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创新方式下的建筑安全论文

2022-05-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基于创新方式下的建筑安全论文 (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于创新方式下的建筑安全论文 篇1:

旅游大众时代对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发展的思考

摘要:当今社会,大众旅游时代已悄然而至,我国旅游业持续进入黄金发展时期。实现由三峡文物保护工程到对外开放转型后的重庆涪陵白鹤梁水下博物馆,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把握时代特征,转变思路,与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结合,完善功能,挖掘潜能,提升社会参与和公众认可度,带来自身活力,促进其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关键词: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文物旅游;博物馆发展

据统计,2014年全国拥有各类博物馆4510家,比2013年度增加345家,2015年达4692家,较2014度年增加182家。这一方面说明我国博物馆事业突飞猛进,但另一方面,在博物馆快速发展的背后也令人忧心忡忡,一些中小型博物馆在轰轰烈烈开放后,面临着观众群体流失、门可罗雀的危机,即使在免费开放实施以后也难摆脱公众认可度不高、社会参与度低、生存堪忧的困境。

作为代表了中国文物保护技术最高成就之一,在基于原址保护、原状态展示的全面保护理念基础上孕育而成的世界首座水下文物博物馆——重庆涪陵白鹤梁水下博物馆,自2010年建成开放以来,坚持“加强保护、科技创优,观众为本,永续利用”工作方针,通过5年的艰辛创业,突破开放之初的运行困局,截至2015年,累计接待游客90余万人次,收入1500余万元。

上表数据反映了白鹤梁保护工程作为三峡文物保护成果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折射出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新型的水下博物馆的探知和渴求,初步呈现了白鹤梁题刻文化新的生机和活力,但数据显示的观众人次和经营收入却也让人忧虑和深思。对比长江三峡库区中其他文物景点,2015年白帝城年接待46万人次,创收2300余万元;张飞庙33万人次,创收800余万元;石宝寨36万人次,创收1000余万元。由此可见观众对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的认可度相比上述景点还有不小差距,这里面固然有因白鹤梁数次闭馆维护整改造成的因素,但观众年增长率几乎停滞不前却是客观存在,年均15万人次的观众拥有量与其独特的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和独有的长江水下观光览胜并不相称。博物馆要积极为社会发展服务,现代博物馆的职能逐渐倚重于服务公众,对目前白鹤梁水下博物馆观众量不温不火的状况必须予以重视。

实现由工程保护到对外开放转型后的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在基本解决了过去制约正常开放的瓶颈问题后,如何科学、辩证的妥善处理好白鹤梁题刻保护和利用的关系,跟上社会发展的变化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和特点,吸引更多公众走进水下博物馆,满足公众对水下文化遗产的知识需求,促进其自身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是新的时代特征所提出的新要求、新课题。

一、适应新常态,以旅游促进文物保护利用

2015年3月,国务院施行《博物馆条例》,第二条将博物馆定义为“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明确了博物馆不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公益属性,但也强调了博物馆文化资源共享的唯一对象是公众,换言之,没有或少了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博物馆也就失去了作为文化殿堂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博物馆最终是通过参观人次体现其社会效益,通过促进文创和经营收入,增加自身造血功能夯筑发展后劲。如何增强观众对博物馆的认知度,吸引更多的观众走进博物馆,促进文博事业的发展,针对当前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博物馆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思路应有所变革。

在休假制度和交通条件日益完善的今天,大众旅游时代已悄然而至,旅游业呈现出消费常态化趋势,旅游成为老百姓的新需求。数据显示,“十二五”期间,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国内旅游市场持续高速增长,201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40亿人次,同比增长10.5%,国内旅游收入3.42万亿,同比增长13.1%,“十三五”期间,我国旅游业将继续处于黄金发展期。2016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壮大旅游业中的重要作用,打造文物旅游品牌”,作为文化旅游重要组成部分的博物馆无疑遇到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由于成功实施了国内外尚无先例的水下文物保护方式,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文物旅游资源。基于白鹤梁长江水下原址参观的特殊性,根据中宣发[2008]2号文件中“文物建筑类、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免费开放”精神,重庆市政府对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实行财政定额核算、管理运行经费不足部分由门票收入补差的预算管理体制。目前管理和经营状况维系日常运转尚可,但难以长远适应社会发展进程中公众对其文化展示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的需要。这就迫使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必须认真思考走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增加活力之路。

旅游业是促进文化交流融合、传承传统文化、发展先进文化的产业,而文化旅游是一项具有高附加值的文化产业,博物馆也应该成为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状况下,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应在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文物方针基础上,以服务公众为目的,以彰显千年水下题刻文化历史价值为导向,主动适应蓬勃发展的旅游业新常态,否则观众流失和文化产业的不断缩水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丧失自身造血功能,光靠财政输血解决生存问题,毫无生机和活力,前面的路将会越走越窄。三峡库区文物景点多年来游客稳定,硬件不断提升,充满发展活力,这与长江三峡旅游业提供的历史性发展机遇分不开。并且,长江三峡旅游业将步入新的发展阶段。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典藏的人文遗产具有不亚于三峡其他景区发展旅游的文物资源和观光、科普要素,立足特色资源优势和公众日益增长的对保留人类历史记忆文化遗产的需求,走出一條适合自身实际的促进文物保护与旅游事业融合发展道路是切实可行的。一方面在坚持对老人、学生等实行门票减免或优惠公益性前提下,争取政府加大对博物馆的扶持和支助。另一方面博物馆更多的要合理运用国家政策,以旅游为抓手,将营销理念引入博物馆管理,拓展观众渠道,增加自身造血功能,增强题刻保护后劲,进一步完善陈列展示的基本功能,利用资源提升自身价值,让更多的公众乐享文化保护成果。

二、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在以旅游促发展道路上面临的困难和机遇

(一)一些明显制约旅游发展的主客观因素

一是所处区域旅游发展环境尚未形成。受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和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居民旅游消费预期下降,过去很大程度上带动旅游的公费旅游热下降,虽然旅游业发展动力依然强劲,但其增速会减缓。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所在的涪陵作为经济发展强区在旅游业方面却相对滞后于周边区县。在当前形势下,涪陵通过发展旅游业,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新的经济增长点虽有一定起色,但旅游业还处于初创阶段,旅游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不够,旅游产品缺乏整体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作为旅游目的地的建设打造还有一段筚路蓝缕的艰辛历程,客源聚集涪陵热度效应尚未形成,对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的辐射还不明显。

二是旅游业竞争日趋激烈。除长江三峡、武隆仙女山等重庆传统知名景点外,长寿古镇、南川金佛山、丰都南天湖、云阳龙岗、酉阳桃花源等周边景点异军突起。重庆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对白鹤梁的关注度降低,涪陵区围绕武陵山大裂谷、江北古城的打造实行从白鹤梁到大武陵山的旅游发展战略重心转移,给予的支持力度减少。大木花谷和“八一六”核军工洞等涪陵旅游“五朵金花”的崛起,使白鹤梁“一花独放”成为历史,观众在涪陵及周边可选择的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方式与日俱增。另外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原因,上述景区在宣传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更加灵活,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则显得较为僵化。

三是博物馆自身观念认识的缺陷。其一自身对于白鹤梁题刻价值认识不足,对白鹤梁文化可持续发展对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以为然。其二由于一些旅游业过度开发对文物资源掠夺式的破坏,文物的保护与利用在不同层面上存在认识上的差距,依托文物资源发展旅游尚未形成共识,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还存在各种桎梏,尤其是节假日观众人满为患在水下参观环境承载方面给博物馆带来的压力凸显,导致管理层在旅游发展思路上的摇摆不定,缺乏自身发展的准确定位。其三没有竞争意识和危机意识,当周边一些景区异军突起并通过旅游取得长足发展时,自身还处在国家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半眠状态,在博物馆日常运营中,侧重按计划经济传统模式管理,忽视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对旅游消费、传统文化和社会教育需求不断提升的必然性和多样性。面对新时期观众这种需求的变化,缺少按照旅游发展的需要对观众群体结构进行研究分析,缺少对旅游市场营销的研究,不能完善适合观众需求的旅游要素。

四是白鹤梁自身先天不足。博物馆建筑面积8433平方米,游览展示区4580平方米,规模过小,环境容量有限,满足不了当今人们陶醉自然山水情趣和休闲旅游的需要。受空间和水下作业条件限制,历史文物价值和“无压力容器”原理保护工程价值没有充分挖掘,“石鱼出水”等文化内涵和意境表现不足,从观光、探秘和科普旅游角度,“水下”文章做得不好,科技应用不够,互动体验感不强,兴奋点不多,观众赞誉度有限,难以争取回头客。核心参观区水下廊道空间狭小,与地面落差达40米,不适宜接待过多观众。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有限,满足不了游客对旅游品质和旅游服务新的需求。馆外几无拓展的空间,门前交通主干道车祸事故时有发生,危及旅游安全,旅游停车场不到1000平方米,仅50余个车位,节假日满足不了游客停车、换乘需求。

五是抗旅游风险能力弱。内部空调、通风、廊道电梯等开放运行基础设备设施老化,节假日故障频发,影响到正常参观秩序。水下建筑外围防撞系统、航运监测警示系统不完善,存在危及水下博物馆安全的隐患。对保存在水环境下的题刻文物抗风化性能及水环境状况基础研究不够,对水下建筑钢构件锈蚀、保护体与基地岩石接触处密封状况等缺乏专业性、系统性防范研究。这些问题所面临的已不仅仅是简单的文物保护,而是涉及水下建筑安全、环境承载、遗产展示、博物馆日常开放等影响到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素,基础研究任重道远。

六是旅游宣传营销工作滞后。专业人才缺乏,宣传营销机制不健全,手段单一、创新不足,忽略“互联网+旅游”网络推广宣传运用,尚未培育出自身的旅游文化品牌竞争优势地位,借助政府宣传有限,白鹤梁旅游观光认可度远不如其文物保护工程声名远播,基本局限在重庆及少数周边省市内,直至2015年,来馆游客重庆地区仍占总人次75%以上。传统保守观念导致旅游营销滞后,难以开发培育博物馆旅游市场。涪陵区旅游营销奖励机制尚不健全,旅行社难以产生推介白鹤梁旅游产品的积极性,旅游组团人次逐年下降。2013年旅行社组团参观白鹤梁8214人次,2015年组团2023人次,减除闭馆月数,同比下降68.33%,仅占来馆总人次的1.32%,缺乏市场引导散客的驱动效应。而同为库区文物景点,2015年旅行社组团人数到白帝城27万,占总人次58%;张飞庙18.15万,占总人次55%;石宝寨30.6万,占总人次85%。这些差距虽有其客观因素,实质还是观念落后导致工作未到位。

(二)当前迎来了旅游发展的良好机遇

一是中央高度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2013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同年10月1日又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旅游业,“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首次纳入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旅游业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实施“一带一路”推进文化先行,中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日益重要,内水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纳入“十三五”国家文物保护规划编制。近年来公务消费虽有所下降,但随着人们物质拥有程度的提高,未来的需求将上升为以文化和精神等非物质产品为主,观光、度假、休闲的大众消费持续增加,旅游大众时代以不可逆转之势兴起。白鹤梁通过发展旅游增强自身活力恰逢其时。

二是区域旅游前景广阔。2016年3月,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旅游板块将明显受益。国家旅游局正在推动打造长江旅游带,重庆是长江龙头,涪陵地处长江三峡黄金干道,具有发展旅游的区位优势。涪陵区委、区政府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提出了“十三五”期间将涪陵建设为长江上游重要旅游目的地目标,全力推进旅游业的发展,加大了涪陵旅游宣传营销工作力度,加快了白鶴梁申遗工作步伐,白鹤梁作为涪陵三大特色旅游资源纳入了涪陵五大核心景区项目建设。围绕“交通引领、服务沿江、带动区域”的发展要求,涪陵建设“三高三铁”促进了重庆主城到涪陵铁路、高速路等交通条件的改善,拉进了涪陵和重庆及周边省市的距离,可以让更多的市民通过自驾到白鹤梁。“十三五”期间涪陵还将着力打造长江和乌江两江航运枢纽,白鹤梁地处涪陵港最佳地理位置,为争取三峡游轮停靠提供了先机,白鹤梁必将有更多的发展机遇。

三是白鹤梁文物旅游资源的不可复制性。白鹤梁题刻是古人智慧的结晶,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水下文化遗产,198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三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和2012年两次进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是今人创造的奇迹,题刻的保护和展示利用具有世界意义,产生了极大的国内外影响。当今世界各类博物馆众多,但能够让人们通过非潜水方式进入水深40米以下参观文化原址的水下博物馆仅此一座,由此带给公众的震撼力和深远的社会教育作用,不是其他景区能够简单复制的。在周边高山峡谷型、庙宇型景区趋同化现象越来越严重的状况下,白鹤梁作为世界唯一水下博物馆,不受季节制约,不受同质化的旅游审美疲劳影响,常年向人们展示千年水下历史记忆,在长江三峡乃至重庆文化旅游景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形成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是过去一些困扰开放的难题基本解决,开放功能设施更加完善。开馆以来,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相继与重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船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九研究所等合作,以完善水下参观和服务功能设施为重点,以提升水下题刻展示效果为突破,进行系列的科学研究和不断的改进,保障了正常开馆,丰富了旅游功能,提升了参观价值,增强了博物馆对观众的吸引力。

针对白鹤梁题刻保存状态,加强对题刻防风化、沙化监测和分析研究并定期清洗维护,题刻本体得到真实、完整的保护,价值得以延续;针对题刻水环境周期性不稳定现象,开展对保护体内水质及控藻的专题研究,提升了水体透明度;针对保护体内光影对比效果弱,题刻辨识度欠佳问题,进行了水下灯光升级改造的课题实验;针对循环水耗成本较高的问题,开展白鹤梁無压覆室水循环过滤利用的研究,降低了水耗成本和管理难度。2011年和2015年,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先后两次组织实施白鹤梁地面陈列展览工程和水下廊道展陈工程,受环境限制,虽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但通过常规的艺术表现手法与声、光、电等科技手段相结合,题刻展示内容更加充实,观众水下体验震撼感更强,配套功能设施更加完善。2015年,经过10个月的攻克难关,在长江水下成功实施白鹤梁题刻观察窗玻璃更换,水中题刻视觉效果大为提升,消除了白鹤梁一次性保护工程的疑虑,突破了可持续开放的制约瓶颈。

五是积累了保护管理经验,接待能力和参观质量明显提升。通过五年的开放管理,建立了一支有事业心、责任感强、朝气蓬勃的窗口服务队伍,相继获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水情教育基地、重庆首届文明旅游景区等荣誉称号,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有优于周边景区的城市旅游环境,聚敛了一定的周边客源市场和旅游人气,积累了旅游业发展经验,组织游客参观越来越成熟。通过多年的工作实践和空间容量核算,结合水下廊道二氧化碳、空气湿度、温度监测数据等,制定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最大承载量标准试行导则》,对馆内地面展厅和水下参观区瞬时最大承载、日最大承载、电梯运行最大承载等核定了容量标准,从时间和空间上合理划区控制参观人流,保障有序参观,规避水下安全风险,接待能力和参观质量明显提升。在防止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基础上,馆内日最大接待承载量由过去的1000人次提升到2700人次,年接待能力达到35万人次。

三、白鹤梁水下博物馆以旅游促发展的思考

以保护为前提,以历史传承、价值延续为目的,以题刻水文化挖掘和保护工程展示为基础,以水下文化观光览胜和科普体验旅游为主体,融个性化、专题化、大众化、趣味性为一体,努力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创建成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可持续发展的一流水下博物馆、重庆精品文化旅游景区,是现在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的发展定位。以申遗为抓手,规划为先导,项目为推进,科技为支撑,水下为特色,人才为保障,强化题刻保护,全面提升软硬件设施建设,创新保护管理理念,着力打造水下文化品牌,立足三峡、依托重庆、面向全国开拓旅游市场,使之成为长江三峡区域以水下石刻文化和文物保护工程为代表的最主要的精品旅游目的地之一,是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坚持开放合作,强化题刻保护基础性研究。文物资源是白鹤梁水下博物馆生存之基、发展之本,题刻保护工程集文物、水文、水利、建筑、航道、潜水、特种设备等多专业、多学科技术,要防止资源的过度利用,竭泽而渔。保护首先立足于综合性基础研究,研究的层面既涉及石质题刻也涉及题刻保护工程。坚持加强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学科、跨行业、跨部门乃至跨国度的通力合作获取科技支撑,持续开展六大基础课题研究:“保护体内水环境监测分析与治理;白鹤梁本体及保护体内生物膜藻类控制生长;水下保护体内钢构腐蚀控制;水下廊道空气质量改善与游客承载量;水下题刻智能化保护清洗;水下光场能量分布”,并通过运行实践提高水下题刻及保护工程安全保障和游客参观需求保障,夯实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要充分利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日益重要的机遇,尽快融入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大家庭,拓展交流合作平台,争取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支持,从文物预防性保护专业角度开展白鹤梁题刻本体防风化、防损坏现状调查研究,做出科学评估,完善题刻的文物信息数据库档案建设,制定题刻长远保护措施。

(二)抓机遇,抓重点,推进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每年有项目落地和国家资金支持,更新和提升水下硬件设备设施,提升景区管理、监测、设备运行科技含量,实现水下文物保护与展示的新突破。“十三五”期间,力争完成四大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白鹤梁水下保护体灯光升级改造,提升水下题刻展示效果;升级改造白鹤梁上下游交通廊道自动扶梯,进一步完善和更新水下通风、中央空调等设施设备系统,保障白鹤梁正常开放和提升馆内观众接待能力;加快完成白鹤梁保护体外防撞设施工程,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水下保护体、交通廊道安全万无一失;建立健全白鹤梁题刻监测预警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综合监测分析影响题刻保存状况、水环境运行、水下建筑安全及游客环境承载动态状况,掌握其发展态势,从而更好地进行科学保护管理。

(三)强化规划,借力旅游,寻求差异突破。新常态下必须要有新思想来引领博物馆新发展。旅游不仅是经济活动,也是传播文明、交流文化的桥梁,与文物保护相得益彰。围绕精品景区主题建设,突出优势,抓好规划落实,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一是编制高起点规划,谋划发展。在《白鹤梁题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规划》基础上,参照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编制一个完善的上升到市、区层面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实行长达16年,标准涵盖了文物资源保护、公众服务、导览标识、交通、旅游安全等多方面,不管是旅游研究还是具体实施已经很成熟。通过两个规划的结合,推进馆内外的完整性和统一性,推进文物保护与旅游的协调发展,推进白鹤梁和周边旅游景区的协调发展。客观说白鹤梁不具备旅游目的地和休闲旅游条件,但是三峡旅游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特色鲜明和统一不可分割的品牌形象,因此白鹤梁要根据水下文化资源的唯一性和地域性,积极助推涪陵“赶超周边、全国有名”的旅游发展目标,主动融入长江三峡、乌江画廊“黄金旅游带”,依托区域性整体优势,辐射周边,面向全国,谋划发展。

二是坚持外围拓展,争取发展空间。旅游大众时代催生了文化休闲需求,博物馆的休闲性、文化性尤显重要,观看展览已不是观众来博物馆的唯一目的。鉴于目前白鹤梁狭小的空间困境和客容量,不管有多大的困难,要坚持水下向陆上延伸、馆内向馆外拓展目标不动摇,将旅游功能和文化休闲项目延伸到博物馆外。在当前涪陵旅游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以白鹤梁题刻申遗为契机,争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支持,规划改建馆前交通主干道为地下分流车道,消除游客横穿马路的安全隱患,建设白鹤梁文化景观广场,完善馆外售票、寄存、安检、停车、购物、咖啡吧、休闲等旅游服务配套功能,满足游客集散和休闲需求,拓展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功能空间,提升环境承载力,达到年45万人次接待能力。

三是依靠“文物+科技+旅游”,寻求差异突破。旅游不能摆脱资源的制约,但旅游产品差异较小会大大降低游客对区域内相同或相近产品的兴趣,目前重庆及周边区域旅游同质化风险不断增加。长江水下参观是白鹤梁和其他景区的差异,是特色也是先机。资源有限,创意无穷,要进一步通过强化科技创新建设智慧博物馆、虚拟博物馆。挖掘题刻科学价值,提升其品味和内涵,增强观众对千年题刻的敬畏之心。挖掘保护工程现代科技含量,增强水下陈展互动体验感受,突出观众通过非潜水方式在长江水下参观的唯一性,为观众提供在其他地方享受不到的观光体验。将文物资源优势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让游客在互动体验中传承千年题刻文化和现代科技在文物保护上的运用成果。

四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旅游宣传营销机制,拓展客源。规模的扩大、景观的拓展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难以一蹴而就,但提高品牌知名度的强力宣传营销工作不能停滞。靠公费旅游拉动市场的日子、靠传统的旅行社经营模式组团为景区主要客源已成为过去(但绝不能忽视旅游组团引导散客的市场驱动效应),当今旅游市场转变的最大特征就是“散客大众时代”的来临,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形势变化根据自身的资源特点不断在宣传上创新。成立宣传营销机构,专职旅游市场调研、策划、推介活动,积极融入涪陵旅游整体宣传,加入渝东北景区旅游联盟开展宣传互动、门票互惠等,优势互补。突出现代网络技术优势,通过网站升级、微博、微信、广告投放、节庆活动、馆校共建、巡展、旅游交易会等多方面增加覆盖面,用较少的投入获取更大的宣传效应。争取区上组团奖励政策,通过旅行社带动周边游客到白鹤梁。加强与港口、游轮公司等合作,适时调整激励政策,降低门槛,突破水上游轮不到白鹤梁的观光瓶颈,实现水陆并进,成为长江三峡主要游轮必游旅游景点。

五是加大文博创意旅游纪念品研发力度,促进文博创意产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着重强调要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国外一些博物馆创意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70%,反观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旅游纪念品仅10余种,每年文创收入不到总收入的5%,差距之大显而易见。因此必须转变经营理念,拓展经营渠道,加强精神文化产品的策划设计。要运用市场手段,形成专业团队,加强以白鹤梁题刻文化元素和价值内涵为特色的原创文化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丰富游客旅游商品需求,利用“互联网+”模式,开拓线上销售平台,达到游客远程互动。以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旅游的内涵质量,以旅游扩大文化创意产品的传播消费。

六是打造一流的窗口服务队伍。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和员工教育培训机制,坚持“观众为本,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是通过服务观众来实现的,所以,必须按照国家旅游质量等级标准完善参观服务,坚持深度推行窗口服务质量提升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将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建设成重庆首善旅游文明景区,与游客实现良好的沟通。

七是创建品牌影响力,建立符合自身实际富有影响力的品牌定位和形象。白鹤梁是重庆市目前2个进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单位之一,不管难度多大要坚定申遗目标不变,保持申遗热度,争取市、区政府对白鹤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借助申遗推进一系列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文化旅游品牌,力争创建国家内水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科研基地,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努力提升白鹤梁的美誉度和观众的认可度。

总之,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一个既是旅游大众时代又是大众文化时代时期,随着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更多高品质的文化旅游享受。白鹤梁水下博物馆作为重庆文化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涪陵城市文化窗口,同时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应该顺应时代转变观念融入现代旅游服务业,积极思考和创新博物馆运营模式,更好的发挥服务功能,为游客提供差异化、个性化的文化展示,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让更多的公众走进博物馆艺术殿堂共享文化成果,充分发挥优质文化资源在当地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自身的发展活力。

作者:胡黎明

基于创新方式下的建筑安全论文 篇2:

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摘要: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

关键词: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公共警告;法律控制

一、行政违法事实公布频繁使用引发讨论契机

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俗称“曝光”,意指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相对方违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使违法事实曝于公众视野之下,利用公众的否定评价和自觉抵制来实现对违法者的惩戒。在我国当下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公布行政违法事实业已获得广泛的运用,如下典型事件的发生即可佐证。

事件一:“农夫山泉砒霜门”——公共警告。2009年11月底,海口市工商局发布警示:农夫山泉广东万绿湖有限公司的30%混合果蔬饮料与水溶C100西柚汁饮料、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蜜桃多汁等3种饮料总砷含量超标。但数日后,送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的抽检产品全部合格,海口市工商局承认之前因程序不当致使检验结果有误。这一事件给商家带来了数以亿计的经济损失和品牌形象损失,也使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事件二:“南京曝光醉酒驾车”——处罚结果公开。2009年11月,南京交管部门正式通过媒体曝光醉酒驾车者,首批公布的名单上共有106人,都已被拘留过。交管部门称曝光还将不定期发布。对这种做法肯定者有之,质疑者亦有之。受处罚者包括很多社会公众认为交管部门的这一行为是对违法者的“二次处罚”,而交管部门则坚持认为这是对处罚结果公开原则的落实和延伸。

事件三:“郑州公布卖淫女裸照”——声誉罚。2009年10月28日,郑州警方展开扫黄打非行动,随后在报道扫黄战绩的视频中“公布小姐裸照”,引来公众对卖淫女的同情和对警方高调扫黄做法的诘责,后警方对舆情的回应中把责任推向媒体对视频的“擅自发布”。这一事件引发人们对这种曝光手段合法性的怀疑,相当一部分公众认为这是对卖淫女隐私权、肖像权等诸项权利的严重侵害。

事件四:“全国网上封堵‘老赖’”——强制执行手段。在重庆、广东、湖南等地,都有公布“老赖”(指不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或逃避责任的个人、组织)名单的做法。行政机关或法院将“老赖”的信息发布出去,呼吁市民在发现被曝光老赖的行踪、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及时打电话举报,通过发动群众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以上四起典型事件充分表明违法事实公布手段已经广泛运用在当下中国的社会治理实践中。鉴于这一手段呈现运用灵活、功能各异的特点,因而应当从行政法学理层面对其展开类型化研究。本文将就其中一类作为公共警告的违法事实公布加以论述,希冀借此进一步推动我国行政行为法的研究。

二、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

公共警告一词是舶来品,最早起源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德国。目前,学理上的称谓尚未统一,有的称为公共警告,有的称为行政警示,还有的称为行政公告。按照德国学者毛雷尔的定义,“公共警告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发布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他现象”。这一定义是描述性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笔者认为,公共警告是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将其所获得的相对方危险信息向公众公开,提醒公众注意的一种预防性信息公开行为。就本文所研究的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而言,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所获得的相对方行政违法信息向公众公开,提醒公众注意的一种预防性信息公开行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公共警告的公布违法事实,所警告的内容是相对方的违法行为。虽然违法行为和危险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但绝大多数情形下,风险的产生正是源于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当今社会风险无处不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产品安全事件,使得人们对于各类风险信息极为渴求。然而,公众凭借自身的能力和知识往往很难获取这类信息。一方面,在获取信息上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之间存在不对称性,行政主体具有垄断性地位;另一方面,公众受制于自身的认识,对很多信息的含義难以辨别,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聚氰胺的危害性公众就难以认知。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以公共警告等形式公开所获取的风险信息既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也是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捍卫。由此可见,公共警告对风险社会中公民权利的保护意义非凡。

现代行政法学体系建立的核心是行政行为形式论。形式论以类型化为取向,将行政实践中各种行政活动加以抽象归纳,以形成整体性的系统,将确定的体系定位和相应的法律效果赋予概念化、抽象化后的行政行为。形式论的优势在于对相同类别的行政行为进行属性判断之后就可以按图索骥找到其应该遵循的程序、形式要求、法律效果、行政诉讼类型等问题的答案,实现对这类行为的法律控制。但是,这种“瞬间掠影”式的研究进路却人为地将丰富的行政活动过程裁剪为单一的片段,不仅忽视了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而且没有完整地再现行政活动的实施过程。为此,就必须直面行政活动的过程,考察一项行政任务的完成究竟需要调动哪些手段,这些手段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更为合适的手段。通过对行政活动内容的整体检视,不仅能够维系行为结果的合法性,而且能够充分关照行为过程的正当性。

公共警告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变迁中产生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手段。公共警告产生的理论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行为形式论,而是新近的规制工具理论。规制工具理论的精髓在于规制工具的选择要匹配于所要实现的规制目标,这就要求在行政目标的指导下找寻最适合的社会治理手段。以公共警告为例,它的作出可能存在于一个完整过程的事前、事中或事后。公共警告作出之后可能伴随着处罚、强制执行等其他行为。同样的一种警告,因其扮演的角色不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法律属性也迥然不同。因此,对于公共警告的制度定位就不应醉心于简单的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分,而应将研究的目光投向行政过程,立足功能主义的角度审视其可能的归宿。

三、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在若干监管领域中的运用

当下中国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裂变、社会分化加剧、社会矛盾累积,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建筑安全等重大事故频频发生。为了严厉打击各类社会影响恶劣的行政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大量采用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短时间内取得了明显成效。在下文所描述的场域中,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既得到了广泛运用,同时也滋生出相应的问题,值得认真反思。

(一)食品安全监管——“三鹿毒奶粉事件”及“豫花毒面粉事件”

2008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源于三鹿奶粉中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致使上万名婴幼儿受毒害,并出现死亡病例,引发奶制品行业的“大地震”。这一事件后,有关监管部门相继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卫生部等五部门公布了乳及乳制品当中三聚氰胺临时限量标准;二是国家质检总局撤销蒙牛等企业“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并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三是国务院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是直接催生《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卫生部门的公共警告和新闻媒体的曝光发挥了主导性作用,使得三鹿毒奶粉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进而引发了全社会的关注。不过,公共警告的作用并不总是如此,有时也会伤及无辜。除了前文提及的“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外,2004年发生在湖北黄石市的“豫花面粉有毒事件”也属这类情形。黄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抽检样品后,既未与当事人核对,也未向法定权威部门汇报,就擅自发布豫花面粉中增白剂超标,而媒体报道又将检测标准弄错,把超标0.4倍说成14倍,从而给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由此可见,缺少正当程序制约的公共警告也可能成为恶的源泉。

(二)产品质量监督——“家乐福售假事件”

家乐福作为国际零售巨头,却频频爆出违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假“鳄鱼”皮包、假茅台、假LV提包等。打开各大搜索引擎,输入“家乐福、假冒伪劣”关键词,国内家乐福各种见诸媒体的质量丑闻跃然“屏”上,《中国质量报》、《法制周报》等报都对家乐福售假事件进行了详细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的国家监督检查结果也印证其违法事实的存在。高密度的“曝光”率使这家世界500强的商业巨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遭遇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其直接结果就是家乐福在中国的整体业绩下滑,部分地区的零售店被迫关闭,甚至出现退出中国市场的危机。产品质量领域的曝光,使得企业违法的成本提高,违法率相应减少。目前,我国在产品质量监督领域的曝光手段十分有力,如中央电视台创办于2003年的《每周质量报告》,就让许多违法商家无处遁形。

(三)环境保护——“康菲漏油事件”

水污染是最重要的环境污染之一。水污染防治领域中的公共警告可谓是生死关头的救命稻草。但在一些重要关头,政府却收起这把利器,袖手旁观。近期发生的康菲渤海漏油事件即反映出政府在危机关头不能及时运用警告手段,导致危害急速扩大。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发生漏油。该漏油事故最早出现在6月21日,该公司内部人员曾在微博中呼吁相关部门注意控制避免污染发生。直到7月1日,康菲公司才首次回应,并谎称漏油已经得到控制。后在污染扩大到难以控制之时,国家海洋局才于9月2日下达警告,责令蓬莱19-3号油田全面停产。有专家指出,虽然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应由石油公司向国家海洋局申请,但在康菲中国瞒报溢油情况和处理进度等情况下,国家海洋局应该主动启动应急预案,而不是静待康菲公司来申请,这也是一种“不作为”。公共警告手段本身的优势就在于灵活性、及时性,如果缺少了时效性,那么它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

(四)药品安全监管——“曲美下架事件”

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对西布曲明(曲美減肥产品的成分)在我国使用的安全性进行了评估,并借鉴国外有关研究数据和采取的措施,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10月3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叫停减肥药曲美。令人遗憾的是,西布曲明2000年被批准在我国上市,太极集团同年推出减肥产品“曲美”,并发展成为我国市场上的明星产品。十余年间,药监部门面对这种充斥在药品市场的减肥药,竟从未进行过安全警示。究其根源,是因为200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71条虽然规定了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对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但对于是否需要进行公共警告法律规定不明,这也给行政机关怠于执法留下了空隙。2010年12月,卫生部通过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这也许能够改变公共警告在药品监督领域萎靡的现状。

以上四个领域的监管实践表明,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虽然已经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致使这一手段的运用也面临诸多潜在的风险,集中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规范不足,裁量的随意性增大。在公共警告的谱系中,除食品安全警示和不合格产品质量公告等少数警告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外,大多由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设立,而且普遍存在行为定性不明、发布条件不合理、程序缺失、缺乏救济等一系列问题。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行为,其主要依据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公开义务的规定。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程序、发生危机时的处理机制以及相关责任机制都存在缺失,使得公共警告既可能变成“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中的“乱警告”,也有可能变成“康菲漏油事件”中的“哑警告”。其次,媒体过度介入,可能导致权力被操纵。在上述事件中,人们都能看到媒体的身影,从公共警告事件的公开、发展直至结束,媒体的力量总是如影随形。媒体的参与本无可非议,甚至应该受到鼓励,因为公共警告这一手段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他们。一个完整的公共警告的作用链条是:专业部门发布警示信息——各种媒体传递信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社会公众形成反映——“曝光”企业遭受损失。可以说,一次警告所产生的影响力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媒体的参与程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是,媒体对于所获得的信息往往会进行再加工甚至夸张扭曲,如果不能有效规制媒体的传播,公共警告可能会经常伤及无辜。最后,国家政策导向,可能引发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执法是在某一特定时期对某一特定领域所进行的集中整治。“三鹿奶粉事件”给食品安全行业敲响警钟,中央明确表示要彻查食品安全问题,让老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从这一角度来看,“三鹿奶粉事件”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然而,“三鹿奶粉事件”也带来了一场食品行业的瘟疫。“曝光”不安全食品的活动一夜之间爆发,随处可见有关食品安全的“公共警告”,可谓是“警钟长鸣”。公共警告本不只限于食品安全领域,但由于政策导向的需要,使它成了“重灾区”。这样的运动式执法带来的后果就是某一领域因遭受过度打击而使发展被抑制,其他领域则由于放纵违法而使社会秩序遭受破坏。在一个正常的法治社会,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式执法是不应大量存在的。

四、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的法律控制

在社会管理创新之风盛行的当下,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频繁使用值得警惕。为此,应当及时将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纳入行政法的调控范围,防止其游离于法律之外而成为新的侵害手段。笔者认为,根据一般的行政法学原理,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条件

公共警告在我国目前的立法状态比较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公共警告制度,只有少数法律如《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公共警示制度。在此前提下,对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行为的规范首先就应当解决其适用条件问题。总体来说,公共警告的适用条件至少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要件。公共警告的发生总伴随着监督检查权的行使,规定公共警告的行使主体应限制在具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明确这一要件意义非凡,它有助于厘清行政机关和新闻媒体在发布公共警告中的地位问题。在前述诸多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达到警告效果和造成损害扩大往往都在于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有些报道甚至还早于行政机关正式发布的警告。一般来说,媒体报道的准确性难以保证,发生损害后又难以追究媒体报道的责任。因此,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具有监督检查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发布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不得在行政机关确定消息前擅自发布警告,明确公共警告行使的主体要件,可以有效解决公共警告中行政主体和媒体的本末倒置问题。

2.客体要件。客体要件是指公共警告可以适用的领域和情形,即为公共警告行为划定行使的界限。我国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环境保护、公共卫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列为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共警告作为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资讯行为也集中运用于上述四个领域。结合法律规定和实践运作可知,公共警告所适用的领域应当是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生存、生活、生产领域,其所适用的情形是在这些领域中对不特定多数人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重大威胁的危险因素。

3.对象要件。主体要件解决谁发布,客体要件解决发布何事,而对象要件则要解决“向谁发布”的问题。公共警告的运作目的是提醒社会树立预防意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这一目的的实现依靠着社会对这一信息所做出的集体反应。可见,公共警告所面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社会大众,而向特定的少数人所发出的信息公告则不属于公共警告。对象要件反映出公共警告的外部性特点,这是其不同于行政系统内部信息通报的本质区别。

(二)程序设置

作为一种公共警告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的运用在事实上将会直接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名誉、隐私、商誉乃至财产。因此,为了防止这一手段的滥用、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必须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的设置加以约束。笔者认为,如下三项程序制度的设置尤为必要。

1.听证程序。在行政机关发布公共警告的过程中,被警告的相对方通常处在被处置的弱势地位,而且警告可能会给其带来致命打击。因此,公共警告这一规制手段甚至被视为具有核武器般的“毁灭性权力”。这时,保障相对方享有获得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决意义都十分重大。为此,应当在公共警告的实施中引入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当警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公共警告所警告事项的严重性和影响范围的广泛性,这里的听证应当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的。

2.时限制度。时限制度是指经过某段时间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这里的时限分为两种:一种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充分考量的延迟时间限制,另一种是防止行政机关拖延行使产生不作为之虞的催促时间限制。第一种情形是指在公共警告中,法律应当规定行政机关从收到危险信息情况开始,至少经历一段必要的复核时间才可以作出公布决定,这中间就可能包含听证所需的时间。这段时间可以根据不同领域事件的轻重缓急而作出灵活规定。第二种情形是指在最长的期限限制内,对于需要发布公共警告的事件,行政机关必须及时发布警告,防止危险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就要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可以解决类似康菲漏油事件中国家海洋局怠于发出公共警告致使损害扩大却难以落实责任的问题。

3.分级制度。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层层上报、统一发布的安全警示制度。然而,实践中发生的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这种长链条式的上报形式由于环节的繁多可能使其在较低层级就发生信息的泄露,反而不利于其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在信息的检测环节确立信息的分级制度,根据警示信息的严重程度划分不同的等级(类似于天气预报中不同等级的预警),并且将这种分级的信息运用到公共警告的发布程序当中。不同层级的公布机关对应不同等级信息公布的权限,即低层级的机关只公布低等级的警示信息,高等级的信息则需要上报至上级机关公布。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减轻了上级机关的任务,也控制了下级机关的肆意公布。

(三)法律救济

正当程序的设置虽然能够降低公共警告误用的概率,但并不能完全杜绝公共警告的滥用和出错。因此,必须通过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的设立,构建严密的权利司法保护之网。从行政法学一般原理出发,除了提起针对警告发布机关的行政赔偿诉讼之外,如下两项法律救济机制同样不可缺乏。

1.预防性行政诉讼。预防性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未来即将受到一定的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预期侵害情形下,可以依据法律预防性提起行政诉讼,阻止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做出以保护其特殊权益的诉讼形态。预防性诉讼给我们提供的是有关权利保护的一条崭新思路。在公共警告中,损害结果通常数额巨大,并伴随着更具价值的企业商誉的受损,传统的赔偿诉讼很难奏效。在这样的情形下,思考法律控制途径时我们就应逆流而上,在源头处找寻控制的手段,在事前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预防性行政诉讼在我国还未建立。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这正是反映了预防性诉讼建立的立法精神。针对公共警告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需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一是损害的重大性。这种重大性是指损害一旦发生难以用金钱予以弥补,如在“农夫山泉砒霜门”事件中企业受损的商誉往往难以估价。二是原告的适格。预防性诉讼旨在阻止行政机关的警告行为,因此只有被警告的相对方才是提起预防性诉讼的适格原告,其他任何可能受到事实上影响的组织或个人都不具有原告的资格。三是警告发生的紧迫性。正如诉前财产保全所规定的前提是紧急情况下,针对公共警告的预防性诉讼也应如此。如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听证程序等阻止行政机关发布警告,相对方就无权提起预防性诉讼。这里警告发生的紧迫性是指穷尽其他手段也不能阻止行政机关发布公共警告,就认为满足了紧迫性的要求。

2.侵权赔偿诉讼。在实践中,对于很多错误的公共警告和损害事实的扩大,媒体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行政赔偿诉讼途径还很艰难的情况下,追究媒体虚假报道的侵权责任是我们可以探寻的另一条救济途径。笔者认为,考虑到媒体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显著作用,因此,追究媒体所承担的责任时不宜太过严苛。对媒体承担责任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新闻媒体故意夸大或扭曲行政部门发布的公共警告,而此公共警告本身是正确的;二是造成的损害结果巨大,可以一定的金额为标准;三是该报道内容属原创报道,不是转载、转引的报道。符合上述条件的受损害企业,可向发布公共警告的媒体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一种有节制的公共警告

公共警告的出现是风险社会、信息社会中政府对信息规制工具的选择,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行政行為形式论,代表着行政行为模式由传统的法律执行模式向法律目标引导模式的转变。作为一种带有目的性因素的信息规制工具,它所具有的低成本性、高效性是其他传统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在当下中国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诸领域正值多事之秋之季,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运用对于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无疑具有特殊意义。但是,公共警告的滥用也会对行政相对方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许,“有节制”地使用是类似行政违法事实公布这种具有“双面刃”效应的规制手段的宿命。为此,结合具体行政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一般的行政法学原理,通过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三维控制机制的建构,有望将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纳入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框架之中,使其在发挥正面功效的同时不至产生过多的负面效应,继续灵活地游走于保障公共利益和最小权利侵害性之间。

作者:章志远 鲍燕娇 朱湘宁

基于创新方式下的建筑安全论文 篇3:

地下商业建筑的消防隐患和治理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物质需求,地下商业建筑由此而生。与地上建筑相比而言,地下商业建筑占据的面积非常大,而且其建筑内部空间相对比较封闭。由于位于地下空间内,其建筑安全疏散通道是不能直接连接到外界地面的,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人员的疏散难度会大大增加,而这也是地下商业建筑中存在的最大安全隐患之一。因此,本文就主要针对地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的危害性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地下商业建筑;消防隐患;治理措施

随着大量的地下商业建筑投入使用,缓解了城市内部土地使用量紧张的问题,同时也对城市居民带来了更多的生活乐趣和便利条件。但是对于地下商业建筑来说,由于其所处的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导致其内部结构变化非常复杂,各种易燃物大量堆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由于对地下商业建筑进行快速救援和疏散工作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在地下商业建筑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要根据工程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消防安全疏散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以保证事故发生时,建筑内部的人员能够快速的撤离,并及时进行灭火救援工作。

1 地下商业建筑存在的安全消防隐患

1.1烟气危害大

地下商业建筑发生火灾的最大危险是大量烟雾的积累,在燃烧过程中的任何时候都会产生高温和浓烟。由于地下建筑物的相对封闭性质,不可能实现地下建筑物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即使地下建筑物具有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也无法与地上建筑物相比较。内部空气的不良循环会导致火灾中产生的大量烟雾迅速积聚,并且无法将气体排放出去。室内的烟雾浓度将继续增加,并很快填满整个建筑物,从而不断降低室内的能见度,导致建筑物内部人员无法确定疏散方向,造成严重的后果[1]。另外,地下购物中心的产品种类很多,一旦燃烧,在化学物质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有毒气体,这会在很短时间内致人窒息死亡。

1.2人员疏散难度大

地下商业建筑内部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人们很容易出现恐慌害怕的心理,由于地下商业建筑内部的人员数量非常多,一旦产生恐慌心理,那么对人员疏散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由于地下商业建筑位置受到环境的限制,火灾事故发生时,人们唯一的逃生途径是通过楼梯到达地面。基于这种情况,相比于地上的商业建筑,地下商业建筑的火灾逃生疏散速度会慢很多。此外,火灾现场起火时产生的浓厚高温烟雾也将向上进行扩散,这也对人们的疏散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地下商业建筑中的电源将自动切断,从而导致地下商业建筑中的环境非常灰暗,本来人们的心理就非常恐慌,一旦环境变黑更无疑加重了人们的恐慌程度,在疏散环境中,消防线混乱并且照明设备严重不足,很难保证地下商业建筑中人员的人身安全。

1.3火灾扑救困难

当地下商业建筑内部发生火灾事故时,灭火和救援工作开展过程中主要受到的限制因素,就是无法从外部进行救援。地下商业建筑所设置的出入口比较少,而且由于内部格局的局限性,地下建筑内以小商铺的格局形式为主,导致其内部格局比较狭隘,与外部的连接通道比较复杂。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消防人员就无法直接从建筑物外部观察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增加了对内部燃烧情况的判断难度,当火场指挥官执行消防和救援任务时,指挥和救援工作受到许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加大了救援工作的决策难度,指挥官在决策和指挥中出现错误几率增大。对地下商业建筑执行消防和救援任务时,有必要深入研究该建筑内部情况,但是在地面上进行消防救援工作的途径和方法非常少。由于大量烟雾,消防员无法进入建筑物,而是想准确地接近火源位置,更是难上加难。利用消防救援设备进行救援工作,也会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地下商业建筑的入口和出口周围都被高溫和浓烟包围,或者由于距离较远等原因,水枪喷射的水柱无法直接打到起火点,导致消防工作开展受到严重的阻碍,这往往增加了消防救援工作的时间。地面指挥系统受地下商业建筑对通信设备的屏蔽作用的影响,通信设备无法有效运行。例如,对讲机不能用于地下建筑物的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地下建筑物,难以指挥和与火灾现场进行通信,对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 地下商业建筑消防治理措施

2.1遵守规章制度

在地下商业建筑中,每个店面都是独立的,通常都是由商家进行自主装修,而有一些商家为了节省装修成本的投入,就会铤而走险,对店铺进行非法装修,选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行装修,一旦火灾事故发生时,劣质材料会迅速燃烧加快火势的蔓延,并且还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针对这个问题,地下商场必须首先明确禁止使用易燃的装饰材料,并选择防火和不燃的材料进行装修;其次,地下商场必须设计和建造排烟系统、警报装置、应急照明系统和自动洒水系统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这些设备始终处于正常的待命状态。

2.2优化消防车道设计

对消防车通道进行优化设计,以提高消防员到达火场的速度。火灾发生时没有太多的时间思考,必须迅速进行救援。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听到因为消防车在路上被堵住,没有及时到达火灾现场,而造成惨重的后果,因此,在设计防火通道时,必须要科学合理地对消防通道进行设计,全面细致地考虑其性能和城市整体建筑设计,优化城市整体消防车通道系统,这也是消防效率最基本的问题[2]。只有保证消防车在路上畅通无阻,快速顺利到达着火灾现场,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救援的速度,挽救更多的生命和财产。

2.3划分防烟区和防火区

对地下商业建筑内部的布局进行设计时,划分防火区和防烟区是提高防火安全的重要途径。在地下商业建筑中,防火区域的划分主要是通过配置防火墙来完成的。防火区的具体面积取决于地下商业建筑的面积和商业建筑的实际用途,但是通常情况下,防火区的面积一般都在500平方米之内。防火区域大小的限制主要是由于防火区域通过防火墙隔离来实现的,也就是说建筑内部装修情况以及内部的结构布置都与防火分区的设置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如果地下商业建筑内部的实际情况,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标准,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防火区的面积。此外,地下商业建筑中自动消防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的合理配置,也是设计师规划和设计地下商业建筑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3]。对于防烟区来说,其主要位置是在防火区的内部,通过隔墙和放烟垂壁而实现分区的,防烟区可以有效控制火灾情况,同时防止烟雾扩散。防烟区的规划应基于整个商业建筑的具体设计,在使用相同排烟系统的情况下,防烟区的面积也必须保持一致,以实现相同的排烟效果。同时,防烟区特定区域的大小还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在设计和规划防烟区时,设计人员应在合理范围内建立一个较小的防烟区,以提高经济性和便利性。

2.4加强消防宣传力度

地下商业建筑物中的人员流动量非常大,建筑物的责任方有责任和义务组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相关内部人员来使用学习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政策,把消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讨论。地下商业建筑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安全指导人员,加大对客户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可以利用广播、警告标志等方式,以达到宣传防火安全知识的目的。

2.5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教育

对于地下商业建筑物内部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及时的整改,经营主体要及时的发现问题所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要加强职工的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力度,进而提高职工的临场应变能力和安全防火意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对其安全疏散的引导能力进行深入的培养,一旦火灾事故发生时,职工可以对人员进行正确的疏散和引导,以防止人员四处乱窜增加疏散难度,同时地下商业建筑还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对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上报备案,然后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6强化日常消防监督

消防部门要对日常的监督工作加大力度,对地下商业建筑内部的各种火灾安全隐患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建立定期的检查调查机制,在地下商业建筑进行审批、消防验收、管理、消防检查等环节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并依法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和火灾隐患的处理;对辖区内地下商业建筑物,应当建立相应的检查记录表,对其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结语

总的来说,消防安全问题是地下商业建筑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尤其是一些大城市的地下商业建筑,每天的人流量非常大,更要重视消防安全问题。由于地下商业建筑本身具备的特殊性,对安全疏散设计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所以负责建设规划设计的相关人员,要充分的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特点,采用最为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以保证地下商业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能够起到良好的应用效果。

参考文献:

[1] 王银飞.地下商业建筑的消防隐患和治理问题.科学技术创新.2017(28):183-184.

[2] 郭毓杰.地下商业建筑的消防隐患和治理问題.居业.2018(10):47+50.

[3] 范芳菲.地下商业建筑中的消防安全疏散.智能城市.2018(07):75-76.

作者:李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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