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包管理制度

2022-11-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分包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建筑企业分包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税务筹划研究

[摘 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城市化建设工作进程不断推进,对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相关部门积极开展税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务管理体系,提高税务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近年来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提高企业利润水平。文章分析了税务筹划工作内容,并提出分包工程税务筹划工作应该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税务筹划

[DOI]10.13939/j.cnki.zgsc.2021.09.147

1 引言

由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往往通过分包工程建设模式扩大项目规模,并加快项目建设速度,而且分包工程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企业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需要付出更多的投入以便全面了解税务筹划内容,并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措施,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保障税收筹划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降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建筑行业的建设周期较长,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工成本,各项经济活动涉及的纳税事项比较繁杂,纳税工作流程和环节较多,企业的纳税风险较大。由于纳税筹划工作质量直接影响企业的纳税成本,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因此纳税筹划工作对企业改善生存状况和获取长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2 分包工程与税务筹划相关内容概述

分包工程的实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将整体工程进行拆分,将不同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中小型施工企业开展建设和管理工作。分包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分包人和承包人的优势互补,进而提高建筑项目的整体工作质量。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的合作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中分包关系就是建筑行业中常见的合作形式之一。根据我国税务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承包人需要针对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等内容向建筑施工企业出具建筑行业专用增值税发票,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项目价款扣除后计税,即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差额征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除了安装和修缮等业务外,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包业务采用差额征税的方式进行税务管理,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想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就要根据税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在保证纳税管理工作规范性和合法性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筹划工作需要企业根据税收管理政策和制度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划,通过采取积极措施实现降低企业应纳税额的目标。税务筹划工作的活动范围以法律法规的边界为限,企业需要在法律法规边界内开展税务筹划活动,否则将会被视为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税务筹划工作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利润水平,在保证经济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因此,在税收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的市场环境下,建筑施工企业要将税收筹划工作与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降低企业总体的应纳税额,为企业获取更多的利润空间。

3 分包工程应该采取的纳税筹划措施

3.1 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财税处理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工作的落实,一般纳税人的征税计算依据和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的纳税人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纳税人如果处于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而是根据纳税人所在的地域税收政策和要求开展纳税管理工作。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和要求可知,税收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根据建筑行业的纳税主体区分纳税项目。针对采用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开展跨地域项目建设工作,需要将项目工程建设的所有价款作为销售额,施工企业在支付分包款之后获取增值税发票时,必须注明发票金额是以一般计税法抵扣的,在申报纳税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此时,一般计税项目不存在差额征税问题,分包款发票需要按照增值税税额抵扣的要求进行处理。针对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该纳税人开展跨地域项目建设工作,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需要向项目建设工作开展地缴纳税款。

3.2 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财税处理

根据我国财税相关文件的规定,针对跨地级市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和服务的企业,如果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需要以2%的税率缴纳税款,并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税款,该方法同样适用建筑服务发生所在地。如果是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纳税主体,在缴纳税款时需要扣除分包工程款,扣除后的余额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一般计税项目在机构所在地区不存在差额征税问题,只有异地项目向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时才会存在差额征税问题。建筑分包工程的顺利开展需要各个部门和具有分包合作关系的公司协作与配合,由于差额征收涉及的环节和流程比较多,包含了发票開具和预缴税款及纳税申报等各个流程,不同的纳税主体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着一定差异。

3.3 明确建筑服务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差异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某项经济业务活动同时包含了应税服务和货物的行为,而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在开展建设和管理活动过程中,往往会承包建筑的施工任务,为发包方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服务,同时部分发包方为了降低管理成本,会在合同中约定要求承包方同时提供相应的建筑材料。因此,大部分分包工程往往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应税货物,但是根据我国增值税征收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需要将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劳动和设备款等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设备价款除外,不需要分别进行核算。税务筹划工作需要明确项目的特点和性质,并将项目进行归类,针对不同的分包工程项目采取个性化的税务筹划措施,将税务筹划与分包工程项目特性结合起来,保证税务筹划措施的合理性。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完善分包工程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开展精细化管理方式,全面了解各项分包工程的特点并备案,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依据,并在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

3.4 全面了解并合理选择税务筹划的方法

不同的分包工程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方式也是不同的。建筑施工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包工程项目建设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式,提高税务筹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税务筹划工作的目标。税务筹划方法主要有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纳税期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和财务核算筹划法等,不同的税务筹划方法的侧重点是不同的,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因地制宜,根据分包工程特点选择合适的税务筹划方法。

第一,合理利用优惠政策。不同的地域往往采取不同的经济促进方式,部分地区为了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建筑行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要求税务管理等部门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实现刺激经济快速发展的目标,实现地方经济发展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发展。我国相关部门针对不同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不同的政策,在保证市场经济竞争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收益性的作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尽量获取税收优惠政策,拓宽信息获取渠道和方式,提高内部税务筹划工作人员对优惠政策的理解和认识,为税务筹划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依据。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完善沟通交流机制,拓宽对优惠政策的认知范围,保证税务筹划工作合法性,为税务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外部条件。

第二,纳税期递延法。该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期递延法采用延期纳税方式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同时,纳税期递延法可以增加本期建筑施工企业的资金,提高建筑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为建筑企业扩大建设模式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此外,纳税期递延法可以减少跨地级市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的纳税成本,减少因为异地项目预缴税款产生的成本。

第三,转让定价筹划法。该方法是指具有关联交易的双方为了转移收入或利润选择与市场现行价格不一致的定价方法。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时可以合理利用转让定价筹划方法,在保证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实现收入和利润的转移,以便降低整体的税收负担,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第四,财务核算筹划法。会计核算方式的不同会影响企业利润,企业利润的变化直接影响应纳税额。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采用财务核算筹划方法,在工程收入确认方式和确认时间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比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企业可以根据税务筹划情况选择加速折旧法或者年限平均法等,合理调整不同会计期间的企业利润水平。在工程物资等存货管理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先进先出法或者加权平均法等,合理管控存货价值,进而调整应纳税额。

3.5 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风险防控能力

由于目前我国在纳税事项认定方面没有给出明确的统一标准,因此税务机关和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事项认定方面往往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就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进度停滞,税务筹划工作难度提高,并不能有效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要加强与税务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沟通,积极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以便及时了解税务管理政策和办法的变动情况,并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响应速度,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导致税务筹划工作面临税收环境突变问题,进而全面降低税务筹划外部风险。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提高税务筹划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扩充税务筹划人员的知识边界,加强税务筹划人员与外部税务筹划专业机构的交流,通过学习交流活动增进沟通,以便从不同的角度了解税务筹划工作和税收政策的内涵。建筑施工企业要强化税务筹划风险防控意识,从税务筹划流程和环节入手完善风险防控措施,重视事前、事中和事后税务筹划风险管理,降低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要重视外部税务环境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税务管理机构的工作,完善外部税务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与业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纳税事项认定失误等现象的出现。

4 结论

税务筹划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降低税务筹划风险、提高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利润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要了解税务筹划工作的内容,并在法律法规的边界范围内创新税务筹划方法,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效率,根据分包工程项目需求选择合理利用优惠政策、纳税期递延法、转让定价筹划法和财务核算筹划法等税务筹划方法,保证税务筹划工作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1]蔡东华.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财税处理探析[J].会计师,2018, 301(22):74-75.

[2]周文峰. 新老项目下工程分包税务筹划策略[J].审计与理财,2017(3).

[3]阮仁胜.“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管理研究——基于建工模式下的税务筹划措施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 2017(41).

作者:张瑞青

第2篇: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摘 要】在建筑工程中,建筑分包业务是很常见的,在分包工程中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是很重要的。本文通过对建筑分包工程的介绍,对其分包业务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进行了探讨,使相关工作人员更全面的了解了有关分包业务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分包工程;税务处理;会计核算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其涉及到了会计、经济、税务及法律等多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结构十分复杂。

一、有关分包工程的叙述

1.分包工程的含义

分包工程是建筑施工行业中比较常见的一项经济业务,所以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对于该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中的分包就是由总承包人或者设计、施工、勘查承包人承包该项工程之后,经发包人的同意后,将其所承包的某一项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包人,然后与分包人签订相关的合同。根据有关规定,建筑企业资质可分为三个序列,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总承包。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才可以承接施工的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包的工程内各个专业工程进行自行施工,也可以把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按照法律规定分包给有能力的专业承包方或者劳务分包方。由此看来,建筑承包方面的业务一定要由总承包人来完成。

建筑施工中,会计人员若想正确的完成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首先要理清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三方之间的经济关系,这样才能准确的完成其工作,了解该企业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分包工程通常存在两种合同关系,一是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要签订承包合同,二是分包人和总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据相关法律规定,总承包人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而且使在全部承包范围内,其包括总承包人需要负责的施工项目,向分包人分包的施工项目也要有总承包人负责,也就是说总承包人要承担其分包的工程责任,也要与分包人共同承担其分包出去的那部分责任。

2.分包工程与转包工程的区别

分包工程与转包工程是不同的两种业务,转包工程是在总承包人承包该项工程之后,不经发包人同意,把该工程分割成几个部分在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几个承包人,不需要其亲自参与现场的施工管理,这种行为总承包人没有履行合同中的约定,这是违法的,但是在实际建筑工程中,这种现象却普遍存在。因此,明确转包工程与分包工程的区别与意义,才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正常工作,促使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的顺利进行。

只有经过发包人的同意才算是分包业务,才属于合法施工,只有准确的掌握分包工程的含义,才能促进建筑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使有关会计工作人员更好的从事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工作。

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

分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业务形式,确定其属于分包业务之后,企业需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财务处理。

1.分包工程中的会计核算方法

分包工程中的会计核算一定要遵循法律要求,按照相应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分包工程中会计核算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把分包工程所有的收入算到整个施工企业的总收入中,把需要支付给分包企业的工程款当成施工的成本。这种方法和总承包工程自建项目的成本核算方法一样,准确的反应了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关系,与有关法律对总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的要求是相同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施工进度是由总承包人需采用的实际发生合同成本在合同预计的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确定的,明确支付给分包工程的成本就是总承包方投入的成本,该规定是进行会计核算的主要依据,所以,在建筑施工中大多采用这种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假设分包工程的成本和收入与该公司没有关系,分包人的成本与收入不通过该企业的收支系统进行核算。这样方法是企业的主要业务收入与成本不能很好的进行匹配,这种方法与营业税务的计税依据一致,计税依据是用总承包人的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之后的余额,这样分包人与企业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两种方法各有各的优点,我们应该了解这两种方法的特点,从而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是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具可靠性。

2.分包工程中的税务处理

分包工程中的税务问题主要是营业税交税方面的问题,城建税、教育费用及附加费用等都是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征收的。在此我们只讨论分包工程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有关税法规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需承担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总承包方要以全部承包额减去给分包方的工程款为计税依据缴纳该企业的营业税,另外,其还要替分包方代缴营业税,以分包工程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缴纳营业税。这种总承包方代缴营业税的义务是我国相关法律赋予该企业的,所以该企业须履行这项义务,否则,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税务征收相关管理条例对该企业进行一定从处罚。

三、结语

我们都知道,分包工程是建筑工程施工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因为分包工程的业务比较复杂,建筑分包工程业务中对于税务的处理和会计核算相对来讲就比较混乱,通过本文对分包工程中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方面研究,方便了从事会计专业人员进行税务处理与会计核算。因此,本文就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做了简要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给相关技术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肖太寿.我国BT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税收支持政策研究[J].新疆财经,2012(06)

[2]贺成功.我国BT项目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现状[J].中国外资,2012(19)

[3]贺继志.基于BT模式的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与管理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2(12)

作者简介:

纪丹明(1975—),男,汉族,广东省普宁县人,学历:研究生,职称: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从事的工作:会计工作。

作者:纪丹明

第3篇:建筑分包工程管理

一、建筑工程分包管理的内涵

1.概念。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对建筑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分包管理就是针对工程分包进行有效监督的行为。

2.类型。可分为三类:一是劳务型分包;二是技术型分包;三是特殊型分包。

3.具体法律定位。根据 2004年2月3日建设部令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实施。

二、建筑工程分包发展态势分析

1.现状分析

(1)国内工程建设市场采用分包方式的项目逐年增多。特别是那些规模大、投资大、施工难、技术要求高的建设工程,大多都采用了分包方式。

(2)分包管理水平跟不上发展形势。目前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

2.趋势分析

(1)专业化程度更高。总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分包商则向专业施工分化,总包对分包的依赖度进一步增加,更多的具体施工任务要寻找分包商来完成,分包商将专注于其专业核心竞争力。

(2)组织更灵活。总包项目团队也将出现分化,项目组织将会更趋灵活地组建,分包商会更多地参与总包的项目团队工作,合同的联系使各方更趋于平等合作的关系。

(3)管理更规范化。合同管理的地位将更重要,项目正式信息沟通会更规范,工作程序会更加规范和严格。

(4)分包商授权度更高。分包商权力会增大。总包商将更趋向于向业主提供更周到的服务;分包商将趋于更多的自我管理,善于自我管理的分包商更受欢迎

三、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不足

1.现有涉及工程分包的相关法律文件,因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或法律效力太低而难以施行

如《建筑法》、《招标法》中禁止再分包的规定否定了多元化发包模式,并严重制约了工程分包的发展,而且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市场需求相悖。此外,多年来惩治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往往以罚代管,收效甚微。

2.二级市场尚未形成,分包主体培育不足

首先,二级市场定位的分包有形市场发展极不平衡;其次,政府工程和公有制投资项目中的工程分包招标,缺乏有效监管,造成许多漏洞;再次,由于分包主体的社会地位低下,导致某些总包商凭借其“上游”有利地位,对分包商任意宰割;最后,分包主体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人才匮乏和专业不精等问题普遍存在。在建筑市场上:一方面名为分包实则转包、挂靠的现象盛行;另一方面规范的专业分包极不普遍,而违法分包、肢解工程又随处可见。

3.总承包未成主流,分包难成“气候”

(1)长期以来,工程总承包这一国际通行做法在国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导致依附于工程总承包而兴起的工程分包,呈现“大河没水、小河干”的状态。

(2)部门封锁、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以及专业化协作水平等原因共同掣肘了工程总承包及其专业分包的发展。由于分包主体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分包活动大多游离于市场监管之外,客观导致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层出不穷,使总包对分包的管理形同虚设。

4.政策不明朗,限制积极性

现行的某些政策忽略了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价值,给挂靠以可乘之机。由于缺乏财务帐目等方面的鉴别标准,致使千变万化的分包、挂靠真伪难辩;设立分包企业的注册资本明显偏高,令人望而却步;重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加重了分包企业税赋负担。

5.权力失控,导致腐败

由于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旧体制的积弊尚未完全根除,新体制处在磨合成熟中,监督制约机制和权力运行还缺乏严密、有效的制衡,为腐败的滋生和蔓延留下了空隙;官商一体的体制性缺陷,使“运动员”与“裁判员”集于一身,客观上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加强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立法,规范执法。(1)制定我国集系统性、完备性可操作性于一体的分包法律制度;(2)将各地探索、制定并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措施提升到法律层面,以弥补制度上存在产生腐败的缺陷;(3)对违法分包者加大处罚力度,对执法单位的越权或“不作为”行为,应加强责任追究制。

2.强化市场机制,规范分包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并促其进入二级市场“阳光交易”。有效监管分包招标并分类指导。研究分包招标的报价方法并启动分包招标简易程序,以降低交易成本,发挥协会作用,推动专业分包,借助“菲迪克条款”制定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合同范本。

3.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质量。要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队伍,分包工程开工后,总包单位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包工程完工后,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才能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4.加强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控制。主要对以包代管的风险进行控制。在分包管理中,往往总包单位特别是其下属二级单位的少数领导,误以为分包合同订立后分包工程出的任何事均应由分包方自行处理和承担,故有的派一两个人去且由其发工资;有的干脆不派人,放任自流,在发生重大问题后,才匆忙组织力量前往“救火”。在此情况下,总包单位难以摆脱由此发生的重大法律责任及风险后果,不仅要依法向业主承担分包工程中所发生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缺陷问题及违约、赔偿的连带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

5.严禁肢解工程的现象

(1)分项肢解,内容包括土石方、桩基、内外墙面装饰、 房屋内部装饰装潢、各种材料的门窗工程、给排水、电气安装、幕墙、消防、暖通安装、项目的附属配套工程等。

(2)在一个项目里,有某一个分项工程被肢解的,有同时某几个分项工程一同被肢解的,甚至有除主体工程外几乎全被肢解。

(3)工程肢解往往是因为对专业承包资质过于细分,招标文件事先圈定,设计与施工阶段性进程混淆等而被合法化。

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肢解分包破坏了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系统性,直接影响到项目目标的全面实现。

(2)工程肢解分包直接践踏了法律的权威性,是市场秩序建设的一种障碍。

(3)工程肢解分包开垦了社会腐败的新土壤。工程肢解分包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体利益的驱动,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集体的行为,都是在法律背后的“灵活”操作。

6.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理。在总包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下,监理应本着对项目负责、对人民负责的精神、敢抓敢管,督促总包单位履行其管理职责;对于专业性强的特殊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进度选派专业监理人员进场,若本单位确实缺少某一类专业人才的,可在行业中开展技术合作;对合同规定的不允许分包的部分,坚决不允许分包;对允许分包的部分,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杜绝不合格的分包队伍进场;必须牢牢抓住总包,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行为;要规范业主行为,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单位,应按指定分包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除此以外不应随意指定分包单位 。

7.解决好工程施工中的指定分包问题。可参照《FIDIC合同条件》中指定分包的内容进行管理。但需注意:

(1)选择分包商的权利。对于一般分包商的选定,业主只要同意工程进行分包,则完全由总承包商自行选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分包商的工作内容。指定分包商所承担的工作大多是总承包商无力或不擅长完成的工作,一般也不在总承包合同完成范围之内,分包商承担的工作属于承包商工作内容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虽然也是由业主先行支付给总承包商,但业主是在“暂定金额”项下进行开支,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其直接对总包商负责,在业主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中一般约定有保障分包商的条款。

作者:陈 铭

第4篇: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

一、新成立企业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二、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企业财务负责人、经营人、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7、建造师(项目经理)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

8、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9、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

10、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

11、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自有设备、厂房的,企业需出具购置合同、发票;

12、市(州、地)建设局或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对必须具备的实物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的考察意见。

13、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一项资质,须增加二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一份相应的附件资料。

三、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C101表)〉及近三年的〈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C102表)〉、〈建筑业企业财务情况(C103表)〉;

4、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四、资质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年检申报程序:

1、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直接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建设部。

3、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申请人向所在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经核验原件、进行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其中,申请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方面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五、办理期限:

1、申请施工总承包系列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系列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建设部;

2、施工总承包系列和专业承包系列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和劳务分包系列资质的办理期限为:自“窗口”受理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相关业务的分管厅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按有关规定收取

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两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担任第一负责人职务,组织和领导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依法制定本企业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并对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直接监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接待受理本企业民工投诉,解决用工纠纷等。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开相关负责人、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项目经理是劳务用工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制定本项目的管理措施和办法,亲自监督本项目工资支付工作,亲自组织解决本项目的用工纠纷和劳动争议。

四、工程项目部应建立项目用工台帐,全面掌握现场工作的所有工人上岗工作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制度,对现场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业务技能、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严明纪律,严格考核。

五、工程项目实施劳务分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私招滥雇。

六、进场民工必须具备工作所要求的身体、技能条件;必须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用工关系;必须接受劳动安全知识、企业和项目部规章制度、专业技术知识等培训,严禁未经培训上岗作业。

七、劳务分包纠纷解决程序: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协商→企业劳务用工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协商→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班组长组织协商→项目经理组织协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委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用工纠纷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解决,严禁任何一方采取违法手段解决纠纷。

2011年建筑管理工作计划

一、安全管理

今年将延续2010年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路,以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构建工人教育体系为主线;以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管为重点;以实施动态扣分,强化事前处罚为手段;以提高监管效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目标。

1、将全面推进施工安全标准化,构建工人教育体系作为工作主线

1)开展对外来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工作,把外来施工企业纳入分类管理范围;

2)实施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通过制定标准化指引、图册,促进工地优良率的不断提高; 3)结合工地的文明施工,狠抓工地的扬尘防治及泥头车撒漏,出台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促进全市建筑工地的文明施工上一个新台阶;

4)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进行动态评级,定期调整,结合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促使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形成良性竞争;

5)加强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工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落实“平安卡”管理制度;推广农民工学校,构建工人教育保障体系。

2、以加强危险性较大工程监管为重点,防止群死群伤安全事故的发生

1)继续狠抓《佛山市深基坑与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2)全面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按计划完成施工起重机械的初次登记工作,全面落实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起重设备安装单位的资质管理及安拆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在安装、顶升、拆卸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3)加强对广佛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管,对广佛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盾构施工等进行重点的检查,督促专项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实施省“平安卡”管理制度,组织广佛轨道交通工程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全面实施省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事前处罚手段 1)全面实施省建设厅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违规企业、个人实施量化扣分; 2)把动态扣分与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标准化评审分类管理联动结合; 3)对扣分较多企业实行预警和约谈制度,对扣满分的企业实施处罚和清出制度; 4)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强化事前处罚手段。

4、提高监管效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1)进一步从“实物监督”向“行为监督”转变,改变监督员的“保姆”角色;

2)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研究专家库准入清出制度;

3)施工企业在标准化评审中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今年将着重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4)按照《佛山市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年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治理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专人跟踪整改,做到旧隐患彻底整改,同类新隐患不产生。

二、质量管理

1、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1)建筑材料季度抽检制度,包括工程现场施工材料的抽检和商品混凝土企业原材料抽检。

2)对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实行动态检查制度,督促建筑质量检测机构完善内部管理,依法查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结合每季度的材料抽检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查。

4)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5)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公示制度,通过社会监督的作用逐步淘汰质量意识差,质量管理差的企业,促进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研制混凝土企业评价系统和混凝土质量管理制度,出台我市商品砂浆管理办法,试点推广商品砂浆。

三、行业管理

1、加大资质审批和资质管理的力度

我局将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严把企业资质的准入关,对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2、深入推进劳务分包制度,健康发展劳务分包市场;研究制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组织劳务分包公司进行培训学习,提升劳务作业水平;

3、继续完善评优办法,建立企业创优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竞争力,加速优胜劣汰;

4、调动行业协会力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机制。推进工程监理行业自律机制的形成,发挥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的自我管理;

5、开展监理行业整顿,打击签订“阴阳合同”,恶性无序压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业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使监理企业发挥应有作用。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过程中的办法、规则的总和。 编辑本段拟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给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其他制度。

编辑本段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特点:

(1)制定主体特定性:企业为主体,以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表现形式

(2)行为共同性: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

(3)经营权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又有权监督实施

(4)与劳动合同条款的统一性。

编辑本段劳动关系管理制度制定的程序

1. 职工参与: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2. 正式公布:应当以合法有效的形式公布,通常为以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人事管理制度

为使本公司人事统一管理,加强部门间的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人事工作隶属公司办公室,为办公室负责,报请总经理审批,执行下列业务:

(一) 依据公司业务需要,拟订人事计划,实施招聘及培训工作。

(二) 实施及改进人事管理制度,维持员工与公司间和谐关系。

(三) 与各部门主管协商合理安排人员,以使各尽其能。 第二条

人员增补申请程序:

(一) 各单位须增补人员的,先填妥"人员增补申请单"后,经总经理批准,交人事部门办理。

(二) 人事部门应调查所申请部门是否切实需要增补人员及时机是否适当等问题

(三) 人事部门调查后提出详细建议和计划,呈总经理核准后,根据指示办理招聘工作。

第三条 人员招聘程序:

(一) 人事部门以各种公开渠道征求人才,收集整理应聘资料。

(二) 应聘人员资料经审核后,通知合格者前来本公司接受面试。

(三) 经评定未录取人员,将其资料归入储备人才档案中,以备

不时之需;经评定录取人员上交员工招聘登记表、相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案,安排培训等有关准备工作。

第四条

试用:

(一) 新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

(二) 新员工在试用期中,表现不合要求的,部门主管认为有必要停止试用时,可报请人事主管核定停止试用。 第五条

调动、离职及辞退:

(一) 员工申请调动的由申请人提交"调动申请书"送部门负责人签字,转人事部门签注意见后,呈主管核定。

(二) 员工如工作不适应或其他原因离职,应于30个工作曰前递交辞职申请书,由部门主管及人事主管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办好移交,呈总经理核准后,转财务科办理工资结算。

(三) 凡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的,由人事主管与部门主管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呈总经理批准后,转财务科办理工资结算。

(四) 人事部门依据人事变动情况即时整理或修正档案资料。 第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5篇: 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

蓬勃发展的建筑业,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越来越被国家和社会重视,新生市场下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如何管理好这支庞大的队伍,是劳务分包企业首要任务。

【关键词】建筑业;劳务分包制度;企业管理;任务

在蓬勃发展的建筑业中,建筑劳务分包制度越来越被国家与社会重视,各地大力发展与培育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在这新生市场下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队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务分包企业如何管理好这支庞大的队伍,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劳务分包企业首要任务。

以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为指导精神和经营理念。

劳务分包企业首先对开展项目劳务分包作业有较强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劳务分包企业作模式即项目劳务分包作业,大政方针已明确,大家也就有了明确的奋斗目标。

一、企业管理思路

在实行劳务分包的管理与筹备工作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思路:

第一,从劳务项目部班子组建入手。我认为,既然劳务项目经理的职能是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何不把原项目部主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直接划入劳务公司担任劳务项目经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对现场施工管理程序纯熟,便于现场管理制度。项目主管(或劳务队长):由劳务公司委派,但要征求项目经理部意见,或者由项目经理部推荐、劳务公司委派。项目主管对劳务公司负责,并接受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其职责是负责项目施工现场劳务管理的全面工作;负责与项目部之间的沟通协调;按照项目部的质量和进度要求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和落实质量、安全措施,对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合理组织人员,保证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控制劳务成本,保证劳务分包的经济效益。工程组设施工员和试验员,负责测量、技术、质量、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预算组设预算员,负责劳务作业预决算、统计、工资管理等工作。材料设备组设材料员,负责由劳务公司提供的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等的采购、保管、发放、维修等工作.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班子成员的配备必须挑选精兵强将。

第二,从挑选施工队伍入手。劳务公司之间的竞争主要是施工队伍的竞争,好的施工队伍是劳务公司的立足之本。由公司经理带队到所属项目先对考察的班组长进行综合评定打分,结合现场观感,既有理性认识又有感性认识,把评分靠前的10名组长召集到公司开座谈会,了解务工人员的需求,使其懂得公司在用工单价不占优势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具体措施来凝聚和留住好的施工班组,为劳务公司的发展储备人才信息。

第三,从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入手。劳务项目部班子实行集体风险抵押承包经营。劳务公司提供有别于项目部的特色服务,最大限度的保护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继续完善施工班组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务工人员手册,统一制作工装,签订劳动合同,统一发放工资,消除务工人员后顾之忧。

第四,从培训入手。为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的人员提供证件年审、为技术好的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等服务平台,促进施工队伍人员结构的不断优化。

第五,从稳定班组长入手。经过项目施工长期观察,对施工管理能力强、信誉好的班组长可以采取相应的奖励措施,从而达到稳定施工班组的效果。

二、企业管理措施

劳务分包企业主要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优质服务于工程甲方,同时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与企业利益,为此我们要考虑:要留住一批优秀的班组,首先要保证班组工程任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程任务不间断,人员流动才会相对减少。

1. 劳务公司将要走向市场化,与各班组合作的人工单价当然也会根据市场行情而商定。

2. 要进行市场化、规范化管理,统一工作服,制作工作牌,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与购买保险,工资统一由劳务公司发放,尽最大努力保障工人权益。

3. 提供特殊工种培训、技能培训平台,让各务工人员自身的技术水平得以进一步提高。

4. 针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班组长,给他们发展的空间,可以从单一的包人工到包工报料,培养他们不断做大做强。

三、培训

对于现在市场上普遍的农民工专业技术不强,素质不高,安全意识不强,我们认为要做到 “不培训、不进场,不合格、不上岗”。我们针对工作当天的作业环境、工作内容、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等注意事项进行全方位交底,让劳务工通过“看、想、诵”3件事来保证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即:查看一下现场工作范围内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静想一下班前会的内容和有无遗忘的安全工作事宜;背诵一下本岗位的操作要领、工作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努力提高农民工的思想、安全和质量意识,操作规范正确,保障了安全生产。

展开设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做法:一是做好培训的宣传动员工作,与建筑专业培训学校签定《民工培训合同》。请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授课,依托施工现场搞实训教学,变消耗性培训为生产培训,实训教师由建设岗位培训中心统一评定的“实训师傅”担任。“实训师傅”的这种手把手实训方式,深得农民工的喜爱。二是改进培训方式,确保培训质量。为了使农民工易学易懂,组织有关专家绘制教学挂图,编写施工知识“顺口溜”,深入施工现场,拍摄与播放教学示范性较强的《钢筋工》、《抹灰工》、《混凝土工》、《砌筑工》、《架子工》、《油漆工》等主体工种以及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施工安全意识的《政策法规》和《建筑施工安全》等音像教学片。通过推广音像教学、“顺口溜”教学等方法,农民学员普遍反映听得懂,记得牢。三是强化跟踪服务,规范市场监管。为培训合格学员搭建就业平台,跟踪就业情况,同时规范施工现场用工管理,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把持证上岗情况纳入企业资质、招投标、工程质量和安全检查等活动之中。

通过学习,我们认为,劳务分包制度的建立与推行,要强调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宣传与服务工作,消除企业顾虑,减轻企业负担,引导和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现阶段应重视并加强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工人的持证上岗。

四、工资

强化劳务企业在项目中的管理责任,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力度。劳务企业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方,对于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农民工的管理应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要求劳务企业加以重视和落实,劳务分包过程中,劳务企业在认真地对考虑项目的需求、风险、效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承包的同时;也要认真落实农民工的管理措施,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基础,对于项目劳资管理做到事前布置、事中落实、事后督查。决不能以包代管理、管而不实,让农民工的管理放任自流,使项目的劳资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在作业任务,劳动力人数,进度要求及进场、退场时间,双方管理责任,奖励与处罚等基础上,一定要增加劳务费计取、结算和发放的内容,从根本上完善这项

五、企业职工动态管理

加强企业职工的动态管理,达到降低人工成本的目的。考虑到劳务企业组织施工生产的特殊性,以及人工成本等因素,对于企业职工的实行动态管理十分重要。农民工是一个松散的组织形式,缺乏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手段。劳务企业就是农民工的管理,仅仅依赖劳务队长实行简单的管理,势必难以达到企业对施工生产的预期要求,所以劳务企业要加强对项目队伍的管理,配备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技术员、结算员各一名;因为如果管理出现偏差,就会影响农民工的主观能动性,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增加施工成本。对农民工实行动态管理,其实质就是根据施工进度,一方面进行劳动力补充与减员,实现工作量与劳动力动态平衡;另一方面是根据施工任务书考核并兑现劳动力费用的支付和奖惩。对此,我认为这项工作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农民工基础资料的详实与完善,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基础。如农民工的身份证、职业证书、合同、银行帐号、保险、所在班组、从事工种等,有了这些背景资料就为劳动力的组织管理构建了基本框架,便于劳务企业领导和组织施工队伍进行有效地施工生产。二是农民工工作任务的考核与结算,这是动态管理工作的关键。如农民工工作任务的下达、质量评比、进度和安全的考核,以及材料消耗、单价、结算等,这些构成了动态管理中的变量,随着这些变量的变动,项目部应做出及时、合理的调整,并通过检查、督促、考核等措施,使农民工的组织管理达到高效和有序,达到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也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得到及时、正确的支付依据。

六、工程经济结算

建立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控制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环节。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劳务发生超付、少付等现象,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很容易出现混乱,产生争议包干已是建筑施工组织中控制人工成本的有效途径;但是劳务结算是以工程量结算为基础,所以两者之间存在一个不能同步的问题。因此,如果按照惯例进行适量适时估算,不论农民工的工资是以计件、计时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常会产和纠纷问题。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实行工资固定发放制度,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基础工资,然后根据施工进度及工程量的完成情况,按农民工实际完成工作量再支付超出部分。目前,全国的各省市每年都会出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使建筑施工企业有据可依,便于实际操作。同时这样可达到三个目标。一是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稳定了施工队伍,保证了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二是达到了政府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要求,保证了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企业与农民工理顺关系,并可及时、完善、清晰地进行工程量结算,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回避产生的劳务性经济风险。

通过以上措施与工作总结,劳务施工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根据企业特点和施工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和充实管理内容,相信能够形成稳定和有效地管理框架。有了这个基础,农民工的思想教育,技术培训,作业质量,工作效率,安全生产才能有效地展开,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才会步入一个良性发展轨道。

【作者简介】邱勇,男,广东省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

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强化项目管理,使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管理,达到目的明确、责任清晰和便于操作的目的。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回避工程资金短缺的风险。一个工程的建设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资金的使用过程。高效、优质地完成工程建设,不仅是技术、管理、施工的优化过程,同时也是资金使用的优化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务企业对于工程项目风险的控制一定意义上是基于对资金的控制;同样对农民工工资这个风险,劳务企业也可通过对资金的控制而回避这个风险。为防止工程款供应链条出现断裂,劳务企业可在银行开设工资专户,按工程款的工费比例提取款额,并制订相应的工作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款专用。这样既可以防止工资款挪用、挤占现象的发生,又可以保证工资款有一定的储备。同时,劳务企业还可在银行为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由银行代发工资,减少不必要的争议,保证农民工得到自己的应当所得,使农民工的工作情绪稳定,有利于项目部的施工组织和管理。

第6篇:试述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

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劳务分包正成为建筑行业一种普遍的用工模式,其推广和应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阐述了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现状及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劳务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是一直困扰其发展的重大难题。在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由于劳务分包而带来的各类形式的问题屡见不鲜。通过对近两年建筑企业劳务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统计,出现最多的是因为工程质量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进度滞后而带来的劳务纠纷。因此,作为建筑企业而言,就必须要求企业对劳务管理进行高度重视。

一、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建筑施工企业为应对市场的周期性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些技能要求相对较低以及劳动力相对短缺的行业选择引入劳务用工模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劳务用工的数量以及涉及面不断的扩展,甚至以及延伸至各种辅助型工种和主体工种。劳务用工方式因为这样的用工规模而逐渐因其发展而走向成熟。从现阶段的调查结果显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作业层主要采用混岗劳务用工形式、劳务分包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三种。所谓“混岗劳务”形式指的以自己工人队伍作为主力队伍,混合使用劳务用工的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给企业带来的负担过重,并且效率偏低。所谓劳务分包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劳务分包的形式将其权利下放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作业层工作人员由分包单位负责组织管理。所谓劳务派遣用工指的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实现的用人计划,当建筑企业需要增加自己的劳动力时,就直接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用人,劳务派遣机构通过自己的方式将劳工派遣到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员组织方式。这三种劳务方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但是都存在着频繁出进、工作人员更替量大的特点,而这些都无疑是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挑战。

二、目前建筑行业劳务分包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务分包队伍难以形成具有实力的企业,劳务公司难以发展壮大

在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管理层和作业层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后,劳务队和劳务企业便成了建筑施工一线的主力军。尽管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往往难以落实到位。另外,劳务队伍和劳务公司自身的原因和总承包企业的原因,使其很难发展壮大起来。施工现场的劳务队伍往往是由个体包工头牵头,组织一些有一定建筑技能的人员从事劳务分包,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技术单一,或水平不高,组织松散,管理粗放,依旧是走着“洗脚上田,边干边学”的老旧模式,而对于包工头来讲,仅有“拉人干活,合伙求财”的目的,无长远发展、做大做强的意识。正规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分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公司为了揽活,盲目降价,导致利润水平较低,经济效益低下,难以承受员工的各项保险、技能培训以及各项税费,难以留住能力强的和复合性人才,致使管理不到位,空有公司的头衔,没有企业的实力,难以抵御企业所面临的各项风险,面对“打游击”的劳务队的竞争,毫无优势,企业发展艰难。

2、施工企业管理制度难以贯彻,施工过程监管难以到位

一些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通常都有一套系统完整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然而在实行劳务分包以后,这些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往往只能贯彻到劳务队的管理人员,而不能很好地落实于一线的劳务人员。各种制度流于形式,特别是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管理制度等很难落实,无法实现纵深渗透。其主要原因主要是:一

方面劳务作业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综合能力和素质较低,难以接受和理解企业管理系统的实质,特别是一些工艺标准、验收规范更是一窍不通,只是凭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做事。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对劳务人员缺乏约束力。这些,都影响了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效能。

3、劳务分包过程混乱,对劳务队伍的选择不规范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管理密集型转化,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在实行项目经济承包模式的项目中,施工企业往往对项目经理的收入与项目的盈利状况直接挂钩,将劳务选择权力下放至项目部,项目经理的自主权加大,在劳务队伍的选择方面公司规定的程序往往难以规范。项目经理为了降低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往往侧重于报价的高低,致使劳务公司难以与个体包工头竞争,劳务挂靠、层层分包现象屡禁不止。在劳务分包上,有的业主甲方或各方利益相关领导等,会向工程总包单位进行推荐,有的甚至作为承包工程的前提条件。

三、提高建筑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效率的措施

1、加强招标与合同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合同的管理应该采用动态的全过程管理模式。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的就是因为劳务结算而产生的诉讼或者因此而遭受到的各种有害于施工企业利益的问题。首先在确定劳务关系之前要拟定好分包合同书,这就有效的避免了工程在安全、质量以及进度上存在的问题,减少纠纷可能。在劳务分包工作管理中,应该考虑实际的可操作性,准确的计算施工中工作量,要求分包商将具体的分工清单以书面形式整理统计。对于工程质量的把关应该符合承包合同书中的标准。关于劳务分包的价格问题,则应该根据市场劳务单价,以市场为导向,控制成本。而对于劳务分包的工程量以及工资的结算问题,则应该坚持现场验收、定期结算的方式。这样可以尽量减少其本身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2、加强管理体系的执行力

采用PDCA全面质量管理循环模式,Plan(计划)、Do(执行)、Check(检查)和Adjust(调整),严格贯彻执行力,在执行计划中,要以召开现场会的形式下达施工任务,全程跟踪指导一线工人,合理的分配作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落实改进,再实施;不仅有效缩短了工期,同时也极大的节约了生产成本。

3、进一步规范劳务分包过程的管理

各级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分包的交易平台,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培育和发展劳务分包市场。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建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招投标制度,将劳务分包行为纳入市场监管,规范分包市场的企业行为,严禁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保证施工企业对劳务队伍的选择不受干扰,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介绍分包、指定分包、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鼓励松散劳务队伍注册公司,依法经营。出台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4、建立劳务分包队伍数据库

主要包括对信息数据的收集、处理,数据网络化的实现、数据库的使用以及数据库信息的更新。从而加强数据库的更新,并且扩大数据库的信息容量,从而完善数据库的功能。

5、建立企业劳务基地

建立企业劳务基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组建成建制的劳务队伍,另一种是与劳动力富余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战略合作关系。与劳动富余地区建立劳务输出战略合作伙伴需要建筑企业高层充分重视,积极与劳务输出地区政府部门及时沟通,确保劳动力的数量要求。结束语

劳务管理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独立过程,而是贯穿到施工队伍引进、合同签订、办理结算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这需要每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其进行高度重视,因为是否能够顺利的完

成项目工程,需要劳务施工部门和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协作。参考文献

[1]吴明芳.试析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J].建筑,2012年.

[2]胡尚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管理浅谈[J].新西部.理论版,2011年.

[3]张明生.工程劳务分包和农民工管理的研究[J].中华民居,2010年.

第7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5-8-5【失效时间】【法规来源】http:///indus/file/2005081002.htm 【全文】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

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

建市[2005]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巨大,吸纳的农民工已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

农民工为建筑业快速发展提供了人力保障,同时在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劳务市场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用工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农民工队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数量严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给工程建设质量带来隐患;三是农民工队伍庞大松散,无序流动,带来行业管理的困难;四是建设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职业素质和建筑企业的整体素质,确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现对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贯彻国务院“要健全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加快发展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的指示精神,以发展劳务企业为突破口,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调整全行业建筑队伍组织结构,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充分认识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逐年推进。重点是对劳务分包行为和施工现场进行规范,要求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率先规范用工行为,要求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率先规范建筑市场,要求主要的建筑劳务输出地区率先做好农民工培训,合法、有效、有序组织农民工成建制地参与劳务竞争。

二、工作目标

总体工作目标: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的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

1、2005年7月1日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劳务分包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的企业;其中,至2006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劳务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60%;至2007年6月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使用劳务企业比例不低于90%;至2008年6月底,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2、建筑劳务输出人数超过20万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6月底前,将60%以上的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其中,劳务基地县(市)应将全部农民工纳入有资质的企业;2007年6月底前,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2008年6月底前,全国各地区的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用工企业吸纳。

3、全国建筑农民工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的平均比例,2007年6月底前,应提高到40%以上;至2008年6月底前,提高到60%以上。

4、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交易场所和渠道。可拓展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或采取其他形式,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

5、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应于2006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地级市应于2007年6月底前实现以上全部目标。其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制定工作方案,提前达到以上目标。

三、政策措施

1、明确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法律地位,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按照《建筑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违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各地要加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力度,建立预防和惩戒拖欠工资的长效机制,为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多渠道建立和发展劳务分包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将审批权下放至地(州、盟、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随时申请、随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至20天以内,方便申请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引导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

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

4、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5、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区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6、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将“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7、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1、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3、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1、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2、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介绍,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五日

第8篇: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加快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 2005-12-20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带头人、召集人、包工头等的政策培训和分类指导,对具备条件的队伍,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引导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引导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

(三)允许砌筑等相关专业劳务企业承担农房施工。拥有砌筑、抹灰、钢筋工、木工等相关专业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核定其承包工程范围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其承担一定规模以下的乡、镇、村民用住宅、农房的建筑施工(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四)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的转化途径。各地要继续发挥建筑劳务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输出劳务。对农民工进行进城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建筑劳务基地县(市、区)要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的培训基地,将培训工作延伸到村镇。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对劳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督促在建筑业企业从事劳务的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提高劳务人员及劳务队伍整体素质。2008年底前,应持证上岗的劳务人员必须全部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加强对承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监管,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投入数额。禁止承包企业在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获取中标。承包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职工教育经费”单独计列,专项支出,确保农民工技能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和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办法,统一用于农民工培训。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的扶贫资金和“阳光工程”培训资金,调配使用地方政府积累的劳保统筹资金,监督使用承包企业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等,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

(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对农民工的多种管理方式。如探讨建立“建筑劳务市场”或“建筑劳务派遣中心”,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的补充措施,将因种种原因(如:季节性农民工、临时性零散用工)暂时没有纳入劳务企业的零散农民工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他们进行统一培训、服务和管理,保证其有序流动。

四、监督管理措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的监督管理。

(一)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进行处理。

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二)无论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投标时是否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均视为已经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三)要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执法检查。各地要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和持证综合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引导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必须认真研究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劳务企业的工作指导。

(一)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力争工作的主动性,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政策措施。

(二)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建筑业企业及其项目部,发至建筑劳务基地的县、乡、村,让从事建筑业的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零散务工的方式和习惯。

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建造师(项目经理)进行劳动用工政策培训,对所有的工头、施工工长进行政策措施培训,切实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宣传工作。各地区可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先进地区或企业的示范作用,总结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好的经验,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推介,促进建筑劳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9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一式二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技能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作业人员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申报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需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

(七)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及产权证明;

(八)企业机械设备发票。

(九)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九项材料提供原件,并按顺序用A4纸装订一套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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