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2022-08-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整理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

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

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

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

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目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积极意义: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

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 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2)改革审判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 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

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 守、县令兼管司法权。(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

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

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

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

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 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

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指定的法

16条》其主要内容是;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定了耕者有其田。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意义: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0、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

“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历史意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2)主要内容有: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民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政治体制。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

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答: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

6、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第

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

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大纲

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

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 “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

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

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著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

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

的定罪量刑标准

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一直为后世统治者所沿用,至清末才被废除。此外,宋代死刑还有很多,诸如“重杖一顿打死”、“具五刑”“夷刑”等等。这些刑罚制度对后世王朝复活非法死刑起到了恶劣的推动作用。

3、论述元代法律的特权维护及其实质。 一是确认民族间不平等的法律规定。元代统治者怀有强烈的民族偏见,公开实行民族歧视政策,使法律带有民族压迫的显著特征。他们依据不同民族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高;色目人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指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元代还规定,国家机构

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 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

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3、论述《唐律》中规定的定罪量刑原则。 (1)区分公罪、私罪原则。公罪从重,私罪从轻。(2)老幼废疾减刑原则。提出了四个年龄断分别承担不同刑事责任的原则(3)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4)自首减免原则 。(5)再犯累犯加重原则。规定对再犯采取加重处罚,对累犯采取比再犯更重可以加重至死刑的原则。(6)共犯区分首从的原则。提议者依律断处,随从者减一等处罚。(7)类推原则.(8)化外人处罚原则。它规定凡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

1、简述宋朝编敕的特点。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一是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外。二是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三是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2、论述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及对后世的影响。一是颁布了折杖法。宋太祖颁布的折杖法,具体内容为:把敕杖刑折为臀杖,徒刑折为脊杖,杖后即释放;流刑脊杖后于本地配役一年;加役流刑,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徽宗时又对一徒以下的折杖刑数重作调整,减少对轻刑犯的伤害。 二是规定了刺配刑。宋太祖规定的“刺配刑”,目的在于宽贷死刑之制。但被后代滥用,既复活了肉刑,又没有发配地近远之限,造成了恶劣地影响。三是确定了凌迟刑。凌迟是以利刃残害犯人肢体,然后缓慢至死的残酷刑罚。宋仁宗时增加的凌迟刑,用以惩治荆湖地区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从北宋至南宋,适用愈益广泛,后将凌迟与绞、斩并列,至清末才被废除。 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刑罚制度对后世影响极坏,如,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非议;凌迟自宋广泛使用后,

的主要职务必须由蒙古人或色目人充当。 二是司法制度中在定罪量刑上存在明显的民族差别。元代规定,宗室和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职亦由蒙古人担任。在法律上明确蒙人犯罪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犯盗窃罪,犯人均处墨刑,而蒙人则免刺;同是犯罪,其他族人除断本罪外,还得加罪;蒙古官吏犯罪只能由蒙古人审理,连行刑也得蒙古人。

二是维护僧侣特权地位的法律规定。元代崇尚佛教,特别是喇嘛教。僧侣被置于国家的显赫地位并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成为社会上的又一特权阶层。个别僧侣首领的法旨具有与皇帝命令相同的法律地位。此外,宋成宗以前还规定,僧侣犯奸盗、诈伪重罪,有司不得提问,须报宣政院审理;犯轻罪由寺院主持自理。后发展到,若僧侣与世俗官僚发生冲突,必须由御史台与宣政院同时审理,以此保护僧侣的特权。三是保护奴隶制残余,佃户身份低下。元代受到本族习惯传统的影响,依然保护奴隶制残余,把畜养奴役奴隶视为合法,主人对奴隶具有随意处置权,包括杀死。元代还规定,良人打死奴隶,与私宰他人牛马所受处罚一样。可见元代奴隶的地位之低下。同时,元代还规定,佃户的身份如同奴隶,远比唐律宋律差。

1、论述明代立法思想与《大明律》的制定。立法思想主要是重典治世与礼法并用。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二是“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三是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朱元璋早年就非常重视立法工作,经过20余年;历戏了四个阶段,数次修订终于在洪武30年制定了《大明律》并颁行天下。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昊元年《大明律》。早在昊元年明代就草创律令颁行,这是最早颁行的明代法律即《大明律》。(2)洪武六年《大明律》。到了洪武六年又修订《大明律》颁布,仿唐体例。(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以名例一篇冠首,其余六部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立法技术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超完善。(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最终完成了《大明律》颁行天下。表现了统治者对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论述明代“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的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是明代刑罚适用原则的一个特点。这是后人用明律比

较唐律得出的结论。所谓“重其所重”指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的是明律在唐律规定的重罪量刑上加重了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处罚。如对谋反、大逆、谋叛、劫囚、强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盗等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刑重于唐律。特别对“盗贼”、“乱臣贼子”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不仅据律加株,且大量法外用刑,可谓枉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株滥罚。具体讲,所谓对谋反大逆者,唐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只处以斩刑,连坐处绞只限父与子(16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给驻守边防的官兵做奴仆。(4)充军刑。

清代将充军独立于流刑外,成为正式刑种,其重于流刑,轻于死刑。(5)迁徒刑。将罪犯强制性迁于一千里外安置,永远不得回来。(6)枷号制度。清代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常附“枷号”并示众,以示儆诫。

其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强化以皇权岁以上),其他可以收取为奴;明律则以凌迟处死,连坐处绞扩大到祖父、父、子、孙及伯叔父等。可见,明代明显加重了对政治犯的犯罪处罚。轻其所轻,是指明律在对原来相对的较罪都减轻了处罚。如对“事关典礼及风俭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等方面的犯罪,唐律对“凡属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列为不孝,判徒刑三年,而明律仅杖八十。这就明显体现出了明律为突出“重其所重”,而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轻罪”从轻处罚的意图。

3、论述明代司法机构变化的特点。一是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来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1)刑部增设13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2)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和职权,犯罪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二是地方司法机构的变化。地方设三级司法机构,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有专门司法机关“提刑按察使司”。府县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兼理司法。规定,如果越诉受重罚。3)厂卫特务司法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它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上。其机构先后有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等。其司法特权主要有:一是侦察缉捕权。二是监督审判之权。三是法外施刑之权。对厂卫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不敢过问。

4、论述明代刑罚制度的内容。(1)死刑制度。明太祖洪武年间,出于重典治世的需要,使用了许多残酷死刑。最突出的是把凌迟死刑列入《大明律》,使之超出绞、斩之上,成为国家法定的法律。用于惩治“谋反”、“谋大逆”等严重的社会犯罪,并且还有株连九族。体现了明律比唐律“重其所重”的精神。(2)肉刑制度。朱元璋复活了肉刑制度。使用墨刑、膑刑、宫刑来惩治不法官吏与犯法百姓。更严重的是 ,把数种刑罚结合起来使用。明代在“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中改变了以往五刑治罪的传统,成为用刑最为残酷的时期,这是历史的倒退。(3)充军刑。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充军刑原本是死刑贷用刑,但后来被随意使用,成为“刑末惨于此”的酷刑。(4)枷号。枷号是明代创设的耻辱刑。将犯人在监狱外带枷示众,受尽羞辱和痛苦。刑期有一至三月、半年以至永远不等。枷重二三十斤,最重达一百斤。枷号到最后不仅是耻辱刑,也是一种致命的酷刑。

1、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1)“参汉酌全”的立(2)“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3)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2、论述清代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意义。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有时皇帝也会亲临。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朝审是清朝是秋审以外的另一种重要的会审方式。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作为朝廷极为重视的国家“大典”,会审制度的形式意义重于实质意义。这种会审制度虽然只是形式上的象征,因为一天之内审理上千监候案件,其实际效果未必很好。但从宏观上看,秋审、朝审仍然可以视为是清朝实行的一种重要的悯刑制度。虽然审理过程流于形式,但各方面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是比较仔细的。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着重复审的程序存在,也在客观上迫使各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

3、论述清朝的刑罚制度与主要立法原则。 清代的主要刑罚制度。清代承袭明代,规定了笞杖流徒死法定的五刑外,还在处罚严重犯罪时又使用了一些酷刑。主要是: (1)凌迟刑。清代把凌迟刑作为最重的处罚方法,但适用凌迟酷刑的范围比明朝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条13罪。(2)立决与监候制度。在斩绞两种死刑里,清代又将其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一般罪名判死刑时,可在当年法定刑期内立决绞或斩。如罪有可疑,则监候至来年秋审时分别处理。(3)发遣刑。指将罪犯发往边疆种地当差,或

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专制制度。其立法原则有:

一是反逆重罪扩大化。二是继续沿用“奸党罪”。三是加重对强盗、窃盗等重罪的处罚。四是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1、论述清末变法修律的内容、特点、影响。内容:(1)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2)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未正式实施;(3)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4)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5)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6)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特点:(1)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3)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影响:(1)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4)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

2、论述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清末诉讼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有关诉讼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在《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公布之前,修订法律馆就于光绪23年拟定出了一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公分总则、刑事规则、民事规则、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外交涉事件处理规则五章。在该法律草案中首次引进了近代的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但未及颁行即遭夭折。其后,修订法律馆、法部等机构相继又制定了《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等诉讼法规或草案。1910年,终于完成了《大清刑事诉讼法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草案》,但未及公布,清朝就灭亡了。

2、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

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内容:

3、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是:(1).律,是基情虽属实,但情节不严重,可免于处死)

(1)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1、论述中华法系起源、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在中国,按最保守的说法,中国法起源于4000多年前。按80年代考古发现的资料可以证明,中国法起源于6000多年前。特点: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和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2、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立法概况: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1).礼刑并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立法概况:唐朝在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法律也是封建历史上最完善的。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先后制定了《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贞观律》、《贞观格》、《贞观令》、《贞观式》、《永徽律》、《永徽律疏》、《开元律》、《大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等。我们常说的《唐律疏义》就是《永徽律疏》,它是我们研究唐律的范本,而且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典范,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本法律形式,相当于近代的法典。具有相对稳定性,具有完整的结构体系,内容相当广泛,各个部门的法律内容都合编在一起。违反其它法律规定,都以律所规定的刑罚处理。(2)令,是确立和规定国家基本政治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主要是关于行政性的指令。(3).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生活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官吏应遵守的法规。(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帐籍报表以及各项行政事务具体操作管理。

3.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5.明清的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的发展:起诉在明律对诬告他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刑杖罪者加所诬罪三等。禁止越级控告,只有重大而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在审判制度上,明清时期有较大发展。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清律规定,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质较小或有可疑者,暂判斩监候或绞监候,缓刑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秋审案件主要是地方上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有关案件先行审核或审讯,并提出意见及刊刷检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师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重审,叫朝审。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经过秋审或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较小,留待下一次秋审或朝审时审核)、可矜(案

留养承祀(情节虽较重,但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四类,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机关集中审核后奏请皇帝裁决,除情实奏请执行外,其余三类均可免于死刑。至于热审,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称作小三司)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的审判活动。

2、简述《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1)“礼法合一”。唐律把封建伦理道德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结合起来,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约束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加了法的威慑力量,真正做到了礼与法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统治。(2)科条简要。唐代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因此,唐代立法具备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特点。(3)予以精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在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立有序,篇目之间联系清晰。其语言之精确,结构之严谨,立法技术之高超为举世公认。历史地位: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了高度的成熟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唐律的影响超越了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朝鲜的《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2篇: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全)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 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来源:学法网XueFa.com (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 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 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 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 (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 (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 (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 (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 (2)无子是绝嗣不孝; (3)淫是乱族; (4)妒是乱家,

(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 (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 (7)盗窃则是反义。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其中:

(1)“有岁娶而无岁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 (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二)

一、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

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三)

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 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 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

(1)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

(二) 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1、 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 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 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

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 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

(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 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四)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来源:学法网XueFa.com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 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 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 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 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 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 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来源:学法网XueFa.com

(2) 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五)

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注意: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 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 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 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 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 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 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 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 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 死刑,分崭、绞二等。

2、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A——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

B——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

(3) 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 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注意: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六)

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B——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C——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

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赌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七)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

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 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 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 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八)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1、 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下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唐代——以尚书、待朗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会的重大案件;

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唐代的“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2、 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 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2) 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 明代都查院掌纠察--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注意: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 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3、 管辖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

4、 延杖与厂卫。

(1) 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 “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拷讯之前,必须先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经拷讯拒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的方法

A——必须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其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B——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天、200)

C——反拷、查明诬告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

(4)《唐六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2)清代:

A、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B、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

情实——奏请执行;

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

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C、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九)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

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注意:最重要的活动: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

(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3)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

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十)

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 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

流于形式: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 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

(1) 内容:

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 审理机构:

A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 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 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 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 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内容、特点及意义: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 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 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公等权力;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 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 ,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 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时间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

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法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肯定上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总统任期限--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来源:学法网XueFa.com

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注意: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第3篇: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一、解释名词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御史制度。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

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6.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7.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8.“五过”。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9.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10. "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11.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12.官当。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1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14.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15。封建制五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

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16.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17.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18.“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简答

1.简述《晋律》的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简述保辜的主要内容。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4. 简述“准五服制罪”的主要内容。《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

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简述《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予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 6. 简述汉代的“秋冬行刑”的主要内容。 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后汉书•章帝纪》载,东汉章帝元和二年重申:"王者生杀,宜顺时气。其定律:无以十

一、十二月报囚。”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7. 简述唐律中五刑的主要内容。

唐律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斩、绞二等。

8.简单述评明代厂、卫特务司法机关。

这既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又是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厂卫干预司法始于太祖时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太祖始令锦衣卫负责刑狱与缉察逮捕。锦衣卫下设南、北镇抚司,其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按旨行事,并设法庭监狱。尽管太祖后期曾加禁止,但成祖很快恢复,成祖时“恐外官徇情”,设宦官特务机构“东厂”,专司“缉访谋逆,大奸恶”,其权超过锦衣卫。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余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9. 简述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的刑制改革。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10.简述清代会审制度的发展。

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①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秋审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统治者较为重视,专门制定《秋审条款》。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上述制度是一种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致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结果是司法更加冤滥,法律制度与实际执法日益脱节,加速了王朝整个政体的腐朽。

11.简述六杀的主要内容。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一般减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

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以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配役。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12.简单评述两宋的配役。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遭到非议。 13. 简单评述《明大诰》。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l38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l38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23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遗民时对臣民的训诫。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14. 简单评述评廷杖制度。

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朱元璋在位期间曾将工部尚书薛祥杖杀于朝堂之上。明太祖死后,“廷杖”之刑被愈益广泛地使用。明武宗正德初年,宦官刘瑾秉承皇帝旨意,“始去衣”杖责大臣,使朝臣多有死者。嘉靖年间因群臣谏争“大礼案”,被杖责的大臣多达134人,死者竟有l6人。至明亡前崇祯皇帝也没有停止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法外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15.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汉代的《春秋》决狱。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做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更指出其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心”、“志”定罪。《春秋》决狱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三、论述

1.试述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l年徒刑。

唐律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制的统一。

(2)自首原则。一是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做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二是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前述犯罪投案的也不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三是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四是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此外,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影响到后世。

(3)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如疏议举律文说,谋杀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又举例说,夜半闯入人家,主人出于防卫,登时杀死闯入者,不论罪。律文没有致伤的条文,但比照规定,杀死已不论罪,致伤更不论罪。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在当时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因大量外国侨民前来所引起的各种法律纠纷问题。 2.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按《晋书•刑法志》引《新论》所列:“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腻,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论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3. 试述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影响。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

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1)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为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形成。

4. 试述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的形成及影响。 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如同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的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l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

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5.汉代文帝、景帝废刑罚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汉文帝时鉴于当时继续沿用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开始考虑改革肉刑。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文帝开始刑罚改革的直接起因是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断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刑制改革的内容。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春(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虽然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不再用肉刑处罚,但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因而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景帝继位后,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他主持重定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景帝又颁布《瞂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使得刑制改革向前迈了一大步。

刑制改革的意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同周秦时期广泛使用肉刑相比,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在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分析题(15分)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 „ ,若犯谋判以上罪,不有此律。”一一 《 唐律疏议 名例 》 答: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指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但犯谋叛以上重罪者除外。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或亲亲相隐原则)。这种主张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邹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倾向,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柑互相隐匿。这表明儒家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2、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和《光绪朝东华录》言:“折中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然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故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更,数以维天理民彝于不蔽,亦不戾乎中国数千年之礼教民情。”

(1)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时要吸收西方近现代的先进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同时不要违背中国传统的礼教民情。

(2)本文体现了清朝末年统治者被迫修改原有法律时的修律宗旨。他们试图通过改造传统法律、引进西方先进法律来缓解内外危机,但又试图尽量维持原有的落后封建伦理思想。

(3)以此原则为准,清政府进行了大量修律活动,先后制定出《大清新刑律》等一批近代意义上的法典。在体例上,打破了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在内容上,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伦理而轻重其刑”的原则。它标志着中华法系的解体。

尽管其主观动机存在根本的缺陷,却在客观上传播了西方的先进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甚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发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

---- 《 汉书.光武帝纪 》

答: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拘捕监禁。汉代之所以给老幼妇女以优待,原因是他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社会的严重危害,又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仁思想。这是汉代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和恤刑思思的体现,也证明汉朝法律开始儒家化。

第4篇:诗经成语整理 全

1、窈窕淑女。<<周南-关雎>>:“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诗经中的意思:善良美丽的姑娘。窈窕(yao tiao):内心,外貌美好的样子。 今意:窈窕:美好的样子。形容美好的姿态。淑:品德美好。指美好善良而文雅的女子。

2、求之不得。<<周南-关雎>>:“求之不得,寤寐思服。” 诗经中的意思:思念追求不可得

今意:原指十分想往追求可是得不到。现多用来突出渴求想往的感情。一般作谓语、定语、状语。

3、辗转反侧。<<周南-关雎>>:“悠哉悠哉,辗转反侧。” 诗经中的意思:辗转:转动。反侧:翻来覆去。

今意: 翻来复去;睡不着觉。形容心事重重。有时也指人体因病痛等原因而翻来复去。一般作谓语、状语。

4、之子于归。①<<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②<<召南-鹊巢>>:“之子于归,百两御之。” ③<<豳风-东山>>:“仓庚于飞,熠燿其羽。之子于归,皇驳其马。”

诗经中的意思:之子:指出嫁的姑娘。归:古时称女子出嫁为“于归”,或单称“归”,是往归夫家的意思。之子于归指姑娘出嫁。 今意:“之子”:之,这;子,.古代兼指儿女,在这里专指女性后代;“于归”:古代指女子出嫁。归者,回也,古人认为,女子嫁到夫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回到了家,即,夫家才是一个女子的最终归宿。文人用“于归”这古香古色的词语,作为“嫁人”的替代语,用在婚礼、婚宴上,表示对新人,特别是新娘子的祝福,是很有品味的。

5、赳赳武夫。<<周南-兔罝>>:“肃肃兔罝,椓之丁丁。赳赳武夫,公侯干城。” 诗经中的意思:赳赳:勇武矫健的样子。武夫:武人,从军之人。

今意:勇武矫健的军人。后多含贬义,意指虽身强体壮,却头脑简单的军士。偏正式;作宾语;含褒义

6、鸠占鹊巢。<<召南-鹊巢>>:“维鹊有巢,维鸠居之。

诗经中的意思:维:发语词。鹊:喜鹊。有巢:比兴男子已造家室。 鸠:一说鳲鸠(布谷鸟),自己不筑巢,居鹊的巢。贵州民间传说斑鸠不筑巢,居其他鸟类筑的巢。喜鹊筑成巢,鳲鸠占有它。

今意:鸠性拙;不善营巢;而占居鹊所成之巢。含贬义。一般作谓语、宾语、定语。

7、夙夜在公。<<召南-采蘩>>:“被之僮僮,夙夜在公。” <<召南-小星>>:“嘒彼小星,三五在东。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寔命不同。” 诗经中的意思:夙:早。公:公庙。早晚在公庙。

今意:从早到晚,勤于公务。

8、忧心忡忡。<<召南-草虫>>:“喓喓草虫,趯 趯 阜螽。未见君子,忧心忡忡。”

<<小雅-出车>>:“喓喓草虫,趯 趯 阜螽。未见君子,忧心忡忡;既见君子,我心则降。”

诗经中的意思:忡忡(chōng冲):心跳。忧思不断真焦躁。

今意:忡忡:忧愁不安的样子。心事重重;十分忧愁。用来表示人心事重重;十分忧愁。一般用作定语、状语、补语。

9、素丝羔羊。<<召南-羔羊>>:“羔羊之皮,素丝五紽。退食自公,委蛇委蛇。” 诗经中的意思:身穿一件羔皮裘,素丝合缝真考究

今意:指正直廉洁的官吏。

10、有女怀春。<<召南-野有死麇>>:“野有死麇,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诗经中的意思:有位少女春心荡 今意:指少女爱慕异性。

11、不忮不求。<<邶风-雄雉>>:“百尔君子,不知德行。不忮不求,何用不臧。” 诗经中的意思:忮(音至):嫉恨、害也。求:贪心。不记恨不贪心。

今意:忮:嫉妒;求:贪求。指不妒忌,不贪得无厌。联合式;作谓语、定语;表示不嫉妒,不贪求。

12、德音莫违。<<邶风-谷风>>:“采葑采菲,无以下体。德音莫违,及尔同死。” 诗经中的意思:不要背弃往日的誓言

今意:德音:善言;莫违:不要违背。别人的好话不要不听。

13、燕尔新婚。<<邶风-谷风>>:“宴尔新昏,如兄如弟。”“宴尔新昏,不我屑以。”“宴尔新昏,以我御穷。”

诗经中的意思:宴:快乐。昏,即“婚”。 你们快乐地新结姻缘

今意:原为弃妇诉说原夫再娶与新欢作乐,后反其意,用作庆贺新婚之辞。形容新婚时的欢乐。

14、狐裘蒙戎。<<邶风-旄丘>>:“狐裘蒙戎,匪车不东。” 诗经中的意思:蒙戎:篷松,乱貌。我们的狐裘已纷纷破败 今意:狐裘的皮毛凌乱。用以比喻国政混乱。蒙茸,蓬乱的样子。

15、充耳不闻。<<邶风-旄丘>>:“琐兮尾兮,流离之子。叔兮伯兮,褎如充耳。” 诗经中的意思:充耳:塞耳。古代挂在冠冕两旁的玉饰,用丝带下垂到耳门旁。

今意:充:塞住。塞住耳朵不听。形容有意不听别人的意见。连动式;作谓语;含贬义,表示对别人的意见不在意

16、雨雪雱霏。<<邶风-北风>>:“北风其凉,雨雪其雱。”“北风其喈,雨雪其霏。” 诗经中的意思:雱(páng旁):雪盛貌。霏:雨雪纷飞。 今意:雨雪纷飞的样子

17、携手同行。<<邶风-北风>>:“惠而好我,携手同行。” 诗经中的意思:拉着手一起走 今意:今多用于相互合作。

18、素丝良马。<<鄘风-干旄>>:“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 诗经中的意思:素丝,白色的丝线。良马,好马。 今意:以之为礼遇贤士之辞。

19、载驰载驱。<<鄘风-载驰>>:“载驰载驱,归唁卫侯。”<<小雅-皇皇者华>>:“载驰载驱,周爰咨诹。”

诗经中的意思:载:语助词。驰、驱:孔疏“走马谓之驰,策马谓之驱”。 驾起轻车快驰骋

今意:指车马疾行。

20、切磋琢磨。<<卫风-淇奥>>:“瞻彼淇奥,绿竹猗猗。有匪君子,如切如磋,如琢如磨。”

诗经中的意思:切、磋、琢、磨:治骨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均指文采好,有修养。 今意:将骨、角、玉、石加工制成器物。比喻学习或研究问题时彼此商讨,互相吸取长处,改正缺点。

21、肤如凝脂。<<卫风-硕人>>:“手如柔荑,肤如凝脂。领如蝤蛴,齿如瓠犀,螓首蛾眉。巧笑倩兮,美目盼兮。”

诗经中的意思:她的肤色就象那凝结的玉脂。 今意:皮肤像凝固的油脂。形容皮肤洁白且细嫩。

22、载笑载言。<<卫风-氓>>:“既见复关,载笑载言。” 诗经中的意思:(因为高兴而)又说又笑。 今意:边笑边说话。

23、二三其德。<<卫风-氓>>:“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小雅-白华>>:“之子无良,二三其德。”

诗经中的意思:品德上三心二意

今意:二三:不专一,偏正式;作定语、补语。形容三心二意。

24、夙兴夜寐。<<卫风-氓>>:“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大雅-抑>>:“夙兴夜寐,洒埽廷内。”

诗经中的意思:夙:早。兴:起。这句连下句就是说早起晚睡,没有一天不是这样。

今意:夙:早;兴:起来;寐:睡。早起晚睡。形容勤奋。

25、言笑晏晏。<<卫风-氓>>:“总角之宴,言笑晏晏。” 诗经中的意思:晏晏(yàn):形容快乐的样子。说说笑笑快乐无限 今意:说说笑笑,和柔温顺。

26、信誓旦旦。<<卫风-氓>>:“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诗经中的意思:旦旦:诚恳的样子。誓言诚恳。

今意:信誓:表示诚意的誓言;旦旦:诚恳的样子。誓言说得真实可信。主谓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含褒义

27、投木报琼。<<卫风-木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诗经中的意思:赠出木瓜,以美玉作为回报。

今意:原指男女相爱互赠礼品。后用以指报答他人对待自己的深情厚谊。

28、不日不月。<<王风-君子于役>>:“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 诗经中的意思:不日不月:没法用日月来计算时间。

今意:指不计日月,没有期限。联合式;作谓语;形容没有期限

29、遇人不淑。<<王风-中谷有蓷>>:“中谷有蓷,暵其修矣。有女仳离,条其啸矣。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 诗经中的意思:嫁个恶人真懊恼。

今意:淑:善,美。指女子嫁了一个品质不好的丈夫。紧缩式;作谓语;含贬义

30、一日三秋。<<王风-采葛>>:“一日不见,如三秋兮。”

诗经中的意思:三秋:通常一秋为一年,后又有专指秋三月的用法。这里三秋长于三月,短于三年,义同三季,九个月。一天不见就像隔了九个月。 今意:三秋:三个季度。意思是一天不见面,就象过了三个季度。比喻分别时间虽短,却觉得很长。形容思念殷切。

31、人言可畏。<<郑风-将仲子>>:“人之多言,亦可畏也。” 诗经中的意思:邻人的毁谗,让我害怕。 今意:人言:别人的评论,指流言蜚语;畏:怕。指在背后的议论或诬蔑的话很可怕。主谓式;作分句、宾语;含贬义

32、孔武有力。<<郑风-羔裘>>:“羔裘豹饰,孔武有力。彼其之子,邦之司直。” 诗经中的意思:孔武:很威武。非常勇武有力量。

今意:孔:甚,很。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形容人勇猛有力

33、风雨凄凄。<<郑风-风雨>>:“风雨凄凄,鸡鸣喈喈。既见君子,云胡不夷。” 诗经中的意思:凄凄:凄凉冷静。风吹雨打多凄凄。 今意:凄凄:寒冷。风雨交加,清冷凄凉。

34、风雨如晦。<<郑风-风雨>>:“风雨如晦,鸡鸣不已。既见君子,云胡不喜。”

<<日知录>>卷十三<两汉风俗>:“至其未造,朝政昏浊,国事日非,而党锢之流、独行之辈,依仁蹈义,舍命不渝,风雨如晦,鸡鸣不已,三代以下风俗之美,无尚于东京者。”

诗经中的意思:晦:夜晚。这句说,风紧雨急,天色阴沉,就象夜晚。 今意:指白天刮风下雨,天色暗得象黑夜一样。形容政治黑暗,社会不安。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后边与“鸡鸣不已”连用

35、一日三月。<<郑风-子衿>>:“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诗经中的意思:一天不见就好像隔了三个月。 今意:形容对人思念殷切。

36、邂逅相遇。<<郑风-野有蔓草>>:“邂逅相遇,适我愿兮。” 诗经中的意思:邂逅:不期而遇。

今意:邂逅:未约而相逢。偏正式;作谓语、定语;指无意中相遇

37、不稼不穑。<<魏风-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

诗经中的意思:稼(音架):播种。穑(音色):收获。不播种也不收割。 今意:稼:播种;穑:收获谷物。泛指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联合式;作谓语;含贬义

38、日月其除。<<唐风-蟋蟀>>:“蟋蟀在堂,岁聿其莫。今我不乐,日月其除。” 诗经中的意思:除:过去。时光一去不返。 今意:日月流逝。指光阴不待人。

39、硕大无朋。<<唐风-椒聊>>:“彼其之子,硕大无朋。” 诗经中的意思:硕:大。朋:比。高大与众不同

今意:硕:大;朋:比。大得没有可以与之相比的。形容极大。偏正式;作谓语、定语;用于物与物比较

40、今夕何夕。<<唐风-绸缪>>:“绸缪束薪,三星在天。今夕何夕,见此良人。子兮子兮,如此良人何。”

诗经中的意思:今夜究竟是哪夜

今意:今夜是何夜?多用作赞叹语。指此是良辰。

41、独行踽踽。<<唐风-杕杜>>:“独行踽踽,岂无他人,不如我同父。” 诗经中的意思:踽踽(jǔ 举):单身独行、孤独无依的样子。独自流浪好凄清 今意:孤零零地一个人走路。

42、同仇敌忾。<<秦风-无衣>>:“岂曰无衣,与子同袍。王于兴师,修我戈矛,与子同仇。”

<<左传>>文公四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

诗经中的意思:我们面对的是共同的敌人。 今意:同仇:共同对敌;敌:对抗,抵拒;忾:愤怒。指全体一致痛恨敌人。复句式;作谓语、分句;含褒义

43、无冬无夏。<<陈风-宛丘>>:“无冬无夏,值其鹭羽。” 诗经中的意思:无:不管,不论。无论是寒冬炎夏

今意:无论冬天还是夏天。指一年四季从不间断。联合式;作谓语、定语;指不分寒暑

44、涕泗滂沱。<<陈风-泽陂>>:“彼泽之陂,有蒲与荷。有美一人,伤如之何。寤寐无为,涕泗滂沱。”

诗经中的意思:涕泗:眼泪鼻涕。心情激动泪流多。

今意:滂沱:雨下得很大。雨下得很大的样子。形容哭得很厉害,眼泪鼻涕象下雨一样。联合式;作谓语、状语;含贬义,用于书面语

45、衣冠楚楚。<<曹风-蜉蝣>>:“蜉蝣之羽,衣裳楚楚。心之懮矣,于我归处。” 诗经中的意思:楚楚:鲜明貌。一说整齐干净。像穿着衣裳鲜明楚楚。

今意:楚楚:鲜明、整洁的样子。衣帽穿戴得很整齐,很漂亮。主谓式;作定语、状语、补语;含贬义

46、淑人君子。<<曹风-鳲鸠>>:“鳲鸠在桑,其子七兮。淑人君子,其仪一兮。其仪一兮,心如结兮。”

诗经中的意思:淑人:善人。品性善良的好君子。

今意:淑:温和善良。君子:古代指地位高,品格高尚的人。指贤惠善良,正直公正、品格高尚的人。

47、七月流火。<<豳风-七月>>:“七月流火,九月授衣。”

诗经中的意思:流:落下。火:星名,又称大火。七月火星向西落

今意:“七月流火”的真实意思,是说在农历七月天气转凉的时节,天刚擦黑的时候,可以看见大火星从西方落下去。然而,“七月流火”多年来却常被误用来形容暑热,至今仍不绝于各种媒体,所以此古语的本来含义已被通俗而异化。

48、万寿无疆。<<豳风-七月>>:“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

<<小雅-天保>>:“烝尝于公先王。君曰卜尔,万寿无疆。”

诗经中的意思:齐声高呼寿无疆。

今意:疆:界限。万年长寿,永远生存。补充式;作谓语;用于祝人长寿

49、未雨绸缪。<<豳风-鸱鴞>>:“迨天之未阴雨,彻彼桑土,绸缪牖户。” 诗经中的意思:绸缪(móu):缠缚,密密缠绕。

今意:绸缪:紧密缠缚。天还没有下雨,先把门窗绑牢。比喻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复杂式;作谓语、定语;形容事先准备

50、风雨飘摇。<<豳风-鸱鴞>>:“风雨所漂摇,予维音哓哓。” 诗经中的意思:在风雨中漂泊

今意:飘摇:飘荡。在风雨中飘荡不定。比喻局势动荡不安,很不稳定。主谓式;作谓语、定语、补语;形容政权等。

51、日升月恒。<<小雅-天保>>:“如月之恒,如日之升。如南山之寿,不骞不崩。”

诗经中的意思:恒:“緪(gēng)”的假借,指月到上弦。像上弦月渐满,又像太阳正东升 今意:恒:音“更”,月上弦。如同太阳刚刚升起,月亮初上弦一般。比喻事物正当兴旺的时候。旧时常用作祝颂语。联合式;作定语、补语;比喻事物正当兴旺的时期

52、寿比南山。<<小雅-天保>>:“如月之恒,如日之升。如南山之寿,不骞不崩。”

诗经中的意思:像南山寿无穷。

今意:寿命象终南山那样长久。用于祝人长寿。

53、杨柳依依。<<小雅-采薇>>:“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 诗经中的意思:依依:柳枝随风飘拂貌。

今意:杨柳:古诗文中杨柳通用,泛指柳树。依依:轻柔的样子。古人送行,折柳相赠,表示依依惜别。比喻依依不舍的惜别之情。

54、载沉载浮。<<小雅-菁菁者莪>>:“泛泛杨舟,载沉载浮。既见君子,我心则休。”

诗经中的意思:小舟上下随波浪。 今意:在水中上下沉浮。

55、哀鸿遍野。<<小雅-鸿雁>>:“鸿雁于飞,哀鸣嗷嗷。” 诗经中的意思:到处是哀鸣的鸿雁。

今意:哀鸿:哀鸣的鸿雁。比喻啼饥号寒的灾民。比喻在天灾人祸中到处都是流离失所、呻吟呼号的饥民。主谓式;作谓语、定语、分句;贬义,形容无家可归景象

56、鹤鸣九皋。<<小雅-鹤鸣>>:“鹤鸣于九皋,声闻于野。鱼潜在渊,或在于渚。”

诗经中的意思:九皋:皋,本意是家畜或动物交配的意思。因为公畜爬到母畜身上,高出一大截,所以引申为高处之意。九高,指九天之高的意思。幽幽沼泽仙鹤鸣

今意:九皋:深泽。鹤鸣于湖泽的深处,它的声音很远都能听见。比喻贤士身隐名著。

57、白驹空谷。<<小雅-白驹>>:“皎皎白驹,在彼空谷。”

诗经中的意思:空谷:深谷。空,“穹”之假借。马驹毛色白如雪,空旷深谷留身影。

今意:白驹:白色骏马,比喻贤能者。比喻贤能之人在野而不能出仕。后也比喻贤能者出仕而谷空。主谓式;作宾语;指能人不得志。

58、忧心如焚。<<小雅-节南山>>:“忧心如惔,不敢戏谈。” 诗经中的意思:忧国之心如火炎炎。

今意:如焚:象火烧一样。心里愁得象火烧一样。形容非常忧虑焦急。

59、天高地厚。<<小雅-正月>>:“谓天盖高,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 诗经中的意思:天空多么高,大地多么厚。

今意:原形容天地的广大,后形容恩德极深厚。也比喻事情的艰巨、严重,关系的重大。

60、不敢告劳。<<小雅-十月之交>>:“黾勉从事,不敢告劳。” 诗经中的意思:辛苦劳烦不敢言。 今意:努力做事,不诉说自己的劳苦。比喻勤勤恳恳,不辞辛劳(多用在自己表示谦虚)。

动宾式;作谓语;比喻勤恳做事。

61、伊于胡底。<<小雅-小旻>>:“我视谋犹,伊于胡底。”

诗经中的意思:伊:推。于:往、到。胡:何。底:至,指至于乱。不知弄到何境地。

今意:伊:句首助词;于:到;胡:何,哪;底:尽头。到什么地步为止(对不好的现象表示感叹)。偏正式;作谓语;指对不好的现象表示感叹。 6

2、暴虎冯河。<<小雅-小旻>>:“不敢暴虎,不敢冯河。”

诗经中的意思:暴(bó)虎:空手打虎。冯(píng)河:徒步渡河。

今意:暴虎:空手搏虎;冯河:涉水过河。比喻有勇无谋,鲁莽冒险。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分句;比喻有勇无谋,冒险蛮干。

63、战战兢兢。<<小雅-小旻>>:“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诗经中的意思:小心翼翼。

今意:战战:恐惧的样子;兢兢:小心谨慎的样子。形容非常害怕而微微发抖的样子。也形容小心谨慎的样子。合式;作谓语、补语、状语;含贬义。

64、如履薄冰。<<小雅-小旻>>:“不敢暴虎,不敢冯河。人知其一,莫知其他。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小雅-小宛>>:“温温恭人,如集于木。惴惴小心,如临于谷。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诗经中的意思:就像脚踏在薄冰上。

今意:履:践、踩在上面。象走在薄冰上一样。比喻行事极为谨慎,存有戒心。动宾式;作谓语、定语、状语;用于事情的危机。

65、必恭必敬(毕恭毕敬)。<<小雅-小弁>>:“维桑与梓,必恭敬止。” 诗经中的意思:恭敬顿生敬爱心。

今意:恭、敬:端庄而有礼貌。形容态度十分恭敬。合式;作谓语、定语、状语;形容伪善的态度和谄媚的丑态。

66、巧言如簧。<<小雅-巧言>>:“巧言如簧,颜之厚矣。” 诗经中的意思:说话像奏乐一样好听。簧,笙类乐器的簧片。 今意:形容花言巧语,能说会道。

67、投畀豺虎。<<小雅-巷伯>>:“彼谮人者,谁适与谋?取彼谮人,投畀豺虎;豺虎不食,投畀有北;有北不受,投畀有昊。” 诗经中的意思:丢给荒山豺虎吞

今意:畀:给与。原指那种好搬弄是非的人,要把他扔出去喂豺狼虎豹。形容人民群众对坏人的愤恨。

68、不稂不莠。<<小雅-大田>>:“既坚既好,不稂不莠。”

诗经中的意思:稂(láng):指穗粒空瘪的禾。莠(yǒu):田间似禾的杂草,也称狗尾巴草。

今意:稂:狼尾草;莠:狗尾草。本指禾苗中中无野草。后比喻人不成才,没出息。

69、优哉游哉。<<小雅-采菽>>:“优哉游哉,亦是戾矣。” 诗经中的意思:悠闲自得的样子。 今意:指生活悠闲自在。 70、绰绰有裕。<<小雅-角弓>>:“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 诗经中的意思:绰绰:宽裕舒缓的样子。裕:宽大。

今意:绰绰:宽裕舒缓的样子;裕:宽绰,宽缓。形容态度从容,不慌不忙的样子。

71、自求多福。<<大雅-文王>>:“永言配命,自求多福。” 诗经中的意思:才能求得多种福分。

今意:求助自己比求助他人会得到更多的幸福。

72、无声无臭。<<大雅-文王>>:“上天之载,无声无臭。” 诗经中的意思:没声音没气味可辨。

今意:臭:气味。没有声音,没有气味。比喻没有名声,不被人知道。指默默无闻。

73、小心翼翼。<<大雅-大明>>:“维此文王,小心翼翼。”<<大雅-烝民>>:“令仪令色,小心翼翼。”

诗经中的意思:小心翼翼恭敬而谦让。

今意:翼翼:严肃谨慎。本是严肃恭敬的意思。现形容谨慎小心,一点不敢疏忽。

74、天作之合。<<大雅-大明>>:“文王初载,天作之合。在洽之阳,在渭之涘。” 诗经中的意思:上天给他缔结好姻缘。

今意:合:配合。好象是上天给予安排,很完美地配合到一起。祝人婚姻美满的话。

75、丹凤朝阳。<<大雅-卷阿>>:“凤皇鸣矣,于彼高冈。梧桐生矣,于彼朝阳。” 诗经中的意思:凤凰面向东方迎朝阳。 今意:比喻贤才逢明时。

76、不可救药。<<大雅-板>>:“多将熇熇,不可救药。” 诗经中的意思:没有药可以医治。 今意:药:治疗。病已重到无法用药医治的程度。比喻已经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含贬义,比喻事态严重。

77、俾昼作夜。<<大雅-荡>>:“式号式呼,俾昼作夜。” 诗经中的意思:没日没夜灌黄汤。

今意:指晨昏颠倒。常用在无限制地享乐。形容不分昼夜干某事。 7

8、不愧屋漏。<<大雅-抑>>:“相在尔室,尚不愧于屋漏。” 诗经中的意思:虽在宗庙里,但无愧畏之心

今意:愧:惭愧;屋漏:古代室内西北角安放小帐的地方。后比喻即使在暗中也不做坏事,不起坏念头。

79、投桃报李。<<大雅-抑>>:“投我以桃,报之以李。” 诗经中的意思:人家送我一篮桃,我把李子来相报。

今意:意思是他送给我桃儿,我以李子回赠他。比喻友好往来或互相赠送东西。 80、耳提面命。<<大雅-抑>>:“匪面命之,言提其耳。” 诗经中的意思:非但当面教导你,还拎你耳要你听。

今意:不仅是当面告诉他,而且是提着他的耳朵向他讲。形容长辈教导热心恳切。

81、谆谆教导。<<大雅-抑>>:“诲尔谆谆,听我藐藐。匪用为教,覆用为虐。” 诗经中的意思:反覆耐心教导你。

今意:谆谆:恳切、耐心的样子。恳切、耐心地教导。

82、生不逢辰。<<大雅-桑柔>>:“我生不辰,逢天僤怒。” 诗经中的意思:出生的不合时宜。

今意:辰:日子,时光。生下来没有遇到好时候。旧时指命运不好。 8

3、进退维谷。<<大雅-桑柔>>:“人亦有言,进退维谷。” 诗经中的意思:无论是进还是退,都是处在困境之中。 今意:维:相当于“是”;谷:比喻困境。形容进退两难。

84、兢兢业业。<<大雅-云汉>>:“兢兢业业,如霆如雷。”<<大雅-召旻>>:“兢兢业业,孔填不宁,我位孔贬。” 诗经中的意思:整天小心战战兢兢。

今意:兢兢:形容小心谨慎;业业:畏惧的样子。形容做事谨慎、勤恳。 8

5、。明哲保身。<<大雅-烝民>>:“肃肃王命,仲山甫将之。邦国若否,仲山甫明之。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夙夜匪解,以事一人。” 诗经中的意思:明智的人善于保全自己。

今意:现指因怕连累自己而回避原则斗争的处世态度。 8

6、夙夜匪解。<<大雅-烝民>>:“既明且哲,以保其身。夙夜匪解,以事一人。”<<大雅-韩奕>>:“无废朕命,夙夜匪解。” 诗经中的意思:整日思考不得结果。 今意:形容日夜谨慎工作,勤奋不懈。

87、爱莫能助。<<大雅-烝民>>:“维仲山甫举之,爱莫助之。” 诗经中的意思:虽然心中关切同情,却没有力量帮助。 今意:表示力量不足而无法相助。

88、呜呼哀哉。<<大雅-召旻>>:“於乎哀哉!维今之人,不尚有旧。” 诗经中的意思:呜呼:叹词;哉:语气助词。表示哀痛的感叹语。 今意:以指死亡或完蛋。含讽刺意。

89、惩前毖後。<<周颂-小毖>>:“予其惩,而毖後患。”

诗经中的意思:批判以前所犯的错误,吸取教训,使以后谨慎些,不致再犯。 今意:指吸取教训以后小心。

90、遵养时晦。<<周颂-酌>>:“於铄王师,遵养时晦。” 诗经中的意思:颂扬周武王顺应时势,退守待时。 今意:多指暂时隐居,等待时机。

91、允文允武。<<鲁颂-泮水>>:“允文允武,昭假烈祖。” 诗经中的意思:能文能武。 今意:形容能文能武。

92、黄发台背。<<鲁颂-閟宫>>:“黄发台背,寿胥与试。” 诗经中的意思:指长寿的老人。

今意:后亦泛指老年人。黄发,指老年人头发由白转黄。台背,指老年人背上生斑如鲐鱼背。台,通“鲐”。

第5篇:法制史考试资料整理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第一,中国法律产生于古代中国的特殊历史环境中,它的法律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实行

礼法结合。夏王朝将礼法结合,凭借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强化法的镇压智能,依靠法的强制力

推行礼的规范,从而为统治阶级构筑了严密的统治罗网,并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第二,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同东方早起国家一样,夏王朝提前跨入文明社会的门

槛,形成了最初的国家与法。

第三,中国法律在形成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自夏奴隶制国家产生依赖,就实行“以农

为本”、“重农抑商” 的政策,从而造成以农业为基础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稳步发展,

以及商品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

第四,因自然经济的稳固,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加之过早确立君主专制制度以及礼的规范的

发展,使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就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的特点。由于礼起到

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使得民事法律没有发展到相应的水平。相反,为维护专制王权

以及种族奴隶制的严酷通知,刑法在形成期的夏代法律中居于重要地位。

第五,由于夏代提早跨入阶级社会,奴隶制未能充分发展,所以,它的法律在形成时带有氏

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显著特点。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产生的夏代法律,

肩负着二位一体的职能,亦即维护奴隶制国家制度与宗法制的统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与刑的关系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

法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

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

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明确的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

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被动状态,对

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刑“的功能,重在制裁。二者关系正如《后汉书·陈

宠传》所说“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在西周时期,“礼”与“刑”

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三、西周婚姻制度 (P37)

在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按照宗法的要求,从天子到

珠海到平民百姓,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除正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的

拥有数量不等的测试,即“妾”。

四、西周“五听”审讯方法P39

五、春秋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活动。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

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

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1、郑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

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典。第二次是郑献公时期,“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竹刑,就是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

这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2、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史书记载:赵宣子“始为国政,制事典,正法罪,辟狱刑,董逋逃。由质要,治旧污,本秩礼,续常职,出滞淹。既成,以授太傅阳子与太师贾佗,使行诸晋国,以为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楚国: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做茆门法。

六、《法经》内容及历史意义 P47

七、睡虎地秦墓竹简P51-P52&秦法制基本特色

八、秦代的行政法律规范P53

九、汉代春秋决狱P85

春秋决狱,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春秋决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这里强调审判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以《春秋》经义决狱在运作中容易产生流弊,在某种程度上为“擅断论”提供了不实的依据。

十、法律的儒家化P68

十一、汉代的刑罚改革P79

十二、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十三、三国两晋官僚特权的法律化P94

(一)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入律和“官当”出现

1,八议 2,官当

(二)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

曹操曾经提出过“唯才是举”的口号,只要有才能的,都可选拔为官。他选择各地声

望高的人士出任“中正官”,将当地之士按才能分成九等,由政府按等选任官吏。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1.九品中正制

综合士人德才、门第(家世官位高低)所评定的等级,共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这一制度的实行,巩固了大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士族制度,保障了士族垄断政治统治权的特殊地位。

2.任官考绩制度

(三)确认和保护贵族官员按等级占田的特权

法律在确认豪门士族经济特权的同时,又极力保护封建国家的经济利益。它成为皇族地主与豪门士族相互依赖和妥协的产物。

1、颁布“占田令”或“均田令”,确认土地等级占有制。

2、实行租调法令,保障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四)维护尊卑良贱等级关系的婚姻制度

当时是士族豪门操纵国家政权,封建尊卑良贱等级森严,反映在婚姻关系上,则是所谓士庶、良贱不婚。法律保护尊卑士庶良贱的不平等社会关系和士族占有部曲、奴婢的特权。如杀继母同生母,处死。殴兄姊处徒刑五年。

(五)关于买卖、借贷等法律规范的增多

如生纠纷,官府依“契税”单据(“文券”上有纳税之红色印章,称红契)为据进行裁决。有关借贷,官府常以强力助放贷者收回本利。

十四、三国两晋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P97

十五、重罪十条&五服制罪&存留养亲P95-96

十六、《永徽律疏》《唐六典》P110-P111

十七、《永徽律疏》的主要内容P112

十八、行政机构设置及行政制度

(一)中央三省六部制

1、三省六部

2、御史台

3、三师与三公

1、三省六部

(1)唐朝中央政府的实际职权由三省六部来掌理

(2)三省包括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3)中书省为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关,掌管国家机要

(4)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的审核、封驳

(5)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

(6)六部为尚书省所属的六个职能部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既有分工,又有制约,既便于皇帝集权,又有利于提高国家行政效能。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中央官制,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以皇帝为首的唐代中央官僚机构,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

2、御史台

(1)独立的监察机构

(2)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1,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究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2,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其中三人专司对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职官的监察

(3)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地方州县官吏。

唐代中央政府的监察机构称御史台,御史台是受理讼案、拘捕犯人、审讯罪犯三位一体的政权机构,故御史台还置有监狱。台狱建筑有精舍並为之立碑。开元十一年由殿中侍御史、书法家梁昇卿追书成文而立碑。碑高四尺一寸,广三尺七寸三分,十八行,行三十字,隶书。额题“御史台精舍碑六字,篆书。碑文中心思想是劝导关押在台狱“岁以千计”的罪犯,笃信佛教经义,归命自保,谋求解脱。

3、三师与三公

(1)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三师三公

太师、太傅、太保各一人,是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为三公。皆正一品。三师,天子所师法,无所总职,非其人则阙。三公,佐天子理阴阳、平邦国,无所不统。亲王拜者不亲事,祭祀阙则摄。隋废三师,贞观十一年复置,与三公皆不设官属

4、九寺五监

九寺:太府(户部—钱)、司农(户部—粮)、宗正(礼部—皇族)、太常(礼部—祭祀)、光禄(礼部—膳食)、鸿胪(礼部—外交)、卫尉(兵部—军器储备)、太仆(兵部—马政)、大理(刑部—司法);

五监:国子(设祭酒、司业)、军器(兵部—军器制作,设监)、少府(工部—手工业,设监、少监)、将作(工部—建筑,设大匠、匠)、都水(工部—水利,设使者、丞)

(二)地方州县体制

1.州县两级

2、基层设乡、里机构

(一)主要行政法规

1、《唐律》中《职制律》

2、《唐六典》

(二)、选任官吏的制度

1.科举制度的成熟,进一步制度化。

2、有利于在较大范围内选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

(三)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1、确定官府员额,不得逾制

2、职司其守,不得无故出界

3、法条严密,惩处严厉

(四)唐代行政法规的主要特点

特点:

首先包容范围很广,体现了唐代法律的完备性

其次行政规范部类齐全,法律结构严整,确定程度高,体现了行政法规的成熟性与定型化 再次唐代法律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为刑罚,体现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由于承袭了礼不上大夫的原则,处罚只适用及严重的行政犯罪行为体现了浓厚的封建色彩

十九、唐朝主要刑法适用原则P115—P116

十、官僚特权 议请减赎 P114

二十一、《重法地法》P142 宋代司法制度特点P147

二十二、《大明律》&《明大诰》P155 明大诰 1.巧立罪名及酷刑

2.严刑惩吏为重点。 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P163

二十三、廷议P161 廷杖P165

二十四、元清的民族特权的体现p150P196

二十五、会审制度P199 死刑中的存留养嗣等P200

二十六、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P206-P217 重点

二十七、清末预备立宪P206

二十八、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性质内容 主要特点P229

二十九、北洋政府宪法变迁 P238

十、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P252 宪政体制

三十

一、工农民主政权宪法性文献 P272 282 295

三十

二、土地法规的规定 P278 P288 P299

三十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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