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2022-11-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

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研究

摘   要:农作物长势如何,首先得看种子的质量。一般情况下,种子的质量决定了农作物的收成情况,可见,种子的质量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的管理,以此来保证农民所购买的种子都是优质的。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种子是农作物生长的基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种子质量的管理也具有重大意义。相比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的种子质量管理还不完善,技术也不成熟,导致经常出现假冒伪劣种子的现象。因此,要不断加强种子的质量管理,针对出现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方法,逐渐提高种子质量的管理。

1   种子质量管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

1.1   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种子管理没有健全的法律,导致各地区的种子管理不一致,不能很好地规范种子市场,从而使种子的质量存在不足。另外,种子质量管理没有统一的规范,也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又缺乏相应的检验技术,致使种子质量管理内部没有秩序,比较混乱。

1.2   进货渠道多而混乱,售种提供的发票含糊不清

现在种子的進货渠道比较多,有的经营户购买种子的时候,不去正规的种子站采购,为了谋取私利,去一些个体种子店,或者联系直接送种子上门的商户,这些小种子商户提供的种子质量合格证不清楚,有的质量合格证上有好几个种子品种,导致种子质量参差不齐。另外,购买种子的时候开具的发票也不清楚,发票上没有写明购买者的具体信息,如果种子的质量出现问题,谁也不愿意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无法追究责任[1]。

1.3   田间去杂和去雄不及时、不彻底

种子生产过程中也有影响种子质量的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如果没有及时、彻底地去杂、去雄,种子中将会混杂着劣质的种子,直接影响种子的质量。因此,在种子生产期间不能放松警惕,要注意维护好种子的质量,保证种子的优质。

1.4   农民缺少法律意识,盲目购种

大部分的农民文化程度都不高,对于种子的质量也不懂,在购买种子的时候,没有检查经营单位是否合法、正规的意识,也忽略了查看种子的标签,甚至有的农民根本就不识字,无法查看种子的质量是否达标。另外,由于农民缺乏法律意识,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权,将种子发票随意丢掉,这样只会助长不法商户的气势,给他们提供可乘之机,最后导致农作物没有很好的收成,减少了经济收入[2]。

2   提高种子质量的有效对策

2.1   完善种子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系

要使种子质量管理得到提高,首先是建立完善的种子管理机构,招聘相关的专业人才,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再加上健全的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种子质量的管理。管理机构可以分为3级,从上到下,严格监控种子的质量,一旦发现种子质量不合格,要严格处置,以此来提高种子的质量。

2.2   加强品种管理,引导农民种植适宜的品种

现代科技比较发达,研究的新品种也越来越多,但是不同品种有不同的区域性和适应性,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品种的管理,明确各品种的适应性,对于新型品种,要经过试验、示范,确定其生产特征,然后在适合的区域进行推广,并教授农民种植方法、注意事项,这样才能保证种子获得良好的生长,实现增产的效果。未经试验的种子是不允许进行销售的,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查处,未在本地区进行试验的种子也不能销售[3]。

2.3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种子质量的意识

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大种子质量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的种子质量意识,这样有利于购买优质的种子,杜绝假冒伪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种子管理部门要通过多渠道宣传手段,增加宣传效果,如利用报纸、媒体进行宣传,尽可能让所有人都了解种子质量的相关知识,学会查看种子质量标签、生产日期等重要的标志,另外,人们要学会通过直接观察种子的颜色和外形,判断种子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鼓励农民去正规的种子站选购种子,如果发现假冒伪劣种子,要大胆地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只要广大农民都积极地关注种子质量,就会形成良好的种子销售市场,这样才有利于种子质量的提高,保护农民的利益。

3   结束语

农产品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对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要想保证农产品高产,首先要提高种子的质量,种子是农产品增产的重要因素,提高种子质量管理是必要的。要健全种子管理体系,完善的制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规范商户的行为;还要加强监管力度,一旦发现不合格的种子,一定要严格地惩处;利用先进的技术,研制适应性强、抗病害的新品种,不仅可以提高种子的质量,还能增加产量。

参考文献:

[ 1 ] 许双全,刘翠君.种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分析和建议[J].中国种业,2009(05):20-22.

[ 2 ] 张会春,焦文秀.种子生产企业如何构建质量管理模式研究[J].种子世界,2009(05):10-11.

[ 3 ] 吴进,马志进,程立巧.“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建设中良种的作用分析[J].种子世界,2014(04).

作者:侯明磊

第2篇: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的综合技术研究

摘要:由于我国国内种子质量管理还基本上处于初级阶段,即质量检验阶段。突出表现为种子收获后“事后检验”为主,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与管理措施单一,检测手段相对落后,检测技术达不到标准化要求。

关键词:种子;质量管理;技术研究

1 研究内容与方法

1.1 种子生产过程田间检验技术研究

每年随机选取20 个左右小麦、玉米种子田实施田间检验,确定最佳检验时期与次数;通过对不同地块品种纯度、杂草、作物混杂程度、病虫感染程度、生育状况、安全隔离措施等检验调查,实行常规检验与新技术相结合,创新检验技术。

1.2 种子扦样技术研究

根据种子生产规模大小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在小麦、玉米种子扦样时,科学合理确定种子批的大小和各级种子样品的分取方法;提高扦样代表性技术,从提高种子批均匀度、采用适宜的扦样器和扦样技术、保持样品的可溯性和原始性等方面进行研究探讨; 进行散装种子、袋装种子、小包装种子的扦样技术研究。

1.3 商品种子监督检测技术研究

进行种子质量4项指标抽检与企业报检情况分析和种子室内检测技术研究;开展种子色泽、外观、包装、计量、标识等监督检查,判定种子质量。

2 研究结果与分析

2.1 种子生产过程田间检验技术

2.1.1 田间检验的时期与次数

共实施了小麦常规制种田和玉米杂交制种田12个品种66个地块的田间检验。实践证明:小麦种子田应在拔节前苗期、抽穗期和腊熟期检验3 次。苗期检验,可对苗期纯度和种子田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能及早拔除杂株和杂草,既省工效果又好;抽穗至子粒形成期是品种特征特性表现最充分、最明显的时期,是实施田间检验辨别品种真实性、一致性,搞好田间去杂的最佳时期;腊熟期检验能最终确定田间纯度和种子田是否取舍。玉米抽穗开花期最能反映父母本真实性与纯度及田间授粉情况,是玉米制种田间检验的最佳时期,杂交制种田应在苗期、抽穗期和成熟期搞好3次检验的基础上,增加1~2次花期检查。

2.1.2 检验、计算、报告程序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详细调查基地情况。对种子田基本情况以及影响制种产量质量的因素如种子来源、前茬、隔离条件、栽培管理、生长状况、污染源等都作调查记录。二是标准化取样。根据品种特性和种子基础情况,制定取样方案。按照总样本大小与种子田作物类别要求相联系,并符合4N原则,确定样区大小和频率,使样本随机分布,并履盖整个繁种区。一般2hm2以下的种子田取样点数为5个点,4hm2左右的10个点,6hm2左右的16个点,10hm2左右的20个点,大于10hm2的在20个点的基础上,每1hm2增加2个点。

2.2 种子扦样标准化技术

2.2.1 标准化扦样、分样方法

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了种子批的扦样、分样程序和样品保存的要求。根据《规程》要求和现阶段种子企业较多,生产经营规模差别较大,种子基地不集中的实际情况,对种子批的构成和确定遵循了既合理又合法的原则,使之符合同来源、同年度和同时期的要求。在扦样时,采取了以品种和产地为单位,以其他方面如生产年度、收获时期和种子质量一致性等为依据的种子批取样方法。对于小包装种子,以100kg重量为扦样基本单位,按规定的袋装种子最低扦样频率进行扦样。试验样品按检验规程规定的最低重量,利用钟鼎式分样器采取多次对分法进行机械分样,使4项质量指标检验样品达到规定要求。

2.2.2 提高扦样代表性技术

为提高种子批的均匀度,使种子批的种子质量一致,提高扦样代表性,在扦样过程中,认真做到3点:一是根据种子的包装形式采取相应的扦样机械和扦样方法,尤其注意扦样的随机性、小样质量的一致性和种子批异质性的测定,确保所扦样品能够代表种子批的质量状况。二是扦取经过精选和加工包装的种子,禁止新、陈种子混合,使种子批的均匀度尽可能一致,从而提高扦样代表性。三是搞好异质性测定。当扦取初次样品时,各小样间质量有显著差异,按照附录A多容器种子批异质性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3 商品种子监督检测技术

3.1 种子质量4项指标抽检与报检情况

项目实施期间, 种子管理站每年1、4季度对全市种子企业生产经营的杂交玉米种进行种子质量4项指标抽检,抽检的76个种子样品主要送省种子质检中心检测。同时,组织30多家种子企业对自检的玉米、小麦种子4项质量指标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0月底进行报检。在种子质量检测技术方面,除开展4项指标常规检测外,还探讨了盐溶蛋白电泳法快速测定玉米种子纯度技术,初步总结出了一套电泳结果的分析与处理方法。即试剂配制要配成5~10倍的贮备液,以延长贮存时间,方便使用;电泳过程应在15~20℃较低温度条件下进行,严格控制pH值;根据经验确定出蛋白凝胶浓度,克服蛋白带的“拖尾”和“纹理”现象等。

3.2 种子外观与包装标识检验

在实施种子企业种子质量抽检的同时,对种子零售网点主要通过组织全市种子市场检查和巡查等方式,依据GB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种子外观、包装标识和进货渠道等方面识别检查,间接检验种子质量。

作者:卡本加

第3篇: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方法研究

摘   要:种子作为农业生产链的原材料,具有实现以其为基础优化各个环节进而整体提高农作物质量的潜力。通过对种子的优化,可以实现农业生产增长的目标。以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为目标,从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的重要作用、种子种植的各种风险因素分析、提高农作物质量的方法这3方面展开分析与阐述。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质量;方法

种子是农作物种植过程中重要的生产基础,即在种植过程中通过前一段生产过程择优留下品质较好的种子,在每一代生产过程中加以传承。种子的质量体现在农作物所具有的抗旱、抗寒能力上,高质量的农作物种子在农作物生产效益、生产结构以及改变现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的重要作用

1.1   提高农作物的抗病虫害、抗灾害能力

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会遇到的主要威胁有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等。提高种子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提高其所具备的抗病虫害能力与在自然灾害如干旱等条件下的抗逆能力。我国现有的一些研究就是通过对部分农作物的基因进行改造操作,有效减少病虫害威胁。以水稻为例,提高其种子质量(通过事先使用石灰水浸泡等措施),就能有效杀死表皮病菌和虫卵[1]。

1.2   有效提高农作物产量

我国自古以农业为主要产业,尤其是我国人口众多,农作物的高效量产要求是必须实现的一大目标。通过对农作物种子质量优化,可以实现对较为贫瘠土地的优化利用,扩大耕地面积,达到一株多产。

1.3   有效改善实际种植结构与布局受限问题

通过对种子质量的提高优化,可以有效改变必须进行套作等的种植限制,实现更为有效的种植。传统的耕种模式由于受到各项自然因素或非自然因素的限制,导致种植面积缩小、种植密度被限制,同时种植类型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实现种植面积的扩大、排除种植密度相关的各项限制问题。

2   种子种植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种子种植过程中存在着各项风险因素,总的来说,有3类人为风险因素,同时还有3类自然风险因素,具体表述如下。

2.1   防范、防护措施不到位

在种子播种过程中,对种子的安全隔离等措施做得不够到位,因为缺乏相关知识以及各项农事因素影响,导致田间耕种时未能及时去雄、收获环节错过最佳收获期,而导致发芽率降低;储存环节没有及时进行干燥化处理等,都会严重影响到种子质量。

2.2   具体操作不规范、不及时

选择较高质量种子时,农民往往会出现使用纯度低的亲本进行播种而致使“杂株超标”等问题,这类风险主要源于隔离区设置不安全等因素[2]。

2.3   重视度与熟悉度不够

由于农民缺乏法律知识与守法意识,经常会出现忽略经营单位的合法与否、忽略种子标签的标注内容就进行购买等情况,给不法商贩进行售卖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提供了可能,从商贩处得来的种子质量低、品质差,严重影响播种。

2.4   种子种植过程受制于土壤环境情况

播种时会受到播种地区土壤因素的影响,如果土壤条件不够好,会严重影响到良种增产作用的正常发挥。许多农民在不知道土壤特性与品种是否适用的前提下就直接播种,严重影响了品种的产量,造成了极大损失。

2.5   种子种植情况受限于温、湿度等条件

种子种植过程中时常会受到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其对种子在储藏、生长、发育等方面的生长情况起极大的影响作用。尤其在极端天气的情况下,如干旱、洪涝、霜冻等都可能造成损失。

2.6   种子种植情况受病虫害等威胁

病害主要从母本开始对种子造成影响,使得种子携带病害,降低质量;虫害则严重威胁种子本身的发育,对种子的胚乳、发芽后的整体植株都造成极大的威胁。

3   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方法

3.1   提高重视度

可以说不论针对哪种问题,思想都是一切行为的基础,而对于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这一问题也是如此。解决种子质量问题之前,首先应该提高农业生产者对种子质量重要性的认知,进而提高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当然不仅是种植者应具备这个意识,当地农业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的意识,并组织相关培训或出台相关政策,让农业部门与农业种植者相互配合,前者出台科学性的原则与规划,后者则据此进行实践来更好反馈研究。

3.2   严格管理相关的每一个环节

针对现阶段时常出现的种子处理流程不严格、不科学的问题,需要农业种植户从每一个细节出发进行质量监控。农民要对种子的每一环节都进行严格把控,在购买时必须要注意是否有正规认证、播种时注意病虫害、做好预防工作与对极端天气或天气变化的监控。农民要配合当地种子管理站的指导与规划,加强种子采集的科学化,必要时购买农业部门推荐的高质量种子。

监控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晾晒,在降低含水量后对种子进行储存。要注意将种子储存到密封容器中,保持容器的干燥与通风。保持种子干燥的状态,则能以最佳效果延长其播种寿命[3]。

3.3   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发芽率

经过精心挑选、储藏等流程的种子才具备发芽的潜在条件,只有土壤与温湿度等恰到好处,才能促进有能力发芽的种子更好生长。但在播种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土壤状态与品種不匹配的情况,具体表现为肥力与水量不够等。对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是否需要在种植前进行育种的处理。在利用药水浸泡使其减少病虫害威胁的基础上,必要时可先在大棚温室育种进行提前种植,将耕种对象变更为带土植株。带土植株播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高效降低天气变更等自然因素造成的发芽率低等风险,进一步提高种子质量与种植效果。

3.4   建立相应的体系与产业链

从农户来讲,实行具体的提高质量措施是一方面,而从整体来说,建立相应的种子质量提高体系才是最终保障。由政府主导,建立“从良种场、种子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一条线流程。从种子经营公司为起始,建立良种的“提纯、保纯、繁育”体系,建立与农民间长久的商业关系。以健全的体系为前提,将上级单位下发的种子进行快速扩充繁殖,以提纯等方式提高种子使用年限。促进品种的适应性,使品质、产量一直保持较高状态,避免出现农民连续播种后的质量下降情况。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这一需求的内涵加以讨论,熟知其对我国农业生产的重要性,对农作物种子存在的风险因素加以分析,得到现阶段农作物种子质量提高问题上时常存在防范防护措施不到位,具体操作不规范、不及时,重视度与熟悉度不够等问题。基于对相应问题的分析,得到提高重视度、严格管理相关的每一个环节等措施。通过对现有问题的针对性应对措施,相信农作物种子质量可以得到飞跃性的提升,并起到品质提高所该起到的各项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 1 ] 杜海东,张兴富,方迎宏.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的作用[J].现代园艺,2016(18):228.

[ 2 ] 秦艳红. 农作物种子种植风险因素与提高种子质量的措施[J].农民致富之友,2017(21):100.

[ 3 ] 王大治.加强种子质量监管的创新措施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7(12):49-51.

作者:韦正平 任祖益 苏俊 杨国凤

第4篇: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1基本内容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维护种子市场秩序,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扦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五条 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第六条 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3第二章

监督抽查计划和方案确定

第八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监督抽查计划。

监督抽查对象重点是当地重要农作物种子以及种子使用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农作物种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抽查。 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计划向承检机构下达监督抽查任务。承检机构根据监督抽查任务,制定抽查方案,并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抽查方案应当科学、公正、符合实际。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扦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依据、被抽查企业名单、经费预算、抽查时间及结果报送时间等内容。

确定被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抽查方案后,向承检机构开具《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应当说明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扦样人员和单位等,承检机构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并交企业留存。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接受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抽查规定,熟悉监督抽查方案,对扦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预案,并做好准备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抽查中确定的被抽查企业和作物种类以及承检机构、扦样人员等应当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形式和名义事先向被抽查企业泄露。 4第三章

第十二条 执行监督抽查任务的扦样人员由承检机构指派。到被抽查企业进行扦样时,扦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持种子检验员证的扦样员。

第十三条 扦样人员扦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说明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扦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等内容;了解被抽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可要求被抽查企业出示有关档案资料,以确定所抽查品种、样品数量等事项。

第十四条 抽查的样品应当从市场上销售或者仓库内待销的商品种子中扦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扦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拟抽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

(一)扦样人员少于两人的;

(二)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

(三)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 《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等不齐全的;

(五)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六)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第十六条 扦样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扦样》执行。 扦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扦样工作结束后,扦样人员应当填写扦样单。扦样单中的被抽查企业名称、通讯地址、电话,所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年月、种子批重、种子批号,扦样日期、扦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结果判定依据等内容应当逐项填写清楚。被抽查企业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十八条 扦样单应当有扦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的公章。扦样单一式三份,承检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留存一份,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第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无《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扦样人员应当在查阅有关材料和检查有关场所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扦样或拒绝在扦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扦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抽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扦样人员应当及时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企业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如果经销单位与标签标注的生产商不一致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种子生产商,并由该企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样品的生产商。生产商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不予回复的,视为所扦种子为标签标注企业的产品。 5第四章

检验和结果报送

第二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查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置程序,并严格执行。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妥善保存至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相关种子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根据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所规定的容许误差对种子质量进行判定。

第二十六条 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被抽查企业和生产商送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检验机构可以在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或者生产商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企业。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复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条 复验按照原抽查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品种真实性和纯度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重新种植鉴定。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完成检验任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查企业。在市场上扦取的样品,应当同时送达生产商。

检验报告内容应当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与抽查方案一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二条 承检机构完成抽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抽查结果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抽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监督抽查质量较好企业名单、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6第五章

监督抽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在农业系统或者向相关企业通报,并视情况通报被抽查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告监督抽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由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作为下次监督抽查的重点。连续两次监督抽查有不合格种子的企业,应当提请有关发证机关吊销该企业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

(二)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

(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七)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第三十七条 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7第六章

监督抽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

第三十九条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种子样品的委托检验。 第四十条 承检机构应当符合《种子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承检机构不得利用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泄露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不得向企业颁发抽查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5篇: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种子管理部门为监督种子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和生产经营的种子进行检查、抽样、检验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种子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检验费用。国家或地方监督检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预算。

第四条 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 监督检查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六条 凡经监督检查合格的被检查者,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品种种子再次检查。但被举报的除外。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组织

第八条 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指派省级种子管理机构,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制定方案,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内容、检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二)被检查者名单或范围;

(三)抽样、检验适用的规范或标准、检测结果判定依据;

(四)检查时间、结果报送时间及其它要求。 第十条 检查产品范围重点为当地影响较大的农作物种子,包括繁制种田、仓库待加工和待销种子以及市场销售种子。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种子质量单项或几项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时应向被抽查者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抽查企业、抽查内容和范围、检查人员和单位等,检查人员凭此通知书到企业扦样、检查并交企业留存。

第三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一节 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是指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的生产场所、档案、合同、销售台账、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进行的现场查验活动。

现场检查应进行必要的拍照取证或资料复制。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 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种子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应当出示《种子监督检查通知书》和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者监督检查的内容、范围、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依据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填写《农作物种子监督现场检查记录表》,记录检查情况,对检查内容作出客观评价。

被检查者对现场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意见,说明异议事项和理由,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检查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问题,应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其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六条 《农作物种子现场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三份,实施现场检查的机构、被检查者、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已完成的记录表应有检查人员、被检查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签字。

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注明原因。参与检查的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现场发现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品种种子、侵犯品种权、生产销售已撤销审定品种种子、标签不规范、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应交由当地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节 抽 样

第十八条 抽样按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检查者无《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

(二)有证据证明被检查的种子不是用于销售的;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的种子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对其质量有明确约定的;

(四)抽样基数不符合检查要求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检查者可以拒绝接受抽样: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检查者、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六个月内,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被检查者的同一作物品种种子进行过监督检查且检测结果合格的;

(六)要求被检查者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要求的。

第二十条 抽取样品一式两份,包括检测样品、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和双方签字,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载明被检查者名称、通讯地址、电话,所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代表数量、执行标准、检验项目、检验依据、结果判定依据等内容。

市场抽查的还应填写种子检测日期、质量保证期、种子批号、种子批重。

基地检查的还应注明地块详实地址、面积及四至,具备定位信息检测能力的,应注明具体定位数据。

被检查者如有需要特别陈述的事项,可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抽样单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被检查者拒绝签字的,或者找不到当事人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记录并注明原因,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被检查者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的签字,同时加盖印章。不能提供印章的,应留取指纹信息并注明具体手指名称,如:“右手食指”。

在企业抽取的样品由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现场确信并签字盖章。

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相关经营网点人员应现场确认签字,由标签标称生产经营者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企业完成信息确认。

基地检查中属于自主生产的,由所属企业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确认并签字。属委托生产的,生产承担方应现场确认签字,由委托方所在省级种子管理机构通知企业完成信息确认。

监督检查抽样单应确保承检机构、被检查者、涉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省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信息确认可以书面或电子文书的方式进行。

不能现场确认的,生产经营者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5个工作日内不予回复确认的,视同确认。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或拒绝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的,抽样人员应当阐明拒绝监督检查的后果和处理措施,如被检查者仍不接受检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该被检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者无《种子质量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在查阅有关材料和检查有关场所后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需实验室检测的样品或备份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及时将抽样总结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二)抽取样品清单、扦样单、农作物种子现场检查结果记录表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拒绝抽样企业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未抽到样品企业名单及相关说明材料;

(五)现场检查违法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三节 检 验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所抽取的样品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检测按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检测项目、标准、规程或指定方法进行。

检验原始记录应当按规定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条 检验结束或部分检验项目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相关单位或人员。

企业或市场检查抽取样品,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被检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被检查者与包装标称生产经营者不在同一省份的,还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标称生产经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者、生产经营者确认相关信息。

基地检查的应将《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被检查者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属于委托生产的,还应将被《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送委托方所在省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者、委托生产经营者。

《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还应报监督检查组织者备案。

第四节 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单》或者单项指标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合理的应予以采纳。异议不合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之异议提出方。需要进行复验的,应当及时安排。

第三十三条 复检一般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四条 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检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复检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复检不得采用同一种方法。根据实际情况,复检可以在原样品基础上或者采用备用样品进行。

真实性、转基因成份以及净度、发芽率和水分等质量指标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验。纯度采取室内鉴定的,复验采用备份样品进行复验。纯度采取种植鉴定的,在原种植小区基础上进行复查。

第三十六条 承检机构完成检查任务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结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督检查总结;

(二)检验结果汇总表;

(三)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名单;

(四)企业提出异议、复验等问题的处理情况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节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组织监督检查的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检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检查信息。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不合格种子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四)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对未检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

(六)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十一条 整改完成后,生产经营者应在整改期内及时向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申请复查。监督检查组织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按原方案要求进行复查。 监督检查不合格生产经营者在整改期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组织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行复查。

复查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参与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检查的作物种类和企业名单严守秘密。

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监督检查人员、检验机构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或弄虚作假的,依照种子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或门店,由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给予处罚,并及时公开处罚结果。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或产品存在严重问题,或已对生产造成影响的,由被检查企业或门店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检查者包括被检查企业、门店以及检查种子标签标称生产经营者,基地检查时包括生产经营企业、委托生产经营企业和被委托生产经营者或组织、个人。

第四十六条 省级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01年5月发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6篇:法律法规之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

法律法规

之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

农作物种子质量管理概况

主要内容

一、我国种子质量制度

二、我国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三、我省种子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及今后工作重点

一、《种子法》确定的种子质量制度

2000年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标志着我国种子质量管理进入一个崭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

《种子法》确定的种子质量制度是

最低种用标准基础上的真实标签制度。

《种子法》所述的种子质量强调的是种子的栽培使用价值和播种价值,把种子真实性、标签标注值、国家种用标准、不带检疫对象等纳入评价指标。

依法生产、经营管理,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假劣种子认定

1、假种子的认定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2、劣种子的认定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

二、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

我国种子立法,充分考虑了我国种子产业的发展水平和阶段特点,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作为立法宗旨之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

围绕 “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这一立法宗旨,《种子法》明确了种子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确定了种子企业、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落实了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构成了种子质量管理的基本框架。即

--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一)种子企业是种子质量管理的主体

种子质量是企业活动的结果,要求种子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种子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种子质量。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遵守质量管理规范

2、依法履行质量义务

3、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1、依法遵守质量管理规范

企业要对种子质量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种子质量。主要把好三环节关

( 1)种子生产环节

--种子企业必须满足保证种子质量的基本条件,如保证种子质量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检验人员、环境和设施条件。

--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

--要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如实记录各种可能会对种子质量带来影响的信息。如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 2)加工环节: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

(3)经营环节

--种子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要满足保证种子质量的基本条件。如检验种子质量人员及检验仪器设备等;

--要建立种子经营档案,包括种子来源,加工、运输、贮藏和质量检测等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种子销售去向等。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2、依法履行质量义务

--生产、销售、进口的种子要保证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附有种子标签,明示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真实信息。

--除不能加工包装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包装。

--建立种子质量档案。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

3、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种子企业不履行《种子法》规定的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1)质量问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2)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包括①责令改正,②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③罚款,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⑤吊销许可证等;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对种子质量实施宏观管理

政府具有指导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种子质量全面提高,增强种子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责任。

《种子法》规范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将“提高种子质量水平”纳入种业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如我国实施的种子工程项目重点建设了全国种子质量检验体系。

2、政府规定基本管理制度,引导、督促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加强种子质量管理。《种子法》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3、组织有关部门(如农业、工商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种子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种子法》规定的行为,保障《种子法》的施行。

(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质量监督工作

《种子法》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主体。

种子质量监督的形式主要实行监督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告的制度。

1、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1)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管理的特点是以技术标准为规范,以检验检测为手段,判定是否符合相应规范的监督。

--监督抽查依据的技术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0464 -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和GB 4404《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

--监督抽查内容包括:种子质量(产品实物质量)和种子标签的标注质量。

--公布抽查结果包括种子质量和标签标注质量。

(2)监督抽查合格种子的内涵

--依法生产经营

经营种子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生产主要农作物种子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推广主要农作物和转基因品种要审定,等

--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

杂草不超过规定要求。

--种子标签标注规范

(3)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制度的制度的实施

2005农业部令第50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抽查规划,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种子管理机构和或质检机构负责扦样工作;

--质检机构负责样品的检测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后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结果和通报公告;

-整改复查;

-跟踪抽查;

-行政处罚。

2、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

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是《种子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定制度。

农作物种子标签真实制度要求种子生产商、进口商和分装单位在投放市场的销售种子包装上应当合法、真实、规范明示质量及相关信息 。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2001年农业部令第49号)

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0464-2006《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

标签标注应合法、真实、规范。标注内容主要包括:

--产品名称: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与质量指标有关的信息: 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年月、分装日期、产地、杂草种子; --与质量责任有关的信息:生产商、分装单位、进口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涉及安全的说明:药剂处理种子的警示标志,转基因种子;

--各种许可证明编号:品种审定编号、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等 。

3、种子质量监管保障体系

(1)种子检验机构考核制度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抽查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要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2008年农业部令第12号)

种子检验机构是《种子法》唯一明确的技术服务法定机构;是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不同于种子企业的检验室。

--考核原则:“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和监督管理统一”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申请与受理→能力考评→审查与决定

--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检验机构考核方式: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

(2)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的种子检验员要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2005年农业部令第49号)

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和统一规则的考试考核制度。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进行管理。

--考核管理机关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

--考核方式:专业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

--种子企业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参照种子检验机构的种子检验员。

第7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 申 请 书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写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前请阅读《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等有关规定。 2.本申请书用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3.本申请书所选“□”内打“√”。 4.本申请书须经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申请机构盖章有效。 5.本申请书的检验项目范围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规定的要求填写。例如:检验项目可填扦样、净度分析、发芽试验、水分、品种纯度鉴定等;检验内容如水分测定可填低恒温烘干法、高温烘干法,种子健康测定可填吸水纸法、砂床法、琼脂皿法等;适用范围如水分测定采用低恒温烘干法可填《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 水分测

一、申请机构概况 机构名称 挂靠法人名称 机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行政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总体 状况 人员 总人数 名,其中扦样员 名,室内检验员 名,田间检验员 名 场所 恒温 m2,非恒温 m2,小区种植试验田块 m2 仪器 主要仪器设备 台(套),固定资产 万元

二、申请类型和检验项目范围

(一)申请类型 □ 首次 □ 扩项(证书号: 有效期截至: ) □ 复查(证书号: 有效期截至: )

(二)申请检验项目范围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适用范围 备注

三、申请机构基本条件

(一)机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 本机构于 年 月由 批准设置,批准文号为 。 ( 独立法人 ( 非独立法人 法人情况 法人名称: ( 法人证书编号: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固定电话:

(二)检验人员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 现任职务/岗位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检验员类别及日期

(三)检验场所 序号 名 称 用 途 面 积(m2)

(四)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名称 型号 数量 技术指标 溯源 方式 主要 用途 使用日期 备注 测量范围 准确度等级或不确定度

(五)管理体系文件 管理体系文件已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要求进行编制,具体内容详见随本申请书递交的下列材料: ( 质量手册 ( 程序文件 ( 作业指导书 ( 记录、表格、报告式样

四、管理体系运行及技术能力自查情况 自查内容 自查情况 备注 内审情况(包括时间、覆盖面、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跟踪验证等) 管理评审情况(包括时间、评审结论及其措施落实等) 历次考核认定发现的不符合项及申请机构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措施跟踪验证情况 管理体系重大变化情况(包括管理体系文件、检验项目范围、负责人、主要仪器设备等) 参加能力验证情况(包括日期、计划名称、结果和后续处理) 受到相关方的申投诉以及对申投诉的处理情况

五、申请机构声明 1. 本机构自愿申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认定。 2.经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对照,认为本机构已基本满足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3. 遵守国家有关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愿意向考核机关提供检验机构考核认定所需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并为现场评审工作提供方便。 4. 保证申请材料所填写信息真实、准确。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签名: 日 期: (申请机构公章)

六、挂靠法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挂靠法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法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PAGE PAGE 1 第 PAGE 1 页,共6页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JimiSoft: Unregistered Software ONLY Convert Part Of File! Read Help To Know How To Register.]***

第8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能力考评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包括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

本规范不包括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等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检验机构的能力考评,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准备

第五条 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其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预先参加全国比对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的,检验机构凭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向国家中心办理简化能力验证考评项目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的证明。 第六条 国家中心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制备一组质量已知值的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七条 考核机关根据检验机构检验范围,在兼顾考评员经历和就近安排的前提下,从国家中心建立的考评员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指定考评组长,成立考评小组,并将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转交给考评小组进行文件审查。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所覆盖的范围等内容进行全面了解,为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开展做好准备工作。

第九条 考评组长根据第八条负责编写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一条 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考评组长编写的现场评审计划,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章 能力验证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根据考核机关通知向检验机构提供能力验证试验样品以及相应的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完成验证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未在截止时间报送检验结果的,国家中心将督促其报送,并向考核机关报告,考核机关可以顺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四条 国家中心通过统计分析,对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结果作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和不合格的判定。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考评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终止考核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 能力验证考评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查找和分析偏离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加大检验练习,严格控制检验过程质量,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落实整改措施并验证整改结果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考核。

第四章 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 文件审查是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旨在了解和评价检验机构能力范围和配置的完整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所有过程是否被确定以及相关过程程序是否被适当地形成文件。

文件审查可以分为种子检验基本条件审查和检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审查。

第十八条 基本条件是指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工作所需的组织管理、专业人员、设施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最低要求。基本条件通过检验机构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检验机构的法律地位,包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符合《准则》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具有《种子检验员证》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室内检验员3人以上;

(四)固定检验场所符合相关要求,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五)检验设备配置、性能与申请检验项目、《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相符合。

第十九条 体系文件是指检验机构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种子检验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涉及的过程及其过程程序被适当地描述所形成的文件。体系文件通过检验机构提交的质量手册进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质量手册是否提供了涵盖《准则》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整体信息,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适宜,组织机构职责和权限是否明确,有关公正性、独立性、诚实性的措施是否明确;

(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明确了相应的控制内容、方法和措施,内容是否充分描述,各程序之间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接口;

(三)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以及开展情况的记录是否真实有效;

(四)检验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是否清晰、准确,与法规、标准、规程要求是否相符。

第二十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检验机构文件审查工作,向考核机关通报审查情况,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建议:

(一)符合要求的,安排现场评审;

(二)基本符合要求的,但体系文件在完整性、规范性、适宜性存在问题,通知检验机构在一个月内进行体系文件增补或者更改后安排现场评审;

(三)若体系文件与《准则》要求差距较大或者未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暂缓实施现场评审并通知检验机构;

(四)达不到第十八条要求的,终止考核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是根据《准则》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是核实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现场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相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检验技术能力。检查人员是否足够,是否持证上岗;抽查从样品接收到检验报告签发归档全过程的管理,考察与检验工作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是否处于受控状态;通过现场提问或者观察现场操作,是否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规定,对检验规程的理解是否正确,执行是否严格规范;

(二)仪器设备和设施环境。仪器设备是否与质量手册提供的清单相符,是否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是否有状态标识,是否建立了完整的仪器设备档案,是否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需量值溯源的仪器设备是否已经检定、校准和确认;检验机构布局、隔离、环境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文件资料的控制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有效、适用、受控的要求,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科学,能够有效反映运行状况,是否设立质量监督员建立监督机制,是否开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活动促进体系完善,是否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改善体系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 现场评审方式可以采用横向法和纵向法。

横向法是按照《准则》要求逐条逐款进行查证评审,或者按照检验机构设置和职责对部门负责的管理活动进行全面的查证评审。

纵向法是对某项管理活动从开始(或结束)至结束(或开始)的整个过程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查证其是否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控制,有无失控的环节,控制效果如何。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首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小组和检验机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包括考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评审日程和考评员分工,明确需要检验机构配合事项,听取检验机构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介绍等内容。

(二)考察检验机构。考评小组在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带领下进行实地考察,查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管理和检验工作等基本情况。

(三)实施评审。考评小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听、看、问、查、考、评等方式收集有效证据,记录评审发现。其中包括考评组长主持召开由检验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确认种子检验范围。

(四)汇总情况。考评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

(五)与检验机构负责人沟通。考评小组向检验机构负责人简要通报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审结论意见,并确认不符合项和整改期限。

(六)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召开,宣布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为了确保现场评审取得最佳效果,考评小组在征得考核机关和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评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考评小组经报告考核机关同意后,可以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一)检验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的;

(二)不能提供实施《准则》的质量记录和技术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在短期内不能纠正的;

(三)检验机构妨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致使评审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轻微,不存在系统性或者区域性不符合,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严重,存在着系统性不符合,致使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被遗漏、失控,或者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等。

第二十七条 评审报告应当在考评组长指导下进行编制,在末次会议结束后10日内连同评审记录由考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考核机关。

评审报告包括文件审查结论、现场评审结论和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机构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在45日内完成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考评组长确认并签署意见后,在5日内报考核机关。

现场评审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终止评审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程序与首次考评一致。扩项考评只确认扩项检验项目部分的检验能力,适用时可以不进行文件评审。复查考评根据持有合格证书期间参加全国比对的能力验证结果,简化能力验证考评项目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

第三十条 考核机关颁发的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应当根据能力考评结果附上经确认的检验项目、检验内容和适用作物种子种类的检验范围附表。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考核工作规范初稿于2001年形成,2002年曾作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二以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发[2002]33号)印发40多个单位征求意见。《办法》发布后,种植业管理司组织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单位对原征求意见稿作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将二次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考核工作规范的范围

检验机构考核属于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考核行政管理工作和检验机构能力技术评审工作两个过程。前者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属于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由于检验机构实行两级考核,这一部分内容由考核机关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所规范。后者从接受能力考评任务起,包括考评准备、考评实施、考评报告直至整改结束后上交评审材料为止的技术评定过程。根据《办法》第三条实行统一考核程序的规定,本考核工作规范对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的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作出规定,并在第二条明确了规范的范围为《办法》所规定的能力考评。

二、关于能力考评程序

考核工作规范是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为依据,并参考了国际种子检验协会《种子实验室认可指南》和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中的相关内容,从系统管理和过程工作质量控制的角度出发,明确了检验机构完整的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考核实施、考核报告、纠正措施的验证和考核结果评定等5个环节,并规定了每一个环节的具体控制要求。值得说明的是,由于已实施了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和开展了能力验证工作,考核程序原则上不再安排现场操作考核,评审结论也不存在“基本符合需现场复核”这一情形。

三、关于能力考评的结果评定

通过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能力作出全面评价,最终是要形成供考核机关作出是否准许其对外开展种子检验活动决定的结论,这就需要明确这三种方式的结果评定标准。能力验证比较客观,只需与质量已知值比较作出定性或定量评定即可,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则需要发挥考评员的经验和专业特长通过“诊断”而作出评判,考核工作规范针对这三种评定方式的特点,分别给出了相应的评价标准或者指导性评价意见。

第9篇: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附件2: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能力考评,是指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对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所实施的技术评价活动。

能力考评分为首次考评、扩项考评和复查考评。首次考评是指对首次申请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的考评;扩项考评是指对已获得合格证书的检验机构扩大检验项目范围进行的考评;复查考评是指对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检验机构重新评价决定是否延续资格进行的考评。

第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组织的检验机构能力考评活动,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检验机构能力考评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规范、保证质量的原则,能够达到促进检验机构管理水平提高和检验能力提升的目的。

第二章 能力考评准备

第五条 考核机关受理检验机构考核申请后,将检验项目范围说明和检验机构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转交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并通知国家中心准备能力验证试验样品。

第六条 考核机关依据公正、合理原则和评审能力的需要,从考评员信息数据库中指派考评员,组建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一般由3名考评员组成,对于检验机构规模较大或者涉及检验项目较多的,考评小组可以由5名考评员组成。

考核机关应当指定1名组织和表达能力较强、能够驾驭评审工作质量的考评员担任考评组长。

第七条 考核机关应当向考评小组明确评审任务和要求,提供有效的工作规范、作业指导书、表格等工作文件,以及检验机构申报的质量手册和相关材料。

第八条 考评小组应当通过申请材料了解检验机构的工作范围、检验资源、管理体系运作等内容,并与考核机关沟通了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申诉投诉等有关情况,合理策划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编写现场评审计划。

现场评审计划包括目的和范围、评审依据、考评小组成员分工、评审程序和方法、评审活动日程表、评审工作有关纪律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能力验证和文件审查考评结果通过后,方可安排现场评审。

第十条 考核机关与检验机构商定现场评审时间,批准现场评审计划,并向检验机构和考评小组下达现场评审通知。

第三章 能力验证

第十一条 能力验证是利用预先制作的比对试验样品对检验机构从事特定种子检验工作的能力进行技术评价,重点是评估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中心根据下列要求制定比对试验方案,作为能力考评的通用模式:

(一)试验内容涵盖不同的作物种类、验证项目和检验方法;

(二)试验样品数目不少于5个;

(三)试验样品稳定可靠、均匀一致、适当包装、密码编号;

(四)试验结果的样品质量值事先已赋值或者通过指定比对方式进行确定。

前款第

(四)项所称的指定比对,是指由国家中心指定的3至5个检验机构作为参比对象对试验样品质量值进行检验确定。参比检验机构须已通过资格考核,并具有与所从事比对试验工作相适应的人员。

第十三条 国家中心结合检验机构申请的检验项目范围,在通用模式上进行适宜的调整,确定作物种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样品数目等具体内容,制备一组试验样品分发给检验机构。分发的试验样品应附有检验指导书、结果报告单式样等相关材 料。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其所在固定场所按照检验指导书独立完成试验样品的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国家中心报送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能力验证考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能力验证考评结果以结果符合的试验样品数目与参试样品数目之比的百分率作为评定指标。通过检验机构报送的检测值与确定的已知值进行比较,在规定容许误差范围之内的试验样品判为符合,超过规定容许误差的判为不符合。样品符合率达到80%以上的,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

检验机构未在截止时间内报送检验结果或者经查实有舞弊作假行为的,其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国家中心对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结果与样品已知值进行显著性差异(是否超过规定容许误差范围)统计分析,作出能力验证考评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判定,并向考核机关提交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评为“合格”的,考核机关将能力验证结果报告转交给考评小组;评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十七条 评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 措施,取得有效效果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四章 文件审查

第十八条 文件审查是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检验机构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是审查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适宜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构是否具有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种子检验员数量和资格、固定场所环境条件和面积是否符合《准则》规定的要求;

(三)检验仪器设备配置、性能是否符合检验项目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要求;

(四)质量手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涵盖了《准则》的要求,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否适宜,组织结构和岗位职责安排是否明确,检验技术运作和管理体系运作过程是否确定;

(五)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明确了质量活动和作业活动相应的工作流程、控制内容、方法措施,内容描述是否充分,各程序之间是否有清晰明确的接口,引用标准是否有效;

(六)内部审核、管理评审计划安排以及开展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报告所包含的信息是否充分、准确,与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是否相符。

第十九条 考评小组对文件审查所发现的重要疑点问题或者不符合项需要澄清的,应当及时向考核机关反馈。必要时,考核机关可以通知检验机构作进一步说明或者提供相关的补充资料。

第二十条 文件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3种。

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审查发现基本条件符合要求,只是管理体系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适宜性存在一些偏离,检验机构可以在1个月内完成增补或者更改工作。

审查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审查发现基本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文件与《准则》要求偏离较大,或者检验机构未运行管理体系的。

第二十一条 考评小组应当在10日内完成检验机构文件审查工作,向考核机关通报审查情况,并提出安排现场评审、暂缓安排现场评审、终止考评的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的,考核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现场评审;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作出暂缓实施现场评审或者终止考评工作的决定,并通知检验机构。

第五章 现场评审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审是依据《准则》对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和管理体系运行等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核,重点是核实申请材料描述与实际状况、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验技术能力。核查人员是否足够,是否持证上岗;考查人员是否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文件规定,对检验规程的理解是否正确,执行是否严格规范;抽查从样品接收到检验报告签发归档等过程的管理,确认与检验工作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是否处于受控状态,记录是否包含足够信息;

(二)仪器设备和设施环境。核查仪器设备是否与质量手册提供的清单相符,是否满足检验项目的要求;确认仪器设备是否有状态标识,是否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是否已经检定、校准和确认,是否建立完整的档案;检查检验机构布局、隔离、环境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三)管理体系运行。检查质量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质量控制计划是否建立;检查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活动是否开展,纠正预防措施是否落实;核查文件资料控制与档案管理是否符合有效、适用、受控的要求;确认管理体系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合理并能够有效反映运行状况等。

第二十四条 考评小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现场评审:

(一)召开首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考评小组和检验机构全体人员参加,主要议程包括考评组长宣读评审通知,说明评审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评审日程和考评员分工,明确需要检验机构配合事项,听取检验机构负责人有关工作情况介绍等内容。

(二)考察检验机构。考评小组在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联络员带领下进行实地考察,查看设施与环境、仪器设备、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等基本情况。

(三)实施评审。考评小组成员按照分工采取观察、提问、查阅、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寻找和收集相关信息,记录评审证据。其中包括确认授权签字人和检验项目范围等。

(四)分析评审发现。考评组长主持召开考评小组内部会议,分析现场评审所收集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证据,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

(五)确认意见。考评小组向检验机构负责人就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评审结论交换意见,确认不符合项和整改期限。

(六)召开末次会议。由考评组长主持,宣布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在现场评审过程中,考评小组应当围绕评审目的和评审范围,准确应用《准则》,对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并进行认真分析,保持良好的评审气氛,适时控制评审进度,保证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考评小组在征得考核机关和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调整考评员的工作任务和评审工作计划,以确保评审取得最佳效果。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审可以采用逐项评审和追踪评审方法。逐项评审是指按照《准则》要求,围绕某一项管理活动或者按照部门职责进行逐项查证和取证;追踪评审是指从管理过程的某一 点开始,追查所关心活动的环节之间的联系是否合理,运作是否符合规定。

现场评审应当收集和记录可证实的信息,并对照《准则》形成评审发现。其中不符合项应当事实确凿,使用客观证据进行描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小组报经考核机关同意后,可以终止现场评审工作:

(一)检验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描述严重不符的;

(二)检验机构管理体系控制失效且在短期内不能纠正的;

(三)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的;

(四)检验机构妨碍评审工作正常开展致使评审目的不可能实现的;

(五)检验机构有恶意损害考核工作声誉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三种。

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轻微,不存在系统性或者区域性不符合,存在问题能够及时整改。

评审结论为“不符合”的,是指评审发现的缺陷项目比较严重,存在着系统性不符合,致使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被遗漏,严重偏离规定要求,或者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与实际运行严重不符合,实施控制失效等。

第二十九条 评为“符合”的,应当在考评组长指导下编制评审报告和确认的检验项目范围附表。评审报告在末次会议结束后10日内连同评审记录由考评组长签署意见后提交考核机关。

评为“不符合”的,考核机关终止考评工作并通知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待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十条 评为“基本符合”的检验机构,应当认真落实整改工作,并对不符合项的原因、纠正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以及类似问题不再发生等方面进行评价,在45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经考评组长或者其指定的考评员确认并签署意见后,5日内提交考核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已经预先参加《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办法》规定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结果满意(A)或者结果基本满意(B)的,其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可以作为简化或者免除能力验证考评项目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扩项考评、复查考评的要求和程序与首次考评一致,扩项考评可以只确认扩项检验项目部分的检验能力,适用时可以不进行文件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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