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报告具有汇报性、陈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的格式,正确编写报告,报告才能发挥出它的作用。那么在写报告的时候,应该如何写才能突出的重要性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报告

动物疫病防控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现结合我镇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针对。

第2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或者毗邻省份的连片地理区域,或者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辅助生产单元构成的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七条 国家支持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养殖屠宰加工企业及其辅助生产单元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开展评估,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向农业部提出评估申请。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九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申请前两年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一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现场评审细则的要求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根据评审细则和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的;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的。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的;

(二)“符合”项总数不足60%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的;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的。 第十九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评估专家组按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完成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制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用认真、负责、公正的态度对待评估工作,客观反映评审情况。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负保密责任,被评估单位的验收结果未公布前不泄露其评审结果及相关信息。除现场评审需要的证据外,不得向被评审单位索取其他技术资料。

审评专家不得接受被评估单位、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正审评的接触,并有义务向农业部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

对于督查报告中提出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通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有限疫情(limited outbreak)是指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局部范围发生的规定动物疫情,且疫情扩散风险可控或风险可忽略的,可以采取建立感染控制区等措施控制和扑灭的规定动物疫情。感染控制区(containment zone)是指根据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因素及调查结果,在可疑或已确认感染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及其周围区域划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以防止感染蔓延的区域;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不能支持无疫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提供的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合格的,由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疫状态;不合格的,撤销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经自我评估合格后,提出恢复申请,经评估专家组评估合格的,由农业部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第

二、

三、四项规定的情形,在评估专家组建议的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经申请及评估合格后,由农业部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七条第

二、

三、四项规定的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的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经整改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提出恢复申请,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第3篇: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七)应急反应措施。

第八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二)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三)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一)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二)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三)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一)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二)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 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农业部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或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疫情扑灭后,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合格,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恢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4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针对xx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状,笔者就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10条对策建议。旨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概况

xx彝族自治州是我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位于四川省西南部川滇交界处,幅员面积6万余平方公里,其中草地面积241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40%,是四川三大牧区之一。全州辖17个县市620个乡镇3843个村,总人口430万。据20xx年统计:全州大牲畜存栏178.27万头,出栏42.51万头;猪存栏489.23万头,出栏570.41万头;羊存栏547万只,出栏385.91万只;禽存栏1578.22万只,出栏2268.69万只;肉类总产量60.69万吨;牧业产值119亿元, 占农业总产值的49.3%。

全州有17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620个乡镇畜牧兽医站、3843个村防疫室,共有动物防疫人员5524人(县级320人,乡级1304人,村级3900人),其中大专以上人员488人,占8.8%;中专或高中人员1431人,占25.9%;初中及以下人员3605人,占65.3%。

二、现状。

1、畜牧标准化养殖情况

全州有规模养猪户9087户,存栏86.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17.7%;规模养羊户24958户,存栏123.5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2.58%;规模养牛户14462户,存栏10.27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25.0%;奶牛养殖小区3个,存栏0.81万头,占全州存栏数的85.2%;规模养鸡户9090户,存栏142.8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12.0%;规模养鸭户3911户,存栏158.2万只,占全州存栏数的37.8%。由于历史、经济的原因,全州畜牧业还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畜禽的养殖方式主要是以家庭散养为主,给动防工作带来无法克服的困难,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

2、动物疫病预防情况

长期以来,全州动物防疫人员在上级党政和业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的强制免疫和羊痘、牛出败、猪链球菌病、马传贫、鸡新城疫、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常见、多发病的计划免疫及疫情监测工作,使各种疫病的常年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均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标准,猪、牛、羊、禽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5%、0.5%、5%以下,确保了动物重大疫病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的良好局面,为全州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防疫工作量成倍增长,动防工作如履薄冰。

3、动防体系建设和机制运行情况

为了建立健全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技术支持体系,2003年我州成立了“xx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全州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并于2005年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认可和认证,是中国西部唯一获得双认证的市(州)级实验室。但由于设备陈旧,检测范围窄,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需要。

长期以来,各级动物防疫组织紧紧围绕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隔离与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控物资的组织供应开展工作,为全州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出了显著成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后的乡及以上防疫机构和人员经费已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村级防疫员的收入主要靠中央下拨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解决,基本没有任何服务性或经营性收入。截止20xx年,国家已对全州17个县级基层动物防疫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投资,并对336个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了新建或改建。但由于冷链体系建设投入不足,疫苗的有效保管存在较大问题,给确保免疫质量造成隐患。

4、强制免疫疫苗的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2005年以来,国家陆续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纳入强制免疫的范围,并将经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疫苗的组织供应由省畜牧食品局统一招标采购后按计划下发到各市(州)。国家现行的强制免疫疫苗的补助政策,对全国、特别是对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致富、奔小康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但由于强制免疫的病种较少,加之危害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不断发生,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控形势十分严峻。

5、畜禽扑杀补助政策的落实情况

2005年以来,我州多次发生动物疫情,农业部和省政府给予了一定的扑杀补助经费。但由于中央的扑杀补助标准较低,加之地方的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养殖户对现行的扑杀政策及补助标准较难接受。

6、基层防疫员工作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由于我州是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地防财政十分困难。2005年以前除安宁河谷地区经济条件较好的部分县市配备有部分村防疫员外,其它县基本没有配备村防疫人员,且配备的村级防疫人员也仅在春、秋两防期间临时聘用,劳务费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2006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全州17个县市认真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每村聘请了1名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村动物免疫注射、消毒和疫情观察等工作,各县市视其财力情况给予村级组织一定补助。20xx年,中央安排给我州730万元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为了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xx州财政局、畜牧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以实现调动广大基层防疫人员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但由于经费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全州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工作步履维艰。

7、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实施情况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是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的关键措施。2005年以来,农业部、省畜牧食品局每年下达给我州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左右,xx州人民政府每年将动物疫情监测经费1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但由于大部分县财政困难,无力解决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除西昌市外,其它县的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由xx州动物产品安全监测检验中心承担。导致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三、对策建议

1、完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的政策,将疫苗(包括免疫耳标)补助经费实行动态管理,按享受补助政策地区三年的畜禽平均饲养量和强制免疫病种核定补助经费,一定3-5年不变,分别列入国家和省级财政预算。各地每年根据实际畜禽饲养量及时采购防控物资,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当年经费不够的由地方财政负担或在结余资金中列支。使防控物资的采购和供应能够及时、准确、真实,从而避免错过最佳的免疫季节,防止物资浪费或不足。

2、提高畜禽扑杀补助标准,根据目前的市场行情,牛的补助标准应该提高到每头2000-5000元、奶牛的补助标准每头5000-8000元、猪的补助标准每头1000-2000元、羊的补助标准每只500-1000元、禽的补助标准每只30-50元才能满足畜禽扑杀后恢复生产的最低成本,建议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

3、提高动物疫情监测补助经费。随着国内外人畜共患病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传染病不断增加,监测病种越来越多,任务越来越大,而国家和省每年安排的监测经费如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动物重大疫情监测之需要,特别是全州大部分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所建的实验室因无法解决运行经费而导致设备闲置,资源未能充分利用。因此,国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动物疫情监测经费和实验室运行经费的补助政策,为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提供科学依据,确保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4、提高基层防疫员补贴标准。我州共有村级防疫员3900人,人平服务面积15.38平方公里,人均年防疫畜禽1.55万余头(只)。20xx年,国家下达给我州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专项补助经费730万元,如全部用在村级防疫员的工作补贴上,人平年仅1870元,其收入与目前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任务存在严重差异,根本无法满足常年的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观察工作之需要。建议国家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实行中央和省8:2的比例分担,同时把村级防疫员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决其后顾之忧,确保队伍稳定。使村级防疫员能常年坚守工作岗位,从而提高免疫密度和质量,强化动物疫情观察,做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早发现、快诊断、严处理、少损失。

5、扩大强制免疫病种的范围。建议把狂犬病、鸡新城疫、羊痘、猪乙型脑炎、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等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列入强制免疫范围,其疫苗经费按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强制免疫病种的补助渠道施行。

6、把消毒工作列入强制范畴。消毒是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关键措施,是简单、易行,省时、省力、最实用的群防群控手段,其与免疫接种同等重要,尤其是消毒药的非特异性和广谱灭菌(毒)特点和作用更优于免疫接种。国家要制定完善的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政策,把消毒工作纳入动物重大疫病防控的强制范畴。具体办法按畜禽饲养量测算消毒药用量,采取中央补助消毒药经费、养殖户投工投劳的方式,真正把动物重大疫病的综合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业部应尽快会同财政部制定对在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并制定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扶持政策,将动物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偿经费按8:2的分担比例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急死亡的补偿资金由疫苗生产企业和地方按6:4的比例分担。从而减少或消除基层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阻力。

8、xx畜禽养殖方式十分落后,要实现畜牧现代化必须加快标准化养殖步伐,鼓励支持养殖户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央和省应该加大对西部、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使之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为动物重大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9、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截止20xx年,我州有16个县先后进行了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但会理、昭觉两县只安排了60万元,州畜牧局和会东县只安排了80万元,西昌市只安排了25万元疫情测报站经费而没有安排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国家应按统一规定标准补足投资额度,以满足目前动防工作之需要。另外该项目只安排了实验室建设,各县市无力新建疫苗储存冷库,使动物防疫疫苗无法得到有效保存,导致疫苗效价降低,给确保免疫质量造成严重后患。建议农业部安排一定经费,在每个县市修建50-80立方米冷藏库,确保疫苗有效保管。

10、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疫人员业务素质。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防疫人员文化、业务素质差的问题,国家要制定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动防人员培训计划,在经费上给予补助,对培训经费实行国家、地方和个人5:3:2的比例分担,以提高广大基层防疫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满足动物防疫工作之需要。

第5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述职报告

XX年,在局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作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我能紧紧围绕全县畜牧兽医工作重点,认真贯彻国家农业部、省厅和市县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和机构建设,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积极参与畜牧兽医行风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本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规范运行。在单位领导班子的通力合作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综合能力

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实自己,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政府保持一致;不断加强业务学习,不断充实自我,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使自己始终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年来,坚持阅读学习党报党刊,积极参加组织部、局党总支及单位党支部的学习和组织生活,积极参加县委县政府和县、市、省各级行政业务部门的会议和学习培训。严于律已,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深刻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会议精神的内涵,提高了自已驾驭全局、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恪尽职守,努力工作

工作中自加压力、竭诚奉献、辛勤工作,牢固树立服务观念,对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对待每一件事都能尽心尽责,是单位的各项工作任务出色完成,得到了县局和省市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和表扬。

(一)领导建全完善制度,强化队伍建设。年初借机关作风整顿之机,对单位的《业务学习制度》、《专业技术、法律培训与年度考核制度》等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新制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案件审理制度》、《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定》、《动物调运环节监管制度》和《动物养殖环节监管制度》。并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严格执行,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做好制度保障。坚持主持每周一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坚持组织每月的工作经验交流和法律技术研讨。坚持唯贤是用的用人原则,诚恳接受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不但使全体同志的法律责任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也是其发挥了最大限度的积极作用,强化了执法队伍建设。

(二)全面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强我县官方兽医人员学习培训。在农业部和省市业务部门的统一安排下,我单位积极开展官方兽医学习培训工作,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自己和单位业务骨干一起参加了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举办的官方兽医师资培训会,取得了官方兽医培训讲师资格,并组织和主持了单位干部的官方兽医培训活动,使xx余名同志顺利通过了国家首批官方兽医资格审核,也是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三)领导搞好动物疫病预控制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在县畜牧兽医局统一部署下,带领中心干部职工积极配合搞好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积极开展检出患病动物和死因不明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动物养殖环节、运输环节监管,开展不定期和定期消毒灭源工作,防控动物疫病传播蔓延和重大动物疫病发生。一年来,自己亲临现场先后处理了数起疑似染疫动物突发事件,从年初的陈庄病鸭扑杀处理到孙镇病狗处理,从严厉打击病死猪经营行为到积极处置病羊,我以身作则带领单位业务骨干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总是冲在第一线并出色完成了各项动物疫病防控任务。

(四)组织深入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积极推进检疫报检点规范化建设。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今年,自己认识到了机构改革后的各项工作难度和局限性,为了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我组织单位领导班子积极探索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执法新思路,及时决策以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为中心,亲自组织单位领导班子和业务执法骨干到兴平、泾阳等省级动物检疫先进县市学习,并结合我县实际修改了我县的《动物产地检疫实施办法》请求政府制定出台了《xx县加强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开辟了一种适合当前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形势的新型动物产地检疫模式。建设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中心和部分乡镇报检点得到了省市业务部门的肯定和表扬。同时,积极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调,加强屠宰环节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查验回收力度,是我县的产地检疫率显著提高,为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搞好鸡屠宰检疫,打造规范化屠宰检疫示范点。我县是渭北最大的肉鸡养殖基地,为了形成肉鸡养殖与加工产业链,石羊集团在我县建设的日屠宰十万只肉鸡的屠宰加工生产线年末投入生产,为了打造规范化屠宰检疫示范点,有效保障企业产品安全质量,我组织单位有关人员专门出外学习考察,并严格培训检疫人员,采用考核竞争的办法,选拔了一批业务最强的官方兽医驻厂检疫,同时,配备了项目设施设备和检疫检验仪器,建立了一整套标准化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工作得到了省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充分肯定,为我县肉鸡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县重点项目企业高水平运营提供了行政和业务技术支持。

(六)加强重点环节监督管理,深入开展猪牛羊定点屠宰厂以外的检疫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不但是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方法,也是保证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一年来,我协同单位执法人员深入动物养殖、运输环和猪牛羊定点屠宰以外的动物屠宰和动物产品运输、贮藏、销售、加工环节等环节的第一线,认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先后查获疑似染疫动物xx余头,死因不明动物xx头,病害动物产品xx公斤,未经检疫动物xx头(只),未经检疫动物产品xx公斤,对查出的不合格动物和动物产品一律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对未经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有条件补检的予以补检,没有条件补检的一律销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使我县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得到了规范。

三、时刻牢记廉洁自律,做到警钟长鸣

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在工作中能够自觉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刻注意严格要求自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牢固树立法纪观念和廉洁奉公意识。经常督促检查单位内部有关股室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情况,抓好廉政教育,普法教育。自觉遵守单位财务纪律,从不做违反原则的事、谋私的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全单位无违纪现象发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切实做到防微杜渐。带头遵纪守法,不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不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不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私利;不借用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以及不借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自觉规范个人生活行为,不接受管理对象出资安排的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不用公款相互宴请、铺张浪费,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能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了个人重大事项。

XX年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工作中对机构改革带来的部门分工不清、部分人的无依据反面宣传和工作衔接过慢看不惯,存在急躁情绪。二是理论学习不系统。今后将针对既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加以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与全单位同志共同加倍努力,更加扎实有效地落实工作,为有效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各位领导和同志!

第6篇:动物疫病防控

生猪 “高热病”防控明白书

猪“高热病”是以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 、猪圆环病毒病、猪瘟、猪弓形虫病、猪附红细胞体病、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等单独发生或混合感染的综合症。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生猪养殖户应当高度重视该病的防控。

1、实施有效免疫。生猪养殖户必须依法做好生猪的免疫工作。要按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疫病的免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疫苗的免疫方法为肉猪21日龄或苗猪购回后注射,种猪在配种前注射,种公猪每隔6个月注射一次。在饲料中添加左旋咪唑(0.3-0.5mg/kg体重,每周用两次)或饮水中添加黄芪多糖等提高免疫机能类药物。及时测定免疫后的抗体水平,接受检疫监督。

2、规范免疫行为。必须使用贴有东台专供防伪标志的疫苗,疫苗购买后要及时使用,切忌在家中存放。疫苗注射器及针尖煮沸消毒,注射时,必须坚持每头猪更换一次针尖。

3、强化饲养管理。生猪养殖户(场)须加强饲养管理,改善卫生条件,做好防暑、驱蚊、灭蝇、通风、饲料防霉等工作,多给予青绿饲料,并保证猪有接触土壤的机会。

4、严格消毒灭源。做好猪场的消毒工作,控制病原的传入和传播,饲料专库存放,防止病原污染,猪的排泄物和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勿任意排放到河流中,猪舍及其周围环境定期消毒,减少病原微生物的存在。

5、实行封闭饲养。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不到疫区购买生猪,对新引进的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6、及时报告疫情。对病猪及时发现、诊断,治疗。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隔离病猪,做到对病死猪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及时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发现批量发病或死亡,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

7、实行举报制度。养殖户或其他知情者,有权对拒绝防疫、乱抛乱扔或出售病死猪、隐瞒疫情、销售或提供疫苗及兽药不出具凭证等不法行为,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或县兽医站举报。

8、相关法律责任。对拒绝防疫、乱抛乱扔或加工出售死猪、隐瞒疫情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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