系统”,现代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有效率运行的必要条件,只有市场机制自由地调节、分配社会资源,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在“自由”问题上,法学与经济学达到了统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自由主义既是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同时又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而也是法经济学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

经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自古以来有无数的思想家对之进行探讨和研究,然而将其总结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并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组成部分的人只有马克思。马克思在1867年《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阐述了经济与法律之间的一般关系原理,即从根本上讲,经济现象决定着法律现象,但法律现象对经济现象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法律的运用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快速发展。这一论断为我们认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法学与经济学进行交叉研究提供了思路。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是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最基本的条件,是一种最基本的经济现象,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怎样高估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马克思并没有单纯地去研究法律,而是深入到法律背后去探讨经济根源,同时通过对财产关系的法律分析揭示了经济现象的法律逻辑。马克思认为,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因此,财产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财产的归属就是财产所有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就是财产的债权关系,财产的传承就是财产的继承权关系{11}。在《资本论》中,他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做了进一步分析,阐明了三个基本观点:第一,不仅法律的内容,而且法律关系、法律权力、法律观念等都是由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在分析一定时期的法律关系时,不要忘记其背后还有更深刻的经济关系,同时,在分析一定时期的经济关系时,也要考虑到其法律表现形式。第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是法律产生的最终原因。第三,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法律制度的合理和完善与否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马克思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的论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成为法经济学理论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时,深刻地揭示了所有权的真正来源。他指出,一些人所以能把一部分社会剩余劳动作为贡赋来占有,并且随着生产的发展,占有越来越多,只是由于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所有权正是这种经济关系的产物,经济关系发生变化,旧的所有权关系就失去存在的基础,新的所有权关系会在新的经济关系中得到确立。所有权代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所有权的存在以经济利益为基础,马克思非常强调法律与利益的关系,法律规定的权利最终是为了利益的获取{12}。所有权是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

从马克思对经济与法律有关问题的研究中,我们认为,尽管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的经济分析,也没有提出法律经济学、法经济学之类的概念,但从分析方法和内容来看,马克思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深入到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根源,并就许多法律与经济共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马克思无疑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位伟大先驱。因此,马克思从经济角度分析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从经济角度看法律,对法律现象进行分析,探寻隐藏在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从法律角度看经济,对法律现象进行法律分析,揭示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逻辑{13}。总之,马克思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和思想对于当今法经济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在司法过程中,要平衡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在法学研究中,广泛开始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为建立法经济学理论体系做出努力。

综上所述,在法经济学的视野中,正义是法经济学的基本价值理念,利益是法律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没有利益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存在,必须服从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服务于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法律制度安排应当以资源优化配置为中心,以提高效率为目标,因而,评价法律制度的优劣要从公平与效率两个角度进行考量。事实上,公平与效率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二者具有内在统一性,公平是权利配置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效率是实现权利配置功能的内在动力。法经济学以正义、利益、自由等价值理念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交易为研究对象,以权利配置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立其理论大厦。

注释:

① 法律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法经济学是三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学科,它们都是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结果,代表着三种不同的研究路径。

②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③ 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④ 罗斯科·庞德:《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⑤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⑥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⑦ 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1页。

⑧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⑨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⑩ 吉米·边沁:《立法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12} 张乃根:《法经济学——经济学家视野里的法律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13} 魏建、黄立君、李振宇:《法经济学:基础与比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页。

(责任编辑陈孝兵)

作者:汪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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