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资质申请流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资质申请流程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五、提交材料明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二)、综合资料(第一册):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 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 企业章程;
4. 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 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
6.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法人证书;
7. 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 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 申请特级资质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相关条款提供材料。
* 企业还应提供反映近期的资产状况的财务报表
(三)人员资料(第二册):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新成立企业提供资格证书),按
一、二级顺序填写;
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6个月的缴费收据,新成立企业不足6个月的提供营业执照批准后的所有月份的缴费收据和全部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工程、经济、会计、统计顺序,由高级到中级再到初级依次填写,专业填写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
3. 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四)、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 工程照片(6寸彩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
2. 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应体现技术指标);
3. 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图纸资料,反映造价指标的经注册造价师审核的工程决算资料等。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 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七、办理时限
随时受理,材料符合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1.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 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企业除外);
3.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下发批准文件;
4.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5.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6.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并报省建管局备案;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7.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企业在资质核准后,到市住建局工程科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待领取注册建造师证书后,再领取资质证书。
(二)、资质增项申请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进行公示,对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将资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管局;
3. 属于市级核准范围的资质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4. 属于省级核准范围的资质,省建管局核准后打印资质证书。
(三)、资质升级办理程序
1. 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管处施工科;
2. 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建管局;
3. 省建管局核准后领取资质证书。
相应附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三)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以上申请材料原件和相应的复印件外,还应按照各市建筑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资质初审部门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签字确认退回原件.
(五)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 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 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提交材料要求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3.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 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5.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6. 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 (2)高度25 (3)单体建筑面积5000 (4)单跨跨度l
5 (5)单项建安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现在要求二级以上建造师)。
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2400万元以上。
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申请审核表;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原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7、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8、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章程复印件(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10、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11、在省级或行业报纸,或者在资质许可机关网站发布的遗失声明;
12、申报资质上一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4、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1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1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7、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18、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9、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2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21、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22、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24、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5、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6、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27、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28、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等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复印件;
29、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复印件;
30、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1、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2、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3、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34、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二)首次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9、
13、
15、
17、
18、
19、20、
21、
22、24等共13条。
(三)增项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5、
16、
18、
19、20、
21、
23、24等共12条。
(四)升级申请: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
23、
25、
26、
27、
28、29等共17条。
(五)资质延续: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6、
12、
14、
15、
16、
18、
19、20、
21、23等共13条。
(六)简单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2、
4、
5、
8、9等共5条。
(七)重新核定(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3、
4、
8、
9、
12、
13、
14、
15、
16、
18、
19、20、
21、
22、
32、
33、34等共18条。
(八)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跨省变更: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30、33等共11条。
(九)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0、
17、
32、
33、34等共12条。
(十)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2、
33、34等共11条。
(十一)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
17、
31、
32、
33、34等共12条。
(十二)重新核定(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企业外资退出:提交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
1、
2、
3、
4、
5、
8、
9、33等共8条。
备注:
1.军队企业主要人员不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2.企业申报人员中技术工人为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人员的,应提供其全资或控股劳务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3.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的,不需要提供工商变更证明文件;
4.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不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中,涉及企业跨省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0条;
6.企业合并、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中,涉及企业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还应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31条;
7.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资的或由外资变为内资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批准证书或该证书注销证明;
8.首次申请劳务资质的,可以不提供
(一)材料清单、排列顺序的24条。
建筑企业资质和很多的企业资质是一样都需要年检的,但是好多的企业对年检的流程不太熟悉,北京资质代办公司北京博赢天下整理除了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流程。 考核内容
1、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齐全;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各项规章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健全;
4、办公场所和技术装备是否满足工作需要;
5、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考核材料 1.动态考核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4.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监理企业无需提供社保证明); 6.近两年完成主要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参照资质升级业绩资料要求;监理丙级、招标暂定级、造价暂乙级企业不提供); 7.近一年上报的行业统计报表及由统计部门出具的已进入统计部门建筑企业名录库的证明(仅施工企业提供)。 8.近两年内的奖罚情况证明材料。
以上就是建筑企业资质年检的时候需要做的事情,如果您的企业资质证书已经到了年检的时候,一定要按流程来。详情可咨询北京博赢天下,专业做建筑资质代办,资质就位等。
2010-09-16 11:54:31|分类: 企业资质 |标签:资质建筑业企业工程申请|字号大中小 订阅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关于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1、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超过60周岁的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5%,技术负责人年龄限制在60周岁及以下。
2、企业人员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或受聘的不予认可,其证书上的单位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消防等方面资质的,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同时上报。
3、申请特级资质的,企业应具有与特级资质承包范围内各类别工程相对应的,各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4、对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专业考核,按企业申请的主项资质要求进行。
5、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人数按照企业申报的各类资质标准中的最高值进行考核。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近3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位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装修装饰施工
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建筑学或环境艺术、暖通、给排水、电气等专业人员齐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3.申请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
列顺序进行装订:
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
2、
4、
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
(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
(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
(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
(4)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
(5)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提供)(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第十六条
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资料一套。其中涉及到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
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许可程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1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5.申请表格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申请表
6.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机关: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建筑业管理处)
受理方式:网上申报,书面受理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2009-06-14 00:42:14)
转载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资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建筑装修装饰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3.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应达到各项资质条件最高的指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满足各项资质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5.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建筑装修装饰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6.建筑装修装饰资质“暂定”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二)资质受理、审查、审批
1.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
2.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非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3.企业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大厅对同意受理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
公室进行审核,装饰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经建设厅建管处报分管厅长审批。
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在河南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
(一)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装饰资质;
3.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4.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为2007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2年1月1日算起。
5.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墙工程。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建筑装修装饰三级资质标准中规定的项目经理,企业如不能提供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其项目经理资格认定可用个人工程项目业绩代替,每一名项目经理需提供至少两项个人工程项目业绩,其中一项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其它代表工程造价不限。
4.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中退休返聘人员不超过标准要求的15%。
5.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聘用期一年以上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建筑装修装饰企业任职。资质审查时发现有同一人员同时在二个及以上单位任职的,该人员均不计入企业的资质条件。
6.申请建筑装修装饰资质二级以下的企业可以不设经营负责人。
(三)工程结算收入
企业完成的各类工程结算收入,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四)年限
1.新设立的建筑装修装饰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级暂定级别资质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资质升级应当逐级晋升。申请建筑装修装饰资质升级的应当满二年,按企业取得等级资质时起至申请资质升级之日止的时间跨度计算。
(五)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净资产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依据。
(六)分立和合并
企业分立后申请资质的,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的新企业同时申请核定。资质审批部门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分别进行审批。企业合并申请资质的,合并前各企业所具有的所有资质可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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