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工作方案

2022-04-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项工作不能盲目的开展,在开展前必须要进行详细的准备,这就是方案存在的意义,那么要如何书写方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市场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市场工作方案

食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鲁甸县二〇〇八年食盐市场专项整治

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按照市盐业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为加强全县食盐管理,消除碘缺乏病,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就2008我县食盐市场清理整治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我县食盐市场的现状

我县属碘缺乏较为严重地区。历史上,我县是碘缺乏病分布较为广泛的地区之一,在全县12个乡(镇)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生和流行。多年来,我县通过实施全民食盐加碘为主等综合防治措施群众碘营养状况逐步得到改善。在2007年县疾控中心的评估中达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非碘盐冲击食用盐市场的状况有所抬头,从今年5月县疾控中心碘盐监测结果看,我县的合格碘盐食用率仅为72.6%。个别乡镇甚至不到30%,潜伏着碘缺乏病在我县流行的危机,已对居民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下大力气进行清理整治。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治,使全县碘盐市场逐步得到规范,合格碘盐食

1 用率达90%以上。

三、 整治措施

1、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堵住源头,查防打并举”的工作方针,坚持依法治盐,严格执法的原则,对全县12个乡(镇)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批发、零售环节和学校、机关食堂、餐饮服务行业等采取地毯式的排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严厉打击查处工业盐及违规盐冲击我县食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净化我县的盐业市场。

2、 加大宣传立度

利用短信、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电视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在开学期间要求每个学校对学生进行一次食用碘盐知识教育,通过学生传给家长,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识假、辩假能力,对贫困边远山区设立加碘食盐定点销售门市。

3、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对已建的41家农家店由县盐务办加挂“加碘食盐定点销售门市”牌子,同时由县盐业公司加大碘盐配送力度,提高碘盐市场覆盖率。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成功,由经贸局牵头,成立专项工作组。组长由钟世宪(经贸局副局长)兼任,成员经贸局(2人),卫生局(2人),工商局(2人),盐业公司(3

2 人)抽调组成,到每个乡镇农村集贸市场进行检查,联系当地政府安排分管食盐的领导及派出所一名干警参与。

2008年7月25日至8月5日前结束第一次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情况汇总上报;2008年11月20日至12月5日在全县再一次进行清理整顿,形成高压态势,净化我县的盐业市场。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治贿发[2008]2号)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目标,以市场诚信机制为手段,紧紧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购销、资源开发和商品经销灯六大领域,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行为,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市场,推动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中介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支持,努力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二)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要贯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充分运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果,加大市场诚信记录的征集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全面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周密制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分阶段稳妥推进。

(三)严格监管,倡导自律。要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要坚持正面引导,鼓励合法经营,树立诚信典型,推动信用为本,诚信守信、自觉自律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末,基本按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各项工作任务,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政务公开和推行电子政务相结合,与深化企业、行业管理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相促进,逐步形成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监管有力的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有效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商业贿赂的发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区纪委(监察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工业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房产局、区政务中心、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信息中心、区招投标办、区政务采购中心和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等党委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纠风办,由区纠风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管理,为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基础

1、征集对象:重点是法人企业、工商个体户、国家公职人员、法定代表人、有经济行为能力的个人。

2、征集内容:重点是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商品经销等六大领域有关部门表彰奖励以及企业或个人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和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企业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等信息。企业因违反国家专项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因违法构成犯罪,贵追究刑事责任的和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墩严重违法行为。

3、征集渠道: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建设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卫生局、区商务局、区房产局、区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国地税局、驻区各金融机构、招投标办、区政府采购中心等信息所在部门。

4、提供形式:在每个季度十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或网络形式报送信息至信用信息服务窗口,具体文本格式由区纠风办另行制定。

(二)发挥政府在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导向作用,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1、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区委、区政府将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区直机关和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每年由纠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区直各部门和街道乡镇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政府各部门要不定期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对本单位违反公平竞争秩序和商业道德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扩大市场诚信的场频需求。行政管理机关、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政府采购、登记注册、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过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

(三)发挥社会联动效应,全面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1、鼓励守信行为

在政府采购、纳税、银行信贷、招投标、公共服务等活动中优先使用信用良好的企业产品。对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在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在参与区内各项评比、资格认定等活动中通等条件下优先,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资格。

驻区金融部门对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资信评级企业和个人以及信用记录良好的用户在贷款和授信额度上应给予相关优惠。

2、惩处失信行为。

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失信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经营行为实行跟踪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置。

区工商分局以及相关经济职能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行高额经济处罚、降低或撤销资质、吊销证照,限制其经营能力或市场准入,增加违法成本。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从市场诚信记录中获取案件线索,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坚决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四)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诚实重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1、利用欣慰媒体充分结合廉政文化进家庭、廉政文化进学校、廉政文化进农村、廉政文化进机关、廉政文化进企业、廉政文化进社区活动深入开展系列社会诚信宣传,大力宣传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

2、建设信用街道乡镇和信用企业。开展信用街道乡镇、信用企业和建设和评定工作,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区所有街道乡镇大道市级信用标准,将信用建设历练逐步深入到每个企业。

3、将诚信宣传教育与普法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积极推进信用知识和廉政文化进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每年召开一次区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信用知识暨廉政工作会,不断推进廉政

第三篇:农工贸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农工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农工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政发〔〕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县区域内所有国有、集体、自办农工贸市场,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商务局是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全县农工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其经费纳入县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商、税务、城管、质监、卫生、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发改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农工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市场建设管理

第四条农工贸市场的建设纳入全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县商务局负责依法制定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县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市场发展和全县市场建设整体规划要求确需新建市场的,应先向县商务局申请。根据城乡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县市场服务中心会同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新建市场的选址工作,经相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修建。

第六条市场建设过程中,县建设规划部门实施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管;市场服务中心应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市场建设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新建市场竣工后,县市场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与开发商搞好新建市场移交工作,以利市场管理、经营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

第八条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的许可证、合格证;市场内固定门面、摊位的经营业主,应悬挂证照合法经营。

第九条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必须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在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超越门面、摊位红线经营,更不准圈占市场内消防通道、人行过道。对堵塞消防通道的,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营业主,县市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加大对全县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市场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根据市场产权性质的不同,县市场服务中心分别实施以下管理:

(一)产权属于国有和以国有产权为主的市场,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主办或领办,行使经营管理的职能,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县城区集体产权的市场,可以由县市场服务中心代管,由产权持有者与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代管协议,明确利益分配关系,县市场服务中心派驻管理人员进入市场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三)产权属于个体的市场及乡镇(区)集贸市场,县市场服务中心对其履行经营管理职能,特别是消防、治安、卫生、计生以及其市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市场服务中心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治安、卫生、计育、食品安全检查。在城区集贸市场中设立菜农自产自销区,方便群众,同时配合县城管部门强化周边城区市容管理,提高市场的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对走街串巷沿途交易和以马路为市占道经营的零散摊担、板车(三轮车)、临街违规屠桌,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市场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及各乡镇(区)配合进行综合整治。

第四章市场税费管理

第十五条所有进入市场的经营业主和市场产权所有者,应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产权属于国有的农工贸市场临主要街道的店铺视为门面,市场内经营场所原则上视为摊位。产权属于县市场服务中心的门面或摊位的市场设施租赁服务费或交易手续费按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经营业主收取。集贸市场内个体工商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由县工商局自行收取。集贸市场内地方各税由县地税局委托县市场服务中心统一代收。

第十七条县市场服务中心每年应从自有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市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

第五章市场环境管理

第十八条农工贸市场实行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管理,严格入市场检查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同一问题或事项坚持谁先受理,谁先检查的原则,并将受理情况主动抄送相关单位,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为农工贸市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经营环境。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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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卫发〔2009〕1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我县2005年以来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整治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

(一)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完善专项整治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监督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无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及超范围行医的违法行为。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七)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八)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

(九)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活动的行为。

(十)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9年6月20日至7月1日)为动员部署阶段。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第二阶段(2009年7月1日至9月10日)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三)第三阶段(2009年9月10日至9月20日)为总结上报阶段。

对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和完善对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效监管机制,并按要求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按照《2009年云南省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早部署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推进和深化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将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作为关心群众、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

(二)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格执法,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严肃查办案件是确保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也是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志。要高度重视,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继续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以投诉举报和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特别是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性质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重点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两类案件的查处。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保证做到案件调查清楚、依法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要注重运用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加大督查和稽查力度,落实责任,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非法发布医疗广告、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非法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行为的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要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向城乡结合部、向城市社区延伸,实现监督重心下移。对未履行职责,疏于、怠于监管,当地医疗服务市场混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在加大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的同时,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途径和办法,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医疗服务市场违法问题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措施。

第五篇: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燃气市场的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全区燃气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指导,以《××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推动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健康有序、方便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城区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包括生产、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等)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个人及燃气用户。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二)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或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三)单位或个人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单位或个人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五)非法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

四、整顿对象及内容

(一)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设备和设施状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二)燃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不健全,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备。

(三)燃气企业经销的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计量误差大于规定标准;

(四)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接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五)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储罐等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六)气源厂及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的方可给予充装;

(七)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供应站,必须分别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八)坚持打击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充装行为,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期钢瓶;

(九)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检验期限或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瓶);

(十)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或充有燃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一)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证照(危险品运输营运证、押运证、从业资格证等)不全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二)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违章运输;

(十三)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超越规定项目经营;

(十四)燃气企业专业管理、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

(十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燃气器具或安装未经检测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清理整顿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

(二)清理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三)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区政府副区长

副 组长:××区政府办主任

××区建设局局长

成员:××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全办主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业管理站,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有区建设局、区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科、区交通局运管处。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六篇: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清理整顿天燃气市场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燃气市场的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对全区燃气市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为指导,以《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障燃气安全、维护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为目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推动我区燃气市场管理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健康有序、方便安全的方向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城区内所有从事燃气经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个人及燃气用户。

三、清理对象及内容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或车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

单位或个人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

单位或个人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非法建筑物占压燃气管线。

四、整顿对象及内容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及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存在不安全隐患或设备和设施状况达不到相关规范要求; 燃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抢险预案不健全,安全消防设施不完备。

燃气企业经销的燃气质量不符合标准

或计量误差大于规定标准;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未接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储罐等压力容器未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

气源厂及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的方可给予充装;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及供应站,必须分别持有《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液化石油气供应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坚持打击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验钢瓶的充装行为,各液化石油气贮罐站一律不得充装不合格或超期钢瓶;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超过检验期限或无安全检验标志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燃气燃烧器具经营单位销售不合格的

燃气燃烧器具或充有燃气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槽车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证照不全运输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钢瓶;

液化石油气钢瓶运输车违章运输; 液化石油气贮罐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超越规定项目经营;

燃气企业专业管理、安全、技术和操作等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和未取得岗位证书;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按规范和标准安装燃气器具或安装未经检测的燃气燃烧器具。

五、清理整顿步骤

宣传动员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 清理整顿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的顺利实施,区政府决定,成立全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

长: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

区政府办主任

区建设局局长

员:

区建设局党委副书记

区安全办主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业管理站,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有区建设局、区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科、区交通局运管处。联系电话:,联系人:。

为便于社会群众监督,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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