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存检查方法

2023-04-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粮食库存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检查内容库存粮食

附件4

粮食库存质量安全和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一、检查内容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其中,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以上质量要求;国家临时存储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以及检验等级与验收等级是否相符;地方储备粮的质量达标评价标准为是否符合地方相关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进口政策性粮食(含中央储备进口大豆、进口玉米和临储进口大豆)的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检验结果实行单独统计。同时,还要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仓储管理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执行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情况、企业储粮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情况。

二、检查方式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检查重点安排在省级复查和市级抽查阶段进行,县级在自查阶段可应对粮食质量情况进行感官检查, — 66 — 发现质量异常的应单独扦样检验。

(一)市级抽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市级抽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工作由各市粮食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扦样时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确定扦样库点和扦样份数;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份数。扦取的样品要能够反映本部门、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二)省级复查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安排。复查阶段的扦样工作由省粮食局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施,被检查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扦样时应按照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的原则,确定扦样库点和各库点的扦样份数;扦取的样品份数要能够反映我省粮食质量安全的整体情况。

三、前期准备

1.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各市粮食局应根据预计的扦样份数和库点分布,确定承担扦样任务的检验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预先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及时、安全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2.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准备深层扦样器、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封条等工具和用具,复制《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4-1,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并做好扦样

— 67 — 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3.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应预先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和样品统一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扦样登记表》中样品原始信息和检验数据的录入、汇总分析。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4.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和整理我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报省粮食局确认和备案,提供给指定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并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扦样与送样

(一)扦样原则

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样品要求

复查和抽查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另二份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被查企业所扦仓房(或货位)进行现场分 — 68 — 样,经扦样人和被查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按本省(区、市)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编号条。

扦样人员应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生产厂家)及收获(生产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被查企业,一份随样品送交指定的承检机构,一份留山西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中储粮山西分公司、各市粮食局扦取的样品应集并到指定的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对照《样品登记表》逐一清点核对样品,填写本省(区、市)的《粮食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附表1-5,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集并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暂存。《样品登统表》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随检验样品送指定的检验机构,同时报省级粮食部门和国粮局质量办。

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3个月。

(四)样品的送达与接收

— 69 — 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指定检验机构检验的样品,应在扦样工作完成后2日内,将样品及需增加的农药残留检验项目清单,安排专人专车送达指定的承检机构。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样品接收后应按照粮食质量检查专用软件规定的内容录入样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检验。

五、检验与判定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生霉粒、不完善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杂质、水分。 大米:加工精度、碎米、不完善粒、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小麦粉:加工精度、灰分、粗细度、面筋质、含砂量、磁性金属物、水分、脂肪酸值、气味口味。

原粮结果判定按照国粮发〔2010〕190号执行,分性质原粮的具体评价标准见附表4-3;成品粮抽查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 — 70 — 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地方有关规定的,判定为不达标。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和玉米按照《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571-2006)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大豆按照《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与判定 1. 检验的主要指标。

稻谷: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农药残留。 小麦: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玉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农药残留。

大米: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粉:镉、铅、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

其中,农药残留以储粮药剂或近年来检出率和超标率较突出的氯化苦、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等为检测重点,其他需增加的检验项目由本省(区、市)粮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

— 71 — 黄曲霉毒素B

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等真菌毒素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规定的检验方法和限量标准进行检验与判定,其中黄曲霉毒素B1按GB/T18979规定的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第一法检验。镉、铅、汞、无机砷等重金属和农药残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中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和判定,其中稻谷的镉按照0.2mg/kg和0.4mg/kg两个限量分别判定并计算超标率,小麦、玉米的无机砷判定执行《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检验试样制备同真菌毒素。

过氧化苯甲酰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GB/T22325-2008)进行检验;结果判定执行卫生部等7部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其他项目的检验方法与结果判定按相应国家标准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则判为不合格。

(四)其他要求

1.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2.承检机构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检测结果超标的,应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后再行复核,复核后的 — 72 — 结果作为最终检测结果,但在报送结果时应标注大米、小麦粉的等级。

复查和抽查样品一般不再复检。

3. 承检机构对委托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六、检验结果的汇总和报送

承检机构负责对检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按不同性质的粮食编制汇总表(附表1-5至附表1-12)。省级复查阶段,食品安全检验数据及汇总结果分别用电子和纸质文档报送检省份的省级粮食部门和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检验结果直接抄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国家有关部门重点抽查阶段,检验汇总结果直接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七、仓储管理检查方法

1.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检查。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应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国家粮食局公告批准名单为准),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应存放在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各项条件应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检查人员应核对中央储备粮计划执行单位是否为中储粮直属企业,如果不是直属企业,应核实计划执行单位以及实际存储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判断计划执行单位和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

— 73 — 期内。同时,现场核对企业的相关条件是否达到认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以中储粮总公司提供名单为准,直属企业后来扩建仓房如为本库扩建或异地全额投资扩建,由直属企业直接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认定为直属企业部分。检查情况填入《中央储备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5)。

2.储粮安全检查。检查人员应首先查看企业的粮情检测记录、通风作业记录、熏蒸作业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库存货位卡,检查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品质劣变以及发生虫害等情况。对温度、水分、品质异常的粮堆,应进行扦样检查。对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对粮堆表层、底层、边角等易发生问题的部位进行检查。对发现有粮食发热、霉变、生虫等情况的,要根据《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查清具体数量和危害等级。同时,检查库存货位卡记载的粮食收获(入库)与储存年限统计表是否一致,检查储备粮是否存在超期储存的情况。检查情况填入《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附表4-4)。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检查人员应通过查阅资料、询问、现场巡视等方式,重点检查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防火、防汛、熏蒸、突发事件处理等应急预案是否完善;二是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重点查看企业主要作业方案中是否有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定期 — 74 —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演练,相关检查、培训及演练是否记录归档,查出的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三是检查企业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要求,尤其是露天囤的搭建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四是通过现场巡视,发现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检查情况填入附表4-4。

附表:4-1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4-2 库存粮食质量管理检查工作底稿

4-3 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质量检查质量达标率评价标准

4-4 储粮安全、安全生产及收购资格检查情况底稿

— 75 —

第2篇: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精选)

附件3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质量检查方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有关规定,现制定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如下:

一、组织实施

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组织协调工作由省级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国家抽查阶段,库存粮食扦样检验组织实施由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二、清查内容

检查政策性库存粮食(以下简称“库存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与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自查、普查阶段库存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品种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具体项目,按照国家抽查阶段的检验项目执

-1- 行;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样品比例按样品总份数的10%左右掌握,各市(地)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的份数及品种,其分配原则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具体样品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和随机抽取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任务原则上由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政策性成品粮是否开展扦样检验以及检查范围、检查品种、检验项目均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三、清查方式

质量清查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发现板结、发霉、发热等粮情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一)自查、普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自查和普查阶段的扦样检验应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自查阶段与普查阶段合并),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在自查阶段,单独组织扦样检验工作。采取全省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含分库区)的库存粮食进行逐仓(货位)扦样,企业应派人协助扦样。检验要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的作用,委托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对于本省检验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检验方式可实行分区域跨市异地检验或集中检验;各省要根据本省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的布局及能

-2- 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好承检机构的检验任务。

为保证扦样与检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样品实行信息化自动编号与手工编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首选信息化,必要时辅以人工分析汇总。

各省按照防拆换、防破损、防霉变和易记录、易转运、易信息化的原则,统一印制和发放样品扦样袋、封条,以及《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扦样登记表》(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等扦样用品。样品扦样袋的印制要求由本次负责大清查信息化工作的软件设计公司提出。

(二)国家抽查阶段扦样检验工作安排。扦样人员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从全国抽调,抽查省份派员协助;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所到抽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以及检验项目等由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

四、前期准备阶段

各省应按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总体安排,做好质量大清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拟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专业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扦样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

-3- 况进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者纳入《检验机构名录》,并及时公布,以便于统筹安排检验任务;同时要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政策性粮食检验的机构应及时退出《检验机构名录》,并予以适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要报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库存粮食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处室具体制定库存粮食扦样检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须报经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按照第三方扦样和检验要求,本着交叉回避的原则,统筹考虑扦样人员编组和检验机构检验任务;二是确定样品人工编号规则,以市(地)为单元,制定分地区的样品编号规则;指定省级具体负责质量扦样检验工作的联系人(至少2名),并公布联系方式;三是明确扦样人员的选用条件与抽调人数、扦样人员的责任与扦样纪律以及应准备(或要求携带)的扦样用品(如红外测距仪、执法记录仪、充电宝、电脑、记号笔、扦样工作底稿等),制定扦样人员技术培训计划,确保规范扦样;四是根据预计的扦样数量和库点分布,制定扦样、集并和转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五是拟承担样品检验的机构与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结果汇总、分析报送、分级审核责任单位的安排计划;六是检验人员分级培训以及检验结果仲裁检验安排;七是质量检查用车以及相关人员住宿安排;八是质量检查费用预算与支付方式;九是扦样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三)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原则上各省级监测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检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一是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和备案,二是提供给确定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三是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做好准备工作。被检查单位应准备好采样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自查阶段实物底稿、转运袋等。承担检验任务的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准备工作,对检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与录入、汇总分析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软件开发公司要负责软件成熟度确认及操作培训,并明确技术服务人员及联系方式。

五、扦样与送样

(一)融合方式检查阶段。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按照本方案融合方式的扦样要求,根据普查阶段截止时点和扦样工作量、送样和检验以及检验结果汇总与审核的时长,倒排扦样启动时间,统一部署实施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内的粮食承储企业的库存粮食(含分库区)进行逐仓(货位)扦样,建立逐仓(货位)的质量

-5- 档案。扦样时要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对易发生质量变化的重点区域以及发现质量异常的部位应单独扦样。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承储企业的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承储企业全部样品的《全国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市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市(地)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个别相对送样地点较近的地区也可以县级为单位)。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及时转送至本省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确定的承检机构检验。

(二)国家抽查阶段。国家抽查组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扦样,抽查省份派员配合实施;省级监测中心负责对扦取的样品进行清点核对,填写《样品登统表》。扦样比例按不低于抽查企业库存量的10%掌握,企业有分库区的也按相应比例进行扦样。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委托省级监测中心承担。

(三)样品扦取。各阶段的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

-6- 函〔201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根据本次库存粮食大清查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散装粮食扦样。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原则上均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2000吨应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按区、按层、按点,先下后上逐层扦样。在每一检验单位对应的扦样点扦样中,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为原则,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和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含外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为减少扦样工作量,圆仓采用4区布点时,采用外圆点A

1、A

2、A3及内圆点B

1、B3,中心点共6个点扦样。

本次粮食质量大清查散装粮扦样补充规定:

以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为原则,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

-7- 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按层实施扦样。

对于储存量2000吨(含)以下的仓房(货位,下同),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2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2000吨~4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3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4000吨~8000吨(含)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4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对于8000吨以上的仓房,以原有扦样点为中心5米半径范围内的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2.包装粮食扦样。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特殊情况:正在实施熏蒸、拍卖(包括定向销售)出库和轮换出库、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均需在扦样软件

-8- 中标注登记,同时扦样组长要指定专人对以上情况整理后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经企业代表和扦样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市级和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

3.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样品为一式两份,两份样品原则上均送承检机构检验和留存备检。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人工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袋中应放入该样品的唯一人工编号条。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和备检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或“备检样品”以及样品人工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尤其是随机抽查安排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样品。

4.样品信息填写。扦样人员须按照本次质量大清查信息化要求,在APP上录入信息并现场填写《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

-9- 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扦样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与登统、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

(四)样品传递与汇总。自查、普查和抽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待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大清查工作结束。

(五)样品接收。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口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承检机构在接收完样品两小时内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样品接收后应及时检验。

六、检验与判定

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根据辖区内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布局、检验能力、场地条件等情况,统筹安排样品的检验工作,样品检验可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或分区域集中会检等方式。对于

-10- 大型房式仓、圆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2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2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降落数值、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杂质、水分。 大豆:色泽气味、完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1350)、《小麦》(GB1351)、《玉米》(GB1353)、《大豆》(GB1352)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按国粮发〔2010〕19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或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11-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小麦降落数值检验结果判定,当检验结果不低于190秒时按达标判定,低于190秒时单独评价。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分别按照《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与判定。国家抽查阶段,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

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一个检验单位(2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四)检验要求。承检机构自接到样品起,原则上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数据录入、汇总分析、上报(反馈)等工作,个别承检机构检验样品数量较多的,可延至25个工作日。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测结

-12- 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

承检机构在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要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时反馈到扦样地的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汇总,以便逐级登统汇总上报;二要按样品形成规范的检验报告,并建立质量数据库;对于一个仓房(货位)扦取多个检验样品的,除按检验样品出具检验报告外,还需形成该仓房(货位)的综合检验结果及其检验报告,并纳入质量数据库中;三是建立企业查询和索要检验报告的便捷渠道。

承检机构报送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结果须通过保密渠道。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结果由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反馈到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由其再通知承储企业。

(五)复核检验。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可抽取一定数量的融合检查阶段的备检样品,安排省级监测中心进行复核检验。特别是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未集中到省级监测中心的省份,要抽取适量的自查、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视情况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备检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检验结果汇总和报送。市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

-13- 对自查、普查阶段样品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要求上报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对市级上报的检验数据和省级监测中心复核检验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验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按规定的格式、渠道和时限要求报送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纪律规矩,确保自查、普查阶段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及时了解掌握扦样和检验工作进度情况,建立统一调配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包括委托)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地方各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国家抽查阶段,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三)扦样、检验、数据审核与汇总等各环节都要压实责任,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义务与责任,建立承诺制度。

(四)软件开发公司应建立服务保障机制,对软件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响应,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

-14-

第3篇: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物检查方法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实物检查方法

一、概述

粮食库存实物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方式,由检查人员对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货位的数量、品种和性质逐货位检查,并与粮食库存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相互印证。

实物检查常用的方法有测量计算法和称重法,检查时根据货位的堆装方式具体确定。

粮食在储存期间,受储存条件和储粮作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水分、杂质和容重等质量指标以及散装粮食的粮堆密度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检查时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粮食库存实物数量认定带来的影响。同时,正确区分检查方法自身误差与粮食实际数量变化、应记粮食损耗与历史未处理粮食损耗等区别,尽可能准确地认定每个货位的粮食实际数量。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方法适用范围 1.测量计算法

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

-1- 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称重法

称重法包括抽包检斤法和直接称重法,两者都属于法定计量方法。由于称重法工作量大,时间长,动用人力、物力大,费用高,大清查中只在特定情形下使用。抽包检斤法适用于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直接称重法适用于货位形状不规则、不具备测量条件的少量散装粮或非定量包装粮的数量检查,以及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需要称重复核的情况。

(二)影响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 1.粮食损耗的影响

粮食损耗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发生的数量消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减量等。

(1)应记粮食损耗。粮食实物检查过程中,通常按粮食储存时间估算保管自然损耗,按粮食储存期间水分含量变化估算水分减量,两者统称为“应记粮食损耗”,与粮食损耗的实际数量存在一定差异,只用于测量计算单个货位粮食数量时,检验测量计算数量与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不作为日常粮食购销、仓储管理实际工作中的定耗依据。

(2)实记粮食损耗。粮食储存期间发生了损耗,经过检斤后,核定了损耗与实际数量,称为“实记粮食损耗”,是粮食仓储购销业务结算时进行损益处理的依据。“实记粮食损耗”分两类情

-2- 况,一是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时核出的损耗,二是粮食在检查前已出库,出库检斤时核出的实际损耗数量,但在相应的统计账和会计账中都尚未核销,通常也称为“历史未处理损耗”。

(3)超耗。粮食实际损耗数量超过了正常应发生或政策规定的合理额度,称为“超耗”,成因较为复杂,除粮食储存期间保管不善外,可能存在保管账记录不实、储粮事故损失、违规动用库存等方面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

2.粮食损失的影响

粮食损失分为因灾损失和人为损失。因灾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失。人为损失指粮食在储存期间因保管不当发生储粮安全事故造成的数量损失,如粮食霉变、严重虫蚀等损失。按照粮食库存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性粮食损失数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政策性粮食已经投保的,因灾损失数量可按照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认定。人为损失要查清原因和责任。

3.粮堆形态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形状不规则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以提高工作效率。

4.标准仓的影响

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利用标准仓(垛、囤)(以下简称“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直接影响被查仓粮堆平均

-3- 密度的测算结果。在自查阶段应根据储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标准仓,并对相关粮食入仓原始凭证和粮堆测量数据进行整理,妥善保管,便于后续检查时核对。

二、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人员的准备工作

1.了解粮食库存情况。通过查阅账务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掌握粮食库存的数量、品种、性质及分布情况,特别是了解有无外租仓储粮、委托储粮、受托储粮、异地储粮、在途粮食、政策性借粮以及历史未处理损失损耗等情况,做到检查前心中有数。

2.了解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变化情况。核对粮食质量检验记录,分析库存粮食水分、杂质、容重等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供测算应记粮食损耗时参考。

3.了解粮食储存期间数量变化情况。了解与粮食库存相关的收购、验收、销售、储备粮轮换、集并、移库等业务的详细情况,特别是了解检查时点到实际查库日库存变化的情况。粮食收购入库后是否经过干燥、整理、倒仓、通风等仓储作业,以及相关业务发生的时间、数量,涉及到的仓房货位等。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各类可能对粮食数量形成影响的因素。

4.确定检查工作顺序,落实人员分工。要根据货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检查顺序,明确检查人员和配合人员的分工。采用称重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的,要提前安排好粮食出、入仓流程。

-4-

(二)被检查企业(库点)的准备工作

1.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明细表和货位分布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中应标明全部粮食货位的编号,储存地点,仓储设施类别,粮食性质、品种、数量、收获,粮堆形状、尺寸、体积,粮食入库验收及近期质量检测结果,入仓方式,保管人员等方面的信息。货位分布平面图应注明全部粮食货位的位置和编号。货位明细表和分布平面图由被检查企业(库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检查人员。

2.准备相关账务、库存管理资料和自查材料。账务资料包括粮食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库存统计报表,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库存管理资料包括测温、测湿、虫害等粮情检测记录以及通风、烘干、熏蒸等作业记录。自查材料包括自查的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表格以及自查报告等,尤其是利用测量计算法时标准仓确定的依据和修正系数的判定方法。

3.准备检查器具。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的,应提前准备好丈量粮堆体积及测量粮食密度所需器具,包括钢卷尺或激光测距仪、计算器、容重器、特制大容器、台秤、深层扦样器等,所选器具应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有关规定。

4.粮食称重的准备。采用称重法检查的,应做好以下准备:一是合理制定方案,科学安排出仓、过秤、入仓流程,落实各环节负责人员,尽可能减少搬运量、搬运距离和过渡性临时货位。

-5- 二是提前校准衡器。三是准备运输车辆、输送装卸设备及包装物品。四是提前对移动货位所需空仓或场地进行清理消毒,准备铺垫苫盖等材料。五是确保储粮设施安全、到位,避免移动货位对储粮设施造成损坏,保证新货位形成后粮情检测、通风和防潮等设备工作正常。

5.指定配合检查的仓储、检验、统计、会计等工作人员。

(三)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

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库点)仓储管理人员共同核对粮食库存保管账务资料,一是核对保管总账记载的粮食数量、品种、性质与分仓保管账、货位明细表的合计情况是否一致,有无货位遗漏或重复统计问题;二是核对货位分布图中标注的货位数量是否准确,货位编号与分仓保管账是否一致;三是核实是否有粮食正在出入库、保管账尚未登记的情况。

三、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数量

(一)测量粮堆体积

测量粮堆的外型尺寸,根据粮堆几何形状计算粮堆体积。测量计算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要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如地上笼通风道、仓房入口处工作间等。对埋藏在粮堆内部不便直接丈量的设施,可根据仓房设计图纸中标注的尺寸计算体积。

2.要注意粮堆形状是否规则,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对于地坪沉降的粮仓,可结合质

-6- 量扦样工作多点测量。

3.计算席茓囤下部圆柱体粮食体积时需扣除囤壁厚度,上部锥体体积根据锥高和坡度仪测量的坡角进行计算,同时要考虑囤帽与其下方粮堆形状、尺寸差异对测量计算结果的影响。

4.验证货位内存粮的真实性。对席茓囤,可利用手持式扦样器探测存粮的真实性。对包装粮,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

(二)计算粮堆平均密度

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提取部分样品,用仪器(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1.测量粮食密度

(1)容重器法测量粮食容重。对玉米、小麦等以容重定等的粮食,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用容重器测定粮食的容重。

(2)特制大容器法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对于稻谷、大豆等不设容重指标的粮食,可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密度。特制大容器要提前制作,内部空间为正方形,上缘水平,为提高效率、便于携带,内部净空间以0.25~1米3为宜。测量时,先将容器放置在衡器(台秤、电子秤等)上称量皮重,再匀缓倒入粮食样品,尽可能不发生震动。装满后用直尺刮平容器上缘,清理衡器表面散落的粮食后称重。容器内粮食净重与容器体积的比值即为

-7- 自然散落状态下的粮食密度,也称单位体积粮食重量。

(3)取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利用容重器测量小麦、玉米容重的,应尽量结合质量扦样提取样品。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也应参照质量扦样布点方式,在粮堆表面均匀布设多个取样点,各取样点距仓墙间隔不少于1.5米,并避开杂质聚集区,每个取样点在粮面以下不少于50厘米位置提取等量样品。

2.确定修正系数

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用修正系数对仪器方法测定的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计算粮堆平均密度。具体步骤如下:

(1)选择标准仓。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储存期间未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2)计算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标准仓的粮食数量以保管账记载的数量为准,粮堆体积应现场测量。

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保管账数量(kg)/标准仓粮堆体积(m3) (3)计算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与标准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比值即为修正系数。

利用容重器测量标准仓粮食容重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粮食容重(g/l)

-8- 利用特制大容器测量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的: 修正系数=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标准仓单位体积粮食重量(kg/m3) (4)校正修正系数。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米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

3.计算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

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食容重(或单位体积粮食重量)(g/l或kg/m3)×校正后修正系数

(三)计算被查仓粮食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测量计算数

-9- 测量计算数(kg)=被查仓粮堆平均密度(kg/m3)×被查仓粮堆体积(m3) 2.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1)计算保管自然损耗

保管自然损耗=入库粮食重量(kg)×自然损耗率

不同储存年限的保管自然损耗率为:储存半年以内的,损耗率不超过0.1%,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不超过0.15%,一年以上不超过0.2%。

(2)计算水分减量

水分减量(kg)=被查仓保管账数量(kg)×(入库水分%-实测水分%)/(1-实测水分%) 上式中入库水分和实测水分指被查仓粮食平均水分,入库水分以粮食入仓时质量检测记录为准,实测水分可以引用距检查日期最近一次的粮食质量检测数据。

(3)计算应记粮食损耗

应记粮食损耗(kg)=保管自然损耗(kg)+水分减量(kg) 3.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

检查计算数(kg)=测量计算数(kg)+应记粮食损耗(kg)

(四)账实相符情况判断及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1.计算被查仓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数和差率 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检查计算数(kg) 差率(%)=差数(kg)/保管账数量(kg)×100%

-10- 2.判断账实相符情况,认定粮食实际数量

标准仓房内散存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或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及其他不规则货位中存放的粮食,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认定为账实相符。被查仓粮食分仓保管账数量(注意:不是检查计算数)即作为该仓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差率超标的,要认真查明原因,复核保管账数量。

四、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

(一)抽包检斤并确认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1.抽包

抽包前要仔细检查包装袋的完好情况,抽取的包装不应有散口、破损现象,抽包位置应尽量选择货位表面两层包以下。按规定,抽包比例不小于货位中包装总量的5%,为提高效率,检查中遇特大型货位,可按每个货位10~20包抽包检斤。粮食包装物单件重量按称重取平均值的方法确定(一般抽5~10条称重)。

2.计算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抽包粮食毛重(kg)-包装物重量(kg)]/抽包包数(包) 3.认定是否属于定量包装粮

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包装定量的差率在±0.5%以内的,认定货位中的粮食全部为定量包装粮。差率超标的,需按照非定量包装粮检查粮食数量。

-11- 差率(%)=[包装定量(kg/包)-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kg/包)]/包装定量(kg/包)×100%

(二)点包计算货位中的粮食实际数量

对认定为定量包装粮的货位,包装定量数量(注意:不是单包粮食称量平均净重)与货位中实际包数的乘积即为被查货位在检查当日的粮食实际数量。清点粮食包数时应注意粮垛码放是否规则,内部是否设有人工通风道,是否有空心、缺包、夹包等现象,必要时可进行局部拆垛检查,确保清点数量准确。

粮食实际数量(kg)=包装定量数量(kg/包)×实际包数(包)

五、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

对数量较少且体积不便测量的散装粮食或非定量包装粮,必要时可利用直接称重法检查粮食数量。对非定量包装粮,可先脱包后称重,也可采用先过秤检斤然后统一扣除包装物重量的方法计算粮食净重。对散装粮,可利用移动式称重设备检斤,也可用车辆装载通过地中衡检斤。为避免卸粮不净造成误差,应采取每车回皮的方法,即先对重车过秤检斤,卸载后再对空车过秤检斤,二者重量差即为车辆装载的粮食数量。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检查结果,检斤前要周密布置作业环节,原始货位处、过磅处、检斤后形成的新货位处应安排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人员同时在场,每个环节详细记录,过磅码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底,便于核对。

(一)过秤检查货位中粮食实际数量

货位中全部粮食过秤检斤后,检斤粮食净重为被查货位检查

-12- 当日粮食实际数量。

(二)验证账实差数的合理性

对直接称重法核定的账实差数,也要与应记粮食损耗进行比较,验证是否属于超耗,具体验证方法以及账实差数的填报处理方式参见“抽包检斤法检查定量包装粮数量”的相关内容。

-13-

第4篇:市粮食局关于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制定石家庄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范围

包括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

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二、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的情况,与银行收购贷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汇总整改等6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根据我市实际,市局制定《石家庄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市的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稽查分局要对辖区内列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动员、人(来源:好范文 http:///)员培训。督促企业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及时调整账务,平整粮面,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器材等。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的粮食实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

(三)省级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省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粮食的比例,根据全省粮食库存数量的实际情况,按占全省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进行安排。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督察阶段。4月中下旬,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粮食库存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各地要做好迎查的准备。

(五)汇总上报阶段。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

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经反复核对无误后的各种报表,于4月15日前报市粮食局。工作报告和报表包括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文本。市粮食局对各地的报表进行认真核对、汇总后,连同库存检查工作报告,于4月25日前上报省粮食局。

(六)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地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整改。5月5日前,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向市粮食局报送库存检查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等。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自查结果县一级汇总中,涉及到辖区外单位委托存储的,承储企业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对企业自查结果进行核对后交由委托单位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二)各县(市)、矿区和稽查分局报送检查工作报告的附表,重点反映企业自查的汇总数据,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中央储备粮轮换汇总表和中央储备粮承储分布登统表,相关工作底稿和汇总表格范式参照《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实施方案》的附表执行。有关粮食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地方储备

第5篇: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

一、积极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省、州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为了确保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能顺利完成,积极做好粮食库存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成立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经县粮局局务会研究,成立了县粮食局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岩香远;副组长:胡灿云、者益群;成员:玉光罕、孙平、杨秀娟、毕荣、张劳、林敏、苏成、何俊飞、陶平、梁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局综合股,于3月3日开始进行粮食库存检查,做到了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不走过场的原则。

(二)我局参照《县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来进行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

二、库存现状

县国有粮食企业两户,分别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和云南军粮供应站,共有粮仓8栋(间),分布于县城和乡镇,仓容吨,目前无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储粮,全县纳入粮食库存检查范围的粮食(原粮)共有吨,其中:地方储备粮(均为中晚籼稻)吨,地方(县属)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吨,分别储存于县城、勐伴、尚勇、勐棒、勐润5个库点14个仓位。

三、积极开展粮食库存检查抽查工作

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统一要求,我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于3月31日起对我县辖区内的收储公司、军粮供应站实物和账务开展自查、抽查工作,抽查工作于4月7日完成,具体开展工作情况如下:

(一)粮食库存数量情况。经检查3月末全县粮食检查时点统计库存(原粮下同)吨,其中:地方储备粮吨,商品粮吨;检查时点实际库存吨,地方储备粮吨,商品粮食吨;粮食库存品种分别为中晚籼稻、小麦,其中:中晚籼稻吨,小麦吨。

1、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1号仓(县城)、1-1号仓(勐捧)、4-1号仓(勐捧)、4-2号仓(勐捧)储存稻谷公斤,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2、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9号仓(县城)、1-2号仓(勐捧)、6-1号仓(勐润)、6-2号仓(勐润)、1-1号仓(勐伴)、1-2号仓(勐伴)、3-1号仓(尚勇)、3-2号仓(尚勇)储存稻谷公斤,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3、军粮供应站2号仓(县城)稻谷公斤,1号仓(县城)大米公斤,1号仓(县城)面条、面粉折小麦吨,检查与账面数吻合。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情况。经过核对,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三账账面数量基本一致。经检查,2户国企的账务处理符合规定,不同性质、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分仓储存、统计报表库存数据相衔接,表内关系平衡、表间勾稽关系正确,粮食库存分品种、分年限与统计报表中有关库存一致。企业统计台账健全、按规定保存。

(三)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情况。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专人负责对储存粮食质量情况检查,经检查全县粮食都处于安全水份之内,质量全部达国标三级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合格率达1%。地方储备粮为宜存粮,粮食储存通风良好,无发热、霉变、结块、虫害等情况,粮食储存正常。

(四)县级储备粮轮换情况。轮换计划下达规范,轮换的品种、数量、时间与计划一致,轮入粮食的生产年限和质量符合政策规定,没有发现擅自串换品种、变更轮换库点和数量以及未轮报轮、转圈轮换、超轮空期轮换等问题。

四、今后努力方向及取得经验

一是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二是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粮食安全。三是规范对储粮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保证库存粮食安全。

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在县政府领导关心支持和县局领导统一安排下,圆满完成了此次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各股室和国有企业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积极主动、上下一致、密切配合,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开展顺利;切实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检查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加强了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查方法和时限要求,在企业的积极配合下,我县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顺利完成。

第6篇: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1年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根据《XX市粮食局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市粮发[2011]50号)和《XX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春季粮油安全检查的通知》(德市粮发[2011]31号)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安排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区粮食库存检查和春季粮油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发展和改革局成立库存检查领导小组,由局长李嵘任组长,副局长胡宏任副组长,林阶勇、徐罗湘、林雪、肖成秀、杨华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业务办,负责牵头对库存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各企业要成立相应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

二、检查范围、

本次库存检查的范围包括存储在XX市XX区境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中央临时储备和临时储存进口粮以及国家临时储存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地方临时储备粮,下同),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以下简称“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应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与银行收购代款挂钩情况,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二)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品质宜存率和各类粮食的卫生安全指标。

(三)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0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下达和轮换任务执行情况。

(四)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最低收购价粮收购费、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五)粮食仓储管理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代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省级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仓房是否具备承储资格,资格企业的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等。二是政策性粮食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情况。是否存在各级储备粮混装混存、储备粮与企业商品粮混混装混存等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六)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实施情况。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登统是否及时、是否真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油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是否建立,与实际承储情况是否相符。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如《库存管理责任书》落实情况。

(八)春季粮油安全检查:

1、库存粮油的“一符、四无”和储备粮油的“三专、四落实”情况;

2、科学无公害储粮,机械通风、粮温是否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微机测温电路是否畅通准确;

3、粮油质量的管理情况;

4、储粮规范化管理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5、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以2011年3月末粮食库存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工作分准备、企业自查、省级联合复查、整改汇总上报等4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各企业按要求做好企业自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制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的工作方案,在3月28日前报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企业自查阶段。4月2日前,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农发行和有关单位,指导辖区内的承储企业认真做好库存自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要对实际承储在本库的各种性质粮食实

物库存进行全面清查。通过自查,梳理发现的各种问题,并进行切实整改,做好检查数据的整理工作。

市粮食局、农发行将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

(三)省级

联合复查阶段。4月20日前,省粮食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尤其是政策性粮食储存量大、拍卖出库量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库点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粮食库存总量的10%~15%。

结合省级联合复查,国家粮食将安排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的部分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和突击检查。

(四)整改汇总上报阶段。在库存检查各个阶段,都要立足于边检查边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期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由于体制机制原因造成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作为检查结果的重要内容,逐级汇总上报。

企业自查汇总表和省级储备粮抽查汇总有,包括粮食库存数量汇总表、粮食储存年限汇总表。对库贷挂钩、政策性粮食费用补贴、储备粮轮换、粮食储存安全及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在检查工作报告中只作文字说明,重点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各企业要依据本次检查时点数据,更新《地方储备粮油货位监管台账》、《地方储备粮油实际承储库点承储情况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粮食库存是应对当前农业自然灾害、保供稳价和抑制通胀的重要物质手段。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各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克服麻痹思想,采取有力措施,把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检查结果真实准确。

(二)落实检查责任。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正确处理账务,做好自查准备工作,确保按《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和《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检查方法》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开展自查。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确保企业自查工作客观、公正,检查结果真实、准确。企业法人代表、地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检查人员都要在检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报表上签字,各环节检查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妥善保存。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检查工作,或者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加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严格保密工作。粮食库存属于国家保密范围,承储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粮食库存数据报送等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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