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无纸化海关通知

2023-06-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报关无纸化海关通知

报关无纸化 海关通知

海关会议纪要

致尊敬的各位客户:

上海海关今天召集各大报关公司召开会议,宣布无纸化报关事宜,现将情况向大家汇报如下 第一,出口报关

2012年三季度起开始在6家AA类报关企业开始实行

2013年开始在全市A类报关企业分批开始实行

2014年开始在全市B类报关企业分批开始实行

2014年底全部报关企业全部实行

开始无纸报关后,企业将安装新型预录入系统,录入后生成报关单号,完全按照电子数据发送报关信息,不再用任何纸质单证。海关在接受到电子申报信息后,根据电子数据审核报关信息,决定放行,查验,还是有问题退单。届时查验率将会上升(海关原接单申报现场关员将充实到查验和电子审核岗位)。对于海关评级高的企业和报关公司将采取要么不查要么就连续查验和查验出问题不管级别连续查验,连续出问题降级的方式规避企业的不规范申报及各种违法行为。同时海关查验现场也会逐步实行现场摄像上传,中控室根据上传数据决定查验结果(尚无时间表)。同时海关后道(包括改单,退税联)也将逐步采取无纸化,通过电子数据的收发完成相应工作。海关还将开放新的平台,通过平台和报关公司和企业实时沟通解决在通关过程中遇到的相应问题。

第二,进口报关

进口报关无纸化相对于出口来说相对复杂(涉及到各种许可证件和税金的缴纳),在出口报关无纸化进行到成熟情况下开始。但是为了规范进口申报过程,海关即日起开始实施进口放行单证不予抽档,马上封存。许可证,税单订错只能等到一个月单证流转到南汇海关单证集中存放点后才可以抽取。免税单证征免打错不予改单只能照章付税后,再退税。

第三,所有单证无纸化后,没票单证报关单将被自动扫描进入海关相应系统,供海关相应稽查和各级海关领导实时调阅。避免不规范或是违法行为的发生。

终上所诉,我们认为无纸化申报是整个报关甚至外贸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将会带来很多连锁性的反应,对报关公司和货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提高了通关效率的同时,也更加规范了整个流程的透明性和合法性。以前很多可以钻空子,打擦边球及灰色地带将不可避免的被压缩甚至被取消。这就要求报关企业更加要将精力投入到提高服务质量上去。这也正切实符合了我们一贯提倡的靠服务取胜的宗旨。此外在控制客户结费等方面也需要我们和您一起讨论商量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去规避无纸化带来的一些弊端。

上海-Polly-货代

2012-8-13

第2篇:腾冲海关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通关指引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操作指引

(企业篇)

一、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资格申请

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具体作业如下:

1. 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

企业持书面申请报告,向注册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2. 企业与海关电子协议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企业持法人卡登陆互联网IE浏览器后建议浏览器输入(点击页面左侧“安全技术服务用户登录”--“快速入口”,点击选择相应地址),与海关、电子口岸签署无纸通关电子协议。

受理单位:负责企业注册备案管理的现场海关。

二、 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作业流程(附件1)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1. 无纸申报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作业方式或“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2. 随附单据上传

2.1 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2.2 若经营单位为AA类企业且符合单证暂存条件的,不需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企业应根据海关规定自行保管相关单证。

2.3 企业代理委托协议书可采取电子协议形式,也可采取纸质扫描成“pdf”文档格式的方式上传海关。

2.4 随附单据格式:上传格式需为pdf文档,每类电子随附单据只能为1个pdf文件,每个文件为1个报文,每个报文不能超过20M,每页不能超过200k,200dpi,黑白灰度。

3. 委托代理报关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可采取电子委托协议或采取纸质委托协议扫描传输方式上传。

(1)电子委托协议申请: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 (2)若报关企业与进出口企业未签订代理报关电子委托书,则按照纸面签订协议方式,通过扫描生成“pdf”格式传输给海关,随附单据类型选择 “纸质随附单据”。

4. 无纸验放

海关完成报关单放行后,向监管场所和申报人发送放行信息。对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监管场所凭海关放行信息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对未实施联网的监管场所,海关确认报关单已放行的,在企业递交的提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场所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单证和加盖企业报关专用章的“进/出口查验/放行通知书”回执为企业办理提货/装运手续。

三、 通关无纸化进出口货物适用范围 1. 许可证件

涉及许可证件(不包括“入(出)境货物通关单”)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2. 涉税

涉及税费但未选择电子支付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3. 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暂不适用。

四、 查阅、复制、删改单 1. 查阅、复制

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时,按照现行档案出证相关规定办理。

2. 删改单

采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的报关单如需修改/撤销的,企业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报关申报”系统“报关单修/撤单功能”提交申请。该项业务功能因系统原因,尚未上线运行,须待海关另行通知。

昆明海关电子口岸数据分析中心,制卡联系电话:0871- 3016523;业务联系电话:0871- 3016225 附件:

1、通关无纸化改革相关系统介绍(对外版)

第3篇: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丙方: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本协议所称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凭进出口收发货人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联网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本协议甲方为全国各直属海关,乙方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丙方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本协议所称电子数据,如无其他特殊限定,是指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提交的报关单电子数据、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以及甲方通过丙方向乙方反馈的电子回执数据。

为改进海关监管和服务,方便企业合法进出口,加快通关速度,简化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通过对乙方守法和资信等情况的审查,自甲方处获许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办理海关手续。丙方依据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提供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存储以及相关服务,并承担本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

为确保通关作业无纸化顺利开展,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可以向甲方自行办理通关作业无纸化手续,也可以委托具有通关作业无纸化资格的报关企业办理。

乙方委托报关企业办理通关作业无纸化手续,委托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定效力的报关委托书,并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保存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所辖关区范围内,通过丙方向甲方传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乙方传输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并和纸质单证相一致。经甲方允许不需传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乙方应根据海关规定保管相关单证档案。

经甲方允许在货物放行后传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传送相关电子数据。

第三条 乙方通过丙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向甲方申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以“现场交单”形式向甲方提交纸质单证。乙方办理现场交单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应当与向丙方传送的电子数据一致,乙方须承担纸质单证与电子数据不一致而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乙方通过丙方向甲方传送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由丙方按照海关有关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五条 丙方应对经其系统传输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证电子数据免遭篡改和灭失,采取安全措施保证经其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数据安全、真实、完整。

第六条 丙方应持有国家密码管理部门颁发的身份认证相关资质。

第七条 丙方应建立安全日志和痕迹管理,准确记录甲乙双方电子数据传输情况,保证操作流程可追溯。当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产生争议时,以丙方系统记录的发送、接收时间为准。当甲、乙双方对电子数据产生争议时,以

丙方保存的原始电子数据为准。

丙方应当在甲方或乙方提出要求时,按照符合证据要求的方式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证实其所保存的电子数据的情况。

第八条 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和乙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海关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提供其存储的电子数据,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出于办案工作需要除外。

第九条 乙方应当依法设置、编制、保管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妥善保存报关单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合同、发票以及其它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资料,以备甲方或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核查。

乙方使用计算机辅助系统管理生产运营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并向甲方开放其计算机管理系统供甲方核查。

第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通关作业无纸化协议》,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且被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四)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后不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的;

(五)进出口货物经甲方通关作业无纸化放行后,未按照甲方规定保管单证或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不及时、不完整的;

(六)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资料或者记录不真实的;

(七)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甲方、丙方报告的;

(八)发生报关重大差错且未构成走私违规的;

(九)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十一)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允许乙方重新适用本协议所确定的通关作业无纸化程序。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履行,不免除乙方承担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如遇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变化,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应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甲、乙、丙三方应按上述规定及时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应由乙方发起并加签,丙方验核乙方身份后加签,由甲方审核确认加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取消该协议,本协议在终止前长期有效。

第十四条 有关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根据需要经商定后签署补充协议解决。

第4篇:广州海关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操作指南

(企业端)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登陆广州海关“线上海关”系统(网址:http://etg.gzcustoms.gov.cn:8020/paperlessRegister/index.jsp),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登记”模块,选择要办理的业务事项。办理企业新注册登记的选择“注册”;已注册登记,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变更的选择“变更”,需要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手续的选择“注销”,未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选择“未注册查询”。

二、填写验证信息

填写企业名称、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仅适用于新注册企业填写)、海关注册编码(仅适用于办理变更、注销业务的企业填写)、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应与在工商部门注册所填信息一致)、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号(应与在工商部门注册所填信息一致)、本业务办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 获取手机验证码。填入手机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三、填写承诺

仔细阅读承诺信息,点选“同意”,点击“下一步”。

四、选择领证方式

选择“前往注册地海关领取”的,请到企业的主管海关领取;选择“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的,需要填写详细的收件人、联系电话等内容,邮寄地址系统默认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的注册地址(无法更改)。

五、确认信息

对之前填写的信息内容进行确认。如需修改,点击“上一步”;确认无误的,点击“确认信息”,点击“确认信息”后,之前填写的信息则无法修改。

六、阅读提示信息

记录回执单号,可凭该回执单号查询申请业务的办理进度和结果。

七、填写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系统自动链接关企合作平台,新注册企业点击“无卡用户”,填写具体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办理变更、注销企业点击“有卡用户”,填写企业的相关变更、注销信息。

八、状态查询

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变更、注销)个人查询”页面(网址

:http://etg.gzcustoms.gov.cn:8020/paperlessRegister/listForPer.jsp),输入“回执单号”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海关编码”(办理注册业务的输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理变更、注销业务的输入“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海关编码”)

九、电子证照领取

在收到广州海关发送的证书领取的短信后,进入“企业无纸化(注册、变更、注销)个人查询”页面,查询后在“申请状态”中点击“办理成功(电子证照)下载”,下载电子证照,并自行按需打印。

十、企业未注册证明

进入“企业未注册证明查询”页面(网址:http://etg.customs.gov.cn:8020/paperlessRegister/creatZS.jsp), 输入“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查询,如企业未注册,则生成“未注册证明”,点击下载后可保存打印。

第5篇:海关报关

海关监管的内容及依据

中文摘要:海关监管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海关监管是一项国家职能,其目的在于保证一切进出境活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范,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而海关监督管理则是海关全部 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English Abstract:Customs control is the use of state powers, through a series of management systems and management programs, according to the means of transport, cargo, goods import and export activities implemented by an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Customs control is a nation function,the aim is to ensure that all entry and exit activities in line with national policy and legal norms to safeguard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interests.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ustoms supervision is not short, but it is customs customs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all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activities collectively.中文关键词: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商检制度动植物检疫制度 药品检验制度濒危物种管理制度

English Keyword:Importand export license management systemImspection system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systemDrug testing systemEndangered species management system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 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

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应实施动樾持检疫的范围包括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检疫区的运输工具。例如:

1、动物:家畜、家禽、兽、蛇、鱼、虾、蟹、贝、蚕、蜂等。

2、动物产品: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等。

3、植物: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籽、种苗、繁殖材料等。

4、植物产品:粮食、稻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村、木材、饲料等。

药品检验制度

药品检验是国家为了防止假药、劣药非法流入国内而制定的对进口药品(包括药材)实行检验的制度。我国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即进口药品,须取得卫生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一次性进口药口批件》,经营进口药品的外贸企业,须具有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到达口岸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海关凭药检所在进口货和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检的印章放行。

对进口血液制品,国家规定从严掌握和限制,确属临床医疗需要进口的,进口单位庆事先报经卫生部批准。进口时,由口岸药检所审查批准文件,按规定程序实施检验后放行。

对进出口精神药物、麻醉药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精神药物由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外贸规定办理,麻醉药品由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分公司或由卫生部、外经贸部指定的单位办理。进出口时,应报卫生部审查批准,发给《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可证》,海关凭准许可证验放。

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检验指的是按照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

进口时,由国境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国境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

濒危物种管理制度

濒危物种管理是指濒于灭绝和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范围包括列入《濒危野生动樾的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和附录2文件中的全部物种。长期以来,人类在获得发展的同时,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的危险,许多野生动植物灭绝的速度加快,成为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一旦自然生态失去平衡,危及的将是人类自身。为此,国际上要求保护濒危物种的呼声越来越高,管理上越来越严。在我国,有识之士不断呼吁制止滥捕滥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已加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林业部也下发了《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等许多法规。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旨在与自然生态环境保持和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规定,凡进出口中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所限制的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涤冯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坜植物中成药,出口痢,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关。

文物管理制度

文物是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有的文物甚至价值墨守成规城。因此,许多国家都立法加以保护,以防止文物的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凡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以外,一律禁止出境。对暂时进出境文物,如经国家批准的对外文化交流、出口展览、合作研究等项目或其他需由甸驻外机构人员、出访人员携带、托运或邮寄的暂时出境文物,在出境前,由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查验无误后签发出境证明;复带文物进境时,须根据清单、照片进行复验,海关凭出境证明按

暂时出境货物予以验放。对出口文物或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在报关前,和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海关凭该部门盖的火漆标志或文物出口证明放行。国家对需要办理鉴定的出境文物的品种作出了规定,在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文物鉴定站负责此项工具境外人员托运、携带文物出境的,还应在报关时交验用外汇购买的文物销售发票。

金银、外汇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出口金银制品,必须向海关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金银制品出口准许证》,海关凭准许证验放。为加工出口成品需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原料,应当在进口后持进口报关单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出口时审查发证。

根据国家有关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进出境人员携带外汇出入境超过规定数额,应视情况向银行申请“携带证”或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银行凭核准文件签发“携带证”,海关凭“携带证”放行。进口废物管理制度

进口废物,俗称“洋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废弃物质,包括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国际上列入有害废物管理的共有23项。

据估计,全球每年产生垃圾100亿吨,有害废物3亿多吨,这些垃圾和废物绝大部分得不到有效处理,由此出现有害废物和垃圾的跨国间转移。一些发达国家将大量工业和生产垃圾,特别是有害废物以各种名义,通过各种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也成为转移的受害对象。

我国于1990年加入了联合国环境计划署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环保局、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商检疫站局联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禁止进出境外废物在境内倾倒、堆放、处置。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对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九大类废物的进口,须经国家环保局审批,其他废物严禁进口。

《暂行规定》还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申请和审批手续作了严格规定,实行环境保护风险责任,海关凭国家环保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口岸所在地商检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验放。对检验不合格的废物,海关依法责令退运和任罚款处理。对违反规定北朝将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擅自进口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是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面对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蔓延,许多国家海关纷纷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国际组织也在积极行动。1985 年世界海关组织制定了《关于授权海关实施商标和版权保护的国内立法的示范法》。关税与贸易总协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于1994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1995年国务院第179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对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宗旨、范围、海关职权及义务、知识产权备案、保护申请、担保、调查和处理、8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

1、保护范围: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2、法律依据:凡受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基本立场;

3、保护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4、保护申请:海关除对侵权货物可以扣留外,原则上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请示海关采取保护行动;

5、担保:申请人请求海关扣卵巢进出境货物时,应当提供与进出口货物到岸或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以防因错扣而引起的赔偿损失要求及承担相关费用;

6、处罚:海关可没收侵权货物并可同时处以罚款。

第6篇:海关报关16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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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报关流程

一、出口报关企业应具备在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有进出口经营权和自理报检登记证书。

二、出口报关所需单证:

1.客户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一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如通关单、出口许可证等) 4.有出口手册需提供手册报关。

三、出口报检所需单证:

1.客户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

2.出口货物到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等外包装为木制的需做熏蒸或热处理的,客户所提供的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如熏蒸产品是木制品,还需提供厂检单。

3.做熏蒸或热处理的产品,客户应在报关前两天,将货物运抵到指定的堆场或港区进行熏蒸。(熏蒸时间需24小时)

四、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五、海关现场审单结束。货物单证放行后,货主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内进行验放。如需查验,报关行应及时与海关联系,进行货物查验,验完后需按船公司封指定铅封。不需查验的应及时进行实货放行,将装货单按截关时间送到港区装船。

六、待货物出口,船公司就将出口舱单数据传送海关,海关接收到数据后报关行待海关数据结关后,及时到海关打印退税核销联。

七、出口通关结束。客户需及时到我司缴纳报关报检代垫代办费。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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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海关服务“一带一路”建设16条措施

一、支持“一带一路”互联互通建设

(一)统筹口岸发展布局。在编制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时优先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项目。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做好与中哈、中吉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衔接。制定内陆口岸建设标准,做好内陆地区口岸布局规划工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的对外开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二)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支持在内陆地区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云南、广西等地开展“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对过货量大的通道,可单独开放;附近已有开放口岸的,将其作为附属通道。创新粤港、粤澳口岸开放和通关管理模式,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

(三)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完善内陆和沿海沿边海关的协作机制,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全程信息,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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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放行。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国际大通道所涉及的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支持边境旅游通道建设。支持“一带一路”重点旅游城市间增开国际空运航线,拓展国际航空航线国内段业务。将“安智贸”实施范围从主要港口扩大到部分重点铁路、航空口岸。完善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机制,促进输油、输气管道等能源运输通道安全、高效运营。

(四)促进海上运输大通道建设。支持重点沿海城市港口开展中转集拼业务,优化完善国际中转、出口集拼、进口分拨海关监管模式。完善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模式,支持中哈(连云港)物流中转基地建设成为“一带一路”陆海交汇枢纽、上海合作组织出海基地。落实国家振兴东北战略部署,拓展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支持研究探索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五)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简化和统一单证格式与数据标准,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7年覆盖至全国各个口岸。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都需要检查或查验的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登临检查、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整合监管设施资源,对国内现有口岸监管设施统筹使用;对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共同研发查验设备,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共同使用。

(六)重点推动“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开展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一带一路”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以新亚欧大陆桥和中蒙俄经济走廊为重点,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打破关区界限,充分尊重物流运作规律,企业可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和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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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实现“多地通关,如同一关”。将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覆盖到全国海关,并逐步实现跨区域海关间的互联互通,为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二、促进“一带一路”经贸产业合作

(七)支持各地扩大对外开放。支持新疆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和我国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支持福建发挥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支持扩大内陆开放,创新内陆加工贸易模式,推动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发挥内陆腹地的战略支撑作用。支持沿边加快开放步伐,加快同周边国家和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培育特色优势产业进出口,建设向西、向北开放的窗口和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重要门户。支持沿海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加大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力度,发挥沿海地区的龙头引领作用。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积极研究制订海关支持企业“走出去”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国优势产业走出去、优势产能转出去、技术标准带出去。完善海关出境加工货物管理模式,适时选择部分企业开展试点。研究建立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设备出口备案清单,对清单项下设备出口及返回国内维修实行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研究实施适应“走出去”企业物资回运的完税价格审核办法。拓展和深化与相关国家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打击侵权违法活动,为我国企业到相关国家市场创名牌和拓展市场保驾护航。落实“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在互认国家享受通关便利优惠措施。发挥海关统计数据优势,为企业、商会、行业协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沿线国家进出口统计信息。

(九)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发展。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设立其“海外仓”,利用保税物流功能拓展展示、展销业务。及时评估义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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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经验,适时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其他符合条件的地区,发挥商品市场对扩大与沿线国家经贸往来的支撑作用。支持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检测维修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十)积极推动与沿线国家共建自由贸易区。做好自贸区战略中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议题的牵头谈判工作,积极参与关税减让等谈判。认真做好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自贸区的谈判工作,以及与沿线其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研究。推动与已签署自贸协定的沿线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数据交换。简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海关通关程序。进一步简化原产地规则,支持和促进沿线最不发达国家输华货物享受我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布局。探索设立适应我国海洋发展战略,满足南海开发所需的海洋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和优势,推动“一带一路”重点区域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积极推进中越、中老、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在有条件的跨境经济合作区探索实行“一线放宽,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推广、固化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政策措施。

三、创新“一带一路”海关等口岸执法部门国际合作

(十二)丰富国际合作的内容与机制。举办“‘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高层互动活动,加强与沿线国家海关高级官员的会晤与互访,形成沿线国家海关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和凝聚力。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动跨境监管程序协调。加强供应链安全合作,针对毒品、洋垃圾、濒危野生物种、武器弹药等走私活动发起和参与区域性打击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我国海关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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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中的先进经验,支持帮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强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智库”及院校的联合研究。依托上海海关学院成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能力建设培训基地。建立“一带一路”海关教育培训合作专项资金,搭建更加广泛的教育培训合作平台,宣传中国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标准和技术。

(十三)积极推进海关双边国际合作。推进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海关在联合监管、AEO互认、安全智能贸易航线、风险管理、数据交换、执法、能力建设等多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提高边境口岸通行效率、维护边境安全。

(十四)发挥现有机制作用深化海关区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东盟(10+1)合作、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等区域合作中的海关合作机制作用,主动推动签署合作文件,推动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合作理念,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五)积极参与多边合作不断扩大海关影响力。利用世界海关组织(WCO)、亚太经合组织(APEC)海关手续分委会、亚欧会议海关署长会议、金砖国家海关署长会议等海关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将互联互通纳入各框架战略规划和工作重点。推动建立“一带一路”三互交换与共享服务平台,与WCO进行标准化的数据交换试点,并为沿线信息化程度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海关开放云服务。积极推动落实中国海关首倡的《APEC海关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战略框架》。推进我国加入《1975年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进程,促进区域跨境运输便利化。

(十六)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积极推进并总结中俄边境口岸监管结果互认、中哈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蒙海关联合监管、中欧安智贸合作、中欧陆海快线通关便利化合作,中欧、中新AEO互认合作等一批较为成熟、完善的海关重点合作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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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经验。加强与境内外铁路、邮政、口岸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中欧通道铁路运输、口岸通关协调机制,促进国际通关、换装、多式联运有机衔接,畅通国际运输通道,打造“中欧班列”品牌。推动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哈尔滨、兰州、西安、重庆、郑州、昆明、南宁、南京、湛江等直属海关与沿线国家海关的关际合作和边境合作,形成一批涵盖重要节点国家主要边境和口岸的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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