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2022-04-0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我们的学习与生活中,根据自身的需求,编写出格式正确、逻辑合理的报告,已经成为生活与学习的常见流程。该怎么样写出适合自身工作实际的报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农村饮用水调查报告

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调研报告

农村饮用水水质安全现状及对策建议

水是生命之源,而饮用水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近期,我们根据县疾控中心近三年来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水质监测结果,分析了我县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现状和引起水质

变化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防控对策与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一、全县饮用水水质现状

我县地处秦巴山区,雨水充沛,年均降雨量达798毫米。境内有大小河流沟溪760余条,汉江在境流程47公里,水资源十分丰富。自2005年以来,全县累计投资8000余万元先后建成单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180多处,规模较大的集镇供水工程14处。目前,城区供水日常监测由县自来水公司实验室自行监测,并定期取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县疾控中心承担着国家“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监测数据通过专用网络直接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三年来,县疾控中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对全县12个镇20处省定的农村集中式安全饮水工程点,每年分别在枯水期(3-4月)和丰水期(7-8月)进行调查和采样监测,共监测微生物、毒理、感官性状和一般性化学、消毒剂4个大类33个指标。连续三年的监测结果显示,全县有70%-75%的饮用水工程被检测出总大肠菌群和耐热大肠菌群超出限值,而游离氯基本为0。除此以外,其它监测指标均未超标,表明饮用水源本身水质良好。其中,PH值随不同季节有所变化,枯水期PH值多在7.2-7.5之间偏酸性,丰水期PH值多在7.8-8.2之间偏碱性。水质总硬度在70-280mg/L之间,且80%监测点小于200mg/L,没有季节变化,总硬度远低于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毒理指标、一般化学性指标等其它监测指标均稳定在国家生活饮用水指标及限值以内,没有自然有毒有害物质及工业污染。

二、导致水质超标的主要因素

从上述检测结果来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水质超标项目是微生物类,导致这种现状的因素有:

1.受到微生物污染源的污染。主要污染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污染。全县集中式供水的水源均是地表沟溪河流,从广大集雨区汇集,而当前我县农村基础设施还相对滞后,很多镇村存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厨房炊事用水、沐浴洗涤用水、冲洗厕所用水等污水,随地表雨水的冲刷流入小溪、河流,特别是一些农户住宅的排水管道直接通往沟河排污。二是畜禽养殖污染。我县现有的农村饲养方式包括圈养、笼养和放牧,其中圈养和笼养设施大多是因陋就简,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设必要的污染处理设施,导致畜禽养殖废物废水直接外排。而牛羊以放牧为主,粪便多数散落在山坡草地上,这些粪便随雨水进入地表水,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2.农村饮用水处理专业化水平低。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普遍规模小,管理和技术基础薄弱。各集镇供水虽然建有较大水厂,有管理生产用房和净化处理设备,但现有水厂管理人员均是临时抽调人员或农村承包户,没有经过专门的上岗培训,对水厂的工艺流程了解不多,专业水平低,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他的分散式供水、小规模集中式供水普遍缺乏水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水质检查设备,均未经过人为加工处理,直接取用水源水。

3.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一是管理机构未建立。全县仅冷水镇成立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协会,出台有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将村级供水纳入集镇供水站统一管理。其他各镇均未成立专门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未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二是管理运行经费不足。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费征收标准较低,征收难度大,影响了供水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三是管理人员匮乏。按照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规范要求,水厂管理需要净化设备操作员、管网维修养护员和抄表收费员等。但目前我县农村饮水工程仅靠临聘人员管理,无专职管理人员。

4.农村饮用水监测体系不完善。由于我县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源相对分散,缺乏统一的保护规划,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责不明确,没有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现状底子不清,特别是农村集雨区的污染缺少准确科学的数据。

三、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饮用水的监测和保护力度,狠抓水源地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卫生状况,确保让群众喝上安全水、卫生水、放心水。

1、建立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成立县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水利、卫生、环保、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各镇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建立全覆盖式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控网络,制定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形成科学

有效的农村饮用水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2、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县卫生、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水质监测中心,完善饮用水安全监测体系。要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要落实水质监测机构、人员、任务、责任、仪器设备和经费,并实现信息畅通、资料数据准确及时。每次常规监测结果发现明显差异数据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发现有超标数据,应及时向水利部门和当地镇政府通报,由水利部门合同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方案。

3、突出抓好水源地调查、监测和保护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源地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水资源量,水质情况、可供水人口、周围农村人口总量等。对重要的水源地要有统一的规划,切实加强管理和保护,特别是要在每个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设立保护区标志,严格控制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的排放。对于较大的水源地,由卫生、水利和环保部门联合组成水源地水质监测站,在水源地周边设常规监测点,切实加强日常监测,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并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技术方案。水利部门在饮水工程建设时应首先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设置保护区的界碑、界桩、宣传警示牌和隔离带,降低人员、牲畜随意进出水源保护区内而造成水质污染风险;农业部门要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积极推广建设氧化塘、沼气池、湿地污水处理系统等污水处理设施,突出抓好以农户为基本单元的“一池三改”(建设沼气池和改厨、改厕、改圈)建设工作;住建部门和各镇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各垃圾处置场必须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尤其是规模养殖户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建设废水处理回用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和利用系统,严格控制农村点面源污染源,严格禁止在水源地规划建设养殖场。

4、强化集中式饮用水工程的管理与监督。管理是农村饮用水水质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水利部门是饮水工程的建设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做到建管并重,强化饮用水卫生管理,落实好集中式饮水的生产加工,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镇政府要成立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将村级供水纳入统一管理,制定管理运行办法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落实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切实加强对供水工程的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水体的监测,努力营造优质良好的水环境;疾控中心要加大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及时掌握和分析水质变化;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督促供水单位做好饮用的加工生产,尤其是消毒管理,提高饮用水水质合格率。

5、加大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护水源地也就是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使其自觉地参与、支持水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同时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制订适合我县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建立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打击破坏水源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使水环境保护和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

第二篇: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调查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调查——以固安县为例

摘要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县政府非常关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在加强水 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抓住国家政策机遇,积极争取资金,全 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 了较大改善。

关键词:饮用水安全 水质 卫生标准

目录

1 近年来,县政府非常关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1.1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1.2抓住政策机遇,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1.3以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较差。 2.2有的地方饮用水缺乏。 2.3水源污染还比较严重。

2.4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力量严重不足。 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2.6改水难度较大。

2.7资金投入不足。

2.8有些村街农民改水的积极性不高。

3 几点建议

3.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3.2保护环境,管好水源。3.3严格管理,强化服务。3.4多方筹资,加大投入。3.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1 近年来,县政府非常关注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在加强水 源保护工作的同时,抓住国家政策机遇,积极争取资金,全 力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使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得到 了较大改善。主要做法是: 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1.1政府高度重视,稳步推进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县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高度重视,先后成立了由政府 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固安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牵头,对农村饮水安 全工程建设工作统一调度和 指挥,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工作有序进行。 抓住政策机遇,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1.2抓住政策机遇,加快农村饮水工程建设。

县政府紧 紧抓住近年国家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有 针对性的做好前期工作,千方百计争项目、争资金,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建设奠定了基础。 政府在组织工程实施过程中, 始终坚持 “政 府组织、水利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原则,充分调 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几 年来,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完成了84处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任务,解决了9.6万农村人口的饮 水安全问题。

1.3以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县政府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乡镇,制定了《固安县 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责任制》 ,实行百分制考核。各乡(镇)政府也设置了专(兼) 职管理机构和人员,

制定岗位责任制, 对工作进行责任分工, 加强监管。 县乡两级积极投入资金进行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进行清理垃圾,设置防护网、防护墙,划界立标、绿化、改厕等,加快治 污工程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了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的 硬件水平。 在加强对保护区水源进行管理工作外,县政府还对散 落在各乡镇、村、屯的集中式饮用水源进行了卫星定位、自 然情况和供水人口调查、环境分析等工作,定期检查和不定 期地随机抽查,及时处理水源保护中产生的问题,并进行了 存档备案,逐步纳入水源保护工作中,拓宽了水源保护工作 范畴。

2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目前我 县农村尚有饮水不安全人口10万人, 占农村总人口的 51.02%,任务依然很重。在调查中,我们感觉存在以下问题:

2.1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较差。

我县自来水普及率低,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仍然较差。 仍然较差 ,农村饮用水多为浅层地下水,饮水多为自取水。一 些农村集中式供水消毒净化设施简易,无卫生防护设施,水 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从卫生部门掌握的情况来 看,全县农村饮用水总体来看存在氟超标现象的村街比 较多。这些村街已 在 2007 年率先进行了改水。渠沟镇、东湾乡一带含碱高。 疾控中心在全县范围对涉及饮水人口达 3 万余人的 64 处水 源进行了抽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检测,检 测结果为:合格率 53%。不合格指标主要为铁超标20 处,占 31.3%;锰超标 22 处,占 34.4%;色度超标 8 处,占 12.5%; 浊度超标 14 处占 21.9%。

2.2有的地方饮用水缺乏。

目前解决的办法是就地打深井取地下水,经必要的处理后饮用。

2.3水源污染还比较严重。

有的农民随意设取水点打手 压机井, 基础设施达不到卫生要求 (无井裙、 井台、 井盖等) , 周边环境较差,有的与厕所、禽畜圈舍、垃圾堆较近,没有 超出渗透范围,渗漏严重,机井水因此而受到污染。农业面 源污染还很严重,河流沿岸农田在生产期投放大量的化肥、 农药,在天然降水、地表径流的冲刷和淋溶作用下,被带入 河流中,造成河流水体中有机物浓度升高,造成河水污染。 农业固体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一起四处堆放,大量农膜残存于 耕地、土壤和流入沟河中,在降雨的冲刷下,其大量渗滤液 排入水体或直接被冲入河道,严重污染水源。

2.4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力量严重不足。

广大农村地区, 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力量严重不足。 由于水源地规模小,分布分散,水质水量不稳定,开展例行 监测工作难度很大。 由于政府对农村饮用水检测没有专项 经费安排,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多为有偿服务,一些村镇由于 不愿承担水质检测费用,应对农村饮用水开展的水质检测工作无法开展,没有针对饮用水源开展过系统全面的调查与评 价。致使农村饮用水水质缺乏相关部门的水质评估,对是否 达到饮用标准缺乏科学依据,总体情况无法掌握。给农村饮 水安全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 我县已建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一般由受益乡镇 、水利所或村街进行管理,收取的水费也只是当年的运行成本 费用,没有计提设备维修、折旧等费用,设备出了问题,没 有维修资金,将会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运行。特别是近年安装 的供水设施,里面有一些精密设备,我县又缺乏专业维修人 员,一旦损坏维修困难。宫村镇反映供水没有享受到农村自 来水电价政策,电价过高,运行成本高,而水费相对较低, 经营困难。

2.6改水难度较大。

我县原有的农村改水工程因当时资 金、认识、技术问题及未考虑长远发展规划,已建的工程到 现在不少已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况。拿宫村镇来说,该镇镇 区自来水始建于 70 年代中期,时间较长,加之水源供水不 足,管道渗漏,用水量的增加等原因,镇内 8500 多人,目 前能够吃上自来水的户数不足 800 户,人口 2800 人,占镇 区人口的 33%。尤其是村街相对不集中,村民居 住分散,给管网铺设带来了不便。梁各庄开挖的工程量巨大,给供水改造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2.7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供水工程建设主要依靠国家投 资这一主渠道。由于我县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多数村集体又 无资金积累,县乡财力极为有限,不但无力进行自主改造, 甚至连改水配套资金都无法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 制约了饮水安全工程改造步伐。

2.8有些村街农民改水的积极性不高。

部分群众的安全饮水意识淡薄,认为只要有水喝就行, “不干不净,吃了没病”,进不进行供水改造无所谓。甚至有的农民觉得花钱改水没必要,吃自来水还要交水费,存在部分农民不配合、入户不及时、接电不及时等情况,影响施工进度。

3 几点建议

3.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要在对全县水资源和饮水不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安全人口分布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照合理供水、循序渐进、先急后缓的原则编制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规划既 要立足当前又要放眼长远,既要处理好供水的需求矛盾又要确保水质达标。对距城镇现有供水管网较近的农村,可依托 已有自来水厂的富余供水能力或扩容改建已有水厂,辐射延伸供水管网发展自来水。对人口较多,水源水量充沛,条件 适宜的地方,可新建适度规模的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 程。农户居住分散的地方,

在保证饮水环境和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可采取一村一井或一 户一井的灵活方式,建造分散式供水设施。

3.2保护环境,管好水源。

一是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环境,管好水源。 的保护工作。 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二是大力防治产业污染。 要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附近发展有污染的产业,杜绝产业废 水直接排放。三是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农户合理施 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畜禽粪便 处理和村庄河塘整治,开展农村环境治理。严格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等形式的水产养殖活动,防 止水体的富营养化。四是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 重,集中建设一批乡村垃圾处理中心和养殖小区,实行人畜 分离,推进农村改厕和沼气池的建设,对生活污水和人畜粪 便进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确保饮水安全。

3.3严格管理,强化服务。

要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安 严格管理,强化服务。 全监测体系,定期不定期地对农村供水站进行水质监测,通 报水质状况,指导农民安全饮用水。要进一步健全供水安全责任制,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要不断提高供水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 做好设备维护工作, 降低损耗, 提高经济效益。要兼顾农民承受能力和供水成本,由物价部 门合理确定农村水价标准。 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3.4多方筹资,加大投入。

一是向上争取项目资金,争 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二是加大政府投入。在争取上级部门大力 支持的同时,县乡财政要有适当的投入,促进农村饮水安全 工作步伐。三是鼓励农民出资出劳,建设饮水工程。对农民 自建的饮水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可实行以奖代补,调动群众 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3.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建议在全县开展大规模的饮 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用水安全和节约用水科普宣传,要使宣传活动进企业、进学 校、进社区、进农户,普及节水和卫生知识,增强农民群众 的水资源忧患意识、环境意识和饮用水安全意识,营造浓厚 的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仰斌.采取措施努力工作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J].中国水利,2005,(3):30-32. [2]翟浩辉.把握重点统筹规划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在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审查会上的讲话摘要[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6,(5):1-3. [3] 李代鑫,杨广欣.我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6,(5):4-7.

第三篇:农村饮用水安全

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资料,在发展中国家,80%的疾病是由于不卫生的水与恶劣的环境卫生条件造成的。饮用水安全与每个人的健康息息相关。那么,在中国占总人口56%的农村人口饮用水是否安全?在水污染状况令人担忧的今天,也许农村饮用水问题比城市更应得到关注,更迫切需要解决!

●中国农村饮用水状况亟待改善

2006~2007年全国爱卫会与卫生部联合组织的全国农村饮用水调查结果表明,44%的调查水样没有达到基本卫生安全。调查还显示,农村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主要以地下水为主,75%的人口在饮用地下水,饮用地面水的人口为25%,其中地面水超标率为40%,地下水也达46%。而且还有45%,即近一半的农村人口在饮用分散式供水,基本采取直接采用原水,其超标率更是达到了48%。中国农村饮用水状况亟待改善。

除污染以外,我国农村饮用水还存在高氟、高砷、苦咸等问题。根据中国水网2008报告一——《中国水业政策与风险分析》,目前有8000多万人农村人口饮用水含氟量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000多万人在饮用苦咸水,受高砷水影响的人口已达几百万。●国家:提升农村饮用水安全战略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水业政策与风险分析》提出,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政策的高度。

由于农药、养殖、农业灌溉等引起的面源污染成为水体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作为单独的一节,列在了“水污染防治措施”一章中。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首次将农村的饮水安全纳入国家五年规划。

2008年4月,水利部副部长周英在第二届中部论坛上表示,水利部将争取在2015年基本解决中部地区列入“十一五”规划的4532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重点解决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血吸虫等饮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卫生部在2008年1月和5月分别印发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极大促进了农村的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评估。

2007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更是系统提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明确提出要“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 地方:加速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

与国家战略相对应,各地也纷纷拿出了自己的“杀手锏”。根据《中国水业政策与风险分析》总结,一年来,就有宁夏、河南、江苏、陕西四个省出台了相关意见和办法。《宁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从部门职责分工、项目管理、水源和水质管理等方面加强、规范管理农村供水工作,以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安全、良性运行。《2007年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当年要解决河南省不少于20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陕西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意见》,提出到2012年基本解决全省剩余的926万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以上。江苏省也印发了《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

除省以外,各城市也出台了相应办法,如湖南常德发布《常德市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郑州市印发了《2008年郑州市1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

工作实施方案》,提出2008年安排解决10万人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相信随着国家环保战略的提升,以及地方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农村饮用水安全必将吸引更多关注的目光,成为下一个水业市场发展的关键词!

第四篇: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研究

—以贵州省从江县往洞乡德秋村为例

兰学军 (2010031133)

(历史与社会文化系2010级地理科学,贵州 都匀 558000)

摘要:根据国家规定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前提下,针对德秋村自来水饮用水安全问题,作进一步的分析农村饮用水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德秋村饮用水安全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农村饮用水;德秋村;节水意识

水是生命之源,它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物质资源之一。在农村地区,安全的水意味着家庭成员不必为取水而每天花费过多的时间,足够数量安全的水是指能够满足新陈代谢、卫生和家庭需要的量,通常为每人每天20L[1]。

根据我国水利部、卫生部于2004年11月24日颁布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中,将农村饮用水安全分为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档次,具体为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我国农村饮水安全是指饮用水的水质、水量、取水方便程度及保证率符合一定的标准及规定。

在水质方面,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为饮水安全,符合《农村实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的为饮水基本安全。

在水量方面,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L为安全,不低于20~40L为基本安全。

在方便程度方面,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为安全,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为基本安全。

在保证率方面,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2]。

上述的4项指标作为饮水安全评价的标准,只要其中有一项低于安全或基本安全最低值,即为饮水不安全。

一.德秋村的基本概况

德秋村位于乡驻地东部15公里处,海拔770米,因地处山坡,交通闭塞。全村土地面积为4.5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为431亩,其中田面积389亩,余为旱

1 地。3个自然寨,3个村民小组,120户,558人,其中:农业人口554人,劳动力324人,居住着苗族人民。全年完成国民生产总值262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850元[3]。

二.德秋村饮用水安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在水质方面

德秋村因地处山区,村民饮用水全部自行从溪流直接引水至用户,且工程建设简易,工艺、设备落后,也并未经过净化处理消毒,用水安全得不到保证。近几年来农村在农业上得到迅速发展,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用水量急剧增加,局部地表水及浅层地下水已受到一定的影响,且水量受天气等因素影响较大,供水保证率很低。

(二)在水量方面

地处中亚热带气候,境内年平均气温为15.5℃,年降雨量1230毫米左右,年日照时达1080至1249小时,无霜期达280天以上[3]。由于地形是山地较多,降水集中,雨季时间短,水利基础设施不完备。目前德秋村每一个自然寨仅有一个自来水水库,容积仅为60立方米左右,作为自来水接头分支蓄水库。由于水源分布不均匀,特别是春耕和夏末时段,农田需水量大,时常发生水事纠纷,饮用水问题已成为村民生活的主要难题,水质、水量等根本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严重制约了当地村民生产生活,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解决饮用水问题已迫在眉捷。

(三)在方便程度方面

在国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要求全面解决全国2.98亿农村人口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中,力争2012年年底前解决原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年底前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力争到2020年农村集中供水受益人口比例达到85%。德秋村在2012年自来水已接到家每家每户,在取水方便方面得到了解决,但村民节水意识薄弱,不注重节约用水,导致少部分农户在一些时段上没有得到解决。

(四)在保证率方面

自来水供水水源单一。德秋村位于偏远山区,三个自然寨及农户稀疏分散,集中式饮水工程难以建立。据调查,德秋村每个自然寨供水水源仅为一个,根本未建立应急供水水源,在春耕和夏末枯水季节的时候,农田需要大量灌溉水源,安全饮用水与农业用水产生冲突,饮用水就得不到保障;村民如果在同一时间用水量较大的时候,有部分农户没有足够的水量利用。

三.德秋村饮用水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2 农村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技术规范缺乏,使得农村环保工作、饮用水工程的管理无相应的指导性文件,造成各级供水工程设施投资、运营、管理层次低,从而使得现有饮水工程无消毒设施,无水质化验室,缺乏水质监测制度。

(一)建设资金不足

一方面是投资标准低,由于德秋村地处山区,群众居住分散,集中式饮水工程难以建立,建设成本高,资金不足,另一方面是德秋村是落后少数民族地区,财政困难,所需配套资金难以全额到位。

(二)管理跟不上,特别是村、组管理的项目

一方面群众管理意识和交水费意识淡薄,水费征收困难,多数自流引水工程不收费,没有维修积累,维护困难;另一方面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到位。

(三)饮水工程地水质不合格,未划定水源保护区

注意加强饮用水水源点的保护要加强对已有工程和规划工程的水源进行保护,树立保护水源地就是保饮水安全的观念。德秋村饮用水水源点的保护不够,水源地主要是在农田地段,每年农户耕种季节,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使水源水质受污染。

(四)未建立应急供水预案,未规定标准的收取水费制度

德秋村未建立应急供水工程,枯水期季节饮用水得不到保障;村民委及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收取水费制度,也未对农户进行水费支付意愿、水费支付能力等方面的调研,导致政府投资建设饮水工程损坏之处得不到维修。

四.德秋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对策

目前德秋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仍比较严峻,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不但是当务之急,同时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因此,为了改善目前德秋村饮用水现状和提高德秋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拟提出如下措施、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水源地的保护,保证水质不受污染

从水源头上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量,开发、推广和应用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施药技术,合理施用农药,增加有机复合肥的施用,大力推广生物肥料。并对水源地有农田的村民给予一定的补偿,使水质不受污染。

(二)重视水质净化,改进水处理技术

政府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每一个自然村寨水质做全面检测,德秋村饮水工程没有建立净水设施,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是对原水均需进行处理或消毒后再饮用,目前水处理和消毒技术的选择是农村饮水的最薄弱环节。

(三)建立应急供水工程,保证饮水安全得到保障

(四)建立完善的缴费制度,加强水费收缴工作

目前德秋村村民委及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关完善的收取水费制度,也未对农户进行水费支付意愿、水费支付能力等方面的调研,导致饮水工程损坏之处得不到维修。

(五)村民节约用水意识淡薄,加强节水意识教育

(六)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建立净水处理工程

采取必要的净化工艺,大力推广应用各种新技术和新型设备,以保证出厂水质达到要求。

五.结语

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是关系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实现饮水安全为指导,以提高农村饮用水质量为重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保证农村人口喝上安全的饮用水。

参考文献:

[1]任伯帜,邓仁建.农村饮用水安全及其对策措施[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8:18(5),11—17. [2]水利部,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Z].水农[2004]547号,2004. [3]贵州“万村千乡”网,http:///wcqx/.

指导老师:袁子勇讲师

第五篇:中国农村饮用水现状分析

水是生命的源泉,饮用水更是与人们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尽管城镇化进程推动中国农村人口大批涌进城市,但是农村人口仍然占中国总人口的50%以上。农村饮用水环境关系到半数中国人的健康,是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的事情。然而农村饮用水苦咸、氟、砷、铁、锰等含量严重超标,地表或地下水源被有机物严重污染等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我国农村人口中与水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

这部分农民大多居住在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偏远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资金短缺,交通不便,改水难度极大。他们饮用的的只是改良井水和窖存雨水,达不到或很难达到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水质亟待提高。他们饮用的浅层手压井水,水源易被污染。 此外,80年代初期建成的农村简易自来水厂,大多水处理工艺流程落后,设施简陋,输配水管网系统老化,二次污染的隐患也比较突出,生活给水水质难以得到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受自然、经济和社会等条件制约,我国农村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在由于缺乏必要的排水设施,农村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造成了广大农村水资源污染加剧,由于地表水资源无法满足农村生产、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多的地方把目光投到了地下从而导致地下水开采过度、浅层地下水严重污染。

为改善农村饮用水现状,应健全合理的农村饮用水制度,提高农民对水污染的认识水平,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改善水源环境,加强饮用水处理工艺。作为一位给水排水工程专业的学生我认为改善农村饮用水的具体方法有

一、打深井,抽取未受污染的深层地下水供居民生产生活使用,可用于远离城市且地下水水质较好的居民聚集区, 但是钻井是有风险的须进行地质勘探,地质勘探后钻井不能100%保证所打的地点和深度一定满足饮用标准,有可能因此造成多次钻井。 钻井取水,在地下水水面下降后有可能无水可取。 由于地质环境的变化或人为污染,设计所取的饮用水有可能在若干年后变成不可直接饮用的污染水,并对深层地下水造成难以修复的污染。此外,打深井费用非常高,一般须获得政府的批准和拨款。

二、对于靠近城镇的农村,可对水厂和市政管网进行扩建来供给周边农民安全饮水。

三、对于经济水平较好且有可用地表水源的农村地区可单独建设水厂来满足当地农民安全用水。

随着国家对农村水改力度的加大、农民对水污染认识的加深以及对水源的科学保护和给水处理工艺的加强,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村村通上自来水,农民使用放心水”的目标很快就会实现的。

第六篇: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办公室、卫生厅局: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常规监测制度,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我们组织制定了《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四日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掌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及变化趋势,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常规监测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的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经常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和地市级、县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四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实施全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第五条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监测经费,制定监测方案、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完成监测报告。

第六条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主要任务包括开展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质量控制和人员培训,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数据审核、数据处理和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编制监测技术报告。

第七条具体实施监测工作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或以上计量认证(暂未通过的县市,由地市级具体实施),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对监测工作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级 告。第八条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

第九条 水质分析结果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条 监测范围、指标、频率、合格率计算及规范性监测表格式,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监测方案时确定。

第十一条 通过传染病监测网、全死因疾病监测网等途径,收集农村水性疾病发生情况和相关资料,开展水性疾病监测。

第十二条监测基础数据由县市、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省份监测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认,经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同意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技术报告报同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将全国监测技术报告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县市、地市级和省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级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监测工作管理部门。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及时将全国监测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卫生部。

第十五条监测信息资料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组织实施机构、技术培训、监测进度及结果、检测原始资料、技术督导等与监测相关的全部资料。监测工作具体实施部门和个人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监测工作纳入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全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定期通报本省份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

(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 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 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名称为识别名称+盲人医疗按摩所,诊疗科目为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 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0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业务工作,是实行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和受理、审查、分流、交办举报线索,以及督办、答复等工作,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的举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

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负责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

第六条 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靠群众,方便群众;(二)依法、及时、高效;

(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鼓励群众依法举报。

第八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部门之间举报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举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举报材料移送制度。

第二章 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举报接待场所,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号码、举报网址、接待时间和地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查询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在专门场所接待,也可以到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地方接待。接待举报时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举报的具体内容,经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无误后,由举报人和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需要录音录像的,事先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

接待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要如实举报和捏造、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采用书信形式举报的,负责处理来信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拆阅。启封时,应当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和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十四条 对采用网上举报以及电话、传真等形式举报的,参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内容不清的,举报中心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后七日内与举报人联系,要求举报人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反映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在接受举报后立即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十七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也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将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接待举报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定期接待举报。

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接待举报的时间和方式。

必要时,举报中心可以通知有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共同接待举报人。

第二十条 对以举报为名无理取闹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妨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扰乱检察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举报线索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举报线索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本院检察长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批交或者移送举报中心处理。有特殊情况暂时不宜移送的,报检察长或者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侦查部门在侦查中发现的需另案处理的线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向本院举报中心通报;对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的举报线索,应当每月向举报中心集中通报一次;经初查不予立案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举报中心。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举报线索分级管理制度。涉及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要案线索,应当在受理举报线索后十日内填写《检察机关要案材料移送、备案报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备案。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报送备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线索数据库,指定专人将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线索的主要内容以及办理情况等逐项录入计算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利用检察专线网传输举报线索,提高举报线索的传输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举报中心应当定期清理举报线索,对线索的查办和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应当每季度对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和本院检察长报告。

第四章 举报线索的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举报线索,应当确定专人及时审查,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自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依法受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三)内容不具体的匿名举报线索,或者不具备查处条件的举报线索,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第三十一条 举报线索的初核应当报经检察长审批,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确定责任人及时办理。

初核前,举报中心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 初核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第三十三条 初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初核后应当制作初核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

第三十五条 侦查部门收到举报中心移送的举报线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侦查部门应当书面回复查办结果。回复文书应当具有说理性,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二)查办的过程;

(三)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举报中心收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举报中心对逾期未回复处理情况或者查办结果的,应当进行催办;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仍未回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拒不回复或者无故拖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可以代表本院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举报线索。交办重要举报线索,应当报检察长审批。交办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报,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院有关侦查部门。

第三十九条 举报中心负责管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交办的举报线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第四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举报线索,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延期办理的,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报告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交办案件办结后,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查办情况和结果报检察长审批,并制作《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本院举报中心,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审查。

第四十二条 《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来源;

(二)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三)查办过程;

(四)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五)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六)实名举报的答复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到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查处情况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的,予以结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提出意见,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发函督办。

第五章 实名举报的答复

第四十四条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对采用走访形式举报的,应当场答复是否受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待举报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实名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以与本院有关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四十七条 答复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口头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笔录,载明答复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及答复内容、举报人对答复的意见等。书面答复的,应当制作答复函。邮寄答复函时不得使用有人民检察院字样的信封。

第四十八条 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办理的过程;

(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结果和法律依据。

第四十九条 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提出的复议请求和不服下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六章 举报保护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

(二)举报材料不得随意摆放,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举报线索处理场所。

(三)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

(四)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五)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

(六)其他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

利用检察专线网处理举报线索的计算机应当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

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

第五十三条 对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经调查核实,应当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处理;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

第五十五条 举报人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举报失实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采用适当方式澄清事实,为被举报人消除影响。

第七章 举报奖励

第五十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举报追回赃款的,应当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下的奖励。

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员,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十九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进行。奖励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涉及举报有功人员的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六十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第六十一条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治工作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擅自处理举报线索的;(二)私存、扣压或者遗失举报线索的;

(三)故意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或者举报内容,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的;

(四)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压制、迫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六)查处举报线索无故超出规定期限,造成举报人越级上访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有关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4-13

【生效日期】2009-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

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畅通司法民主渠道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环节。审判执行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要更好地实践“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广泛深入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以实际行动尊重群众意见,发扬司法民主,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优势。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发挥好审判执行职能、完善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实现案结事了的重要保障。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要切实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促进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就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实际、深入群众,大力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努力开拓创新,积极推行审判公开制度,积极改进各种便民利民的诉讼措施,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司法决策的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三)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是促进司法廉洁、增强队伍素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接受外部监督,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不断改进纪律作风,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着力构建与广大人民群众、社会各界沟通交流的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科学、畅通、务实、有效、便捷的要求,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民意沟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社情民意,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表达意见、监督司法,使民意成为司法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使各项决策顺应群众要求,符合司法规律。

(二)大力扩展民意沟通的对象范围。各级人民法院在确定工作思路、完善便民措施、评价司法效果等工作中,应根据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基层群众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注重深入企业、社区、乡村,及时了解最广大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三)改进和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监督办公室的职能作用,改进和完善联络的方式方法,在联络工作经常化的基础上,根据每年确定的工作重点,采取各种灵活有效的方式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改进和完善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社团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积极主动、及时沟通、充分协商、务实有效”原则,制定相关工作规则,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沟通协调工作,通过建立定期联络制度、联合调研制度等方式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共同研究解决问题;通过加强日常交流、设立联络员等方式,开展与工青妇等社团组织经常性的工作沟通。

(五)改进和完善特邀咨询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工作条例》,扩大选任特邀咨询员的代表领域的广泛性,进一步加强与特邀咨询员经常性的沟通联络,注重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意见。同时,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特邀咨询员开展工作,努力为加强特邀咨询员与基层群众沟通联系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六)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切实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改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和管理机制,加大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力度,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两次座谈会专门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发挥来自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通过他们了解民情、宣传法律,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沟通民意功能的最大化。

(七)健全和创新法院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机制。建立法院领导干部基层联系点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定期深入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进一步推进法官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大法官和高级法官要深入基层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及时准确地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八)健全和创新司法决策征求意见机制。进一步促进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意见等过程中征求民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探索设立法院开放日,邀请公众参观法院,旁听审判,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探索建立基层司法服务网络,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选任基层干部群众担任特邀调解员、执行联络员,使司法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加强网络民意收集制度,抓好机关网站建设,丰富网上信息发布、网上民意调查等栏目,方便群众发表意见和建议。

(九)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积极推行审判、执行信息网络公开制度;加大庭审网络直播力度;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每年至少应参加1次与网民直接交流、沟通、互动活动,广泛听取网民意见;对于了解的民意、听到的反映,可通过在线解答、个别沟通的方式,让群众了解信息,感受人民法院对民意的尊重;完善通过网络及其他各种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的工作制度,有条件的法院可开设专门的电子信箱,收集群众的意见、建议。

(十)改进和完善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重大司法决策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交流,认真执行《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的补充规定》,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积极收集舆情,了解民意,宣传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至少要组织2次会议专门讨论和分析各种舆情,把握司法工作动态。

(十一)健全和创新民意转化机制。要实现民意转化的制度化,及时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类、分析,把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工作整改的内容。意见和建议涉及立法修改事项的,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涉及政策制定事项的,向有关决策部门提出;涉及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释事项的,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民意吸收、转化情况作为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开展经常性的民意调查、意见征询活动,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十二)健全和创新工作整改情况向群众反馈机制。出台重大司法决策时,可在新闻发布等环节就决策过程中听取和吸收民意情况作出专门说明;对于其他具体事项的整改情况,可以通过媒体发布、信函回复、实地回访、组织座谈等方式向群众反馈,争取理解和支持,增强司法公信力。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民意沟通工作,将加强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此项工作,摆正位置、以身作则,切实抓好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切实将社情民意及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重要指导和参考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抓好民意沟通工作具体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人民法院要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要认真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各种好的做法,注重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依法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决策。

(三)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组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查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在积极改进和完善自身民意沟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总结各地人民法院的典型经验,推进民意沟通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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