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生毕业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法学生毕业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当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面临困境。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因此,分析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困境,有针对性地化解他们的就业障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篇:法学生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

摘 要:学界提出的诸多对策与建言对于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流弊不无裨益,但却无益于从根本上平息与解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及其存在的问题。制度与现实层面的状况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模式的构建则是其得以继续存立的基础性前提。

关 键 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学术型论文;实践型论文

收稿日期:2014-02-17

作者简介:杜乐其(1982—),男,安徽来安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方晓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重点项目“促进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以《知识产权法》专业模块化教学研究为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JGZD017;江苏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一般项目“法学本科毕业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1JGYB115。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一篇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1]的新闻报道于2004年3月29日见诸报端以来,本科毕业论文是存是废引起了媒体、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广泛讨论。对于该篇报道所提出的“毕业论文能否取消”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很快给予了回应。2004年4月8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号)要求各高校充分认识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重要意义,并从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风建设、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强毕业设计(论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关于毕业论文存废的民间讨论却从未停止过,各大媒体仍乐此不疲地刊登相关报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学新闻系甚至以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一持续发酵的争论。2010年,四川大学新闻系即在其教学计划中删除毕业论文,而以在报上发表新闻作品、评论等有具体篇目与质量要求的毕业设计来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大学本科教育服务社会的功能已在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风,取向于科学研究功能的毕业论文已经同社会实践的需求严重脱节。此外,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致使本科毕业论文的改革刻不容缓。根据笔者所指导的法科学生论文实践来看,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更是“形同鸡肋”。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本科毕业论文重要性的阐述并无可责难之处,但在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实践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使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一种两难境地促使法学专业教师不得不思考这样一个事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的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或许,我们不能对此问题进行简单化的处理——取消抑或维持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而是需要结合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冷静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学构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未来演进路径与实施模式。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梳理

笔者以“法学毕业论文”为检索词,在CNKI中共检索出相关论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共计17篇,在这17篇论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问题——对策”模式,且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现对相关问题进行提炼并分类如下:

(一)论文写作方面的问题

论文写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上述17篇论文均予以浓墨之处,且问题类型较多,并且广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问题类型如下:

⒈选题问题。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是决定论文成败的关键,选题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到论文结构与逻辑的合理性。论文题目一旦选定,即可围绕题目设计论文的逻辑结构,而论文结构一旦确定,后续写作中将不会出现跑题、离题等写作倾向。法学本科论文选题中呈现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选题太大、选题缺乏必要的论证价值、选题太旧且缺乏创新性、选题太难以及选题太远,不能体现本专业培养目标”[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胜强也认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问题之一即论文选题不适当,主要表现为“选题宏大、题目陈旧和选题集中三个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认为,在选题方面,“学生自选或教师指定的选题多数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关联或非为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沿问题,论文研究领域也多为众多专家学者作过充分的论述”。[5]还有学者认为,“传统毕业论文选题方式无形之中限制了学生的选题范围,学生完全是在被动的接受,不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这与高等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的目标是矛盾的”。[6]

⒉结构与体例问题。谋篇布局对于论文写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写作思路,也能体现出论文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论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紧凑,“所谓的重点突出、论证严密、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等对论文的评语,都是在论文布局紧凑的基础上得出来的。”[7]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往往存在逻辑松散、结构混乱的缺陷,即在论证论文所要阐述的问题时,各部分内容之间逻辑关系欠缺,并未达到环环相扣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因果关系颠倒的常识性错误。一旦逻辑关系混乱,论文结构也就呈现松散状态,这样的论文给人的感觉是作者写作思路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犹如“天马行空”,论点、论据和论证在文章中均难以清晰显示,整篇论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无点滴创新之处。

此外,论文体例混乱也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个缺陷。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不同于工科毕业设计,一篇高质量论文的完成需要参阅大量文献资料,而在写作过程中这些文献资料一般均以注释的形式出现,而“论文的注释决不是一个包装问题而被视为可有可无,它的功用就如同人体的“皮囊”较之於“骨髓”一样,是一篇学术论文“命题”或“内涵”的有机外延。没有注释,这篇论文就显得不充实,不丰满,其论点也会缺乏支撑力和扩张力。”[8]但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法科学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学术规范,或不标注注释及参考文献,或不规范标注,使得读者无法知晓哪些内容引自他人论著。以笔者所指导的论文为例,每年修改学生毕业论文时,均要强调毕业论文注释的规范性问题,但即使这样,在定稿时仍会出现不符合学术规范之处,可见法学本科学生关于论文体例规范化的意识较为薄弱。

⒊学术能力问题。学术能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学本科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部门法知识的缺失,以及运用法学知识解决问题能力的欠缺。笔者认为,学术能力薄弱实乃导致“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的表现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缺乏独立思考和具体论证。具体表现为有的毕业论文内容空洞、原则性口号多,问题与结论过渡生硬,中间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问题的角度单一、思维僵化;三是按照法学思维分析问题的能力不足。一些论文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独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粗浅、专业特点不突出,没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维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逻辑来分析问题。”[9]

(二)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

除了论文写作层面存在诸多问题外,论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对本科生毕业论文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是各个高校教学管理制度化的重要体现。但部分学校管理规定存在的漏洞使得本科生在毕业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了较多问题。以笔者所在单位为例,笔者所在高校为偏重于理工科的综合性大学,在不注重学科差异性的情况下,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撰写格式却做出统一的要求,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及写作步骤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毕业论文的要求撰写,以至于定稿的毕业论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学术论文的通行体例。此外,笔者所在高校还要求学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与其论文选题相关的外文论文或学术原著翻译工作,以考察法科学生阅读与利用外文文献资料之能力。但从实际效果观之,此种要求实属多余,其形式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此外,在高校相应的教学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导致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质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论文撰写课程,二是对本科毕业论文撰写的时间规定不恰当。”[10]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执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诸多问题。毕业论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了保证论文的总体质量,高校一般均制定从论文选题到答辩的体系化的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往往在执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趋势,原因在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期间与学生寻找工作及各种社会考试的时间相冲突。如此一来,法学院系始终在论文质量与学生就业之间权衡,论文质量管理制度时常发生向学生的切身利益——就业妥协的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却被湮没,论文质量无法保证,制度的威信自然无法树立。

(三)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

在致使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出现众多问题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们不能一味的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形同鸡肋”的原因归结为学生及制度层面,指导教师的人为因素也应包括其中。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定期面授指导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缺乏统一的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和报告课;三是指导缺乏创新,把关不严,论文质量不高”。[11]但需要注意的是,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归结为指导教师的主观因素,如论文安排时间不合理,缺乏系统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均属于高校教学计划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问题类型基本囊括了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长期从事法学毕业论文指导的专业教师们均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对策。如针对选题方面的问题,应在坚持“价值性原则、创新性原则、兴趣性原则、多样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的前提下,着力从“提升能力、文献查阅、更新选题表与开题指导”等层面提高论文选题的质量;[12]针对论文管理方面的问题,应从“改进学生学习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学教育应当建立多元教学评价体系并以之为核心形成教学质量管理制度;[13]针对论文指导方面的问题,应“构建立体化论文指导模式,即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进行三个层面的论文指导:基础性法学论文写作指导;专门学科的法学论文写作指导;综合性论文写作实践指导。”[14]上述对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某一环节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消除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的流弊,但以笔者之见,上述对策尚停留在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表象问题的认知层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虽然上述对策提出的时间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2012年5月,《光明日报》陆续刊登三篇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报道,①这一事实表明:如果无法对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进行解答,那么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存废”的话题将会持续发酵,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废之争也概莫能外。因此,笔者在充分尊重与肯定前人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所采用的“问题——对策”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欲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根本性问题进行剖析,并以此回应本文所提出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存立抑或废除

正如前文所述,本科毕业论文的存废之争持续发酵并不断见诸报端,且主张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呼声占多数,原因无外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四川大学新闻系主任张小元认为,“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真正意义还不仅仅在于目前本科论文‘太水’,形同鸡肋,主要是为了解决大学教育与实践严重脱节的问题。”[15]华中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的涂艳国教授也建议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他认为,“本科毕业论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众化,取消本科毕业论文可能是大势所趋。绝大多数高校的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和实验设备不能适应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从现实来看,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而且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本科毕业论文。”[16]这些呼声在实践中也引起了绝大多数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共鸣。笔者所在单位的多数教师与学生大都认为应该取消“形同鸡肋”的毕业论文,尤其是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专业毕业论文。

或许,当前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10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本科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本科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04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4]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本科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本科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本科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本科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本科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本科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本科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

(一)学术型论文模式

笔者所在单位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培养工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依此,该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也应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导向,但笔者认为,除考虑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外,还应充分考虑法学本科学生的兴趣与毕业后的发展方向。学术型论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学的专利。学术型论文旨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对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一定要求,该类论文从选题到答辩均需要配备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指导老师,以对论文选题、文献资料收集梳理、论文逻辑结构与论证思路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学术型论文在选题上应注重选择能够体现法学基础理论或部门法理学领域的相关问题,应避免采用无病呻吟、重复论证、无问题意识的论题;学术型论文评价体系应涵盖论文研究内容理论深度、论文论证思路与法学方法运用、论文创新性、引用文献资料的权威性与新颖性等反映学生学术研究能力的指标;学术型论文模式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浓厚学术兴趣以及计划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法学本科学生,以保证论文选题确定后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写作并顺利通过答辩;学术型论文在整个毕业论文阶段,应配之以主题汇报、个别指导、小组讨论、预答辩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以便更能发挥法学本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展示。

(二)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

与学术型论文模式相对应的为实践性论文(设计)模式,顾名思义,实践性论文(设计)以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为导向,注重将法学规范理论再现于实践,以增强法科学生对法学规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障碍。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或许能够充分体现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专业之应用型特征。在选题上,对于以应用型人才培养为主的高校,实践性论文(设计)可以结合学校培养目标、毕业生的就业意向进行选题,且选题应以部门法中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及其存在问题为对象,如民事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的具体形式不拘泥于严格意义上的学术型论文。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法学院系模拟法庭以及法学专业实践基地的功能,让学生自行选择并熟读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3年内的某一个典型案例,学生自行组合(或由指导教师分组)并扮演案例中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对该案例“重新开庭审理”并全程录像,在审理完毕后个人需撰写心得体会,小组需集体撰写审判总结,并与“庭审录像”一并上交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专业实习并提交实习报告的形式,但从每届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效果来看,该种形式应慎用;实践型论文(设计)注重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选择指导教师时,应主要聘请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并辅以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完成实践型论文(设计);实践型论文(设计)评价指标应主要包括学生对于所学部门法知识的熟悉程度、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学思维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践指导教师为评价主体。

综上所述,笔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该走向何方”的问题,即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继续存立的基础上,科学构建符合法学专业特征的学术型与实践型论文(设计)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虽仅探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中的宏观性、根本性问题,但并未否认前文所梳理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各环节中的具体问题,这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同样依赖于学者的努力与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确需要改革,但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相关的以提升法科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的改革同样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16]周凯.本科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N].中国青年报,2004-03-29(06).

[2][15]马天帅.四川大学新闻系拟取消毕业论文[N].成都商报,2009-10-11(03).

[3][12]曾祥华.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J].江南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03):263-264.

[4][10]魏胜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6):101.

[5]梅奕敏,周宏璐.导学模式提升法学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12):225.

[6]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4):151.

[7]蔡英.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2,(07):234.

[8]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J].中外法学,2000,(11):101-112.

[9][13]周珏,周昱彤.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06):134.

[11][14]钱江,毕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立体化指导模式的探索[J].新西部,2010,(06):195.

[17]郭立场.本科毕业论文存亡不应一刀切[N].光明日报,2012-05-08(02).

[18]周凯,黎音亮.本科生毕业论文是不是鸡肋[N].中国青年报,2006-03-23(06).

(责任编辑:牟春野)

Key words:law;the graduation paper for undergraduates;academic dissertation;practical dissertation

作者:杜乐其 方晓霞

第二篇:如何提高法学专业毕业实习质量

摘 要: 毕业实习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仅可以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而且是学生体验法律工具性和价值性的重要过程。目前,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在实习基地建设、实习指导老师配备、实习时间安排、实习成绩的考评机制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一些毕业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目的难以达到。要培养应用型的法学人才,必须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选配好指导老师、合理规划和安排实习时间、健全和规范考核评价机制。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作者:杨红霞

第三篇: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困境分析

摘 要:当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面临困境。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础,法学本科毕业生是推进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重要力量,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学生切身利益。因此,分析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困境,有针对性地化解他们的就业障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解决策略

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2014年将增至727万人,宏观就业压力增大致使全国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复杂,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压力也尤为突出。根据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①显示,2009届、2010届、2011届、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就业率分别为82.3%、86.7%、86.8%、87.2%。从纵向来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但横向比较而言,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与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相对的是我国中西部地区还有213个县没有自己的律师②,涉外领域缺乏优秀的法律人才③,执业律师数量已有20万之众,分属于全国约1.8万家律师事务所④,但与发达国家人均拥有律师数量相去甚远等等。当前总体情况是,一方面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面临困境,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领域却招不到合适的法律人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化解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困难,推动法学本科毕业生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一、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困境

1.学生个人因素

学生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业价值观反应着学生的择业目标和择业要求。在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都分配至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工作专业对口,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在观念中也认为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去处就是这类单位。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观念上更愿意进入工作性质稳定、社会地位较高、各方福利健全的国有单位。而对收入较高但竞争激烈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兴趣往往不大。

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法学专业素养不扎实、跨学科知识储备贫乏、外语应用能力较弱、知识视野狭窄等问题。还有一些毕业生虽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形成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现在缺乏诚信品质、团队意识不强、心理抗压能力较弱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一个人优秀综合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

2.学校因素

学校品牌声望和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就业有着显著影响。从学校品牌声望来讲,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供给量充足,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择优招录,而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品牌声望。事实上,“五院四系”、“985、211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好于其他高校。因为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学校品牌声望较高的毕业生,其结果就是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极不乐观。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目前市场决定需求,“出口”决定“进口”的管理机制下,各个高校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支持。但当前仍然存在着学校就业指导人队伍建设滞后,就业指导人员专业素养欠佳、就业指导工作办公设施落后以及就业指导与大学生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3.社会因素

市场需求、市场规则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着毕业生就业规模,甚至决定着高校相关学科设置的存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招录门槛,另一方面也无法吸纳大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对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讲,他们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这类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劳动保障以及性别、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之路。

规范的市场规则有利于保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和创业热情。但目前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的招聘不正之风打击并影响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期望。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法律人独有的对正义和公平的高度崇尚与捍卫,而失范的市场规则会打击他们的法治信仰。

4.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和父母观念也会影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减弱,但目前依然存在着就业时“生源地限制”、“户籍限制”等家庭因素的负面影响。有些家长支持孩子非公务员工作不去,非国家单位不选等等,这些误导性教育导致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错失就业机遇。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解决思路

1.革新观念,提升素质

学生个人因素是就业成败的关键。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我调适。第一,必须革除传统法学毕业生择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要解放思想,要在最具活力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大展风采,用法律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维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破除乐于安逸,固守安稳的观念,要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第二,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要致力于所学,在学有所长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同时要特别注重塑造自己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将“立德”、“修心”作为人生至高理想追求。

2.塑造学校品牌,提升就业服务

从学校品牌效应来看,用人单位对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状况并不是悉数掌握,用人单位重点关注的往往是部属重点高校,而对非部属高校等地方性或地区性高校关注不多,了解也不够。因此,这类高校法学培养单位就必须重视塑造自己的品牌。探索独具一格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积极推介自己的法学人才,提高社会认可度。

从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发,要构建“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员化”就要求高校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专业化”就要求高校应该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及设施和设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打造和提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信息化”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将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发送至每一位毕业生。

3.开拓就业空间,规范市场秩序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讲,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灵活调整招录政策。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必须经过两次类似过独木桥的大考,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二是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两次考试的特点是参考人员多,通过率低,且均与从业直接挂钩。再加之,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招录学历门槛逐年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的机会日渐缩小。因此,基层政法部门可否灵活调整招录政策,降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门槛,灵活招录测试方式。

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去向,但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性别、户籍、生源地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的情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各类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公平正义、损坏公平竞争的事件,保障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从长远考虑发展才是第一要务,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4.完善社会保障,优化家庭教育

要继续推进城镇化深入发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畅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用制度保障大学生就业不受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制约。作为家长,应与孩子充分沟通,了解当代青年人的就业诉求,尊重青年人的正确选择,不应以过去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孩子的就业选择,做到建议而不决定,指导而不干涉。

作为刚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审慎地进行职业选择“无疑是开始走上生活道路而又不愿拿自己最重要的事业去碰运气的青年的首要责任”⑤。而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首要职责,也是国家、社会及家庭的重要责任。因此,各方面应积极协作加强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引文注释

①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 http://www.mycos.com.cn/McResearch/ShowBBFJ, 参考于2014年2月8日.

②2011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事件[J],中国律师,2012(1):82-85.

③江国青.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型法律人才的培养[J].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10(1):135-142.

④张志铭.回眸和展望:百年中国律师的发展轨迹[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1):121-134.

⑤中国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3.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作者:刘超

第四篇:大学何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要求

摘 要:毕业要求是对毕业生应该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具体描述。毕业要求上承人才培养目标,下启教育教学过程,最终服务于人才培养需求的满足。科学设定毕业要求十分重要,因此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培养可以从16个方面进行毕业要求设计。

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毕业要求

《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明确要求:专业必须有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实际上,《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不仅仅是工程教育改革的指引,也对包括法学专业在内的文科专业改革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拟基于地方本科院校的办学特点,对其法学专业“毕业要求”的设计进行一番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什么是毕业要求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引入了毕业要求这一概念。《工程教育认证标准(2015版)》将其解释为:“毕业要求是对学生毕业时应该掌握的知识和能力的具体描述,包括学生通过本专业学习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素养。”它描述的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1]。这一概念的提出,澄清了近期教育目标(毕业要求)与远期育人目标(人才培养目标)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大学阶段的专业教育应该做什么,需要做到什么程度,进而决定了我们应该采取怎样的教育教学方法。

笔者认为,毕业要求是专业办学者为了指导专业办学实践,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基于对教育规律、国家政策、外部需求和自身办学实际的全面研究,对学生结束大学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的预设,是对毕业生经历大学阶段的专业学习之后所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的具体描述。

基于上述界定,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毕业要求是由专业办学者预设的,体现了办学者的教育愿景。当然,专业办学者不能天马行空地表达自己的办学愿景,而必须要考虑外部需要、内部条件等诸多限制性因素;第二,毕业要求的目的在于指导专业办学实践的具体展开,从而为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奠定良好的学校教育基础;第三,科学设计毕业要求的依据是教育教学规律、国家政策导向、外部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的办学实际,这些因素是设计毕业要求时需要预先重点考量的;第四,毕业要求也称毕业生能力,它指向的对象是“毕业生”,而人才培养目标指向的对象是“毕业5年左右的职业人”。相较而言,人才培养目标关注的是毕业生工作5年后“能做什么”,而毕业要求关注的是学生在毕业时“能有什么”。显然“能做什么”主要取决于“能有什么”,从这种意义上讲,毕业要求是培养目标的前提,培养目标是毕业要求的结果[2];第五,毕业要求是对毕业生应该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景式的具体描述,一般通过条目式描述来表现,以便于与相应的课程体系对应。

二、为什么要科学设计毕业要求

成果导向教育(Outcome Based Education)彰显了教育的实用性追求,已经成为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教育改革的主流理念,被认为是追求卓越教育的正确方向[3]。成果导向教育实质上就是由教育目标来决定教育过程,它遵循“反向设计”原则,主张由人才培养需求来决定人才培养目标,由人才培养目标来决定毕业要求,由毕业要求来决定教育过程(课程体系、课程内容及其采取的教学方法),最后经由教育过程来满足人才培养需求。在这里,人才培养需求既是教育教学活动的起点,也是教育教学活动的终点,最终实现了教育目标与教育结果的一致性。

科学设计毕业要求有助于教育过程的规范实施和人才培养目标的最终达致。如图1所示,人才培养需求决定了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具体的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决定了教育过程,最终通过教育过程(科学的课程体系、恰当的教学内容和有效的教学方法)满足了社会的人才培养需求。在这个循环中,毕业要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毕业要求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同时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保障。如果人才培养的毕业要求没有达成,最终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恐怕也要打折扣。另一方面,毕业要求又是构建课程体系的依据,它对毕业生提出的知识、能力、素质要求必须逐条地落实到每一门具体课程中。应该设置哪些课程,如何确定教学内容,应该选择怎样的教学方法,这些都应该以实现毕业要求为旨归。总之,毕业要求这个“腰”必须要挺得直,唯其如此,才能有力地支撑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同时为教育实施过程提供明确有效的指引,并最终服务于人才培养需求的满足。

三、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毕业要求的设计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党和政府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2017年5月3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提出“法学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不仅要提高学生的法学知识水平,而且要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习近平主席强调:“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这些重要论述应该成为指引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方向。

在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必须自我拷问:我们能够、应该担当些什么?笔者认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办学使命在于培养“厚德明法、通情晓理”的综合素养突出的创新性应用型基层法治人才,这同时也應该是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为便于转化为具体的毕业要求,我们可以将这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从以下5个方面进行条目式表述:厚德,即具有敦厚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有担当精神,意志坚强;明法,即通明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强;通情,即通晓我国的国情、社情与民情;晓理,即熟知中国传统情理和基层民众的礼俗习惯;综合素养突出,具备较强的职业能力和知识更新能力,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

毕业要求指标的细化分解,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相互支撑是关键所在[4]。为细化和落实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可以从16个方面设计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基层法治人才培养的毕业要求。如表1所示。

如上表1所示,与人才培养目标1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和毕业要求2。毕业要求1是“厚德”目标的外在要求,意在明确学生毕业时作为一名国家公民、社会成员和准职业人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质;毕业要求2是“厚德”目标的内在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具备的个人心性品质和精神意志。基层法治人才置身基层,面向基层民众开展法治实践工作,复杂的工作条件和特殊的工作环境决定了基层法治人才必须具备更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更强的意志品质、担当奉献精神和人文情怀,吃苦耐劳,并时刻把为人民服务放在心上,落实在工作行动中。

与人才培养目标2对应的是毕业要求3至毕业要求6。毕业要求3是“明法”目标的理念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确立怎样的专业价值理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与西式法治在理念上有着显著的不同,基层法治人才是在基层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人才,端正价值理念应该是“明法”的首要要求;毕业要求4是“明法”目标的知识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具备的专业知识的范围。作为未来的职业法律人,毕业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必须“扎实”,专业辅助知识必须“广博”,这是形成较强的职业能力的前提;毕业要求5是“明法”目标的能力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具备哪些专业能力。理性严谨的法律思维是法律人从事法律职业的基础,扎实的实务技能是毕业生迅速进入职业角色的保障,卓越的基层法治实践能力是针对基层法治人才的特有毕业要求;毕业要求6是“明法”目标的素质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具备心怀国家关注时事的意识,以及对与专业有关的时事现象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判断的能力。

与人才培养目标3对应的是毕业要求7至毕业要求9。毕业要求7是“通情”目标的国情要求,意在明确置身中国语境的基层法治人才应该具有强烈的中国意识,必须基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开展基层法治实践工作;毕业要求8是“通情”目标的社情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了解中国当下的社会发展阶段,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状况和社会环境,这实际上是要求毕业生了解基层法治人才未来的职业环境;毕业要求9是“通情”目标的民情要求,意在明确毕业生应了解普通民众的生活情况,以及由此决定的他们特有的思想心理和行为特点,这实际上是要求毕业生了解基层法治人才未来的工作对象。

与人才培养目标4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0和毕业要求11。毕业要求10是“晓理”目标的情理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对中国特殊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中蕴含的特殊的情理观念有充分的了解。中国传统上情、理、法纠缠不清,普通民众对于情理的熟知和认可往往更甚于法律,从事基层法治实践工作,必须了解和尊重情理,如果只用法律,不顾情理,往往寸步难行,甚至事与愿违;毕业要求11是“晓理”目标的礼俗要求,意在阐明毕业生应对民众长久以来形成的并深刻影响着他们日常生活的礼俗习惯予以充分了解。民间礼俗习惯虽然不是官方的正式立法,但是对民众日常生活起着实际调节作用,是不可忽视的“活法”。从事基层法治实践的职业法律人有必要熟知这些活法规则,并善于处理其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与人才培养目标5对应的是毕业要求12至毕业要求16。毕业要求12意在阐明毕业生应该达成的职业能力要求,这些都是基层法治人才应该具备的职业核心能力,每一项都不可或缺;毕业要求13意在阐明毕业生通识知识的广博性要求和应具备的终身学习能力,专业知识和能力决定了一个人的专业水平,而通识知识的广博性和终身学习能力则会决定一个人的职业发展;毕业要求14明确阐明,毕业生应该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对于基层法治人才而言,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需要提出过高的要求,但却不可或缺;毕业要求15涉及毕业生研究能力要求。掌握文献资料检索方法是很有必要的,这是知识更新和工作创新的前提,但是基層法治人才的学术研究能力则不宜要求过高,“一定”即可;毕业要求16表述为“具有强健的体魄,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国际视野”。身体健康是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有必要作为一项毕业要求明确提出。在当下国际交流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具备一定的外语能力和国际视野,也是很有必要的。

没有科学的专业办学理念,专业办学就会如同无图索骥;没有恰当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办学就会如同无的放矢;没有明确的专业毕业要求,专业办学就可能会歧路亡羊。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要办出特色办出实效,就必须从科学设定专业办学理念做起,顺势而下,合理设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以便更好地指引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参考文献:

[1][2]李志义.解析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成果导向理念[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

[3]李志义,朱泓,刘志军等.用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引导高等工程教育教学改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2).

[4]任红卫,刘美.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背景下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制定——以广东石油化工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为例[J].教书育人:高教论坛,2016,(15).

作者:陈伟

第五篇: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探索

摘 要:文章主要通过描述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论文存在的弊端,对现如今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撰写的论文模式进行分析,并对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判解模式内涵进行剖析分解,探索其真正的渊源。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毕业论文;判解模式

引言

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教育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一直是教育界的高呼声,近20年以来,我国始终坚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国家方针政策之外,更是推崇由单一的模板化教育转变为实质化的素质教育的教育改革理念。本科毕业论文是考验高校本科生在大学四年内学习所所获得的学习能力、思维方式、综合素质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发展,法学(法律类)高等教育专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由原先的部属政法类专业高等院校开设法学专业逐渐发展到地方性的众多高等院校也相继开设了法律类本科专业。本文主要通过调查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法律类)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状况,对其存在的弊端进行挖掘,同时,对论文模式进行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多年在地方性高等院校法学教学中发现,大量的本科法学毕业论文存在抄袭和雷同现象。因此笔者针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现状,随机对某地方三所高校的法学本科大四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1.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不是自己对法律问题思索的结果占33.3%,毕业论文选题仅仅是任务要求的占16.7%,论文选题胡乱拼凑的有4.7%;2.有没有过抄袭(非标准内注释、引用)行为问卷中,整段文章更改语句的占21.4%,借用他人论文大纲有47.6%;3.对毕业论文撰写毫无感兴趣的占19%。4.支持改变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要求的占92.8%。通过对法学毕业生对毕业论文撰写的现状调查,笔者发现这些非政法类专业高校的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模式存在很大的问题,地方性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考核模式应当引起重视并有必要研究考核体系改革了。

笔者列举一些问卷调查结果:

1. 毕业论文结论是对现实的矛盾或者问题提出了你思考的解决办法吗?

图1

2. 你搜集的论文资料在你论文的字数中占据的比例是?

图2

3. 你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有着兴趣吗?

4. 你支持用其他更灵活的毕业考察方式替代毕业论文吗?(如翻译文献、实习报告、团队合作等)

二、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及有关研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中国)全国的高等院校中拥有法学专业的有650多所,许多之前不曾设有法学专业的高校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改革的需要重新增加法学专业,而随着大学数量增加,传统政法类大学录取人数有限等原因,选择非政法类地方高校就读法学专业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而影响他们选择取向的更多的是法治社会的熏陶以及自身对法律的认知程度。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的推进,选择非政法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同样越来越多,据调查统计某区域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增长比率逐年上升。

然而,非政法类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与政法类专门高校相比,专业水平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些差距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师资队伍水平上有差距;第二,课程设置和培养体系不合理;第三,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落实不到位;第四,校园法律文化氛围不够;第五,学校法律院系与社会法律实践部门联系不足;等等原因。

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在现状上主要表现为:由教师提出选题、学生搜集资料、拟定提纲撰写,这样僵化的套路导致的结果就是学生抄袭,浪费时间和精力,导致学生对高校法学教育的恶劣评价,最终导致厌学逃避。具体表现为:“学生按照选择的题目与指导老师建立了联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与步骤范围内,与指導老师相互配合完成论文写作。但纵观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现状:形式上看,参考文献的格式不规范,参考文献在论文正文何处,一般的学生在指导老师多次修改的情况下,方能够正确标注;参考文献与注释不区分;标点符号欠规范;错别字、论文排版、字号大小、字体及整齐度等也是常见的问题。内容上看,一般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有以下问题:1.不明确摘要如何概述,关键词为何不知所云;2.结构似教材,没有问题意识,常见的论文只是对命题的基本理论、或知识点做一般性梳理或介绍,无深度与创新可言;3.论证不力,缺少内在严密的逻辑性,体现在:一是从理论到理论,缺少必要的和充分的事例和数字的依据;二是引用、分析理解法律条文、法理基本原则不准确;三是材料很多,但在选材和组织材料上欠佳,缺少周密严谨的逻辑性;4.绪论和结论写作不当。有些论文的绪论,篇幅相当大,却写了一些与毕业论文没有多大关系甚至无用的话,没有很好地起到导引本论的作用;有的论文的结论也不符合写作要求;有的论文根本没有结语,有头无尾,不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或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法律类)专业毕业论文模式的主要现状进行探究,归根结底还在于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经验缺乏。若在实际教育中更注重能力的培养,而并非只是传教式的教学模式,则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的法学(法律类)本科生不仅可以具备相当法律素质,将学习到的法律功底用于武装自己,而且现实中的许多法律问题都可以依法而解。

为此我国学者对我国法学教育展开了众多的宏观研究探索,但对法学(法律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如何定位和改革研究不多,目前对法学(法律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模式研究主要有:河北经贸大学王韬博士《司法实践能力培养目标下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训练模式研究》、武汉刘晶老师的《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答辩模式的改革与探索》、哈尔滨师大梅奕敏副教授《导学模式提升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设计有效性研究》西南政法大学蔡英博士《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的现状研究》等等。他们一致认为:传统的法学(法律类)本科论文写作偏重立法论角度、采纳教科书式的阐发,属于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他们提出的改革模式有:1.司法适用模式。训练目标注重法律适用方法,成果形式采纳案例研判模式。2.模拟法庭式。即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扮演、分析自身感受和经验,阐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3.系列化、一体化模式。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模式具有强化实践的意识,但是有的改革模式(如系列化、一体化模式)没有根本上革除传统的学生被动式资料搜集、抄袭为主的弊端;另外模拟法庭式和本科教育教学差距太大,在本科法学学生中未必具有可行性,亦或是实践中投入巨大,现有的高校师资和设施难以胜任。只有司法适用模式在目前我国非政法类地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现状中具有实际意义,但有些操作模式仍需研究。

三、法学(法律类)本科(法律类)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内涵特征

案例判解模式是指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生通过将自己的毕业论文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选择法院的判决案例作为学生自己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把司法适用的解释推理模式应用于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中,围绕法院判决中的经典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知识而展开分析阐述,同时深入阐述案例中涉及的相关法学知识理论前沿问题,最终形成法学理论和案件实例相结合的法学知识解析和前沿探究式毕业论文。这种模式旨在探索贴近司法实际和革除传统法学(法律类)本科教育弊端的论文指导模式,旨在调动法学(法律类)本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把毕业论文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紧密联系,以法律解释、司法适用为灵魂,改革传统的毕业论文体制。

案例判解模式主要包括选择案例、模拟审判、分析法律适用、相关法学知识阐述、前沿探讨等步骤。一方面,强调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毕业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角度去审读案情,并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具有极强的实际性和目的性,有效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能够锻炼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将案例解析与法学知识前沿相结合,突破纸上谈兵的纯粹抽象,让学生通过法院判决过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其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模拟审判。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已成为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日常教学环节中模拟法庭的特点是是进行法律职业性训练,让学生适应角色转换。但与教学实践环节不同,在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中,除了法院程序之外,更重要的是实体法律内容:

1. 法律适用的视角。案例判解模式要求学生把自己分别放在原被告律师、法官的身份角度分别分析案件事实。从中发现法律适用的线索、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的难题。

2. 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案例判解模式,重在对法院判决的解读,法院判决的核心部分就是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推理过程。

第二,案件法律适用总结。完成了案例的判决推理并不意味着毕业论文已经完成,学生必须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扩展性分析和总结,另一方面,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前沿,让学生更深入地提高法律实践技能与现代法律素质。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扩展性分析和总结主要有以下类型:

1. 评论型。这种类型的学生要对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进行深入解剖,结合案件事实要素详细地分析法律适用要素,并对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对案件分析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最后,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缺点,总结改进,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

2. 分析型。学生深入挖掘案件中一个法律点,围绕问题,然后分析问题,结合专业深入探讨,提出解决办法,最后对涉及的法律知识考察国内外的发展方向。这种类型不仅考查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强调观念的创新,要求学生具有创新思维,整体对毕业生的要求较高。

四、结束语

本科毕业论文是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学科教育水平的重要标志。法学(法律类)本科毕业论文模式改革和科学化、合理化,对法学(法律类)本科四年的课堂教学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促进课堂教学水平的提高。

案例判解模式主要包括选择案例、模拟审判、分析法律适用、相关法学知识阐述、前沿探讨等步骤。一方面,强调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毕业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角度去审读案情,并运用法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具有极强的实际性和目的性,有效避免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能够锻炼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目的。另一方面,将案例解析与法学知识前沿相结合,突破纸上谈兵的纯粹抽象,让学生通过法院判决过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大大提高了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

法学(法律類)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判解模式的提出和构建,对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作了尝试性的探索,也为培养新型法律人才指明了一个方向。

注释:

[1]何群.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现状的几点认识——以广州大学法学院为例[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

参考文献:

[1]高泉.以司法考试为时角的法学案例教学法改革[J].中国电力教育,2012,22.

[2]刘晶.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方式的改革——以模拟法庭为视角[J].学理论,2013,11.

[3]段书臣.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研究[J].教育教学论坛,2012,11.

[4]韩冰.从结果-倒推-过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6,09.

[5]赵霞.教师指导本科生科研训练项目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提升作用[J].高教学刊,2015(23):103+106.

[6]李静梅,刘杰,张国印,等.衡量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标准的研究[J].高教学刊,2016(07):106-107.

作者:肖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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