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2022-05-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固定资产证明文件

浅议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容易存在争议和分歧。本文将结合笔者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杜某某向周某购买假冒某知名运动品牌商标标识,组织工人生产假冒A商标的运动产品,沈某等人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近200万元。201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等四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沈某、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一审辩护意见以及上诉理由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外国企业职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有商业利害关系,且其不具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涉案商品真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沈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最为熟悉,对产品的防伪秘密点最为了解,对自己的产品具有完备的鉴别能力,可以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本公司生产进行判断。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在证明商品真伪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且已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加之被告人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综合全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可以采纳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出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鉴定意见。

笔者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證明文件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应采纳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其内容为被害单位的辨认。除上述鉴定文本外,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鉴定函予以采纳正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沈某等进行定罪处罚,定性准确。

评析

关于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应被采纳为定案证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就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种类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作出了分析和定性,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现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犯罪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该等罪名侵犯的客体为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权利人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处于被害人地位。

在相关案件中,应公安机关的办案要求,商标权利人需要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别,确实其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这类证明文件没有固定的称谓。在商标侵权案件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出具文件的权利人或办案单位将这类证明文件统称为“鉴定结论”“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等。由于其称谓上与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鉴定意见”近似,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混淆概念的情况。

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所形成的意见。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其内容为被害人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说明,符合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的特征,其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就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提供的意见和结论,不符合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特征。因此,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不具备鉴定资质或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证明力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有充分法律依据

首先,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需要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作出判断,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均无法对其作出权威判断。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权利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品具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防伪技术或者特殊的鉴别方法,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实践中也没有这类鉴定机构。因此,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最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其次,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亦确认了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证据效力。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明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提到,“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就涉案商品出具的真伪证明文件与该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采信。

有观点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规定不应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理由是该相关规定仅适用于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适用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处并非主张适用商标局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仅针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无论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都首先要解决“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的问题。如涉案商品被认定为假冒,即可发生行为人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假冒商品金额进一步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即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认定“涉案商品是否假冒”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是否采纳商标权利人的真伪证明文件,在商标民事责任、商标行政责任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的认定中,应当是一致的。

作者:侯娟娟

第2篇: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一)公司资产权属证书 1. 房屋

1.1 请提供公司现时所有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文件; 1.2 请确认现时是否存在部分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如有,请说明原因及该等房产现时的状态;

1.3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

1.4 如使用租赁之房屋,则请提供该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件,如房屋租赁证等;

1.5 如上述房屋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1.6 请确认上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请提供公司现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清单;

2.2 请提供该等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的凭证;

2.3 请确认上述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4 如上述国有土地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权利合同。

2.5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场地租赁协议。

3. 知识产权

3.1 请提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服务标识、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如有)等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权属证书;

3.2 如公司现时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请提供有关许可使用合同及有关权属证书; 3.3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4 请提供公司已登记的域名、通用网址、特服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在建工程

4.1 请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如适用)。

4.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5. 机器设备

5.1 请提供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所有权人、使用地点、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累计折旧、设备净值,并说明设备是否设定抵押权);

5.2 请提供上述主要机器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和发票、车辆行驶证、进口设备的引进合同许可证及其报关单、其他能够证明公司对该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如数量较多,可与律师协商)。

5.3 请确认公司现时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是否均系公司独立、合法所有的财产,是否存在资产权属纠纷。

5.4 请说明是否有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无论其净值是多少);如有,请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海关的放行证明。

(二)公司资产权利受限情形

1. 上述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形式,请提供其主债务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利证明等其他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2. 上述资产如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请提供与该查封、冻结相关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通知等文件。

(三)公司资产租赁和许可情况

1、 公司如存在租入或出租资产的情况,请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租赁财产的权属证书以及租赁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 公司如存在许可使用的财产,请提供许可使用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说明、许可使用的资产权属证书以及许可使用的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公司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如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或折股及联营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五)公司资产的保险情况

公司上述各类重大资产的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六)资产的许可资质情况

如果上述资产的运营需取得特殊的许可资质的,请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3篇: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一)公司资产权属证书

1. 房屋

1.1 请提供公司现时所有的全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文件;

1.2 请确认现时是否存在部分房产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如

有,请说明原因及该等房产现时的状态;

1.3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房屋的目录和

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房屋租赁协议;

1.4 如使用租赁之房屋,则请提供该房屋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有关

文件,如房屋租赁证等;

1.5 如上述房屋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他项

权利合同;

1.6 请确认上述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

议或潜在纠纷。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2.1 请提供公司现时拥有的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清

单;

2.2 请提供该等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契税

的凭证;

2.3 请确认上述国有土地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2.4 如上述国有土地上设定有任何他项权利,则请提供有关抵押或

他项权利合同。

2.5 请提供公司现时正在通过租赁使用的全部租赁土地使用权的

目录和清单,以及现时正在履行的土地使用权/场地租赁协议。

3. 知识产权

3.1 请提供公司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服

务标识、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如有)等知识产权清单及相应权属证书;

3.2 如公司现时有偿使用任何知识产权,请提供有关许可使用合同

及有关权属证书;

3.3 请确认上述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3.4 请提供公司已登记的域名、通用网址、特服号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在建工程

4.1 请提供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权证、立项备案或核准证明文件、

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如适用)。

4.2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合同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

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

5. 机器设备

5.1 请提供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机械、车辆、设备等固定资

产的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所有权人、使用地点、设备原值、已使用年限、累计折旧、设备净值,并说明设备是否设定抵押权);

5.2 请提供上述主要机器设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购置合同和发

票、车辆行驶证、进口设备的引进合同许可证及其报关单、其他能够证明公司对该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文件,如数量较多,可与律师协商)。

5.3 请确认公司现时使用的主要机器设备是否均系公司独立、合法

所有的财产,是否存在资产权属纠纷。

5.4 请说明是否有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设备(无论其净值是多少);

如有,请提供海关的征免税证明、报关单及海关的放行证明。

(二)公司资产权利受限情形

1. 上述资产如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担保形式,请提供其主债

务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权利证明等其他与该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

2. 上述资产如存在查封、冻结情形,请提供与该查封、冻结相关的判

决、裁定、裁决、决定、通知等文件。

(三)公司资产租赁和许可情况

1、 公司如存在租入或出租资产的情况,请提供租赁合同及其履

行情况说明、租赁财产的权属证书以及租赁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 公司如存在许可使用的财产,请提供许可使用合同及其履行

情况说明、许可使用的资产权属证书以及许可使用的批准和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四)公司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公司如存在以实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或折股及联营的情况,请提供相应的验资报告、评估报告。

(五)公司资产的保险情况

公司上述各类重大资产的保险情况说明、保险合同和保险单。

(六)资产的许可资质情况

如果上述资产的运营需取得特殊的许可资质的,请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第4篇: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涡阳县民办幼儿看护点资产来源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

(7)

租房合同

出租方(甲方):范中良

承租方(乙方):刘远中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陈李行政村范庄东南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幼儿看护点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计5年。

二、本房屋年租金为人民币2000元,按年结算。每年7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0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五千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范中良乙方:刘远中

2012年7 月25 日

第5篇:法律尽职调查审阅文件——国有资产管理

1、营业执照;

2、公司出具的关于历史上曾占有国有资产及其交易的说明,包括占有的数额、种类及有关交易情况;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及其年检文件(如有);

4、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包括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年间检查登记表);

5、关于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审批、核准、备案、报告文件;

6、国有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的有关文件(如有);

7、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立项文件、评估报告、评估结果query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报告文件);

8、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合同;

9、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内部审批决议;

10、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批准文件;

1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方案;

12、国有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3、债权金融机构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书面同意文件;

14、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

15、国有产权转让报告;

16、关于同意国有产权转让以协议方式进行的批准文件(如有);

17、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

18、对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决议及有关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文件;

19、对设置担保的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的担保权人的同意文件;

20、对被转让/改制的国有产权的审计报告;

21、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

22、公司出具的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改制中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23、改制中涉及的矿业权清单及对应得矿业权权属证明文件;

24、参与改制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25、其他与国有资产及国有产权转让/改制有关的法律文件。

第6篇:资产管理处文件 - 泉州师范学院

资产管理处文件

资产综【2012】3号

关于公布2012年资产处置的审批结果

各单位:

根据《泉州师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泉师院财[2004]5号)和《泉州师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泉师院科[2004]12号)等文件精神,资产管理处组织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2011-2012各单位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和家俱等资产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已经2012年4月26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请各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一、达到报废标准、经审批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共计1399台(件)、原值4752888.16元,详见清单;

二、经技术鉴定不同意报废的资产,建议继续使用资产计55台件、原值198707元,详见清单;

三、经技术鉴定不同意报废的资产,由于配置低适应不了教学的需要,建议降档使用计41台/件、原值207050元,详见清单;

四、建议对13台件电脑配件、低值材料等价值8090元进行帐务核销,详见清单;

五、报废资产的账务处理:

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配合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实物账的调整手续;财务处根据批准报废的文件办理固定资产资金账的调整手续。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报废资产的处置:

报废的设备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置。使用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拆卸或随意处置。因教学需要利用已报废设备(包括配件等)的,请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七、经技术鉴定尚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资产,各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复使用,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对长期闲置的资产,学校将进行校内调剂使用。

八、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落实制度规定的各项责任。要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及良好的技术状态,满足教学科研和办公的需求,物尽其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减少资源的浪费。

附件:2012年4月资产处置结果清单

资产管理处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布 资产 处置 审批结果 资产管理处 2012年4月27日印发 抄 送:王副院长 林副院长 财务处 教务处 后勤处 存档

(二)

第7篇: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相关司法文件汇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 ?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请示的答复... ?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 ?

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十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 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 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十

四、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 十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 十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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