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

2023-05-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

关于申请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政府旧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快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建设步伐,积极响应市政府促进**河南区域的城市建设发展号召,我公司克服全球性经济衰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房地产业打压政策等一系列的影响,逆势而上。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正按计划稳步推进。

由于我公司与**市政府签订的该项目招商引资协议时约定,箭楼及新立地块红线范围内由我公司全面进行房地产开发,自主规划设计、定价销售,而我公司也是按此协议条件通过认真细致的市场调研、精心测算评估后才作出了投资该地块项目的决策,并且是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但政府现在提出,要按成本底价回购约15000平方米左右的上述地块沿滨河西路商业门面,这样一来,将直接导致我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一亿元左右;另外,我公司为减轻政府现有城市配套的压力、提高城市建设现代化品位、也使房地产开发能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因而在上述地块内进行房地产住宅建设规划的同时还考虑规划建设高品质学校幼儿园、临街停车场、派出所等无偿交给政府,以及规划了可对广大市民群众全面开放的旅游购物、度假酒店、特色餐饮、大型超市、银行邮政、文体卫生、健身休闲、娱乐等**唯一具有时代风格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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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街和商业集群,以及其他商业等一系列城市配套,建成后可拉动经济发展使之成为该区域新的经济增长点,创造拆迁户、失地农民等失业人员很大的就业机会、并将确保长期增加税收等的政府财政收入,从而保持地方经济稳定持久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政府实现经济转型、创新发展和民生保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而达到这个目标,投资规模至少亿元以上。

上述因素,造成我公司项目成本和资金压力巨大。

为确保箭楼及新立地块项目的顺利进行,体现政府对招商引资的外来投资商发展和建设高品位现代城市小区项目的支持、鼓励,提振我公司在**市投资创业、为**人民改善良好居住环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坚定信心,创造政府和企业互利双赢的良好局面,特立报告,恳请市政府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为盼!

特此报告!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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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应用文——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请示

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请示

汕头市人民政府:

首先感谢市政府一直以来对我们集团工作的大力支持! 我公司是一家以餐饮业为主,融工业、地产、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员工1000多名,年营业额1至10亿元,是海霸王国际集团设于大陆的总部。自1995年成立以来,我们凭借科学的管理模式、先进的技术、健康绿色的调料配方迅速发展成汕头市餐饮界的龙头企业。

为扩大生产满足市场需要,提高我市餐饮业的产业竞争力,我公司计划投资20亿元兴建新食品加工厂,占地面积200万平方米,位于汕头市xxx工业区。

兹因我公司投资项目较多,资金周转困难,为维持项目顺利进行,特此恳请市政府考虑企业实际情况给予减免食品加工厂建设相关配套费用。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第3篇:关于要求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申请报告

关于免缴城市配套费的申请

XXX市城乡规划局:

我单位修建的XXX市XX区棚户区改造工程二号还房位于XXX区XX号路,该建筑现已竣工。现已委托XX规划设计院作了竣工测量,实测总面积为290797.4平方米,占地面积81330.6 平方米。

根据《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XX人民政府令第91号文件中附件第二大条的第十三小条“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我单位特具申请,请贵局审核,准予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特此申请

附件:《XX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第4篇:彭水城市建设配套费

邮件字号:彭水信箱[2011]178

发布单位:彭水县政府

来信内容:配套费您好

我一直都在找彭水府发(2009)40号文件。想了解一下配套费的问题。谢谢。

办理单位:彭水县政府

办理结果:黄先生: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所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规范小城镇规划建设行为,我县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精神,颁发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小城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通知》(彭水府发〔2009〕40号),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保家镇、高谷镇、郁山镇、桑柘镇、鹿角镇、黄家镇、普子镇、连湖镇、龙射镇、万足镇、靛水乡、长滩乡12个集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行为。

二、征收标准

保家镇、高谷镇按40元/平方米征收;郁山镇、万足镇、桑柘镇、鹿角镇、黄家镇、普子镇、连湖镇、龙射镇、靛水乡、长滩乡按30元/平方米征收。

三、工作要求

(一)征收管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乡镇小城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小城镇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报账制管理。

(二)费用使用。按照“谁收谁用”的原则,配套费全额返还乡镇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专款专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计划使用。

(三)费用减免。除《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85号)规定的减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自2009年5月1日起,有关乡镇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征收小城镇城市建设配套费,该《通知》由县建委负责解释。

第5篇:鞍山城市建设配套费文件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财综函〔2002〕354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鞍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请示》(鞍政〔2005〕54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各类专项配套费统一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其范围是在鞍山市及所属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各类工地、民用、公共建筑项目,征收对象为实施上述建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鞍山市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05元;

(二)鞍山市所属县(市)征收标准不得高于鞍山市市区标准。具体征收标准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及补充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你市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非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42号)规定,收入由征收单位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拔的资金安排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由招收单位到财政部门申领征收委托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

征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搭车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随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减免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减免额度较大的,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征收终止期暂定为2005年12月31日。届时期满,如需延长征收,请在征收终止期3个月前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你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此之前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它专项配套费项目立即停止执行。

此函。

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辽宁省财政厅文件

辽财非〔2005〕667号

关于同意鞍山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延长鞍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期限的函》(鞍政函〔2005〕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征收标准仍按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综函〔2002〕354号)执行。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复函执行期限至“十一五”规划期末、即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期间,如有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否则,届时期满,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6篇:减缴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目录

一、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幼儿园、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的教学设施及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和食堂。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一)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的生产性用房。

(二)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停车场。

(三)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中小学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楼)、体育场馆、办公楼、教师单身宿舍及学生宿舍、师生食堂设施。

(四)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工人文化宫。

(五)敬老院、福利院、军休所、军供站、军休服务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复退军人慢性病康复医院、假肢康复中心、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陵、园)、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仓库、经常性社会捐助站、非经营性社区服务中心、非经营性老年公寓、非经营性养老院。

(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红十字会所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

(八)消防站、消防训练培训基地、消防指挥中心、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人民调解庭、监狱、强制

戒毒所、收容教育所、拘留所、看守所、人民法院审判法庭、行刑场所。

(九)军队建设项目 (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

(十)发生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修建的临时安置用房。

(十一)经规划批准修建的施工工地非经营性的临时建筑设施。

(十二)在原址进行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扩大建筑面积重建项目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

(十三)按规划进行综合配套开发,有配套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住宅小区:贵阳市建筑面积4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县(市、特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免缴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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