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的污染事件与治理

2022-06-1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海洋的污染事件与治理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与治理方案分析

摘要:本文着手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通过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进行分析可知,在治理海洋污染情况的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区域位置的特点,结合当地海洋气候采取相应的治理方案,以此提升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质量与可靠性,为我国海洋环境今后的发展与利用提供可行性参考。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治理方案

引言

通过对我国海洋区域环境的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可知,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针对我国海洋环境日益严重的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及政府单位理应积极开展相应的污染治理工作,不仅仅对污染情况进行治理还需要对海洋环境内诸多不合理开发情况进行管理和约束,通过区域化的治理与管控,进一步提升我国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工作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1.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研究

20世界末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程度得不断提升,国内主要江河海域都已经被大量污染物所影响,国内重要城市近岸三分之二的重点海域也已经受到营养盐污染[1]。通过国内相关部门的整体调查可知,国内辽河入口、胶州湾、长江入口、大连湾区域、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以及乐清湾等海域环境的污染情况较重,且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速率的不断加快,这些重点海域的污染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大部分海湾以及河流口的海域污染情况日益严重。经过海洋污染调查相关部门对我国主要入海口的海域污染情况进行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入海口海域独特的地理位置,直接导致其将会受到沿江、沿海居民城市生活污水、人畜粪便、造纸工业废物以及食品工业废水等污染物的影响。其中造纸工业废物等富含有机物的污染物对于入海口海域的污染影响较重,是导致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持续加重的主要原因[2]。

从2004年至2012年我国海洋沉积物质质量检测结果表明,国内大部分海洋区域环境的沉积物质量总体上保持良好,部分海域在持续性的海洋污染治理工作下仍旧保持着较好的生态样貌,但是,仍有部分海域环境及近岸海域遭受着较为严重的沉积物与污染物的影响,一些重要海湾与河口更出现沉积物污染严重的危害性情况。通过对我国近海、近岸以及远海海域的实际情况进行探查可知,海洋沉积物主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危害性因素之一,其中所包括的铅、砷、滴滴涕、汞、铜、镉、、石油类、硫化物、多氯联苯以及有机质等物质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锦州湾、珠江口海域以及大连湾,近几年来都出现了严重的沉积物污染情况,并且污染情况仍在持续加重,部分区域内残留的铅、镉、砷、滴滴涕以及大肠菌群更达到较高的层次,严重危害海域附近的生态环境,更会对海域附近居民造成极大的影响[3]。

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方案研究

2.1提高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

有关部门及政府监测单位应当积极利用先进的电子信息化技术,在海洋环境探测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利用新型遥感仪器,实现水生探测以及卫星遥感遥测,在传统海洋环境及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的监测水平。针对我国传统的探测方式,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对技术手段进行改进与创新,实现自容式、直读式、拖曳式、坐底式以及船载式的水生探测方式,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实现探测设备的自动化运行与回收,利用这些先进的自动化监测设备对区域环境内的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进行监测,为今后的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2.2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建设

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重点污染区域的管理与整治工作,对于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具有示范作用,能够充分提升海洋污染治理的复合性与累积效应。针对我国不同海洋污染环境的治理情况,相关部门及政府污染治理单位应当抓住导致污染的主要原因,在不同的海洋环境内积极建设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通过治理实验以及关键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充分加强有关部门对不同污染情况的治理效果,通过对重点生态保护与治理的区域环境进行封闭保护,建立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以此降低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

2.3健全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87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多个涉及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措施,通过对涉海领域进行资源与环境保护,充分提升了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安全性,促进了我国海洋资源与海洋管理工作的综合治理。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到了很多法律法规所未曾涉及到的问题内容,这就导致我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很多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海洋环境资料的利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与破坏,严重影响着我国海洋环境的整体平衡,致使沿海居民与重要港口海岸遭受污染问题的影响,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政府单位及相关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进行调查,根据不同区域内的海洋污染情况及企业单位违法开采与生产的情况,实施相应的改革与处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海洋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进一步提升我国法制工作的实施力度。

3.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海洋污染问题的治理工作是我社会现阶段发展过程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将海洋开发与环境保护纳入我国法制化的轨道,更是我国政府部门现阶段应当关注的主要内容。

参考文献:

[1]任京民.沿海滩涂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12(09):23-24.

[2]胡广宇.近岸海域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理论与实践[J].海洋信息,2012,23(07):23-25.

[3]周静,赵志靖.海域使用管理基本问题研究[J].环境保护科学,2012,13(07):23-25.

作者:郑子乔

第2篇:寻找全球问题的中国方案: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以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被列为全球亟待解决的十大环境问题之一,因此有必要构建科学系统的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措施,从根本上遏制和扭转我国海洋垃圾问题日益凸显的趋势。本文首先从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泛塑料产业的结构升级以及公众的健康意识提升三个层面阐释了我国开展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的现实意义;其次,从形成机理、迁移路径以及损害表现三个方面总结了其有别于陆源污染的特殊性,从而指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设计的内在需求;接着,从机制、主体、对象和措施四个层面梳理国际国内的治理策略和行动方案,总结现有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分别给出未来需要改进的方向;最后,提出若干加快构建我国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包括形成跨部门的陆海一体化综合防治体系、全生命周期的废物管理过程、多元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以及全球协力的海洋污染共防共治体系等。

关键词 全球治理;海洋塑料垃圾;微塑料污染;陆海统筹;治理体系

塑料因性质稳定、质轻可塑、成本低廉等优势被广泛应用,全球亿吨级年产量的背后是不足25分钟的平均使用时间、超百年的降解速度、仅9%的回收利用率[1]以及自然环境中近60亿t的塑料垃圾[2]。这些塑料垃圾因处置失控进入海洋,部分经过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裂解成塑料碎片甚至微塑料,引发视觉污染、生物缠绕、渔业减产、航行安全、生物体积聚等问题,严重影响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以及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4]。国际学术界围绕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的源汇分析、通量估算、迁移机制、对生态系统及人类健康的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也推动开展了一系列有关消减海洋垃圾与海洋微塑料污染的策略与行动。目前多个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始深入研究、呼吁采取行动共同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问题,包括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G20海洋垃圾行動计划”、联合国环境大会内罗毕倡议发起的“清洁海洋行动”等,将海洋塑料污染和微塑料问题上升到了全球治理的层面。初步形成覆盖全球、区域、国家三层机制,聚焦陆源输入、滨海旅游业、船舶运输业和海上养殖捕捞业四大场景,包含国际组织、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公众五类主体的治理体系,但仍呈现出机制约束力弱、场景协调性差、主体合力不足、措施无序化碎片化等总体特征。

1 我国建立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现实意义

我国塑料垃圾失控入海的通量问题始终备受关注[5]。作为较早认识到海洋垃圾尤其是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危害,并积极引导全球治理的国家之一,中国已经组织开展了大量科学研究、污染监测与防治[6-9]。自2007年开始组织全国性海洋垃圾监测工作,到2016年逐步增加了微塑料监测试点。来自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的监测结果显示[10],我国海洋垃圾从种类结构上看仍以塑料类垃圾为主 ,塑料类垃圾分别占海面漂浮垃圾、海滩垃圾、海底垃圾的88.7%、77.5%、和88.2%;从分布结构上看仍集中分布在旅游休闲娱乐区、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等人类生产生活较为丰富的海域及其邻近海域;监测区域表层水体微塑料平均密度为0.42个/m2,最高为1.09个/m2,以碎片、颗粒、纤维和线为主,成分为聚丙烯(PP)、聚乙烯(PE)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我国海洋垃圾与海洋微塑料污染总体处于世界中低水平,与地中海中西部和日本濑户内海等海域处于同一数量级,但防治形势仍十分严峻,给我国海洋环境治理体系和相关产业发展提出了较高难度的挑战。

首先,微塑料的检出将严重制约渔产品质量和价格上的比较优势,影响水产养殖业的国际竞争力,严重制约我国蓝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受污染影响最为严重的渔业为例,我国水产养殖约占全球产量的三分之二,作为农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在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产品出口竞争力、优化国民膳食结构及保障粮食安全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每年因海洋污染造成的渔业经济损失额超过5亿美元[11],近岸21种鱼类中,微塑料含量为0.2~26.9个/g,贝类软组织中检出率为74.2%,平均每个贝类2.5个[6],近岸鱼体中微塑料的平均含量略高于北海、波罗的海和英吉利海峡的鱼类[12]。

其次,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的需求势必将倒逼整个泛塑料产业的结构升级。随着国内环保整治及供给侧改革不断升级,塑料循环利用行业也呈现出从“洋垃圾进口”转向“国内垃圾分类回收”、从“随地建厂”转向“园区集中”、从“低小散”转向“集团化、规模化”、从“材料加工”向“产品生产”延伸、从“劳动密集型”转向“智能制造”等转变趋势。塑料加工行业发展受市场倒逼、产业政策导向十分明显,加速了对整个行业进行适应性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最后,公众环境健康意识的提升正逐步转变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尽管目前公众的绿色消费观念尚未得到更广泛的普及,仍然倾向于便捷廉价的塑料制品,废弃行为也仍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但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环境污染可能带来的危害,包括废物排放和化学品滥用等问题。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海洋经济产品的质量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无论是居住、旅游还是产品购买,消费偏好在不断地转变,人们愿意为更清洁的海滩、更清澈的海水、更健康的海产品付费。消费端的偏好改变也将促使更大范围的产业绿色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海洋污染是海洋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很早就指出:“发展海洋经济,绝不能以牺牲海洋生态环境为代价,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一定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方针,全面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必须贯彻陆海统筹的理念,以海洋污染防治为抓手,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十三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整体企稳向好,局部海域生态系统得到修复恢复,但总体仍处于污染排放和环境风险的高峰期。特别是以海洋垃圾为代表的传统污染和以海洋微塑料为代表的新型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亟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方面,中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垃圾治理方面的国际合作,积极推动并签署TEMM框架下中日韩海洋垃圾合作,EAST东亚领导人峰会打击海洋塑料垃圾宣言,ASEAN+3东南亚国家联盟海洋垃圾合作倡议,中加关于应对海洋垃圾和塑料的联合声明等,以期通过学术研究、能力建设、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有效推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与此同时,中国在促进全球和区域公约和协定达成和修订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019年4月,中国高度参与《巴塞尔公约》附件修订过程,积极推动缔约方就塑料废弃物全球范围管理机制达成协议,并签署了《进一步采取行动应对塑料废物的决议》,使该协议第一次将塑料垃圾纳入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另一方面,国内“禁塑令”“水十条”“土十条”“河长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循环发展引领行动”以及“固废管理制度”等政策在削减陆源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塑料垃圾入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3]。尽管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都要求加强塑料陆源入海污染防控,严控塑料垃圾倾倒入海,但国家层面针对海洋垃圾尤其是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政策安排和制度体系尚未形成。

为更好地应对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降低海洋生态系统破坏造成的经济和生态损失,引导泛塑料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形成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长效治理机制,笔者认为有必要充分把握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设计的内在要求,靶向现有海洋塑料垃圾与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中的不足,积极制定并开展控而有效的治理策略和行动方案,以践行海洋生态文明思想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大国责任与担当。

2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设计的内在要求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具有特殊性,带来有别于陆源污染的治理困境,亦决定了治理体系设计的内在需求。有必要在治理体系的设计上创新思路,才能有效开展污染治理。

(1)污染形成机理复杂,管控情景多元,需寻求治理措施的创新协同。塑料污染的形成主要源于塑料废弃物的丢弃行为随意和处置流程失控,伴随着“原材料生产-制品加工-消费和使用-回收处置-循环利用”的产业过程,塑料完成了其从“塑料制品-塑料废弃物-回收塑料-塑料垃圾-塑料污染”的角色转变。而微塑料污染(不包含塑料纤维)的形成机理更为复杂[14-16]。不仅包括来自大块塑料经过物理、化学和生物过程裂解的塑料颗粒,还包括来自合成纺织品洗涤(35%)、个人护理品使用(2%)、塑料粒子生产(0.3%)、轮胎磨损(28%)、城市灰尘(24%)、道路标记(3.7%)等场景产生的塑料微粒[17-18]。从上述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形成机理可看出遏制污染产生的源头以及把控入海渠道所需要治理的情景十分复杂,因此必须寻求治理措施上的创新和场景间的协同。

(2)入海迁移广泛,责任分担不清,需寻求治理主体的多元合作。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入海渠道亦十分丰富,既可以通过地表径流和近岸海滩等陆源渠道入海,亦可以通过航运船舶、海上作业平台、商业捕捞及水产养殖等海源渠道入海[19-21]。塑料垃圾及微塑料一旦入海,可形成漂浮、悬浮以及沉降的立体化污染,浸泡、裂解、附着、沉降等物理生物过程又使这种立体化分布具有动态随机性,增加了清理难度和技术成本。且海洋的连通性加之低温、季风、潮汐及洋流等因素造成塑料垃圾及微塑料迁移路径复杂,无疑增加了污染治理主体间的责任分担问题[22-23]。因此,相较于其他陆源污染,入海渠道丰富、迁移路径广泛,加之污染外部性与海洋连通性叠加,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更需要寻求治理主体间的协作。

(3)损害代际性显著,治污动力不足,需寻求治理机制的长效激励。海洋中的塑料垃圾会造成生物缠绕、渔业减产等危害,微塑料更因其极易被海洋生物摄取并随食物链富集传递,对生物体的存活率、生长发育、行为活动、生殖状况、基因表达等方面造成影响[24-25]。目前不仅仅是海鸟、深海鱼等海洋生物体内监测到微塑料,全球多个国家的自来水、瓶装水、食用盐同样被塑料纤维污染。大量论证微塑料源汇、丰度、毒理及生态效应的科学研究正唤醒人类对微塑料危害的认识,激起治理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需求。但由于微塑料在生物体内的富集需要一个过程,随食物链传递到人类体内的过程和机理漫长而复杂,代际性的影响特征较为明显,这导致人类为此而付出行动的内生动力严重不足,制约了污染治理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治理行动的长期有效性。因此,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机制的设计必须考虑如何激励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并且形成更为长效的治理机制。

3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本文从机制、主体、对象、措施四个方面梳理已有的治理策略和行动方案,总结和剖析现有治理体系的特征与不足,为我国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提供经验借鉴。

(1)治理机制方面。如图1所示,就如何应对和消减海洋塑料垃圾问题,基本形成全球引领、区域协调、国家落实的多维治理格局。

全球层面参与海洋垃圾污染治理的有关机制,多以附件或相关条款形式,分散在具有约束力的全球公约、议定书,没有约束力的全球战略、软法律文书、宣言、行动计划,以及联合国环境大会相关决议之中,主要涉及海洋倾倒、陆源污染、船舶污染以及海洋污染事故等四类内容,为海洋垃圾污染问题提供了较为广泛的法律框架和行为准则。目前,全球层面尚未形成针对海洋垃圾污染,尤其是对塑料垃圾及微塑料问题单独进行规制,并就履行义务对缔约国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治理机制,且短时间内形成这样一个治理机制较为困难。未来全球层面的治理关注点应落在如何统筹和平衡各国参与上,需要设立相应机制,对现有海洋污染防治公约的参与和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

区域层面有效推动海洋垃圾污染治理的机制主要通过多边/双边合作的区域海洋公约及行动计划实现,目前约有143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到联合国环境署发起的18个不同的区域海合作机制之中,通过编制区域性管理行动计划和组织参与国际净滩活动等形式开展,中国加入了东亚海和西北太平洋两个行动计划。二十国集团(G20)签署行动计划和愿景,提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持续废物管理、全生命周期管控等一系列政策建议;七国集团(G7)签署“海洋塑料宪章”对塑料循环使用、微塑料添加、塑料包装使用等提出具体的减量目标和时间表;此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西太平洋分委会(IOC/WESTPAC)、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亚太经合组织(APEC)也对海洋垃圾议题多有讨论。未来,区域层面的治理重点应放在协调各管理部门以及各个主体(包括国家、企业、私人、NGO等)之间的关系,重在使公约和行动计划达到比較满意的实施效果。

国家层面的治理一般以法案或禁令的形式建立在对全球和区域规制的具体实施上。美国、日本、阿根廷、英国、加拿大、韩国、智利等国家针对海洋废弃物、海洋漂浮物、海洋微塑料等问题进行专项立法;包括欧盟、中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智利、韩国、印度、卢旺达、肯尼亚、坦桑尼亚等国家颁布“禁塑令”或“限塑令”控制塑料废物的产生。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层面除积极参与、促成国际公约的达成和合作外,还需要国内专项法律法规和行动计划的设立与保障,制定并落实具体防治措施,加强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职能分工,就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形成长效防治机制。

(2)治理主体。如图2所示,有关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治理主体基本形成国际组织引领、政府主导、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格局。

以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粮农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通过提供议事平台、影响议程设置、进行跨国动员、推进协调跨国合作等方式持续推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深入发展,引领和促进国家间合作,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和关注”,在国际环境治理中具有其他组织无可比拟的优势。国际组织在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问题中始终处于引领地位,未来需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促进并协调各国政府发挥治理的主体功能,将政府、联合国部门、国际组织、科学团体、市民社会和私人机构联合起来,促进他们之间协调合作。

中央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设计政策框架、支持重大科研项目、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等途径,成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治理重要的责任主体之一。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地位和潜力尤为值得关注,制定地方性标准、跨区域研究与合作、设立产业园区、培育公众参与等,其参与治理的能动性直接决定政策的具体落实。下一阶段,中央政府则应思考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治理责任,协调各职能部门形成联防联治机制,充分激励地方政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注入。

非政府组织等各类社会团体逐渐成长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的重要力量,通过具有显示度的海洋垃圾公益宣传、举办研讨会、组织开展海滩、海漂、海底垃圾清洁活动等形式参与治理,通过其社会网络动员公众,向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施以影响。聚焦目前海洋垃圾污染的公益宣传和如火如荼的净滩活动,仍然多表现出运动式、专题性、临时性的特征,反映了非政府组织能力建设方面的良莠不齐。部分被激发环保热情的公众由于缺乏规范的社会组织引导,行动参与缺乏有效性和长效性。为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应思考如何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培育体系,非政府组织应该思考如何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丰富群体知识结构,提升专业技能训练,拓展沟通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其活跃、敏捷、实干的组织优势,利用其优良的社群基础和社会网络组织引导更多的公众重视并参与到治理行动中去。

此外,企业作为重要的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和能力尚未被充分调动和激发;公众参与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识较弱、行动分散、随机性较强,消费观念的普及、丢弃习惯的改变以及垃圾分类处置的行为养成都需要一定的引导和激励。总之,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各治理主体的能动性,形成国际组织、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的合力,从而提升整体决策能力以及资源配置效率。

(3)治理对象。如图3所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治理对象基本覆盖地表径流、滨海旅游业、船舶运输业和养殖捕捞业的全场景。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治理机制至少三项有效规范了船舶运输业的污染行为,几乎所有全球战略和软法、区域性协议以及各国政府的治理策略均对陆源垃圾入海行为进行了限制,滨海岸滩的治理行动也受到非政府组织的青睐。因此,笔者将关注点放在现有文献较少探讨的海上养殖及捕捞情景的治理策略及行动。

目前治理策略仍集中在以宣传教育、鼓励引导等方式改善传统渔业作业生活垃圾和废弃渔网渔具的丟弃行为,部分国家和地区尝试垃圾打捞积分制和废旧渔具的有偿回收制度,但根据笔者于2019年在中国闽南地区对养殖捕捞渔民、渔具生产回收企业的访谈了解到,经过海水长期浸泡的渔具综合性能过低,循环再利用的成本过高,原本就微小的回收利润空间进一步被挤压,严重限制了企业参与回收和渔民主动打捞的积极性,单纯依靠监管、补贴和精神鼓励的治理策略很难形成长效机制。下一步应就我国废弃渔具入海问题(又称“幽灵渔具”问题)的形成、危害及治理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形成针对渔业养殖和捕捞情景,有约束力的法律框架以及有效的治理策略和行动,系统考量激励机制的设计,引导渔民培养并逐渐形成规范的养殖捕捞作业习惯,并探索建立完善的渔具生产/回收产业链条等。

(4)治理措施。如图4所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措施基本遵循源头减量和过程管理,辅以入海防控和海上打捞的思路,通过生产消费减量化、处置过程管理和循环再利用实现对塑料的全生命周期管控。现有治理措施对应到塑料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多集中在塑料制品加工、消费和处置阶段,缺少向塑料原材料生产环节以及塑料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环节的延伸,更未将入海塑料纳入现有回收再循环产业链。受原材料生产技术和成本权衡、重复使用和分类丢弃习惯、偏远地区垃圾转运和处置能力、塑料制品管理和回收经济模式等因素制约,贯穿塑料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闭环和利益链条尚未形成,导致现有治理措施无序化碎片化特征严重,无法实现真正的“全生命周期管控”。此外,由于打捞塑料性能和价格的双降,回收循环利用渠道受阻,有偿性垃圾打捞、渔具回收积分制等尝试因利润空间较小,缺少企业层面的主动参与导致治理效果不佳。

因此,应该思考如何建立有效的利益引导机制,实现塑料的全生命周期管控,加强入海源头防控。其中,原材料替代、产品重复使用、垃圾分类、农村垃圾处置以及废塑料再生化和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治理措施将大有可为。从原材料使用及产品设计等方面入手,增加塑料制品循环使用次数,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减少塑料微珠的添加;以推行垃圾分类为抓手,尤其关注农村地区垃圾转运和处理能力,提升我国塑料垃圾回收利用率;同时探索有偿性垃圾打捞和渔具回收体系,形成海洋塑料垃圾防治闭环。

4 我国构建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对策建议

海洋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染治理体系的建立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决定的内在需求,弥补现有治理机制、主体、对象、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最终形成控而有效的污染治理体系。为此,本文尝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设立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探索“陆海一体化的综合防治体系”。设立跨部门的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重点放在行动的落实和各部门协调上,在先前基于部门的管理基础上,提供一个跨部门的机制来促进整个计划和单个部门政策的协调,从而提升决策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打破单纯以行政区域检测结果作为考核指标的弊端,逐步形成以流域、海域或城市生态群为中心的海洋垃圾与海洋微塑料综合防治体系。

第二,从源到汇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再生,探索“全生命周期的废物管理过程”。将城乡废物管理过程延伸至岸滩及近海,组织海上清洁队,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卫系统;原有“废物的管段预防”向塑料原材料生产环节以及塑料废弃物的循环再利用环节延伸,从原材料生产阶段的生物替代、制造阶段的绿色设计、可持续的消费方式、采用集中回收的方式进行废物管理、恢复循环再利用等方面着手,提升塑料产品的可重复利用率,减少塑料废弃物的产生,同时改善废弃物处置管理过程,增加废物循环再利用,解决塑料垃圾入海前的积聚问题。

第三,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多元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加强公众绿色消费理念,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在落实“企业生产责任延伸制”的同时,打通可再生及循环利用塑料产业链,拓宽海洋垃圾与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资金来源,提高塑料垃圾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率,探索企业参与海洋环境治理获得税收减免、绿色行为认证、纳入企业绿色信用评级、减排量核证及可抵消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探索“全球协力的海洋污染共防共治体系”。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将协同推进海洋垃圾与海洋微塑料污染防治作为重要议题,设计和推动若干重要合作项目落地。将海洋污染防治作为推动全球海洋治理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和引领相关合约的践行,主动设计新的国际合作研究和实践项目,以良好的实际行动体现中国在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表率作用。

参考文献

[1]WILCOX C, SEBILLE E V, HARDESTY B D. Threat of plastic pollution to seabirds is global, pervasive, and increasing[J].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2015,112(38): 11899-11904.

[2]JAMBECK J R , GEYER R , WILCOX C , et al. Plastic waste inputs from land into the ocean[J]. Science, 2015,347(6223): 768-771.

[3]GEYER R, JAMBECK J R, LAW K L. Production, use, and fate of all plastics ever made[J]. Science advances, 2017, 3(7): 5.

[4]CARPENTER E J, SMITH K L. Plastics on sargasso sea-surface[J]. Science, 1972, 175(4027): 1240.

[5]SCHMIDT C, KRAUTH T, WAGNER S. Export of plastic debris by rivers into the sea[J].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2017, 51(21): 12246-12253.

[6]王菊英,林新珍.應对塑料及微塑料污染的海洋治理体系浅析[J].太平洋学报, 2018(4):79-87.

[7]吴舜泽,郭红燕,李晓.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9, 44(1): 8-12.

[8]孙承君,蒋凤华,李景喜,等.海洋中微塑料的来源、分布及生态环境影响研究进展[J].海洋科学进展, 2016,34(4):449-461.

[9]徐向荣, 孙承君, 季荣, 等.加强海洋微塑料的生态和健康危害研究提升风险管控能力[J].中国科学院院刊, 2018,33(10):1003-1011.

[10]生态环境部. 2018年中国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R]. 2019.

[11]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 全球海洋治理与生态文明专题政策研究[R]. 2019.

[12]LUSHER A L, MCHUGH M, THOMPSON R C. Occurrence of microplastics in the gastrointestinal tract of pelagic and demersal fish from the English Channel[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2013, 67(1-2): 94-99.

[13]许阳. 中国海洋环境治理政策的概览、变迁及演进趋势——基于1982—2015年161项政策文本的实证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8,28(1): 165-176.

[14]BLIGHT L K, BURGER A E. Occurrence of plastic particles in seabirds from the eastern North Pacific[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1997,34(5): 323-325.

[15]MOORE C J, MOORE S L , LEECASTER M K ,et al. A comparison of plastic and plankton in the North Pacific central gyre[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2001, 42(12):1297-1300.

[16]THOMPSON R C. Lost at sea: where is all the plastic?[J] Science, 2004,304(5672): 838-838.

[17]ARTHUR C, BAKER J, BAMFORD H. Proceedings of the International Research Workshop on the Occurrence, Effects and Fate of microplastica Marine Debris[R]. 2009.

[18]LAW K L, THOMPSON R C. Microplastica in the seas[J]. Science, 2014, 345(6193): 144-145.

[19]COLE M , LINDEQUE P , HALSBAND C , et al. Microplastics as contaminants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a review[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2011, 62(12): 2588-2597.

[20]BROWNE M A, CRUMP P, NIVEN S J, et al. Accumulation of microplastica on shorelines woldwide: sources and sinks[J]. 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2011, 45(21): 9175-9179.

[21]LEBRETON C M,JOOST V D Z, DAMSTEEG J W,et al. River plastic emissions to the world’s oceans[J]. Nature communications, 2017, 8: 10.

[22]BAI M Y, ZHAO S Y, PENG G Y, et al. Occurrence, characteristics of microplastic during urban sewage treatment process[J].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2018, 38(5):1734-1743.

[23]MISHRA S, CHARAN R C, DAS A P. Marine microfiber pollution: a review on present status and future challenges[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2019, 140: 188-197.

[24]BAI M Y, LI D J.Estimation and prediction of plastic waste annual input into the sea from China[J]. Acta oceanologica sinica, 2018, 37(11): 26-39

[25]CHRISTOPH D R,MARTIN G J L,NICOLAI F F, et al. Plastic ingestion by pelagic and demersal fish from the North Sea and Baltic Sea[J]. 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 2016, 102(1): 134-141.

(責任编辑:王爱萍)

作者:杨越 陈玲 薛澜

第3篇:关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探究

摘 要:海洋作为人类最重要的资源宝库,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发展,工业生活污水、废物大量排入海洋,海洋污染与日俱增,其中陆源污染首当其冲。海洋是人类共有的,且由于海洋水体循环使其具有流动性,一国的污染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他国,因此各国如何通力合作,从法律层面处理好跨国海域陆源污染,净化海洋环境成了亟需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陆源污染 海洋环境 法律对策

一、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首先应当明确陆源污染的概念。尽管在全球范围内涉及控制陆源污染的公约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5 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的蒙特利尔准则》,但截至目前,国际上对于陆源污染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

参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三款"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释义"陆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各种场所、设施。陆源污染物,是相对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陆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关于陆源污染的阐述,笔者认为陆源污染应当是在陆地上产生通过直接或经由河流、大气等间接方式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环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体具有流动性,经由一国沿海产生的陆源海洋环境污染随着水体的循环很容易污染他国领海,一国内部的陆源污染很可能会演变成他国的海洋灾难,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由此产生。

二、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阐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国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应当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陆源污染损害事实造成,对他国的侵权也就开始了。

每个国家对于本国的领海享有主权,主权范围内,各国都有权向自己的领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权,但是由于水体的流动性,一国的陆源污染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同时也会对水循环过程中流经的国家产生污染损害。这便对他国造成了一种侵权,实际上无论是哪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无权在使用本国领海时使他国水域蒙受污染损害。也就是说一旦一国在行使排污权的同时,给它国的生态环境、国民正常海上作业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视为排污权行使不当,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国家提出补偿。这種补偿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应有民法上对侵权行为的其他救济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和消除妨害等。

依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方理应承当治理的责任,但由于陆源污染的排放主体的复杂性,在实践中一国本身都很难确定责任主体,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国就更难以确定诉讼主体,这就给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带来了极大地难度。

三、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对策

目前在国际范围内,虽然相关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内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国际公约大都着重加强国际合作,仅针对陆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质采用明确列举的方式设定禁排规范,例如在《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中,第4条第一款规定,"各缔约国保证消除本公约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并保证严格限制本公约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陆源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国内立法上则强调各排污单位排污指标,以量化规制,同时辅以经济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费用等。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从我国关于治理陆源污染的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针对陆源污染我国主要是以宏观调控为主,且其立法的落脚点放在了严格控制各排污主体排放陆源污染物的数量指标上,针对造成陆源污染的单位以处罚金为主要惩罚措施。这对于一国内部或许是可行的,可是若将这一系列措施应用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上,其执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对于防治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法律对策的现状,笔者认为无论是国际公约还是国内立法,其都将解决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对策重点放在了"防"上,即通过限制排放达到减少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造成的污染如何处理,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样补偿,却缺乏相应的措施。对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从国家的宏观角度来说

第一、确立排污权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国际法上每个国家都是平等的主体,都享有排污权,想要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到零污染排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应当依照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实力确立各国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标,超过指标的数额,可以通过交易买卖的方式向有结余的国家购买,通过这样的经济手段可以督促各国严把陆源排污关,减少不必要的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针对各国每年造成的陆源污染,由各国依照本国每年实际排污指标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项,用于全球每年对于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考虑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差异,想要仅凭一国之力治理所属海域的陆源污染,不仅会对本国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从法律层面来说作为陆源污染的受害国这也是显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的。建立全球陆源污染环境基金,集合各国的力量,用于治理陆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治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资金流。

从公民角度来说

首先,应当完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制度。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权,应当承担严格的民事责任,即对污染环境造成环境污染损害事故的,不管当事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当一国的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已经不仅对另一国领海水体造成损失,并且对该国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实际损害时,法律应当赋予他们追偿的权利,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其次,国家代位追偿制。考虑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弱势地位,以及公民在针对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诉讼主体,举证责任的困难,国家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举证不能或难以确定诉讼主体的情况下,如果损害事实确定,可以由国家先代为赔偿,再由国家取得追偿权,由国家向造成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当事方追偿。

四、结论

根据联合国、环保组织和我国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在世界范围内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当中,陆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国除了应该在本国立法下确立完善的防治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机制,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防污与治理并行,同时建立完善的损害赔偿机制,才是处理跨国海域陆源海洋环境污染的应有之法。

参考文献:

[1]黄徐晶《.防治陆源污染保护海洋环境》

[2]梁芳《公众参与防治陆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陆源污染防治与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4]林广 方路乡杜波《浅谈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工作的法律保障》

作者简介:王雷鸣,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年龄24,籍贯:山东烟台。

作者:王雷鸣

第4篇:海洋环境的污染与治理

201012049032邓驰

海洋是大自然生命的故乡,海洋和人类的关系,自古紧密相连。海洋占地球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一点八,它通过吸收来自太阳的热量释放到大气层中,从而调节气候。因此,在沿海地区,优美的环境,适宜的气候,让它自古就成为了人口密集的地区,全世界目前约有百分之四十的人口生活在沿海地区,海洋的环境构成人类生存的条件。地球的特点是受海洋影响的,天气和气候也受海洋控制,如果海洋发生变化,地球所具有的特点也会随之改变。所以海洋环境问题一直是一个关乎全世界人民的国际性的大问题,而当今社会人类已经面临着许多跟环境有关的问题,在此情况下,为了人类可持续的发展,就应该避免对环境继续造成伤害,培养人们环境保护意识。

现今人类面临的环境问题有全球暖化,臭氧层破洞,天然灾害,能源枯竭,其中几大问题都与海洋紧密相联,更加突出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性。目前海洋环境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海洋的污染,即污染物入海洋,破坏海洋自净的能力 ;二是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即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遭受来自人类和自然的影响。由于海洋十分宽广,也就造成海洋的污染面积广,治理难度也相对加大,比起陆地上的污染,海洋环境的污染问题更加严重而难以治理。

海洋本身对于污染物是有这一定的净化功能的,但这种功能绝不是无限的,而海洋污染就是海洋本身的净化能力无法满足净化需求时而产生的污染问题。海洋问题也必然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因为每年世界各国都会有污染物进入海域,给海洋自身净化功能增加负担。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需要全世界各国人民一起努力。

绝大多数的海洋污染物由陆地上生产过程中产生。沿海的活动,如倾倒废物和港口建设,都向沿海水域排放污染物。污染物进入到海里,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海洋生物的生存,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尤其在中国,沿海城市人口稠密,各行各业,尤其是工业,十分的发达,造成沿海地区船只数量不断扩展,港口城市的兴起和大力发展,大量的污染物倾倒,严重损害了海洋的环境,使我国海洋污染问题日益加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对生物和人体健康都有很大危害,必须引起全民重视。

沿海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着良好的海洋环境,不可预测的海洋灾害可以直接影响沿海地区经济的发挥在那规模与速度。在我国,尤其是经济特别发达的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并没有做好治污净化的工作,使污水向海洋里无度排放,使海洋这块宝地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也有事件表明,工业产生的有害物质流入海洋,会逐渐在海洋生物中聚集,而人们使用了聚集污染物的海产品后,会导致中毒,更甚者会引发死亡。近年来,我国近海水体的坏境质量已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而污染的范围也随之不断扩大,海洋污染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环境治理方式,只重视了对陆地环境的保护,一味的将陆地的污染物向海洋倾倒,让海洋变成了陆地的垃圾桶,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损害海洋环境的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可取的。内陆里大量的排污企业并没有建设相应的污物处理设施,即使有设施的企业,使用率也十分低下,导致大量未经处理以及不服排放规格的污染物被排入江河海域中,严重造成对其的污染。除此之外,内陆及沿海城市的生活污水,也被大量排入海域,造成了海水的富营养化,导致赤潮现象频繁发生,且次数每年都有增长。农业方面,务农所需的农药、化肥等物的大量使用,导致农业有害物质的残留日益增多,经过排水,最终也会进入海洋。海洋上的石油开发与石油运输的事故发生,也会引起海洋的污染,溢油事故会导致石油进入海域,造成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也直接影响了渔民的收入与生活来源,而如此一来,人心不稳,也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由于全球变暖的、,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导致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有些沿海的工程也会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而人类对于海洋生物过度的捕捞,甚至是稀有生物的捕捞,直接导致海洋生物数目不断减少,许多海洋生物都频临灭绝。要知道,海洋能提供给人类渔业的资源是有限的,但人们的实际捕捞量却远远超过了捕捞的允许范围,就中国而言,鱼类等资源已经严重衰落,鱼龄也在逐年下降,至今日基本已减至10龄之类,年产量却大幅度减少。对于海洋生物的变化,人们想到的却不是如何改善治理,而是做出更加具有破坏力的措施,例如增加船只和减小捕鱼网眼的大小,捕捞次数也日益频繁。过度的捕捞对海洋生态资源的破坏是致命的,尤其对幼鱼的损害极其严重。而渔业的资源一旦遭受破坏,是很难恢复的,而人类在渔业资源遭受到破坏后,不但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而是更加肆意的对其进行破坏,此等行为实在应该被国际社会终止!

上述一系列的情况表明,保护海洋的环境,防止海洋的污染,保护海洋的资源,防止恶性循环的事件继续发生,是一项全人类都必须参与的任务。

第一点,必须增加全民的海洋环保意识,这是治理海洋环境的关键点。在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一直在为人类的行为买单。全世界范围内,大量的江河的污染度早已超过了其对污染的承受能力,大自然容量的老本,已经基本被人类吃光了,但环境的污染却依然在继续扩大,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继续发展的严重阻碍,这必须引起全民的一致重视,采取治理污染的有效措施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第二点,必须先确立起治海先治陆的思想。其实从上述资料看来,想要把海洋环境治理好,关键还是在于陆地环境的治理,必须控制好陆地的污染。对污染的认识不到位,陆地污染不根治,海洋环境污染就无法避免。对大型的工矿企业要加强治理,如果相应企业没有做到污染物治理的工作,就该对其执行相应的处罚。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城市中的生活废水和垃圾的处理。尤其是对于沿海城市,离海洋距离近,更要尽快建设起污水和垃圾处理厂。与此同时,也要控制农业用药的污染度,尽量使用低毒的农药。向海洋倾倒的废物,也要控制住,只允许倾倒无毒和无害的废弃物,严厉禁止会引起海洋污染的废物被倾倒进海洋。

第三点,要迅速建立起“污染付费”的制度,而不是过去的“谁污染谁治理”。对于各类的排污企业,政府必须实行收费政策,并且委托专业公司治理。这种方法既可以降低污染治理的成本,也可以提供污染治理的效率,给予那些污染了环境还不治理的企业敲个响亮的警钟。对于排污的收费范围,也需要进行扩大,不仅仅是针对于一些大企业,对于城市中生活的用水,也需要收取相应费用,并且提高收费的标准,否则不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就现在来看,排污的收费方式相对较低,治理的经费不足造成了环境治理跟不上环境污染的速度,且目前的收费标准来看,各企业宁可缴纳排污费,却不愿资历污染,这无疑给政府加重了负担。而提高排污的收费标准,增加城市污水的排放费用,可以有效的为环境保护收取废物治理的资金,有效的改善水质,也提升了海洋的环境质量。

第四点,对海洋自身污染的治理,也要加强控制。海洋的污染,很大程度来自于泄油事故,所以海上必须建立起对泄油事故的应急网络,配齐治油的应急设备,提高对海上油污的治理能力。与此同时,也要注意海水养殖的污染。海水养殖需要控制容量,留下一定的空间,多多使用配合饵料,减少饵料在海地水域的沉积。

第五点,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到此点需要以海岸线和海域的水质作为保护的重点部分,同时综合治理陆地上的污染物,切合自身的实际,建设起符合自身环境条件的海岸防污设施,从而起到改善海域水质的作用。同时,也需要对海洋污染事故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发现任何海洋事故都要即使汇报,即使制定出相应的方案。

第5篇: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与治理

1、海洋污染源的形成

①.陆源污染

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来自于陆源污染物,其成分主要是化学需氧物质、

一、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成因氨氮、油类物质和磷酸盐四类,合计占总量的95%以上,还有硫化物、锌、砷、铅、铬、挥发酚、氰化物、铜、镉、汞等。陆源污染物主要来自于工业三废、城镇生活垃圾、农业养殖使用的化肥、农药和禽畜粪便等。因此,陆地污染源可分为四类: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和陆上养殖污染源。

②.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

我国曾在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分别掀起了围海造田和发展养虾业两次大规模围海建设热潮,使沿海自然滩涂湿地总面积缩减了约一半。其后果是滩涂湿地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重要经济鱼、虾、蟹、贝类生息繁衍场所消失,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抵御风暴潮及护岸保田等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沿海地区累计已丧失滨海滩涂湿地面积约119万公顷,另因城乡工矿占用湿地约100万公顷,两项之和相当于沿海湿地总面积的50%。对沿海滩涂的破坏面积仍呈逐年上升趋势。海岸工程破坏自然滩涂,我国沿岸大于10平方公里的海湾有160个。许多海湾已建有大、中型港口,小型海湾普遍为天然渔港。但是,在大城市毗邻的海湾,由于填海建港、填海造地,岸线缩短、湾体缩小、人工海岸比例增高、浅滩消失,海岸自然程度降低。再加上海水养殖业的盲目发展,养殖自身污染也较为普遍,海湾潮间带和水域中天然生长的鱼、虾、蟹、贝、藻普遍衰退。不合理的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兴建可分为四类:海水养殖、围海造地、海岸工程、深海开发。

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海洋污染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正常作业污染,即海洋油田的勘探和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污染;二是突发性污染,即海域油井意外泄漏。

④.倾倒废物污染

⑤.船舶排放污染

⑥.海上事故污染

期.湿地人为破坏

2、海洋污染的深层次原因

①.人口和资源对海洋的压力

人类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人口的急剧增加,使资源的供求量相应增加。陆地资源的稀缺性,使人类不得不到海洋去获取资源。解决人口、环境和资源三大问题,主要依靠海洋。

②.社会公众海洋环保意识的淡薄

社会公众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意识是极其薄弱的。用生活垃圾填海、农业用药的不合理处置等使许多鱼类、贝类产卵场、栖息地被破坏。由于社会公众的海洋环保意识淡薄,使海洋遭到严重损害。

③.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海洋经济得到了发展,但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也随着沿海经济的增长而上升,对海洋环境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④.现代海洋科技的应用

海洋污染除了由于大量工业三废、生活垃圾、农药、石油等所导致外,还有海洋放射性污染。海洋放射性污染通过生物体富集或食物链富集辐射整个海洋环境,危害人类或其他生物。现代高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已经深入到现代海战武器(如激光炮、电磁炮、微波武器等)之中。此外,目前一些国家建立了海底核基地,其海底核实验活动直接或间接对我国海洋环境产生的危害也是相当严重的。

⑤.海洋监察手段落后和执行力不足

国家海洋局每年承担常规海洋环境监测,以及两次污染基线调查、陆源污染及重点排污调查、几个海湾的海洋环境容量与总量控制调查,以对近岸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目前,海洋环境容量的大小和污染源的对应关系仍不清楚,还不能有针对性地控制污染物质的排放,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另外,在监测的空间和时间覆盖范围方面体现出执行力不足的问题,海洋环保法实施18年,累计达6000多天,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海洋部门两天才出动一次船舶,4天才派出一架飞机,且飞行不足5小时,其发现某一船只违章排污的概率相当小。

⑥.涉海行政部门协调不够

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事等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治理。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涉海各部门的职权范围,但各部门职能交叉、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依然存在。而且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机构间和部门间缺少协作。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环保部门共同参与海洋污染治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随之产生,影响了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效果。

二、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实施对策

1、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

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规,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出现一些原有法律法规未曾涉及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制工作者和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始终使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规是行为的依据,组织落实是执行法规的保证。根据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军等5个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分工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各个部门间的分工表面上看是独立的,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交叉和重叠。执法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横向联系,做到“协防、协查、协管”,努力把法制工作落到实处,始终做到“执法必严”,保证实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2、不断提高海洋环境监测水平

高新技术在开发海洋环境探测新仪器方面的应用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水生探测技术和卫星遥感遥测技术。声学多普勒海流剖面仪(ADCP)的出现是水生探测技术的最新发展。探测方式有船载式、拖曳式、坐底式、自容式、直读式等多种形式,自动化程度很高,可以测量一个垂直剖面上的海流分布,在现代海洋环境探测中得到广泛应用。卫星遥感可获得海洋表层的温度、水色、海平面、波浪、海流等相关信息,广泛应用于海洋环境监测和科学研究。应用卫星定位技术还进

一步发展了现场观测技术系统。此外,其他新技术的应用,也推进了海上现场探测技术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监测手段和技术,对海洋环境进行监管,及时发现违规行为,保护海洋环境,监测赤潮等是非常重要的。

3、实现海洋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优化海洋产业结构。不同的海洋产业结构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从海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到第三产业对海洋资源的依赖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渐减弱。我国多年来的海洋产业结构一直是以海洋第一产业为主,今后应提高第

二、三产业的比重,在实现海洋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过程中,使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不断的优化和升级。二是优化沿海地区的产业结构。沿海地区所产生的“三废”绝大部分通过直接入海,河水和地表径流、酸雨等形式流入近海,影响着近岸海域的环境,近岸海域的环境状况和沿海地区经济结构,特别是产业结构的变化有着高度的相关性。从“三废”排放的一般情况来看,工业废水、废气占全部污染物的50%左右,所以第二产业对环境压力最大。而沿海地区是我国目前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第二产业在三个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这种产业结构严重地影响着近岸海域环境,应进一步加以调整,使之不断地优化和升级。

4、推动海洋环保技术产业化的进程

海洋环保技术是指为防止或减少海洋环境污染,保证海洋生态平衡的各项技术。它包括海洋环境监测预警信息技术,如检测设备、资料浮标、无人值守站、卫星遥感等;污染物控制技术,如废弃物处理技术、溢油事故处理技术、倾废技术等;环境无害化技术或清洁生产技术,如资源综合利用技术、以预防污染为目标的少废或无废的工艺技术和产品技术;海洋生态恢复和整治技术等等。海洋环保产业,是在海洋环保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类经济产业,包括海洋监测预警信息服务业、海洋环保设备制造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海上倾废场等海洋污染物处理企业以及为预防海洋环境污染而进行的资源再生利用等产业部门和单位。在我国的海洋环境治理过程中,积极运用环保技术,培育相关产业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环境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

建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目的在于加强对重点污染海区的整治与管理,并对今

后的污染治理有一定的示范作用。由于海洋污染复合性强,累积效应大,而且不同海域的自净能力不同,因此,必须考虑如何以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得最大的污染治理效果。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就是在我国目前缺乏环保资金投入的前提下,抓住主要污染物质、主要污染海域、主要污染源等几个主要环节,充分利用海洋自净能力,对我国的海洋治理进行尝试,是当前治理海洋污染的一个关键环节。可以选择一个或几个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污染较轻的小块海域进行试点,建立试验区的管理机构,设立环境监测系统,制定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发污染物的转移与防治技术,并逐渐加以推广。对于重点污染海域的整治与管理,则应与当地政府配合,建立“当地政府负责制”,并且纳入当地经济规划。以当地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补偿”,制定一系列排污收费制度。在国家的资助下,分阶段、有计划地整治污染海域。在加强海洋污染治理试验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6、坚持陆海并重、防治并举的海洋环保方针

海洋污染表现在海上,但其来源于陆地和海上,其中主要是陆地。因此,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必须坚持陆海并重。第一,要有效实行排海污染物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双重控制制度。第二,要积极推行绿色生态模式,合理发展农业和养殖业。第三,市政部门要做好节约用水和处理污水工作。第四,加强地区间的污染处理协调工作。第五,抓好海上污染控制,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

7、保证海洋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

由于投资见效慢,各方面关系难以协调,而且没有短期的经济效益,所以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必须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资金投入的主体,同时要加强引导,积极利用国际资金和民间资金。

8、营造海洋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

目前,我国海洋开发总体水平仍然不高,海洋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赤潮等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逐年增加,因此,要提高全民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充分认识治理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6篇:近期水污染事件案例分析与治理措施

随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发生,社会各界纷纷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渤海。掩藏在经济腾飞背后的渤海之殇终于被摆在了公众面前———渤海正在走向“死海”、“臭海”的边缘。 如今的海水一到四五月份就变成红色,有时候长达两三个月不褪去。在渤海,赤潮爆发频率逐年上升,就在今年7月中旬,渤海湾溢油事故现场就曾出现了长约2海里的巨大的赤潮带。对于渤海中的生物,无疑是一场巨大灾难。据相关调查,渤海的污染比例已经从2005年的14%上涨到了2010年的22%,今年这个数据还在上升。目前渤海海水中Ⅰ类和Ⅱ类海水只占到55.1%,也就是说,渤海有将近一半的海水已经遭受了污染。伴随着水质的恶化,昔日的渤海渔场已经闹起了“鱼荒”。天津市渤海水产研究所发布的“渤海湾渔业资源与环境生态现状调查与评估”项目报告显示,渤海渔业资源已经从过去的95种减少到目前的75种,野生牙鲆、河豚等鱼类已彻底绝迹。来自陆地的污染是渤海污染的主要源头。《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组组长夏青指出,渤海污染80%源于陆地;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说,2009年入渤海主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仅为32.57%;国家海洋局的监测结果表明,2010年渤海陆源入海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入海总量达300万吨以上。其次,大规模的围海造地、环海公路建设、盐田和养殖池塘修建等开发活动,也使渤海大量的滨海湿地永久丧失了其作为地球之肾的调节功能。据了解,迄今为止,渤海围填海面积已近400平方公里。辽宁双台子湿地的面积已经比上世纪80年代减少三分之二以上。 如今,已经伤痕累累的渤海又新添了一道疮疤。2011年6月初,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中国近海最大油气作业项目蓬莱19-3油田发生了严重漏油事故。事故发生之后,作为油田开发者的两家大型石油公司与国家海洋局都没有第一时间向公众披露漏油情况。在漏油事故在微博上披露、各方媒体纷纷跟进之后,相关各方才将漏油事故的处理摆到透明、公开的位置。可是直到今天,漏油事故仍然没有得到完全解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11月2日发布的监测报告指出,该油田C平台附近仍有油花溢出。原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认为,渤海溢油总量可能达到6.5万吨,其带来的生态影响可能超过2010年美国的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究其根源,在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仍然以GDP先行,不仅自身缺少环境责任感,而且对于民间自发形成的公益性环保诉求缺少尊重。对于经济发展的一味追求,以致一切以GDP为准,这或许正是渤海总体污染状况难以得到根本改善的症结所在。如此思路之下,各利益主体往往都在发展资源的争夺上费尽脑汁,而对于发展带来的环境责任却推诿再三。

如今,事实证明渤海的确已经走到了“臭海”、“死海”的边缘。要使渤海重归碧海,真正回到400年前的碧海蓝天,而我们又要怎样去做呢? 第

一、要转变观念,尽快树立起更为全面的发展观。国家也应建立健全了相关法规,辅以及时且严格的政府监督,还应让民众与媒体的积极介入。 第

二、要加大治污力度,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改善入海河流水质。合理布局入海排污口,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要多管齐下,努力保护和修复渤海生态系统。加强用水总量控制与调度管理,增加入海淡水量,改善河口和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加强海陆过渡区生态建设,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在海洋环境敏感区、关键区等划定生态红线。要加强风险管理,有效防范海洋环境灾害。建立渤海海洋环境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修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强化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体意识、法制意识,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渤海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

三、好的企业必须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取向,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中这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发财、政府买单、百姓受害”的案例。受污染之害的不仅是污染企业之外的环境和群众,也包括污染企业本身的生产生活环境,而且首当其冲、深受其害的就是本企业的生产者和生活者。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从根本上讲就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从此事件中我们清醒的看到,如果企业不消灭污染,污染必将消灭企业。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只是体现在经济效益上,更多的还体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和道德上,一个企业出事,影响的是政府形象,危害的是社会民生。一个好的企业必须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融入到发展战略的经营管理工程中,既要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又要在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做出表率,否则企业的生存大大受限,更不能获得长远发展。

第四、加大创新力度,让环境执法取得实效。这起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背后,凸显了长久以来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的发生,暴露出环保部门的诸多问题,如发现和处置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敏感性和预见性较弱;环境监管存在缺陷,对敏感区域、企业的监控力度不够;管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环保系统缺乏沟通协调机制,综合分析能力差;信息分析及报送滞后,缺乏主动性;没有建立敏感企业相应的环境监管档案;重污染减排工作而轻污染防治工作。所以应加强了各级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环保机关应结合自己的编制和执法工作量的实际,从人才配备、资金投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执法机制和制度建设。 第

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规划和项目,都要严格履行环评程序。环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环评文件未经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责任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集中治理。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加重污染的项目。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和突发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第

七、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集中综合整治,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门槛。 第

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落实“以奖促治”政策,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引导和帮助农民科学处理垃圾和污水,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严格农村工矿企业环境监管,坚决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第八加快建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切实防范环境风险。完善环境法律政策体系。针对近期各种环境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抓紧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进一步完善环境政策,健全环境执法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通过这次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全社会都应都深刻意识到:科学发展关系当代中国的前途和命运,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我们不能总是等违背科学发展的事件发生了,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付出代价之后,才想到要科学发展。我们必须得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思路与方法,形成科学发展的共识,形成科学发展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只有这样,我们的发展才会真正得到可持续发展。

第7篇:多措统筹 推进海洋污染治理

海洋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资源宝库,但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全球海洋污染日益严重。海水封闭性强,自身交换能力有限,一旦污染,它至少需要十几年的更新周期。海洋污染的治理与预防工作已迫在眉睫。因此,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我们要统筹多措,推进海洋污染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为海洋污染治理做了很多工作,但仍存在问题亟待解决:第一,陆源污染污染对海洋污染范围扩大,程度加重。第二,沿岸政府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综合治理工作无法实施。第三,现有海洋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推进海洋污染治理,需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方面,应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以及惩处措施,科学制定实施细则,使违法者无法律漏洞可钻,做到治理工作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各部门执法人员应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公正执法,不寻思不偏袒,加强监管,做到治理工作执法必严;与此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以儆效尤,使企业负责人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变被动为主动,促进企业积极寻找减排方式。

推进海洋污染治理,需寻源头,究责任,重预防。首先,对于污染严重海域,要加快排查污染源头,超标排放企业一经查出要依法治理,整顿达标之后方能运营,并将其列为重点检查监管单位,建立陆域污染源控制和综合治理系统;其次,以预防为抓手,科学规划沿海工业布局,积极引进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益的企业和产品,加大对拟投入建设的会导致水污染企业的资格审查,坚持科学严格选址,全程监管,尤其加强重点领域保护与防治工作,突出综合性、战略性与长期性。

推进海洋污染治理,需强化组织,机动联动。要打破沿岸城市分管部门各自为政的工作局面,杜绝相互推诿的工作态度,形成跨部门的机动联动机制。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成立治污专项小组,从沿岸城市各主管部门抽调工作人员,组织专项学习,明确责任。以专项小组中的成员为纽带,及时沟通治理信息,编制区域合作的应急预案,跨区域排查污染源头,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治理工作效率。

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是建设建设生态文明中的重要一环,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保障。只要我们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走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一定会早日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第8篇: 论中国海洋资源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是万物的百宝箱,海洋生物也是人类社会非常重要的资源。海洋资源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方便。然而,随着这几年工业化的进程,海洋资源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我们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看看我们的海洋资源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我们所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 中国海洋环境污染的现状

目前,总的来看,中国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辽河口、锦州湾、渤海湾、莱州湾和胶州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东海和黄海次之,南海污染较轻,基本尚属正常。

当前,污染和损害中国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陆源污染物。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沿海地区每年排放入海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约60亿吨。在生活污水中,以东海沿岸的排放量最大,其次为南海沿岸和渤海沿岸,黄海沿岸最小。在工业污水中,也以东海沿岸排放量最大,占总量的50%;渤海沿岸和南海沿岸其次,黄海沿岸最少。

(2)船舶排放的污染物。中国拥有各种机动船只10多万艘,每年进入中国港口和航经我国管辖海域的外轮几万艘次,有大量含油污水排放入海。如1979年巴西油轮在青岛油码头作业,一次跑油380吨。

(3)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中国沿岸分布着几个大油田和十几个石油化工企业,跑、冒、滴、漏的石油数量很可观,每年有10多万吨石油入海。

(4)人工倾倒废物污染。过去把海洋当作大“垃圾箱”,任意倾倒废物。如大连香炉礁海岸、葫芦岛、青岛、温州、湛江等地,把垃圾、矿渣、炉渣和其他废物堆放在海边或直接倒入海中。

(5)不合理的海洋工程的兴建和海洋开发,使一些深水港和航道淤积,局部海域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东、南海沿岸100处左右。这些污染源排放入海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烃、重金属污染物及有机物污染物。河流携带是污染物入海的主要途径。

石油污染中国沿海油污染比较严重,石油是各种污染物中入海量最大的一种。石油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危害极大,油在水面容易形成薄膜,阻止海气交换,使海水中的溶解氧减少,故油污染能引起大面积的缺氧现象。油膜、油块能粘住大量鱼卵和幼鱼,使其窒息死亡;能使卵化的幼鱼畸形,导致鱼、贝蓄积某些致癌物质。 中国沿海油污染面积约12万平方公里。相对而言,渤海和东海油污染比较严重,分别占石油排放入海量的34%和33%;南海占19%;黄海最少,占14%。 渤海油污染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其中辽东湾为1.8万平方公里,油浓度(几何均值)为0.049ppm;渤海湾为0.9万平方公里,油浓度为0.050ppm;莱州湾为0.6万平方公里,油浓度0.059ppm;渤海中部海域为0.7万平方公里,油浓度0.041ppm。可见,渤海湾和莱州湾的油污染比较严重,而辽东湾的污染面积最大。

黄海的油污染面积为2.6万平方公里,北黄海的油浓度为0.059ppm;南黄海北部油浓度为0.052ppm;南黄海南部油浓度为0.026ppm;大连湾和胶州湾分别为0.085ppm和0.062ppm。表明北黄海污染程度较重,尤以大连湾最为突出;南黄海以胶州湾油污染较重。

东海油污染面积约3.4万平方公里,其中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的油浓度为0.059ppm;浙南至闽东一带油浓度为0.078ppm。东海油污染以浙南至闽东一带较重,而污染范围则以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为广。南海油污染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珠江口一带的油浓度为0.055ppm,粤西沿岸为0.052ppm。因此,珠江口附近油污染程度略重于粤西沿岸,而粤西沿岸油污染范围较大。

重金属污染主要指汞、镉、铅等。中国沿海汞的主要污染源有60多处,尤以长江、珠江、鸭绿江、五里河等为汞的主要污染源。汞以排放入东海的量最大,其次南海和黄海,渤海最少。但汞的平均浓度以东海最高,渤海次之,南海最低。渤海以辽东湾汞的浓度最高,均值为0.05mmb;渤海其它海域的汞的浓度为0.01ppb左右。锦州湾、辽河口等是渤海汞浓度较高的地区。北黄海、南黄海北部和南部汞浓度分别为0.0

4、0.02和0.01ppb;大连湾和胶州湾为0.02ppb。黄海以鸭绿江口汞浓度较高。东海汞浓度为0.01~0.23ppb,长江口至杭州湾一带为0.07ppb,浙南至闽东一带为0.04ppb。南海汞浓度为0.02ppb。

中国沿海镉的主要污染源也有60多处。镉也以河流携带入海为主,珠江、长江、滦河和漠阳江所携带入海的镉占总量的80%。镉以排放入南海的量为最大。整个中国沿海镉的浓度范围为0.02~0.45ppb,平均浓度为0.10ppb,以南海最高,东海最低。渤海中以辽东湾和渤海湾浓度较高,黄海以大连湾较高。

中国沿海铅的主要污染源有80多处。以流入南海的排污量最大,约占总量的60%;东海和渤海次之;黄海最少。铅的入海途径也主要靠河流携带。中国近海表层水中铅的浓度为0.05~51.44ppb,平均值为1.60ppb。其中:渤海铅浓度平均值为2.95ppb;黄海为1.34ppb;东海平均浓度低于分析方法的最低检出限,但浙江南部曾达10~30ppb;南海铅浓度平均为7.68ppb,珠江口高达150ppb,为中国近海铅浓度最高区,粤西沿海为4.85ppb。

有机物污染海水的有机物污染通常可用化学耗氧量(COD)衡量。主要有机物污染源在中国沿海有150多处。每年入海的有机物以COD计,达700多万吨。其中流入东海的约占50%,其余一半分别流入渤、黄、南海。河流也是有机物排污入海的主要途径。渤海COD的平均值较高,为1.63ppm。其中又以莱州湾最高,达2.08ppm;其次是辽东湾;渤海中部最低。莱州湾沿岸、辽东湾北部和滦河口等地COD已达“标准”,有些已超标,如辽河口达

10ppm。黄海COD值平均为1.10ppm,其中大连湾高于黄海其他海域,鸭绿江口、北黄海沿岸和江苏近海局部地区也有超标现象。东海COD值较低,约0.89ppm,长江口—杭州湾一带稍高于浙南至闽东沿海。南海COD无一超标现象,平均值最低,为0.45ppm。

总之,石油是中国近海最主要的污染物,东海近岸和渤海是油污染的两个严重区。从总体来看重金属污染并不严重,但在辽东湾北部、鸭绿江口及珠江口等局部海域,浓度较高,应引起注意。至于有机物污染,在中国渤海及某些海湾有明显反映,COD值有自南向北增高的趋势。

二 中国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政策和主要措施:

海洋环境与陆上不同,一旦被污染,即使采取措施,其危害也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因为治理海域污染比治理陆上污染所化费的时间要长,技术上要复杂,难度要大,投资也高,而且还不易收到良好效果。所以保护海洋环境,应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这应该说是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策略。保护海洋环境不仅需要有正确的海洋开发政策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还需要有一整套科学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尤其是要抓好污染源的管理,这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海洋的自净能力也是一种资源,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海域的自净能力,以利于降低治理“三废”的成本,发展生产,同时有效地控制污染物的入海量,要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

许多年来,中国在工农业蓬勃发展的同时,积极治理工业“三废”,大搞技术革新,广泛开展综合利用,为消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很大成绩。在广泛地调查研究和积累许多宝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实践证明,这也是搞好海洋环境保护的正确方针。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是保护环境,防患于未然的极其重要的措施,也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体现。在安排国民经济计划和发展工农业生产时,必须统筹兼顾,全面规划,正确处理好工业和农业、重工业和轻工业、沿海工业和内地工业、城市和农村、生产与生活、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等关系。要把保护自然资源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结合起来,加强计划性、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要把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力求避免或减少开发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及对环境的影响。在工、农、林、牧、渔、盐、副业、养殖以及其它海洋资源开发的布局上,除注意原料、动力、水源、交通等条件外,还需考虑地质、地形、海洋水文、气象条件以及生物资源的特点,要综合研究,权衡利弊,协调统一,反对各行其是,不能只顾生产,忽视环境保护,既要注意短期的效益,又要充分估计到今后可能会带来的长远的影响。不能只顾利用,不顾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综合利用,化害为利”,是发展社会主义企业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害”与“利”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害”是由生产中的“废”所造成的,“废”与“宝”又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也可以相互转化。促进这个转化的条件,就是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的内容很广,一方面是指资源本身的综合利用,另一方面要建立经济、合理的联合企业。只有把治理工业“三废”同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结合起来,才能尽量做到把“三废”中的危害物质消灭在生产过程中,许多原来弃之为害的“三废”,把它充分利用起来,大搞工艺改革和技术革新,就能变“废”为“宝”,化“害”为“利”,达到投资少、收益大、品种多、危害小的合理开发的目的。

“依靠群众,大家动手”,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上的体现,也是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每个人和各个方面。只有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人人动手,个个关心,大家齐心协力,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顺利进行,许多海洋环境保护措施才能落实,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才能搞好。因此,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放手发动群众。

“保护环境,造福人民”,这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最重要的宗旨。保护环境,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造福于人民,为人民谋取更多的幸福,把中国建设得更加美好富强。

中国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为防止和消除污染及迅速发展海洋环境科学,提供了最大的可能和极大的有利条件。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工作。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政府即要求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要求在搞社会主义工业建设的同时,必须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绝对不能做贻害子孙后代的事。中国政府多次指示: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积极开展综合利用,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后又针对中国出现环境污染的情势,制定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十二字方针,颁布了中国工业“三废”的排放和防止沿海水域污染的规定,采取许多有力措施,如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缩短流程,不让废水流失,根治污染源,大搞综合利用以及装备环境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等。对于一些不适宜在城市的工厂,进行搬迁和转移;对那些目前还难以治理或有碍市容的企业进行合理的关、停、并或改造。采用多种方法,来控制污染源。因为工业废水是海洋污染的重要来源,控制工业废水的排放仍是减少海洋污染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大搞植树造林、整顿厂容、绿化环境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而出现了一大批“花园式”的工厂,为大型工厂找到了整顿治理的良好方法。

在组织落实方面,国务院成立了环境保护的主管机构和“三废”的治理机构,各省、市、区也成立了相应的专门领导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中国各地和沿海水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在健全领导机构的同时,还设置了一系列的海洋环境科研机构和监测机构,积极组织广大科技人员,开展中国沿海、重点港湾及河口区的污染调查监测工作,为控制和理治海洋污染提供了科学依据。沿海的石油化工等企业,按照“三废”治理的措施,不仅设有污水处理的装置,还设有监测机构。有关的环保部门正加强监督和检查,因地制宜地实行有效的防治和管理。目前,中国已建立了沿海污染的监测网,发布海域污染通报,评价海域环境质量。如国家海洋局下属的“中国海监11”号,就是一艘对渤、黄海进行海洋环境监测、监视和执法管理的执法船,船上装有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和海洋水文、化学、地质、生物等实验室,进行溶解氧、pH值、化学耗氧量等现场分析和油类、汞、铬、铅、镉以及有机氯农药等的室内分析。

除进行了大量环境基础调查外,中国还大力开展海洋环境科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如在海洋环境质量评价,海洋污染监测技术与方法,海洋污染对生物资源的影响,海洋开发对环境的影响,石油和金属污染物迁移规律,海水水质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测定以及海洋污染航空遥感等等方面,都取得一定成绩。为了统一中国的海洋污染调查方法及其各项技术规定,编印了中国的“海洋污染调查规范”。此外,有关高等院校还设置和开设了海洋污染的专业课,培养有关专业人材,以适应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保护海洋环境的另一重要措施,就是管理海洋环境,制定和健全必要的法制和规章制度。早在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期,中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关于船舶、港口、航运和海事处理等管理规定;1974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并在内部试行。

为了保护中国水产资源,1955年6月国务院公布了《渤海、黄海、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1957年8月国务院又作了补充规定。1956年11月颁发了“关于贯彻资源保护政策,有力地安排渔场和改造船网工具的指示”。1957年4月颁发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沿海各省市根据此条例,分别制定了繁殖保护措施。1957年7月颁布了“对机轮侵入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79年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这些均充分说明党和政府对水产资源保护的重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对带鱼、大黄鱼、小黄鱼、蓝圆鲹、沙丁鱼、太平洋鲱鱼、鳓鱼、真鲷、黑鲷、二长棘鲷、红笛鲷、梭鱼、鲆、鲽、鳎、石斑鱼、鳕鱼、狗母鱼、金钱鱼、鲳鱼、鱼、白姑鱼、黄姑鱼、鲐鱼、马鲛、海鳗等海水鱼类;对虾、毛虾、青蟹、鹰爪虾、中华绒螯蟹、梭子蟹等虾蟹类;鲍鱼、蛏、蚶、牡蛎、西施舌、扇贝、江鳐、文蛤、杂色蛤、翡翠贻贝、紫贻贝、厚壳贻贝、珍珠贝等贝类;紫菜、裙带菜、石花菜、江蓠、海带、麒麟菜等藻类以及鲸、海龟、玳瑁、海参、乌贼和鱿鱼等重点加以保护。“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进行敲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对产重危害资源的渔具,加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危害资源较轻的渔具,应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改进。各种主要渔具,应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尺寸。禁止制造或出售不合规定的渔具。等等。

特别是198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用法制来管理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国家权益的大事;是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适合于中国管辖的一切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对防止海洋污染损害从法律上作了规定;一是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主要指在海岸建造港口、油码头和兴建入海口的水利工程等;二是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三是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指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在海岸滩涂设置废弃物堆放处理场等;四是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五是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规定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限制条件、申请、批准和监督的程序。上述方面做到了,则基本上可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凡违反本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和损害的,将区别不同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无疑,《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施行,是一项促进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的重大措施。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了显著的进展,治理工业污染取得较大成绩,城市的环境状况有一定的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初见成效,环境管理体系已初步形成,环境监测工作迅速发展,环境科学的研究、教育事业得到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得到了充实和完善。

第9篇:探究海洋环境污染与保护

海洋教育研究性学习报告

课题名称:探究海洋环境污染与保护

学校: 班级: 组长:

组员: 指导老师: 联系电话:

探究海洋环境污染与保护

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各国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受到了来自各方面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污染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后果.下面是我关于海洋污染的研究报告。

海洋污染通常是指人类改变了海洋原来的状态,使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有害物质进入海洋环境而造成的污染,会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人类在海上的其他活动,损坏海水质量和环境质量等。

下面是造成海洋污染的几个主要原因:

1. 石油

包括原油和从原油中分馏出来的溶剂油、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石蜡、沥青等等,以及经过裂化、催化而成的各种产品。每年排入海洋的石油污染物约1千万吨,主要是由工业生产,包括海上油井管道泄漏、油轮事故、船舶排污等造成的,特别是一些突发性的事故,一次泄漏的石油量可达10万吨以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大片海水被油膜覆盖,将促使海洋生物大量死亡,严重影响海产品的价值,以及其他海上活动。

2.重金属

包括汞、铜、锌、钴、镐、铬等重金属,砷、硫、磷等非金属由人类活动而进入海洋的汞,每年可达万吨,已大大超过全世界每年生产约9千吨汞的记录,这 是因为煤、石油等在燃烧过程中,会使其中含有的微量汞释放出来,逸散到大气中,最终归入海洋,估计全球在这方面污染海洋的汞每年约4千吨。镉的年产量约1.5万吨,据调查镉对海洋的污染量远大于汞。

3.农药

包括有农业上大量使用含有汞、铜以及有机氯等成分的除草剂、灭虫剂,以及工业上应用的多氯酸苯等。这一类农药具有很强的毒性,进入海洋经海洋生物体的富集作用,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产生的危害性就更大,每年因此中毒的人数多达10万人以上,人类所患的一些新型的癌症与此也有密切关系。有机物质和营养 盐类:这类物质比较繁杂,包括工业排出的纤维素、糖醛、油脂;生活污水的粪便、洗涤剂和食物残渣,以及化肥的残液等。这些物质进入海洋,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能促使某些生物急剧繁殖,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氧气,易形成赤潮,继而引起大批鱼虾贝类的死亡。

4.放射性核素

是由核武器试验、核工业和核动力设施释放出来的人工放射性物质,主要是锶—90、铯—137等半衰期为30年左右的同位素。据估计进入海洋中的放射性物质总量为2—6亿居里,这个量的绝对值是相当大的,由于海洋水体庞大,在海水中的分布极不均匀,在较强放射性水域中,海洋生物通过体表吸附或通过食物进入消化系统,并逐渐积累在器官中,通过食物链作用传递给人类。

5.酸碱

各种酸和碱随着工农业的发展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海洋的某些重金属和非金属,以及酸碱等的量,呈增长趋势,加速了对海洋的污染。 下面是防止海洋污染的方法:

(1)加强我国船舶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法体系,特别是海洋环境法律体系,完善海上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法规。

(2)进一步提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3)实行综合治理,加强技术研究

(4)加强国际合作,做好监测预警

(5)控制陆地上污染物的排放,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6)严格限制重金属、有毒物质和难降解污染物的排放

(7)加强海上污染源管理,提高船舶和港口房屋设备的配备率

(8)海上石油生产及运输设施要要配备防油污设备和器材,减少突发性污染事故

保护海洋,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

我们的家乡青岛,是一个美丽富饶的沿海城市。优越的资源给我们带来了美好的生活和环境,但人们有些不文明的生活习惯也严重影响到我们的海洋生态.....近几年来,青岛近海出现了许多浒苔,政府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清理。浒苔的产生就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污染而造成。浒苔虽然无毒,但是大规模爆发也不是什么好事。和赤潮一样,大量繁殖的浒苔也能遮蔽阳光,影响海底藻类的生长;死亡的浒苔也会消耗海水中的氧气;还有研究表明,浒苔分泌的化学物质很可能还会对其他海洋生物造成不利影响。浒苔爆发还会严重影响景观,干扰旅游观光和水上运动的进行,这正是这次人们想要竭力消除的最大不利影响。所以,现在国外已经把浒苔一类的大型绿藻爆发称为“绿潮”,视作和赤潮一样的海洋灾害。有专家出于安抚人心的考虑,说这次浒苔爆发没有什么负面影响,严格来说是不确切的。现在普遍认为,由于人类向海洋中排放大量含氮和磷的污染物而造成的海水富营养化,不仅是许多赤潮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绿潮爆发的重要原因。另外每年的6月至8月是青岛的休渔期,在这期间是禁止捕鱼船出海打渔,其主要原因为这期间正是各种海洋动物的生长期,但当地一些渔民在利益的驱使下,依然我行我素下海捕鱼。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是人类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恶化的一个信号,这一趋势目前还在加速发展的过程中,其影响固然直接危及当代人的利益 ,但更为主要的是对后代人未来持续发展的积累性后果。因此,只有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生物依赖于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当外界环境变化量超过生物群落的忍受限度,就要直接影响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从而造成生态系统的破坏。

我们生长在海边,感受着大海带给我们的美好生活--新鲜的空气,富饶的经济......更要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爱护海洋,保护海洋,不要一味的索取,而是让海洋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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