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专业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本科法律专业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当今社会已经步入法律职业化时代,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广博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与实务技能,法学教育应正视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转变教育理念、转换教育体制,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一篇:本科法律专业论文

英语专业本科生的法律英语教学困境与策应

摘要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近年来发展迅速,而法律英语课程也随之在高校中得到普遍开展,顺应了国家亟需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但是在法律英语的学科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本文分析了存在于英语专业本科生法律英语教学环节中的教学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法律英语 本科生 教学

0引言

法律英语是一门法律与英语语言学相结合发展的新兴学科。法律英语也称ESP(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其最具显著特点的是必须经过专门的集中职能训练才能达到,难点体现在法言法语的习得和运用上,某些节点是脱离了传统的英语学习模式。也就是说,即使是英语母语的人,如果缺乏此类专项的培训,也可能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背景知识和词汇积累而丧失良好的篇章解读能力。语言学家胡壮麟曾提出,大学英语教学对象是非外语专业学生,他们有自己比较确定的专业学习方向,外语对他们来说只不过是其中一门次要课程,是一门工具。但是对于以纯外语为教学本位的英语专业学生来说,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仅靠外语基本功占主要优势的越来越少,必须要有“英语+专业”的学科优势,而在政法类院校中,英语专业的“英语+法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必然。不过,在课程的实际开展中,即便英语专业的学生都会遭遇“语言”这一瓶颈,其中包括单词词义的辨析,还有篇章阅读理解疑难加上法学知识缺失等问题。此外,目前绝大多数的高校开展的这门学科由外语学院开设的,授课老师以英语专业毕业的老师为主,这部分教师的专业背景多为文学、翻译、语言学,罕有拥有法学学习经历或是法学学位的,师资缺乏相应的学术背景也长期饱受诟病。本文将结合笔者所任教的某政法院校针对英语专业本科二年级所开设的法律英语阅读课程的实际教学来试析法律英语的教学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教学现状分析

法律英语具有英语和法学两种学科的双重属性。要学好法律英语,必定要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特别是英美法的基本知识。这一点对政法院校的非法学学生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他们有很多机会旁听法学专业课程,或者学校浓烈的法学学习氛围会多少影响到他们。站在教学的角度来讲,讲授法律英语的老师将面对外语能力和法律知识传授的双重挑战,因为即使是讲授法学的专任教师,也很难做到精通每一门法律及其相对应的外国法律。所以,法律英语的课程设置大多数只是归于某一类的法学总论、概论、导论等入门型专业选修课程。

1.1教学模式

笔者所授课程是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对象为大学二年级英语专业学生,课型为必修课,每周2学时,行课16周。教学内容为法律英语阅读理解,全英文授课。教学要求是依据《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专业英语”教学要求。根据教学大纲规定,每周要完成一个阅读单元,教学中除了要完成课本上的习题,还要解决相应的法学问题,给学生补充法学背景知识,以及增加一定的课堂互动。

1.2教学困境

以授课老师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课程的时间分配。完全符合大纲要求对于老师开展课堂来说是missionimpossible(不肯能完成的任务),绝大多数时候只有挑侧重点来讲解。例如,第一种选择是着重英语阅读能力培养和加强词汇辨析,主要处理课文和习题;第二种选择是以课文作为范本,并以此为根据讲解某一部门法的基本法学知识和词汇,讲解英美法的相应主要特点。靠有限的课时,既要完成教学任务且突出阅读课的特点,又要传达一定的法学知识背景且介绍专业词汇,这一切在仅90分钟的授课时间里很难完成。从实际教学情况来看,教学效果也并不明显。(2)法学知识的欠缺。必要法学知识的缺失,很容易在教学中过于偏重语言,即迷失在单词的解析和句法的解构中,“三句话不离本行”,失去对整个知识体系的把控,回归到英语学习。此外,忽略法言法语的使用,在解释知识点时以讹传讹,背离了课程的学习目的。即,法学知识和学术英语训练的相融合,很容易使其变成一门针对英语专业的“法学内容的英语精读课”。(3)教学与实际应用的接轨不足。法律英语课程的本意是增加学生的英文实际应用能力。但是学生的阅读量有限,掌握的词汇有限,短期的课程无法达到听、说、写、译的显著提高。所以,即便完成了教学任务,修了此课程的学生依旧难以将所学与实际应用接轨。这也使我们所谓的教学成果颇显尴尬。

以英语专业本科生的角度来看,法律英语教学困境主要体现在:(1)课时过短。虽然教师有补充相应的法学单词和知识点,树立基本的法学概念还是很难。例如笔者所开课程,每周2学时,提前让学生先预习课文背景知识,结合英语学术训练,课堂中以快速阅读的方式完成习题,但是学生还是直呼看不懂。(2)课文专业性强且不具连续性。每一章涉及不同的美国部门法,文章偏长还包含新词与长句,即使英语专业学生觉得要完全读懂也有难度。而且,教学内容的选择不具连续性,因为课程只开展一学期,所以实际只能覆盖两本教材中主要的几个单元,没有完全很好地利用教材。(3)填鸭式教学后遗症。学生上阅读课时本能地排斥阅读这一行为,认为应直接由老师来分析讲解难句难词。也就是说,学生由于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课堂中的主动参与行为已逐步丧失,长期的教师本位使学生始终是课堂上最忠实的听众和记录员。

2教学方法策应

2.1教学模式的转变

有效的法律英语课堂教学,除了传达相应的教学内容,还需要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技术。教学模式的转变,亟需开展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教学环节有效实施。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介绍相关的实用工具书给学生。特别是词汇方面的书籍,例如《韦氏法律词典》等。教师在讲解时不仅要注意区别国外与国内的司法基本情况,且因存在于的不同语境,翻译要显得“接地气”。例如,contract一词何时为“契约”何时为“合同”,要用词严谨。另外,还要区别一些词的特殊含义。例如美国法律中,相关词汇在不同州的用法和意义。涉及法院体系时,trial court为初审法院,而纽约州的初审法院是supremecourt。

第二,增加法律英语课时数量,教学形式多样化。现在以法律英语阅读这门课的开课学时为例,我院是每周2节,16周,共32课时,开课一学期。而类似课程在香港大学开设一学年,共60课时。。把学生的课堂展示(presentation)作为必要环节。教师以命题形式布置与教学内容相关题目,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建立法律英语工作坊(workshop)。学生搜集案例资料,写发言提纲,老师导读然后根据提纲进行有效课堂讨论,或者可以依据案例进行小型的模拟法庭或者角色扮演(role play),把法学的教学与英文教学手段相结合,让学生模仿美剧中的经典庭审片段。

第三,采用专题+多媒体+新技术授课形式。将教学内容分为专题形式进行讲解,充分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视频作为背景知识补充,这包含庭审片段,新闻报告片段,甚至是名校公开课中涉及教学的部分内容。新技术是指新的教学辅助工具,例如课堂教学实时交互系统及其配套的课堂答题器。分发这种类似投票器的工具给学生,可以在每一个教学环节中设置相关的问题,让学生作出选择或投票,可以在屏幕上实时以图表形式看到学生的投票结果,从而反映出他们的知识点掌握程度、理解程度和兴趣点。这种新技术的引入,会极大地提高学生课堂中的专注力,促进有效的师生交流。

2.2教学内容的职业化

目前,法律英语已成为政法类高校的特色学科,针对英语专业学生,我们应该更加明确“英语专业+法学”的定位,缩短知识到实际运用的转换环节,促进教学内容的职业化。这种职业化涉及到两方面,一是学生课程结束毕业后进入公司或机关单位的职业阶段;二是学生课程结束后继续升学进入法硕乃至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阶段,要为进入学术领域夯实基础。

第一,精确“因材施教”。教案不能千篇一律,应该根据学生的不同专业背景来安排教学内容。例如英语专业学生与非英语专业学生之分,后者还可以细分为法学专业、管理专业、外贸专业等。当前的大部分法律英语课程就是一门以外语教授的美国法或英国法的入门课程。教学内容中不仅要涉及美国各部门法的一般特征,并要适时恰当引入相应案例,可以是经典案例也可以是热点案例。要让学生“既见森林,也见树木”,以课本为指导,又不完全依赖于课本内容。例如,讲授“judicialreview”这一专题,课本内容讲的是个人或法人如何对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而申请“司法审查”(类似我国的“行政复议”)。就可以先讲解美国整个judicial review的框架,即,具体内容,背景知识,引入Marbury v.Madison案例(这是开启美国司法审查的第一案例)。因为我们的教学目的不仅让学生读懂文章,分析难句,而是构建美国法律的完整知识框架,使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

第二,政法类院校还应顺应学科特色,细化课程,将教材分为语言技能类和法律知识类。除了入门介绍的法律英语,法律英语阅读,还要专设英文合同写作与翻译、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学欣赏与解析等多样化的选修课程,丰富法律英语体系建设,形成不断线的英语课程设置,并使学生更多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方向进入深入学习。

第三,加强师资培训,促进教学观念转变。加强师资培训,鼓励教师参与现已有的成熟的法律英语培训会议等;教学培养中细化专业英语的培养要求和安排,强调基础英语与专业相结合。教师问建立工作组,定期汇报课程情况,互相学习借鉴;引入微课堂模式,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作用,选择合适的部门法的网络视频,给学生播放,让学生从多角度来接受同类知识。改变教师的传统角色,和学生一起参与“学习过程”,一起探讨。

3结论

法律英语作为政法类高校特色学科,也作为本科通识教育的重要科目,是学生通往其职业阶段和学术阶段的重要桥梁。在我们的英语专业本科培养中,除了以上提到的教学改进方法,我们还要做到继续完善教学大纲的修改,及时更新教材,加强师资培训,真正实现培养法学复合型人才的教学目标。

作者:代霞

第二篇: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法律分析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自2008年启动以来之所以迟迟未能出台,是因为遇到了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法律问题是其中重难点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初,少数高职学校开始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目前扩展到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368所高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教育部出台文件明确支持高职学校举办本科教育,法律也没有明确禁止。从现有法律角度分析,法理上应该鼓励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但法律上缺乏相关的明确规定。从高职教育发展的角度考虑,基于国家政策和法律现状,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中,把现有鼓励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政策固化为法律规定;并且,在发展高职教育的实践中,坚持现有对高职学校升格的限制性政策,规范高职院校的行为。

关键词 职业教育法;高等职业学校;本科专业教育;法律分析

2008年,我國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简称《职教法》)修订工作,至今已历时11年有余。新《职教法》迟迟未能出台,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修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尚未解决。高等职业学校(简称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同本科职业教育)的法律问题就是其中之一。《职教法》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简称高职教育)由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本科学校实施。那么,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历史和现状如何?目的是什么?有什么依据?在《职教法》修订中,如何处理好“专科学校‘热’,本科学校‘冷’”的矛盾?如何处理好发展本科专业教育与高职学校升格热潮之间的矛盾?本文试图在梳理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历史和现状基础上,分析其现有法律规定和法理依据,从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角度提出《职教法》修订建议。

一、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一)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理论探讨

职业岗位对专业技术技能复杂性的要求决定了专业教育的层次。职业岗位要求越复杂,需要人才教育层次越高。因此,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角度考虑,学术界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探索专科职业教育之始,就开始探讨和论证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必要性。1982年6月,江苏省政府颁发的《江苏省职业大学暂行条列》规定“职业大学的专业设置和学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急需的专业人才,其学习年限以三年为宜(专科性质)。考虑到长远需要,某些专业亦可设四年本科。”[1]1985年11月,在全国职业大学教育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与会代表认为“按照职业技术教育要逐步形成体系的要求,高等职业教育也应有自身的各个层次。今后,在地方需要而又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重点地办一些比专科更高的职业教育层次”[2]。张志谦认为“从我国教育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目前高职一般划在专科较合适,也可包括某些本科。”[3]在1999年中国高职教育研究会第七次学术年会和海峡两岸高职教育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从社会需求、教育体系建设和国际比较等角度分析,普遍认为应该举办本科层次的高职教育[4]。2003年,潘懋元指出“现在中国的高职大量的是专科,能不能专升本?我个人认为可以。但是有两条,第一,专升本之后还是高职,而不是专升本之后就变成普通本科……第二,不能一哄而上,大量升本。”[5]王明伦认为“高等职业教育的层次绝非仅限于专科程度,而是‘中等教育以上程度’,包括本科程度和研究生程度。”[6]

在学术界探讨的同时,国家教委内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也展开了讨论。国家教委高教司认为,不应举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然而,职教司认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不光是在中专基础上办专科层次的学校和办专科层次的班……本科层次也会有纳入职业技术教育的可能,时间早晚由经济发展的进程来决定。”[7]国家教委副主任王明达认为“我们社会生活中有些职业所需要的人才,不是短期内就可以训练出来的,如企业注册会计师、航空驾驶员、轮船驾驶员……学习年限比专科还要长,民航学院就是四年。”[8]国家教委“七五”科研规划项目“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课题研究总报告认为“从整个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来看,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不同需要,职业大学……可以适当兴办一些学习年限较长的班级(即所谓本科)。”[9]对于高职教育层次延伸,江苏省教委副主任叶春生认为“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发展出发,联合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发展高层次职业技术教育,包括创办少数社会急需的四年制职业技术教育(与本科学士教育对应)”[10]“发展四年制高职教育,需要两条腿走路,允许那些办得好的、具有高职教育特色的专科层次的高校,根据需要和可能,试办四年制高职教育专业或整体上升为本科职业技术学院。”[11]

综合以上探讨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第一,学术界和高职学校主张在发展专科高职教育的同时适当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第二,教育部职教司同意学术界的主张,但是认为,举办时间需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总体规划来决定;第三,高教司认为不应举办本科职业教育。

(二)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历史

在进行探讨的同时,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职业大学就举办了本科专业,招收了本科生。当时,举办学校有金陵职业大学(1981年开设会计本科专业[12],之后举办工民建、建筑学、城镇建设、道路与桥梁等本科专业[13],再后来开设机械类3个本科专业[14])、常州工业技术学院(1981年开始举办企业管理本科专业)[15]、江南大学(1986年开始举办工业自动化和机械制造工艺与设备本科专业)[16]、苏州职业大学(1988年开始与江苏工学院通过联合办学方式举办本科专业)[17]、上海第二工业大学(1987-1989年与华东化工学院举办了全日制本科职业技术师范班)[18]、江汉大学(开设有师范等七个本科专业)[19]、鹭江职业大学(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联合开办电子精密机械本科专业)[20]、成都大学[21]、北京联合大学(开设有39个本科专业)[22]等。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受升格热潮影响,为了提升学校层次,摆脱办学困境,一些高职学校开始通过联合办学形式举办本科专业教育。如北京联合大学、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惠州大学(开设服装类本科专业)、江汉大学(开设有秘书学、行政管理等10多个本科专业)[23]、广州大学(开设有酒店管理、汽车技术与营销本科专业)[2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有3个本科专业)[25]、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开设有服装类、机械类、艺术类和电气类9个本科专业)[26]等学校。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提出“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27]此后,河北、江苏、山东、辽宁、四川、天津、福建、贵州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陆续批准本省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合作开展本科专业教育,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实现形式[28]。其中,四川省要求“试点工作应坚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着眼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着力体制机制改革,着重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促进本科院校专业改造转型和高职院校专业改革创新,力求在本科教育的新类型和职业教育的新层次上作出有益探索。”[29]2014年,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简称《职教体系规划》)提出,“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30]此政策出台后,广东、内蒙古、江西、广西、陕西、浙江、重庆等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开始组织本地区高职院校开展本科职业教育探索。最近,其他一些高职院校也自发与普通本科学校联合举办本科专业,探索本科职业教育模式。

(三)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现状

目前,据教育部官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官网、高职学校官网和知网等可靠信息来源统计,全国至少有368所高职学校举办了本科专业教育,占2018年1418所高职学校总数的25.95%,涉及汽车、机械、电子、信息、建筑、服装、经管、金融、航海、化工、医药、护理、教育等几乎各行各业725个专业点,在校生12.4万余人,见图1、图2。江苏、山东、广东、湖北、海南、福建、新疆、内蒙古、江西、河南、上海、北京、辽宁、四川、广西、浙江、重庆、陕西、河北、安徽、天津、吉林等22省、市、自治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组织本省高职学校试点本科职业教育,主要采用联合办学方式,大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一般只招收本区域内考生。合作模式主要有分段贯通培养模式、四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四年制合作培养模式。江苏、山东、广东、湖北、海南、新疆、内蒙古、上海、北京、重庆、陕西、吉林、山西、黑龙江等14省、市、自治区大多采取3+2分段贯通培养模式,江苏、广东、新疆、海南、江西、河南、上海、辽宁、广西、浙江、河北、安徽、天津、吉林、福建、山西、贵州、甘肃等18省、市、自治区采取四年一贯制培养模式(江苏、海南、新疆、上海、山西和吉林等6省、市、自治区同时采用以上两种模式),福建、四川、广东和广西高职学校和本科学校采用交替合作培养模式(广西同时采用后两种模式)。见表1。

二、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现有政策和法律分析

(一)国家鼓励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实现形式

在本科学校应用转型发展缓慢的情况下,国家和地方政府越来越明确鼓励高职学校创新发展,探索本科职业教育实现形式。1986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31]。这里“主要培养”为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提供了政策空间。2000年10月,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指出“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可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或职业技术学院。”[32]此后,一些省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为高职院校举办本科专业保留政策空间。

2010年,《规划纲要》指出“树立系统培养观念……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33]相关国家政策有所松动。同年,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在高职教育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支持高职院校探索本科职业教育。2014年,《职教体系规划》指出“拓宽……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通道,打开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空间。在确有需要的职业领域,可以实行中职、专科、本科贯通培养。”[34]“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35]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国家政策终于明确。2015年,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指出“强化地方政府统筹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落实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实现形式”[36]“ 支持……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创新发展”[37],到2018年“人才培养的层次、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生达到一定规模”[38]。至此,发展本科职业教育的问题正式列入国家规划。2010年以后,尤其是《职教体系规划》发布后,许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这些政策规定迅速行动起来,组织本地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与本科学校联合开展本科职业教育试点。

(二)法律不明确不禁止的规定,为高职学校探索本科专业教育留出空间

《职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简称《高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称《教育法》)在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上不禁止,也不支持。《职教法》的上位法《教育法》对于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有明确规定。如第十九条和四十一条分别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39],“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40]职业学校教育当然包括本科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也包括本科教育层次。《职教法》及其同位法《高教法》,对于高职学校与本科学校进行联合办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职教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委托学校、职业培訓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41]《高教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42]高职学校和本科学校可以进行合作。

三、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法理分析

(一)从立法目的来看,本科学校转型现状倒逼政府鼓励高职学校参与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稿)(2019)》(简称《职教法修订案》)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实施科教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宪法、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43]从此目的出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用新办法解决本科职业教育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问题。2015年10月,教育部等三部门颁发《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之后,各地纷纷行动起来,鼓励本地高校向应用型转变。4年多来,从本科学校转型的实践和效果来看,态度不积极,速度不够快,效果不够好 。在我国建立人力资源强国的急迫需求下,相比普通本科学校转型来说,高职学校举办本科职业教育具有明显的类型优势。因此,从这一点上来说,应该在鼓励本科学校转型的同时,激励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共同探索职业教育新模式。

(二)从法律所涉及领域来看,“跨界”的性质要求高职学校参与本科职业教育探索

本科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姜大源認为,“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其协同育人的办学格局在于由一元主体转向双元主体:从传统的普通教育,即往往只有学校教育这样一个单一学习地点的办学及运行格局的定界教育,向现代的职业教育,亦即在具有学校与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学习地点的双元或多元办学及运行格局的教育转变。”[44]本科职业教育离不开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职业教育,要将企业营利的功利性与学校育人的公益性结合”[45]。本科学校向应用型转变之所以缓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们以往进行的是“一元”教育,而现在需要向“二元”教育转变,这对于它们来说是一件十分艰难的事情。然而,对于长期从事“二元”教育的高职学校来说,需要提高的是相对来说容易一些的层次,而不是艰难的类型转变。所以,在当前的状况下,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比普通本科学校具有更大的优势,转变速度会更快,效果会更好。

“德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职业教育法》,虽均为‘国家法’,但前者是在非教育法基础上的本法,由联邦教育与研究部与联邦经济与劳动部共同制定并经联邦议会批准后实施;而后者是在教育法框架下的子法,主要由教育部制定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因此,如何结合国情从纵向与横向结合的‘跨界’角度,对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完善和补充,在中观层面对多种形式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跨界’规范,已显得十分必要。”[46]新《职教法》在进行“跨界”规范时,需要突破法律限制,为高职学校举办本科职业教育制定积极有利的法律规定。

四、高等职业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修法分析

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法律问题之所以成为《职教法》修订的难点,重要原因是存在着两个矛盾:一是在探索本科职业教育模式中,存在着“专科‘热’,本科‘冷’”的矛盾。本科学校因转型难度大,积极性不高,转型速度慢,无法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急需;而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类型对口,升格难度小,而且学校热情高涨,但却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相悖。二是试点与升格的矛盾。国家希望高职学校把主要精力放在继续探索高职教育的类型特色上,而高职院校希望通过升格举办本科职业教育,以此解决学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经费、政策和社会地位问题,而不仅仅是试点。下面重点分析如何在法律修订中处理好以上两个矛盾,以及如何修法。

(一)通过法律许可,鼓励高职学校试点,促进本科学校转型

本科学校向应用型转变,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事。但是,自从2015年相关文件出台以来,本科学校喊得多,却做的少;而且,在高职学校与本科学校合作试点本科专业教育过程中,本科学校大多积极性不高,精力投入不多,因此试点对于本科学校转型发展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出现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本科学校缺少内在转型动力和外在激励力量。“职教法修订工作是对一段时期职业教育发展成熟经验的总结与提炼,更体现为对一段时期职业教育政策制度制定与实施效果的价值判断与选择。职业教育政策制度是职教法修订的重要依据,也是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核心构成和主要内容。职业教育政策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的内容选择,其依据一般为:一是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重大问题,二是涉及职业教育发展的内外部关系规定。”[47]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问题虽然不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宏观重大问题,但它与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等宏观问题相关,而且它与普通本科学校转型问题密切相连。因此笔者建议,在《职教法修订案》中,将《职教体系规划》中“鼓励本科高等学校与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48]的政策固化为法律,鼓励高职学校在合作中促进本科学校转型发展。明确的法律规定,会极大地增强高职学校利用自身类型特色探索本科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多年来,由于法律和政策不明朗,有14省、市、自治区200多所高职学校采取“3+2”“专升本”分段方式开展本科职业教育试点。这种试点的现状是,学生在高职学校学习3年与在本科学校学习2年的培养计划难以真正贯通和衔接。原因是,在合作过程中,需要转变的主要是本科学校,然而掌握合作主动权的本科学校却大多被动合作。如果新《职教法》明确许可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再加上适当的政策规范与引导,大多数高职学校会将“3+2”的弱合作方式转变为四年制强合作方式。

(二)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激励高职学校试点,控制高职学校升格

在法律明确鼓励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情况下,还需要通过适当的政策引导,调节试点与升格之间的平衡。在操作层面上,可以在出台新《职教法》的同时,颁发配套规范文件,限定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条件、专业数量、招生人数和总体规模,并给予在探索本科职业教育理论和实践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高职学校以升格的奖励预期。如可将《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修订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其中第十五条关于高职学校条款修改为: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以下规定: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各地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增加本科职业教育试点,但要对试点规模作出具体限定。近几年,虽然高职学校升格热潮被遏制,但是这些学校试点本科职业教育的热情也同时消减,因为他们看不到上升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打破试点困局,就需要放开政策激励。

但是,为防止再次形成升格热潮。在激励政策条款里,同时重申现有的限制高职学校升格的内容,给高职学校传达明确的信息——既要做好本科职业教育试点,又不能过多考虑学校升格。

(三)将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的政策许可上升为法律规定

当前,我国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职教法修订案》要为高职学校探索本科职业教育提供法律支撑。上文分析过,《教育法》和《高教法》都为此留出了余地。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职教法修订案》需要进一步为此明确规定。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49],“设立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的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实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50]这两条规定合起来理解,意思不明确,不利于高职学校探索本科职业教育新模式。因此,建议第十三条在“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由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和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实施。”之后增加“根据需要和条件,职业高等学校可以与本科学校通过联合办学方式共同开展一定规模的本科职业教育。”

综上所述,高职学校举办本科专业教育,既是一个历史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长期存在的职业教育发展問题,关系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完善、高等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许多重要问题。因此,法律和政策做出适时的改变,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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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俊朝 尹雨晴 吴晓霞

第三篇: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育

摘要:当今社会已经步入法律职业化时代,要求法律职业人员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广博的法学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与实务技能,法学教育应正视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转变教育理念、转换教育体制,明确职业教育的定位,以司法考试为契机,顺应教育国际化的趋势,努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为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法学;法律职业化;法学教育;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陈美玲(197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政与经济法。

课题项目:2009年江西省高校省级教改项目“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JXJG-09-13-8)阶段性成果。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一门经世致用的学问。法律职业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逐渐成为社会的热门职业。而法学教育则作为法学与法律职业的中间环节,承载着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历史重任,是法律职业的基石。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协调发展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历来存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争,直面于一个基本的困惑:法学院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法律职业?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无关,那么,法学院究竟为什么而存在?这种争论与迷惑制约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正视我国法学院本科毕业生直接走向法律职业岗位的现实,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教育特征更为明显,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更加明确了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职业教育。本文所讨论的“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主要是指大学法学本科教育。

一、法律职业化及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一)法律职业

1.法律职业的含义。在全球范围内,至今没有对法律职业内涵下明确的定义,也没有对法律职业的外延得出统一的结论。《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将“法律职业”定义为“以通晓法律及法律应用为基础的职业”[1]。美国律师协会在其1996年发表的法律职业化委员会报告中概括“法律职业”的内涵为:具有渊博的知识、适用法律于事实的技能、充分的职业准备、实践的和谨慎的智慧、恪守职业道德、献身于正义与公共利益。可见,法律职业的形成与法学知识的形成和司法实践分不开,它是专门化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一般有三种:应用类,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有的还包括立法人员、仲裁员、公证员;学术类,主要指法律教师和法学研究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主要职责是辅助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工作[2]。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职业主要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的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技能与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人才构成的职业共同体,包括法学教师、公证员、法律顾问等等。

2.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很高的独立职业,现代法治对法律职业人员的要求大体上可以包括人文素质、法学专业知识、法律思辨能力与实务技能三个大方面。具体而言,应当包括:首先,要有较高的人文素质。法律职业者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法律忠诚且信仰,对法治不懈追求,并且充满人文关怀。除此以外,还应该有较为扎实的人文社会知识,包括非法学方面的基础知识,如文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也包括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其次,是要有宽厚的法学专业基础。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十分强的学科,已经形成各其特色的系统的、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学术思想。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需要较为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如要很好地运用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技能,没有相当的法律专业理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高等学校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知识,是从事法律职业的最根本条件。最后,具有较强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3]。对法律的热悉、了解和运用是法律思维能力的内容,其外在表现是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形成,即对法律实务的判断、处理。法律实务技能涉及到沟通、协商的能力;谈判、妥协的能力;辩论的技巧和方法;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获取、掌握和应用信息的能力;起草合同的技能;审核、鉴别和有效运用证据的能力等等[4]。

(二)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就是法律职业从社会总体分工的混合状态中被分化出来,走向专业化、细密化、社会化、具体化和分工协作化[5]。它要求国家严格设定准入制度,从业者形成独特的法律思维与特有的职业伦理,运用法言、法语以及职业的技术、技能,围绕司法展开活动。法律职业化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它不仅直接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全面素质,从而适应司法公正的需要,而且有利于建立一个有共同语言、信仰、追求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同时还能遏止腐败、防止权力专断、维护民主、和平与国家统一。

我国开始走上法律职业化的道路始于1986年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考制度。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决定从2002年开始实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些举措对我国法律职业化起到决定性的助推作用,表明21世纪的中国终将全面实现法律职业化。

(三)法律职业化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1.培养目标的职业性。法律职业化是以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专业化和法律职业家的精英化为基本表征的。就法律职业化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而言,法律职业决定着需要法学教育提供什么样的法律职业人才。

2.教学内容注重人文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法学教育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形成的,其教育目标、途径、方式等必然会受各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例如,美国的法学教育属于本科后教育,培养职业律师始终是美国各法学院办学最根本的目的。由此,法学院教学内容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加重视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

3.教学方法注重实践性。大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以及强调系统性理论性、概念化的传统也决定了它的法学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的法律注释主义为特色。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是条理清楚,分析严密,理论扎实;其缺点是教学枯燥,脱离实际。应当说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忽视教学实践,学生毕业后缺乏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技能,使法学院的学生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法律职业工作者的要求。美国法学教授托马斯·摩根曾经说过:“法学院的学生们需要工作技能。忽略技能训练会给学生们带来危害。技能应该伴随学生度过整个工作生涯”。因此,大力开展包括案例教学、判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和法律实务技能至关重要。

二、对当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反思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纵观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一开始就有着不解之缘。一方面,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培养和提升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并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当二者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得益彰,健康发展,而当二者脱节时,将导致结构失范和发展失衡。而在我国,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脱节己成为阻碍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具体体现在:

首先,法学教育忽视法律职业的内在需求。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培养“通才”为目标,法学教育就性质而言是素质教育。这样的法学教育理念直接影响、决定教学的方式、手段和法律人才的定型。素质教育的培养在重视专业理论掌握的同时,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规则、法律职业规范的培养,最终导致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弱化。客观地说,我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有许多并非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而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可见,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即用人与培养相脱节是当前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

其次,法律专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缺少必要联系。有学者指出:一大批经过专门的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具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者活跃于法律各机构之中,是中国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然而,我国现在虽然统一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提高了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门槛,但至今仍然允许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而且在通过考试的条件方面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没有任何差别。因此,借鉴西方国家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法学专业学历证书并举并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再次,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缺乏必要的衔接。按照修改后的《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通过司法考试是律师执业和初任法官、检察官的必备条件,因此,即便是大学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在毕业后要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职业,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这就要求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之间必须有紧密的衔接。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两者之间缺乏这种衔接[6]。

最后,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欠缺双向交流。在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教育界自立门户,很少往来,甚至互不承认。前者很少参与后者的活动,也很少有律师到大学法学院兼职授课[7]。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割裂与分离,使得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能完全按照职业的需求开展法治理念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在法治理念上往往存在空虚、不实或者走调的情况,无法形成对法律实践的正确指导。

(二)教育思想与观念缺少国际化视野

纵观全球,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促进了法律和法律职业的全球化发展。法学界和法律界越来越频繁的国际交流推动了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吸收,法律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一是要求法律职业的壁垒逐渐减少或消失;二是要求法律职业者从观念到知识能力都必须适应新的要求;三是对法学院和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和技术化提出新的要求,它要求法学教育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更加训练有素并能够处理各种跨国法律问题,能够相互合作并在不同司法体制下有效工作的职业者[8]。

然而,现行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不适应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要求,在教育类型和人才培养规格质量上,缺乏合理的分层,不能满足新时期对高层次、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甚至还没有建立起与社会相适应的办学机制,在教育中也缺乏怀疑精神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更多的是脱离司法实践,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时代需求,缺乏市场观念和国际竞争意识[9]。

(三)师资建设重学历、轻学识

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逐渐提升,看起来师资建设上升到一个新水平,我们也不否认,很多法学博士生都是从本科、研究生一路走来的。但是许多法学教师还没有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更不具备法律执业经验。这种知识结构单一、视野狭窄,仅能纸上谈兵的能力状况,导致在教学中只能照本宣科。在课堂中,他们更侧重于应然的理论知识,回避实务的操作。课本的知识必然是滞后于法律实践的,传授给学生过时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技能对于学生从业及今后进行法律研究都产生了消极影响[10]。

(四)教学方法及内容与实践脱节

法律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科学,同时也是工具性科学。眼下,国内的法学院都以标榜为研究型的法学院为荣,希望把法学学生向法学理论者的方向培养,其实是极为不现实的。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的。在教学过程中偏向于法学基本框架以及学术争议的介绍,采用的教材亦倚重法学理论的阐述,缺乏与法学实践经常性的衔接,教师多采取“填鸭式”的知识灌输进行教学,法学教学出现了学生只接收抽象的书本知识、却无法真正理解法学的制度根基、捕捉不到蕴含在法律、法规背后的法治精髓、面对具体的法律案件或事务时常常束手无策,不知从何下手的结果。

三、职业化背景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近代法律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11]。法学教育的总目标当然是培养各种懂法律的人才。在法治发达的国家,法学教育是精英教育,是在为法律职业储备人才。在我国,法律职业化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并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对法学教育进行彻底的改革。

(一)转变教育理念,转换教育体制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充分认识法学这门学科的特征,认识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从而将法学教育的职业化问题重视起来。其次,要积极转换法学教育体制。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法学院的学生在学校要完成基本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三方面的培养目标,这与法学本科的四年学制已不相称,是四年的时间根本无法承载的。所以,建议相关部门是否可以考虑延长法学本科教育的时间,效仿医学院的做法,从而使法学教育在知识化教育的基础上向职业化教育延伸,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并发挥法学院在培养法学人才方面的突出作用。

(二)明确教育定位——职业教育

尽管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并非全部从事法律职业,但不能因此否认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特点,过去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完全定位于素质教育是不恰当的。因为素质教育并不能很好地反映法学学科的实践性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法律职业者只有拥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固守高尚的职业伦理,才能有效地为社会履行职责。正视我国就业现实,职业教育应建立在良好的素质培养基础之上。因此,《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把法学教育定位为复合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应用人才”本身就具有职业性,法律工作的专门性决定了法律人才的职业性。可见,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偏重于职业性,法学教育的定位是素质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这里所说的“素质教育”主要是指思想素质、心理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知识方面的教育;“职业教育”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包括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表达能力、操作能力、应变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12]。

(三)提高法学教育质量

1.加强师资建设。师资建设重在三个方面:第一,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第二,要改善教师的知识结构,开阔法学教师视野,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特别是要在组织力量开展法学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加强法学教师国际语言交流能力和法律的国际操作能力,以此渗透到教学中,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适当聘请一些资深且适于教学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兼职教师,以训练学生的法律操作技能。

2.调整课程设置。课程体系的调整和课程内容的优化,是推进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在本科教学计划中增设相关人文社科知识课程,并提高法律实践性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比例,这对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础性知识是在长期法律演变中逐步形成的那些基本法律理念和法律原则,这些理念与原则长久适用,能够帮助学生有效地应对社会中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而法学的实践性极强,法科学生进入社会既是探新创造过程又是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过程,因此法学教育应传授给学生经验知识,并引导学生关注、思考社会问题,造就学生的实践精神,培养学生实践能力[13],因此增加实践性课程具有现实意义。此外,开设交叉学位课程,比如法律与会计、法律与金融、法律与英语等交叉学位课程。这些学位课程将与法律实务联系紧密的其他学科引进至法律教学当中,既为学生开阔了视野,提高了综合能力,又为学生选择未来职业的方向初步奠定基础。

3.改进教学方法。改变过去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运用启发式教学,引导鼓励学生通过自已的思考和分析得出最佳的答案。借助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让更多的学生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参与到教学中,从中学到有用的知识,教师不再是单纯教育者和案例素材的提供者,而是学生通向法律职业的引领者。

(四)顺应司法考试的指引

统一司法考试,最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正确引导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形成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因此,我们应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全面调整、完善法学教育,摆脱单一、封闭的教学模式,在深化法学教育改革的同时,建立健全以法律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为内容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实现法律人从理论学习到实践操作的顺利、合理过渡。需要强调的是,统一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确会对法学教育产生导向作用,但我们仍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学教育毕竟不是职业培训或考试辅导班,它有自己的运行机制,它是司法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前提。

(五)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

推动法学教育国际化,增强我国法科毕业生在国际大舞台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是提高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因此,法学专业应与国际惯例接轨,提出不同课程国际化发展目标,如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课程,必须随时根据法学的新发展更新课程内容,并且加强与外国同行的交流,开展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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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惠军

作者:陈美玲

第四篇: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探讨

【摘要】应用型本科院校是培养应用型高级人才的主力军,合格的应用型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而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便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进行探讨,通过分析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针对问题并结合笔者从教经验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关键字】高职院校 法律基础 课程教学 探讨

近几年来,大学生犯罪现象逐年增多,甚至突现了多起暴力犯罪,比如“贫困生”马加爵,“富二代”药家鑫、“官二代”李启铭等恶性犯罪案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任务。高校是依法法治国进程中的“发动机”和“推动器”,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水平,培养高校学生知法、守法、信法、护法的良好法律素质,是高校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任重而道远。应用型本科院校也不例外,应当在法治建设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扎实抓好法制教育和宣传,不断探索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教学方法,高质地完成每一堂法律基础课程教学。

一、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随着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浪潮,1998年法律基础课程被纳入高等院校的思想品德课程范畴,要求无论何种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法律价值、内涵及功能。2005年,法律基础课程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礎》,期间不断地修订了教材,进行了教学和课程改革。

近年来,应用型本科院校不断涌现,逐渐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生力军,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面,各有千秋。据笔者调查,当前,许多院校使用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规定课时为42个课时(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内容有三章。1、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第五章);2、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第六章);3、遵守行为规范,锤炼高尚品格(第七章)。纵观教材,知识点全,内容丰富,若能保证教学质量,应用型本科院校将能培育出法律素质出众的人才。然则,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由于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具有基础知识薄弱,学习主动性不好,自律性和自控性较差的特点,各应用型本科院校结合自身实际采集了形形色色的教学模式,也突显了一系列问题,大多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存问题

(一)教学课时少,内容多

据了解,大多应用型本科院校选用法律基础课程教材为2013年修订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法律基础教学需要42个课时。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排8-16个课时,而且是完成整本教材,均摊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上的课时就更是少得可怜。同时,教材涵括的法律知识点繁多庞杂,几乎复制了法学本科的法律知识点。由于课时少,内容多,授课老师只能对法律知识进行简单讲解,甚至一语带过,教学大纲和计划无法逐一落实,从而使得学生对所学知识疲于应付,难于消化,更谈不不上运用,教学效果也就不容乐观。

(二)教学方法单一,无法与学生共鸣

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主要通过课堂讲授,授课老师多采用ppt课件带领学生学习,此种教学方式速度快,内容多,容易忽视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与学生互动很少,学生多为被动接收,难于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与学生的价值观形成共鸣。课堂中也就时常出现学生玩手机、睡觉等现象。

(三)缺乏实践教学

在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过多重视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传授和讲解上,据了解,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几乎都没有安排实践内容,不注重学生实践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不能将法律知识传播与社会现实生活有机结合。很多非法学专业学生无法接触到类似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

(四)课程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学校不够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许多应用型本科院校将法律基础课定位为公共课,对授课教师选拔把关不严,刚入职的辅导员或是行政人员均可担任,法律专业专职教师只服务于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同时学校大量压缩课程学时,对课程监管又不到位,从而致使教学效果不够理想。

其次,学生轻视法律基础课程。许多院校采用大班教学(多个班在一间大教室上课),和开卷考试的教学及评价模式,让学生轻视这门课程,认为只要随便问问度娘(百度一下)或是翻翻书都能轻松考60分。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往往会认为法律基础课程与他们的专业一点关系都没有,造成上课出勤率低,课堂参与度不高,也影响了教师的积极性,使得课堂质量得不到保障。

三、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满足教学课时,选用适宜教材

要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就应当具备充足的教学课时和适宜的教材,应用型本科院校应满足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课时,选用适合的教材,保证教学能按照计划和大纲进行。首先,满足法律基础课时。与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相比,法律基础的知识点繁多庞杂,因此课时不应少于思想道德修养课时。其次,选用适宜教材,选一本适合应用型本科院校相应专业的特色主教材。该教材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同时又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依托该教材,进行教学。同时,可以选一些辅助教材对主教材进行补充,比如:法制期刊、杂志、报纸等。

(二)丰富教学方法,拓宽教学渠道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采取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进行教学,而不是单靠讲授理论知识和法律条文的“满堂灌”教学方式。教师应当结合应用型本科院校实际和自身情况,整理出一套合理、科学、高效的教学方法。比如: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互动教学法、辩论、视频教学、社会实践、小品表演等多种方法。根据学生特性,采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把教学内容和教学课时安排结合起来,行之有效的完成教学任务。

如今,科技日新月异,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当将现代化教学手段融入到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不仅仅是运用ppt课件来教学,更应当借助QQ、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媒体进行教学。将这些新媒体运用于教学,势必会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丰富了教学内容。比如:笔者在法律基础教学过程中,经常采用微信公众号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利用网络视频(CCTV12 法律讲堂)等进行视频教学。在教学中与其费尽口舌,一字一句的将知识、讲案例,还不如借助现代化教学技术,实现生动形象的画面教学,带动学生的积极性,以生为本,让学生主动参与,实现教学过程中的“师生互动”。拓宽渠道进行教学,使课堂充满知识感和现实感,做到内容丰富、突出重点、旁征博引。多方位启发学生思维,锻炼学生的分析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素养。

(三)提倡实践教学,培育法律应用型人才

应用型本科院校要培养的就是应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实践教学,只有在课堂上或是课后进行实践教学,才能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培育出法律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1、在课堂上的实践教学。教师可以组织课堂实践教学活動,建议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指的是施教者为学生提供一个仿真的法庭情境,让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层出不穷的法律困难和矛盾,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应变创新能力,加强职业素质修养和职业技能训练。模拟法庭给学生提供了法律实践的场所和机会,能够帮助学生尽快熟悉和掌握法庭审判程序和诉讼规则,将法律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应用知识,让学生深刻地体会到课堂理论教学与法律部门实际工作的距离和差异,从而有针对性地查漏补缺,丰富和完善学生知识体系。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参与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熟悉法律文书写作。笔者所在学校有法律专业学生,他们有专门供学生进行法律实践的模拟法庭实验室,该实验室可以针对学校所有专业的学生开放,笔者建议将这种成本低且教学效果好的实践教学方法使用于其它专业学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让学生充当原告、被告与法官等不同的角色,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2、课后法律实践教学。课后要走出课堂,一是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参观法学院、检察院,了解他们的工作内容以及办案的过程;二是邀请一些法官或检察官到学校举办讲座,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向学生介绍学校的法律实践中心或援助中心的情况,并鼓励学生参与进来,通过实践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通过参观法律机构、经验分享、旁听审判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从而培养他们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情感,让学生真正感受法律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四)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提升课程教学质量

首先,应用型本科院校应对法律基础课程给予足够重视。应为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供充足的教学资源。一是选拔优秀教师进行教学。尽可能聘请优秀的法律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并对教学过程进行监管;二是采用小班授课制。避免多个班级在一间大教室上课的情况,小班授课虽成本增加,但它有利于教师管理班级,也能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的重视;三是提供齐全的教学设备。建立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场地,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教学提供所需设备,提升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教师应该重视法律基础课程。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时时想到不能上好此门课程就会被淘汰,要丰富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不断提升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水平。再则,要引起学生对这门课程的重视。通过改变成绩评定方式,比如将开卷考试改为闭卷形式,或是其它综合性评定方式,从而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让其主动学习。

教学是双边活动,教师的教和学。教学质量的提升却关乎到三方(学校、教师、学生),只有学校、教师和学生都重视法律基础课程,才能真正提升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质量。

四、结束语

培育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人才是应用型本科院校面临的一大课题,任重道远,需要应用型本科不断地探索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长效机制,让课程合理、结构优化、措施高效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为社会法制教育贡献力量,真正发挥应用型本科院校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发动机”和“推动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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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昊昕,臧亮.对我国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反思[J].教育探索,2011.08.005

作者:杨丽华

第五篇:本科阶段法律史学的教学定位与方法改进

[摘要]本科阶段的法律史教学应定位于启发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反省、开阔学生的法律视界以及训练学生的法学理论思维。为实现这些目标,传统的法律史教学方法应做出一些改进,包括在教学中从“就法论法”到“社会与法”的改进、从“条文中的法”到“实践中的法”的改进、从“转述的法”到“直观的法”的改进,此外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的展开也应适当增加。

[关键词]法律史;教学;定位;改进

[

中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因为它偏窄浅薄,一般学法之人仅仅抱着一些中外法条和学说咬文嚼字,不知法律之外还有其他规范,法学之外还有别的学问,对于中外文化和现实社会大多茫然无知,至于世界情势、时局趋向和人类应该追寻的理想更无法掌握,目光如豆,只能以极小的观点去看问题,犹如坐井观天之蛙;第二,因为这种教育崇洋忘本,教的几乎全是外国的东西,一般学法之人没有能力去探究其背景,只好熟诵强记,然后开口闭口不是外国某一法学家怎么说,就是外国某一法条、某一制度、某一实践如何如何,犹如学舌的鹦鹉;第三,因为这种教育重在讲述技术性的法条,忽视了学生的德育,以致他们大多成了擅长利用法律、钻研条文的‘法匠’或‘刀笔吏’,不仅在工作时无视于职业道德,甚至在个人生活里也悖理背义,而且自以为是,不知廉耻。”[1]上述所有问题的解决固然不能单纯依靠法律史教学,但这些问题中所反映的当代法学教育的缺憾确实可以通过恰当的法律史教学予以弥补。

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从广义上来说应当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以及西方法律思想史等,鉴于西方法律思想史在传统的学科分类中一直属于法理学的范畴,本文所讨论的法律史学主要指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尤以中国法制史为重点。

1法律史教学的定位

如果“以史为鉴,可知兴替”的说法没错,那么“以法律史为鉴,则可知法律发展的规律”也应是当然之理。其中了解本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对法科学生的重要性早在清末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已为修律大臣所强调,沈家本、伍廷芳指出:“为学之道,贵具本原。各国法律之得失,既当研厥精微,互相比较。而于本国法制沿革以及风俗习惯,尤当融会贯通,心知其意。”[2]当代学者对法律史学的价值亦多有概括,如“学术认知功能、历史借鉴功能和文化教育功能”[3],如“人文精神的教养功能”、“法律思维的训练功能”以及“客观现实的干预功能”等[4]。然而,在当前实用主义思想影响之下,学法之人对法史学的价值多有怀疑,因此导致法史学的教学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其表现主要有二:(1)不受教学单位的重视,法史学成为法学教育可有可无的点缀。虽然法律史被纳入司法考试的范围,《中国法制史》更是成为法学本科阶段14门核心课程之一,但是,法律史课程的总学时数从54学时到36学时再到32学时,被不断压减;(2)不受学生的重视,法律史课程被当做是为挣学分和应付司法考试而不得不修的课程,学习被动,效果差。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样的,但一个直接的原因在于当前的法律史教学并未将上述法律史的功能或价值展现出来,法史学的课堂所提供的大多是静态的、固化的、枯燥的制度史,法史学的重要性甚至不为同行的法律教育者所认同,学生就更不待言。因此,解决法律史教学的困境首先要正确定位法律史教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学生兴趣。

第3期石璠本科阶段法律史学的教学定位与方法改进

教学研究2016

1.1法律文化的认同和反省

自晚清以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逐渐丧失主流地位,及至当代,传统法律文化在许多人心目中更是成为腐朽、残酷和落后的代名词。相应的,在法学教育中长期以来也存在着上述如张伟仁先生所谓的“崇洋忘本”的现象。但事实上,客观来看,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有着诸多具有合理性或启发性的因素,如“人本主义的法律倾斜,法致中平的价值取向,天人合一的和谐诉求,德礼为本的道德支撑,援法断罪的司法责任,法为治具的政治方略等等,都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具有价值的部分”[5]。其中的许多方面与当代部分学者们所倡言的西方法律精神具有相通之处。甚至与同时代的西方相比,传统中国的许多制度和思想更具有先进性。通过法律史的教学,必须将这样的观念传达给学生,促进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只有认同了自己的传统,才会在法律文化的对外交流之中充满自信,才会更为理性而非盲目地借鉴外来的法律制度与思想。

但是,仅仅抱着“我们曾经也富过”的观念是无法进步的,法律史教学的目的除了让学生认同传统法律文化之外,还应培养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反省精神。无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有过多么辉煌的过去,晚清以来在与外来法律文化的交锋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确实败下阵来;无论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与思想中有多少超越时空的合理性因素,传统中国的人民多数时候仍旧生活在法律的水深火热之中。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现象?学生们只有具备对这些问题的反省意识和批判精神,才能真正得到法律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才能在法律实践中走正确的方向。

1.2法律视界的开阔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也并非完全是理性的产物,它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社会风俗等因素息息相关。学习法律的学生应当拥有较广阔的视野,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否则,仅仅只是学习法律制度本身及法律逻辑的推理方法,将无法理解法律的精神与主旨,因而在实践中也不可能正确贯彻和实施法律。就历史传统来说,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发生了重大变革,这种变革不仅是形式上的变革也包含着内容上的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法律中的所有内容都被彻底摧毁了,相反,鉴于法制不只是一堆条文,而是一套人群活动的规则,作为社会动物和文化媒介体的人必然受到社会风俗和文化观念的影响并将之代代相传,这其中法律观念的传承是无法忽视的。如长期以来对法律权威性的认识、诉讼的心态、对正义的界定等等,无不影响着当代中国人的法律观念,进而影响着当代法律的运行,因此是学法之人所应当了解和重视的。法律史的课堂中,应当注重对这类历史传统的总结和分析。

同时,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但从来不是唯一的手段,国家法律之外,家法族规、民间习惯、道德宗教等也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社会控制的功能。这种通过多元化的手段来实现社会控制的模式是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法律史的课堂应加强学生的这一认识,因为在当代社会,法制也并不是指引人们行为的唯一标杆,民间习惯与伦理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人们行为的评价标准。只有在具备这一认识前提下的法律活动,才可能会取得实质的效果。举例来说,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根植于传统习惯中的继承法则与移植自西方的继承规范有根本的差异,法律上的继承制度即使在城市生活圈中也并未获得广泛的认可,广大农村地区则压倒性地仍然依照着传统的继承法则在进行着财产的家内传承。不了解继承习惯,越贯彻继承法律越是会陷于简单粗暴。

1.3法学理论思维的训练

法律的贯彻实施不像流水线上的产品加工具有程序化的操作方法和样品化的产出,它所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除了一定的逻辑思维运用之外,还需要成熟的理论思维。这种理论思维以权利义务为主线,并需要在认识到法律的规范性之外,清醒把握法律的社会性和正义性特征的前提下展开。如前所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仅仅是一堆枯燥的条文,它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息息相关,与人的行为和活动密切相联,因此,具有社会性。同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手段,对秩序的追求并不是其最高价值,实践正义才是其终极目标,因此,具有正义性。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只有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社会性、正义性等特点,才可能作出真正恰当分配权利义务、实现公平正义并推动社会发展的判决,否则囿于条文、锢于程序所作出的裁判可能带来的是消极的社会影响。

法的发展史,就是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不断发展的历史[4]。在法律发展的漫长历史中,各朝各代、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实践与法律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智慧,展现了人类在关于如何分配权利与义务、如何平衡秩序与正义、如何协调法律与社会等问题上的深刻思考,可以给当代的学法者以很好的启迪。以法律运行过程中的情法关系问题为例,今人多徘徊于“法不容情”与“法本原情”之间,当代有学者试图通过将“情”划分为“情理”、“情节”、“情感”以及“情面”等不同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展现了高超的理论思维能力[6]。前人对此问题的思考同样闪动着智慧之光,足令今人赞叹。如晋人刘颂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前提是区分“立法”和“司法”两个领域,他主张在立法领域应充分考虑“情”的因素,使情融于法,而在司法领域则应使情法绝缘,法不容情[7]。这种辨证的、综合的理论思维方法,应当在法律史的教学过程中向学生充分地展现,以此达到对学生理论思维的训练目的。

2法律史教学方法的改进

明确了上述法律史教学的目的之后,还需要有好的方法去实现这些目的。在教学方法上应当以动态的、生动的、启发性的法律史教学代替那种静态的、枯燥的、填鸭式的制度史教学。具体来说可有以下方面的改革。

2.1从“就法论法”到“社会与法”

法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一堆空洞的条文,也不是一个与世隔绝能独立运行的系统,法律的制定受各种社会因素之影响,法律的实施又影响着各种社会之因素。传统的法律史教学甚至是整个法学学科的教学,更多关注的是对法律“是什么”的传授和对于法律技术性的讲解,从概念到原则,从条文到法典,无不属于这一范畴。而对于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如该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是什么,其实施会产生和产生了什么样的社会影响等问题很少涉及。

关于法律制定的社会背景,首先应当关注的是政治或经济背景,各朝各代无论是开创性的法律制度还是承继性的法律制度无不建立在特定的政治经济基础之上,不了解相应的社会背景,就无法真正理解法律演进的原因和法律发展的规律。因此,教学过程中有必要提醒学生关注相关的社会背景。以唐宋时期的孤贫老人救助制度为例,与唐代注重家庭养老和邻里互助不同,宋代特别强调政府的养老责任,各种官办养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设立,要理解这一变化,必须将其与唐宋时期的经济制度联系起来思考。基于均田制,唐代的老人均有授田可为养老之资,即使是无子的孤老亦可通过近亲或邻里的帮助耕种土地,实现养老,因此,唐代的法律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8]养孤老之责在近亲或乡里。但唐中后期以来,均田制被破坏,宋代“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国家无田可授,鳏寡孤独者在无经济来源的前提下,近亲或邻里的体恤并不能保证其养老的经济基础,因此,养老之责任就转移到了国家身上,官办养老机构应运而生。如此讲解,学生才能够真正理解相关制度发展的规律性。其次,法律思想背景亦当提醒学生注意。鉴于在当前的学科体系中,制度史与思想史分科设置,制度史的教材较少涉及思想史的内容,在这一教材缺陷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教师有必要在教学过程中将特定制度产生和变化的思想背景介绍给学生。

关于法律实施的社会影响亦当在教学过程中加以注意。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往往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合,其运行也会对社会生活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引起一些连锁反应。对某一法律制度的讲解如果能够关注上述问题,则定然有助于学生对该项法律制度的立体化认识。如宋初基于轻刑化目的而实施的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为决杖,在这一体系之下,原来的笞杖刑减少了决数,徒刑折杖后即可放归而不必居役,流刑折杖后就地配役不必远流。这种变化实质上破坏了自汉代刑制改革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长期变化至隋唐始得完善的相对合理的五刑体系,造成了“刑轻不足以禁奸止恶”的局面。据此,宋代编配等附加刑的出现和大量适用的原因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了。同时,折杖法的实施和编配等刑的大量适用也会给既有的刑罚体系提出新的问题,如“存留养亲”、侍丁的缓刑和换刑、对老幼废疾人的刑罚优待等制度的实施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2从“条文中的法”到“实践中的法”

法律发展的历史不仅仅是立法的历史,更应当是法律运行的历史,对法律发展规律性的认识离不开对动态法律的关注。但是目前的法史学教材仍“侧重于立法的介绍,而法律在社会上的实际运作与功能、纸面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的差异却很少涉及”[9],因此,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有必要向学生补充相关知识,引导学生关注法律的实践情况,“条文中的法”与“实践中的法”并举。以传统法律中的禁止“同姓为婚”的规定为例,这一制度早在西周既已出现,直至清代一直规定于基本法典之中,但是如果说“同姓为婚”的禁忌在西周社会能够得到较好的遵守的话,汉以后,同姓者并不一定同宗,这一规定已经失去其制定之初的意义,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也多未严格执行。再如唐宋以来的法律中均有“别籍异财”之禁,祖父母、父母与子孙之间不可分立户籍,非奉父祖之命子孙不可分割家庭财产,其目的在于宣扬和维护孝道,但这一制度的维持受到其他制度因素、经济因素以及社会习惯的影响,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这一法律的执行情况是不同的。如果仅仅囿于条文,学生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家庭状况不可避免会产生误解。

此外,对实践中的法的关注还可以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得以实现。在法律发展的历史中有数不清的司法案例和关涉法律发展与实施的事件,这些内容的适当运用一方面可以形象生动地说明所需讲解的问题,利于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同时也可避免单纯的制度叙述带来的枯燥说教之感。例如,在讲解春秋决狱时董仲舒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裁断案件的几个案例的运用;在讲解文景之际的刑制改革时,少女缇萦为救因罪将受肉刑的父亲,上书文帝阐明肉刑之危害并请求没为官奴婢以代替父亲刑罚的故事的运用;在讲解唐代死刑复奏制度时,唐太宗盛怒之下不待复奏而杀大臣张蕴古后又后悔的案件的运用等均可达到上述目的。此外,由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官有着独特的断案逻辑,除国法之外,天理、人情亦是法官断案时的考虑因素,因此,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时会抛开法律的规定而求诸人情,此类案例在诸如《折狱龟鉴》、《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判例集中大量存在,对这类案例的运用,可加深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情况的认识。

当然,在法律发展的不同阶段,载于典籍的案例数不胜数,需要经过慎重的拣选。有学者主张确立如下标准:“其一,所入选的大量案例可以作为阐释中国古代重要法律概念(如保辜、‘十恶’、犯罪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官当、过失、故杀等)的重要典范;其二,足以体现法制转变的时代特征;其三,这种案例能更多地体现古代司法官员的法律思维方法。”[9]如此选择的案例不仅能够帮助理解相关法律概念,说明相关法律制度在当时社会中的实践情况,更能够提供给学生关于法律思维方法的思考,值得推广。

2.3从“转述的法”到“直观的法”

中国法律史主要展现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因此,与文言文的接触是不可避免的,而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律史的教学过程中,均有学生抱怨古文晦涩难懂,学习和记忆起来十分困难,而许多的中国法律史教学者们也认为学生不具备阅读古代原始法律文献的能力和精力,因此,多有建议教材正文语言通俗化者。这一改革方向并没有错,但是笔者认为,在教材语言通俗化的同时,应适当引导学生进行经典法律文献的阅读。通俗化的教材可以给学生关于法律史的概括性的理性认识,但不能提供形象具体的感性认识,对某一朝代基本法典的介绍,通俗性的语言再多也是间接的经验。间接性的经验显然不如直接性的经验更能给人深刻印象。再者,大学本科生已经经历了高中时代的古文训练,对理解秦汉以后的古汉语并没有太大的问题。因此,在重要朝代的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导学生阅读原始法律文献,关注文献的基本结构并选择部分内容精读,这样有利于学生对教学内容有更直观、更准确的理解。具体来说,在讲解先秦时期法律制度时,可以选择《周礼·秋官·大司徒》或《尚书·吕刑》中的部分段落让学生精读;在讲解秦汉法律制度的时候,可以给学生翻看《睡虎地秦墓竹简》和《二年律令》,并引导学生重点关注篇章名称和文献结构;在讲解唐代法律制度时,应当要求学生查看《唐律疏议》原典,直观地了解唐律的篇章并选择“名例律”部分条文精读;宋元明清时期的原始文献阅读重点可放在篇章结构的了解和个别重点条文的理解上。

2.4古今对比与中外对比

法律史所讲述的虽然是过去的历史,但却是当代法律制度、思想与观念的根,只有通过古今相关方面的对比才能凸显法律发展的趋向和规律性,才能理解当代相关制度、思想与观念存在的原因,因此,才能找到当代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从而解决学生关于“为什么要学中国法律史”的困惑。例如,在当代中国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有一种极具中国特色并得到普遍运用的重要机制——调解,从民间调解到行政调解、法院调解,中国的调解制度已形成一个调解体系,这一体系的形成与中国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传统中国在无讼思想的影响之下,注重追求纠纷的非法律解决途径,调解就是一种重要的息讼和追求和谐的方式,除官府主持的调解之外,还有宗族调解、乡里调解、行会调解等多样化的民间调解方式,明清时期,国家制定法对民间调解已有专门规定。要理解当代中国调解制度存在和发达的原因,就有必要了解这一制度在传统中国的存在和发展状况。当代中国的调解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亦有传统调解制度曾经面临的问题,对古今调解制度进行对比研究,有利于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中国的古代法与外国的古代法相比差异明显,但正是这些明显的差异以及少有的“暗合”更能引发关于法律发展规律的深入思考。为什么不同的国家会产生相同或不同的法律?为什么不同国家的法律命运会有不同?为什么被抛弃的旧制度在他国的法律中却得以保留?教学过程中可以有意识地向学生提出这样的问题,例如,为什么在诸多古代法律文明中均存在着对妇女权利的限制规定?为什么中国古代实行诸子均分的继承制度而一些西方国家却实行长子继承制?为什么中国古代的法律对私生子给予了极大的宽容和保护,而西方法律中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长期受到限制?为什么日本明治时期的法律改革可以成功,我国清末的变法修律却以失败告终?为什么被作为封建残余而在当代法律中被抛弃的亲属相隐制度却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被保留?这些问题的提出与思考无疑有助于开阔学生的视界,有助于引发学生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与反省,因此也当然是对学生理论思维能力的很好训练。以亲属相隐制度为例,它是指允许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犯罪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回应了人的基本情感需求,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国家司法的效率,这是一种家与国的冲突、个人与社会的冲突,不同国家面对这种冲突会做出怎样的选择呢?从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开始[10],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隐匿犯罪便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传统中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亲属之间不仅可以隐瞒犯罪,甚至是为犯罪的亲属通报消息、帮助其逃匿也不受处罚。观之国外的法律,罗马法中已有类似的规定,近现代主要西方国家的法律中也有明确的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为罪以及亲属之间免予作证义务的规定[11]。可见不同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共通性的东西,传统中国的法律并不一定全是糟粕。中国的这项制度在经历了清末的变法修律和民国的法律近代化改造之后,仍得以明确保留在法律之中。直到新中国,这项法律弃之不用,这背后有加强司法效率的考虑,也有试图与“封建思想”切割的意识形态的考量。而西方国家的这项制度被保留下来,并在追求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价值选择中更加地细致和系统,可见法律的发展也有其特殊性。不过,中国2011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加入了“不强迫近亲属出庭作证”的规定,这一规定比之亲属相隐制度虽还有很大差异,但据此,可以启发学生发现中国法律向亲情回归、向保障人权倾斜的发展趋势。

3结束语

法律史是学习法律者必须学习的课程,应将其教学的目的定位于引导学生认同与反省传统法律文化、开阔学生的法律视界、训练学生的理论思维等方面,通过社会学方法的运用、案例教学的展开、适当的经典阅读以及古今中外的对比教学展现一个生动、具体、闪动着智慧之光的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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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ching orientation and method improvement of

science of legal history in undergraduate

SHI Fan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Dongg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ongguan, Guangdong523808,China)

Key wordslegal history; teaching; orientation; improvement

作者:石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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