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总结

2022-03-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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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总结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电建(1995)671号 发布日期:1995-11-06 实施日期:1995-11-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 审定电力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 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 审定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 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 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 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 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 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 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

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四条 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 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

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 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 全技术问题。

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 第十五条 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六条 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

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 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6.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 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 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 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 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 (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 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剧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7.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现场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应、保管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 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 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 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 "三定” 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 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按“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 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四章 安 全 教 育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电力工业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电施工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 第五十条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第六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电力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每年不少于两次。 3.施工企业(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送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 5.工地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6.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五十二条 电力公司和电建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使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并予以评分。电力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总结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第五十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名称见附录C、 D、E);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五条 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 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领导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上级备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 第七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本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安全工作要求。 第六十条 电力建设局(总公司)、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六十一条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和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 工地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 火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 送变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

第六十四条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承建项目或自营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十七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宜与分包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 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六十九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

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七十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七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七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 严禁转借他人。

第七十四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七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 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七十八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八十条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八十一条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八十三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火电建设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 第八十五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章 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八十六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八十七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 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八十九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

第九十一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第九十二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九十三条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九十四条 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九十五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十六条 班(组)工作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作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 第九十八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 第一百条 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 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 “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 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一百零四条 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 (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 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 (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 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 (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 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 (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 (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 (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 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 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 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姑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 (市、区)电力公司安监机构 (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1) 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 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 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 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 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 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 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 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 安全施工作业票; (11) 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 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 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安全围栏; (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14)漏电保安器; (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低压配电盘; (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 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值损失); (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缮后处理费用; (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 附加注明: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定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建安技分委会和安徽省电力局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写。

第二篇:电力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了整顿和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生产环境,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电监会决定自2006年5月至11月。在电力行业开展建设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五次(扩大)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努力遏制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有重点、分阶段地组织开展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改善安全文明生产环境。集中解决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安全责任,建立并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地遏制坍塌、高空坠落、机械伤害等建设施工安全事,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局面。实现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的稳步好转。

二、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电力建设相关单位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电力建设单位、勘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企业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以及各级安全监督组织机构建设情况,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否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等情况;

4、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制定情况,及其演练和有效性情况;

5、施工承包合同中对于甲乙方安全管理贵任、安全措施费用的有关规定及其落实情况;工程是否具有合理工期,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现象;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承包商工程安全措施费用;

6、建设单位成立工程安委会及其工作情况;是否了解、掌握工程二次分包情况,是否杜绝了违法转包情况;是否对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方面提出了相应要求及监督落实情况;

7、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查情况,承包和分包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8、施工工期和安全投入,以及防止恶性竞争导致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的情况;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的纠正情况;在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四不放过”原则执行情况;

9、现场监督检查到位情况、防范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问题整改和复查情况,包括现场是否符合文明施工要求,危险部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规范、齐全、到位,现场设施、材料、工器具是否乱扔乱放,是否做到“工完场清”;

10.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情况,是否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形成隐患排查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11、特种设备检测和日常的监督检查情况;

12.培训教育开展情况。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新入场人员及民工是否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三、工作进度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至7月份,企业自查阶段。各电力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电力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开展自查工作,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8一9月份,组织对重点项目和单位抽查和督查阶段.各区域电监局牵头,会同城市电监办做好所辖区域专项整治的替促检查工作.要结合第一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对辖区内的有关企业和项目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于9月底前报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电监会将会同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区域电监局和城市电监办,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企业,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抽查,发现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责令整改井对有关企业及其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10~11月份,总结提高阶段。电监会将会同各有关单位,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的意见和要求,对整改不力的电力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职责,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誓.各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清理、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和作业文件。要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各级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治工作不力而达不到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和要求的,要停工整顿,限期整改,发生重、特大事故者,要查明原因,追究贵任,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沟通,搞好舆论监督。各电力监管机构和有关企业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有关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并及时向电监会通报。电监会和有关企业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通报专项整治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日期:2006-5-19 8:48:04

第三篇:电力工程施工建设机械租赁安全协议

________电力建设工程机械租赁安全协议

SAQX1-8 输变电工程——机械租赁

承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承发包双方的安全责任,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结合本工程特点,双方在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形式:

(5)工程合同编号:

(6)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协议内容

1.安全文明施工目标

(1)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2)不发生机械、设备、火灾事故和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

(3)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电网、设备事故。

(4)达到甲方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本租赁项目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建设部《建设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

(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985)

(6)国家部委办相关安全的规定。

(7)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8)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9)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重点措施(试行)》

(10)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1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12)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规程。

(13)建设工程所属的地方安全、环境法规。

(14)业主项目部、总包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标准制度,执行业主项目部和甲方(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2)双方在未签订机械租赁合同和安全协议前,不得提前进场及作业。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约定,为各自的员工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合格有效的安全工器具,并监督、教育员工正确使用。

(4)双方应相互协作,并按照各自的责任处理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有关安全工作以及安全问题、事件,应认真组织原因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5)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机械设备、环境污染、场内交通等事故,双方应尽力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单位、地方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四不放过”。

(6)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事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按照规定在现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现场安全(包括防火)、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督。

(2)负责对乙方的机械租赁资质进行核查;进场机械的安装或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对进场的租赁机械进行资质核查,检查其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各项证书和技术资料是否与实物相符

(4)组织对租赁机械的安装拆除方案的审查,并对乙方的交底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5)负责对入场的起重机械管理、检验等人员证件的核查,对入场操作人员、起重指挥、司索人员、安装拆卸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书进行核查,并对入场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交底。

(6)根据合同约定,督促相关责任方负责现场道路、基础平整和承压符合起重机械作业的要求。

(7)将租赁机械纳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按照现场机械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8)对使用租赁机械进行作业前,编制相应的起重施工方案,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对机械操作人员进行交底,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9)临近带电设备作业,应保持安全距离,采取安全措施,必须指定专人监护。

(10)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考核,作为安全保证金的考核依据。

5.乙方的安全文明施工权利和义务

(1)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服从甲方以及业主项目部、监理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安全检查(包括业主项目部、总包单位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检查),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

(2)按规定提供租赁的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自检合格证、安全检验合格证等各项证书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负责制定租赁机械的保养、使用、维修管理制度以及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4)按约定由乙方操作租赁机械的,指派有证书的操作人员,定人、定机进行操作。

(5)按约定由甲方操作租赁机械的,负责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指导。

(6)负责租赁机械的进场运输安全。

(7)提供租赁机械基本尺寸以及额定工况起重表和载荷曲线图等相关技术参数。

(8)负责编制租赁机械的安装和拆除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措施,经本方技术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甲方审查后,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方可组织安装或拆除(安装或拆除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9)参加安装或拆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操作证;安装或拆除前,必须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或拆除方案和安全操作技术的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10)租赁机械安装或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序、工艺要求进行控制,高空作业要采取防止高处坠落、高空落物的安全措施。

(11)负责委托专业机构对租赁机械进行安全检测,确保机械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向甲方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证和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12)确保租赁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完好和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按规定对租赁机械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的可靠;按规定在租赁机械明显位置悬挂相关的安全标志。

(13)按约定负责租赁机械在非工作状况下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

(14)按约定负责租赁机械的例行保养、检查、维护。

(15)随机配备操作人员______,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内。

(16)操作人员应服从现场甲方指定的起重指挥人员的指挥。但对不符合安全起吊的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17)因租赁机械故障等原因,需临时使用替代机械时,应确保替代机械符合本协议要求。

(18)租赁机械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本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机械事故以及吊运设备材料损坏事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吸取事故教训。

6.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

甲方按照分包合同价款,预留5%或______万元的安全保证金,并在租赁项目结算时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结算。

7.需要补充协议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合同附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可独立于主合同存在,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因违反本协议造成的安全事故或环境影响世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协议有效期按照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变更,本协议有效期相应变更;合同施工工作内容、范围有变动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

(4)安全保证金的的扣款标准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安全协议范本》附录(《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的规定执行。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双方设备损坏、人员伤亡,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6)其他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7)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备注:施工项目部需要租赁设备时,应与租赁单位签定安全协议。

第四篇:防范电力生产、建设施工人身伤亡事故专项行动总结

防范电力生产、建设施工人身伤亡事故

专项行动工作汇报

为贯彻落实国家电力监督委员会东北监管局《关于开展东北区域防范电力生产、建设施工人身伤亡事故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东北公司要求,我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避免,任何事故都可以预防”的安全理念,以“五查、三防、一提高”(即: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隐患;防人身事故、防设备事故、防误操作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中心,集中排查和治理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严肃整治“三违”,加强人员防灾避险,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现将我公司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 防范电力生产、建设施工人身伤亡事故专项行动总体情况

1、 本单位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工作情况。

我公司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日常工作的首要位置,从年初的安委会会议、同各项目部签订安全协议书、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安全月及安全年专项行动的开展,公司领导定期到各项目部进行安全巡视,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方针不动摇,在近几年的生产工作中,均没有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没有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没有发生一般垮(坍)塌事故;没有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没有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分包工程责任性人身死亡、群伤事故,很好的完成了全年的安全目标。

2、 本单位主要工作特点。

我公司主要从事烟气脱硫、脱硝项目总承包(EPC工程),脱硫装置、电站输煤系统等商业运行、维护,石灰石生产加工及销售等业务。是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工程建设、环保设施运营等多项资质。

我公司主要技术依托中电投远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拥有成熟的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技术、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技术、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销技术(SCR)、镁法脱硫、钠法脱硫、炉内喷钙加尾部增湿活化脱硫技术,目前这些脱硫工艺技术在东北及蒙东地区的烟气脱硫、脱硝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已在蒙东地区形成规模化经营,且增长势头迅猛。公司所承揽的项目无论是脱硫工程建设,还是脱硫设备的运行、维护均得到业主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3、本单位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专项行动经验做法。

(1)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加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在公司的领导下,各项目部对本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系统严格的梳理及筛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项目自查表,对照检查和评价,以标准、规范的有关规程为依据,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存在的问题逐项逐条作好记录,真实暴露了实际存在的问题,并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做法。同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并制定严格的奖罚机制,做到有违必究,让每一位员工都意识到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各项目部严格执行公司要求,对新进场员工进行了严格的安全培训及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各项目部也各自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如每天学一条安规、安规知识竞赛等,有效的增强了员工的安全意识。结合“春检”工作,公司对各项目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清查,对未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了坚决的清退,有效的增强了特种作业行为的安全系数。

(2)强化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警示标志的规范使用。结合“春季安全大检查”活动要求,公司开展了一次全方位的系统的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警示标志大检查活动。本次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公司主要领导在不通知各项目部的前提下,深入各项目部进行实地检查,对各项目部安全防护设备老化陈旧的现象,立即指派专人进行采购更换,确保个人防护用品在产品有效期内,杜绝安全隐患。对个别项目部和个人对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重视不够的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对整改不利者,进行了清退。有效的杜绝了个别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现象。

(3)深入开展反违章活动,加大“两票三制”的检查力度,规范电气运行倒闸操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操作监护制度。为强化现场作业的规范性和可控性,重点检查现场 “两票三制”的执行情况,监控“两票 ”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增强了 “两票”中的“危险点分析”辨识能力。

(4)进行了电气设备遮栏及标志、楼梯栏杆、平台、走梯以及地沟孔洞的盖板、厂房照明等隐患排查。采取了边查边改的原则,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在未完成治理前的隐患全部采取防范措施,落实到各专业、班值。同时,进行了转动机械的防护装置、电机接地、防尘、及工业卫生设施隐患排查,有效的清除了生产现场的安全隐患,为员工营造了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

(5)加强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防范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作业现场防灾避险责任和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全方位防范人身伤亡事故。进入汛期,公司对各项目部防汛工作进行了系统的检查。对各项目部的防汛应急预案进行了审核,并请教当地相关专家进行了补充了完善。同时,各项目部也都针对夏季防汛工作进行了应急演练,有效的增强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动性,更好的促进了夏季防汛工作的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1、各别项目部人员流动性大,安全培训力度不够,导致部分员工违章操作现象时有发生。

2、本单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分布在蒙东地区,蒙东地区常年风沙较大,经常发生彩钢板被大风掀起,高处坠物等现象,给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设置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制约了高处作业的开展,影响了部分工程进度。同时,蒙东地区冬季气候异常寒冷,路面结冰,屋檐结冰现场异常严重,虽然各项目部均会指派专人进行定期清除,但也给各项目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设置了严重的障碍,增加了人员日常生产的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

1、人员的培训工作仍是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公司将继续加强人员安全知识的培训,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组织好全体人员培训学习工作,不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2、继续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使全员的安全思想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得到更大的转变。

3、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严格落实,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4、全面贯彻上级公司的各项会议精神和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扎扎实实的开展“春秋检”等专项活动,全力实现“安全生产年”。

第五篇: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35KV—110KV输变电工程和农村中、低压配电工程。凡是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完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含发包项目和自营项目)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和安全稽查员。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

1、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2、监督、检查、考核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4、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5、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6、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7、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1、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2、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2、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

1、承担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建立健全适应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5、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6、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8、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班(组)长

1、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过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2、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4、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5、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6、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它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警,必须经过培训。否则,不得操作。

3、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5、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七条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4、监督、检查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5、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6、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7、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8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第十八条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

1、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2、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购置。

3、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第二十条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措施

1、所有建设与改造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2、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3、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2、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3、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危及人身安全通知单及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

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含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用方(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短期临时工分到施工班组,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进驻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 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施工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施工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设立奖励基金,并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将不定期对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 (市、区)电力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六篇:电力公司安全和谐型班组建设活动总结

国投北部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是国投电力板块第一家自主建设经营的控股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坚持奉行“以人为本、科学管理、创新发展、追求卓越”的企业理念,突出“环保、效益、节能”的发展主题,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导向,通过不断的理念创新和管理优化,建立了效益、质量、安全、健康、环保即“五要素”协同互动发展的管理体系。公司以国投“三为”企业宗旨为根本,以人本关怀为中心,着力于“政通人和”企业文化建设,全面打造“和谐、进取、协作、创新”的企业文化氛围,建立了“劳动关系和谐、人际关系和谐;工作流程通畅、工作心情舒畅”的“和”、“畅”企业文化。公司根据国投安委会下发的《关于创建“安全和谐型”班组的指导意见》,编制了班组创建实施方案及三年班组创建规划,又结合国投集团班组建设座谈会精神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公司成立了班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班组建设工作的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班组建设综合考评结果的审定与批准。组长:总经理副组长:总会计师兼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成员:各部门经理、主要分包商项目负责人公司确定了安全技术部是部室及班组建设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部室及班组建设管理标准的制订,同时组织对各部室、班组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指导和考评;公司工会、综合办公室等根据职责分工,参与部室与班组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评。

二、领导重视,工会参与,保障班组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委派安全技术部具体负责班组建设工作,使管理层次扁平化,减少了班组管理与考评的中间环节,统一了班组建设管理思想。公司将工会纳入班组建设考评小组,对班组管理考评及先进班组评选提出建议,加强了日常班组考评与先进班组评比的结合,提高了班组建设管理工作的影响力。公司严格依据考评标准,每月、每季度、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对各班组进行奖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班组建设工作的开展。公司领导亲自不定期组织班组建设工作的专项检查,带动了班组建设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完善班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工作流程顺畅自起,各班组就加大了班组制度建设,建立了一整套的班组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考勤管理、班组学习、班组培训、班组绩效考核、班组风险评估、班务公开、班组物资材料管理、工器具管理、技术资料管理、班组卫生管理、定置管理等的班组管理制度。公司每个月对班组开展监督检查及奖惩,不断提高班组制度的依从性和有效姓管理,从而使班组基础管理工作实现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常态管理机制。

四、具体措施得力,稳步推进班组建设各项工作

1、强化领导、组织作用:公司领导经常带领安全技术部人员、工会人员深入班组了解班组建设情况,与班组成员谈心,了解班组存在的困难,指导班组建设的有效开展。公司班组建设管理之所以能取得一定的成绩,是与公司领导的重视和亲自参与分不开的。

2、以点代面,全面开花,共同提高:,公司为使班组建设工作有明显的改善,决定从检修班组、运行班组、分包队伍中,找出比较有代表性的班组,开展以整理整顿、定置管理为主的6s管理、以现场设备整治、科技进步为主线的tpm管理、以安全、健康、质量、效益为主体的综合管理体系星级评审等活动,特别是在定置管理、资料/物品标志等方面,在公司内立标杆,树典型,搞试点,组织班组的自检和班组间的相互检查与监督,增加班组检查的透明度,使先进班组有荣誉感,后进班组有压力,形成全公司人人关心班组管理风气。

3、软硬齐抓,内外结合:班组管理水平的提高不但反映在班容班貌、定置定位等方面,还反映在员工的意识和行动上;不但反映在实际工作中,还反映在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上;不但反映在班组室内外的清洁上,还反映在班组所辖设备、库房的管理水平上。因此,公司定期的监督检查也从此改变为班组检查与现场管理相结合的检查手段,同时,通过现场提问、现场引导、现场纠正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健康、环保、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意识。

4、隐患排查,全员参与:班组建立了日常的隐患排查和“反三违”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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